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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1
[关键词]初中历史 课堂教学 记忆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33.5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6058(2016)310092
初中历史记录的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不仅内容极其丰富、繁杂,而且离现实生活遥远,不能够借助实验和学生生活经验进行知识重现。这无疑对学生记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教师的课堂教学带来了挑战。那么,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究竟该如何渗透记忆方法,减轻学生历史学习负担,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记忆习惯和提高学习质量呢?
一、巧设情境,趣味记忆
将枯燥乏味的历史知识融入到教学情境中,可以赋予知识生机和活力,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主动学习中记忆历史知识。例如在学习“秦统一货币”的相关内容时,教师可以创设这样的教学情境:“同学们在生活中或影视作品中一定见过贪图金钱的人吧?我们经常称钱为‘孔方兄’,说贪财的人‘掉进钱眼里’了,同学们知道‘孔方兄’指的是哪种货币吗?”学生不假思索地回答是A形方孔的钱币,教师继续说道:“没错,这些贪财的人都是掉进了钱币的方孔中了,那同学们知道圆形方孔的钱币是怎么形成和发展的吗?”这时教师再将秦统一货币的教学内容引入课堂,引导学生思考和学习秦统一货币的影响和意义,就能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思考和记忆历史知识,要比直接将知识灌输给学生,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效果好得多。在这个课例中,教师在教学中并不是直接为学生讲解秦统一货币的影响和意义,而是先利用“孔方兄”“掉进钱眼里”这种有趣的表达创设教学情境,使教学情境更加生动、有吸引力。这种教学情境更能够集中学生学习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慢慢进入课堂学习状态,对圆形方孔铜币的形成和发展逐渐产生了探究兴趣,提高了其理解记忆的质量。
二、寻觅联系,规律记忆
教师要善于从不同属性、不同角度寻找历史知识间的联系,将有关的现象、任务、事件联系起来,形成历史规律,帮助学生记忆。
例如在教学元末农民战争元朝封建统治时,为了帮助学生认识和记忆元末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教师可以将其与之前学习过的秦末农民战争相联系,带领学生回顾秦末农民战争的发展和历史作用,引导学生思考两次农民战争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告诉学生元末农民战争也有相似的历史作用,而且元末农民战争最终了元朝封建统治,促使后继的明朝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这样帮助学生记忆的同时也使学生对农民战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加深了学生对农民战争的理解。
初中历史中的基础知识比如时间、性质、内在联系、历史时期等都能作为知识间的联系点。在这个课例中,教师抓住了元末农民战争和秦末农民战争两个同类事件的联系,没有急于分析和讲解元末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而是让学生回忆学习过的秦末农民战争的相关知识,让学生对两次农民战争进行比较,引导学生认识到两次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有很多相似之处。这样既让学生巩固了秦末农民战争的相关知识,又降低了学生对新知识的记忆负担,有利于学生形成知识体系,使学生学会遇到同类事情时也能寻找事情之间的联系,从而提高理解记忆效率。
三、分门别类,归纳记忆
初中历史知识较为繁琐,教师除了要挖掘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外,还要引导学生学会对记忆内容进行分类和归纳,提高学习质量。
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2
所谓“五到”记忆法,即“耳、眼、手、口、心(脑)”同时用到的一种记忆方法。耳,要求认真听讲,听别人回答问题,收到听觉信息;眼,随时观察老师的动作、表现,认真看课本,形成视觉影像;手,勤动手,做笔记,画重点,使知识组合更加合理;口,提出不清楚的问题,回答老师及同学提出的问题,使大脑中的知识重新组合;心,实质指大脑,要求大脑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对各科学得的知识进行综合、分析,使知识理论化、系统化。“五到”记忆法,要求各种器官完全处于开放状态,对于接受新知识效果极佳。本方法适合于课堂听课,有利于充分利用课堂时间,掌握新知识。长期使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失为素质教育背景下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好方法。
二、信息压缩记忆法
所谓信息压缩记忆,就是对所需记忆的大量内容进行压缩,用几个字或词来表达,减少记忆量,从而快速记忆的方法。例如,关于隋朝大运河的记忆,可以总结为“三、四、五”:所谓“三”即三点:涿郡、洛阳、余杭,“四”即四段:通济渠、永济渠、邗沟、江南河“,五”即五条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此方法简单清晰,适合大量内容的记忆。不过,这种方法要求学生善于用脑,把思维记忆结合起来,会压缩信息。
三、联系记忆法
记忆学是建立联系的科学。用联系来记忆,有举一反三的功效。例如,公元前594年,中国历史上鲁国实行初税亩,西欧希腊雅典实行梭伦改革。本方法运用广泛,有利于对知识的贯通和长久记忆,是记忆较难学科知识的好方法。
四、记头记忆法
