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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研究报告范文1
调查时间:2006.12.26
调查人员:十位家长
手机作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是人与人沟通的重要工具,也是时尚的体现。那么中学生佩带手机到底应不应该?主张给孩子买手机的家长都表示,买手机的目的一是为了关键时刻能找到孩子,比如放学后能督促其尽快回家。二是一旦孩子路遇歹人,也能及时用电话报警。一位家长说,手机实际上是一根“绳”,能“拴”住孩子让做父母的放心。看来,家长们的本意是好的,问题是孩子能否正视家长的厚爱并正确使用手机呢? 事情往往会事与愿违,手机的种种弊端随着手机在校园里的出现而显现出来,
比如:
1、玩游戏
2、发短信
3、考试作弊
4、广泛联系
5、炫耀资本
6、增加父母负担
手机的这些附加功能并不一定都适合中学生,因为学生的任务就是学习,手机并不是必备的学习工具,完全没有必要。
调研研究报告范文2
**素来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市民对孩子学习的重视程度更是在全国首屈一指。**市民长期以来就有为孩子请家教的习惯,可以这样的说,只要经济条件许可,一般的市民都会为孩子找个家教:或者送去辅导班,或者请个上门家教。从某个角度来说,**家教已经成为了**市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
近年来,随着**市民经济的改善和对教育重视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的家教需求不断扩大,并且最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家教市场。而这个庞大的家教市场的暴利吸引了无数闻风而来的各种各样的人开办了遍布**大街小巷的家教中心、辅导班、晚自习辅导机构,家教中介等等机构。这数百家存在于**家教市场之间的机构也为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竞争。然而,有序的竞争对规范市场运作,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是很有好处,但是反之,无序的竞争必然导致一个混乱的市场,并最终使包括学生,教师和家教机构都伤痕累累。因此,培育和规范无序而混乱的**家教市场是这个市场目前所亟需的。
一、**家教市场的主要特点和构成要素
1、**家教市场教师供给的来源和特点
作为**家教市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家教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人数最多也是规模最庞大的部分,即**各大高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甚至是博士生。**市目前的高校数量也不少,并且因为今年高校的大规模扩招,更导致高校在校生人数的急剧增加,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家教市场提供充足的教师来源;一般来说,来自农村或者家庭经济情况不好的学生都会选取家教作为主要的兼职渠道。他们从事家教,一方面可以赚取一定的生活费用和零花钱,另外一个方面也可以借此接近社会,锻炼自己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上的生活能力;第二种是近几年不断涌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辅导班,这些辅导班主要是根据学生的需求而开设的,比如美术兴趣班,数学辅导班,英语补习班等等,这种班级人数少的五六个,多的上百个。特别是**一中,附中,**三中一些名师开办的辅导班,那更是规模庞大。而这些教师也因此可以说是日进斗金都不为过。第三种是**市各中小学的在职教师,这些教师由于自身的优势,便成为**家长们请家教老师的首选,他们或者单独辅导个别学生,或者开办辅导班。最典型的是**四中的那些美术老师,几乎所有的老师都在自己的家里或者租个场所开个画室,专门辅导要参加高考的美术高考生。
二、**家教市场需求的类型和特点
1、保姆型的家教:这种类型的家教对象一般是年龄比较小,父母工作比较忙而没有时间教育孩子的孩子。在通常的情况下,这样类型的家教是保姆为主,家教为辅,当然,这里的保姆不是为这个家庭做家务,而只是带孩子的意思。一般情况下,家长请保姆型家教的要求就是要求教师要“活泼、开朗,善于和孩子沟通”。我就曾经遇到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要为其“腼腆,内向”的儿子找一个能影响其性格的家教。在寒暑假的时候,这样的家教是需求最旺的时候,要为这个时候,大学生都放假了,时间很是充裕。而且中小学也放假了,而父母依然在上班,这样情况下,父母怕自己的孩子一个人在家不放心,就想找到保姆型家教看着孩子。有了供给和需要,在寒暑假的时候,这个市场自然火爆。这样类型家教的工资一般是按月结算,吃住在家长家,报酬一般是一个月1200左右。
2、学业型家教:这样的类型家教是**家教的主体,据调查有67%的家教属于学业型的家教。这样的家教是以辅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陋习和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为目的的。在提高学生考试这样一个目标下,这种类型的家教可以分为补缺补漏型和补习基础型,补缺补漏型家教主要适用于学习基础中等以上,家教主要是帮助孩子解决一些学习上问题,这样类型的家教一般一周只要一次就可以了;而另外一中补习基础型家教是针对那些学习基础很差的同学,这些学生的基础薄弱,在课堂上无法和老师形成同步,结果恶性循环,越来越差,这样的学生只是一周一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一般一周至少要2次以上的补课时间才有效果。根据笔者调查,找寻这样的家教,家长大多会要求家教老师要有家教经验,而且必须专业对口。这样的家教在**工资水平一般是大学生20-30元一个小时,在职教师是50—80元一个小时,根据年级的不同价格会有变化,有些家教教师也会要求家长有交通补贴。
3、艺术性家教:所谓的艺术性家教是指要求教师对孩子的音乐、美术和舞蹈等艺术特长为培养目的的家教。具体的说,这样的家教可以分为专业辅导和课余辅导两种类型。第一种的目的在于重点培养孩子某方面的特长,以利于将来的发展。第二种的目的在于培养孩子多方面的爱好,提高其综合素质。很多的家长都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孩子的艺术潜能进行开培养开发。但是许多的家长也这样表示,目前的**家教市场上这样类型的主要是辅导班,而辅导班人数又太多,效果不好,所以很多的家长都会选择专业的高校学生。
