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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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如何就业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1

我们说加盟商之所以难管理,从法律上说是因为加盟商和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加盟商只要按照合同要求经营即可,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是没效力的。从组织行为上说,加盟商不是公司的“自己人”(内部群体),而是外部群体,他们自己投资,自负盈亏,财务自己核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公司组织。无论从法律还是组织行为上都造成了加盟商和公司员工先天的区别,但是公司总部可以放任加盟商按照自己的路子去经营吗?当然不行,如果这样,那就不是真正意义的连锁加盟商,而只是传统的渠道经销商而已。

加盟商难管理,我们又必须管理。那么该如何管理呢?

其实,我们说加盟商和企业内的任何组织群体一样,管理好加盟商的关键就是能否打造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队伍。如何才能提升这支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呢,从组织行为学上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点考虑:

1.人际吸引

2.成员对规范的遵从

3.成员把群体目标看作自己的目标,并把群体的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

4.成员个人能力

5.成员协调工作能力

所以,我们在打造加盟商队伍的时候,应该从思想层面、互动层面、行为层面、行为结果层面等四个维度切入:

一、理念宣导(船长与船员的关系)

如果不明确企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等企业核心价值,加盟商也就无法真正明确其行为的真正意义,最终加盟商会完全回到“生意”的层面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以短期经济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公司必须首先把自己公司的核心价值理念向加盟商渗透,告诉加盟商大家团结在一起做一项宏伟的事业,大家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笔者在咨询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凡是对企业理念认同的加盟商,对公司政策贯彻得都比较到位,一般都能在实际经营中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二、公司与加盟商、加盟商之间的关系程度(朋友的关系)

无论是理念的宣导还是技能培训,都是通过有效的互动来达成的,在公司与加盟商的互动中,除了日常的业务沟通之外,应该通过各种文化活动,或是各类竞赛加强总部与加盟商互动的深度与频度。公司应该及时关心加盟商平时的经营甚至是生活,加盟商大多数是个体户出身,在公司总部这里一定要给他们组织的温暖,我们发现很多连锁企业一年连一次加盟商活动或是大会都不召开,造成了加盟商既不认同自己的身份,也不认同自己的企业,最后越走越远,根本没有产生预想的效益。

三、加盟商业务模式的确定、标准化管理与规范化经营(老师与学生的关系)

要明确加盟商的业务模式,就是其行为范围的界定。加盟商的门店到底有哪些业务,其行为的边界在哪?对于技能性、操作型的业务要通过强化培训来达到标准化的运作,对于涉及到规范化的经营层面。比如该如何调查市场?如何指定促销?如何管理团队?如何分析经营状况,也应该给出公司相应的管理要求,使得加盟商觉得公司是真正在帮助加盟商赚钱的老师,而不是为公司赚钱的工具。

四、加盟商的目标与激励(老板与员工的关系)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2

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不仅改变着人类对信息处理、应用的能力,而且改变着人类社会活动的空间和方式。自各种电子信息手段应用于商务,人们开始用一个崭新的词汇“电子商务”来描述新的商务形态。电子商务即以网络为通信方式和商务环境,以数字形式为信息记录、存储方式的商务形式。如果说电子商务在本世纪初还是少数网络企业的事情,那么在今天,电子商务已经应用于所有的行业和企业,是企业的普遍生存形式。如果说在电子商务的初期,电子商务的形态不断变化,引发的法律问题还不明朗,各国政府多采取观望态度,或者采取放任行业探索、鼓励发展政策,那么今天,已经没有人再怀疑现行法律要不要适用于网络环境,现行政府管制措施是否要适用到网络环境。这是因为网络商务属于商事活动在网络环境的延伸,现行有关商务(商事)的法律、管制措施等均自然地延伸适用到网络环境,不因为商务手段而改变或限缩政府对商务的规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现行法律规制适用到网络环境,如何规制网络商务。我国政府对于网络商务应当采取的基本态度是:既不因为网络手段新而放任不管,也不因为网络应用于商务后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而限制电子通信手段的应用;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规制方式和手段建构网络商务的基本秩序,营造公平、有效和安全的网络营业环境,使对网络交易各方利益的保护不低于现实世界的保护水平。在规制政策方面,应当遵循世界各国对于网络商务的法律调整基本原则,即充分肯定现行法律体系仍然适用于网络空间,适用于网络交易。能够用传统或现行法律调整的就不再立新法,只有传统法律调整不了或需要新法调整时才制定新的法律。网络交易是商事活动,应当受商事法律调整,传统商事法律体系整体上仍然可以并应当适用于调整网络交易。例如公司法、企业登记或商事登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经营。但这也并不是说现行法律规范和政府规制措施均可以直接搬到网络上去,而是要针对网上交易的基本特点,设计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的规制模式。因此,网络交易管制必须结合网络的特点,从网络交易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交易规制的基本内容。事实上,网络应用于商务活动也给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规制提出了新挑战、新问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才是电子商务法要研究的问题,是电子商务规制要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商务对政府规制的挑战

