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1
刚进点时,因会计有特殊原因不能陪同,于是审计组决定采取报送审计方式,要求会计将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准备好,带回审计局。就在会计整理资料的时候,笔者发现其装有会计资料的柜子里有一本普通收据,于是就顺手拿在手中翻看,并追问是否还有。见此,会计有点慌张地抢回去放回柜子,拍着胸脯说:“我以人格担保,就这一本,这是我们下乡收款使用的普通收据,回单位后再换成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且已全部入账核算,这是一本已作废的收据。”会计的一翻话,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为什么不直接使用财政性收款收据,而不嫌麻烦地先使用普通收据?这里面是否有什么“猫腻”?
审计人员坚持带回了那本“已作废收据”和2006年、2007年所开具的财政性收款收据存根。审计人员将财政性收款收据存根票号、交款单位和收入金额全部输入电脑中的EXCEL,运用EXCEL中的查找、排序、筛选等功能,先与普通收据进行详细核对,后再与财务账中每张财政性收款收据记账联相核对。核对结果是,开具普通收据的收入已全部换成了财政性收款收据,收据是换了,但又发现有部分换了的财政性收款收据在2006和2007年账户中未反映。掌握了未入账财政性收款收据票号后,审计组来到该单位,先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了仔细盘点,出纳现金账实相符,只存在公款私存问题。经再三追问是否还有其他现金,出纳说没有,并很委屈地说:“你们怎么这么认真,我当出纳多年,还从来没有这样盘点过。”在确认了出纳的现金后,我们向该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摊出了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并严肃提出未入账的收据到哪里去了?
在事实面前,会计也无法自圆其说,只得拿出保管的一包账。经审计,未入账金额17.58万元,支出金额9.2万元,应有结余8.38万元,但出纳以私人名义开设的另一活期储蓄存折上余额只有2.8万元,还有5.58万元到哪里去了?审计人员认定还有账外收入,必须彻底查清。于是审计人员再次向该单位领导提出要延伸审计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如不配合,我们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看到审计人员这种不查清不罢休的架式,会计只好又拿出另外的一包账。经审计人员不懈的努力,终于查清该单位自2003年开始将开具的财政性收款收据采取部分收入不入单位财务账反映的手段,另设两套账外账保存,至2007年12月止,账外收入共计43.05万元,支出40.25万元,尚有余额2.8万元,其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补助和处理关系等。于是,由一本普通收据转换牵出的“小金库”就此告捷。事后在与被审单位交谈情况时,审计人员对该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给予了严肃批评,他们衷心接受,并异口同声地说:“这么多票据,这么长时间,也只有你们能查清,真服了你们审计。”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2
关键词: 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IPO折价;有限责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45-07
一、引 言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是降低首次公开发行(IPO)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在IPO市场上,由于发行公司上市前的公开信息有限,使得以盈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成为外部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依据,而近年来部分发行公司“带病上市”成为不争的事实[1]。此外,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中国股市的IPO折价程度十分严重。这些都使得IPO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下文简称“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饱受质疑。2012年4月28日,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新一轮的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中大规模提到审计,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权责条款和追责机制。在监管部门强化审计这一信息中介作用的背景下,提升审计质量以确保发行公司价值判断基础真实、可靠,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加大审计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审计师在执业活动中更加谨慎和独立,从而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2,3]。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其法律责任的履行和承担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监管部门自2010年起先后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动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文简称“事务所转制”)。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显著增加了签字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增加,一方面促使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和独立,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计的保险价值。
事务所转制在资本市场产生了重要的经济后果。已有研究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视角考察了事务所转制的经济后果,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鲜有文章比较研究事务所转制前后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对IPO市场的影响[4-6]。我们认为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之间的关系,可以为事务所改制对规范新股发行市场的运作是否具有积极治理作用提供更直接的经验证据。本文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结论能够扩展IPO折价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丰富事务所转制政策实施效果的经验证据,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质量具有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
中国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产生了积极的政策治理效果。Liu et al.(2011)基于2008~2011年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数据实证考察了事务所转制政策对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收费的影响,研究发现,2010年《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出台后,审计师更加独立和谨慎,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审计收费也显著提高[7]。在此基础上,刘行健和王开田分别从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和事务所实施转制两个视角考察事务所转制的效果,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政策出台显著约束了上市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但事务所实施转制前后审计质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并认为事务所在政策层面的积极反应弱化了事务所实施转制时的效果[4]。进一步地,刘启亮等将研究层面细化至签字审计师个体层面,研究发现,同一签字审计师同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下比在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下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相同签字审计师在事务所转制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被审单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5]。事务所转制能否产生预期治理效果还依赖于法律环境,武恒光利用2010~2012年期间进行转制的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实证考察了差异化的区域法律环境对事务所转制效果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更显著[6]。
(二)审计质量与IPO盈余管理
