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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1
关键词:留守青春期男生;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一、引言
青春期男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从对世界的好奇而又不免有时盲目从众的初步形成的。如何帮助青春期男生学习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观念,培养他们学习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进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显得尤为重要[1]。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不断上升,农村大批人员外出打工,造成留守青春期男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这些留守青春期男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法制教育的落后,普遍出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滑坡的问题。特别是留守青春期男生,他们正值生理与心理变化以及叛逆的时期,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盲目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喜欢成帮结队寻找乐子或找钱,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跟随,从耳闻目睹到亲自参与到积极参加,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其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正日趋严重,已逐步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留守青春期男生法律意识淡薄现状分析
1、父母监管的缺失和隔代教育的落后
父母由于长时间在外打工,因此造成留守青春期男生在成长中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极易造成情感上的缺失,引发心理问题。由于父母外出,留守青春期男生无形中养成了其自私任性、逆反心理重等极端性格。隔代教育由于祖父辈文化程度不高,教育观念陈旧,教育方法不当,因此易造成留守青春期男生偏激、冷漠等不良行为。再加上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物质生活得到了保障,可很少有人跟孩子讲法律知识,造成其法律意识的缺失。
2、学校法制教育的落后
农村经济比较落后,设施不健全,特别是学校教育水平有待于提高。现阶段农村的中小学普遍存在教学任务重,应试教育观念强等弊端,老师对留守青春期男生关注不够,导致其缺少存在感,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更严重的是部分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一些留守青春期男生不懂法、不理法、不守法,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2]。
3、社会环境不良影响
当前,由于各种腐朽思想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被歪曲现象时有发生,社会文化环境受到污染,威胁着留守青春期男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及社区周围的非法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很多留守青春期男生沉迷于上网、玩游戏,无心上学甚至逃学,由于父母或祖辈不能满足其上网或游戏的需要,同时受暴力游戏毒害极深的留守青春期男生不惜挺而走险,用违法手段获取金钱,以至触犯刑律,成为“少年犯”[3]。
三、提高留守青春期男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1、 家长加强对留守青春期男生的情感教育
首先要加强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解决此问题归根到底是需要广大孩子的父母去做出更大的努力和牺牲[4]。父母二人离开孩子不要过早或者留一个人在家中,有了家长的帮助,孩子才能拥有父母的关爱,才会产生对周围世界产生信任感,才会有自信克服他在学习中所遇到的困难,最终走向正确的社会道路。同时父母外出打工后要经常和孩子保持联系,不要把教育孩子的义务都交给爷爷奶奶,毕竟他们年岁已高,思想观念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对孩子的物质需求要适可而止。
2、 学校加强法制观念的宣传
学校应加强与在外务工的家长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各学校要确定固定教师指导、温情督促他们按时完成各科学习作业,帮助他们解决学习遇到的难题,指导他们校正学习方法,培养他们学习自信心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校应改变目前的应试教育,应加强道德、法制方面教育,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帮助留守青春期男生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行为规范,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加强法制教育,设置法制教育课程,从小培养知法、守法观念。
3、政府重视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外务工的家长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在外务工的家长学会与孩子交流与沟通,同时发挥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功能,政府应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提前做好准备[5]。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政府要加大对学校周围网吧的管制以及对社会青年的进行教育。
四、结论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留守青春期男生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引导,学校教育缺陷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很容易成为问题少年,游走在社会的边缘,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何让更多的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如何让留守青春期男生在留守的情况下也能和其他青春期男生一样,让他们有一个正常、健康、懂法、守法的心理已成为一个十分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也将成为更多的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全社会所关注大问题[6]。因此,呼吁更多的人来共同关注、关心、关爱我们的下一代,为他们撑起一片晴空,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朱智贤.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J].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5:57.
[2]李怡星.浅析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2,07:10-11.
