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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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 个体经济;税收;征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断壮大,个体税收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个体经济户多面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这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纳税户数难控管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从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看,难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税制不完善。一是现行税制对其起征点的规定,使一些纳税观念不强的业户逃避税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现行税制规定有证经营和无证经营使用同样税率。许多个体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造成税款流失。三是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环节。

2、纳税定额难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一部分业户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大多存在帐外经营、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业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

3、申报纳税难规范

以征管质量要求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考核,在许多地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两率”达不到标准;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征管中最大的难点。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如果实行上门征收,必然要增加税务人员,提高税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

4、纳税情况难稽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存在的困难表现在: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许多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转移,使稽查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5、使用发票难管理

许多个体户经营状况不稳定,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未用的发票不清缴;有些为了逃税,违反规定购买假发票或使用异地发票;有的为拉客户,开具不真实发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有的找别人代开,有的挂靠企业开票;有的是替别人代开,从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据代替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完善税制是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有效方法

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问题,一是通过强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完善税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税收秩序。

1、取消“起征点”的规定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业户规定纳税起征点,将个体工商户硬性划分成应纳税与非纳税两大类,弊大利小应当取消。一是有利于促进个体经营户增强纳税意识;二是所有工商户都是纳税义务人,可为消除漏征漏管户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四是为个体工商户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加成征收

无证经营业户,大部分未能纳入税收管控体系,让其在税率上与有证经营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因此,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征收的办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业进行设计。这样,可以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控管创造条件。

3、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税务登记

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让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将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建议新规定让所有工商户,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印制普通税务登记证、季节性税务登记证、集市税务登记证,并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对无证户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促进这些业户领证经营,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4、修改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这对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在城市、县城、集镇等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比较适宜的。对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税款也较少,税务部门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税收成本较高;让纳税人到征收中心缴纳,误工又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做出比较灵活的决定,对这些地方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5、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建议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应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应当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违者按偷税论处;实际经营额不到预计额的20%,仍按定额计算纳税;实际经营额虽低于定额20%,但仍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可先按定额计算纳税,然后申请税务机关核减应纳税额。”这样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做出严格规定

为便于检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帐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应做出严格的规定:必须设置五簿一表,即进货登记簿、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业务往来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产量登记簿和月末存货盘点表,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不能认真提供这些资料或不如实登记这些资料的,应明确规定,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约束力。

7、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行为,堵塞发票使用上的漏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变动性大的特点,规定凡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担保人和领购发票没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在发票保管方面,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应交回税务机关集中保存,为事后查核提供保证。

8、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机制

个体工商户一般无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必须从税收立法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做出规定,各级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管辖单位,应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责任。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监督。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这些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初旺,沈玉平.税收征管执法风险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1.

[2] 石建.加强税收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9.

[3]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6.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2

一、《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注销登记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带来的利好显著

《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反应积极,万州区注销个体户共计3843户,注销率大幅度提高。究其原因,得益于在《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进行了“宽松处置”。《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确认即可。在网上流程上设有“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处境尴尬。

二、《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遭遇的尴尬

一是依据适用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注销登记时,根据《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之规定,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但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情况却没有此种“宽松处置”。其处置办法通常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个体工商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即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的处置办法只能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办理。

二是解释工作之尴尬。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过程中,若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当被告知需要到报社登报申明作废的,部分个体户表示不理解。部分经营者认为,个体注销都可以不登报,为何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反而需要登报申明。

三是空漏可乘之尴尬。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正副本均遗失、损毁的,需登报声明作废的,按照现在报社的市场价格,要花费400元左右。由于《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部分个体户原本是进行变更登记、换照或补照的,营业执照遗失、损毁需登报的,为了省去登报钱,就采取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在原经营场所上新办开业注册登记的方式进行,这极大的加大了个体经营者和登记人员的工作量。