(一)网络多重功能和属性导致政府管理相互重叠、相互冲突

网络不仅是一种信息处理和传输工具,而且还具有向公众信息的媒体功能。这种信息传输和沟通应用于商务,又成为商务活动本身。网络既是通信媒体,又是商务本身,同时还是整个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如果一个企业从事信息、传输、存储、即时沟通等信息网络服务,那么将被纳入我国电信增值服务范畴,受到电信管制和信息服务部门监管;网络的信息处理和传播功能导致它也被视为一种媒体,必然要接受传统的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等监管。网络的信息服务、媒体和商务三大功能往往相互交织和融合在一起,不容易区分清楚。比如,一个企业设立网站,宣传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在线订购和售后服务,是否也是信息服务,该网站是否也可以视为一种媒体呢?清晰区分这样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政府对于网络的管理或管制是根据网站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的行为性质开展的。比如,一个门户网站既有新闻等资讯,也提供在线交易服务,还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就可能受到新闻出版、商务、工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网络商务具有聚集效应,现行各个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均可以延伸并汇集于同一个网络经营行为,这不免导致网络商务管理权的冲突。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协调各个部门不同的管理权,实现网络商务政策和规则的统一,是今后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规范相互冲突、重叠,管制繁杂,就有可能束缚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可能使许多管制流于形式。

(二)网络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给政府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如果说沟通、通信、记录、证明等是任何商务活动的基本要素,那么网络能使各种商务活动单一化为信息、传递、存储、处理等信息活动,一切电子商务可以归结为网络中的信息行为。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商务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如何将网络交易主体还原为真实的现实主体,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

(三)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一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一致。这给以主体或行为地作为法律规制基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均提出了挑战,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前电子商务规制面临的难题。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现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适用于网络环境,但是,网络环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现实环境,电子通信手段毕竟是一种技术存在,它给传统法律适用、司法和行政管辖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挑战实质上是各个政府部门如何分工协调将传统的管理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的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各个政府部门寻找到协调规制网络商务的原则、方法和正确措施,在主体认定、信息归属、证据认定、司法和行政管辖方面还没有成熟规则的情形下,政府推行任何政策、规范、措施或制度的实施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必须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不可能对政府对网络商务的规制作出全面分析,仅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①(下称《办法》),基于笔者长期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延伸至网络商务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三、网络商务规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

(一)关于网络商务主体准入

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活动本身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这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例如,任何人设立网站或在第三人的网站、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只要其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比如进行营业登记、取得某种资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服从既有商事行为管制。现行法要求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需要取得许可,这只是现行商事准入制度和管制制度在网络环境的延伸,不是只针对电子交易形式的特殊管制。但是,由于网站(网络)还具有信息服务和媒体功能,有些电子商务活动本身与信息服务和媒体经营重合或联系在一起,而我国在电信(信息服务)、媒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制,这些管制均可适用于网站的网络行为(网络内容产业或网络文化产业)。这些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一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表现出鼓励和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

(二)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

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②。《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一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一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税收问题。于是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务要不要进行登记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③。《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零星、临时或短期网络交易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网络经营,我们没有必要设置比现实更严格的标准。④同样在网络交易中,也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希望尝试网络交易,这种尝试可能发展壮大,也可能半途而废。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国家应当鼓励更多的人尝试这样便利的营业方式,以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不仅仅体现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贯政策。

(三)网络经营实名制

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对人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于商务,当然也应当奉行商事的基本规则,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将经营者或商事主体实名制贯彻到网络商务中。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营业主体是否允许匿名。在网络商务实践中,公司设立的网站名称时常异于企业名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企业也可以自然人或用户名注册从事网络交易。笔者认为,这样的网络实践不符合商事主体真实原则。《办法》似乎没有完全禁止网络经营者以异于自己的名称设立网站、注册为用户,但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公示制度。依据《办法》第十条,凡是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要求的实质是,就像现实中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或悬挂营业执照一样,网络经营者也应当在主页上公示自己的营业登记信息。当然经营者自己公示的信息是否正确、可靠,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诚实守信。另一种公示方式是设置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种标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登记资料制作的电子认证标志,具有权威性。交易相对人点击标志即可出现该经营者的电子营业执照,而且还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监管平台验证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确保了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已经实践这种网上电子营业执照验证模式。可以说,这样的方式基本解决了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的实名经营问题。

