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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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合同

线上合同范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线上合同范文2

去年,当然也包括2014年,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开设了实体店,比如Warby Parker, Bonobos,以及Birchbox,他们之所以这么做,主要还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地服务。这些公司之所以选择开设实体商店,主要还是依靠数据分析,数据源告诉他们,哪些地方的顾客群想要拥有线上和线下全部体验。

经过分析处理的数据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帮助他们做出决策。这些公司不仅可以知道在什么地方扩展自己的业务,同时也能让自己的品牌在客户中产生更大的影响。笔者在此会介绍一些方法,告诉您如何让自己的线上电子商务网站和线下实体商店保持最佳同步状态。

在整体业务框架下培训员工

那些在实体零售店内上班的员工应该对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非常熟悉,反之亦然。零售店内的店员应该能够给顾客直接推荐一些网站上的相关产品和服务,这样可以提升顾客在实体零售店内的购物体验。

你的零售店员需要尽可能地帮助顾客使用线上网站,提供指导顾客应该如何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这样做会很好地驱动未来的销售,同时也提升了客户服务体验。电商网站上面应该可以存储一些在实体店内无法提供的商品,这样,如果客户希望寻找一些的特殊商品,他们就会习惯登录线上网站去搜索。

如果实体店内无法为顾客提供特殊颜色,尺寸,或是风格的商品,那么店员要快速查看一下电子商务网站,看看在线上能否找到客户想要的产品。

有些公司,比如Party City,它是一家为聚会供应商品的商店,并且允许顾客在实体店内直接登录公司的线上商店,这样一来,Party City在某些特定地区还省了不少物流成本,因为顾客在逛实体店的时候就找到了自己心仪的产品。

无论是在实体店内,还是在实体店外,公司应该统一培训员工,确保顾客线上和线下的购物体验能够保持一致,这样的话,还能把一些访客转化成自己的客户。

社交媒体应该为线下和线上商店带来访问量,并且做到互动

公司在社交媒体上与粉丝们分享的内容,需要能一直保持多样性,还要能包含各种不同的媒体表现形式,比如照片、视频、GIF、等等。此外,分享的内容需要能够定位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要选择一些不同的话题吸引用户,如果公司有促销活动,也需要在社交媒体上面保持更新。

另外,在社交媒体上还可以分享一些线上商店和线下实体店里发生的故事,也可以对线上商店和线下实体店的销售情况进行讨论,这样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你的产品和服务业能有更多机遇。

如果可能的话,你还可以在不同地区的社交媒体上,发送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内容,这样可以只让某些特定顾客看到相关信息内容。

Facebook上的企业客户就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区分,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用户,定位到自己的受众群体。

这种方式非常有帮助,也很有意义。因此如果你的实体店开在某些特定的区域里面,然后你就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发送一些与之相符的信息,这样可以省不少力气,因为你不再需要给全部线上顾客发送一些更新信息了,毕竟某个特定地区分店的营销活动和其他地区的客户没什么关系。

再举个例子吧,比如,化妆品品牌商Sephora在纽约举办了一个营销活动,很可能这个活动只允许纽约临近三个州的客户参加。因此,Sephora就不能对他们全部客户分享这一信息,他们必须要定位到指定的地理位置,这时,Facebook就能发挥其作用了,Sephora如果在其官方页面上面了这条营销活动信息,那么可以指定一些特定区域的用户,只有他们能够看到这条信息。

通过在实体店内注册电子邮件,创建你的引导性营销

如今,有许多实体零售商店,比如Urban Outfitters和梅西百货,如果他们的顾客索要发票的时候,他们会告诉顾客会通过电子邮件提供,而不是选择在收银机上直接打印纸质发票。这么做不仅仅是节约了纸张,而且也让这些零售商获取到了现有顾客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电子邮件地址。

