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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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总效应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1

大一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一:微观经济学

摘要

本文写了大学生兼职的时薪,以及目前我国大学生毕业面临的失业与最低工资的联系,并且运用微观经济学的供求知识对最低工资进行了简要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最低工资的利与弊。

关键词

兼职 机会成本 最低工资 价格原理 供应 需求

正文 步入大学生活以来,一直想找兼职,想为自己赚一点零用钱。加了各种兼职群每天更新着各种兼职信息。每天都在搜罗着适合自己的兼职,同时还要考虑付出是否和收入成正比。

当然,既然选择想要去做兼职,我就要考虑自己所要放弃的。去做兼职,自己相对而言就少了休息与学习的时间。我要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为别人服务。也许我可以在此期间,读书,提高自己的阅读量。所以,我选择去兼职时的机会成本就是在此期间的学习。考虑了很多,最后还是决定有机会去兼职一定要去。

终于在大一上学期的时候,经过班导的介绍,有幸可以和同学在双十一期间,去太平鸟参加实习,做客服。当时根据日程安排,由于双十一期间,客流量大。第一天,我们从下午2点,工作到凌晨2点。第二天,从下午2点,工作到了午夜12点。22小时的工作时间,每个小时支付了我们8元钱。现在仔细想想,感觉公司违背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资的消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最高档增长幅度达到19.1%。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宁波作为浙江省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市区的最低工资归为第一档。也就是说,按照正常的标准,我们应该有10.7元每小时的薪资。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共有25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20.2 %。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的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的14元。虽然达不到北京市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但是我发现,现在在大学生兼职市场上,能达到本市的最低工资的标准,也是不多的。本学期,参加了一次开啤酒的兼职活动,按事先讲好的工资是每小时10元钱。也没有达到最低工资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根据微观经济学所学的知识,利用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中的供求关系,分析由最低工资引起的劳动力过剩情况。

对于,我这两次参加的兼职,所给的工资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的标准,但是,我还是去参加了。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兼职,还是迫切渴望的。而且,目前兼职的薪资已达到了市场的均衡工资,市场的劳动量与薪资达到均衡。劳动者愿意接受这个价格,市场也愿意提供这个价格。一旦,市场被强迫要求达到最低工资,那么公司就会减少对劳动者的需求,同时,会挑选竞争力更强的劳动者。大学生,没有过多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过硬的技术,所以,淘汰的更多的是大学生。

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但是,由大学生的兼职,所产生的推想可以看出,最低工资并没有保护一些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反而将这些劳动者挤出了劳动的市场,变得更加的弱势。大学生作为缺乏经验和技术的劳动者,就将在最低工资的打压下,产生失业的现象。今年,毕业季又到了,有一大批大学生面临着一毕业就失业的现状。

所以,对于兼职,薪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的水平,还是有很多的大学生争抢着工作。因为我们缺乏经验,我们不介意用底薪水来换取社会经验,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但是,等到三年后的我们,毕业了,面临的也不仅仅是现在兼职这么好的场面。要和很多人竟争岗位,必须要比别人有突出的才能。目前的我们还是要好好的增强自己的竟争力,只有强大了自己,才会不被最低工资打压。

参考文献

[1]邵金菊,孙家良。微观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大一微观经济学论文范文二:生活中的一些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我们每个人从呱呱坠地,直到垂垂老矣,这一生当中,始终都在面对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应该怎样更好地生活?不得不承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已经彻底被经济所挟持了。在我们的生活中,经济学无处不在,我们无时不与经济打交道,比如说,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与所作所为,基本上都与经济活动有关。不得不承认,在学习微观经济学之前,我对现实中的一些涉及经济现象的问题不甚了解。但是在学了一个学期的微观经济学之后,我对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至少不会感觉那么莫名奇妙了,对一些现象可以用微观经济学的原理来进行解释了。

下面我就对我身边经常遇到的一些现象,用微观经济学的原理来简单的谈谈我对这些现象的理解。

一、大学食堂里的经济现象

1、吃饭问题

每个人只要活着,都要面对这个问题吃饭问题。这不仅是在大学食堂里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大家都要面临的共同问题。

案例:某一大一新生第一天来到学校食堂,对学校食堂的饭菜不熟悉,不知道自己要吃多少就可以,所以第一次来食堂吃饭的时候该同学买了4个馒头,吃完第一个馒头时感觉很满足,吃下第二个时也感觉不错,但是吃下第三个就感觉饱了,看着剩下的馒头该同学秉着不浪费的心态继续吃,吃完后感觉特别撑。经过教训,该同学在第二天只买了3个馒头。

通过微观经济学来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微观经济学里讲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随着商品和服务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消费中得到的总效应增加,但是增加的效用是不断减小的。该同学在吃完第三个馒头的时候正好吃饱,满足值也就是效益值为10。下面对满足值进行细致化的描述,吃第一个馒头时满足值为5,吃第二个和第三个时分别为3和2。在这里,每一个馒头的成本没变,获得的总效益是不断增加的,但是获得的边际效益是不断减小的,而该同学在满足值最大时继续吃下一个馒头,使得自己处于过饱状态,造成身体上的不舒服,这就使得

满足值减小,也就是从吃馒头中获得的边际效用逐渐减小。该同学是个理智的消费者,在第二天只买了3个馒头,这样就达到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目的。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其目的就是要达到利润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用。

下面我就用图像来对这个例子进行分析:

首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可以用数学语言来表达。设商品X的效用函数为:

TUU(X)

则边际效用为:

MUdU(X) dX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可表达为:

dU(X)MUdX 2dMUdU(X)0dX2dX

这就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造成的结果,所以,经济学无处不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也有亲身经历,每当打完篮球回到宿舍,感觉口很渴,喝第一杯水,感觉太爽了,太满足了;然后继续喝第二杯水,感觉还可以;到喝第三杯水的时候,感觉已经不渴了,此时已经达到效用最大化了,如果再继续喝第四杯水,就会感觉不舒服了,这是总效用就开始减小了,这就是一种很简单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造成的现象。

2、食堂占座问题(从资源稀缺性和供给需求理论分析)

我相信很多同学(包括我)曾经都有这样的亲身经历:好不容易结束了一上午的课后,想到吃饭的时间到了,然后高高兴兴的去食堂就餐,然而食堂里早已人满为患,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空位,于是就用自己随手携带的课本或书包占座,然后再慢慢的去打饭,回来之后,到处找自己的位置,本以为是记错了,可是找遍了整个食堂都没有,于是不仅失去了座位,还丢了课本。这些同学丢了课本显示出学生们的道德问题,但这归根结底要说到学校食堂的座位太少,使得同学们做出错误的决定。