三、《个体简易注销办法》实施后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情况下的处置建议

(一)按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程度分类处置。

一是对营业执照损毁不严重的能看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直接缴回营业执照,再办理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业务,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二是对营业执照遗失的、损毁严重到看不清经营者姓名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实行相对“宽松处置”。

一方面,引入承诺制。参照《个体简易注销办法》中个体注销登记的处置办法,在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对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实行相对“宽松处置”,无需登报申明作废,引入承诺制,在变更登记表、补照申请表、换照申请表中注明确认。

另一方面,进行登记系统设置。参照个体简易注销的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换照、补照的网页界面中增设“是否需登执照遗失公告”一栏,只需点击“是”或者“否”,系统会自动抓取,将“是”的个体执照公示到国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进行公示即可。

(二)个体户自主原则。为规避因营业执照遗失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被他人捡到用于贷款等。应当尊重经营者自主选择权,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登记、换照、补照中可以选择申请登报作废,也可选择在申请表上确认,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抓取,通过国家公众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方式公开。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3

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手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其作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指向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法律咨询费等:对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2、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其作用

市场管理费是对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的一种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城乡集市交易的个体工商户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在城乡集贸市场以外固定或流动经营而不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收取市场管理费。临时进人集贸市场的收取少量的“摊位费”。“摊位费”是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临时性贸易的经营者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根据规定,对临时进入集贸市场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外,市场管理部门还可凭其营业执照再收取少量“摊位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市场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开展宣传活动,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用的维护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等。其目的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保证城市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存在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我国现行的财政非税收入的一部分,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收入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

1、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国家收费政策不配套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之个体户,用之个体户;集贸市场管理费取之市场、用之市场。多年来市场管理由工商部门承担,管理费亦由工商部门独家收取。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工商部门对市场管理实行管建脱钩,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将市场日常管理划归商贸、城建、市容等部门管理,致使收费主体多元化。

2、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省以下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后,部分市场管理经费无着落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省国库,这样收取的“两费”根本无法再用于市场。“两费”收入上缴省财政后,其使用范只限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导致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个体工商户服务费用没有了来源。

3、收费主体多元化加重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建脱钩后,不再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租赁费由谁管市场谁收取。工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也不再减半计收,无形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负担。而且工商部门还另行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对此个体工商户反应强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但2001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时实际并没有降低,在一些地方反而提高了,致使市场管理收费混乱,个体工商户意见较大。

4、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办法也不尽科学

因为营业额中含有各种复杂因素,如同一市场营业地段、商品种类的不同,占有摊位形式不同(分买断经营、租赁经营、零散经营),营业收入相差很大。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个体工商户不愿如实申报营业额,多数个体户没有建立会计账项,只能概算。二是工商部门认为营业额无法核实,定额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5、有碍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缴纳管理费,唯有个体工商户要缴纳,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和公正。一方面,国家相继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都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条款规定,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另一方面。针对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仍在收取管理费,不仅增加了这个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还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的趋势,为两极分化推波助澜。特别是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很不合理,农民到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不管获利与否,都得交管理费,这种不公平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这主要归因于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创业艰难。

6、征收效率低、成本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恪守征收之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理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及时、积极按规定缴纳工商管理费,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征缴双方之间利益冲突,在征收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另外,对于抗拒、拖延、欠费的个人。法律缺乏制裁的有效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提高了行政征收成本。

三、停收“两费”的重要意义

停收“两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得力措施,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扶持弱势群体,减轻负担,促进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策环境,即有没有乱收费和有没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然后才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情况。

首先,“两费”负担沉重。据调查估算,目前全国工商部门每年从农产品批发市场收取的管理费高达六七十亿元。具体到每个市场,每年交纳的管理费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这些不合理收费,不仅加重了市场的额外负担,严重削弱了市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直接大幅度减少了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抬高了产品的流通费用。

其次,停征“两费”,能进一步消除其他形形的搭车收费载体,上个世纪80年代,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定位还限于‘补充’的认识阶段。今天,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停征“两费”,将进一步为个私经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有效实施。