电子邮件是一个很有用的信息,它不仅仅是一种联系方式,而且能够让那些经常逛你实体店的顾客在未来访问下你的线上商店,而现在,当你获取对方电子邮件的时候,可以询问他们是否愿意让自己的电子邮件接收营销信息。此时客户多半会回答愿意,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觉得已经把电子邮件地址告诉你了,自然对你足够信任。所以,你可以编辑好顾客的个人资料,了解他们的购物习惯,然后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如果你在实体店内收集到了一个顾客的电子邮件地址,那么你就可以围绕这个顾客建立一个客户资料,这将成为一个起点,让你更有组织地去跟踪每位顾客在线上商店和线下实体店中的购物行为。显然这么做对你的业务是相当有帮助的,因为你一旦知道了每位顾客的个人喜好和购物习惯,那么就能够因地制宜,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另外,当你在店内获得了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之后,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定位到顾客,比如发送电子邮件营销信息,利用社交网络,或是推送显示广告等等,这样可以驱动客户与线上商店进行更多对话交流,而且也增加了未来访问实体店的机会。

举个例子,Twitter和Facebook允许自己的企业用户利用电子邮件地址去定位目标客户群,这样企业可以给顾客提供相关资讯,提醒顾客经常到店内逛逛,或是发送一些能够帮助提升品牌,并且能巩固品牌与顾客之间关系的信息。

如果说您公司的零售实体店和团队之间的工作缺乏协调,那么可以选择让销售人员驱动更多线上营销,并且通过各种销售渠道获取客户。

开发一款移动App,为线上和线下提供一个无缝购物体验

要想同步你的线上电子商务和线下实体店,最好的方法无疑是开发一款移动App,当顾客走进你的零售店内之后,他们可以使用店内平板电脑访问你的App,或者在实体店内购物的时候,用自己的移动设备访问App。

这款移动App可以让你的顾客比较价格,查看线上商店内有何商品,了解产品更多信息,独家访问产品线更多内容。此外,App还需要整合社交分享功能,顾客可以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分享自己在店内看到的商品,等等。

通过开发一款满足公司需要的移动App,可以将线上和线下的顾客群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个更紧密的购物体验,这样对品牌商来说,也能获得顾客第一手购物习惯数据。

如今,移动手机成了品牌商获取顾客体验的主要触发点,此外,移动手机,也是企业了解顾客在购买环节上每一步操作的主要渠道。

时尚零售商优衣库,就是用自己开发的移动App为其实体店带来了大量客流,优衣库经常会在自己的App上面展示一些品牌服装图片,不仅如此,他们还在开发了许多其他功能的App应用,比如优衣库有一个日程App,一个闹钟App,一个在线商店App,一个发票App,甚至还有一个美容App,优衣库试图为他们的顾客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不过,实现这一目标都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的,那就是,不断提升顾客的品牌体验。

除了上述这些App之外,优衣库的购物App还允许顾客扫描商品上的Logo,一旦扫描完成之后,优衣库就会通过视频为顾客介绍这款商品的辅助信息,比如商品的产品线情况是什么样子,或是服装的风格是什么样子,等等。

线上合同范文3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所认定的事实:

1993年4月30日,原告西宁市某开发公司与被告兰州某物资采购供应站在乌鲁木齐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和附件,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废钢1297吨,每吨1300元,计价1686100元,供废火车轮、轴、钢卷20.86吨,每吨1800元,计价37548元。嗣后,双方又签定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结算方式由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重量结算。原告承付了部分货款后,被告通过新疆外贸仓库发给原告废钢18车皮,乌鲁木齐铁路货票重量为1134吨,计价款14846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用的证据:

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2.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补充合同。

