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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范文1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我国现行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专门的界定,而在理论界主要采取列举式、概括式及列举与概括相混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种方式备受广大学者推崇。其中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该方面极具代表性。如《英国资料保护法》将诸如个人意图、观点的表达等能够直接、间接辨别一个富有生命即活着的人的一切资料界定为“个人资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资料法》,根据该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号码、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状况、指纹等可以辨别该人的相关资料。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教育职业背景、婚姻状况、户籍、财务状况、指纹、血型、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网上登录账号与密码等足以单独或几项信息相结合识别一个人的资料。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越发重要,日益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宝贵资源。而今,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会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为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温床”。相反,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适当保护,有助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利益不被侵害。同时,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实际需求、生活习惯等,继而大大提升获取利润的机率。
二、“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最具现实意义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然而公考热“高烧不退”形势下,加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即《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过于狭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可知,我国现行《刑法》缩小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将单位纳入该条文的关系主体之列。但是该法条中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等”究竟是“等外”还是“等内”表达不够清晰。笔者个人认为这里的“等”应该是“等外”的意思,计算机网络时代,人才市场、网络公司等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有越来越多高材生的个人信息被相关招考单位所掌握,假如能够做好对这些单位的规制工作,则就能恰当控制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进行;同时,关于主体的性质,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普通个人,还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假如将法律关系主体给特定化,会严重阻滞对“中介商”的规制工作的进行,如此,不仅不利于刑罚的合理适用,而且未能很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够健全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即由《刑法》明确规定的用以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是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其意在说明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产生了什么样的侵害;它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具有法定性,以客观事实特征为主要内容,是用以说明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至此,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一直“高烧不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显得越发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健全,未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情节严重”的一些具体情形,以便于确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状态。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纵观《刑法》全文,立法者不仅并未一一区分许多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即有些犯罪在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而且甚至有些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雷同的,但是《刑法》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不同的犯罪,归结起来主要是因为这些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同时这也是准确区分不同犯罪的关键环节。“公考热”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规定的不够严谨,比如,为更好的打击犯罪,在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等其他罪竞合时,应依据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等相关刑法知识深入分析罪数问题,以明确处罚原则及如何确定罪数。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规定的比较模糊,关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四)价值取向仍需进一步明确
当前,国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国富民强,但随着社会大生产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愈演愈烈,而调整、调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作用,至此,为发挥好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形势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做好利益评价,平衡利益分配,以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即以最小的损害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考热”背景下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现今,为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13年2月,我国第一个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出炉,极具里程碑意义,但是由于其强制性比较薄弱,现实中很难真正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斩断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有效扼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
(一)“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坚持OECD原则,注重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核心思想保持一致,具体有以下八点:个人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安全保护原则;责任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收集限制原则;利用限制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其次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坚持犯罪数量计量原则,如此才有助于有效扼制“公考热”背景下形式多样的诸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所谓犯罪数量的计量即以剂量为单位对计量对象进行数值确定。在此必须坚持效率原则与现实侵害原则,其中,前者注重计量原则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比较关注计量原则的客观性。
(二)逐步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电信诈骗极其猖狂。我们犹如生活在“楚门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毫无隐私可言。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给公民个人信息上把“放心锁”及有力打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而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应尽早出台一部极具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为认定《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继而确保其刑事立法价值的顺利实现。
(三)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53条相关规定可知,其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其犯罪主体已被特殊化。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持续走热形势下,未能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犯罪主体适时扩充为一般犯罪主体,即《刑法修正案<七>》仅仅删除对非公务机关的限制不利于有效遏制其他非国家机关、单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加之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推波助澜,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是关键。具体而言即应尽早明确我国《刑法》第253条该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等”的具理解,即究竟是“等内”还是“等外”?