关于高质量审计是否有效约束了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质量审计可以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李仙和聂丽洁研究发现审计质量(以事务所规模度量)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8];陈辉发等研究发现,当事务所有执业审计师出任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时,其审计的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更低[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计并没有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张铁铸等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以事务所百家排名度量)并未显著提高盈余质量[10]。
(三)审计质量与IPO折价
基于高声誉审计师更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这一前提假设,诸多文献将审计质量对IPO折价的影响展开研究,但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降低IPO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小IPO折价率[11,12]。Beatty分别以事务所规模和异常审计收费衡量审计师声誉,研究发现高声誉审计可以显著降低IPO折价[12]。王兵等基于2005年实施询价后的IPO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审计师声誉与IPO折价显著负相关[13]。陈俊和陈汉文基于中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初期的经验证据得出了相同的结论[14]。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声誉审计可以向市场传递出发行公司“质优”的信号,“质优”公司上市后股价上升幅度较大,因而伴随着IPO折价的提高[15,16]。Chang et al.以澳大利亚1996~2003年的IPO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与IPO折价率显著正相关[16]。胡丹和冯巧根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数据得出了同样的结论[17]。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提高审计质量,但对审计质量如何影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并未取得一致结论。已有研究审计质量影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文献大多将“四大”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然而,“四大”并不等同于高质量,安达信、中天勤等大所的纷纷倒下就是最好的佐证[18]。审计质量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事务所转制后,一方面,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显著增加,这将促使审计师更加独立和谨慎;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会加强内部监督,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由此推断,事务所组织形式会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产生影响,根据我们的检索结果,鲜有文献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市场的影响。Muzatkoet al.(2004)以1994年美国监管部门允许事务所由普通合伙制转为有限合伙制为背景,考察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由于事务所变更为有限合伙制后,审计法律责任的降低,导致IPO折价率显著提高[19]。而中国监管部门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积极推动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在这一背景下,研究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
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以注册资本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比,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师的风险暴露明显增加。
发行公司的过度盈余管理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风险。鉴于盈余信息对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发行公司便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误导外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1,10]。但发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可能性越小,IPO公司的盈余操纵会使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与投资者的法律诉讼[20]。近几年,由于万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等上市公司在招股书中对财务数据进行造假,其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相应的罚款惩处,其签字审计师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为降低自身法律责任,会更大程度约束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由于合伙人可以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遭受法律诉讼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合伙人有动机提高审计质量[`2]。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中,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会更加谨慎和独立,并强化对事务所内部的横向监督[2,5,6,19]。审计师出于上市后法律诉讼风险的考虑,尤其是当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情况下,会对可能引起显著经济后果的发行前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约束[2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
H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发行前盈余管理程度更低。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提供的IPO审计具有更高的鉴证价值。IPO折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行公司、中介机构和外部投资者两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和券商试图通过折价发行的方式来吸引处于信息劣势的外部投资者,以确保发行成功[22,23]。发行公司事先不确定性增加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更大[24]。在信息处于弱势的投资者对于购买的事先不确定性大的股票,会要求更大幅度的折价。中国IPO 市场的政府监管效力在逐渐增强,市场专业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职责,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1]。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法律责任的增加可以促使发行公司提高盈余质量,这将显著降低发行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发行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不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由于盈余信息是价值判断的重要基础,盈余质量的提高可以促使新股定价更加真实反映公司价值,进而降低IPO折价。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提供的IPO审计具有更高的保险价值。如前所述,不同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承担了不同的法律风险。IPO公司为了获得发行资格或者提高发行价格,可能财务过度包装甚至造假,这种事先不确定性通常会引发公司IPO后的业绩变化,甚至因虚假披露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也加大了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发生虚假陈述时,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这说明发行价格越高,当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追责时,发行公司、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赔偿金额越大。承销商会用较低的发行价格来降低他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25,26]。审计具有保险价值,能够分担券商发行过程中的部分法律责任。相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特殊时期,企业上市面临新的监管要求,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也更加重大。基于事务所转制带来的审计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的增强,本文提出假设H2。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更低。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2007~2014年中国资本市场IPO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依次进行如下处理:为控制发行方式对IPO折价的影响,仅保留发行方式为“网下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的样本;为控制承销方式对IPO折价的影响,仅保留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的样本;剔除聘请两家及以上事务所的样本;剔除缺失数据的样本。经筛选,最终获得研究样本962家。使用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Winsorize处理,以控制异常观测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tata11.0。