2、转变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厘清工商管理关系

停征“两费”为工商部门职能转变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有助于工商部门由过去的以收代管转向监管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更好、有效、系统和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服务职能。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过去虽说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由于收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仍与工商部门办公经费挂钩,所以收费就成为了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执法监管上,从而转变过去以收代管的模式。当前,如何高效、务实地转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监管与服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ylyw0906”为你整理了这篇财政资金直达基层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中央“两直”政策出台后,特别是6月29日省厅“两直”政策部署会召开后,我区严格按照尹厅长重要讲话要求,第一时间成立了工作专班,把落实“两直”政策作为当前财政部门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在落实“两直”政策过程中,我区吃透精神内涵,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精心设计方案,聚焦资金筹集、资金分配和资金监管三个环节,加快政策落地,最大限度释放惠企利民红利。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聚焦资金筹集环节,应统尽统

我区握紧“资金池”方向盘,及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第一时间拟定“资金池”建立方案,通过压减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统筹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惠企利民,形成资金叠加放大效应,共筹集区级配套资金4亿元,惠企利民资金池规模达到了8.83亿元。

同时,聚焦组织培训环节,确保技能到岗。组织各业务科室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开展的视频培训,着重学习掌握“两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业务操作等。设置专人专岗,从总源头总分发岗到登记岗、国库与信息中心支付数据对接、再到业务单位的支付数据导入和绩效目标填报,指令逐级迅速传递;各个岗每天专人定时接收上级指标,做好资金分配、下达、登记、支付数据对接录入、绩效目标填报及自评等工作。

二、聚焦资金分配环节,应纳尽纳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梳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岗清单、外贸企业援助清单以及困难群众救助清单等“三张清单”,细化惠企利民资金分配方案,强化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筛选,精准确定扶持对象和补助项目,尽早发挥资金效益。

(一)“两直”资金分配情况

1.特殊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直达)

我区分配到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1115万元,全部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

2.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中央直达)

我区分配到中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23401万元,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19128万元;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4273万元。

19128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金额1黄岩文化馆迁建工程30002长潭库区二级保护区25个村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改造工程27003黄岩区佛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04黄岩区生活垃圾生态飞灰填埋场改造工程15005黄岩区四好农村路工程73286台州市东官河综合整治工程黄岩分摊2600

合计191283.其他资金(中央直达)

(1)中央下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5000万元,安排用于82省道复线马鞍山至后洋段工程。

(2)用于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普惠金融、扶贫、基本公共卫生、困难群众救助、职业技能提升、就业、安置、城乡医疗救助等项目经费共计16753.4万元。

4.省级惠企利民资金

省财政下达的惠企利民补助资金2009万元,全部安排用于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情况

1.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工作推进情况

根据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的部署,区财政局积极谋划,7月上旬拟定全区“两直资金”分配方案,7月16日搭建完成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资金池,具体资金方案已于7月17日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资金池共计11163.4万元,包含1115万元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4273万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2009万元惠省级企利民资金以及3766.4万元区级配套补助资金。此笔资金将覆盖全区8474家小微企业和10307家个体工商户。线上申报工作已于7月20日结束,7月22日已进入公示环节,7月30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2.国有房产减免情况

7月2日,区财政局召开全区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租金再核查再部署会议。会上讲解了房租减免政策口径及工作要求,各单位立即按要求重新核查房租减免情况,并重新报送了房租减免汇总表。7月6日起,区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相继对交旅集团、城投集团、区农业农村局等重点单位做了现场指导督察,帮助单位查漏补缺,确保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全区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减免租金工作基本完成,共计减免租金1951.14万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受惠137处,计530.07万元;个体工商户受惠1695处,计1421.07万元。

三、聚焦资金监管环节,应控尽控

研究落实“两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金直达流程,建立全覆盖、全链条、动态化的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推动社会监督,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5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6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

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1、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和结存发票,发票专用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因此,请您携带以上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根据您描述的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吗?若是的话: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非联合办证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用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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