[3]王国军.从二元到三维[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4]王丽.完善农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9,4.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2
[关键词] 博弈论 劳动合同法 政府 企业
一、问题的导入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面对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各界对之高度关注并形成了不同的看法,有的企业将之视为“洪水猛兽”,认为这将极大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政府则认为规范用工制度是企业必须担当的责任,《劳动合同法》是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企业成本提高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制方面。从法律上强化劳动合同,强制提高劳动者薪酬,保证劳动者能长期就业,其出发点当然是政府出于民生考虑,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此而言,这无疑是新法的正面意义。本文将对政府、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进行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行为存在相互作用时,行为主体如何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反映了博弈局中人的行为以及相互作用间冲突、竞争、协调与合作的关系。一个正式的博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对弈者(players),又称局中人或参与者,是指博弈中的决策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决定自己的行为。(2)信息(message),指有关博弈的信息,如关于其他博弈者的特称、行动等知识。(3)策略(strategies),策略是对弈者在给定信息的前提下的行动规则,决定了对弈者在每种可能情况下要采取的行动。(4)支付(payoffs),又称收益或盈得,是对弈者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
二、对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具有双重身份的:管治者和服务者。尤其是现代政府更强调服务而不是掌舵,以前我们的政府注重管治而忽视服务,结果造成制度僵化,效率低下;现在强调服务而放松管治,却酿成企业凭着自己的强者地位,不平等的侵害弱势劳工的利益。政府在现阶段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根据当前社会和谐的需要,主导各个利益群体逐步相容,避免因利益的再分配失衡而衍生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失控。
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加强执法,惩罚违法者,迫使企业履行法律,增强竞争意识,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深化其国际竞争力,让企业的经济增长步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通过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及其他的媒体力量,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增进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的斗争精神,为推进我们的法制民主开路。这次以新《劳动合同法》为核心,以立法部门的法律解释、政府和劳动部门的法律实施细则及地方政府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实施规章等配套法律和政策文件,将催生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直接影响到每个劳动者。
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由于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不健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造成了严重的劳资矛盾,而且给社会也带来了极其不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应该担当起协调劳资双方矛盾的角色,因此,政府在承受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下仍出台该法律,应该说这是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反观企业的态度,极大多数企业都在有意的规避劳动合同法,或者变相的执行该法律,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共计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被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这就是在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政府强势执行合同法决心下,企业应该是履行该法呢还是规避甚至违反该法律,这就必然产生博弈行为。
政府在这轮博弈中,,就是要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在对《劳动合同法》上,政府需要在维护其权威、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规避法律之间进行博弈。政府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社会公众服务。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的天职,是政府权力的基本要义。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言,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的委托,以保障全体公民的需要。政府也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树立起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威形象,令公众信服。