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主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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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主体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1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死者原在上述学校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死者参加工作满5年,或不满5年因公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居住在市内、外城乡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执行,并随当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死者遗属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补助标准增加25%。

    增加的补助费,如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5年非因公死亡者,其遗属不实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核定办法

    (一)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其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深圳市职工按市统计信息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费支出标准执行,下同),全部作为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其遗属按困难补助费标准给予定期补助;高于400元的,其高出部分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因公死亡或牺牲的,以及遗属是独子女的,死者配偶工资收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困难补助费如数发给)。

    (二)核定死者配偶工资收入基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按国家、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计入工资收入基数。

    3、企业单位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岗位(职位)相对应工资标准的,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收入基数。

    4、离休、退休人员:以离退休费为基数(含离休、退休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相应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过去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如低于原核定的标准,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二)死者配偶是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遗属困难补助。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死者生前违反计划生育,其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工作人员因违法等个人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一般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或按社会救济对象处理。

    (五)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界限。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生活有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如单位合并或撤销,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划转上级主管部门发给。

    (七)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对其随带子女,如属原已核定的补助对象,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发给,直到失去补助条件时为止。

    (八)父母主要依靠死者生前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九)离休、退休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遗属由城镇迁往农村或由农村迁往城镇居住,生活困难补助费均按其原户口所在地核定的补助数额发给,不再改变。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权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生前属市直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属单位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2

一、观点综述及问题提出

审计主体是审计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必须首先加以明确和规范。狭义审计主体是指审计活动的执行者,即审计人(Auditor)。他与被审计人、审计授权人一起构成审计工作中的三方审计关系,审计人在此关系中的独立性正是审计灵魂的体现。依据传统审计理论,我国现存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学术界对环境审计主体争议不在于其构成内容,而主要集中在谁更应该发挥主导作用。目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环境审计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导。这是一种较传统的审计观点。肖文八指出环境审计的体系设置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为政府是 “环境产品”(属于一项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和管理者,当然有权委派政府审计机构对其审计;二是政府审计可借用国家力量,更具有权威性;三是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官厅审计”在我国传统审计业务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是路径依赖的必然选择。1998年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第一次将环境审计职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署专门设立环境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司。但应注意的是政府审计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行政关系隶属于政府,与国家环保机构的身份相同,与国有企业很难从产权主体的角度划清界线,政府审计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如审计标准等)、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审计结果的监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环境审计事项,很难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更难免不出现委托链条中的合谋,在现有制度条件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没有出台环境审计准则,相当于没有职业标准的状态下执业),易导致囚徒困境中双方的合作均衡。政府审计无法保证身份的独立,因而也就难以正本清源。另一方面从审计的权威性看,虽然政府审计是驾驭国家机器的力量来体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民间审计则用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征服客户,其权威性更具有亲和力。

观点二:环境审计应以内部审计为主导。罗恩・布莱克认为环境审计起源于内部审计,随着内部审计师慢慢地适应环境审计的需要,环境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的角色将合二为一。他只是出于避免人员重复设置得出的结论,并未作其他的详细解释。这种观点只是一家之言,很难适应中国的现状,自然不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内部审计一直是政府审计的附属物而存在,这一点已为理论界所共识,自然不可委以重任。审计法规定,审计署负责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是政府各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和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政府审计依法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还通过多种途径指导、监督管理内部审计的标准和质量。我国的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有天然的“血亲”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存在本质的区别,因而,这种观点难以适应我国的现状,内部审计不能成为环境审计的主导。

观点三:认为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主体,不分主次。原因在于,环境审计只是审计的一个内容或是一个分支,没有必要与一般审计相区别,而他们认为审计主体没有必要区分主次,三者共存即可。这种观点过于笼统,符合中庸的思想,但却与一般审计理论相悖,即使在传统审计学中三种审计在审计体系中的地位也被普遍描述为“国家审计是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更不应该忽略今天的环境审计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展开的,市场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竞争,有竞争就必然有主次。显然这种观点难以为众人接受。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不足,针对环境审计这一新生事物,依托现有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者共存的框架体系,应分清职责,发挥民间审计的主导作用。