这种现象每次新生入学进行军训的那几天最严重。我就有亲身经历:大一入学的时候,开学前几天要进行新生军训,好不容易结束了一早上的军训,又累又

饿,赶紧跑到食堂吃饭,结果发现食堂全是穿着军训训练服的大一小新生,然后突然想到赶紧先占个座再去打饭,不然,等一下没座位了,结果看到的是一大片已经用军训帽子占好了座位,好不容易用帽子占到一个座位,饭打回来,却找不到自己的帽子在哪了,因为一眼扫过去,都是帽子,都不知道哪一顶是自己的了,这是一件很悲催的事。到大二开学的时候,又轮到下一届大一小新生军训了,早上或者下午上完课奔赴食堂,结果也不大理想,食堂坐满了人,找不到一个空座位,因为军训的大一新生差不多都是一个点下课的,这个时候,食堂正处于就餐高峰期。所以说,吃个饭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在现代大学占座已司空见惯,食堂占座、图书馆占座、自习室占座、上课教室占座等等。但是食堂占座不像自习室占座那样,用笔写上一个大大的占字就行,所谓食堂占座就是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书包或者书籍宣布对该座位的主权,在大学,占座已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占座文化。

要分析这一现象,就要考虑到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问题资源的稀缺性问题。所谓资源的稀缺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总是无限的,这就造成了资源是稀缺的,人们的欲望总是超过实际的生产能力。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人流高峰期,座位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占座行为是对这种稀缺性资源的恶性竞争,食堂的座位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够的,供不应求,座位这种稀缺性资源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同学们要为座位的使用权而竞争,先到先得,一旦被别人占了自己就只能站着,不能被同时占用。而在先占座和先买饭问题上,理性经济人的做法是先占座,这样就造成了座位的更加紧缺。

我觉得学校可以实施的的解决方法:学校可以通过增加座位数量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其次还可以对学校食堂进行扩建,但是这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这都需要从学校的经济实力进行考虑。最经济的方法是调整就餐时间,可以分时段进行就餐。

面对先占座还是先买饭的问题,理性的人会选择先占座后买饭。假設先买饭后占座,那么在买饭的时间里有限的座位资源被后来的人占有,在买饭回来时再四处寻找座位,不仅要花更多的时间还要面对端着食物的不方便与尴尬。如果先占座后买饭,会节省很多时间,时间成本较前一种情况小得多,同时不用面对端着饭找座位的尴尬。

3、食堂排队问题(供给需求理论)

现象阐述:

在知味堂吃饭,总会有这样的打饭现象,我们发现只有在凉菜间和打白米饭处会排队,其他菜品地方都很少出现排队。针对以上现象,我将用经济学原理做一个简要分析。

为了便于下面阐述的方便,我们假设

其他打菜处为A窗口

凉菜间为B窗口

打米饭处为C窗口

A总特点:需求量大,不稳定,窗口多,打菜的劳动力多

B总特点:需求量不大,较稳定,窗口少,打菜劳动力少

C总特点:需求量大,较稳定,窗口少,打菜劳动力少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往往有这样的体会,到了饭点的时候,大家都蜂拥而上,特别是周一到周五,早上或下午下课的时候,大家都是一个点下课,每个餐厅窗口前面都是长长的队伍,这是学生素质高的大学,而在某些大学,餐厅窗口前更像是菜市场,打饭师傅的叫卖声、学生的嬉闹声,乱作一团。

其实,排队从某种角度看,是资源配置供需不平衡的结果。而要满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需求,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配套跟进,但这种投入这种跟进,有一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这将需要很大一笔资金。

而在一时尚无法解决供需矛盾的情况下,排队却是解决供求矛盾的一个相对公平的方式,因为它遵循了先来后到的时间优先原则,给排队的人一个预期:只要按照顺序排着,总能轮到自己。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很多不排队、乱插队的现象?经济学里有一个囚徒困境理论,说的是两个囚犯一起做坏事,被警察抓了起来,分别关押在两个牢房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囚犯有两个选择:一是背叛同伙,与警察合作;二是保持沉默。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们都选择沉默拒不承认,那么警方将无法定罪。警方也知道这一点,于是宣布如果愿意供出同伙者可无罪释放,并得到重奖;另一方将被严厉惩罚。因为双方都不能确信对方是否会背叛自己,为了保全自身,最后都会选择背叛。结果反而使双方都无法保全,全部坐牢。这个理论映射了部分不排队者的心理,就是不相信他人会排队,生怕自己老老实实排队吃了亏。于是,只要有一个人乱插队,就会引起整个队伍秩序的混乱,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而插队者自身利益最终也可能受到损害。

可见,在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排队可最大限度节约时间成本,使资源得到相对优化配置;不排队,必然会导致整体效率的降低。

学校食堂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打饭难问题,学校食堂增加窗口以及打饭菜人员。可能由于食堂提供的服务不足,供求不平衡,学生就餐耗费的时间过长,这种情况下,道德成本自然也随之增高了,插队、欺骗乃至暴力等都有可能成为一种自然选择。其次学校可以增加食堂的数量,这样不仅解决了打饭难的问题,更防止了垄断,而垄断会导致腐败化和官僚化,从而提高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质量。

二、从机会成本角度浅谈生活中的小事

关于毕业之后是读研究生还是找工作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这是一个很多大学生都在纠结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未来的生活。这个问题就要考虑到微观经济学的机会成本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种资源往往有很多种用途,如果某人选择了某一资源用于某种用途,这就意味着他同时放去了这种资源的其他用途,而其他用途所产生的价值就构成了使用这一资源的成本,经济学上称之为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指的是某种资源用于次佳用途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所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中所能带来的最大收益。机会成本有如下的一个计算公式:

机会成本总和=显性成本+隐性成本。

因此,在考虑此问题的时候会考虑到机会成本,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有些人想考研,觉得现在的本科毕业生找工作压力太大了,学历已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了,想通过读研究生,来提高自己的学历和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奠定一天更好的路;然而,有些人却不想考研,想毕业之后就赶紧找工作,因为依目前的形式看,找工作的压力一年比一年大,竞争也越来越大,谁知道三年之后会发生什么?竞争会变得有多大?研究生又有多少能找到很好的工作?毕竟三年也不是个短时间,所以有些人选择不考研,毕业后就找工作。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2

它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分析价值仅仅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市场经济的效率进行评价,二是对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效应做出解释。本文认为,一般均衡理论更大的价值在于解释宏观经济方面,它应当作为宏观经济学的起点和基本的分析工具。本文第一部分对一般均衡的涵义作了分析。微观经济学教科书大多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必然会形成某种价格、工资和利息,以确保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同时出清。本节指出和纠正了上述解释的偏颇之处,认为一般均衡只是各种产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和产量变动的一般趋势,不存在同时出清,只存在时际出清,从而使对一般均衡有一种正确的解释。第二部分解释了一般均衡与生产结构变换和总量增长的关系。