政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情况下推出该法律,就是因为以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劳动者权益的损害为代价。如今,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政府出台《劳动合同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对企业而言,不折不扣的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会加大企业成本,使企业倾向于规避该法。那么在政府维持法律权威的威望下,企业是选择规避还是履行法律呢,这就是一场博弈。假设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法》,那么在短期将不会增加劳动成本,但是将面临着政府的惩罚风险;反之如果履行该法律,将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虽然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保障了企业员工的权益,将会极大的调动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和企业在面对《劳动合同法》时,两者可以有一个博弈的纳什均衡,那就是企业认真履行该法,这既是遵循法律的应有之以,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同时,政府只有认真的行使其行政职能,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真正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是一个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3
【关键词】狗仔队;博弈;隐私权;知情权;有效方法
一、狗仔队的含义和特点
狗仔队(paparazzi)最先出现在1958年,原本的意思是“追踪摄影队”,它成为一个世界型的词汇应该是在1960年,当时意大利著名导演费里尼拍了一部影片叫《甜美的生活》,里面的男主角就是一个追踪摄影队,这个词后来被香港翻译成为“狗仔队”,成为中文中的普遍的说法。而狗仔队在粤语中本是香港人对专职跟踪任务的警探的谑称,后大众传播媒体借用来指专门从事跟踪并偷拍名人隐私照片的摄影记者或业余摄影员。①但对于狗仔队的定义,仍是莫衷一是。
陆谷孙先生主编的《英汉大词典》把“狗仔队”解释为“专门追逐名人偷拍照片的摄影者”,并注明源自意大利语(缩印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8月,上海)。人们在使用时,却大大扩展了其范围,这个称呼不仅可以用于摄影师,还包括记者、主持人、电视摄像师等。②另一方面,虽然这个名称所指的对象出现了很大的扩展,但其所包含的内涵一直没有很大的变化,许多人在使用时已经将这个词从人的称谓改变为对一种采访手段的称谓。
狗仔队所用的采访手法比较特殊,不同于以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藏在可以观察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地方,比如家的对面,等待有价值的新闻;2.接跟踪公众人物,在其最希望被采访的时间内进行采访,以得到具有爆炸性的新闻;3.造戏剧化的场面,然后加以演绎,让当事人出面澄清,使传闻变新闻;4.点利用照片、图像资料,加强可信性。
从上述这些采访手法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狗仔队所共同具有的特点:
1.开性。新闻的价值来源于公众人物所不愿意曝光的隐私,而这类隐私是一般民众十分感兴趣的。这部分隐私往往会伤害到公众人物。
2.接性。记者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是合法的,但记者由于受到竞争的压力,不愿意采用间接的方式,获得确实的新闻。他们往往采用直接的方式,与采访对象正面接触,甚至制造一些机会给当事人,使所谓的隐私新闻正当化。这种手法在采访娱乐人物时经常采用。
3.扰性。记者本身应忠实于记录事实,而狗仔队或多或少地参与了事实,甚至制造了事实。这种强行介入他人私生活的手法是其最引人争议的。比如,1997年8月30日夜,多过7名的摄影记者对戴安娜王妃的汽车狂追不舍,最后汽车在塞纳河岸的阿尔玛桥底隧道中发生严重车祸,造成戴安娜王妃身亡。③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狗仔队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的干扰。
二、狗仔队现象所引发的争议
对于狗仔队一词,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贬义倾向,如果用狗仔队来描写某个记者,那么必然引起他的不满,因此,从传统意义上,狗仔队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称谓。但不可否认,狗仔队现象不断向世界蔓延,有不可阻挡之势,正也说明狗仔队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对于狗仔队现象的争议,在道德方面,它无疑受到全面的批评(这一点已一目了然,在此就不作详析)。从法律制度角度看,理论界同样对狗仔队现象有很大的争议。反对的一方主要的理由是,狗仔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狗仔队采用强行介入他人生活的采访方式,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活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他人生活中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方式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美国,就出现过某明星的保镖枪杀狗仔队的案例,这说明法律上并不保护这种行为。狗仔队往往会因为他们的行为惹下很多法律诉讼。
我们看见对狗仔队现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统一体上,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人类社会一对相互对立的权利,它们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两种权利的冲突集中地反映在狗仔队现象上。本人认为这种现象非常典型地反映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博弈过程。由此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来解释分析狗仔队现象。