二、民间审计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解释

按照“委托――理论”,确立民间审计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避免公有经济中政府多重角色进入市场导致的低效率。 市场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并且信息双方存在利益关系时,委托关系开始生成。然而,这种委托关系表现在公有产权制度与西方私有产权制度上是不同的。其特殊性被张维迎描述为:从最初始委托人(全民)到国家权力中心的自下而上的授权链,以及从权力中心到最终人(企业内部成员)的自上而下的授权链(张维迎,1995)。政府作为连接双重体系的“关键人”,它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人,又是最终人的委托人。在环境审计的关系链中,一方面,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全体代际人民,实际处于虚位状态,缺乏监督人的积极性,更不可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形成对人的威胁,使人的行为符合全体人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取得公众产权的权,在主管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构建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但是,委托人不具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也不能自由退出委托合约;人也并非是经理人市场的最优选择。在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链中,如果缺乏对监督者(国家)行为的有效监督,就不能排除监督者利用手中廉价投票权为自己谋利益,或者与人合谋共同截留或侵占本应属于国家剩余的可能性。监督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不仅会诱发人的寻租行为,而且,监督者也可能主动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Mcchesncy,1998)。我国现阶段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主要是由政府来完成的,而环境审计则是要对其执行结果进行验证和执行效率作以评价,为了避免公有经济委托链中的“合谋”,避免政府多角色进入市场导致的低效率,在环境审计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审计应尽量坚持回避的原则,仅仅履行“裁判员”的职责,而监督行为的执行者即“运动员”应是民间审计,发挥其独立第三方的监督立场。

运用“委托――理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外部性,需建立产权规范的市场化体系。 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经济特征是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必然导致与其相关联的环境审计问题的复杂性,与传统审计相比涉猎的范围更广,关联利益主体更复杂,产权关系更难以明晰。要真正发挥环境审计的功效,环境问题利益主体相互均衡,就必须设计一种产权关系清晰的制度安排,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从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转型阶段看,要深化市场化改革,政府应加强建立新的各种制度性的基础设施,最主要的是设立各种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和独立公正的执法体系,努力保持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政府审计应淡出市场,真正履行其全国审计最高的管理者和准则、法规制定者的职责,使其真正成为审计市场运行中的“裁判员”;发挥民间审计的主导作用,就是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业务,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审计市场化体系。

执业注册会计师(CPA)最有能力胜任新的审计业务。无论是从其专业能力,还是市场适应能力方面,民间审计更能适应环境审计的新要求,亦能担此重任,最具审计市场竞争力。我国现阶段开展的环境审计业务仅仅是有关环保资金筹集、运用过程的财务审计,依然停留在传统审计的角度,未进入实质性的更深层次的审计环节。随着环境审计业务的进一步拓展,需要大量的专业环境审计人员。1992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题为《环境审计和会计职业界的作用》的研究报告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未来的环境审计中应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CPA是一批经过最为严格、具有相当难度、组织严密的考试选的,并在执业过程中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后续教育)的专业人才。在组织形式上,CPA构成的会计事务所形式上多是合伙制,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事务所内部相互监督,降低审计风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机构,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不可能增加大量的审计人员来适应新业务的需要;内部审计受制于企业自身规模的限制,也不可无限扩大;只有民间审计才有能力吸收大量的从业人员。

三、开放型环境审计主体的新模式

随着我国规范的市场化体系的不断完善,适应环境审计向更深层次发展,必须重构我国环境审计主体的格局。建立以民间审计为主导,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环保专业人士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环境审计模式(见下图)。

(一)第一层委托关系。在环境审计委托关系中,全体代际人民作为最初委托人,由于其位虚置,政府成为实际的委托人(同时又是人),委托国家环保局、国家审计局等政府机构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政府的环境审计机关和环保局就成为这一链条中的人。同时,政府(包括代际人民)就成为审计第三关系人,即审计授权人,对被审计人要求经济责任,授权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审计并接受证实经济责任承担和履行情况报告的人。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3

