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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315-02
1 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 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 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 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 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 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 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4.3 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 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2
1.加剧了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有赖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发达国家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在电子商务竞争中占据了先机。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进程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此外全球电子商务统一的框架、协议或标准已由发达国家制定,他们在新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抢占了制高点,很容易利用电子商务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加剧了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2.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安全隐患
(1)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手段和活动,目前还没有成熟完善的法律和规范,导致在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这让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子。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包括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资金、流通、物流等相关问题。
(2)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的商务活动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买卖双方的信誉程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电子付款、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相关标准的缺失,使电子商务在交易中还存在着被欺骗和被网络盗取等问题。
3.造成国际贸易中税款流失
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企业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由于贸易双方的经营地点、国籍、收入来源地和课税对象不易确定,增大了税务机关获取税收证据的难度,也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易造成国际间的税收冲突,国际避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征管手段的改进明显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税款的流失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尽管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但真正解决贸易电子化产生的税款流失问题却非常困难。它不仅有赖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无缝衔接,还要加强国际间税收立法、征管和稽查等方面的合作,难度可想而知。
4.对策
(1)完善立法,健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订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交流,接轨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国内外相关违法案例的研究,在发展中完善,在实践中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标准。重拳打击国内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内良好的电子贸易秩序。
(2)加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国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明显不足,网络带宽和速度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因而完备的网络基础设施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上网费用高、网速慢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滞后等问题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加强我国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尤为重要。
(3)加强相关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是一种集商务管理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模式,因而需要培养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知现代商务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应该加强电子商务教育资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高校应该与企业联合,培养企业急需的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懂运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现有员工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技能的培训,以便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国际贸易发展。
二、结束语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3
1.1提高了国际贸易交易各环节的效率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交易为主的全新贸易运作方式。它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整合为一体,突破了空间距离,缩短了信息交流的时间,有效解除了交易的时空限制,使生产和交易更为便捷,同时降低了物流、信息及资金的运行成本,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一次彻底的变革。传统国际贸易中的经销、和寄售业务大大减少,中间商成本大幅降低,直接贸易成为重要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多种优势为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创造了机会。同时,使用电子商务可以更有效地服务客户,增加了新的贸易机会,使国际贸易收益有所增加。电子商务推动了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变革。国际贸易的“无纸化”发展,使生产者、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效率大幅提高。同时,促使政府改变对国际贸易的监管方式。在进出口通关、出口退税、外汇核销、申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和进出口海关统计等方面实现了电子化,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政府监管部门“贸自通”平台的开通,将税务、外汇、海关、商检和银行等部门与外贸公司联系起来,实现了对国际贸易的动态监管。