4、体育型家教:这是最近几年新冒出的一种家教,随着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的家长也会为自己的孩子选择体育家教,让体育家教老师教孩子打球,跑步等等。
“一句话,只要有需求,有市场,我们就可以帮你找到老师!”**望子成龙家教网的ceo张壹茗先生这样说。
三、**家教市场中介的类型和特点
1、**家教市场中介,什么是家教中介?它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专门的家教中介机构。他们的作用就是在家教教师和学生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学生可以找到合适的老师,也让想做家教的老师有机会辅导学生。**家教市场上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家教中介机构,看**本地的各类报纸里面的家教专栏就可以看到许多家教中介机构的电话号码。家教中介机构的增多反应了**家教市场规模扩大了。**家教市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过工商注册的专职的家教机构,比如说**家教网(),这样的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他们有自己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可信度比较高,甚至在**家教市场就已经形成这样的品牌。此外,他们也会采用会员的方式,与**各大高校的学生之间紧密联系,并且建立自己的网站。第二类是未经工商注册的中介机构,这样的机构信誉比较差,人员也不专业,甚至有些机构成立的初期就带有不良的企图。这样的中介机构等一般只是租一间房子,在连上一部电话就开始营业了。他们通常会雇佣在校学生收集本校学生的有关信息,然后在通过电话询问兼职的意愿。或者通过黏贴小海报,家教信息。根据笔者的调查,有很多的想家教的学生因此上当受骗-----交了中介费用以后就再也找不到家教中介机构了。因为这样的弊端,无论是家教需求还是供给方都很少关顾此类机构。
2、高校的家教中心:**的许多大学出于帮助学生勤工俭学的想法,都设立了勤工俭学办公室,这样的办公室一个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学生找家教,他们会在**市的一些报纸上广告,像福建师范大学就有这样一个办公室。笔者在师大念大学的时候也经常光顾师大的勤工俭学办公室寻找家教。高校的家教中心的服务对象是本校的学生,所以中介费比较低。由于有高校作为依托,**的高校家教中心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会比较高。当然,这类高校的所能提供的也只是大学生研究生的家教,是不能提供真正专业的教师家教的。一般情况下,想找家教的家长会主动打电话说明家教要求,然后家教中心在通过学校的网站或者板报的方式家教信息。
3、流动性的家教中介:流动性的家教中介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通过海报,传单信息的中介机构。这种形式的中介也是中介机构发展的最初模式。有许多大学生也会自己印制一些小广告,在**市的居民区附近黏贴,这样一方面可以自己获得家教,而且还可以把多余的家教信息转让也可以获取一笔不菲的家教中介费用。在**市的超市门口或者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每到周末或者假期,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有大量的学生,手举家教的牌子,他们或者是在收集家教信息,或者是为自己找家教。
四、**家教市场存在的弊端和形成原因
在对家长和优秀学生等有限资源的竞争中,家教市场存在的弊端就不可避免的显露了出来,其具体体现为:市场混乱、无序的竞争;家教中介机构鱼龙混杂,大批非法中介和黑中介充斥其中,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从业门槛低,可信任度不高,缺乏有力的家教品牌;家教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学生维权能力弱;家教老师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究其原因:
1、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家教中介不属于职业介绍性质,因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理范畴,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望子成龙家教网的负责人这样说。目前家教市场缺乏正规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定,这一方面的法律条文更是没有,给维权和处理纠纷带来很大的麻烦。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者的角色缺位
近年来,**家教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在管理上却是明显的滞后。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负责对家教市场的管理。**家教市场存在的弊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作用和消除,未免太慢和过于理想化了,家教市场仅仅依靠高校来引导和规范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市场发挥不了作用的情况下,必须有政府强势力量的介入和干预,否则,就会出现管理上的盲区,市场会更加的混乱和无序。
3、安全责任没有界定
学生从事家教活动的报酬较高,并且相对轻松,是知识转化为财富的最直接形式,但是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人生阅历较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在从教过程出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伤害,一定能出现安全问题由谁负责,学生本人?家长?还是中介?