库兹涅茨通过系统分析 21个国家 100150 年的经济统计数据发现了一个重要的定律,即各国的实际总产量的增长是由生产结构的变换所引起的。宏观经济学本应把生产结构的变换如何导致产出总量的增长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但是传统的宏观经济学却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本文第二部分用一般均衡理论分析了生产结构变换和实际总产量增长的关系,从而弥补了传统宏观经济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分析了新产品发明、生产和供给对经济增长的独特作用。200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在1982 年提出并论证了真实经济周期理论。该理论否定了货币周期理论,认为推动实际总产量增长和引起经济波动的主要因素不是货币供给量的变动,而是来自技术进步等供给方面的真实因素的冲击。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模型是 1980 年代以来宏观经济理论的最重大的发现之一。但是这一理论有一个明显缺陷,它没有把生产技术的进步与新产品的发明、生产和供给对经济增长的不同作用区分开来,没有对新产品发明和供给对经济增长的独特作用进行专门分析。本文第三部分运用消费者均衡和生产者均衡的分析方法,解释了新产品的发明和供给的冲击将如何创造新增需求量和新增产量,促进总产量的增长和经济繁荣。

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补充了真实经济周期理论的这一缺陷,使之更加完善。对一般均衡理论应当有正确的解释。所谓一般均衡,实际上是指在充分竞争市场中,各种产品和各种要素的供给与需求,都要在相对价格的调整下走向均衡,从而形成稳定的最优产量和价格。它不能被解释为所有产品和所有要素在某一时刻同时达到供需均衡。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写到: 经济系统的一般均衡要求找到各种商品和各种投入品的价格,使每种商品的需求量等于供给量,以及每种投入品需求量等于供给量。一般均衡要求价格、工资和资本收益确保所有的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 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 同时出清。斯蒂格利茨的这种解释显然不符合实际经济运行的经验。由于各种产品发明和成功进入市场的时间不同,以及人们对它们的消费欲望的强烈程度和供给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达到均衡的时间必然会不同。因此,所有产品和所有要素同时出清,同时实现均衡根本不可能。只要认真观察经济运行中的实际经验,就很容易验证上述结论。各种产品由于在发明和成功进入市场的时间不同、生产和供给条件不同、人们购买和消费欲望的强烈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它们将在不同的时间点实现均衡。而不是像斯蒂格利茨所说的那样,在某个时间点所有产品和要素的供给与需求在某一时间点同时达到均衡。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3

一、企业效率的经济理论基础

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企业的理论集中在“厂商理论”部分。所谓厂商是指能做出独立生产决策的单位,主要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在研究生产者行为时,一般的理论假定是,企业都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生产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在既定的产量下实现成本最小,或者在既定的成本下达到产量最大。厂商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理论。主要研究投入的生产要素与产量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配置资源,使生产要素既定时产量最大,或者说使产量既定时投入的生产要素最少。(2)成本理论。主要研究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厂商只有在扣除成本后,才能谈得上利润的最大化。(3)市场理论。市场有不同的结构,即竞争与垄断的程度不同。它研究的是当厂商面对不同的市场时,应该如何确定自己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企业只有处理好以上三方面问题,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厂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是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设。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家的进一步分析认为,厂商的目标是多元化的。例如美国经济学家W·鲍莫尔分析了厂商以销售量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美国制度学派经济学家K·加尔布雷斯则把稳定与增长作为大公司这样的厂商的目标,它们追求的是适度利润。但是,在一般的微观经济理论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假设,本文的分析也不例外。

在研究企业问题时,国内普遍使用的“效益”概念,在西方经济学中并没有对应的理论。西方经济学中,一般使用的是“效率”概念。虽然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和市场理论等主要关注的是实物量,但关注的不是总量,而是比率(ration)以及比率的变化率。例如,关注的不是总产量,而是边际产量和平均产量;关注的不是总收益,而是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关注的不是总成本,而是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关注的不是总劳动量,而是劳动生产率等。因此,研究企业状况时使用“效率”作为指标顺理成章。

在生产理论中,假定技术水平不变,那么,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以Q代表总产量,L、K、N、E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则生产函数可以表述为:

Q=f(L、K、N、E)

一般把土地作为固定的,企业家才能难以估算,因此,生产函数可以简化为:Q=f(L、K)

著名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则进一步表述为:Q=ALαKβ

在生产函数中,各生产要素的配合比例称作技术系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技术系数是各不相同的。一般的分析中假定技术系数不变,如果技术系数可以变动,则生产要素的最适组合的原则是:应该使所购买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与价格的比例相等,即要使每一单位货币无论购买何种生产要素都能得到相等的边际产量,达到生产者均衡状态。

生产理论分析了影响企业效率的各种要素及其配置比例,主要考察的是企业的技术效率。但技术效率并不等于经济效率,技术效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投入产出组合,而经济效率则是在考虑价格因素情况下的最低成本组合,它要求投入价格与产出价格的比率等于生产边界的斜率。因此,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还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关系,这就涉及到成本理论。

成本函数可以表述成下列公式:

C=f(Y、W、T)

其中,C为企业的总成本,Y为企业的产出变量,W是企业的投入价格向量,T为企业的制度结构。通常T被定义成“虚拟变量”。从该成本函数看,在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进行评估时,人们所选择的指标主要不是通过工程成本研究来给定的一个绝对效率值,而是一种制度性的相对效率。因此,这一方法所考察的是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国有企业生产成本比私有企业低,这可能是由于前者技术效率比后者高,但经济效率并不一定高。

当然,现实的市场结构由于竞争与垄断程度不同而是不同的。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收益与成本变动的规律也不相同,因而,企业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要受到相应的市场环境的制约,只有面对不同的市场采取不同的决策,才可能提高效率。

二、中国国有企业效率的决定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中所涉及到的效率主要是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主要是投入产出效率,后者则为资源配置效率。技术效率是把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加以综合的生产率指标,它能够较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综合效率水平。测定技术效率的方法通常采用生产函数,主要是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然后运用OLS方法(普通最小二乘法)和随机前沿模型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技术效率的角度研究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

Groves、Hay和Gordon等人对中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认为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效率的确取得了一定的增长,增长主要来自于奖金的激励、人力素质和教育程度的改善。

刘小玄、郑京海(1998)在此基础上对1985~1994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认为影响国有企业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留利。即企业在完成既定的基数利润后留给自己的部分,由于上交的基数利润是既定的,因而留利是一个变量。留利对产出效率的作用表现为,边际利润或留利的增长,会使边际产出也相应增长。他们认为,企业真正追求的是留利或剩余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

(2)浮动工资。浮动工资由奖金构成,来源于留利,以浮动工资占总工资的比例来测定。浮动工资是直接对职工的激励,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产出效率。

(3)经理(或厂长)的工资。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因素,而经营者对企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中国的企业中,在缺乏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企业主要依靠企业家才能来推动和发展的情形下,经理(或厂长)的工资对企业效率的提高作用重大。

(4)企业年龄。一些研究生产率的经济学文献都证实了企业年龄对于企业的效率具有显著作用,然而,究竟是年轻的企业有效率还是年老的企业有效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往往是不同的。据Pitt和Lee(1981)的研究,年轻的企业比年老的企业更有效率。而另外的看法则是,年老的企业更有经验,在其市场经营和组织管理和工人的技术操作方面积累了较多的信息,具有相应的信息和人力资本的优势。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年龄对企业效率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研究。