(二)变量度量与回归模型
1.关键变量的度量
(1)IPO盈余管理
以可操控性应计数(DACC)的绝对值衡量IPO盈余管理程度(aDA),使用基本Jones模型(模型1)分年份、分上市板块进行回归得到的残差项来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DACC)①。
模型(4)的因变量为盈余管理程度(aDA),自变量为事务所组织形式(LLP),本文预测LLP与DA显著负相关。模型(5)的因变量为首日收益率(Return),本文预测LLP与Return显著正相关。
基于陈辉发等(2012)[9]、刘启亮等(2015)[5]、张铁铸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4)中,控制了审计师声誉、承销商声誉、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现金流比率、上一期总应计数、公司年龄和上市板块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基于李常青和林文荣(2004)[28]、胡丹和冯巧根(2013)[17]、张铁铸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5)中,控制了审计师声誉、承销商声誉、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公司年龄、发行上市时间间隔、发行规模、发行后国有股权比例、流通股比例和上市板块对IPO折价率的影响。控制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五、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其中,面板A为因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以及有限责任制事务所(LLP=0)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LLP=1)之间因变量的均值和中位数检验结果;面板B为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在962家发行公司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了142家,占比14.76%。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IPO盈余管理管理程度(aDA)的均值和中位数均显著更低,发行公司的未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的均值也显著更低。
(二)实证回归结果
1.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表3报告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由表3第(1)栏可知,事务所组织形式(LLP)与IPO盈余管理程度(aDA)负相关,但是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为细化研究,将IPO盈余管理程度按盈余管理的方向进行分组,以检验事务所组织形式对不同方向盈余管理的影响。由表3第(2)和第(3)栏可知,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负向盈余管理(DA-)和正向盈余管理(DA+)均显著负相关。实证结果表明,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会抑制发行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促进发行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以显著降低发行公司的报告盈余。2.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的影响。
表4报告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折价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由表4第(1)和第(2)栏可知,未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均与事务所组织形式显著负相关,且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实证结果表明,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率显著更低,这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设H2。(三)稳健性测试
为了增进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了如下稳健性测试:
1.变更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度量方法。以监管部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局)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时间为准来确定事务所组织形式。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不显著;事务所组织形式与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均显著负相关。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显著负相关。
2.变更IPO盈余管理程度的度量方法。分别使用调整Jones模型和业绩调整Jones模型度量盈余管理程度。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盈余管理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不显著;事务所组织形式与正向盈余管理显著负相关。
3.变更IPO折价率的度量方法。使用CSMAR数据库中提供的经市场收益调整的首日收益率度量IPO折价率。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的回归中,事务所组织形式与IPO折价率显著负相关。以上稳健性测试结果表明,除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负向盈余管理之间关系不稳健外,其他结果均支持了本文的实证回归结果。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报告相关稳健性测试结果。六、研究结论
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审计师加强了对发行公司正向盈余管理的约束;较之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IPO折价率显著更低。
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可以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为使发行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规范、真实、透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变革,以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尽责。研究表明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增加了事务所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审计服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减少了发行公司操纵盈余的可能,提高了IPO市场的定价效率。本研究为监管部门推动事务所转制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注释
①由于IPO样本数量有限,并不满足OLS回归年份-行业样本观测值不少于15个的要求,所以作者并未使用模型(1)分年份、分行业进行回归得到的残差项来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当然,本文还借鉴徐浩萍和陈超(2009)[1]的研究,采用剔除当年IPO公司后的其他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分年份、分行业进行回归来计算模型(1)的估计参数,再将IPO样本代入模型(1)计算可操控性应计数,但这并不影响最终的回归结果。作者感谢审稿专家的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徐浩萍,陈超. 会计盈余质量、新股定价与长期绩效来自中国IPO市场发行制度改革后的证据[J]. 管理世界, 2009,(8):25-38.
[2]Dye R A. Auditing standards,legal liability and auditor wealth[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3, 101 (5):887-914.