1.2促进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变化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大量电子虚拟企业不断涌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可以将单个外贸公司联合形成合作体———电子虚拟公司,它们分工细化、优势互补、利益资源共享,可以完成单个外贸公司无法实现的综合功能。这种虚拟经营的方式揭开了新形势下公司运营方式变革的序幕。这些公司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来寻找资源和合作对象,使得这些公司能更加适应多变的竞争环境以及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电子商务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降低了从事国际贸易的门槛,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使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主体,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体制下,受进出口经营权限制,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成为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只能位居其后的状况,众多中小型民营外贸公司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促使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发展。传统国际贸易体制下贸易中介机构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使中介型外贸公司大量减少。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接触,对中介型外贸公司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冲击,而新型中间商“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涌现,为国际电子商务的普及创造了条件。
1.3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电子商务的推动下,国际分工全球化、虚拟化程度不断提高,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从物质资源转向信息资源,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改进。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新变化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货物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品由工业制成品转向信息产品;服务贸易不断发展,尤其是包括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国际信息服务贸易迅猛发展;国际技术贸易向知识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获得了长足发展,成为各国引进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总之,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2.1加剧了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有赖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发达国家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在电子商务竞争中占据了先机。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进程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此外全球电子商务统一的框架、协议或标准已由发达国家制定,他们在新的国际贸易竞争中抢占了制高点,很容易利用电子商务构筑新的贸易壁垒,加剧了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2.2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安全隐患
(1)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手段和活动,目前还没有成熟完善的法律和规范,导致在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这让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很多的法律空子。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包括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资金、流通、物流等相关问题。
(2)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的商务活动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买卖双方的信誉程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电子付款、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等相关标准的缺失,使电子商务在交易中还存在着被欺骗和被网络盗取等问题。
2.3造成国际贸易中税款流失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企业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由于贸易双方的经营地点、国籍、收入来源地和课税对象不易确定,增大了税务机关获取税收证据的难度,也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易造成国际间的税收冲突,国际避税、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征管手段的改进明显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税款的流失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尽管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但真正解决贸易电子化产生的税款流失问题却非常困难。它不仅有赖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海关、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无缝衔接,还要加强国际间税收立法、征管和稽查等方面的合作,难度可想而知。
2.4对策