(四)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
所谓刑事责任即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司法机关强制罪犯承受的一种负担,主要包括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与刑事惩罚。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是一种负担,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2.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该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4.其由被赋予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来强制犯罪人承担。5.其以刑事惩罚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主要内容。因此,为做好“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性至关重要,具体而言:1.严厉处罚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实施者。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不同,对犯罪人“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的两款犯罪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
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特别是“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因此,为顺利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价值,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即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有关用语的内涵:1.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性”的程度。2.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以防止权力滥用。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三个原则以判断侵害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即适时调整量化指标,杜绝指标的单一化;全面、综合考虑每一个犯罪情节;密切关注法益侵害的严重性。
(六)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
信息时代,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并兜售的行为比比皆是,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形势下,有越来越多的高材生迎难而上,跻身公务员考试大军之列,这在不知不觉中给不法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即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至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首先,应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系。其次,根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将非法采集、非法使用与不正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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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贷款风险商业银行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所采取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运作理念各不相同,有的属于所谓的流程银行,也有的属于部门银行,因此他们的风险控制体系也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设立在总行的风险控制中心以及设立在各业务单元中的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控制体系必备的要素,而这两部分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密切相关,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体系正是从这两个部门入手。
1、专职专能,加强合作
业务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部的职责通常是制定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统筹业务内的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汇总风险计量分析并向总行汇报。在西方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内部的风险控制部是业务运作的前沿指挥部,是其他各部门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交流平台和监督者。风险控制部门作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进行具体风险控制的主体,必须以构建以风险控制部为核心,其他各部门围绕风险控制部展开平等合作。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是通过各相关部间相互协调、环环相扣而最终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相互协作同时又相互监督的部门间合作关系。
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各部门应该以风险控制部为合作平台,以内部环境风险控制为一致的目标,定期进行关于内部环境风险控制的会议。在会议上各部门对于风险相关的问题具有同等的话语权,共同商定该业务的目标收益率和可承受的风险系数并运用第四章中的风险收益优化决策模型进行各贷款类型的权重分配。
2、合理规划,控制流程
风险控制部必须联合其他各部规划好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流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之间的关系正如地基与建筑物的关系。正如没有稳定安全的地基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漂亮的建筑物树立起来,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来说,没有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就不可能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以此为基础进行建立。因此,要做到提高业务效率,降低面临的风险,最关键的是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其它商业贷款相类似,个人信用贷款的业务运作流程主要分为营销、贷前、贷中、和贷后四个个阶段,共六大流程,流程总图。