五、着眼于**家教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的建议
1、规范**家教市场的运行环境
调研研究报告范文3
按照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安排部署,近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怀祥率市维稳办等部门人员深入到镇雄、威信等矿地纠纷较为突出的两县实地专题调研,走访了部分乡镇、村组,分别召开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干部、职能站所负责人、村组干部座谈会,详细摸清涉矿纠纷的类型、成因。
一、 当前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煤矿矿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地质灾害纠纷。这类纠纷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矿区地表下陷、房屋开裂、山体滑坡、林地受损等现象,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存安全。
2.水资源纠纷。因矿山开采导致水源下陷或枯竭,矿区周边的水田变旱地面积日趋扩大,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灌溉和生活用水。
3.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普遍表现在煤矸石、粉煤灰乱堆乱放,得不到有效治理,对周边村寨的水源、田地、农作物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4.企业征地纠纷。煤矿矿区用地手续不规范、不健全,部分群众认为征地价格低,要求按现行政策补偿和安置。
5.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纠纷。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生产环境的特殊性,条件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加之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机率较高,极易引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6、矿界纠纷。其表现形式是越界开采或者越界争议,实质上就是矿企之间采矿权争议。
此外,还涉及到职业病索赔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职工权益问题。
(二)矿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1.纠纷高发多发。企业在加大开采力度的同时,因对采矿区内的地质、生态及环境等方面造成一定的破坏,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涉矿矛盾纠纷呈高发多发的趋势且十分尖锐。如:威信县40口矿井中,有25口矿井与矿区周边群众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纠纷,纠纷的发生率占现有矿井数的62.5%;镇雄县82口矿井中,一般涉煤矛盾纠纷681件,其中重大涉煤矛盾纠纷32件。
2.纠纷主体面大。资源整合势在必行,培育集约型重点煤炭企业已成为发展趋势,在资源优化整合过程中,利益格局调整触及地方政府、周边群众、煤矿企业、煤矿职工以及矿与矿之间的利益关系。仅威信县,目前40对矿井采矿区面积38平方公里,就涉及90个村民小组,纠纷涉及群众近3000人。
3.纠纷诉求复杂。在同一纠纷中,群众诉求多种多样,因地质灾害导致房屋裂变、水源流失、环境污染、征用土地以及其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叠加,错综复杂。
4.纠纷对抗性强。因房屋受损、水源枯竭、环境污染、劳务纠纷、工伤补偿等问题,群众经常找煤矿企业要求赔偿,若处理不当或达不到诉求,便采取阻工等过激行为,导致矿群关系恶化,矛盾升级,甚至发生群殴事件,引发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形成严重的治安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5.纠纷处理难度大。群众受损害的后果往往是一个长时期、逐步显现的过程,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害后果的煤矿可能早就已经被重组,或者破产,或与非法采掘相交织,因此难以追查到承担责任的主体。相关的因果关系也比较难以证明。如:煤矿的开采是在地面以下几百米的深处,相关的地下径流的改变、地面农作物或果树的歉收究竟是否是因为开采活动引发,难以证明。此外,矿方和群众对中介机构鉴定的地灾评估报告这一解决纠纷的核心要件认识不统一,存在:有利于我,则用之;无利于我,则否之。
二、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成因分析
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成因较为复杂,但导致矿地矛盾的客观原因在于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煤矿企业方面:存在“重经济利益、轻环境保护,重自身权益、轻社会责任”的现象。我市大部分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受能力不高,而绝大多数矿群纠纷都是因煤矿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违规开采,向大自然攫取过度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山体开裂、滑坡,村民房屋受损、水源枯竭等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实。事后,有的煤矿企业漠视矿区群众利益,不能正视自身责任,对事关群众利益的敏感问题和合理要求采取“冷、硬、横、推”的态度,引起群众不满;有的煤矿企业不履行对矿区应有的社会责任,未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处理好矿区群众就业、用煤、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从而引发矿群纠纷;也有少数煤矿企业效益不好,连自身发展的资金都紧张,更别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地方政府方面:存在“重经济指标、轻环境监管,重资源开发、轻机制建设”的现象。一些地方片面强调高指标、高速度,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够,在安全、环保、地质灾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投入不足;少数职能部门在矿山企业的立项规划、依法监督、行政裁定和综合治理上不够到位,重资源税费收取轻环境保护治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处理矿群纠纷上,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机制建设上考虑得少,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根治的基本办法;一些基层干部不愿直面矛盾,能拖就拖,能避就避,导致矛盾升级,暴露出基层基础薄弱,社会管理软弱,已难以适应发展形势的新需要。
(三)矿区群众方面:存在“重诉求解决、轻合法维权,重上访非访、轻自身义务”的现象。矿区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后,不按正常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而是采取聚众阻扰企业生产、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来为维权。同时,煤炭企业往往地处边远山区,相对欠发达,极少数群众见煤矿企业收获高利润而心里失衡,对煤矿企业产生过高期望,希望煤矿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否则便无中生有寻找机会制造纠纷,干扰生产;也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挑起事端,怂恿、胁迫群众 阻工闹事、非访等。