三、狗仔队现象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它产生于1710年,由德国数学家、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的,开始主要是一个数学理论,1944年被应用到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博弈论得到了大大的发展,随后又逐渐推广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论看来,个人决策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即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
1.狗仔队现象是一个博弈格局
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当前,西方社会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隐私权已被公认为不容侵犯的重要权利。关于隐私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比如,微软开发的新软件就被欧洲批评为分割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其含义十分广泛,同样其涵盖的范围不断处于扩大中。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一个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创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概念密切相关的权利概念之一。
知情权的定义十分宽泛,而且其标准主观性很强。“有权”和“应该”两个词基本上无限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
知情权具有“知”的权利,而隐私权具有“守”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具有天然的矛盾。在狗仔队现象中,隐私权首先受到了知情权的“侵犯”,然后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隐私权。从上面分析看,狗仔队现象反映的博弈,是一种典型的不合作博弈,也是一种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参与者不是同时采用策略,隐私权只能在知情权对其“侵犯”后才能采取行动。所以,狗仔队现象反映了一种不合作、动态博弈。
2.博弈论对狗仔队的解释
博弈论的主要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决策、支付、结果和均衡。我们必须假定双方都是理性的,虽然现实中面对狗仔队许多公众人物不能保持理性,但在博弈分析中参与人必须是理性的。对于狗仔队现象,参与人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受益人,我们把它简化为隐私权和知情权,行动主要指隐私曝光和对曝光者的法律惩罚,决策是采取行动的规则,结果是采取行动的结果,均衡是最佳策略。我们用划线法来分析狗仔队现象的博弈过程。
(1)知情权对隐私权的“侵犯”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保护,另一种是不保护,前者需要一些成本,如果是公众人物,其成本会比较高,比如雇佣保镖等,后者虽然没有保护的成本,但必须忍受隐私被曝光所带来的痛苦。不同的人,其成本并不相同,对于公众人物,保护的成本虽然高,但曝光所带来的成本更高,前者公众人物可以负担,而后者有时是无力负担的,相对而言,对于一般民众,曝光所带来的成本大大低于保护成本,隐私的保护主要针对邻居而不是狗仔队。
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刺探并曝光,另一种是不刺探或不曝光,显而易见,前者能带来收益,后者则收益为零,但是对于不同的对象,收益不同,显然,公众人物的隐私曝光会带来更大甚至巨大的收益。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1,-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保护保护
刺探并曝光10,0100,-5
不刺探或不曝光0,00,-5
我们假设保护的成本为5,对于一般民众,曝光的收益为1,而对于公众人物,在不保护的情况下,收益为5,主要原因在于,由于不保护的隐私本身,新闻价值不高,而且新闻没有独家性,因此收益只能为10,而被保护的隐私,价值最高,达到100。上述分析没有考虑隐私被曝光后的损失,我们可以把知情权收益理解为曝光的损失,虽然其损失一般会大于知情权收益。由此可见,一般民众的策略是不保护,公众人物的策略是保护,而狗仔队的策略只有刺探并曝光。
(2)隐私权“诉讼”知情权下博弈
对于隐私权而言,它有两种策略,一是诉讼,另一种是不诉讼,前者需要一些成本,也会得到一些收益。对于知情权,同样有两种策略,一是赢得,另一种是赔偿。其博弈格局可以描写如下:
对于一般民众: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5
赔偿-5,0-10,-5
对于公众人物:
知情权\隐私权不诉讼诉讼
胜诉0,00,-10
赔偿-5,0-10,-10
我们假设诉讼的成本为5,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知情权受益人赔偿5个基本单位,在诉讼情况下赔偿为10。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赔偿不会因人而异。而公众人物的诉讼成本远大于一般民众,因为诉讼等于将隐私完全暴露在公众面前,公众人物承担的额外损失很大。公众人物诉讼成本为10。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由于诉讼成本和收益不对称而放弃诉讼。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看,基于新闻自由和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一般民众在隐私权诉讼中基本可以胜诉,而公众人物的诉讼基本无法获得胜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更加肯定了上面的结论:一般民众会选择诉讼,而公众人物会放弃诉讼。
(3)综合两个博弈过程分析
上述两个博弈过程反映了在两个行动下的博弈结果,事实上,狗仔队在采取曝光这一行动时,就会考虑到诉讼的博弈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一般民众,博弈的均衡是曝光时(0,0),即双方既不保护,也不刺探,以及诉讼时(-5,0)或(-10,-5),即隐私权被侵犯必然诉讼;对于公众人物,博弈的均衡是(100,-5),即双方既要保护,也要刺探,以及(0,0),即公众人物放弃诉讼,也就是说,最终达成的平衡产生了狗仔队现象。单纯从法律的观点,这是很不好理解的,但从博弈论的分析,这是合理的博弈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反映了这种博弈情况,这也是狗仔队现象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博弈的均衡并不代表没有其他结果出现,只是其他结果在理性下效果并不好。