第二,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实名问题。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办法》将实名注册作为所有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可以说,这是《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确立的新规则、新制度。该制度也曾引起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则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自然人从事在线交易,多以注册用户名(网名)从事销售或提供服务,但在履行合同时或在违约寻求法律救济时,交易一方必须找到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就需要一种机制确保用户名背后存在真实主体,以使交易者能够找到承担责任方,也就是说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程度关系着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或可归责程度。显然,我们不能完全信赖人们的自觉性,必须有一种机制确定网上经营者用户的身份真实性。《办法》所确立的实名注册登记即是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的一种机制。这里的实名注册并不影响人们以用户名(匿名)从事网络行为。实名注册实际上指个人在成为网上经营者用户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要求自然人用户得用其真实的姓名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实行实名制下,自然人仍然可以使用有别于真实姓名的用户名,仍然可以以用户名名义从事交易,但是,用户名下的注册信息应当是真实的。这也就打消了那些认为实名注册与自然人隐私权冲突的讲法。即使存在冲突,也应当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放弃的权利或作出的牺牲。⑤笔者认为,《办法》所规定的自然人经营主体在线注册的实名制与隐私权并没有任何冲突,恰恰相反,它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在线交易安全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应当承认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实名注册的情形下,如何防止真实注册的个人信息不被平台服务经营者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如何确保存管于网络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等,是网络经营行为规制的重要问题。《办法》在推行实名注册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参见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但是,如何监督和实施仍然需要衔接性的规范。

(四)工商行政管理与网络商务自治:以交易平台为例

电子商务因其技术性、不断发展性,行业自治和政府规制的“双轨制”成为世界各国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基本方式。现在电子商务行业自治最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基于用户协议开展的自治管理。例如,用户信用评级、用户协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属于自治范畴。《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和监管目标(第五条);同时表明工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实行行业自治、加强行业自律的态度(第九条),并在如何利用网络平台经营者自治、自律措施,实现网络平台上交易秩序的规范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可以说,《办法》整体上体现了既要求工商机关积极作为,努力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同时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基本理念。政府规制,即由政府制定规则(法律、规章等),并由政府监督和执行规则。显然,政府规制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基础上。相反,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是建立在成员自觉遵守和服从的基础上。当然,行业自治和自律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有效实施:其一,可以吸收为法律规范,上升为法律;其二,对于成熟的商业惯例、自律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或协助自治机构实施。但是,目前我国不仅行业自治不发达,而且政府、司法机构对行业自治规则的支持、适用也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式,导致我国行业自治步履艰难。为了鼓励和推行网络经营者自治,《办法》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许多管理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对其注册用户的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注册时的身份审查和验证(第二十条)并核发真实身份标记;要求平台经营者规范使用用户协议,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第二十一条);要求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如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并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且保证用户完整地阅读(第二十二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协议、规则都是由网络交易平台自行拟定的,效力仍然基于用户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说是用户自治,平台只是基于用户的同意履行某种“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权不具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性质,也不是依据任何司法机构的授权而进行,完全是一种自治权。实际上,平台这种自治性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平台上的自治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最终仍依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采纳、协助执行。比如,由于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网络平台对平台上用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仍然限于自治管理范畴,而不可能超越用户接受的程度,其对是否违法、违章的判断也并非权威,平台经营者的监督作用更多的是向工商部门报告,而不可能替代工商执法。在我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治相互配合渠道不畅、不完善的情形下,《办法》中一些规则的实施可能会遇到障碍。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3

关键词:创新创业;战略管理;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我国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以及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创新创业教育逐渐成为我国教育的必然发展趋势,为了能够更好地满足创新创业教育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的要求,由于《战略管理》课程的学习已经不是当前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优势所在,必须对我国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战略管理》课程进行知识模块化的教学改革,有效提高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化技能,以及丰富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战略管理》课程优势的实现路径,让非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能够同时学习《战略管理》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校园创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一、高职《战略管理》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就目前高职《战略管理》课程教学现状而言,首先,战略管理理论属于不断变动的学科,由于我国现代社会理论研究速度飞快,使得实际战略管理教学过程中理论存在落后现象,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严重不符,所以,如何明确规范、科学的战略管理课程教学体系,如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要求等方面是该课程教学体系构建过程中的关键点;其次,因为高职《战略管理》课程安排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编排此课程主要是为了引导学生构建起系统化的战略管理思维模式,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以及营销管理等各职能管理在企业战略平台上统筹规划,让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然而,该课程通常安排在第三学期学习,很多基础课程都没有学习完成,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地思考问题和掌握知识点的过程比较困难,阻碍了有效提高高职学生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最后,当前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战略管理》课程仍然沿用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没有与高职学生的实践操作进行有效的结合[1]。