风险控制部必须在业务运作流程之上制定业务风险控制节点并在每个风险控制点至少安排一个风险控制岗进行风险监控。
3、强化信息管理,构建数据系统
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其业务运作的特点之一就是业务量大而单笔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少。风险控制部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运作过程中,必须推行业务内各部门运用现代化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计算机实现半自动审批和辅助决策,并实现该业务的全面电子化管理。此外,风险控制部还必须定期对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更新、维护和检测,从而确保该信息管理系统处于最优运作状态,不会由于信息泄露、信息丢失或者系统延时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能从整体上提高上述各内部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效率,从而起到防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中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确保了信息的实时性,提高了组织架构内各部门的合作效率以及业务信息在业务运作流程中各阶段间的流转效率。其次,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系统自动审批,能够大量减少人工核对信息以及基本逻辑判断所占用的时间,在把简单业务操作的错误率降至最低的同时相对增加了业务员进行人工业务分析的时间,从而把贷中审批阶段的风险控制节点发挥最大作用。再次,通过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起到规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的作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由于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相扣,当把流程中的各环节都设置在信息管理系统内部进行流转时,信息管理系统以其流程优化决策以及权限控制的优势可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宪.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9;2
个人信息论文范文3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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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范文4
关键词:信息服务贸易个人资料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其崛起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如何平衡贸易自由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颇费思量。这涉及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自由与安全的选择。法的价值是有位阶性、冲突性的。当贸易自由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鼓励交易还是仅关注个人资料的安全?信息服务业的开放是实现信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经之路,而个人资料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更多侵害。个人资料在本人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跨国贸易的标的。资料本人应如何主张、救济自己的权利?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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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元认知理论 文献信息检
索课程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1C-
0131-02
文献信息检索课是一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前进的课程,从最初的手工检索到现在的数据库检索,持续的改革与创新是其存在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很多专家学者对高校文献信息检索课程的改革投入了很多的关注,相关的研究论文成果颇丰,其中不乏一些成功的改革案例。目前学界从微观层面对校内教学课程改革的研究目前已有很多,信息检索的分阶段教学已成为趋势,但文献信息检索课程改革的实践与研究普遍缺乏宏观层面的理论指导。在文献信息检索课普遍采用阶段式教学模式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在元认知理论的指导下将文献信息检索课与学生的专业学习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对学生元认知能力的培养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在推进专业课学习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终身学习能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现状与问题
目前,高校文献信息检索课的课程设计基本属于全校必修,大多由图书馆负责其教学,使用自编教材授课,大班教学。部分高校配有专门的文献检索教研室负责教学实践工作,实行分阶段教学模式,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授不同深度的文献信息检索课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对前期文献研究阶段收集到的关于高校文献信息检索课程改革与发展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高校之间文献信息检索课的课程设计与安排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发展程度不同,重视程度各异。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大班教学。目前高校对于全校必修课一般采取大班教学的方式,一个老师教授在同一大班上往往几百个学生,但文献信息检索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门实践性课程,是通过教授信息检索知识与介绍专业数据库的使用来提升学生的检索技巧,从而辅助学生加深对专业课的学习与理解,并且在引导学生提升信息意识的同时进行信息素质教育。基于该教学目的,尽管课上配有多媒体辅助教学,并提供网络现场实践操作,但要同时保证几百个学生能够对课程内容及时进行吸收还是具有很大的难度。课后信息反馈,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学生觉得文献信息检索课难度很大,老师的操作太快,对课上介绍的数据库无法形成直观的理解,对课程丧失兴趣,等等。由此可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班制的教学模式已经限制了高校文献信息检索课实践性的发挥,从而影响到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课时偏少。教育部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有条件的学校要将文献信息检索课列为必修课,总的课时为30-50个学时”。