关键词:后新公共管理;协同政府;政府绩效审计

一、后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协同治理综述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开展了对公共部门进行竞争、分权性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改革,但随着政府改革向深层推进,新公共管理运动改革也带来了民主价值的弱化、组织结构和公共服务的“碎片化”等问题。(曾维和,2009)这种分权和竞争的机制导致了公共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与协调,忽视了政府作为国家治理参与主体是一个整体,反而影响了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为此,西方理论和实务界针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日益凸现出的问题,探讨可能的改进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协同政府”(后称之为“整体政府”)思想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后新公共管理运动成为政府改革的趋势,并逐步推广。协同政府是通过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消除政策相互抵触的状况,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使某一政策领域的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众提供无缝隙的而非互相分离的服务(Pollitt,2003)。横向即促进中央各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团结协作,纵向即中央对更多的下属机构实施控制。“整体政府”强调在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采用交互的、协作的和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促使各种公共管理主体(政府、社会组织、私人组织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与各部门等)在共同的管理活动中协调一致,达到功能整合、消除排斥的政策情境,有效利用稀缺资源为公民提供无缝隙服务(TomChristensen,2006)。可见,为克服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的“碎片化”问题,协同政府改革的重点已经从部门分权、竞争转变到中央相对集权,注重国家治理全局战略、强调政府内部部门间的合作治理。我国的理论界也开始探讨协同政府改革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发。曾维和(2009)在参考协同政府改革模式上,也提出了“大部制改革”思路,即建立以部门、权力与利益为轴心的三大机制:结构化的部门协调与配合机制;制度化的权力协调与制约机制;民主化的利益协调与消解机制。唐兴霖(2011)提出对西方的公共管理理论要进行研究、分析、批判、吸收,根据当代中国的实际国情和中国公共管理的实践需要来设计理论,把科学性和本土化有机结合起来。政府绩效审计产生于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审计人员对政府使用公共资源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进行审计评价,行使监督职能,提出改进建议。它属于政府绩效管理范畴。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应该借鉴后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我国学者也在逐渐认同协同政府的作用。王会金和戚振东(2013)认为政府绩效审计开展绩效审计时,应当以协同的思想,整合社会监督资源力量,促进政府绩效审计顺利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协同包括政府绩效审计战略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协同。

二、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近年来的财政收入增长不及财政支出增加凸显了公共财政资金的稀缺性。而近年来屡屡爆出如800万人行天桥刚用5年就被拆除、刚通车5天的辅道因铺设电缆又要挖开等短命工程造成公共资源和资金的极大浪费。为了合理、有效、公平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在保证真实、合法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前提条件下,必须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政府绩效管理。因此,我国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全面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地部署绩效审计的工作,但实践与理想目标差距甚远。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过多在探讨研究绩效审计指标体系设计、绩效审计与绩效评价的区别等微观操作层面,而欠缺了对理论层面的研究。政府对某项公共资金支出的绩效,往往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协作,而不能单从某个部门去进行审计评价其结果。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就是政府绩效审计与其他政府绩效评价、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没有整合社会监督的力量,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导致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效率低下,发展缓慢甚至是受阻。

三、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协同治理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西方后公共管理的思想,从国家治理战略、多元绩效评价主体等协同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一)政府绩效审计战略与国家治理战略协同。国家治理就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合作和协调,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达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我国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