三、对构建和谐矿区的意见建议
构建和谐矿区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同时,要做到科学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兼顾好地方、企业、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建立健全矿地互动双赢平台和机制,多管齐下,从而实现“开发一方资源,保护一方环境,促进一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构建一方和谐”。
(一)搭建完善“一个”平台,从组织体系上畅通化解矿地纠纷的渠道。
矿群纠纷原因复杂,种类繁多,涉及地质灾害矛盾、利益分配矛盾、环境污染矛盾、征地补偿矛盾和公共安全矛盾等,利益主体多元,矛盾一旦发生对抗性强,牵涉范围广。针对当前矿地纠纷高发的态势,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整合部门力量,实施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组建专门的矿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的组织机构,搭建化解矿地纠纷的平台,敞开群众反映诉求这道“大门”,制定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企业、群众、政府三方定期会商协调沟通制度,完善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矿区群众反映诉求,及时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使矿区群众享有充分的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平台和渠道,维护好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煤矿企业正常生产。
(二)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从协调发展层面上预防和减少矿群纠纷。
1.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关系。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是煤矿资源开发中所面临的一对突出矛盾,也是当前首先应当解决好的问题。就我市来说,大部分矿区的地质滑坡以及山体开裂、水源枯竭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煤矿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加之矿区地质环境本身十分脆弱,而又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成为引发矿群矛盾的“导火线”。对此,必须注意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二者并重,科学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坚决防止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资源开发,切实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
2.正确处理煤矿企业与矿区群众的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稳定的环境。当前,我市矿区周边农村的经济发展普遍比较滞后,当地群众生活较困难,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煤矿企业在获得发展、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多筹划开展企农合作的双赢项目,探索推行企业与周边群众“互助共建”模式,建立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更加积极引领当地农民致富,帮助农村修路、架桥、引水、助学,支持新农村建设,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当地群众,从而形成“企业关注群众冷暖,群众拥护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3.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我市而言,多数矿区地势偏僻,经济欠发达,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还明显不足,社会发展比较滞后。必须坚持“以工富农、以工扶农”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人民的期待,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矿区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在工业、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扶持矿区农村发展。特别是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民生工程作为投资重点,加快教育、文化、卫生、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事业,围绕民生发展经济,在发展经济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共享更多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同步发展,共同繁荣。
(三)建立健全“四项”机制,从机制制度层面上预防和妥善化解矿群纠纷。
1、建立健全煤矿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机制。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面积较大、搬迁涉及农民人数较多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问题的煤矿矿建设项目,国土、安监、发改、经贸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争议较大的拟建矿山项目,要组织矿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利益。
2.建立健全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的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这些规定,使矿区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实现有了法律、政策的保障。当前,一些地方对企业实行环境恢复保证金和矿山恢复基金制度,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通过保证金制度刺激企业主动实现环境保护义务,如企业对开采的矿区不治理,则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叫其他的工程部门来实施复垦、治理、安置;如企业不交保证金,也不实施矿区的复垦工作,矿产主管部门可终止其开采,这些有益的做法值得借鉴。此外,对引发地质灾害且已经不能追溯企业责任的,当地政府要从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中给予倾斜;对治理难度大、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采取搬迁安置,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实现矿地和谐共赢。