记头记忆法,即记住所记忆的内容的领头的字或关键词,便能记住整体内容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减少记忆量和提高记忆速度。例如,记忆《》的十处通商口岸时,可用记头法,即“营烟淡台汕,琼力镇宁汉。”又如,对三国时曹操在北方采取的政策,可以这样记忆“:正(政)经用军挟屯为(唯)官”。政即政治上挟天子以令诸侯,经济上实行屯田,用人制度上用人唯贤,军事上取得官渡之战的胜利。再如,关于贞观之治的内容,可以记成“三要二有”。
五、歌诀记忆法
歌诀记忆法,是把大量的、成段的记忆内容,用诗歌的形式组合提取,学生读起来朗朗上口,便于记忆。三十六计,内容繁多,涉及面广,可做如下歌诀记忆。金玉檀公策,借以擒窃贼。鱼蛇海河笑,羊虎桃桑隔。树暗走痴故,釜空苦远客。屋梁有美尸,击魏连伐虢。这首诗中,除了“檀公策”三字外,每个字包括“三十六计”中的一计,依次是:金蝉脱壳、抛砖引玉、借刀杀人、以逸待劳、擒贼先擒王、趁火打劫、关门捉贼、浑水摸鱼、打草惊蛇、顺手牵羊、调虎离山、李代桃僵、指桑骂槐、隔岸观火、树上开花、暗度陈仓、走为上策、假痴不癫、欲擒故纵、釜底抽薪、空城计、苦肉计、远交近攻、反客为主、上楼抽梯、偷梁换柱、无中生有、美人计、借尸还魂、声东击西、围魏救赵、连环计、假途伐虢。可见,近二百字的内容,被这首仅五十个字的短诗涵盖其中,对于学生的记忆和理解,有很大的帮助。
六、谐音记忆法
谐音记忆法,就是把记忆的材料编成、杜撰成读音相近的词、词组、句子或类似词句,便于记忆。这种杜撰也许不太科学,甚至有些荒唐,但是如果以记住为目的,还是会有所帮助的。例如,莱特兄弟制飞机———来偷兄弟飞机;贝尔发明有线电话———背后有话,这种方法对学生而言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值得一试。
七、比较记忆法
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3
【关键词】初中物理;高效实用;记忆方法
【中图分类号】G552.04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4-0064-01
如果你认为物理不需要记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初中阶段的物理还是有很多知识需要记忆的。记忆物理知识是运用物理知识的基础,只有记住了,才能谈得上运用。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主的学科,很多学生在学习物理这门课程的时候感到吃力,压力很大。但是,由于物理知识繁杂、枯燥,仅凭死记硬背是难以奏效的,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科学而巧妙的方法来帮助记忆。下面,我就结合实例,介绍一些高效实用的记忆方法,常用的科学记忆方法能够大大帮助我们迅速记住繁多的物理基础知识。
一、规律记忆法
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开动脑筋寻找规律帮助记忆。
例如:在记各物理量的单位时要记住,“兆(M)”、“千(K)”、本位、“毫(m)”、“微(μ)”等级别依次为1000倍的关系。
二、浓缩记忆法
心理学表明:“识记材料的数量和记忆效果有很大关系。”识记材料的数量越大,识记的难度也越大。缩记法就是用简明扼要的话把内容冗长的物理知识高度概括起来,以减少识记材料的数量,达到记少忆多的目的。这种方法适于记忆内容较长的物理规律、作图方法等。
例如:刻度尺的使用方法可缩记为“看、放、读、记”。其具体内容是:①看,指使用刻度尺前,应先观察它的零刻线、量程和分度值;②放,指尺要放正,不能歪斜;③读,指读数时,视线要与尺面垂直,精确测量时要估读到分度值的一下位;④记,指正确记录测量结果,一定要写单位。
三、实验记忆法
物理实验本身具有生动性、直观性和趣味性,是观察物理现象和学习物理知识的重要手段。
例如:在“超重、失重”这一节内容的学习过程中,则可用弹簧秤和钩码演示在超重和失重情况下,秤示数的变化情况,用盛水的塑料瓶(瓶底部和盖上有小孔)演示在完全失重情况下,水不流出的现象,使学生联系这些现象记忆相关知识。又如:制作“土电话”、“潜水艇模型”;安装“直流电动机模型”、“模拟家庭电路”;观察“水的沸腾现象”、“简单的磁现象”,制作“测力计”可以帮助同学们记在弹簧的伸长与外力成正比的知识等。学生对自己动手做过的实验或观察到的现象印象深刻,且记忆持久。
四、故事记忆法
将抽象枯燥的物理知识通过形象生动的故事、趣闻讲出来,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与共鸣,这样学生在回味故事情节的同时也自然巩固了相关的物理知识。
例如:物理课本中有“手抓子弹”、“曹冲称象”、“死海不死”等许多有趣的故事。学生听故事时精力集中、求知欲强,若能适时分析,易使学生记住故事中所包含的物理道理。
五、口诀记忆法
老师在课堂上会告诉我们一些自编写的口诀、顺口溜。其实这些口诀非常有效也非常有趣。若能把这些口诀记住,有很多的知识记忆起来就容易多了。
例如:对惯性理解的口诀:“物体有惯性,惯性物属性,大小看质量,不论动与静。”力的图示画法口诀:“一定点、二画线、三定比例四截线、五在末端画尖尖、最后数据标尖边。”凸透镜成像:“实倒虚正” ,“物来像去”。又如:安全用电口诀:“火线零线并排走,零线直接进灯座,火线接进保险盒,再过开关进灯座。”在“伏安法测电阻”的实验中,学生对两种电路(内接法和外接法)误差来源及如何根据实际选择电路感到难度较大,若编成歌诀:“外接V分流,适合低电阻;内接A分压,高阻应选它。”则极大的降低了记忆难度。经常使用一些口诀、顺口溜能积极有效地帮助记忆,提高学习效率。
六、谐音记忆法
谐音记忆法是一种巧妙的、用途广泛的记忆方法。它可以化“难”为“易”、变“死”为“活”,把晦涩分散、枯燥无味的材料,变得诙谐幽默、流畅易记、轻松有趣。谐音记忆的核心,是根据记忆对象的声音编成另一句声音相似的话,来帮助记忆。
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地基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质量;处理技术;安全
1 垫层法
当软弱土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满足不了建筑物的要求,而软弱土层的厚度又不很大时,采用垫层法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目前,在软弱土地区经常采用的是做换土垫层,简称垫层法或换土法,如砂垫层、砂卵石垫层、碎石垫层、灰土或素土垫居、煤渣垫层、矿渣垫层以及用其它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构料做的垫层等。虽然材料不同的垫层,其应力分布有所差异,但从试验结果分析,其极限承载力还是比较接近;通过沉降观测资料,发现不同材料垫层上的建筑物沉降的特点也基本相似,所以各种材料的垫层都可近似地按砂垫层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不同材料的垫层,其主要作用也与砂垫层相同,即:
1.1 提高地基承载力
大家知道,浅基础的地基承载力与基础下土层的抗剪强度有关。如果以抗剪强度较高的砂或其它填筑材料代替较软弱的土,可提高地基的承载力,避免地基破坏。
1.2 减少沉降量
一般地基浅层部分的沉降量在总沉降量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以条形基础为例,在相当于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的沉降量约占总沉降量的50%左右。如以密实砂或其它填筑材料代替上部软弱土层,就可以减少这部分的沉降量。由于砂垫层或其它垫层对应力的扩散作用,使作用在下卧层土上的压力较小,这样也会相应减少下卧层土的沉降量。
1.3 加速软弱土层的排水固结
建筑物的不透水基础直接与软弱土层相接触时,在荷载的作用下,软弱土地基中的水被迫绕基础两侧排出,因而使基底下的软弱土不易固结,形成较大的孔隙水压力,还可能导致出于地基强度降低而产生塑性破坏的危险。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等垫居材料透水性大,软弱土层受压后,垫层可作为良好的排水面,可以使基础下面的孔隙水压力迅速消散,加速垫层下软弱土层的固结和提高其强度,避免地基土塑性破坏。
1.4 防止冻胀
因为粗颗粒的垫层材料孔隙大,不易产生毛细管现象,因此可以防止寒冷地区土中结冰所造成的冻胀。这时,砂垫层的底面应满足当地冻结深度的要求。
1.5 消除膨胀土的胀缩作用
在各类工程中,垫层所起的主要作用有时也是不同的,如房屋建筑物基础下的砂垫层主要起换土的作用;而在路堤及土坝等工程,主要是利用砂垫层起排水固结作用。换土垫层法主要适用于浅层地基处理,一般多用于荷载不大,基础砌置深度较浅的3~5层建筑物。砂、砾、碎石、矿渣或石渣等是最常采用的垫层材料,这类土的强度大,压缩性小,透水性良好,比较容易使之密实。在垫层材料料源丰富的地区,且建筑物要求的荷载不大的条件下,换土垫层法是一种经济可行的软基处理办法。
2 排水固结法
排水固结法的原理是软弱土地基在荷载作用下,土中孔隙水慢慢排出,孔隙比减小,地基发生固结变形,同时,随着超静水压力逐渐消散,土的有效应力增大,地基土的强度逐步增长。排水固结法常用于解决软粘土地基的沉降和稳定问题,可使地基的沉降在加载预压期间基本完成或大部分完成,使建筑物在使用期间不致产生过大的沉降和沉降差。同时可增加地基土的抗剪强度,从而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排水固结法是出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两部分组合而成的。排水系统可在天然地基中设置竖向排水体(如普通砂井、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等),以及利用天然地基土层本身的透水性。加压系统有堆裁法、真空法、降低地下水位法、电渗法、以及联合法。排水系统,设置排水系统主要在于改变地基原有的排水边界条件,增加孔隙水排出的途径,缩短排水距离。该系统是由水平排水垫层和竖向排水体构成的。当软土层较薄、或土的渗透性较好而施工期较长时,可仅在地面铺设一定厚度的砂垫层,然后加载,土层中的水竖向流入砂垫层而排出。当工程上遇到深厚的透水条件很差的软土层时,可在地基中设置砂井等竖向排水体,地面连以排水砂垫层,构成排水系统。加压系统,即是起固结作用的荷载。它位地基土的固结压力增加而产生固结。排水系统是一种手段,如没有加压系统,孔隙中的水没有压力差,水不会自然排出,地基土就得不到加固。如果只增加固结压力,不缩短土层的排水距离,则不能在预压期间尽快地完成设计所要求的沉降量,强度不能及时提高,加载也就不能顺利进行。所以上述两个系统,在设计时总是联系起来考虑的。根据排水系统和加压系统的不同,排水固结法可分为下述几种方法:
2.1 堆载预压法
在建造建筑物以前,通过临时堆填土石等方法对地基加载预压,达到预先完成部分或大部地基沉降,并通过地基土固结提高地基承载力,然后撤除荷载,再建造建筑物,即在加固区堆地面荷载。荷载的材料一般都因地制宜,以砂、石料和就地利用土方为最常见。由于堆料的重量和体积都相当可观,往往历时长达半年至一年,堆料的来源、运输等常成为采用堆载排水固结法的难题,故而迄今使用堆载法的工程大都是有条件利用建筑物本身自重作为堆载的工程。临时的预压荷载一般等于建筑物的荷载,但为了减少由于次固结而产生的沉降,预压荷载也可大于建筑物荷载,称为超载预压。为了加速堆载预压地基固结速度,常可与砂井法或塑料排水板法等同时应用。如粘土层较薄,透水性较好,也可单独采用堆载预压法。用预压来加固地基土性质的方法,是用均布的表面荷裁在拟建的结构物施工以前就对地基施加超载,超载结果就会产生下列3种中的一种或更多种效应:(1)主固结沉降;(2)次固结沉闭;(3)增加土的不排水强度。
2.2 真空预压法
真空预压法:在地基中设置砂井等竖向排水体,其顶部采用砂垫层连通之后,在地表铺一层不透气的塑料膜,周边均埋在起封闭作用的粘土层中。砂垫层中埋置吸水滤管网,用真空泵抽气,使膜内气压低于大气压,形成负压,砂井中的孔隙水压力降低,被加固软土中的孔隙水流入砂井。由于真空预压法并不增加地基内土体的总应力,所以不会造成地基失稳,不必分级加载。这种预压法所产生的侧向变形是向着加固区的,在有效应力增量相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总沉降量小于堆载法。目前实际工程的真空度都可达80kPa以上,保持真空度的关键是塑料膜周边不能漏气,表层填土层应封闭在粘土层包围国内,土层中不宜有和外界连通的水平向水透层。由于不需要堆载材料,许多没有条件利用建筑物自重预压的工程采用真空预压,也已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3 砂井法
在软粘土地基中,设置一系列砂井,在砂井之上铺设砂垫层或砂沟,人为地增加土层固结排水通道,缩短排水距离,从而加速固结,并加速强度的增长,这种方法称为砂井法。砂井法常辅以堆载预压,称为砂井堆载预压法。该法适用于透水性低的软弱粘性土,对于泥炭土等有机质沉积物不适用,施工时常采用以下方式:
2.3.1 袋装砂井 袋装砂井是把砂灌入透水良好的编织袋内,其直径一般为7~12cm,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制袋材料是聚丙烯编织布。从砂井固结理论可知,缩短间距比增大井径对加速固结的效果更好,所以采用“细而密”的原则来布置竖向排水体。同时,在含水量很高的软土中,砂井容易产生缩颈、断颈起拱或错位。所以,用料省、连续性好、施工简便的袋装砂井越来越被广泛使用。袋装砂并的施工常采用导管式震动机械,施工程序包括定位、整理桩尖、下沉导管、将砂袋放入导管、拔管、位移等。
2.3.2 塑料排水板 由于砂料缺乏和运输的原因,不免使砂井的使用受到限制,随着塑料工业迅速发展,塑料排水板的应用已相当普遍。塑料排水板和砂井一样都属竖向排水体,其加固原理相同,所以,可采用砂井地基的固结理论和设计方法。塑料排水板的特点是单孔过水断面大,排水畅通、重量轻,耐久性好。塑料排水板宽度常为10cm左右,厚数毫米,包括芯板和滤膜二部分,芯板为排水通道,有沟槽型和多孔型二种。沟槽型多为聚丙烯或聚乙烯塑料芯板;多孔型常采用涤纶丝无纺布。滤膜一般采用涤纶衬布,由于多孔型可卷成简状,使用方便,因此应用很普遍。
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5
摘 要:该文概述了重金属废水的来源与危害,并介绍了湿法脱硫废水的性质,分析了国内外普遍应用的化学沉淀去除脱硫废水中重金属的优缺点,并介绍了一种新型的铁氧微晶体处理脱硫废水中重金属的技术及其优点与成本优势,对电厂脱硫废水的重金属处理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脱硫废水 化学沉淀 铁氧微晶体 重金属
中图分类号:X7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a)-0065-02
1 重金属废水的来源及危害
重金属废水来源广泛,随着工业发展和人类自身活动的增加,大量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被排入江河湖泊。重金属废水污染具有毒效长期持续,生物不可降解的特点,且可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累积,从而导致各种疾病和机能紊乱,最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中主要金属污染源有Cu、Zn、Hg、Ni、Cd、Pb和Cr等。因此,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2 湿法脱硫废水的性质
湿法脱硫废水中主要包括悬浮物、硫酸盐、过饱和的亚硫酸盐、重金属离子。其中重金属离子包扩铅、镉、铬、镍、汞等列为第一类污染物的物质。这些物质必须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这就要求在脱硫废水作为其他水源时,必须单独处理。湿法脱硫废水一般呈酸性,pH值约为4.1~6.5,含固率较高,具有强烈的粘附性和沉淀性,重金属离子含量不大,但离子种类多且浓度范围大,在弱酸性的脱硫废水中,重金属具有较好的溶解性。
3 几种化学沉淀法去除重金属离子的方法
化学沉淀法指向重金属废水中加入药剂通过化学反应使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为不溶于水的化合物沉淀而去除。包括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钡盐沉淀法和铁氧体共沉淀法等。化学沉淀法发展时间较长,工艺较成熟。该工艺对重金属去除范围广、效率高、经济简便。但需要投加大量化学药剂,产生的沉渣量大、含水高、脱水困难,若处置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其中中和沉淀法是应用最广的一种方法,向重金属废水中投加碱中和剂(通常为Ca(OH)2)使废水中的重金属形成溶解度较小的氢氧化物沉淀而去除。
铁氧体共沉淀法是日本电气公司(NEC)研究出来的一种处理术。向重金属废水中投加铁盐,通过工艺控制,达到有利于形成铁氧体的条件,使污水中多种重金属离子与铁盐生成稳定的铁氧体晶粒共沉淀,再通过重力分离等手段,达到去除重金属离子的目的。铁氧体法处理重金属废水效果好,特别适用于处理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含多种重金属离子的废水。该工艺投资省、设备简单、沉渣量少,且化学性质比较稳定。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易造成二次污染。此外,铁氧体具有磁性,可以作为磁性材料回收利用。但该方法不能单独回收有用的金属,且其在形成铁氧体过程中一般需要加热,能耗较高。另外,该方法还具有处理后废水盐度高,不能处理含Hg和络合物的废水等缺点。
4 铁氧微晶体处理技术
目前,随着废水技术排放标准的日趋严格,单纯化学沉淀法很难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和新材料的开发,近年来出现很多新型的重金属废水处理技术。 研究发现,采用零价铁技术处理废水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经过多次现场中试研究发现,随着反应的进行,会在零价铁表明形成钝化层,从而阻止反应进行。铁氧微晶体技术是美国鲁道夫勋章获得者黄永恒博士基于活性铁技术开发应用过程中对零价铁、铁氧化物,与各类污染物的互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和机理的最新认识基础上开发的一个全新的水处理工艺,是对活性铁技术的推陈出新,核心过程是直接通过加入各类铁盐和其他药剂,控制反应条件,直接在水相中生成具有特种离子或晶格交换能力特性的铁氧微晶体,通过离子交换和表面吸附,快速去除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脱硫废水首先经过简单沉淀后,上清液进入四级活性铁处理系统,每级处理器中设有搅拌系统,控制转速为1 500 rpm使反应器内的活性铁处于流化状态,同时调节废水pH至7.1~7.3(碳酸氢钠溶液),向系统中加入Fe2+(0.01 M HCl酸化的氯化亚铁溶液)确保活性铁持续具有活性。经过hZVI系统处理后的废水进入后处理过程,使Fe2+氧化为Fe3+,同时加碱调节pH,使Fe3+形成氢氧化铁沉淀,然后废水进入澄清池进行固液分离。最后,澄清池上清液进入砂滤池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最终出水达标排放。
5 铁氧微晶体技术的优点