事实上,世界上对于狗仔队的几乎没有减少过,狗仔队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地被社会舆论及理论界讨论,也是因为有不断的诉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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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我们用博弈论对狗仔队现象作了初步的分析,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狗仔队现象有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内在原因。社会上虽然对狗仔队十分讨厌,但其存在具有其内在难以克服的原因。狗仔队是新闻自由发展下的必然产物,狗仔队现象是社会博弈的最佳选择之一,如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限制狗仔队,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西方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狗仔队的风行有很大的作用。
2.均衡博弈结果对法律调节也有影响。当前西方法律制度对知情权的定义越来越宽泛,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越来越小,基本上对于狗仔队现象采取了宽容的姿态。这一事实反映法律受到均衡博弈结果的影响,这种法律的调整又引发了狗仔队现象在国际上的蔓延。
3.对于狗仔队现象,社会从道德的角度也应比较宽容。单纯从道德上来抨击狗仔队,并不能防止这种现象,从另一方面看,一般民众对于公众人物的要求,往往比对狗仔队的要求高,因此,狗仔队有时行使了这种要求的权力,加强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虽然这不是狗仔队的目的。
4.限制狗仔队也是必须的,如果对狗仔队现象不加限制,就会影响社会秩序。狗仔队的最大界限是不能对一般民众实行“狗仔队”,法律应是这种限制的最大保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公众人物的准确定义。依据不同情况,适当提高狗仔队的法律成本,对狗仔队有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狗仔队并不是毫无约束的。
注释:
①《新加坡特有词语探微》,汪惠迪,第四届汉语修辞和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1999年9月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4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如“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行为经济学,以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3]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指“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不是中国的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中国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思维主要受到欧美研究方法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欧洲找出一些被我们称之为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的历史人物,如贝卡利亚(1770)和边沁(1789)对犯罪的经济研究;AdamSmith(1790)和DavidRicardo(1823)对国际贸易的经济分析等。[4]现代法律的经济学方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代表人物有科斯、卡拉布雷西、贝克尔、波斯纳等学者,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的分析、卡拉布雷西对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以、贝克尔对犯罪、种族歧视、婚姻和离婚的经济分析。他们的学说是现代社会将经济分析系统地运用于法律领域的首次尝试,开创了新的法律经济学,即“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财产法等普通法领域”。[5]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围广泛,实际上,任何受到经济的影响事物都可以适用于经济分析的方法。从长期的研究与实践分析来看,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6]:(1)物权法。包括物权的执行,物权权利规则、责任规则,物权占有保护,物权时效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2)侵权法。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主要表现在责任规则与产品责任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医疗事故,工作场所事故等方面的分析。在对侵权法进行经济分析时,我们应当注意经济分析不是指对公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是私人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7](3)合同法。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主要表现在对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或者合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分析,特别是对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金钱损失,减轻损失以及分担风险,交易成本,产品质量担保等的研究;(4)刑法。包括惩罚方式的选择,受害者的预防措施,犯罪率的实证研究以及死亡赔偿等方面。(5)反垄断法。在经济和法律领域讨论最广的就是反垄断法,近年来反垄断法的研究也越来越依赖于“基础经济学”。尽管是否应该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存在争论,但无论是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仍然是法律;(6)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立法成本以及选择性争端解决方法。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国际贸易法中的运用