(1)完善立法,健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的订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积极参与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交流,接轨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国内外相关违法案例的研究,在发展中完善,在实践中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标准。重拳打击国内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内良好的电子贸易秩序。
(2)加强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国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明显不足,网络带宽和速度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因而完备的网络基础设施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上网费用高、网速慢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滞后等问题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加强我国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尤为重要。
(3)加强相关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是一种集商务管理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模式,因而需要培养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熟知现代商务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应该加强电子商务教育资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高校应该与企业联合,培养企业急需的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懂运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现有员工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技能的培训,以便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国际贸易发展。
3结束语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4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因此,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3.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传统贸易中,要约(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问题。首先,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网络中要约的传递和接受几乎是同时发生的,目前还没有一种传递方式,能让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发盘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传统贸易中,要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中,要约人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来撤销,不能使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接受住处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网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与传统贸易是一样的,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接受被要约人接收电脑接收时,构成要约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传统贸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而在网上贸易中,由于电子计算机发出的接受在瞬间就送达对方,在过程中没有停留时间,接受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销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相对于传统的合同,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其次,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齐全、措辞严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就需要国家贸易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3.1.4电子合同证据的保全问题
电子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就在于销毁、更改或补充非常方便,一旦电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坏,很难复原,即使发现留有拷贝,也很难判定拷贝的内容是否也被 篡改过,以此类推,原件的内容也就无从知晓。纸质书面文件则不然,如果当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实性很容易被论证。即便纸质文件的原件丢失,法院对书面复印件真实性的确认要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确认容易得多。因此,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对电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国家仍然怀疑由于这些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出现失灵,可能会使电子合同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为证据更加难上加难。因此,电子证据的确定就需要由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来规定。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传统合同中签名或盖章的行为有两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各国法律主要是把签名作为一种认证的手段。而书面形式是签名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签名的实现是以书面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和通讯均在网上进行,参与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至终不见面,无法当面进行身份识别,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来传递亲笔签名,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网上交易,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同的问题。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这种电子签名是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它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对每一方来讲,具体采取什么符号或代码,将根据现有的技术、相关经验、可应用标准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来做出决定。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可以不时地改变,以保护其机密的特征。因此,电子签名的产生和广泛运用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两个新的课题,即电子签名是怎样认定和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的问题。