铁氧微晶体技术可用于去除废水中的各类重金属污染物,该技术除了保持了活性铁技术的各种优点外,同时能够实现铁氧化物的合成过程的控制,使该系统具有更好的晶格替换和离子交换作用,具有更高的重金属去除效率。实验室研究表明,铁氧微晶体技术处理脱硫废水时,对绝大多数重金属离子的去除效率可达99%以上,出水中重金属浓度远低于我国相关排放标准。同时该工艺产生污泥量少(约只有化学沉淀法的1/3)、比重大、容易脱水,而且经过浸出毒性检测测试表明,该工艺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从而可大大降低污泥后续处理成本。此外,该工艺流程简单,所用的主要原料为常规铁盐和铁粉,价格低廉,因此运行费用明显低于传统工艺。铁氧微晶体技术处理重金属废水具有广谱性、适应性强等特点。因此,该技术除了可以用于处理脱硫废水以外,还可以用于电镀、冶金等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处理,也可用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应用市场极为广泛。
6 铁氧微晶体的运行成本优势
如果按每日200 t处理量设计,每天所需主要药剂包括:铁粉20~40 kg、铁盐(或铁盐溶液)20~40 kg(以100%硫酸亚铁计)、烧碱(或替代碱液)10~20 kg、絮凝剂2 kg,根据具体的水质和处理要求,有可能还需要用到次氯酸钠(或相当的强氧化剂)5~20 kg,电耗:估计为1 kwh/m3废水。按照国内目前价格计算,吨水处理运行成本低于2元(不含人工成本)。而国内常用的三联箱沉淀法,处理1t脱硫水药剂成本约6~8元(不含人工成本)。如果采用铁氧微晶体技术运行成本按照2元/t计算,三联箱工艺按照7元/t计算,日处理200 t废水时每年节约运行费用约36万元。此外,由于铁氧微晶体技术产生的污泥量少,且为一般固体废物,因此在污泥处置方面还可以节约大量成本。所以与现行三联箱工艺相比,铁氧微晶体技术具有明显成本优势。
7 结语
目前重金属废水主要采用化学沉淀法、吸附法处理,存在主要问题是化学药剂投加量大,沉淀污泥产生量大且处置困难。铁氧微晶体处理技术已经进行了大量实验室研究,均表现出非常好的处理效果,尚未见明显技术缺陷。因此,在国内环保形势严峻,水处理市场需求巨大的背景下,此技术如果商业应用成功,一定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敏琪.火电厂湿式烟气脱硫废水特性及处理系统研究[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
初中历史记忆法范文6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行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定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一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理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价值。在行政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情形,有的存在重复处罚、多头处罚的情形。因此,明确这一原则,即明确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的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是为了体现公正。
关键词:行政行为 一事不再罚
行罚处罚
行政相对人
一、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分析
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这一原则具体含义在理解上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某一违法行为,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一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一次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行政机关(含共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如果同一行政机关遇有行为人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处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速法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的,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某一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而受刑罚并不排除违法者还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已经作过行政处罚的,不应再实施行政处罚。一个违法事实分别触犯了几个行政法规,构成了几种违法名称,可以分别有几个行政机关来处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了,别的行政机关不应该再处罚,即“先罚有效,后罚无效”。
第四种观点: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对以上观点的简要分析。
观点一:将“一事不再罚”绝对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解决一种行为在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若按照这一解释,某一行为在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将“重罚吸收轻罚”规律加以运用,则其就不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这也与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的“一种法律不能代替另一种法律责任”原则相抵触。