3.国际铁路联运大票。

4.被告收款收条及票据复印件。

5.被告通知外贸仓库发货单。

6.外贸综合仓库装车明细单。注明“过磅”,收货单位为原告。共计出库1092.18吨。

7.乌鲁木齐铁路局货物运输大票。

8.西宁钢厂检斤单,检斤实际重量为572.76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购销废钢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付款,被告亦应供货。被告所供废钢重量及价格双方应以实际履行中原告提货后交付运输的铁路货票所载明的重量进行结算,即每车皮63吨,18车皮为1134吨(判决书打印错误,后裁定补正为1129吨),价款为1484630元(裁定补正为1478130元)。被告多收的货款应予退回。被告提出货物重量应以国际联运铁路货票为准在新疆外贸仓库将货物已交清,其风险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的主张,因双方协议未明确约定是以国际铁路货票为结算依据,故不能成立。原告提交铁路运输中短缺的货物与被告无关,应由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给原告退还货款139018(裁定补正为 171237.36)元,赔偿损失7506.96元。案件受理费 21236元,原告负担10%,即2123.6元,被告负担90%即19112.4元,上述给付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认定的事实:

1990年3月至4月初,上诉人从哈萨克斯坦人境一批废钢存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出售一部分后,于1993年4月与被上诉人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废钢1297吨(每吨1300元,价款1686100元),废货车轮、轴、钢卷20.86吨(每吨1800元,价款37548元),新疆外贸仓库提货,过磅计算重量;被上诉人先付30万元押金,5月7日预付1000吨货款,所发货物不超过实际付款的90%,待全部货款付清后再继续发货,发完后多退少补。合同签定后,双方又口头约定:1297吨废钢每吨增付30元劳务费。5月3日上诉人致函新疆外贸仓库,凭上诉人出库通知单数量向被上诉人发货。5月3日至7日被上诉人付上诉人汇款及现金共103万元。5月亚3日,双方再次签定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关于重量计算及结算方式条款修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重量结算,废钢共计1261.5吨,需方认可1261.5吨;剩余货款5月底前付清,逾期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5月19日至27日被上诉人又付给上诉人货款623648元,上诉人自5月8日至26日分四次给新疆外贸仓库发通知准予发给被上诉人废钢1080吨,新疆外贸仓库自5月13日至28日发给被上诉人废钢1092.18吨(18车皮共1081.28吨,2汽车10.9吨)18车皮货运至西宁后,西宁钢厂轨道衡检量实际重量为572.76吨。5月26日上诉人书面通知被上诉人于同月27日付清全部货款后再开出库单4车。此后被上诉人余款未付,上诉人再未通知发货,双方在货物重量、余款数额、短缺货物等问题上发生争执,酿成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用的证据: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销废钢合同及补充协议。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3年5月 3日补充合同:解除原合同第4条,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结算,废钢共计1261.5吨,需方认可1261.5吨。

3.国际铁路联运大票25张,废钢共计1261.5吨。

4.上诉人收款收条及票据,上诉人共收被上诉人款1653648元。

5.上诉人对新疆外贸仓库出库通知单,四次共出库1080吨废钢。

6.新疆外贸仓库装车明细单:7次共过磅装车废钢1092.18吨。

7.新疆外贸仓库证明:被上诉人5月份由我仓库发走废钢共计18个车皮,由于装火车时没有过磅,无法确定每个车皮的实际重量。

8.乌鲁木齐铁路局货运大票:废钢共1129吨。

9.西宁钢厂检斤单:检斤实际重量废钢共572.76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供应站在收到开发公司货款后,应按双方约定向开发公司移交全部1261.5吨废钢,亦即双方约定且认可的所有货物。货物所有权应在进人新疆外贸仓库时转移。但供应站仍用通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发货的方式控制着该批货物,货物所有权在开发公司提货时转移。故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风险责任应由供应站承担,以后的风险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确认:供应站与开发公司所签购销废钢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供应站在收到开发公司货款后,未按约定向开发公司移交全部1261.5吨废钢,只是通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发货1080吨,故其“货物所有权已由外贸仓库转移给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供废钢的重量应以新疆外贸仓库出库重量为准,开发公司退还多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一审漏算的开发公司以“铁路设计院”名义提走的10.9吨废钢应予认定。开发公司提货后,自运自发,风险责任应自己承担。故其收货后又认为货物短缺要求供应站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以下判决: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兰法经初字第97号判决。

2.供应站退还开发公司货款191244.4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36599元,由供应站承担32939.1元,开发公司承担3659.9元。

[案例评释]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模式的考察

本案系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如《经济合同法》中,称为购销合同,新颁行的《合同法》则直接称之为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和兰州某供应站争议的焦点是:1.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发生移转?2.究竟谁应当负担运输途中钢材短缺的损失?