数据电讯的商业化应用,除了需要电子签名作为认证手段之外,在因特网等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认证中心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它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减少密钥丢失、被盗、被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谁来管理认证机构,由谁来充当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体有那些权利,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国际贸易应用,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特权凭证是海运提单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传统的纸张型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电子提单与传统的纸面提单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它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出来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 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在流转上,电子提单快捷便利,顺应着国际贸易的时代要求,成了传统提单的当然替代物。但是电子提单不可能背书签名来进行转让。如何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一个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法律解释的问题。票据法中票据的转让和承兑以及信用证转让也存在着相似问题。
3.4电子支付问题
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也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任何一笔成功的商务都要归结到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上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最终发展不是很快,其瓶颈之一就是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了各种支付工具(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的发行应用标准和条件、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执行、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电子支付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和认证中心等,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电子身份认证关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确,必会阻碍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
3.5税收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3.5.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
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3.5.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5.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5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33-02
1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独资化的现状
1.1 独资化概念的界定
一般说来,外商独资化主要是指外商通过增资扩股达到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完全收购合资企业使之成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的过程。在本文中,独资化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新建的独资公司或完全收购从而获得子公司,另外也包括通过增资扩股来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能最终实现独资,使之成为子公司。
1.2 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独资化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进入我国的外资的模式已悄然发生变化,逐渐从开始的合资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以独资为主,外商独资化趋势很明显(见下表中的数据)。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独资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外资已在很多行业占据了主要份额,甚至成为该行业的垄断者。
2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的消极影响分析
2.1 造成了我国市场垄断加剧,一部分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
外商独资企业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在一些行业,跨国公司竞争实力强大,使得相当的内资企业无法立足,外资企业逐渐谋求做该行业的老大。我国内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发紧张。更让人担忧的是,部分行业中外资企业的主体地位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经济安全。
在此以物流业为例:我国于2009年将物流产业定为十大产业之一。物流业被认为是服务贸易的有机构成,表现在连接国内市场、实现资源全球化配置,具有独有的主渠道功能。让人担忧的是,目前在我国物流业的三个领域中,外商直接投资占据了难以在短期内打破的垄断地位。这三个领域分别是,国际快递,航运物流,进入中国的国外制造企业、餐饮企业带来的物流业务。在国际快递领域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垄断现象。我们熟知的国际四大快递巨头FedEx、UPS、 DHL、TNT已经把中国国际快递市场80%的份额控制。可以想象,如果中国的物流业被外资企业垄断,将不利于我国维护供应链安全,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
2.2 对国内品牌的侵蚀
在华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品牌策略。其中,品牌阻击是在华跨国公司常用的策略,主要表现在华跨国公司在合资或者购并过程实行对国内企业品牌的“冷冻”或 “侵蚀”。最初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时偏好合资进入中国市场,但是一旦在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后,逐渐“冷冻”起中方品牌来或者干脆将中方品牌用于生产的低中档产品,让自有品牌用于高端产品,然后充分利用中方的销售网络,轻而易举将其品牌产品打入中国市场,这样中方竞争对手被逐步挤出,原有市场被外方品牌占领。众多国内知名品牌以此被侵蚀,甚至消失。如在碳酸饮料市场,广州“亚洲”上海“正广和”、北京“北冰洋”、沈阳“A王寿”、重庆“天府可乐”、青岛“嵘山”、天津“津美乐”等名牌,在“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与这些品牌合资购并中,先后把7家公司的品牌上从市场上消除,把自己的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0%以上。