在大多数的法经济学教科书中,并没有专门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经济分析的章节。一般认为有以下原因,一是国际贸易法的经济分析与其他法律分支学科存在很大差异;二是法学家对国家贸易的经济分析开始的比较晚,经济学家已经对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没有足够的理由需要对此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法涉及双边或多边条约(如WTO体制下的GATT),同时也包括大多数的税法规则,海关法,货物进出口自由,知识产权以及买卖合同等,与经济学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可以将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于国际贸易法的研究。
(一)交易成本分析一项交易的达成需要在交易前的磋商、缔结合约、以及履行合同都需要花费物力、财力。同时,由于国家之间的信息流通的不全面性,以及国家间的法律的差异性,使得国际贸易在开始阶段无法准确预见将来发生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在交易的过程中使得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面临不完全合同的漏洞填补问题和防止一方利用此漏洞攫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即交易上的不确定的风险。如果交易成本过高,交易风险过大,则可能使得交易无法完成,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了交易主体的核心问题。[10]由此,需要统一的国际贸易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制定的成本分析在国际贸易的初始阶段,国家之间的贸易往往是单独的,缺乏一个统一的调整规范。每一次交易都要双方达成一致合意,交易成本比较高。由此,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降低国际贸易交往的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法律规范调整国际贸易。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跟单信用证(UCP600)》等国际贸易法的根本作用就是为了降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些法律规范为国际贸易主体提供了一整套交易规则和标准,有利于规范交易,减少摩擦[11]。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条约可以大大缩短规则确立的过程,谈判中有意识的安排也提高了规则的确定性,从而提高了其稳定性与可预见性。[12]从参与条约谈判的主体的数量上来说,双边条约是最基本的形式。各国都与他国缔结了大量的双边条约。它因参与谈判的法律主体少,意见分歧小,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各国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分工,无法实现完全的自给自足。各国通过与其他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签订双边合作条约,形成一个多元的双边条约网络,这种方式保障了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充分流动。同时,将涉及到同一领域的多个国家的多个双边条约合为一个多边条约,即条约的多边化,便成为减少缔约数量,降低交易成本,统一缔结内容的方法。从条约的内容上来说,当条约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较小时,谈判往往相对比较顺利。国际分工细化带来了交往内容的扩大和加深,笼统的条约便显得过于原则性而不实用,于是将其中的每一个领域单独出来进行专项谈判成为必要。
三、结语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博弈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融资困难一直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信息内部化、财务不透明,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银行从众多中小企业中识别出优秀企业的成本非常高,不得不放弃这些交易,因而错失了获取高回报的机会。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虽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成效,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并未完全解决。本文试图通过构建博弈分析模型研究融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困难,据此提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小企业借贷双方的静态博弈分析
1.建立模型
构建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融资博弈模型,做如下基本假设:
(1)中小企业融资博弈的参与者为中小企业和银行,双方均为理性人。
(2)中小企业向银行借贷金额为C,借贷利率为I,即借贷利息为IC,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筹集资金投入生产会获得一定收益,设还贷后所获收益为R。
(3)中小企业有两种可行策略:还贷和不还贷;银行也有两种可供选择策略:贷款和不贷款。
(4)为简化博弈,假设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博弈中不存在政府的干涉和法律的约束。
根据以上假设,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融资博弈支付矩阵,见表1。
表1 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融资博弈支付矩阵
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不贷款
还贷 R, IC -R,-IC
不还贷 (1+I)C+R,-(1+I)C 0,0
2.博弈均衡解
由博弈支付矩阵可以看出,(还贷,贷款)是帕累托最优,是中小企业和银行双方都获利最大的策略。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在不知道中小企业是否会按期还款时,银行宁愿损失机会成本,选择不贷款,所以此博弈存在唯一纳什均衡解(0,0),即(不还贷,不贷款)。显然这不是银行和企业所期望的结果,此时中小企业融资陷入“囚徒困境”。