本案中,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移转,即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

1.物权形式主义。依此主义,在买卖契约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须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因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学说称为物权合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和登记行为为表征,以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为内在动力和直接原因。德国民法典即采此主义,[2] 该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移转土地所有权,或为了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为了在此项物权上更设定某项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成立合意,并将此项权利变更之事实,登记于土地登记簿内。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出让,必须由所有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必须成立合意。如取得人已经占有该物时,仅须就所有权的移转成立合意。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以及第761条第1项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学者解释认为,就所有权的移转,也采物权形式主义。[3]

2.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即认为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需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所有权的移转与交付和登记行为相分离,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4] 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团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日本民法典在此问题上与法国民法典态度近似,[4] 该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第178条则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3.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尽管要求在原则上以交付和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奥地利民法典为其代表,依照1811年6月五日公布的该法典第380条、第424条、第425条的规定,债权形式主义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其次,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于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外,尚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瑞士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与奥地利民法典大致相仿,但又有不同。该法典第714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移转,应移转占有。关于不动产,其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与登记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其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是法律上的原因或原因行为;其二是须有不动产所有人的登记承诺;其三是须有国家主管机关依不动产所有人的登记承诺所做的登记。[6]

我国民法对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移转采何模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1.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虽然就动产的买卖达成了协议,但尚未交付时,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7]2.《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还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法律规定采登记生效主义。可见,关于所有权的移转,我国民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但在当事人约定使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与交付相分离,在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时就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从而采债权意思主义时,此约定同样有效。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133条确认了相同的规则。[8]

二、如何交付?何时交付?

何谓交付?交付简而言之就是移转占有,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诸形态。所谓现实交付,系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所谓指示交付,又成让与返还请求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采取了何种交付形态?根据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某供应站是将其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废钢先存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而后由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凭供应站的出库通知单向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发货,或者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可见,本案的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是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直接占有人是作为仓储保管方的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这种状态下的交付,既有可能是现实交付,也有可能是指示交付,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出卖方通知货物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向买受人发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因为此时直接占有人是根据间接占有人的指令为交付行为。属现实交付的一种具体形态。[9]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指示交付,因为提单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系动产所有权证券化的具体形态,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交付该证券,以代该动产的交付。[10]当出卖方将提单交付给买受方时,即依指示交付规则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此时财产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是买受人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由此可知,买受人以“铁路设计院”名义提走的10.9吨废钢如系持出卖人的提单提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指示交付;如系新疆外贸仓库根据出卖人的指示交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现实交付。至于出卖方于5月8日至26日通知新疆外贸仓库准予发给买受人的废钢1080吨(实际发货1092.18吨),其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

线上合同范文4

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需要租用甲方上网专线,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范围:

1、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或其它相关证件。

2、 乙方将向甲方提出租用上网专线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租用中国联通线路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专线上网业务。

3、 专线具体要求(见专线入网申请表)

第二条、租期和起租时间

自专线正式开通开始计算租赁时间,租期为 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壹年。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即乙方向甲方租赁专线在一个计费周期内(即每月的一日至三十日)的费用。

2、 租用带宽: 2m

3、 月租费: 壹仟捌佰元整 (大写),送公网ip地址2个,免收初装费。

4、 乙方按年交上网月租费,使用之前预付费,全年费用为21600元。

5、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贰个月专线月租费;在专线开通后,自动抵作以后专线12个月的租用费。