根据笔者前期的文献研究的结果来看,目前国内高校虽然普遍开设了文献信息检索课,但课程设计基本集中于一个学期内,总课时同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文献信息检索课程的相关文件是出现在20世纪80、90年代,那时候计算机技术还没有普及,30~50个课时的要求是针对传统的文献信息检索而言的,面对目前浩如烟海的信息与网络资源,仅仅依靠30~50个学时的课堂教学就要达到提升学生的信息意识、进行素质教育的目的,这不太现实。即使是使用了分阶段式教学,由于课时的限制,很多拓展性的知识点老师还是无法深入展开。过少的课时已经开始限制教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教学方式的改革,对于文献信息检索课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偏重检索技能的教授。作为文献信息检索课的根本,向学生教授基本的检索知识、介绍常用专业数据库的使用是有必要的,但目前文献信息检索课面对的一大现实就是课时偏少,在有限的时间内想要仅靠课堂教学让学生掌握与自身专业相关的诸多数据库的使用是不现实的,而大量传授机械性的数据库操作也不利于学生信息素质的培养。信息素质与学习能力、终身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也不是仅仅依靠掌握几个数据库的使用就可以达到的。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文献信息检索课来提升高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信息意识,提高就业竞争力、进而辅助完善高校的信息素质教育体系,才能为文献信息检索课的发展迎来更多的支持与重视。
二、元认知理论下的文献信息检索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文献信息检索课是一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前进的课程,持续的改革与创新是其存在的应有之义,而宏观性的理论指导是文献信息检索课继续发展的动力与源泉。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弗拉维尔1976年提出的元认知理论,元认知是一个人所具有的关于自己思维活动和学习活动的认知和监控,包括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与元认知监控三部分的内容,实质上描述的是自我意识在认知和调节上的一种功能。可以说,元认知理论的核心在于认知者对自身思维活动和学习活动的一种监控与管理,是一种反省性认识的过程。
用元认知理论指导目前的文献信息检索分阶段式教学,能在课堂教学与教师传授之外,更好地将工作重心集中于学生的学习活动本身,更多地关注会对学生学习过程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关注伴随课程学习这一认知活动而产生的情绪体验,以及对学习活动的控制和管理。注重反思的作用,通过对学生进行反思性锻炼,提升学生的元认知能力。元认知能力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关键,是终生学习的前提,这与我们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培养学生的信息素质、批判性思维与终身学习能力的目的是相一致的。
元认知对学习活动的控制与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认知活动的调控,从而间接地使学习活动有所进展,因此不能过分偏重。在现有的课堂教学程序中逐步引导学生进行反思性锻炼,培养反思能力,提高元认知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文献信息检索课的发展与进步。
(一)加强教师交流,关注学生体验。文献信息检索课应该是学生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的有效工具,但由于专业的限制,教师所授课程的内容往往无法与学生的专业课学习有效结合起来,专业针对性不强,从而导致部分学生,乃至一些老师都不重视文献信息检索课,学生兴趣不高,期终考核不理想,达不到培养学生信息意识、进行信息素质教育的目的。现阶段,应寻求与校内其他的专业教研室展开合作,将教研活动扩大化,紧密联系各年级专业课的课程内容,安排联合教学,才能更好地发挥文献信息检索课辅助专业学习的作用,在克服文献信息检索课教师自身的专业局限性的同时,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索实践,及时了解自身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也可增强学生在检索过程中的愉悦体验,从而提升学生对检索学习的兴趣。
(二)组织小班教学,综合考核模式。文献信息检索课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达到信息素质教育的要求。改革文献信息检索课势在必行,进行分阶段教学的同时,在课堂上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指导学生如何根据自身专业选题,如何对信息进行鉴别与分析,如何制定信息检索策略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完成检索,比单纯地教授专业数据库的使用更有意义。鉴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小班教学的成功经验,同为全校必修的文献信息检索课“大”改“小”也是有理可循的,将学生按照专业划分为不同的小班,相似或相同专业的学生在一起学习。文献信息检索课实行小班教学有利于“以学生为主导的自我学习模式”的形成,能够有效消除拘束感,打破思维惯性,激发学生的兴趣,也便于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在文献信息检索课应用实践时,教师也能更加全面地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从而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实时调整教学方式。
此外,目前高校文献信息检索课的考核主要有开卷、闭卷、撰写综述、课堂提问、上机实验、期末考试等方式,多元化考核已成为主流。但一般情况下,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考核方式一般只采用上述的一种或几种,并不能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信息素质以及对课程的掌握程度。根据元认知理论,对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和调节、提高学习的效率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教师要重视在授课过程中引导学生进行反思性学习,及时调整学习状态,鼓励学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从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对于文献信息检索课程的考核,可借鉴“多站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的方式,将课题分析,数据库使用与基本检索知识结合起来,采取笔试、上机操作、学生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全面考察学生的信息素质以及运用检索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结合图书馆服务,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很多高校会在大一开展新生入馆教育,通过参观、开讲座的形式使学生对图书馆有个初步的认识,但目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很多学生将图书馆视为上自习的专用“教室”,用图书馆的地而不用图书馆的服务、占座现象此起彼伏。文献信息检索课作为图书馆与新生建立“联系”的桥梁,应该更多地向新生推荐数字图书馆的使用、知识服务等图书馆的新型服务,加大对专业数据库的推介力度,特别是免费期间的试用数据库,通过文献信息检索课教师定期开设讲座、组织学生进馆实习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也参与其中,使学生对图书馆的资源与服务有更直观的了解,从而改变学生对图书馆的浅层次的认识。