2.3 操纵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
在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中,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彼此之间进行内部贸易时所采用的一种价格,这便是跨国公司的“转移价格”,又称为内部调拨价格或者转让价格,由跨国公司内部特定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和整体利润最大化原则来确定这种价格,标准是“市场内部化”。“高进低出”即高价进口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的价格而压低其制成品的价格即是其通常的做法,如此可以造成表面上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从而相应减少纳税,后果便是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以独资形式时,对在华子公司近乎完全的控制权由母公司取得,这样有利于母公司对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的控制,由于中国政府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对称,跨国公司可以借助转移定价机制实现规避课税。
2.4 弱化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作用
一般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技术外溢作用大于比外商独资企业,毕竟在合资企业中,外商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机会被中方的员工接触和学习到。但是在独资企业中,这种学习途径则不顺畅,技术外溢效应在独资企业中被隔断,先进技术不易被获得,而跨国公司也可以藉此进一步增强了在中国的垄断力量。在人才流动方面,独资企业往往会利用其优越的工作条件从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比较容易引进中国的高技术人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我国企业新技术免费向跨国公司扩散的“逆向技术扩散”问题。
2.5 导致我国人才的流失
与中国内资企业相比,在华跨国公司的优势是很明显的,规范的管理制度、良好的激励机制以及完善的培训体系、优厚的福利待遇,成为其重要砝码。这些很容易造成国内优秀人才流向跨国公司,使得国内的研究积累可能被带入外国公司,显然这十分不利于我国技术创新。可以说,市场竞争中对人力资源的争夺应该说是最激烈也是最致命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优厚的福利待遇、灵活的用人机制吸引了大量的国内人才,而这些人才往往是是中国最优秀的群体。
3 应对在华跨国公司独资化应采取的对策
3.1 政府层面的对策
3.1.1 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完善法制环境
随着外商独资化的步伐加快,同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也在不断加强。创造国内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变得尤为重要了,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规范竞争环境。
首先,要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 月1日起施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被视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最有力武器。在我国,此法可以规范竞争环境,比较有效地保护中国消费者和内资企业的利益。不过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法》细节部分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完整的反垄断规则,包括在具体实践中的反垄断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指南等,这样从根本上缓解一些执法困境。同时,有必要培养反垄断观念,加快执行能力建设的步伐。其次,构建具有现实可操作的反垄断监测体系,也是政府目前的必要选择。
3.1.2 加强税收监管
为了反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则要进一步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设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要设置专门机构执行转让定价税制,并且将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制定好。同步进行税务调查与账务调整,对合资企业的中方利益要切实保护。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涉外企业的账务审计制度要严格实行,这样可以在审计阶段调整部分转移定价。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汇集体系则也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任务,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当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防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措施也应该尽早实施。首先税收征管体系要符合电子商务的要求,要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网上监控与稽查尽早实现。其次,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敦促纳税人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第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也要从支付体系入手,杜绝税源流失。
3.2 企业对策
3.2.1 加大自主研发,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了在跨国公司的挑战中,在市场上能占有一席之地,国内企业必须加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培育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可以说企业打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则要进行技术创新,强化企业研发竞争力,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要不断探索。以海尔集团为例,海尔之所以让世人瞩目因为其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而且拥有走出去创世界名牌的远见和拼搏,究其原因,海尔一直在建立完善超前性、整体性和国际性的技术创新体系。每天1.75个新产品,每天2.8个专利会在海尔产生,海尔因此也是中国家电企业在专利方面和新产品开发方面的领头羊。
3.2.2 增强品牌保护意识
如前所述,中方在参与建立合资企业过程中,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现在大家都认识到品牌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方在合资合作中要充分认识到品牌资产的价值,重视品牌资产积累,保护好自由品牌,尤其对那些多年培育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品牌,要防止外方挤占我国国内的知名品牌。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在影响力方面外方的影响力一般远大于中方原有的品牌;另一方面,如果外方挤占了中方的知名品牌,导致市场份额低,那么会减少中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资源优势,从而降低在企业的经营中的发言权,一旦外方独资经营,中方就失去了再和外方竞争的优势。对此,跨国公司的品牌意识和品牌策略就是我们学习的对象,学习他们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