二、创新创业导向下高职《战略管理》课程的改革策略

根据高职《战略管理》课程的实际教学现状,对其进行知识结构系统化建设,建立课程实训项目与校园创业项目同时进行的平台,不仅提高高职学生对创业项目应用战略管理技能的能力,还有助于实现《战略管理》课程服务学生创新创业的目标。

1.高职《战略管理》课程的改革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战略管理》课程知识结构系统化,以及确定知识结构系统化的方式,知识系统主要包括了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应用等两大部分,其中技能应用部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下企业组织战略管理的需求;其次,系统化构建《战略管理》公开选修课程和必修课程教学方式,此课程作为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与非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教学方式进行系统化处理,让高职院校的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全方位地应用,实现《战略管理》课程教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三,《战略管理》课程实践活动共有两种类型,分别为:校内实训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将其余学生创新创业进行有机结合,不仅包含了高职院校创业项目开展战略管理实训教学,以及开展相对应的实践项目教学活动,搭建高职《战略管理》实践项目与校园创业项目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教学平台[2]。

2.课程改革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战略管理》是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教师引导学生开展知识系统化教学活动,如何与其他职业技能管理基础课程进行良好的链接,以及怎样更好地与其他课程的重要知识进行完美的接轨,如何完美地将其融入到这些课程教学之中,如何相互促进提升各自的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其次,《戰略管理》作为公开选修课程,如何结合高职院校内各个专业的特点,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如何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应用能力;最后,《战略管理》如何设计实践项目与校园创业项目相互协调,以及其可操作性性问题,高职《战略管理》实训项目与校园创业项目共同进行的开展教学方式和教学策略。

3.《战略管理》教学改革实施策略

《战略管理》知识系统化教学项目的研究与其时间试试方案均是需要逐步推进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验证在校园创业导向下《战略管理》知识系统式教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其次,《战略管理》课程标准和教学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将战略管理理论知识点作为教学的基础,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下企业组织变化的要求,接着进行编排《战略管理》固定与变动知识结构,制定工商管理专业必修课的教学模式,以及制定非工商管理专业公开选修课的教学模式;再次,共同规划《战略管理》课程校内实训实践教学活动和校园创业项目,设计出项目共同开展教学活动的战略方案;最后,开展高职创新创业导向下《战略管理》知识系统式教学改革实践,完成了一个学期的《战略管理》教学与实践任务,从多角度综合考虑和认真分析项目实践教学效果[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现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对其进行知识机构系统化建设,将《战略管理》课程校园创业项目与实施课程实训项目进行有效的结合,根据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战略管理》课程的实际需求,实施公开选修课和必修课等综合型教学模式,完成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技能教学和非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教育,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1]卢优兰.创新创业导向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策略研究——以《战略管理》课程为例[J/OL].中国商论,2017,(01):174-175. 

[2]余育新.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12):39. 

[3]郑葵,陈江波,刘畅.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民办本科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办学构想[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03):64-66. 

作者简介:李曼(1987-07-20),学历:本科,籍贯:山东滨州,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单位:山东协和学院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4

根据经销商对公司的支持配合度和经销商的发展能力,可以把经销商分 为四种类型,按照各种类型的情况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这样既可以省时省力的做到对经销商最经济管理,同时取得的效果也极佳。

第一种类型:支持配合度高,发展能力低

这是经销商发展的第一阶段,这时经销商刚与企业合作,对企业的营销理念、发展思路、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广告策略、促销策略、市场调研等内容还不尽悉知,所以经销商对于企业来说市场的发展能力较低。但由于经销商刚与企业合作,为了能够取得企业较多的支持政策,对企业的支持配合度较高。

这种类型的经销商,销售人员采用的管理方式为:指挥命令式。全部参与到经销商的市场经营管理中,帮助经销商进行市场动作,并告诉经销商进行:如何与二级经销商进行谈判?如何制定销售政策?如何做广告促销?如何制定渠道政策?如何制定价格?如何做市场调研?等等。并要求经销商全部按照企业的发展思路来运作。这时的销售人员是比较累的,对经销商要进行全面指导参与,全方位的监控。这样,经销商才能按照厂家的思路运作,从而达到双方的目标。