3.建立健全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新机制。煤矿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和谐的矿群关系,而长远的和谐矿群关系有赖于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即属于全民所有,全社会成员包括矿区群众都有享受这个公共利益的平等权利,占有这个利益的具体群体应该是政府、企业和群众共同拥有。但在现有的矿产开发体制下,矿产的开采使利益的分配已失去了均衡,政府得到了税费收入,矿山企业得了采矿所创造利润价值,而群众的利益却没有得到直接体现。对此,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要切实兼顾群众的利益,探索建立矿区群众土地作价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建立矿业权人对矿区人民财产的 保险制度,推进矿区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矿区群众诸如就业、用煤等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4.建立健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主体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改变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要强化对煤矿企业有效监管,严格井上井下对照管理,把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设计、危害性评估、项目审批、生产过程等不同环节中,对存在危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要把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出现的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的行为以及对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严格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突出抓实“五项”重点,从社会管理层面预防和化解矿群纠纷。
1.突出抓实对地质灾害治理。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开展矿区新农村建设、推进现代新型农业转型,以及小城镇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在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时,将整修资金同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整合使用,合理搬迁沉陷区矿区群众,使矿区农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幅度改善,上升一个新台阶;在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时,辅以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整片整理,使矿区耕地不仅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而且符合新型农业耕种要求,成为高标准耕地;在整修采场环境、恢复植被时,同时开展村容村貌改造和“整脏治乱”,使矿区成为漂亮整洁的绿色矿山。
2.突出抓实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煤炭开采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关系矿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通过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改善了矿区群众的生存环境,促进了矿群矛盾的有效缓解。
3.突出抓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坚持和落实好矿群纠纷定期排查化解机制,落实好相关部门责任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矿区察民情、访民意,排查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各种因素,准确把握群众合理诉求。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回应群众期待,采取“一事一策”或“一矿一策”等方法,实行干部下访、领导包案制度,把矿群纠纷化解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避免矛盾激化。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打击。同时,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作用,使其成为沟通矿山企业与当地群众的桥梁。
调研研究报告范文4
一 农村修建房屋的几种合约形式
在农村,一般情况下,由于农民自己单独修建房屋(以下称建房者)自身缺乏建房技能、时间等因素,建房者往往会将自住建房交由一些在本地有影响的土“施工队”,来完成。这些土“施工队”成员一般由50到65岁左右的老年人组成,有相对固定的人员,但牵头人员不定,建房者先与其中较为熟悉的一人联系,谈妥后由一人或多人与建房者签订协议。土“施工队”成员农忙时节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节便组织起来承包农村房屋的修、建、拆工程。有此土“施工队”成员有自己的土设备,但施工设备一般不符合施工要求,施工队伍也未到工商管理进行登记,相比较专业建筑公司,这些土“施工队”算是“业余”的。
上述“施工队”与建房者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协商方式达成合约:一、建房者提供房屋设计图纸、建筑材料、建筑工具、支付报酬;施工者仅仅按照房屋所有人的设计意图提供劳动(即所谓的“清包”);二、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支付报酬,施工者需要提供劳动、施工工具(即所谓的“包工不包料”);三、建房者提供设计图纸、支付报酬,施工者除了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提供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即所谓的“包工包料”);四、建房者只支付报酬,施工者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材料,劳动、施工工具。在生活实际中,第二、三种合同方式在农村房屋建设实践中最为常见,如何认定上述合约的法律关系是妥善解决农村建房纠纷的前提条件。
从表面上看,上述农村房屋修建合同由于施工者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建房不属于《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规定的需要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建筑的调整范围,因此这些建筑施工行为是有效的。那么,上述农村房屋修建拆合同分别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实践调解处理中,三种法律关系值得分析: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根据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两层以上建房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对两层以下未作规定。因此,根据《建筑法》、《土地法》及建设部的规定,目前农村两层以下建筑活动应该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范围。虽然不是建筑合同调整的范围,但建房者与施工队伍和合同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调整范围。这里不妨就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要处理好此类矛盾纠纷,我们就不得不弄清楚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一者是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另一者则是通过提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雇佣合同是雇员对雇主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该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二)意志控制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尽量做到自己意识至上,要求雇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行事。而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以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定作人只会在意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而不会控制承揽人具体如何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工作过程的具有自主意志。