[3]Dye R A. Incorporation and the audit market[J].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ics, 1995, 19 (1):75-114.
[4]刘行健,王开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 2014,(4):88-94.
[5]刘启亮,郭俊秀,汤雨颜. 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基于签字审计师个体层面的研究[J]. 会计研究, 2015,(4):86-94.
[6]武恒光.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与审计师独立性来自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证据[J]. 财经论丛, 2015,(2):67-75.
[7]Liu X, Liu X, Wang B. Effects of reform of audit firm structure on auditor independence and audit fees:evidence from China[EB/OL].http:///abstract=1868683,2011-11-24.
[8]李仙,聂丽洁. 我国上市公司IPO中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 审计研究, 2006, (06):67-72.
[9]陈辉发,蒋义宏,王芳. 发审委身份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IPO公司盈余质量[J]. 审计研究, 2012, (01):60-68.
[10]张铁铸,王磊,周红. 板块差异、上市效应与盈余质量研究来自创业板和中小板的证据[J]. 证券市场导报, 2011, (11):40-48.
[11]Balvers R J, Mcdonald B, Miller R. Underpricing of new issues and the choice of auditors as a signal of investment banker reputation[J].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88, 63 (4):605-622.
[12]Beatty R P. Auditor reputation and the pricing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J]. Accounting Review, 1989, 64 (4):693-709.
[13]王兵,辛清泉,杨德明. 审计师声誉影响股票定价吗来自IPO定价市场化的证据[J]. 会计研究, 2009, (11):73-81.
[14]陈俊,陈汉文. IPO价格上限管制的激励效应与中介机构的声誉价值来自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初期的经验证据(2001-2004)[J]. 会计研究, 2010, (12):41-48.
[15]Lenz H, Ostrowski M. Auditor choice by IPO firms in germany: information or insurance signalling?[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 Performance Evaluation, 2005, 2 (3):300-320.
[16]Chang X, Gygax A F, Oon E, Zhang H F. Audit quality, auditor compensation an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underpricing[J]. Accounting and Finance, 2008, (48):391-416.
[17]胡丹,冯巧根. 信息环境、审计质量与IPO抑价以A股市场2009-2011年上市的公司为例[J]. 会计研究, 2013,(2):78-85.
[18]刘峰,周福源. 国际四大意味着高审计质量吗基于会计稳健性角度的检验[J]. 会计研究, 2007,(3):79-87.
[19]Muzatko S R, Johnstone K M, Mayhew B W, Rittenberg L E.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IPO underpricing and the change to the LLP organization of audit firms.[J]. Auditing: A Journal of Practice & Theory, 2004, 23 (1):53-67.
[20]冉茂盛,黄敬昌. 首次公开发行、盈余管理与发审委审核[J]. 证券市场导报, 2011,(3):29-34.
[21]Ball R, Shivakumar L. Earnings quality at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8, 45 (2-3):324-349.
[22]Barron D P. A model of the demand for investment banking advising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new issues[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82, 37 (4):955-976.
[23]Rock K. Why new issues are underpriced[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6, 15 (s1-2):187-212.
[24]Beatty R P, Ritter J R. Investment banking,reputation and the underpricing of 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6, 15 (1-2):213-232.
[25]Ibbotson R G. Price performance of common stock new issu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5, 2 (3):235-272.