发展规划中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但是从目前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来看,由于审计资源有限,真实合法性审计仍然占据主导,不加侧重地在所有部门和项目中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实施困难重重。绩效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资金的支出,政府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谨慎的调查研究,是我们发现查处腐败行为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应该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协同,有侧重地制定未来工作战略规划来开展审计活动。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战略制定应该围绕国家治理的阶段任务、重点审查项目和发展趋势展开,规划具体的绩效审计项目,安排审计任务。例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绩效审计着力发现改进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2014)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政府绩效审计无疑是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重点。依据《预算法》(2015)内容,重点审查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当然,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绩效审计不仅要与中央审计机关的审计战略协同,还要与地方政府治理战略协同,以满足全国绩效审计战略规划发展要求。这样一来,政府绩效审计未来重点工作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对公共部门、公共项目、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围绕政府的反腐倡廉重点,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优化配置公共资源,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共管理责任,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二)政府绩效审计主体与其他绩效评价主体协同。国家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的目标就是“创建一个以相互依存为基础的、以协作为特征的、纵横协调的、多元统一的社会治理结构”。我国多元治理主体对政府的绩效评价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实施的绩效审计、财政部门实施的绩效评价,第三方对政府的绩效评价组成。在具体操作规范上,审计署在《国家审计准则》(2010)中明确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中,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效益性审计指的就是政府绩效审计。但这只是把政府绩效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任务,除此之外,至今没有具体的审计准则和具体操作指南。财政部自2009年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府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框架的规范,为全面推行财政绩效评价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对政府绩效评价实施的第三方主体主要有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等高校机构,这种第三方评价实际上也是受政府的委托开展绩效评价的。目前,注册会计师没有可遵循的具体评价操作规范,高校的评价中心制定的评价体系也不尽相同。从目前来看,三个评价主体各自为营,几乎没有交叉,按照各自的“评价体系”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最终出具的绩效评价结果相互利用程度也不高,这种分权带来的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缺乏协调和公共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整体绩效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与国家治理战略协同的前提下,政府绩效审计应该与财政部门绩效评估、注册会计师评估及社会组织的评估协同,注重政府内部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现多元化治理。首先,审计机关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在完成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以改进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进行绩效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其次,财政部门与审计机关、第三方评价主体之间展开合作,共享审计资料和审计数据,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上相互借鉴,充分利用各自出具的审计评价报告,逐渐减少重复交叉职能,节约政府审计评估资源。再次,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在政府的支持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第三方主体与被审计单位、财政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与协作,充分获取审计资料和收集审计数据,评价结果,为政府审计绩效评价提供有力的鉴证。

作者:王莉莉 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TomChristensen,PerLagreid.张丽娜,袁何俊译.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作为一种新趋势的整体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6.9.

[2]温美琴,胡贵安.基于政府绩效评估视角的政府绩效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7.6.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4

[关键词]高校审计 主体职能 附属职能审计责任 审计现状

一、高校审计的职能

高校审计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见,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高校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种形式。

1.监督职能

高校审计的主体职能包括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监督职能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但这三者的监督方式、监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且高等学校的审计应当对高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行独立地监督,所以,监督职能应该是高校审计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

2.管理职能

高校审计属于内部审计,首先是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控制与监督作用。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观念的增强,投资主体的拓展,学校规模的扩大,校园经济的壮大,高校审计在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同时,利用其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更多地围绕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开展工作,逐步发展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校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已经成为高校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取决于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观念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审计人员本身,包括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

二、目前高校审计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路创新

审计力量不足。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办公,由1至2名工作人员;有的高校虽设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两三名审计人员,在职的审计人岗或“转业”到审计部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专职内审计人这项工作,素质参差不齐。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程度认识不足。高校在配置审计工作人员时把关不严,把一些没有审计能力的人安排在审计部门,致使审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当前很多高校还是使用过去传统的审计方法,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数据的对错。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时间长、效率低、易出错,已经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强化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参与督促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审计工作纳入高校党政负责人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实行审计工作的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广泛征集审计线索。省级审计机关、高校审计部门应在高校内外广泛宣传审计工作,扩大高校审计线索来源途径。改革现行审计主体,改变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引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机制,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性、权威性职能,形成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真实的优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的优势。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部门、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审计计划,召集注册会计师进入高校审计现场,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中的询证、计算、实际盘点等具体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复核确认,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意见,公布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反馈等后续审计。

1.增加审计经费,提高审计工作物质基础条件,建立审计经费的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时充分考虑对其审计工作的经费安排。

2.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审计中除基建审计等专项审计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几方面作为审计重点,能控制经费、预防腐败、发现问题、健全制度。①对财务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入账等。②对设备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学校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规定,设备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对基建规划处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等等情况。

建立评价体系,优化审计成果在高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实,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将从此不作选拔和任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健全高校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把高校审计反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重要依据。审计评价可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社会效益方面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师生员工对审计结果的满意度,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一杆标尺;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对被审项目和社会同类项目经济效果进行对比,从中找出问题进行分析,对发现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要将高校审计结果列入高校主要负人业绩考查内容,维护高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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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5