(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雇佣合同中,由于雇主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就必须严格控制雇员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那么在受雇佣人执行职务时发生了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雇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在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过程的具有自由意志,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有权利就有义务”),那么承揽人在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就应当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义务。
三、农村修建房中的法律关系
从以上分析两种合同的区别,我们不难看出,前面所列农村建房的四类情况,第一种合同方式属于雇佣关系,而第四种合同方式则属于承揽合同,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合同关系关系较为模糊,在调解实践中,较难 认定。
笔者认为:建房者与施工者的第二、三种合约方式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较为适宜,其法律依据:一、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加工承揽合同则需要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以交付符合定作人意图的工作成果为目的,上述两种合约方式,施工者在实践中都必须以交付符合建房者要求的房屋作为获取报酬的前提;二、雇佣合同一般会管理、监督雇用人的工作,施工者的工作细节都要受到建房者的意志的控制,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则对承揽人具体工作细节不施加干预,承揽人在工作中有自己自由的意志。由于在“建房”这项交易行为中,建房者和施工队两者之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在农村建房的以上两种合约中,建房者一般不会对施工的具体细节加以干预,只是监督房屋的质量和是否符合房屋的设计要求;三、雇佣合同的雇佣人由于在工作中受到雇主的意志的直接干预,其在听从雇主要求的工作中对第三人产生的伤害,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雇佣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承揽人在工作中具有自由的意志,能够自主的控制施工风险,在其对第三人发生伤害时就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在定作人的订作要求本身存在缺陷或干预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而在农村建房的实践中,上述两种合约中的建房者一般是不干预承建人的工作,承建人具有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的自由意识,也应当承担对第三人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上述合同关系定位为承揽合同,也能规范当下农村生活中这些土“施工队”行为。在暂时没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适用的情况下,督促它们严格参照《建筑法》、《土地法》等法律文件开展农村建房施工活动,预防和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调研研究报告范文5
一、当前征纳纠纷的主要特点
1、征纳纠纷数量越来越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纳税户稳步增长,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征纳纠纷的绝对量逐年递增。主要表现之一,当前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日益增多,并呈加速增长趋势。
2、执法纠纷比重有所下降。因各级税务机关执法质量的提高,目前,征税和处罚不再是征纳纠纷的重头戏。据走访调查,某市国税局2002~2006年发生的113起征纳纠纷中,因征税和处罚而起的占42%,因服务质量、办税效率及廉洁等其他问题而起的则占58%。
3、征纳纠纷多与个体私营企业有关。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在纳税管户中占绝对比重。据笔者统计,在征纳纠纷中,大多数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是个人和私营企业(个体、合伙)提起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4、引起征纳纠纷的多为县级以下执法单位。由于县级以下执法单位处于税收执法一线,直接面向广大纳税人,因此县级局、稽查局自然成了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主要单位,而管理分局、税务所自然成了征纳纠纷的源头。
二、征纳纠纷的起因
1、税收立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部分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改革在不断深化,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存在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收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当的问题;三是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税务、律师等大量介入,纳税人开始质疑上述税收立法上的问题,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2、税收执法存在偏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2005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持率是27.8%,2006年是24.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治税观念;二是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缺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增多是可以想见的;三是税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认识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四是执法监督不力上的原因。执法监督不力易导致执法偏差,除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外,还很容易导致征纳矛盾的激化。