二、中小企业融资中可置信性的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引入“承诺行动理论”使该结构从静态博弈转变为动态博弈,“可置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博弈方(银行)是否该相信后行动的参与人(中小企业)会采取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行动。将中小企业将来会按期还贷的行动称为“承诺”,拒绝还贷或不能按期还贷的行为称为“威胁”。加入惩罚成本来改变企业的行动空间和支付函数,原来不可信的“威胁”或“承诺”就可能变得“可信”,改变博弈的精炼纳什均衡。
在静态博弈模型中加入惩罚因子,当企业不能按期还贷时,根据《合同法》,银行将违约案件诉诸法庭,对企业征收罚款KC来弥补银行损失,此时中小企业和银行的支付矩阵为表2。
表2 政府管制下中小企业与银行的融资博弈支付矩阵
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 不贷款
还贷 R, IC -R,-IC
不还贷 (1+I-K)C+R,-(1+I-K)C 0,0
在银行选择贷款的情况下,当R
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后的经营活动并不是都能成功,所以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给企业时还会考虑企业经营项目成功的概率,比较期望收益后确定是否贷款给企业。假设企业融资后经营成功有能力还贷的概率为P;经营失败无法还贷的概率为(1-P)。
根据表2得出,银行贷款的期望收益为:
(1)
银行不贷款的期望收益为:
(2)
如果银行贷款,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3)
如果银行不贷款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4)
比较可知,当时,即时,银行选择贷款,反之,不贷款。
当时,即成立时,企业选择申请贷款,反之,不申请贷款。
根据上述均衡分析,将融资过程中中小企业和银行的选择空间划分为三个均衡区域,如图1所示:
(1)当时,纳什均衡解为(还贷,贷款)。
(2)当时,纳什均衡解为(不还贷,贷款)。
(3)当时,纳什均衡解为(不还贷,不贷款)。
三、结论与建议
上述博弈分析表明,惩罚成本K和企业经营成功概率P是银行选择是否贷款给企业的重要依据。若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违约成本、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具体建议如下:
1.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
从制度和法律上完善我国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将惩罚成本K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让企业和银行自觉选择(还贷,贷款),达到帕累托最优。
2.健全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资信评估体系可帮助降低银行调查成本。健全的资信评估体系,能够在授信阶段正确识别企业,将其道德风险问题遏制在起步阶段。另外,通过公开透明的资信网络,企业的违规信息被置于一个可便捷获得的环境中,不仅是银行,其他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的市场主体都能迅速获取该信息。这样便可迅速扩大企业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自觉杜绝违约行为。当时,就银企博弈模型出发企业可能会选择不贷款,但考虑到持续经营和长远利益,企业可能就会选择还贷。
3.加强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相对来说,银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人民银行的协调下,定期召开信贷企业分析会,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曝光和共同抵制的力度。而且各商业银行做好CMS(信贷咨询系统)的录入和分析工作,这样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了解到申请贷款企业在各家银行的信用记录,有效杜绝信誉差企业的信用需求,降低银行信用风险。
4.加强企业内部建设
上述分析的着眼点都是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完善,但外因最终还需通过内因产生作用。中小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即增大经营成功的概率P),以优良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吸引银行投资,变被动为主动地位。目前中国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发展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生物医药等项目来获取银行贷款。
参考文献:
[1] 李霞任婷婷钟声:有关中小企业融资银企之间的博弈分析[J].全国商情,2009,(18):57-58
法律的博弈分析范文6
其中关于法律的移植、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这一话题在中国的法学界却引来了激烈的纷争。支持以纯粹性的法律移植作为我国法治变革的主要手段的先论者认为:在国际法治趋同化的浪潮当中我们不应该固守本色,而应该通过法律的移植积极合理的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以此来达到弥补我国法治建设当中的不足和与世界接轨的目的。同时企图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行实施那些经过理性简单加工的空降式的法律。而作为强调以本土资源作为我国法治生长基本土壤的反对派的代表的苏力而言,这种空降式的法治变革模式实在不足取。其在《变法,法制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当中阐述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移植不仅仅是对外国法律本身的照搬或是经过理性加工之后的简单适用,而是对外国法律背后的传统习惯的批判式的挖掘性引进。同时他认为我国的法治改革应该立足于对本土资源和当代社会的全面背景的充分考虑。他意识到一个民族的生活缔造了这个民族所赖以信任的法制,而法学家所创造的却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任何社会只有在本土资源中才能找到它存在的意义。其中对本土资源论的提出则是对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进行的反思和挑战。他认为不论是变法还是法治的实现都需要对本土资源的深切关怀。政府推进性的现代化与法律移植上升为简单倾向化,都值得我们进行批判性的反思。