实施政府绩效审计是落实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政府绩效管理为落实绩效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何保障绩效审计的质量,让绩效审计发挥其对于政府公共活动的“免疫功能”,是值得探讨的。本文提出绩效审计问责机制的构建,以期对此展开研究。

二、绩效审计问责制度框架

(一)绩效审计问责制度内涵

问责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理架构中的责任单位未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查,核实后要求责任单位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是对不整改不作为而进行的惩罚1。政府绩效审计问责机制通过政府审计对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所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继而针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度化保证权责对等,进而追究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职责和义务产生否定结果应负责任的一种机制。政府绩效审计的问责机构是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问责的对象是责任单位。

(二)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前提在于审计结果公开

政府绩效审计结果公开是指政府绩效审计机构依法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审计结果、意见和建议。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前提在于绩效审计结果公开。政府绩效审计结果公布直接决定了此次审计活动是否实现了最初的审计目标。绩效审计报告公开的对象是人大或其常委、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社会大众。然而当今对于绩效审计的研究是按照委托和信息不对称原理展开,对于审计评价报告的公开以及运用并未有太多关注,这直接造成了审计结果同公众的互动不足。

信任和关系契约被认为是公共治理的核心机制,社会公众参与是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绩效审计结果作为对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其公开是政府行政透明化的内在要求。绩效审计报告是绩效审计问责主体实施行政问责的依据,使行政问责成为有理有据的政府行为。行政问责的目的在于让责任单位认识错误,防范渎职分析,以保证绩效目标的实现。因此,绩效审计报告公开为绩效审计问责提供了问责依据,共同目的都在于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实现绩效审计目标,监督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责。

(三)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保障在于审计法律健全

制约公共权力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在于问责制度,如果问责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审计披露的问题就得不到有效处理,社会公民对于绩效审计的效果就会提出质疑。通过制定政府审计问责法律,可以让审计问责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实现对于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保障。

首先,将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加强二者的匹配,建立起上下级联动协同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实现绩效审计问责的法律保障。其次,对于政府绩效审计问责的专项法律的建设中,需要强调有关审计问责的细节规定,如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等做出具体规定,打造“审计公告―权责清晰―规范问责―合理追究―问责公示”的制度体系。最后,在绩效审计问责的专门法律之外,还应当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从而打造出政府绩效审计问责的全方位保障。配套健全的政策和制度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机制、优化公务人员行政能力监督机制、透明化政府绩效审计问责社会公示机制以及开辟公众的秘密举报渠道。

三、基于博弈论的绩效审计问责制度必要性和提升路径分析

(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定义

博弈的局中人Ⅰ与Ⅱ各自的纯策略集S和T,S={s1,s2,…sn}、T={t1,t2,…tm},各自的混合策略集X、Y分别由①、②来定义,?

X={x∈Rn|x=(x1,x2,…xn)T;xi≥0(i=1,2,…n);∑xi?= 1}①

Y={y∈Rm|y=(y1,y2,…ym)T;yj≥0(j=1,2,…m);∑yj=1}②

x表示对局中人Ⅰ的纯策略集S的全体策略的一种概率选择,x为局中人Ⅰ的混合策略;y表示对局中人Ⅱ的纯策略集T的全体策略的一种概率配置,y为局中人Ⅱ的混合策略。即:?以概率x1选择策略s1,以概率x2选择策略s2,……以概率xn选择策略sn。以概率y1选择策略t1,以概率y2选择策略t2,……以概率ym选择策略tm。若一个混合策略的结局(x,y)∈X×Y满足下列条件:(1)u1(x,y)≥u1(si,y) ?坌si∈S (2)u2(x,y)≥u2(s,tj) ?坌tj∈T 则称混合策略的结局(x,y)是纳什均衡。

(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运用的可行性

根据委托理论,在公民大众、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机构、审计项目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政府公共项目绩效审计的最终委托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意愿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是政府绩效审计的直接委托人,而政府是社会公共资源的人,是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执行人。审计机关接受人民委托,对人(政府)的行为进行审计。