(5)教育程度。这是一个标志企业人力资本质量的变量,以企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来测定。通常认为,企业的教育程度对企业的效率有着积极的正效应。在Gordon和Li(1995)看来,在80年代中期,中国的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的增长中大约有一半得益于劳动力教育程度的改善。虽有高估的可能,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和人力资本对效率的重要作用。

(6)其它的解释变量。如开工率、决策权、市场竞争程度、预算约束、时间、地区、规模和产业等都对企业的效率有不同侧面和程度的影响,可以作为“虚拟变量”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如下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

㏑Y=α+β1㏑L+β2㏑K+β3(㏑L)(㏑L)+β4(㏑K)(㏑K)+β5(㏑K)(㏑L)+βiXi

其中,α为残差,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效率的近似值,并可以为各种政策变量、制度变量、企业特征变量所解释;K和L分别代表资本和劳动投入要素;Xi为添加的各种解释变量。这里主要关注的是由Xi所代表的各种解释变量与企业效率的关系。

对于上述生产函数,分别运用OLS方法和随机前沿模型的极大似然方法(过程复杂,这里略去介绍)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

留利对企业效率有着积极的正效果。在OLS分析中,留利大约可以解释产出增长的10%;在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分析中,留利对产出增长的解释大约8%;在残差模型中,留利每增长一个单位可使效率增长约5%。看来,留利是企业发展和提高效率的源泉之一,也就是说,剩余权对于企业有着积极的意义。

浮动工资比例也对企业效率有着显著的正效果。在OLS分析中,该变量大约可以解释产出增长的8%;在另外两个模型中,效率约可增长5-6%。

企业年龄变量对企业产出增长的作用也是积极的和显著的,其解释程度达到12%;即使排除了随机误差项干扰的其他模型中,效率的相应增长也达到7-9%。

经理(厂长)工资变量对企业效率也有着积极的正效应,但这种效应似乎不太大,在前沿生产模型和残差模型中其解释程度分别为3-5%。

教育程度变量对于企业的产出增长率的作用相当稳定,其在OLS和前沿生产模型分析中都能保持在10%的正效应水平上,而在残差模型中其解释程度也不低于9%的水平。

在其他变量中,除开工率外其他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决策权、市场竞争程度、预算约束、产业变量等虽然都对企业的效率有不同侧面和程度的影响,但效应有的不明显,有的不清楚。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4

摘 要 研究金融监管理论并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新的国际和国内金融形势下,通过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定义论述,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希望能够对有关方面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创新 评价框架 效用假说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和有效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之间是一个相互博弈的作用过程。由于监管体制的时滞,监管方几乎总是处于被动反应状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行为简单地看是盈利动机驱使,从深层次看却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相对落后,阻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没有永远成功、有效的或者永恒不变的监管体制,所以才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

从熊波特的创新理论出发,结合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来理解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含义。金融监管体制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被监管者的信息、适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理论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组织模式的出现。

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都是为了替代当时己经成为金融发展阻碍的金融监管体制。率先进行体制创新的国家都是为了化解本国金融业发展的阻碍,所以每一次的体制创新都是对原有体制的扬弃,这就是体制创新的表现,新的体制成为随后一个时期金融稳定发展的保障,这就是制度创新的意义所在。所谓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层面,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构成。这也就决定了金融监管主体结构的变化是金融监管体制创新重要表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以及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体制的变革,我们要从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含义、背景和原因与目的进行分析 。

三、制定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评价框架――金融监管的效用假说

各国之所以变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其原因必定是新的体制要好于旧的体制,但是,体制变革的好处往往取决于各国具体的条件。这里,尝试根据微观经济学最基本的效用理论,解释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而得到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以更好地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效果给出一个全面综合的解释。

各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所要实现的两个最主要的目标就是保证系统性稳定(S)和保护消费(投资)者的利益(C) 。S与C就类似于我们在进行效用分析时的两种商品,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系统性稳定和消费(投资)者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也就是说,两目标的相对价格是不变的,即ps/pc=,则有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U=U(S, C) 。这里的监管效用,并不是指单个的监管机构的效用,而是指全社会的总体监管行为所取得的效用,这往往就不只包括监管机构,也可能包括中央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即对金融市场的人为干预所要达到的总效用。

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取决于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体制安排模式等诸多因素。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动,必然会对金融监管的效用产生影响。一般说来,可以将体制变革的效用分为:体制变革后的收入效应、体制变革后由于两目标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首先是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即指通过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使得一国金融监管能力发生了变化,也即金融监管预算线的变动。例如,将原来分散的金融监管部门整合为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带来规模经济,也即降低了监管的体制成本,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

其次是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金融监管体制发生变化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由于监管能力的提高而获得体制变革的收入效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用,但是,正如前而所讨论的那样,体制变革后由于新体制对不同金融监管目标评价可能发生某些转变,这样它要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监管目标所要支付的成本也会发生改变。我们假设整个社会对于金融监管各目标的偏好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这种改变视为两目标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许多人已经指出,新成立的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更加重视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其采用的监管技术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即改进有利于消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技术。也就是说,两目标相对价格随着监管目标和技术的转变而变化了,即C的价格相对下降,S的价格相对上升。同样,为了取得等同的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将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并成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需要与中央银行和则政部等部门进行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其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这也可以视作系统性稳定(S)价格的上升。

由此可见,两目标相对价格发生变化,金融监管的效用下降。与一般的效用分析一样,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对金融监管效用的影响也可以分解为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通过对由监管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收入效应,与体制变革后两目标相对价格的变化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之和进行比较,我们就可以判断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是否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用 。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监管效用假说,只是试图给有关监管体制改革效果的讨论提供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个假说本身是以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其隐含的假设条件十分简单,如它假定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计量的,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也是可以计量的,两目标的关系也符合正常商品的性质,而金融监管预算线也符合消费者预算线的性质,

参考文献:

[1]陈柳钦.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研究.2004 (1):22-24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5

关键词:产权革命;放松管制革命;货币主义革命;理性预期革命

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示码:A

芝加哥学派是指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为主体并因此而得名的一个经济学流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米尔顿・弗里德曼、乔治・斯蒂格勒、罗纳德・科斯、罗伯特・卢卡斯和加里・贝克尔等。

自从马歇尔时代以来,经济思想的许多重要发展刺激了经济中更多的政府干预,或者至少将更多的政府干预合理化。庇古税思想、张伯伦-罗宾逊的垄断竞争模型和梅森-贝恩的SCP分析范式,以及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迅速被主流吸收,成为西方经济学的新正统。但20世纪七十年代的经济事实使人们对新经济学正统的几个方面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革命在此背景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革命实质上是通过重建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来反击政府的“有形之手”,即通过市场方法在微观领域解决由外部性、垄断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宏观领域解决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并存的“滞胀”问题,从根本上反对上述政府干预经济的推理思路。