在合资中品牌的资产价值要正确认识和评估;对国内品牌应分行业采取不同的策略;在跨国公司并购中应合理估价国有企业的品牌,有责任杜绝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3.2.3 组建企业战略联盟,整合产业链
当前跨国公司不再满足于单个项目的投资,其目的是带动整个产业链投资,达到群体竞争的目的。跨国公司在华组建独资企业,也是跨国公司以中国为基点的新一轮国际战略调整和业务重组的体现。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的竞争,即使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中国的大企业间也应该重视相互间的分工、合作,例如建立技术研发战略联盟,降低技术开发的风险与成本;通过实行协作、联盟、收购和兼并等方式,组建内资企业战略联盟;整合产业链中的企业,对产业链延长,这样可以扩大产业聚集效应。家乐福被香港两家华资超市联手挤走就是经典案例。建立国内企业联盟,加强国内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是提高国内企业整体竞争力,应对国外跨国公司竞争的重要途径。
3.2.4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激励一直是所有企业面对的重要问题,跨国公司在这方面做法更为先进和规范。我国的优秀人才正被跨国公司加速吸收。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国内一些著名企业的激励机制也很不错。一些国内人员在跨国公司学习和积累经验后,也选择自己创业或回到内资企业工作。不过这更好的说明了内资企业必须建立更加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的紧迫性了。人才激励机制的建立要注意三点:首先要扩大人才范围考虑,高层人才要激励,也要注重普通员工的激励;第二,人才潜能的培养优于单独的学习技术、技能等简单知识。要制定具体的方法方式,使员工有奖可兑,激发其潜能。
参考文献
[1]吴静芳.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倾向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8,(4).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案例范文6
关键词:微商;行业规范;宏观环境;PEST分析;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一、研究目的及背景
从2013年的微商初兴起到2015年的大规模爆发,微商势头迅猛,似乎要与传统零售和电商三足鼎立的态势。思埠、俏十岁等微商成功案例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涌向微商,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各种对其的质疑也随之而来:媒体不断爆出微商卖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微商频繁刷屏引反感。而自2016年3月1日起微信提现开始进入收费时代,这也给微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意见中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及要求,而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形式,并且有与传统零售和电子商务三足鼎立的态势,必然要受到各方关注,特别是其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因此,对微商的发展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微商发展现状
(一)市场不断扩大,众多知名品牌加入,竞争加剧
2015年众多包括韩后、健康元(太太口服液)、苏宁等传统企业开始大规模进入微商营销模式,通过自建微店体系或者入住移动社交平台来实现全民分销,将员工或者消费者转化为品牌产品的分销者。根据《中国微商行业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显示,截止2015年一季度,中国微商行业从业人员人数已达到1007万人,市场规模达960亿元。而随着微商市场的不断扩大,更多品牌的进入,这一数字也将继续增加。
(二)专业微商平台增加,平台多样化,加速竞争
2014年10月,京东旗下C2C平台拍拍网推出基于移动客户端的App拍拍微店(拍拍小店),面向拍拍网所有企业和个人,用户可通过QQ、微信登录,并通过微信支付,购物流程与淘宝类似,同时可利用店铺位置,支持周边O2O场景;2015年微盟萌店上线,同年融资1.5亿,开始大规模发掘用户,打出“下载并邀请合伙人可领十元红包”的广告,引入基于合伙人机制发分佣奖励机制,开店0门槛、0手续费、0广告费,从其宣传和产品设计结构表现出重塑微商平台野心......
不同于传统微商在朋友圈里的疯狂刷屏式营销,专业化的移动平台为微商提供更加专业的营销服务,避免过度刷屏带来的反感,为微商提供一件服务,有效的解决了微商的货物积压问题,同时在货源、信用体系以及消费者保障方面提供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与品牌商、个人商家形成高粘性,在短时间内积累用户规模①。
三、微商自身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门槛过低,品牌混杂,质量良莠不齐
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在众多品牌涌入微商的同时,一些三无产品也混入其中,加入微商的行列。这些伪劣产品利用进入低门槛、微商渠道不透明,以及微商市场监管的缺失,生产、销售品质差、价格低的产品②,这些产品流入微商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体验,同时污染整个微商市场,透支消费者对微商市场的信任,成为阻碍微商发展的巨大阻力。
(二)营销方式粗糙,暴力刷屏
微商最传统的营销方式就是在朋友圈里疯狂刷屏发广告,正是由于这种营销手法,使得现在的朋友圈里充斥着商业气息,朋友圈不再是朋友之间分享的地方,而成为了部分人的生意场,大家也从一开始的新奇变为现在的厌恶。
过度的刷屏,长久以往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反感,不少身边的朋友都表示要屏蔽作微商的朋友,造成这样的结果想必是微商不想看到的,原本是微商特有的宣传方式,既低成本又能迅速在朋友中提升认知度,却不想引起众多人的反感。
(三)渠道过长,体系混乱,陷入传销化
除了极个别单打独斗的个体经营者外,绝大多数的微商采用的是分销制③。这样层层下去,即使一件产品都没有卖给消费者,单是商体验的产品,就可以使产品操盘手狠赚一笔。而这种分销模式其实就已经很接近传销的界限了,这也是为什么微商总是有着与“传销”有关的争议。
这种分销制,不仅趋于传销化,从总到最末端的,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上级会要求下级囤货,而不同于传统实体市场需要长渠道用来覆盖广阔的销售地区,微商销售中地域特点不明显,过长的渠道带来的是上游的压货和无止尽的发展下级④。
(四)商品同质化严重,内部竞争激烈
同质产品过多,势必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恶化,而压货也几乎成为微商经营者的常态。众多上市的面膜,基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势必会压缩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空间,这样生产出的面膜没有质量保证。同时,部分微商生产者为了打开市场,在初期获得明显效果和受到市场青睐,在面膜的化学添加剂上动手脚,使用者的效果有很大差异,尔后副作用爆发的风险也大大增加⑤。
(五)宣传造假,熟人经济,透支朋友圈信用
由于微商平台的特殊性,人们无法通过留言获知产品效果,而基本只能从卖家的有关购买者与其聊天记录以及购买记录来获取信息。但这种方式却不太具备可参考性。高额的成交额,火爆的销售记录等很有可能是通过网络上的“造假神器”生成的,安装后,从交易对话到支付记录,从产品效果展示到检验报告,所有信息都能造假。这种造假行为,就是在透支朋友对其的信任,同时也在破坏微商行业的秩序,这样的经营行为不可能持久。