观点二:虽然没有抵触相应原则,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多头处罚、多头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多,同一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断增多,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堪重负,而且,不同行政机关的多头处罚也会必然缩小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及稳定发展。观点三:考虑到“同一违法事实”“同一理由”的违反同一法律规范和实施处罚的主体,有其合理的之处,但其忽视而了不同行政机关可否基于同一事实,但不同理由(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分头处罚的现象。观点四:则没有注意到违法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可能违反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了多个违法事实的现象。
综上分析各家观点,则学者们的争论主要在以下三个问题:1.何谓“同一违法行为”,即对“一事”的认定;2.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通过对这三个争论点的进一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能更清晰的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所在。
二、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其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行政违法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有的规定相对人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处罚;有的除违法行为外,其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处罚,有的规定除有违法行为外,相对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还须有故意等。总之,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
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主体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行为。在这里,同一个违法行为即同一个违法事实,它既包括一个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同一违法行为有四种形式:1.一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2.一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3.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4.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前两种情况称之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同一多项违法行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纯单项违法行为,不应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纯单项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某一法律规定,故只能受一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一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即这一情况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一性不够造成的。随着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和立法质量的提高,这种现象应当避免。至于根据哪个法律规范,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应该按以下规则办理: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者关系所反映法律规范规定不同受罚行为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对比关系。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即当特别法在处罚上轻于普通法时,应适用普通法,这样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目地,体现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当行为所违反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个效力等级,或者这些法律规范在规定受处罚行为构成上不存在属种关系时,行政主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如违反许可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一个行为往往触犯数个法律规范,应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处罚。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唯一限制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得同时进行罚款处罚。除此之外,可以进行其他的行政处罚。