基于对传统习惯与法治变革的思考苏力首先从重新理解法律本身入手,他极力反对传统对法律本质及其功能的工具性定性。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为人们的行为生活提供一种预测,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除了成文法之外,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各种习惯和惯例也具备这样的功能。上述关于法律的预测的阐述与美国大法官关于“律师的行动是一门预测的艺术”这一论断颇为相似,都是为了向特定的或是不特定的受众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作为本次报告人的莫静在其《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的继承》一文当中,对于苏力在其《变法,法制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当中的所有论述给予了不加批判式的高度赞扬。同时,她认为法律和习惯作为制度形式的两种形态,都具有这种提供相对确定的预期的功能。而且习惯较之法律而言,更符合人类意识中的常理,因而易于被接受与认同。
对于苏力以及莫静在其文章中关于“在法律移植的同时,更需要对本土资源即古代法治模式和现代生活习惯和惯例的批判式得提炼与升华”这一论述我表示赞同,但对于苏力仅仅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挖掘应该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视角来论述变法与法治的问题我认为其论述的角度过于片面。苏力立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论断而过分地注重经济发展对于法律的影响这一点我不敢苟同。而莫静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当中利科的相关理论对法律的显功能与习惯的潜功能作出比较性的分析,但由于其行文的片段性和不连贯性,导致了其制度经济学的论述陷于了中途夭折的境地。其在开篇所引用的利科的观点从全文来看则略显缀余。但无可否认,莫静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范式分析法治变革的思路是很独特的。事实上,莫静在其行文当中也已经潜移默化地承认了苏力关于法律与市场经济绝对相关性论述视角的正确性。
而我认为法律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关性,但作为影响法治变革的因素来讲却过于单一。法律作为民族文化当中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民族对于法律的态度和认识。每一部能够为民众提供大致确定预期的法律其本身都承载着该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它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非常丰富的内涵。且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则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虽然法律文化的基调应该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但在不同的法环境当中其具体内容却有所不同。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就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国人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国民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因此,对于法治变革与本土资源的研究和论述更多的应该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给予更为宏观的关注。社会当中的个人无不处于社会文化的统摄之下,当然作为社会文化当中的互动主体也同样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和长时期的感染。同时作为法律文化的载体,由于其与法律文化的长期互动,个人已经在潜意识上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虽然,每个人的理性和法律观念基于个人的生活情景不同而表现出略微的不同,但只要是在同一法律文化当中不断熏陶过的人,其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却总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倘若从法律的行动逻辑这个角度来讲,不同的民族则拥有不同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而这种法律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本身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集中体现。
基于这样的一种民族性的守法逻辑,个人对于空降而来的法律自然难以给予法律应有的信任和起码的遵守。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移植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而更多的则是法律条文背后所承载的外国的法律文化。因此,在试图通过法律移植这样的方法简单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的同时,我们似乎应该考虑到外国的法律文化能与我国的法律文化相融合吗?其次,倘若能够融合,那么融合所需要的时间究竟有多漫长呢?因此我们不等不对于法律移植所引起的法治成本做深入的考虑,以及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影响做充分的考虑。而作为能够提供确定预期的另外一种规则的习惯和惯例则显现出了它所独有的优越性。习惯和生活惯例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其根本不存在与现有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问题,所以立足于本土资源和社会背景来对我国的法治进行变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同时如前面所提到的法律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时间也会因此而大大缩短,对于减少法治变革的成本来说也更容易获得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但我并不是否认法律移植在即使弥补法律漏洞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不过这种移植应该是一种带有文化批判性的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