博弈论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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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定义

博弈论定义范文1

关键词:博弈 会计准则 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51-02

20世纪初,会计学从经济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这丰富了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会计学的发展。会计准则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会计准则乃至整个会计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烈的经济色彩。经济学的各种理论在不断地影响着会计的行为规范与会计准则模式的取向。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经济学科的影响下得到演变和发展并且变得更加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供给,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进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利益协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度既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也是社会的博弈均衡。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则,也是利益相关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本文拟借鉴博弈论的研究思路分析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

一、博弈论与会计准则

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JohnvonNeumann)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Morgenstern)合作出版了《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概括了经济主体的典型行为特征,提出了策略型与广义型(扩展型)等基本的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经济博弈论大厦的基石,也标志着经济博弈论的创立。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博弈论在经济学与管理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已逐步成为经济与管理理论研究的主流方向,近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方面的学者也充分说明了博弈论受到的高度重视。随着张维迎教授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问世,中国的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也掀起了对博弈论研究的。在会计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关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因为会计准则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的结果。目前,国内已有了一些运用博弈论分析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的文献,如王建新提出“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公共契约与博弈论有着广泛的联系,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形成是博弈的均衡”;李高亮提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标准等。纵观这些文献,一般都是在宏观的层面,通过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进行博弈分析,得出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需要各方进行充分博弈,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博弈过程极度不充分”的结论。但是,根据运用博弈论研究会计准则的宗旨不仅仅是接受均衡结果,还要充分了解形成过程,从而创造条件达到良性均衡。

二、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博弈均衡

制度既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也是社会的博弈均衡。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则,也是利益相关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政府、债权者、投资者、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他们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关注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各异,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会计准则产生过程中的决策也不相同。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过程显然构成了一个重复博弈过程,我们把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等同于博弈规则,并认为博弈规则是由参与者的策略互动而自发产生的,存在于参与者的意识中。

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理性的参与人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衡量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作出最佳选择。但是还应当看到,各个参与人之间的决策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一方的决策必须以其他各方的决策为前提,他们的决策过程显然构成了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

政府、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构成这一博弈的主体,他们各自的利益出发点不同,行为特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关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社会经济运行状况、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履行其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职能;企业经营者关注企业的利润水平、经管责任的履行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投资者关注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取得最大的投资成果;债权人关注企业资本结构、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保证其债权的安全性;供应商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与企业之间保持着广泛、持久、高级的合作关系。

虽然博弈参与者的行为特征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通过重复博弈, 他们的行动会逐步演化成一个稳定结果(行动组合)。博弈参与者基于个人经验对博弈进行的方式形成了大致的认识,认识的趋同导致其决策结果也逐步趋于相同。换句话说,参与者虽然不了解其他参与者的行动决策规则的全部细节,但可以知道一些概要表征或称为浓缩信息。博弈参与者依靠这些浓缩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状态下的行动规则。当博弈参与者关于其他参与者行动规则的信息稳定下来的时候,他们自己的行动规则才能趋于稳定,成为博弈的指南。当他们在反复博弈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种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参与者的行动规则趋于一致并成为公认的博弈规则时,会计准则也便随之产生。我们称这种状态为“纳什均衡”。

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只要参与者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信念是可维持的,偏离自己形成的行动规则就是不合算的。违背这一信念只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可视为对应着利益相关者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可定义为利益相关者的共有信念,即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次数越多,会计准则的完善程度越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状态。

博弈形成的会计准则是一种相对的均衡规则,即在时间和内容上都具有相对性。这样,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就必须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博弈,如此循环往复,纳什均衡就会不断地被打破,并从低级的一般纳什均衡向高级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迈进。同时,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个人理性(各个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偏好)与团体理性(追求全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的偏好)趋于一致,从而提高会计准则的效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博弈理论在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博弈理论应用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研究,拓展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路和方法――从一般纳什均衡到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到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体现的是会计准则的制定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以及伴随会计环境变迁而螺旋上升的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

作为博弈规则的会计准则,它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与会计准则是否为利益相关者的重复博弈结果相关。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他们通过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某种制度或信念。只有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在掌握相对充分的信息基础上,通过合作博弈才能形成一套公认的、最终实现自我实施的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要提高公开性和公正性,才能推动策略的互动。

在均衡决策下所产生的会计准则将是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为暂时获得收益而违反这一均衡策略,必然遭到更大的损失。这一均衡可以使会计准则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各自利益兼顾,也只有在这个时刻,会计准则才可以发挥长期的效力。这样,会计准则经过多次博弈而不断得到改善,更严格地说是纳什均衡的均衡点会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逼近,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与全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趋于一致,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

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和现实的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会计准则及其制定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利益相关者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要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公正、公平、权威和效率性等高质量特征,就必须保证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及其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基于博弈理论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参与范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李高亮.博弈论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应用[J].现代企业,2004(10)

4.王建新.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与我国会计准则[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1)

博弈论定义范文2

[关键词]博弈论; 房地产企业定价; 建议;