3、纳税人维权意识渐强。主要表现在: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主要缘于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处理征纳纠纷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依“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的征纳纠纷应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决不能以情代法、以理代法和以罚代法。
(二)从“快”落实。如果征纳纠纷不能尽快地得到解决,时间拖的越长,纳税人抱怨就越大,矛盾会随之加深,并可能复杂化。从征纳纠纷产生时起,要快分析,快处理,快落实,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机关的快节奏、高效率的优良作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的不满。
(三)合“理”调解。适用于调解的征纳纠纷,可以从和谐相处的角度考虑,在合法的前提下,各方积极配合,按照双方的利益和意原,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当然,协商调解应在事实清楚,合法性、适当性审查,“适度”为基调的框架下进行。
(四)据“实”答复。对待征纳纠纷,要提高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大小纠纷一视同仁,马虎应付不得。要及时分析矛盾纠纷和隐患,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处理,坚决不留任何“后遗症”。解释答复税收政策要准确、全面,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四、减少并妥善处理征纳纠纷的对策
(一)清理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立法。一方面,针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文种多,时间跨度长,联合发文多,且不少文件存在超越解释权限、违反上位法等现象,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确已过时或违法的文件,应宣布终止或废止,同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立法,尽可能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加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二)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应牢牢把握“依法治税”这一灵魂,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治税思路上,实现“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在治税方法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转变,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等制度,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通过执法权的规范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减少税务争议,从而达到降低征纳纠纷发生率的目的。
(三)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1、思想上要真正尊重纳税人。不可否认,纳税人是共和国的基石。必须转变传统观念,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关系由过去的不平等关系还原为彼此依存的平等关系,在此基础上将“向纳税人致敬”由口号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这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前提。
2、行动上要真正服务纳税人。
一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切实做好公开办税各项工作,接受纳税人监督,实行“阳光执法”,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公正、公平认真落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严厉查处偷、骗、抗税等行为,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是大力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政策解读,增进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理解,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取得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大力提供高效服务。一位纳税人曾真诚地说过,“我们到税务机关办事,不是来享受轻松的,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张笑脸,不代表我们需要的全部。我们更需要的是你们的工作流程更简捷一些,工作效率更高一些,执法更公正一些,网络速度更快一些,办税等待的时间更短一些,了解税收政策的渠道更加广泛一些。”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才是根本之举。要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切实增强纳税服务理念,拓深服务内涵,为纳税人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3、廉政上要真正取信纳税人。多层面、多角度、大范围弘扬廉洁办税,增强廉洁从税意识,引导干部把自己放在纳税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进行换位思考,处处为纳税人着想,做到不向纳税人“伸手”,不刁难纳税人,不以权压人,不以税谋私,树立廉洁作风,从而取信纳税人。
4、权益上要真正维护纳税人。鼓励成立纳税人组织,增强纳税人自律。大力开展纳税人权利宣传,让纳税人明白应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权意识,鼓励和支持维权活动。坚持依法治税,只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才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完善法律救济,畅通解纠渠道
1、加强听证工作。听证是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措施。纳税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解决税务纠纷、消除疑虑的最好办法就是听证。借助听证会可以进行有组织、有条理的交互式沟通,利用多人参与、政策法规资料齐全的优势,通过现场答疑、辩解,纠纷的“症结”也就随之而解。
2、完善复议制度。要适应税务行政实践的变化,尽快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解决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的证据制度、第三人独立申请行政复议权的确认、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制度等重大税务行政复议问题。加强各级税收法制部门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地市一级税收法制部门建设,一方面将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落实复议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要的财力。