[26]Hughes P J, Thakor A V. Litigation risk, intermediation,and the underpricing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1992, 5 (4):709-742.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3
关键词:电网企业;营销审计;特点
1.电网企业营销审计的定义
营销审计是检验企业内部的营销环境、营销目标、营销绩效以及营销的具体方案等各个方面。企业必须开展的定期性、独立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营销审计工作。企业可以使用营销审计这一手段发现企业营销活动存在的问题,提高营销效率和效果。
因此,电网企业营销审计是定期、独立、全面而系统地评估电网企业营销活动的营销环境、营销战略、营销计划、营销组织、营销组合、营销绩效和营销关系,发现营销问题,提高营销效率,改善营销绩效[1]。
2.电网企业营销审计的特点
2.1营销审计主体的独立性
独立性既是审计又是营销审计的根本特性。审计的独立性表现为审计人员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员间的独立,包括形式独立及实质独立两种方式[2]。市场营销审计的独立性是指企业营销审计主体的独立性,集中表现为营销审计组织及人员与被审计人员间的独立性。
企业一方面必须独立设置营销审计组织以使组织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不可以由营销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兼任营销审计组织;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营销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就必须使其不参与企业的营销活动。
2.2营销审计对象的全面性
全面性是营销审计的一大特点。全面性就是指企业要求营销审计人员评估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全部元素,不是仅仅评估实际产生问题的营销活动。营销审计人员容易被表面现象迷惑而不去深入研究影响营销活动的根本问题,因此营销审计人员必须开展全面而完整的营销审计工作来找出营销的实际问题。
企业开展全面性的营销审计工作要求评估全部占主要地位的营销活动而不仅仅是几个有问题的区域。因为企业的营销活动涉及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许多组织和个人,有员工、供应商、供销商、顾客、竞争者、传媒等多个利益相关者,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营销审计对象开展全面的营销审计工作,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营销效率和效果[3]。开展全面的营销审计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找到营销活动的问题以及其真实的原因。
2.3营销审计步骤的系统性
系统性是指企业要求营销审计人员在具有操作性的、细致严谨的框架基础上开展评估审核工作。营销审计基于营销策略、规章制度和营销计划来收集和整理营销审计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在此信息的基础上全面评价营销策略、环境、制度、组织、功能、效率和效果来发现营销问题,抓住其潜在的机遇,协助落实或修正原有的营销计划,然后再组织实施[4]。
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营销环境、营销组织、营销目标和营销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企业营销的效果,而且企业还必须确定营销的效果是否达到,因此,营销审计应该包含一系列有序的评价步骤,如评估营销活动的内部和外部环境、营销目的和战略、营销制度等,然后基于评估结论制定并调整营销计划,最终提高营销业绩。
2.4营销审计时间的定期性
定期性是指企业无论处于什么状况都必须对营销活动按照固定时期来开展审计工作,这个固定时期一般为一年。营销审计不是企业营销活动产生明显问题而进行的临时工作,而是每年固定时期开展的工作。
企业应将营销审计工作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应该作为一种有着周期、固定和预防特性的检查工作,而不能等营销活动出现问题才运用营销审计进行解决。持久而定期的营销审计对于正常发展的企业和处境不佳的企业都是十分重要的。
2.5营销审计客体对象的特殊性
电网企业营销的主营业务是电力销售,电力这个商品有着即发即用和不能预先存储的特殊性质,这就是电网企业营销区别于普通商品营销的特性。普通商品一般从产出到投入市场,顾客可以从市场购买所需的商品,并且市场也可以确保商品的质量,顾客有权按照商品的质量来确定其购买权,因此,普通商品在一定范围内是预先可见的,消费者购买时有自由选择权。
然而,电网企业提供了服务,电力商品和服务在性质上都有易损耗和不可分割的特性,而且顾客在购买之前意识不到将要购买的商品,也无法明确该电力商品是否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电力商品具有无形性和异质性,这就决定了电网企业电力商品的营销要比其它企业普通商品的营销困难。
电力商品与一般的实物产品不同,有着难以存储并无法感知的特性,基于营销审计客体对象――电力商品的特殊性,电网企业的营销审计不同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营销审计,电网企业开展营销审计工作必须评估营销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过程。
3.结论
电网企业营销审计与一般的制造业相比,有着以上五个特点,电网企业的营销审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营销审计的特性,充分发挥营销审计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网企业受到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多样化的顾客需求的影响,然而我国大部分电网企业都没有察觉日益变化的外部环境,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去寻找企业的发展机会合途径。因此,我国电网企业必须提高营销观念,充分发挥营销审计的作用。(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建.电力市场营销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34-38
[2] 李轲.中小企业市场营销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对策研究[J].技术与市场,2011,18,(5):141-142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4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主要功能实现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5
一、慎重选择进行现金盘点的时间。
现金盘点能够发挥作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被审计单位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其将违法资料整理清除,现金盘点将失去意义。因此,现金盘点最好选择在审计刚刚进点的时候进行,此时被审计单位一般还没有进入迎审的角色,很多东西还没有来得及清理,选择这个时间盘点一般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假如由于某些原因错过了这个时间段,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属于比较有迎接审计经验、防范心理较强,就应该在审计进行了一段时间,处于审计中期或者后期进行,这时由于已经审计了一段时间,被审计单位一般都会放松警惕,现金盘点往往也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
二、在不引起被审计单位注意的情况下,确定出纳人员的存在。
现金盘点前,必须先肯定出纳入员在位,否则审计人员提出要进行盘点时,被审计单位有时候会以出纳人员外出办事,无法打开保险柜,要求过一段时间再盘点,然后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清理。因此,打算现金盘点前,如果审计人员认识被审计单位的出纳,在亲眼看到出纳身在财务室时,立刻盘点;如果不认识被审计单位的出纳,就向对方财务人员提出一笔普通现金或银行业务,要求出纳来解释,对方财务人员以为只是普通的问询,一般不会明白审计人员的意图,往往会让出纳过来解释,而一旦出纳露面确定身份,即是现金盘点之时。万一审计人员说出了要盘点,而对方称出纳不在,应该对保险柜贴封条,作为补救措施。
三、涉及多家单位时,最好选择同时进行。