一、引言

自1997年的亚洲经济危机后,全球经济出现了疲软的状态,中国经济也面临着通货紧缩的压力,为推动经济进一步增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扩大内需,并将房地产行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增长点,这极大地刺激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从1998年实行房改政策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始终保持20%左右的增长,房地产业保持了购销两旺的局面。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领头羊。特别是自2007以来,伴随着人民币的储蓄升值和资本市场的快速膨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更加活跃,房价持续上涨,特别是在大中型城市增长速度尤为明显。虽然经受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0年以来持续的房地产调控的影响,但房地产市场仍保持在高位运行中平稳缓涨的态势。如今提起房价,人们都是谈虎色变。本文围绕高房价这一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房地产定价这一源头出发,引入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的解答,并从政府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

二、博弈论和房地产企业定价相关知识介绍

博弈论定义范文3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一些关于企业伦理的理论成果及其研究方法,然后基于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企业伦理治理的动态均衡稳定性,结果表明,企业伦理治理是个复杂的过程,其演化均衡受博弈双方支付参数的影响并且和整个系统的初始状态有关。

关键词:企业伦理 演化博弈 动态均衡稳定 有限理性

企业伦理文献回顾

(一)国内文献回顾

方光罗(2002)指出,企业伦理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就是行为标准。黄熙、陈殿林等(2008)提出现阶段我国企业伦理已经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移,并提出政府权威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肖拥军、李必强等(2008)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论述了企业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社会形象等之间的一种伦理关系。杨永燕、李育红等(2008)认为企业道德资本是研究企业伦理的重要视角,强调这一研究视角,才能不断挖掘出企业道德性资源,孕育道德资本化的成果,真正衍生出对于发展的社会责任意识。闫向连(2009)从现代企业的经济目标与伦理目标、经济信用与伦理信用等出发,阐明企业信用是经济信用与伦理信用的统一企业信用是企业总资产的一种特殊的运动方式,企业信用包括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龚天平(2009)认为企业伦理包括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并指出企业伦理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德性伦理。杨萍、董军等(2009)企业行为的伦理动机为其实施社会责任提供了伦理动因,这些行为表现也可能出于企业自利的经济动机,但如果没有伦理的动机,其最终会在经济利益的比较权衡中得不到完美的实现。企业行为的伦理动机与社会成就感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驱动。李静(2005)借用企业伦理的经济性质和博弈论对企业伦理进行了研究,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企业伦理收益和经济性收益做出选择,但研究者仅把企业伦理博弈看作是完全静态的过程。

(二)国外文献回顾

上世纪70年代,卡罗尔(Carroll)提出了著名的CSR 金字塔模型,他的金字塔模型主要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并把企业伦理放在经济和法律之上。唐纳德森和邓菲(1994)以“有限道德理性”概念为基础,分析了一般道德原则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他们认为商业伦理中的理性受到人类评价事实的有限能力、伦理理论描述道德真谛的有限能力,以及经济系统和实践的可塑性等三个方面的限制。金太尔(2004)提出,确定的道德规范来源于一个稳定而统一的社会秩序。如果职业角色和职能得到明确的规定,道德生活可完全用对角色的描述来表达。在这样的社会中,定义善与美德的依据将是以公认的方式履行社会认可的职责。从经典社会契约理论出发,唐纳德森和邓菲(1994)又提出了整合性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道德义务以两个层面的共识为基础:即所有的理性缔约者就“宏观社会”契约达成的共识,和局部社区的成员就“微观社会”契约所达成的共识。近年来,西方学者又开始关注企业管理者职业伦理和道德研究,在这样的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整合”,主要体现为对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的整合,以及对于实质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整合。

综上可知,国内学术界侧重于结合企业某一具体方面或现象对企业伦理进行阐述性分析;反观国外学者,他们更愿意进行纯理论性的研究或以一定的实证研究去代替。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的思想,把博弈主体当作一个动态的渐进演化系统,把博弈主体看作不断“学习”的主体。而更是很少有人把“企业伦理”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运用到博弈论中去分析,因此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动机。

研究前提假设

假设1:在本研究中,我们假定企业伦理博弈的博弈方仅包括代表不稳定(所谓不稳定是指企业作为“经济人”从收益方面来做决策的)企业的群体和代表政府的群体两类,两群体之间收益不同,各自都有一个纯策略即:企业(违反,不违反);政府(监管,不监管)。

假设2:有限理性假定。由于受企业信息、政府政策的执行度、各企业自身的理性等因素影响,所以,博弈参与主体就不可能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状态下博弈,这样决定了企业伦理的治理表现出复杂的特征。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就意味着企业伦理治理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就意味着参与主体往往一开始不可能就寻找到最优的策略,在这个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参与主体通过不断的学习,渐渐寻找到对博弈双方都有利的策略。由于不存在完全理性,因此,在其中只存在稳定的均衡策略。

假设3:给定一个参与主体的策略后,另一主体的策略会迅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适应性函数的变化。