3、做好行政应诉。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在税务机关收到法院发送的状副本后,应立即明确应诉人员。应诉人员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正确行使权利,为诉讼活动正确进行,维护税务机关的行政权而努力。应诉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为部门或个人利益作不负责任的证明。
调研研究报告范文6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就业岗位的相对不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对增多,制约了地区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就业工作的总体形势看,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尤为突出:城市中4050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就业技能单一,很难实现再就业;农村妇女受身体状况和家庭现有状况限制,农闲时外出务工增收很难实现。如何引导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实现增收致富创造条件,既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也是摆在妇联组织面前的历史性课题和现实问题。近年来,手工编织这一行业,以其适合女性特点,生产方式灵活,技术要求较低等特点,为广大城乡妇女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日前,为进一步加大手工编织工作力度,市妇联深入基层,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手工编织业情况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从业妇女文化素质偏低。目前,____市从事编织业的妇女共有5000余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占70%以上,城镇妇女占近30%,40岁以上的妇女占到了72%,广大从事编织业的妇女文化素质偏低,初中以下的妇女占94%,高中文化程度的妇女仅占6%。
二是从业妇女就业难度较大。从事编织业的妇女年纪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基本没有一技之长,与现在用人单位的需求相差甚远,因此,很难就业。同时,由于这些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或是经济来源少,因此,在创业时,往往受到缺乏资金。妇女还想做到赚钱照顾家两不误,编织业正适合她们的需求,广大妇女对编织业的参与热情极高。
三是编织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一直以来,____市的一些心灵手巧的妇女就会做钩编等来装扮自己和家人,发展至今已扩大到草编、苇编、刺绣、十字绣等二十几个种类。从事的妇女也遍布城乡,主要分为两大块,来料编织主要集中在农村,苇编、钩编、绣品等主要集中在城镇。目前,手工编织工作已成为备受妇女青睐的致富项目。
1、妇女出于自身爱好,自发组织的编织团体。家住兴隆台区油田退休职工张莹是满族精品刺绣传承人,8岁学习绣法绣技,多方位的各地向其他民族的绣种学习,吸取众家之长,形成自己的风格,所绣作品曾多次代表省、市参加国内外各种高级别的展会和研讨会。多幅精品获国内国际大奖,并被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个人收藏。____5年,张莹自创绣房一所,免费传授民族刺绣技艺,至今自传受培学员400多人,学员建培训地三处。大洼镇下岗女工李秋香带着妹妹和下岗在家的两个弟媳,千里迢迢到河北省白洋淀学习手工制作芦苇工艺画技术。她的芦苇画厂有员工30人,现已培训____余人,她生产的芦苇画远销全国各地,深受人们的喜爱。
2、县、区妇联牵头,组织没有就业的妇女进行来料加工。在双台子区这样的手工编织占大多数,多数社区以服务居民为出发点,与信誉较好的公司进行订单加工。区妇联依托化工社区的姐妹编织公司,组织社区内的4050下岗妇女、低保家庭、残疾人织帽子、手套、围巾,这种订单加工不受原料、技术、厂房等的限制,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可创收,非常适合年龄偏大、无技术特长的妇女。今年夏季就有300余人参加手工编织,加工产品达15000余件,人均月收入可达1000-1____元。盘山县的沙岭镇,是全县从事来料加工人数最多的镇,镇妇联主席吕桂华亲自带头,作为来料加工的经纪人,她到沈阳、鞍山等周边城市的进出口手工编制厂参观考察,与其签单,带领全镇妇女加工生产,产品可销售美国、日本、韩国等地,每年的圣诞节是她们最忙碌的季节,圣诞老人、圣诞树、洋娃娃等圣诞礼物订单供不应求。
3、由女企业家引进项目,建立规范的培训示范基地。近年来,由政府推介,妇联搭台,培养、树立了一批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女行业带头人。倪凤娟,是盘山县古城子镇拉拉村人。____2年创办华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产品礼品包装盒,主要销往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____4年本公司被定为下岗职工在就业培训基地。现在公司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0平方米在册工人____人,技术人员15名,工人工资在1000—____0元之间,现年产值达到300万元,在____1年8月完成了登记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在当年10月参加了广交会签订了50余万美元的订单。张晓春是兴隆台区下岗女工,____5年8月注册成立了“____晓春芦苇工艺品厂”,现有员工30人,作为全市普惠制培训基地,每年培训下岗妇女近百名,她创作的芦苇画自然精细、栩栩如生,深受国内外人士的好评,____5至____8年连续4年,她带着下岗姐妹一起制作的芦苇工艺画参加了省政府组织的“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果展览会”;____6年9月份又参加了在长春举办的“东北三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成果展览会”深受主办单位的好评;____5年,晓春苇艺工艺品画被____市旅游局确定为十大旅游商品。这些公司在带动本地手工编织业发展的同时,还带动了周边县区的手工制品生产,形成一条相对完善的产业链条。
一是形成规模的企业很少。我市编织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仍处于自由发展和妇联初级组织阶段。从事编织业的妇女仅1万余人,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很难形成自己的产业特点和规模,形不成行业整体优势,导致市场竞争力不强,产品与市场对接不上。拿不到第一手定单,只能到处寻找一些二手、三手加工定单,赚取低廉的加工费,制约了手工制品产业的发展。
二是专业队伍欠缺。从目前看
,我市编织业管理粗放、松散,在从事编织业的妇女中,流动性大,有活时就临时组织人员队伍,没有活时各自分散,缺乏固定的从业人员和专门的销售人员。三是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从事编织业的妇女大多文化素质偏低,从事编织业仅是为了增加收入,限制了编织业规模化发展。另外,培训局限于小范围,低档次,辐射面小,而且只是通公路运输方便的村屯,产业的网络没有真正构建,这给编织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对手工编织业的宣传力度,举办各类展销会、拍摄专题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提高手工编织产品的知名度,增强社会对产品价值的认同感,从而提高产品的经济效益,增强从事手工编织业人员的信心,推动产业的发展。同时,吸纳更多的妇女从事手工编织业中,使它真正成为广大妇女创业就业的摇篮、发挥才智的舞台、创造财富的阵地。
二是建立统一的合作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发现并大力宣传表彰手工编织业先进典型,鼓励更多的妇女能人从事加工业、成为优秀的手工编织经纪人,带动当地手工编织业的发展壮大。积极成立协会,将零散的妇女编织点进行网络化整合,创出品牌,推动手工业向市场化、规模化迈进。实现大企业、小企业、个体作坊联动发展,形成当地特色品牌和规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