委托关系的产生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博弈论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靠方法之一,是解决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的选择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经济人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权衡及其选择的结果,它考虑自身的偏好和效用函数,还考虑其他决策人的决策行为,此外一方的决策还影响另外一方的决策。因此,运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来分析绩效审计问责制度是可行的。

(三)博弈模型假设

1.假设符和理性人假设,即问责主体和问责机构都是理性人,它们都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问责主体的策略空间是(改,不改)问责机构的策略空间是(问责,不问责),这两方都将运用合适的策略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2.假设符和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即问责主体和问责机构二者获取的信息是充分的,它们对于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是完全知悉的。

3.假设符和不合作博弈,即问责主体和问责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不会通过合谋获取双发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会争取自身效用最大化。

(四)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矩阵。

模型参数说明:

P1:问责机构对问责主体实施问责的概率;P2: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概率;D: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被发现后所给予的惩罚,D>0;B:问责机构实施问责行为的成本,B>0;T:问责主体不进行改正得到的收益,T>0(可看做审计问题得不到改善给自我带来的损失);H:问责机构对不整改单位不进行问责而受到舆论压力带来的权威损失;S:问责主体的整改成本,S>0;

2.模型分析。对于问责机构而言,

问责机构问责的期望收益为:P2(D-B)-B(1-P2) ①

问责机构不问责的期望收益为:P2H+0(1-P2) ②

当①=②的时候,即当P2=B/(D-H)的时候,问责机构选择问责和不问责无差异。

当①>②的时候,即当P2>B/(D-H)的时候,问责机构选择问责的期望收益高于不问责,选择问责。

当①

由此得出,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的行为的概率P2与审计机构实施问责行为的成本B成正相关,同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被发现后所给予的惩罚D成反相关,同问责机构对不整改单位不进行问责而受到舆论压力带来的权威损失H成正相关。也就是说,如果要提高问责主体的进行整改的可能性,即提高1-P2(降低P2),需要降低问责机构的问责行为所需要的成本;增加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的所需要承受的惩罚力度;增加舆论对于问责机构的监督,让问责机构的渎职成本增加以至于其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问责。

对于问责主体而言,

问责主体不改的期望收益为:-DP1-T(1-P1) ③

问责主体改的期望收益为:-SP1-S(1-P1) ④

当①=②的时候,即当P1=T/T-D的时候,问责主体选择改和不改无差异。

当①>②的时候,即当P1>T/T-D的时候,问责主体选择不改的期望收益大于改的期望收益,问责主体选择改。

当①

由此得出,问责机构进行问责行为的概率P1不整改得到的收益T成正相关,与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被发现后所给予的惩罚D成正相关。也就是说,如果增加问责主体不进行整改被查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会提高问责机构的问责热情,更好地贯彻问责机制。

国家审计的主体范文6

[关键词] 审计模式、审计模式导向、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审计行为监控机制、审计行为环境。

审计模式并非纯指审计组织体系或审计制度或审计主体的设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审计行为要素(包括审计行为过程和审计行为结果)及相关要素,按一定逻辑性和社会特征进行综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质的有机整体。所以,如何构建我国二十一世纪审计模式?本人认为须从审计模式导向基本点出发,以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审计行为监控机制为核心,以审计行为环境(包括审计行为客体体系)为必要条件进行研究。

一、审计行为环境是确立审计模式的前提条件

“ 审计的产生表明了社会对审计需求的存在;审计的亦表明了审计对环境的适应与对需求的满足”。纵观世界审计史可知,特定的体制决定着政府审计的模式,而特定的审计模式又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内部审计和注册师审计的模式,,同时一定的内部审计模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又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完善。

1、政治、经济环境是确立我国审计模式导向的决定因素。原始社会没有审计,自私有制的产生,才有了审计的萌芽;国家的形成,又促使审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权分离”, 促进了审计的发展壮大;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国家,赋予审计的地位、权威、作用均不同,对审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模式、审计行为管理和规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纪的,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国有的深化改革、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将促使我国传统审计模式导向的变更。审计模式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由国有企业独立演出,只强调政府审计的“一元”或“二元”结构的审计体系,也不是现在的“三元结构”审计体系层次,即“以政府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辅助,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的模式, 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并头齐进、齐放异采。