假设4:政府监管能力足够强,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存在行为。

博弈模型的建立

若企业不违反企业伦理、政府采取监管策略,企业会因为社会声誉的提高等而获得预期收益b,同时政府因为对企业伦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政府人员的时间成本等得到的预期收益为-a。若企业违反企业伦理、政府采取监管策略,企业因为不良声誉造成社会的负面影响、政府的惩罚等获得的预期收益为-F,政府因为企业伦理评估成本、政府的检查成本等获得的预期收益为-c。若企业不违反企业伦理、政府采取不监管策略,企业的预期收益为0,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不监管可能带来责任追究,预期收益为-N。若企业违反企业伦理、政府采取不监管策略,企业因为政府不监管策略获得的额外收益为M,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不监管可能带来责任,预期收益为-N。由此可以得到一个收益矩阵支付表,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当-a>-N 时,即N>a时,策略(监管―不违反)就构成了一个纳什均衡;当-aN时,策略(不监管―违反)就构成了纳什均衡;当c>N>a时,在这个企业伦理博弈中就存在两个纳什均衡:(监管―不违反),(不监管―违反)。

通过以上的静态分析,参数N,即政府监管人员的责任或努力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假定c、a不变,提高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企业就会选择不违反企业伦理策略;降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企业就会选择违反策略。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我们拟引入扩展的博弈模型进一步分析。

模型的扩展―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论是把博弈理论分析和动态演化过程分析结合起来的一种理论。它源于生物进化理论,最早用来解释生物进化过程中的某些现象。它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种群”,由于有限理性,因此在演化博弈中最佳策略就是“学习”和不断改进以前的有利策略,直到形成“演化均衡策略”。因此,在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演化均衡策略(ESS)

若一个策略是ESS,当且仅当:

(1) S0是一个纳什均衡

(2) S0≠S满足U(S0,S0)= U(S0,S),则有U(S0,S0)>U(S,S)

(二)复制动态

可以用以下方程来描述:

其中xs表示一个种群采用策略S的比例。u(s,s)表示采取策略S的收益函数,u表示其平均收益。设x表示企业群体种选择不违反企业伦理的人数在该群体中所占的比例,y表示采取监管策略的政府人员的比例(0≤x(t)≤1,0≤y(t)≤1),并假定c>N>a。

对企业:

代入动态模拟方程整理后得:

(1)

对政府:

代入动态模拟方程整理后得 :

(2)

这样,企业伦理治理问题就可用(1)式和(2)式组成的系统来描述:

这样的一个系统中存在5个局部均衡点分别为:(0,0),(0,1),(1,0),(1,1)以及 5点构成。

由对x,y分别求导:

构造出该系统的雅可比矩阵 :

根据局部稳定均衡点性质可以得到:

当x=0,y=0时,=-M(N-c)>0,

tr(H)

当x=0,y=1时,=(F+b)(c-N)>0,tr(H)>0,此时(0,1)点不是ESS

当x=1,y=0时,=M(N-a)>0,

tr(H)>0,此时(1,0)不是ESS

当x=1,y=1时,=-(F+b)(a-N) >0,tr(H)

当x=c-a/c-N,y=M/M+F+b时,

tr(H)=0,此时为鞍点

以上关于企业伦理治理的动态演化博弈可以用相位图来表示,详见图1。

模型分析与讨论

通过相位图可以发现,通过鞍点以及(1,0)点的折线将系统分成两个收敛方向。系统的长期演化博弈可能相成两个结果,一种是不违反-监管的模式,另一种就是违反-不监管的模式。到底最终形成哪种模式,向哪种状态收敛与该博弈的初始状态和支付参数相关。政府对企业伦理相关问题的治理概率与M、F、b相关。当yM/M+F+b时,即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强或没有健全的监管系统的条件下,企业的伦理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最终导致泛滥。所以,应该将政府监管的力度加强,使yM/M+F+b,即使违反企业伦理的企业在博弈的一开始都为了经济利益而违反企业伦理,但是,从长远来看,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后,企业将选择不违反企业,并形成习惯,最终达到演化的均衡状态。一方面政府应增加惩罚的强度,同时也应该对企业伦理建设情况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刺激或给予名誉奖励。另一方面,政府应保持企业的企业伦理信息情况公开化,一但企业违反了,这样将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不良声誉。

对企业伦理执行监管的水平而言,企业遵从的概率受c、a、N影响,其中政府执行人员的责任和努力程度是关键变量,因此,政府应注重对企业伦理监管人员的考核,实行强硬的责任机制。如果缺乏长效的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和绩效考核,将导致政府工作人员的努力程度降低,使得企业选择违反企业伦理的机率增大。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对企业伦理情况进行监控,从而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

综上,企业伦理治理是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本文将企业伦理的治理看作一个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企业伦理的治理演化,受博弈双方支付效应影响并且和系统的初始状态有关,因此,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不能放松对企业伦理的管制,否则,很难有效控制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违反企业伦理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方光罗.企业文化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黄熙,陈殿林.论现阶段我国企业伦理的转型―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J].经济研究导刊,2008,1

3.肖拥军,李必强.国内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研究回顾[J].商业研究,2008,7

4.杨永燕,李育红.企业道德资本建设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8,9

博弈论定义范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