四、外界制约因素
(一)政治环境(Politics)
1.税收征管缺失
根据2013年7月30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同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对于月交易额少的中小型微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中小型的微商经营者,相当于一个个个体经营商,需要对他们的收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⑥,而很明显绝大部分微商并没有这种意识,而随着小部分微商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月交易额已经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却没有意识到应该纳税,不自觉的产生了偷税漏税行为,也进一步的反映了微商经营者对于纳税意识的淡薄,以及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2.法律地位不明
从事商事交易应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登记规范,这既是商事交易中对外公信力的体现,也是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⑦。但对于微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循。微商按照一开始的形态,可以定义为商事个人,但随着微商的发展,一些微商开始向团队化倾斜,这部分团队化的微商,可以以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但对于商事个人,暂时还没有微商个人登记制。
(二)经济环境(Economy)
1.市场准入机制过低
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又没有配套的审查机制,各种产品鱼龙混杂,好的不好的都一拥而上,而消费者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就很有可能在消费的过程中遭受损失。又由于微商法律主体不明确,因此消费者即使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权的路上也十分艰难。
而随着微商产品屡屡被曝出质量问题,有关微商的准入机制被提升日程刻不容缓。
2.市场需求饱和
市场供给应与市场需求相对应。现在我国实体经济不景气,市场需求处于下降阶段,但不断涌入的微商经营者,使得微商市场供给不断扩大,产品同质化严重。就拿面膜来说,在高峰期,共有近上千家面膜品牌面世,到今年,已有近80%的面膜品牌消失。
过度的市场供给,使得微商行业竞争过于激烈,而众多品牌巨头的加入,似乎要有重新洗牌的架势。微商市场的不理性,以及市场需求的下降,成为微商行业目前面临的制约因素之一。
(三)社会环境(Society)
1.受众太窄
微商是基于社交朋友圈发展起来的,微商一开始走的就是“杀熟”路线。由于平台的特殊性,微商的直接客户群都是朋友圈的朋友们,利用彼此的信赖关系销售产品。但单纯的依靠社交网络进行销售是无法持久的,社交朋友圈太小,与传统电商庞大的顾客群比起来,还差得很远,而且在朋友圈兜售产品也是在消耗自己的人际关系。
2.负面新闻过多
由于进入门槛过低,各种三无产品涌入,用户体验差,而微商各种刷屏宣传引人反感,加上媒体的集中报道,人们对于微商的态度愈发不耐,人们对于微商的印象从一开始的新奇、小心尝试购买到后来的反感、怀疑、不相信,对于微商来说,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大多数人都认为微商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微商面临着如何自我调整去改变外界对于微商的看法的问题。
(四)技术环境(Technology)
1.网络支付安全隐患
商由于平台的特殊性,支付基本通过最直接的通过网上转账进行,对消费者来说,权益无法保障。
微商主要是缺乏像淘宝一样第三方介入的支付体系。第三方的支付体系,就相当于给买卖双方一个缓冲的空间,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体系保证自己不会钱货两空,同理对于卖家而言也是这样,同时支付环境也会相对安全。
2.平台受限
尽管现如今众多微商开店平台App上线,但微信依然是微商营业者们的主战场。但腾讯今年初宣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微信提现开始进入收费时代,对于微商经营者来说,算是不小的麻烦。微商月营业额少说也有上千,多了数十万也是可能的,那么提现收费就意味着微商的经营成本增加,而其他新兴的微店平台众多,店铺过于分散,不能集中在一个平台,而且平台接近淘宝的模式,微商特有的“熟人”生意也面临着改变。
五、可行性建议
(一)营销专业化,拒绝暴利刷屏
现在是自媒体的时代。利用公众号或其他自媒体账号推送消息,宣传产品,相比于在朋友圈叫卖,优点有两点,第一,受众增加,潜在客户群不再只是朋友圈中的好友,任何关注了公众号和自媒体的人都是潜在客户;第二,营销趋于理性化,拒绝过去暴利刷屏,系统规范的推送产品信息,理性宣传,重塑微商形象,提升路人好感度。
(二)建立CRM体系,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微商作为移动电商,与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微商没有客户管理系统,也没有购物评价体系,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产品的时候,缺乏客观的意见参考,在交易过程中客户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利用第三方社交平台来帮助微商建立CRM系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将客户纳入购物评价体系,为微商行业营造客观公众的经营环境,帮助消费者构建可靠的购物环境,利用信用评价制度,维护正常的商业环境。
(三)明确微商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法律规制,加强监管
微商法律地位不明确,会造成政府责任监管模糊、消费者维权难等后果,想要规范微商市场,首先就是要明确微商的经营主体资格,使得微商有法可循。其次就是要明确微商的监管主体,由什么部门对微商行业直接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后,制定相关法律,使得对微商的监管有法可依。
对于微商行业的监管,除了加大监察力度,大力打击三无产品外,可以联合微商平台,实行微商实名信息认证,将微商交易诚信纳入个人征信系统⑧,构成微商信用评价体系;在市场准入上,适当的提高门槛,对进入市场的微商进行资格审查,有效防止三无产品进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注释:
①微盟.中国微商行业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微盟研究院,2015。
②艾瑞咨询.微商行业分析报告,艾瑞研究,2015。
③汪志晓.浅谈移动互联时代的微商创业[J].电子制作,2015(04)。
④汪志晓.浅谈移动互联时代的微商创业[J].电子制作,2015(04)。
⑤姜玉龙,谭亦芳,曾妮,朱伟良.疯狂面膜背后的微商江湖[J].南方日报,2015,05。
⑥王思琦.论微商的税务监管[J].商场现代化,2015(14)。
⑦邱滨泽.浅析微商法律问题及制度规制[J].商场现代化,2015(14)。
⑧龚静.微商法律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5(24)。
参考文献:
[1]汪志晓.浅谈移动互联时代的微商创业[J].电子制作,2015(4).
[2]姜玉龙,谭亦芳,曾妮,朱伟良.疯狂面膜背后的微商江湖[N].南方日报,2015-05-14.
[3]许梦军,黄思慧,万奇缘.基于SWOT分析法分析我国微商的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5(14).
[4]王思琦.论微商的税务监管[J].商场现代化,2015(14).
[5]邱滨泽.浅析微商法律问题及制度规制[J].商场现代化,2015(14).
[6]王乐鹏,李春丽,王颖.微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广场,2015(6).
[7]龚静.微商法律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