2、体系和文化模式使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受到制约、审计行为监控机制的建立成为必要。我国法律体系接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且从法律对审计行为的来,它通过审计法规体系直接影响审计行为,也通过相关经济法规制约审计客体而影响审计行为。我国审计传统上是以法规体系作为规范的依据,我国已颁布和执行的审计基本法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均是据国家的《宪法》来制定的,并在审计基本法的基础上制订了相关的审计行为规范,如“企业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等,同时审计相关法规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等,通过这些法规制约审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审计行为质量;且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界定审计责任;同时这些又制约着审计客体,因为这些相关法规影响每一个经济实体的管理行为和财务、会计信息处理,由此影响审计行为的环境,也正因为审计行为环境的的不规范,至使审计质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审计树立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意识 。因此,在构建审计行为规范模式时,一定要与法律部门沟通并考虑与法律体系的协调。

文化模式影响管理者行为和会计行为,也影响审计行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审计行为规范。因为,企业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会计准则的制订与执行、审计准则的制订与执行,都会受到社会传统文化模式的影响。所以,建立与市场机制相符合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社会先进的文化模式并影响和促进审计的精神理念文化、行为文化。

3、的进步,使企业管理行为和会计行为现代化,致使审计的成本提高,审计难度加大。因为主要会计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我们审计的客体,而我国企业管理的现状提醒我们: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业管理者素质未达到市场经济要求。特别是管理当局对会计行为的强行无理支配,导致企业财务信息不实,增加了审计风险,影响了审计质量。而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基础制度”审计上的抽样审计,所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会导致审计的基础薄弱,审计工作量加大,审计风险增加。所以,审计界为了减少法律纠纷,提高审计质量,应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审计行为监控机制。

另外,审计模式还受到审计学科自身水平的,审计学科越发展则审计模式越、越完善。

二、我国审计模式导向的确立

审计模式导向是指特定的体制和环境下对审计在经济中所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审计模式导向会有所不同。而审计模式导向的确立,决定“三元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权威和作用。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发生战略性调整,加快了我国国有的改革,将使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重大改变,如:国有企业将退出竞争行业,政府将只投资国防、尖端、公益事业等非盈利为目的的垄断性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这些主要依赖国有资金而生存的企业和单位,将构成政府审计的对象,则改变了原政府审计的客体体系;又由于国有企业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审计目的是:国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的评价。也决定了政府审计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监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资金。这时更要强调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也致使审计行为主体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起着重大的监督作用。

我国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家不再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促使混合型经济实体和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在过去民营企业是审计的真空地带,也是政府审计无法渗透的领域。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法规体系的完善,民营企业也规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所有进入市场经济的经济实体,基本上采用“二权分离”的公司制,其经营管理者为了向所有股东或投资者汇报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请具有“双向独立”、有一定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的注册师,对公司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这是政府审计无法取代的)。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更强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大,名副其实地成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其地位和作用远远超出了“计划经济年代”,注册会计师审计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审计鉴证和咨询服务.。另外,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对公司审计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国加入WTO的成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快速成长与壮大。可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监督体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独立性”、“职业化”的突出特征占领审计市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突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在观念、体制、作用、实务等方面内部审计已相对滞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这将使企业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业内部的管理,加快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同时内部审计将成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代企业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另方面在企业管理上接受内部审计的建议与监督。所以内部审计将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经济监督和评价,并为企业查错防弊,以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可靠。主动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为企业管理服务。(这是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做到的),也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提供良好的基础。

所以,我国审计模式导向是让“三类”审计,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显神通。

三、 我国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创新

当今世界的政府审计“三大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同时对其主体的管理有垂直领导型、分级管理型。);内部审计“四大模式”(有董事会负责型的、监事会负责型、总经理负责型的、主计长负责型的内部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大模式”(民间型、综合型、行政型的审计组织模式)。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适应的审计行为主体模式,须对传统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设立与管理,以及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人才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1、政府审计行为主体的设立与管理。前述,政府审计是代表国有资金所有者——国家,对国有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和评价。而往往这些国有资金使用者都有一定地位和权力,若要对其进行经济监督,则要求监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约束,也就是说国家应将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国有资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较高的审计权威,使政府审计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应是采用“立法型审计模式”即;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国家审计的机构,并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来强调审计的处理权。对各级县以上政府,设置政府审计的下级审计机构,且各地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当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领导”的管理体制,打破从前的“双层领导”管理体制。对政府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采用“双重制”,既视政府审计机构为行政机构,按政府机构管理,又视其为审计职业机构,按职业化要求管理。对政府审计人员既按公务员的要求管理,又按审计职业要求管理,也就是说要有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行为主体的设立与管理