此外,文献信息检索课教师也可以担任学校专业社团(如生物社、未来化学人等)的指导教师,指导查新与信息检索,让学生学会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查找资料,从而解决问题,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这也是与元认知理论的理念是相一致的。与此同时,教师在指导社团活动的检索案例也可以拿到具体教学中作为例子来使用,更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更有兴趣听教师讲解与分析实例,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也更加深刻,对于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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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中文信息处理的主流技术,尤其是几个重要的部分,即n元模型、语音识别和句法分析技术。
一、中文信息处理的特点
(一)汉字的特殊性
我们都知道,英语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方面的优势就是其字母数量有限,因而可以很容易的进行输入输出以及信息的加工和处理,而中文的汉字则数量庞大,且字形相对复杂,这就给汉字的编码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因此我们根据汉字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不同要求对汉字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编码,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案,即汉字输入编码,汉字标准编码,汉字内码和汉字形码。
(二)书面汉语的特殊性
汉语的另一个特征是在书面表达中,词语和记号之间没有明显的分隔标记,这就使自动分词在书面汉语分析中成立一个难题。分词需要将连续的字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有序的组合,比较英文我们会发现,英文单词之间都是用空格来做分隔符,而中文则是习惯通过字、整句以及段落进行简单的划分,而这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对词语的划分,我们都知道,英语中也有短语划分的问题,但是由于中文的词语远比英语的数量和范围要庞大,因而处理起来更为困难。
(三)汉语语音的特殊性
在语音方面,汉语的特征是音节结构相对简单,音节划分界限比较清晰,但是声调和变调是中文与英文的显著区别,因而在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方面来讲这是一个劣势,但是总体上来说汉语语音的处理比之其他方面来说还是相对容易的。
(四)汉语语法的特殊性
在语法方面,汉语词汇的句法功能相对来说难以判断,这与英语语言上的多变形态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汉语主要依靠词序和虚词来表达不同的含义,因此如果不能很好的掌握句法,就特别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汉语语句自动分析这一重要技术是一项难以攻克的技术。
二、中文信息处理的若干技术
(一)n元模型
设wi是文本中的任意一个词,如果已知它在该文本中的前两个词wi-2w-1,便可以用条件概率p(wi|wi-2w-1)来预测wi出现的概率。这就是统计语言模型的概念。一般来说,如果用变量w代表文本中一个任意的词序列,它由顺序排列的n个词组成,即w=w1w2。。。wn,则统计语言模型就是该词序列w在文本中出现的概率p(w)。利用概率的乘积公式,p(w)可展开为:p(w)=p(w1)p(w2|w1)p(w3|w1 w2)。。。p(wn|w1 w2。。。wn-1)不难看出,为了预测词w n的出现概率,必须知道它前面所有词的出现概率。从计算上来看,这种方法太复杂了。如果任意一个词wi的出现概率只同它前面的两个词有关,问题就可以得到极大的简化。这时的语言模型叫做三元模型(tri-gram):p(w)≈p(w1)p(w2|w1)∏i(i=3,。。。,np(wi|wi-2w-1)
符号∏i i=3,…,n p(…)表示概率的连乘。一般来说,n元模型就是假设当前词的出现概率只同它前面的n-1个词有关。重要的是这些概率参数都是可以通过大规模语料库来计算的。比如三元概率有p(wi|wi-2wi-1)≈count(wi-2wi-1wi)/count(wi-2wi-1)式中count(…)表示一个特定词序列在整个语料库中出现的累计次数。
(二)语音识别
语音识别的最终目标是使人类与计算机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交流,使机器听懂人类的语言,并及时的做出准确的反馈。语音识别技术包括了信号处理、模式识别、概率论和信息论、发声机原理和听觉原理、人工智能等主要内容。语音识别技术主要包括特征提取技术、模式匹配准则和模型训练技术3个方面,另外还涉及到语音识别单元的选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通常采用的是以音节为识别单元。另外,在特征参数的提取技术方面,由于语音符号中含有大量的信息,它们通常被称为声学特征。特征参数是决定语音识别质量的关键技术,因此我们应该极可能的采集所要传播语言的语义信息,剔除掉说话人的个人信息干扰,这样才能保证特征参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句法分析
句法分析是以汉语的语法特征为分析方法,对句子、段落中的短语结构树进行各个句子成分关系的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句子中所有的单句,每个单句在句法中的作用是什么,在单句以上更大的语法结构是什么,句子中的短语或词组类型是什么,在句子中起了什么作用,最后,所有这些成分是如何有机组合或附着在整个句子中的,这些就是句法结构分析的主要内容,这叫做线图分析法。值得说明的是,英语语言结构中主语必须置于谓语之前,否则所表达的意思就完全变化了,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倒装句结构中这种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一点是与汉语有着显著的区别的。
三、结语
中文信息处理技术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语言学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旨在对中文的音、形、义等输入计算机,进而进行必要的信息加工与处理,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了计算机科学、信息学、声学等大量学科的交叉知识。具体来说,语言信息处理是将自然语言的各个部分,包括词语、句子、段落以至篇章进行文本、声音和图像各种方式的信息化加工,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压缩、存储以及检索等等各项处理。我们都知道,自然语言是我们日常最重要的交流沟通工具,是人类进行思维活动、文化传播的有效载体,因此语言信息处理这种技术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专门分析了利用计算机处理中文信息,即汉语信息处理技术,希望本文能够对同行们有所启示,还望能够多多交流学习,更好的完善这项技术。
参考文献:
[1]曹邦伟,高传善.计算机与信息处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