6、 合同期内,如国家出台新的资费政策,甲乙双方按新标准另行商定。

7、 如乙方在业务开通之后,未能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交纳足额月租费,乙方需每天按应缴纳租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租费的,甲方将有权予以终止该线路的使用,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费和滞纳金。

8、 乙方在租期内如提出退租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补偿(支付标准为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有效期截止之日期间所租专线租费的25%)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 甲方负责投资建设专线两端连接双方机房的接入工程。

2、 甲方有权对放置在乙方室内(或室外)的甲方任何设备进行转接或迁移等作业,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或干涉,否则甲方将没收乙方当月的月租并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 甲方负责专线及设备的日常维护。甲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受理乙方租用专线的故障(非用户终端设备故障)申报,并负责对该故障进行协调和排除。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复乙方故障专线。每月出现有6小时以上的故障并影响了用户通信时(计划中断除外)如经核实确定,故障确实发生在甲方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则甲方按相关规定减免乙方该专线当天的租费。如频繁出现6小时以上的中断双方另行协商费用的减免问题。如故障发生在用户所负责的责任范围之内,甲方则不负责补偿。

4、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用专线上所开放的业务内容和用户终端方式应与专线租用申请单上的业务内容和组网方式保持一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验证,如乙方在租用专线上发生下述任何一项用户终端方式的变化时:

1) 开放的业务内容发生变化;

2) 用户两端终端设备或数量和组网方式发生变化;

3) 经营性质(非经营性、经营性)发生变化;

4) 和其它用户合用租用专线;

5) 与公共网连通与否的变化;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下方可进行,否则甲方将停止提供所租用的专线。

5、 乙方对本单位的设备维护时,如需要对线路进行变动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6、 在专线发生故障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检查系统和线路。

7、 乙方负责向甲方免费提供接入设备放置场地及所需电力。

8、 乙方租用此专线只能用于乙方已声明的有关业务内容,不得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业务,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 乙方应在合同签字后,入场前一周内为甲方做好如下准备:

①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勘测现场施工条件,并负责提供缆线进入乙方机房所在建筑的路由以及建筑内布放缆线所需的管道或通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 提供工程用电、场地、协助人员。

③ 乙方在施工条件具备后通知甲方进入现场。

10、 乙方负责提供给甲方专线线路进入乙方机房施工所需的配合与支持,及时提供其系统设备接口等详细情况,并协调解决线路入户所遇到的问题。

11、 甲方原则上在乙方订金到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租用的专线工程实施并负责开通。

第五条、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法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诉讼,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合同生效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八条、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合同、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乙方:

线上合同范文5

关键词:施工合同 风险分析 对策措施

任何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都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元素:风险与回报。风险是指在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中因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现代工程体积大、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标准高、施工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合同条款涉及面广,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自然条件等的影响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内外干扰事件多,使施工合同变更极为频繁。因此,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承包商而言,在任何一份施工合同中,常常隐藏着许多风险,只要施工合同存在,就有风险,没有不承担风险的绝对完美的合同。目前在我国,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合同约束力不强,工程管理水平较低,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原因。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并对工程经济和工程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施工任务,降低施工中的不利影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具有风险意识,必须懂得风险防范的意义和本领。但是,风险防范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的复杂性来自施工合同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果不能透彻地进行施工合同风险的分析,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合同实施中很难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充满风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如何防范风险作为一项具体而细致的工作,重点加以对待。

一、建筑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任务

风险管理是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以合同作为行为准则,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工作,可以减少施工中的不确定性,加强责任性,能更好地、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程施工,也可以很好地防范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全面分析预测。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考虑合同一经签订和付诸实施会有什么后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型、种类,风险发生的规律,风险的影响,承包商要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各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施工过程中合同发生变更的可能性等等,作全面准确地分析和预测。