制度下,内部审计主体的设立与管理非常复杂,要据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而定,一般来说可分二种情形。

①现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主体设立与管理,这类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审计机构宜采用“董事会负责制”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即: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负责人由股东大会提名和任免(若国有独资企业,则由国家投资机构任免),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人聘任。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是:懂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集团公司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但属集团公司核心分公司的,应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对分公司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否则接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资格,则子公司有义务视自己的经营规模考虑是否单独设立审计机构。若设立审计机构,宜采用“监事会负责制”,即:内部审计委员会设立在子公司监事会下,以强调其微观监督,而且子公司审计机构向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若子公司不独立设立审计委员会,则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在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派出机构,但须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同意。

②非集团公司应视公司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来考虑内部审计结构的设立。中、大型企业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小型企业可在监事会里设专职的审计人员。

无论怎样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一定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对各种不同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册师审计主体模式战略

为迎接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清理、整顿完毕,并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惯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形式重新组建,并鼓励合并或组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这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管理方式与人事制度发生了质的改革,保证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前提条件。随会计市场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必将走向国际化。为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具有国际竞争力,我们的发展战略是:培养、发展名牌注册会计师和名牌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并建立起以风险为导向、以注册会计师智力资本为前提、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集团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以行业自律与法规监控相结合的宏观管理体制。

四、审计行为规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为规范模式,包含二个层次。第一层是体系,第二层是行业规范体系。所以,建立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则应建立起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为基本审计法规、以“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等行业监控法规为的审计法规体系;建立以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即:政府审计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内部审计建立起以“内部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建立起以“独立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

五、 审计行为监控机制的建立

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计职能和作用的体现,就是审计行为的结果。则审计行为结果必将满足审计的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基本职能的要求。所以,若审计行为不当、或失控必将引起经济监督失效或失败、经济鉴证无效或不可信、经济评价失真;将给市场经济带来危害,也给各经济利益关系人带来损害;同时,也给审计自身带来不幸。所以,审计行为监控机制是保证审计信誉、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审计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审计行为监控机制,主要包括审计行为监控主体、监控客体、监控依据、监控结果评价等要素。

1、审计行为监控主体。是指“谁进行监控”?由谁执行审计行为监控呢?可分为日常直接监控者、定期间接监督者。日常直接监控者是审计机构,而审计机构应据自己单位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来确定,可专设审计行为监控部门(或人),对审计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审计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审计行为符合审计行为法规体系(审计行为有效性是指审计行为结果达到了预计的审计质量要求);也可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总师负责从审计约定书(或审计计划书)至审计报告(或后续审计)全过程进行监控。定期间接监控者,是指审计机构的行业组织管理机构、(如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间接监控者主要通过各种规范制度来制约审计行为,并监督审计行为质量。如每年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年检、对国有年报审计质量抽查,这些注重事后监控,但也有事前监控(如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入制、大型国有企业审计准人制等等)。

2、审计行为监控客体。是指“监控什么”?主要是监控审计行为者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业要求、执业能力是否达到、执业过程是否按规范执行、执业结果是否高质量。

3、审计行为监控依据。是指审计行为监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规进行监控。主要包括审计行为的基本法规、准则,也包括相关行业对审计行业制约的法规。但最实用的是审计机构自己制订的有关审计行为监控制度、措施、、程序。

4、审计行为监控结果的评价。指评价和衡量审计行为质量高低的评价体系,并据评价结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约束哪些审计行为恶劣者,鼓励和哪些审计行为良好者。如给审计机构定级,每二年考核一次以决定升级、降级、保级,然后,据审计机构级别来限定其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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