一、微观领域的经济学革命

1、科斯的产权革命。庇古提出了解决由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传统观点:建立强制约束的排污标准(即庇古税制度)。庇古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路是:在受害者有权力不受污染、制度安排上存在良好的法律制度使受害者有权向污染者索赔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向污染者征收一笔税让他承担(至少部分承担)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费用,从而使污染者的私人成本接近社会成本,重新恢复个人效用最大化决策的社会最优性质。概括来说,庇古税的思想基础就是“谁污染,谁付费”。

庇古的外部性思想暗含着政府能够通过选择性税收改善资源的配置。科斯对庇古关于外部性在本质上是单向性的假定提出了挑战。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认为庇古税没有考虑到外部性的相互性质,并且庇古税又蕴含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而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私下协商来解决,并能实现最优的结果,从而不需要政府强制性的排污标准。因此,“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是无用的,也是无效率的,它只会使社会污染越来越严重。通过分析一个空气污染的例子,科斯提供了解决外部性的一般思路,斯蒂格勒称其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核心见解是在一个谈判成本为零的世界中,法律上的权力无论指定给哪一方都是无所谓的,无论是厂商还是消费者,所有空气都将存在一个确定的均衡产量水平和与之相应的污染水平。科斯论证,如果司法体系做出适当的权利分配(即分配给相对于外部性的低成本的一方),市场力量和刺激也许足够产生对于外部性问题的有效率的解决方案。

如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交易成本或定义与实施一种所有权体系的成本巨大,结果将怎样?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的解决办法可以并且已经在尝试。这些办法包括对外部性实行税收或补贴(如庇古税或庇古补贴),政府向污染企业出售“污染权”(这在理论上能使污染者将污染减少到最优水平),或通过要求厂商安装某种类型的控制污染设备和其他设施对厂商简单地实行直接管制。由于这些解决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政治过程,故而它们没有一个可能是最优的。有时,简单地撇开不完全的市场解决办法可以取得由各种不完全的解决办法相结合形成的最好解。在所有各种情况下,科斯定理都为分析外部性问题树立了一个里程碑。

2、斯蒂格勒的放松管制革命。哈佛学派是最早出现的产业组织理论派别,其代表人物贝恩以张伯伦的垄断竞争理论为基础,采用实证截面的分析方法推导出了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存在一种单向的因果联系,即集中度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而企业的市场行为方式又决定了企业市场绩效的好坏。这便是产业组织理论特有的“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按照这一分析范式,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总是倾向于提高价格、设置障碍,以便谋取垄断利润,阻碍技术进步,造成资源的非效率配置。为此,要想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和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限制垄断力量的发展,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趋于下降,经济中出现了“滞胀”现象,以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将导致经济不景气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哈佛学派所主张的强硬的反垄断政策。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批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认为垄断竞争理论中关于下降的需求曲线的分析在理论上不准确,因为如果说相互竞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相近的替代品”或“有差别的产品”的话,就意味着各个企业的平均成本是不一致的,它们的需求曲线的倾斜度也必将因替代程度的不同而不一致,但张伯伦却假设竞争企业的单位成本相同,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2)认为张伯伦引入“有差别的产品”这一概念,混淆了“产业”和“市场”的划分界限,使“产业”的范围变得无法定义;(3)认为垄断竞争理论将企业规模的扩大与垄断势力的提高视为等同是不对的,因为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集中度的提高完全可能是由技术因素或规模经济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并不单纯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4)认为哈佛学派提出的SCP范式过于简单武断,事实上企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绝非是一种简单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的单向因果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影响的多重关系;(5)认为哈佛学派只是对政府管制的方法和手段提出建议,而并未对政府管制的实际效果、政府管制的动机和成本等问题作系统研究。这种将政府政策看成是影响经济活动外生变量的方法会忽视“政府失灵”的现象,因为政府管制政策是受行业集团的利益影响而形成的,而这些管制政策又反过来影响着行业的经济活动。因此,政府管制应当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内生变量,这意味着政府也会失败。

基于上述几方面的认识,以斯蒂格勒为首的芝加哥学派提出产业组织问题还是应该通过完全竞争理论而不是垄断竞争理论来加以说明:一方面对于企业规模而言,他们用“规模经济”理论来为企业规模的扩大进行解释,认为由于企业的规模经济范围是随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渐扩大的,因此企业规模的扩大不仅不会损害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会因平均成本的下降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他们认为,只要企业规模的扩大与技术水平提高的要求相一致,就是自然的和合理的,政府不应该加以干预和管制;另一方面对于市场集中度而言,他们则用“可竞争市场理论”来加以说明,认为只要潜在竞争者在进入和退出市场方面是完全无障碍的,市场上现有的厂商――不论是仅有一家企业还是有许多活跃的厂商,就总面临来自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而为了避免引来更多的竞争者,原有企业的定价和产量选择将总是被迫处于一种“无显著超额利润的均衡约束下”。由此,并不像哈佛学派所言的那样,大厂商可以任意确定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规模经济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说明,企业规模的扩大或集中度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垄断程度的提高和竞争程度的下降。在上述两方面分析的基础上,芝加哥学派提出不能以规模的大小和集中度的高低来判断企业的垄断性,不应该毫无区别地对大企业实行强硬管制,主张应将企业绩效的好坏作为判断标准,放松对大企业的不必要管制。芝加哥学派放松管制的政策主张极大地影响了同时期美国的产业组织政策。

二、宏观领域的经济学革命

1、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革命。20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被西方各国政府奉为是摆脱经济萧条和刺激经济增长的“灵丹妙药”。凯恩斯学派的最显著特征是:坚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是居首位的,甚至说“货币无关紧要”;进而指出,如果政府当局以相机抉择的方式而不是按照某些简单规则的约束来运用政策工具的话,就可能得到更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然而,凯恩斯主义不能解释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的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并存的“滞胀”现象,在此背景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对凯恩斯主义的革命应运而生。

弗里德曼能够成功地瓦解凯恩斯主义的前提是他为自己的理论发掘了缜密的经验证据。弗里德曼在他早期的学术研究中致力于技术性的学术研究工作,特别是,他用数学分析方法支持他的理论,对凯恩斯主义模型和货币数量论进行经验检验。奥地利学派的经历已经证明,纯理论,无论多么睿智与复杂的逻辑,也不足以撼动凯恩斯的一统天下的局势。因此,需要可靠的数据、数量分析和复杂的数学技术检验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才能区分经济学的良莠。弗里德曼从西蒙・库兹涅茨、卫斯理・米切尔以及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其他名人们那里学到了这个道理。