有的审计项目,可能会延伸审计多家单位,如一个审计组正分成几个审计小组,分别对几个平行单位同时审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个小组就应该对这些单位同时实施盘点手续;或者正在审计某家公司,而审计人员预见到将来会延伸审计几家该公司的子公司,也应该在盘点母公司的同时,分别派人对几个子公司进行盘点。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一家单位盘点后,该单位会告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预防,这样今后再在其他单位实施现金盘点就将失去效力。
四、进入对方财务准备盘点时,首先应对其办公室进行仔细观察,确定看见了所有的保险柜。
有些单位财务室可能旋转了好几个保险柜,有的还放在相对比较隐蔽的位置,如果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全部的保险柜,而被财务人员带到其中较明显的没有问题的保险柜进行盘点,那么可能存在问题的审计线索就轻易从眼皮底下溜走了。
五、盘点过程中,注意观察对方财务人员的情绪。
it审计和普通审计范文6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 法律责任
从2o世纪60年代起,美国等注册会计师审计比较发达的国家,出现了许多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审计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当时就引起了会计职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进入2o世纪9o年代以来,这种法律诉讼案有增无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赔偿金额越来越高,迫使注册会计师更为关切其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我国,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越来越普遍,从旧三大案(“原野公司案”、“长城机电公司案”和“中国水利国际集团公司案”)到新三大案(“琼民源寨’、“红光实业案”和“东方锅炉案”),以至最近轰动全国的“银广夏”案件,注册会计师都涉案其中,遭受各方面的猛烈抨击。为了合理应对法律诉讼,提高审计风险意识,必须充分了解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成因。
一、形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
发生法律诉讼案,注册会计师要么被委托人控告,要么被相关的第三者控告,但导致其法律责任的原因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上市公司等)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也有的可能是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错误理解而造成的,还有的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相关,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则是由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自己造成的。
(一)因被审计单位导致法律责任的原因
1.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报送的会计报表负有披露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会计责任。当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目的或无意识的错误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谓错误(er s)E,是指客户财务报表无意错报或遗漏,可能涉及以下行为: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数据收集或处理出错;由于疏忽或误解事实,造成会计估计不正确;有关金额、分类、表达方式或披露的会计原则应用错误。
所谓舞弊(ineodarities)E1J,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故意错报或遗漏。主要包括:篡改、伪造或变造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记录和会计凭证;有意用错误会计原则来处理金额、分类、表达方式或披露等。
所谓违法行为(indiaacts)uJ,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的行为。
对于上述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应该负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只能负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只要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披露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误和遗漏。当然,这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不必对会计报表中未查出的所有事项负任何责任,其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2.经营失败。也称作营业失误。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当投资者或债权人将其资本投入或者借给企业后,就面临着某种程度的经营风险。而当一个企业由于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面临破产或破产倒闭,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这就是经营失败J。这时相关各方蒙受损失的责任应当归于经营环境或管理当局来承担,与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审计并无联系。而审计失败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本身原因导致的审计报告使使用人蒙受损失。这时各方蒙受的损失则应视情节轻重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
但是由于有些报表使用人分不清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再加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各方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总是想找到一个替罪羊为其承担责任,这样也会引起法律诉讼,使注册会计师背负法律责任。
(--)因注册会计师自身导致法律责任的原因
由于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一些原因,比如专业能力、素质水平不够高,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约。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L3J。当由于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客户订立的有关协议等。
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缺少人们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达到的谨慎为标准的。按其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未按特定审计的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这就是一种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最基本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相关事务漠不关心,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指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没有按照准则的专业标准执行审计。
3.欺诈(也称作注册会计师舞弊)。欺诈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J。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以谋取自己的私利,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生变化的特殊原因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也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