其二,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认定。“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根本在于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如何认定,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该行为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被查处是很清楚的。如果要排除曾被查处的可能,举证责任在该行政机关;二是该行为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查处,那么甲机关是否给予了处罚?给予了何种处罚?乙机关则可能不知道。而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当事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有利证据,若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进行了告知,违法行为人应及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不就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如果在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提出的话,举证责任应在当事人,而不在行政机关。
其三,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一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一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某一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某种目的违法作出第二次处罚。再如,一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某一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一个行政主体基于错误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其中因法条竞合引起的一事再罚是相当典型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而这些法条往往赋予同一、同类或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一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一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7种,其中罚款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罚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所以对其他罚种不作规定主要是因为其他罚种不太可能在适用上出现重复,或即使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1.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
2.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该法规规定同时施国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一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主体可以改施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
4.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这时的罚款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在于惩罚违法者,可以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一并适用,而是这种罚款还可以连续多次适用,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5.行政处罚中的专属管辖。行政处罚中的有些处罚种类专属于某特定行政主体,如吊销企业执照专属于工商部门,行政拘留专属于公安部门,则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有关部门处理后,还需要作出专属于特定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再次处罚。
6.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对此,笔者前文已作论述。
7.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
四、结语
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罚,既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行政处罚,即可以多次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对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制裁也缺乏严肃性和确定性。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法》立法过程中提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动机是为了消除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现象,而没有考虑到这种重复处罚背后的不重复性、复杂性。所以理论上对一事不再罚的理解的不统一,实际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感到困惑,为了使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尽快统一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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