弗里德曼通过四部策略机智地废黜了凯恩斯主义:(1)提出永久收入假说来否定绝对收入理论。弗里德曼阐明了凯恩斯的消费函数与历史事实不吻合。政府支出的增加能够带来充分就业,是凯恩斯消费函数的重要内涵。凯恩斯认为,居民的消费支出与居民的现期收入之间存在着短期稳定的关系。按照凯恩斯的模型,政府支出通过乘数效应可以增加家庭收入(进而增加消费支出)。但是,弗里德曼基于美国家庭的消费数据,看到家庭是根据长期的、永久性收入的变化来调节消费支出的,而丝毫不去关注转移支付的特征。因此,凯恩斯的消费函数存在根本性的缺陷,政府支出通过乘数效应的影响比预期要小得多。(2)复活费雪方程来重新阐述货币数量论。由于凯恩斯及其追随者的有效破坏,货币数量论在当时已被抛弃。他们的中心论点是:货币需求和名义收入之间不是一种比例关系(在方程式Md=kPY中,“剑桥学派的k值”不是不变量,而是受利率水平影响的可变量)。弗里德曼在重新论述货币数量论时,把凯恩斯的批评列举出来,用这种简单的办法恢复了货币数量论的可接受性。弗里德曼从根本上把货币数量论作为一种货币需求理论,换言之,作为一种k的决定因素的理论重新定义。弗里德曼进而再次借助费雪的资本理论导出一种(假定为货币数量论的)货币需求分析,这种分析把货币需求决定置于一系列更广阔的选择关系中,它不仅包括债券收益(如在原来的凯恩斯流动偏好函数中),也包括股票、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以及预期通货膨胀率,因而比凯恩斯原来的假设更为成熟。(3)引入“自然失业率”概念来反对菲利普斯曲线。凯恩斯主义者利用稳定地向下倾斜的菲利普斯曲线来为灵活的财政政策提供依据。对他们来说,如果通货膨胀意味着低失业率,那么它是可以容忍的。一种“轻微的通货膨胀”不会有害,相反还会大有益处。弗里德曼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在通货膨胀与失业间只有短期的替代关系,不存在长期的替代关系。”因此,任何把失业率降低到“自然失业率”以下的努力都必将导致加速通货膨胀。而且,“降低失业率的惟一方式是通过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这很难实现。弗里德曼得出结论,通货膨胀的加速最终将带来更高而不是更低的失业率。因此,通过扩张的政府政策来减少失业的努力在长期中被公众预期到后,只会事与愿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晚期,通货膨胀与失业共同上升,使菲利普斯曲线无法识别,这一事实证明弗里德曼是正确的。(4)使用单一规则取代相机抉择。凯恩斯主义者指出,相机性的货币政策用以阻止货币流通速度的非稳定变化是重要的。弗里德曼反对这种提法,他和安娜・J・施瓦茨根据多年的统计资料证实了货币流通速度在长期中是稳定的。因此,弗里德曼建议联邦储备局应遵循按照每年3%~5%的比率逐月地增加货币存量的规则。在弗里德曼看来,这个幅度的增长率是与美国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以及与此相连的物价稳定相一致的。弗里德曼在倡导用“规则取代权威”时,曾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联邦储备局过去的表现不能说不像是一个正在学习驾驶汽车的紧张不安的十几岁少年。当踩到加速器上时(即增加货币存量),我们这位初学者经常给油门加得过大;而当踩刹车时(减少货币存量),他又常常刹得过急。与沿着一条经济增长路线平稳地行进相反,经济面临着间歇式的运动――通货膨胀或者萧条,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使个人受到伤害。

弗里德曼在他的畅销书《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写道:“那只看不见的手对进步的有效作用大于那只看得见的手对退化的作用”,由此可见,他是亚当・斯密“无形之手”信仰的捍卫者。弗里德曼通过恢复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功地发起了一场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声势浩大的革命运动。

2、卢卡斯的理性预期革命。如果说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革命瓦解了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信条,那么真正动摇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大厦根基的则是卢卡斯的理性预期革命。理性预期革命形成的理论派别被萨金特称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从理论到政策全面地批判凯恩斯主义,它几乎对凯恩斯主义这一清单上的每一个项目都提出了反对意见。

理性预期革命就其本质而言,是用现代数学工具“复活”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主张。这从两方面可以体现:(1)全盘接受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定,例如:理性人假定、市场出清假定。其“新”的特色是理性预期假定。卢卡斯认为凯恩斯主义的前提假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彻底抛弃。其原因如下:一是凯恩斯经济学中的当事人不以追求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同微观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最大化原则相矛盾;二是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中,同一经济人在不同函数和方程中具有不同的行为,这就失去了一致性;三是凯恩斯模型的关键取决于名义工资刚性的假设,而这种假设是武断的;四是凯恩斯虽然也反复讲到预期,但是他的预期只是适应性预期,并且是随机的,难以用理性加以解释。适应性预期的缺点在于:只是汇集了被预期变量的过去值,忽略了与所测变量高度相关的同时期的各种信息,存在着信息的浪费。这种预期同微观经济学是矛盾的。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假设,追求最大化的经济人是理性人,会以最经济的方式来获得关于经济变量未来变动的所有信息来预测未来,而不是朴素地根据过去推测未来;(2)始终如一的政策无效观。在政策分析中,试图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证明政策的无效性。卢卡斯的货币经济周期理论和萨金特、华莱士的货币中性定理都试图证明货币政策的无效性,而巴罗通过对“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复活证明了财政政策也无效,政府于事无补而且危害很大,因此政府不过多地卷入经济是最好不过的了。

理性预期革命(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声望,引导了为宏观经济学寻找微观基础的潮流,破除了凯恩斯主义处方可以祛除西方经济百病的神化。

三、结束语

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革命为芝加哥学派赢得了巨大的声誉,使芝加哥学派成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典型代表。芝加哥学派经济学革命的理论成果绝大部分被主流经济学教科书所吸收:宏观经济学教科书已包括对自然失业率、理性预期、长期垂直的菲利普斯曲线和短期总供给与长期总供给的讨论;关于外部性的科斯定理是公共财政和环境经济学教科书予以论述的内容;而放松管制政策是产业组织理论教科书的重点章节。

芝加哥学派通过立足学术界,积极发展市场理论,用强大的经验事实支持模型,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相信他们的立场和观点的正确性。目前,从著名期刊的引用情况和最高级学术奖项的获得情况来看,芝加哥学派对经济思想和原理占据了统治地位。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所说:“芝加哥学派是导致美国经济学研究繁盛起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应该是一个客观公允的评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主要参考文献:

[1]K・卡什伯特逊.新剑桥学派.凯恩斯学派.货币学派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争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

[2]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2006.