2.确定不同合同条件下的法律责任。应注意同一种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合同环境中可能有不同的风险。例如:合同计价方法、计量程序、进度款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之间内在的联系是否合理,有无缺陷和矛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在合同实施中会有哪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应如何处理,本工程是否过于复杂或范围过大,超过自己能力,自己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如果完不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方如果完不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3.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预防。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能最有效地控制导致风险的事件,考虑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保证合同顺利履行,若风险发生应采取什么措施予以防止,或降低它的不利影响,如何为风险作组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如何进行有效的工程索赔等等。

4.合同实施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合同实施中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风险发生,即能进行有效的处理,能够通过风险责任发挥其工程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如:采取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防止或避免风险的发生;通过分包、联合承包、购买工程保险等方式有效地转移风险,争取让其他方面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风险的不利影响;在风险发生时进行有效的决策,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等。

5.掌握承担合同风险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风险责任与权利相平衡,风险作为一项责任,它应与权利相平衡;风险责任与机会对等,风险承担者应能享有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风险承担者应具备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符合工程惯例,惯例一般比较公平合理,能较好反映双方的要求,同时,合同双方对惯例都很熟悉,工程更容易顺利实施。

二、建筑承包商防范施工合同风险的对策探讨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管理都很复杂,任何一份施工合同,总有风险存在,施工合同与效益、风险密切相关。对于现代建筑企业而言,没有不存在缺陷和不承担风险的合同。因此,对分析出来的施工合同风险必须进行认真的对策措施研究,这常常关系到一个工程的成败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任何承包商都不能忽视这个问题。合同风险的对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采取有效的策略回避风险。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对风险采用一些相应的报价策略。首先,提高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对风险大的合同,承包商可以提高报价中的风险附加费,为风险作资金准备,以弥补风险发生所带来的部分损失,使合同价格与风险责任相平衡。其次,采取一些报价策略和技巧,降低、避免或转移风险。第三,在招标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附加或补充说明,这样可以给合同谈判和施工索赔留下伏笔。第四,对某些存在致命风险的工程拒绝投标。

2.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款。合同双方都希望签订一个有利的、风险较少的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实现双方责、权、利的平衡和合理,减少或避免合同风险,是施工合同谈判的重点。合同双方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文,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理,这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广泛,也是最有效的对策。

3.购买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是承包商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与其他承包商建立联营体,联营承包,共同承担风险,将自己的风险分散;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商转嫁风险。

4.创造条件充分合理利用风险。风险与赢利机会并存,风险大,合同价格就高,赢利机会就大。因此,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技术、经济、管理和组织的措施,提高施工合同风险的预测能力、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消除和降低风险,获得超额利润。

5.进行良好的工程索赔管理。工程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及惯例,合同一方对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合同双方造成的,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权益、增加工程收益,补偿由风险造成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的手段。

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上述这些针对风险的措施,在选择上不仅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且有不同的优先级别。在选择时,一般应考虑如下的优先顺序:第一,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措施。这是在合同签订前首先考虑的对待风险的措施。特别对合同明确规定的一些风险,例如报价的正确性、环境调查的正确性、实施方案的完备性、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和分包商风险等。第二,转移和分散风险,购买工程保险。采用联合体或分包措施分散和转嫁风险;通过购买工程保险,部分地转移由保险合同限定的风险。第三,报价中提高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第四,通过合同谈判,选择有利的合同类型,修改合同条件。第五,通过工程索赔弥补或降低风险损失。

线上合同范文6

画家在画画,

用彩笔画出了绚丽的秋天。

桂花开了,

是它,

将芳香飘入人们的梦乡。

果子熟了,

是它,

用汁水换来了丝丝香甜。

枫树叶红了,

是它,

用热情温暖了人们的心房。

叶子落了,

是它,

躯体预告人们深秋的来临。

秋风起了,

是它,

用魔棒赶走了夏的骄焰。

嗯,嗯

这阵阵花香,

这累累果实,

这片片落叶,

这习习秋风……

嗯,嗯,

这清香,

这甜蜜,

这色彩,

这气息……

顿时,

扑面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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