微观经济学总效应范文6

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然而,就其实质而言,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已从纵横统一论,(注:本文用“横向”、“纵向”两词之目的仅在于概括各种学说之共性。“横向经济关系”,是指经济关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经济关系,“纵向经济关系”是指经济关系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如命令与服从的经济关系。)即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部分横向经济关系,逐渐转向“纵向调整论”,即认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主流学说的演变,大体上以1992年为界,在这之前,纵横统一论占主流地位,在这之后,纵向调整论占主流地位。在1992年之后,即使是仍然主张纵横统一论的学者,也大为缩小了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然而,经济法一旦接受了“纵向调整论”的主张,那么,经济法变成经济行政法的日子就为期不远了。(注:如果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那么,经济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与经济行政法区分开来,易言之,必须首先界定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对此,经济法学界可采用的一种简单的策略就是否认经济行政法的存在,认为行政法不应介入经济关系领域。然而,这样一种策略,就其实质而言,只是回避了问题,而不是解决了问题。相反,如果经济法仍然调整着横向经济关系,那么,它与行政法的区别就勿庸多言,行政法是不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本文仍然主张传统的“纵横统一论”,并试图寻求纵横统一调整的内在理由和根据。换言之,本文试图说明,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哪些共同特性,从而使它们能整合在经济法的体系之内。本文从微观层面的交易行为(特别是交易地位)的分析入手,结合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试图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

交易是微观经济行为。这里所用的交易一词,是广义的交易,货物买卖、提供与接受服务、证券买卖以及雇佣与就业即劳动力的买卖,均包含其中。传统上,交易行为是私法所调整的行为,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也就是由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众所周知,民法所秉持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又是以交易地位平等为前提。显然,民法先验地假定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交易双方的交易地位的实际状况如何,就不可能通过对民法及其理论的分析而获得。笔者认为,要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实际地位,应该借鉴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交易双方的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可分成两种类型:力量失衡型与信息失衡型。

  1.力量失衡型。(注:  cde  mqb  Paul  A.  Samuelson  and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12th  ED,1985.)

力量失衡,是指市场力量(market  power)的失衡。所谓市场力量,即交易者影响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能力。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产品是同一的,大量交易者的存在使所有的交易者均无影响交易价格的能力(因为产品同一,所以价格是唯一需要确定的交易条件),此时,可以认为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存在需要许多严格的条件。在实际中,由于技术、管理以及法律上的原因,生产集中,导致了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等非完全竞争型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从垄断竞争、寡头到垄断,生产者具有程度不同的市场力量。特别是在垄断情形,整个市场只有一个生产者,使生产者具有强大的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消费者或购买者只剩下“要么接受,  要么就走”(Take  it  orleave)的权利。  显然,如果垄断者所生产的物品为消费者或购买者所必需,那么消费者就只能接受垄断者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

2.信息失衡型。(注:参见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交易过程可以理解为作出交易决策与执行交易决策的过程。获取信息,则是作出决策的前提。获取的信息的数量与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如何,成为决策妥当与否的关键。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产品同一,而所有交易者均无影响价格的市场能力。同时,所有与交易相关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因而不存在信息问题。但是只要离开完全竞争市场,产品差异化就出现了。所谓产品差异化,即不同厂商所生产的同一类型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如技术特征、质量、有效使用期限、售后服务,等等。例如同样是牙膏,中华牙膏与草珊瑚牙膏就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又如现在市场上所出售的商品房,或许同样的宽敞明亮,但不同的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房,施工质量与物业管理,却是千差万别的。证券实际上也是产品,是证券出售者所提供的资本品(capital  goods)。  不同证券出售者所出售的证券,即使具有形式上的一般性(例如我国证券市场普通股,每股面值均为一元),但其内在价值却是极不相同的:绩优公司者,年年分红;绩差公司者,股价连跌。只要产品出现差异化,关于产品(证券市场上关于证券)的信息,就成为交易决策中的关键因素。显然,生产者及出售者明显比购买者拥有更多的有关其所提供的产品的相关信息。这种交易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我们称之为私有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在存在私有信息的情形下,  生产者(出售者)与购买者之间,  就出现了信息上的不平衡(informationasymmetry)。生产者(出售者)因为拥有信息上的优势,  就能够借此获得交易上的优越地位。在这样的情形下,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很明显的。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信息失衡呈一种加剧趋势。例如,早期的工业品如纺织品,即使稍具生活常识的人也可对它的质量作出判断,但现在的工业品,如照相机、计算机,不具相当的专业素养,是难以对它的质量作出判断的。

当然,交易地位不平等并不必然引致法律的干预。但是,如果处于优势地位的交易方,滥用其优势,以交易另一方受损害为前提来获取利益,就必然引起法律的干预,以对交易双方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分配。引起法律干预的条件可以归纳为四个要件:第一,交易一方拥有事实上的优势(市场力量或信息优势);第二,该交易方滥用其优势;第三,他方(交易相对方以及未直接参与交易的他方)受损害;第四,交易方滥用优势与他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显然,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个要件。那么,这个特殊之处是否必然导致新的法律现象的产生?事实胜于雄辩,不妨先进行实证法上的分析,看一看现行法律在此情形下是如何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调整的。

  二、现行法律的调整模式:以行政权力介入为特点的复合调整

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可称之为两阶段模式与三阶段模式。

1.两阶段模式。第一阶段为交易阶段,交易方甲(设为优势方)与交易方乙(设为劣势方)发生交易,该交易符合我们前面所归纳的四要件。第二阶段为赔偿与惩罚阶段,受损害之他方(交易方乙或未直接参与交易但该交易导致其受损害之他方丙)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甲支付损害赔偿金,同时,交易方甲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可图示如下:  

(1)交易阶段:甲乙

(优势方) (劣势方)

  法院乙或丙

(2)赔偿与处罚阶段:甲┤

  ─行政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27条)、价格法(第39~49条)、劳动法(第89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均属这种模式。

2.三阶段模式。与两阶段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三阶段模式多一个市场准入阶段,即交易方(优势方)甲要进入该市场交易,必须先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批准认可。亦可图示如下:  

(1)市场准入阶段:甲行政机关

(2)交易阶段:甲乙

(优势方) (劣势方)

  法院乙或丙

(3)赔偿与处罚阶段:甲┤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14条,第175~177条,  第206~207条)属于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共同特征是,交易方甲的违法行为,将同时引起受损害之他方(乙或丙)所发动的通过法院的法律制裁以及行政机关所发动的行政处罚。这就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法调整模式:民法调整模式下是没有行政权力的介入的。既然在两种模式(两阶段模式与三阶段模式)下,行政处罚与法院所作出的制裁都是针对同一个不法行为——交易方甲的违法行为,我们就把它称为复合调整模式,即对交易方甲的违法行为的复合调整。值得强调的是,复合调整模式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所得出的结论。立法者在针对一个其认为需要调整的不良行为(在法律认定为不法行为前,只能称为不良行为)时,面临着不同的调整方案:或者赋予不良行为的受害者以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对不良行为者予以处罚,或者以上两者同时进行。所谓复合调整模式,正是第三种调整方案。通常人们把交易各方(甲、乙、丙)之间的关系称为横向经济关系,而把交易各方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称为纵向经济关系,以此而论,我们这里所说的复合调整模式,与通常所说的纵横统一调整是大体相当的。

当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行政处罚并不以实际发生交易为必要条件,仅以可能发生交易、以交易为目的即可,也就是说,交易的“充分可能性”存在就可以构成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例如,企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9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50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51条),应受行政处罚,并不以产品投入流通为必要。并且,行政处罚也不以受损害之交易者提起诉讼为前提,即使交易受损方未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同样可以对不法行为者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这在证券交易中最为常见。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或误导,均能导致某些交易者受损,但因为很难证明他们究竟因信息披露的瑕疵而产生多大的损失,因此也不易提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诉讼,此时,行政机关(证监会)仍可并且必须对有披露义务者作出处罚。但是,这并不是对复合调整模式的否定。复合调整模式的特点就是,除了传统所一直重视的损害赔偿诉讼外,它还特别强调行政权力介入的重要性,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处罚。行政权力一旦介入,它就会有它自己的运作方式和运作特点,这是不足为怪的,但是它又始终是在复合调整模式的总框架上运行的。所以说,这并没有构成对复合调整模式的否定。

那么,采用复合调整模式的理由何在呢?

  三、交易行为二重性、行政权力介入之必要与复合调整模式

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力量或拥有的信息的不同,交易的实际结果是一方得益,一方受损,或者一方所得超过其所应得,一方所失超过其所应失(依一般之公平观念)。问题是,既已设计了司法救济制度来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交易受损方之损失应认为已可得到相应的补偿,则何以又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呢?这取决于我们对交易行为二重性的认识。我们知道,交易乃是交易者为追求私人利益而产生,但在交易者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必定对公共利益亦产生相当的影响,这种交易行为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影响的二重性,我们简单地称之为交易行为二重性。交易行为二重性本是客观的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交易行为,必然在影响私人利益的同时影响公共利益。但是,立法者在某些情形下将忽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这就是民法调整的情形。凯尔森说“使制裁的执行有赖于某个人(原告)提起诉讼、授予技术意义上的‘权利’,是民法技术的典型。……立法者在使法律的适用有赖于一定的人的意志宣告时,就认为这个人的利益是有决定意义的。但往往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适用对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或其他大多数成员都有利,而不是只对特定的人才有利。……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秩序的全部规范均被服从和适用,是合乎法律共同体利益的。在一个以私人资本主义原则的基础的法律秩序中,民法技术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立法者忽视在规范适用中的集体利益并将真正的重要意义只归诸特定人的利益。”(注: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因此,如果立法者不管在任何情形下都忽视交易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那么,民法将继续统摄交易过程中的一切法律问题,新的法现象将不会产生。但是,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的那样,现行法律的调整模式——复合调整模式——足以表明,在交易者滥用优势的情形下,立法者并没有忽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因为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已经介入了对交易行为的调整过程之中。行政权力的介入是立法者重视交易行为公共层面的表现。在重视公共利益的同时,立法者对私人利益亦给以相当的保护。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作为立法者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重的结果,一种不同于民法调整模式(民法只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行政法调整模式(行政法只调整私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新的法现象,即复合调整模式,与一个新的法的部门即经济法,就产生了。

那么,立法者在什么情形下忽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呢?或者立法者在什么情形下重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呢?毕竟,正如前面所言,交易行为二重性是客观的存在,而立法者是否忽视公共层面,总会有某种标准吧?我们在接下来的第四部分回答这个问题。

  四、  交易行为二重性的经济学分析:外部性(Externality)(注:参见樊刚:《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3~146页;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9~480页。)

交易行为二重性依是否存在外部性又可以进一步地分成两种情形,第一,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交易行为对私人利益的影响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重合的,更为严格地说,交易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通过对私人利益的影响来实现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也就是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的情形。所谓私人成本,是指为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生产者(或消费者)自己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费用。所谓社会成本,是指为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费用。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即交易所需成本以及获益,均由交易者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对私人利益的调整就可以同时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调整,因此,民法的调整就足够了。第二,存在外部性的情形。此时,交易行为对私人利益的影响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没有重合,用经济学上的术语,也就是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出现差异,这个差异就被称为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  当外部成本存在(外部成本不等于零)时,  我们就说存在外部性(  externality  )或者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  )。  外部性又可以进一步地分为正的(positive)与负的(negative  )两种,  所谓正的外部性,  又称为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或者说,社会收益(socialbenefit)大于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的情形。例如,把自己的住宅周围搞得清洁美观,邻居和过往行人都将无需花费分文而获得美的享受,又如,在自己的荒山上植树造林种草,不仅自己得益,还防止水土流失,这都是外部经济的例子。所谓负的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  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情形。公共场所吸烟污染空气,夜深人静播放高音唱片影响邻居休息,以及小造纸厂排放污水等,均属于外部不经济的例子。

外部性存在时,  可以考虑不同的纠正与调整方式。科斯(Coase)认为,外部性存在并不必然等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谈判与协商来消除外部性,例如,可以由污水受害者向小造纸厂付费的方式来要求小造纸厂安装排污设备(假如小造纸厂有法律上的污染权),或者由小造纸厂来自行安装排污设备或向受害者付费来弥补其损失(假如小造纸厂没有法律上的污染权),均可实现消除外部性的目标(注:Coase,Ronald  C.“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No.1):1—  44.)。但是交易费用实际上不可能为零(注:Coase,Ronald  C.“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  (No.1):1—44.)。仍以小造纸厂为例,河水污染的受害者数目众多,如果通过谈判来确定谁受到多大影响,蒙受多大损失,这必定是极其困难的,换句话说,交易费用是极其高昂的。在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形下,就无法通过交易各方的谈判协商来消除外部性,显然,民法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这时可以考虑另外两种方式:第一,  法律直接界定交易各方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这里的产权,泛指一级权利,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科斯所建议的方式;第二,在政府干预的成本小于私人交易费用并且小于外部成本(cxternal  cost)的情形下,  由政府进行干预。两种方式均可以降低外部成本。第一种方式正是我们说的法律对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第二种方式则是行政权力介入的调整。两种方式的同时采用就是复合调整模式。显然,在立法者看来,交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情形下交易优势方滥用其优势进行交易,是存在外部性的,并且应当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对其进行调整。这样,立法者就采用了我们在第二部分所论述的复合调整模式。

到这里,我们就回答了本文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简单地说,只有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形下,立法者才重视交易行为的公共层面,外部性是立法者是否重视交易行为公共层面的标准或者说分界线。并且,我们进一步指出了复合调整下两种调整方式的共同功能,即消除外部性。所以,调整交易各方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交易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具有了功能上的统一性(注:具有功能统一性的法律规范,就是可以进行整合的相关规范。关于相关规范及其整合性的理论,参见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180页。)。值得强调的是,调整交易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已具有不同于传统民法规范的特质,传统民法规范在规范交易行为时,注重意思自治,即侧重于让交易方自行创设各方的权利,而如上所述,在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形下,立法者为消除外部性,直接由法律来界定各方权利,因此,这类规范是一种强制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特性,交易各方的意思不能排除其适用。

  五、结论

本文从一个经济运行中的微观环节——交易开始,逐步讨论了交易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复合调整模式、交易行为二重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观点可以归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