第二种类型:支持配合度低,发展能力有一些

这是经销商发展的第二阶段。经过销售人员在第一阶段手把手的教导经销商运作市场以后,这时经销商对于市场运作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升,但相对厂家来说还是达不到要求。但是由于厂家销售人员的全面指挥,经销高感觉到自己像个别人的手下,心中有些不舒服,虽然业绩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对厂家的支持配合度却下降到了最低点。

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销售商,销售人员采用的管理方式为:教练式。所谓的教练,就是销售人员不再参与到经销商具体的市场运作管理中,但还要告诉经销商如何去运作,并帮助他们进行排兵布陈。

由于经销商的支持配合度低,这时销售人员又需要对经销商进行一些思想上的灌输,告诉经销商必须与制造商进行配合,如何才能实现1+1大于2?如何才能达到双赢?等等。

第三种类型:支持配合波动,发展能力高

经销商经过前两阶段的洗礼,对厂家的发展思路已全部掌握,并总结出了一整套的市场运作策略,市场发展能力已经很高。但是,这时经销商对厂家的配合度却是波动不定,当厂家的政策好时,经销商的支持配合度就会高些,但厂家的服务支持工作稍微有一点不到位,经销商便非常的不支持配合。

对于这种类型的经销商,销售人员采取的方式是:支持式。这时,销售人员根本没有必要教经销商如何去做市场了,即使你去说,他也不会理睬你。这时你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做客户关系管理?如何去提升客户的支持配合度?

第四种类型:支持配合度高,发展能力高

经销商经过前三阶段的进化以后,已经发展到经销商发展的最高境界。达到这个境界的经销商是非常难得的,它既对公司的支持配合度高,经销商自身的发展能力也达最高。它在运作市场时,常常顾及到厂家利益,处理关系时考虑厂家感受,同时自身运作市场的能力较强,市场运作的较为理想。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5

论文摘 要 分包管理,是建筑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坦桑尼亚建筑承包市场中用到的FIDIC合同文本和NCC合同文本,对业主指定分包商管理都有较多篇幅较全面的规定。那么,业主指定分包与承包商内部分包分别是怎么定义的呢?在签订合同、施工管理、验工付款、分包决算等方面又有什么区别呢?

1.签订合同与合同责任方面的区别

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指定,业主可以通过对分包工程单独招标,对分包授标后书面通知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咨询也可以通过议标形式确定指定分包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承包商要从保障自己的权益出发,在收到咨询的正式指令后与指定分包商签订合同;选定一般分包商,业主只要同意工程进行分包,则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但是需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分包商的资质文件报请咨询同意,得到咨询及业主书面认可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合同责任并没有转化给分包商,而是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具体操作来说:一般分包商签订合同,分包商须提供标书(Tender),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BOQ),总承包商可以邀请多个分包商进行报价,在认真对比各分包商报价,并且与主包标书中相应工程报价也进行对比之后,选定分包商议价使其降价,与其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包括主承包商的利润,形成利润的方面是:分包商报价与主承包商对业主报价之间的差价以及主承包商对分包商报价上浮一定比率后行成的管理费。合同文本由主包商提供。

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合同,主承包商须收到咨询关于签订合同的指令(Instruction)、分包商标书(Tender)、工程量清单(BOQ),总承包商认真检查指令中关于支付总承包商的管理费及利润等条款,管理费及利润率一般采用工程量比率的形式。此管理费的费率一般是在投标时由主承包商报价的,项目具体实施时实际分包合同金额可能会有变动,但是管理费费率一旦授标确定后就不会变动。业主指定分包合同文本一般由咨询或者主承包商提供,不能由指定分包商提供。如果是咨询提供的合同文本,作为主承包商,为了规避风险,要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尤其是关于付款等特殊条款,有异议时要在签订合同前书面提出。

2.施工管理方面的区别

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一般分包的管理,项目管理人目前的认识还是比较明确的,对分包施工进度、施工质量都进行监督、协调,这里就不再赘述。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应该纳入主承包商的管理之中。在施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指定分包还是一般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主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主承包商向业主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验工付款方面的区别

对分包商的支付开支方面,业主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的不同之处在于:向一般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一般包括在总承包商的合同总价内,由总承包商依总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于指定分包来说,在分包合同确定之前,业主将暂估分包合同金额放在“暂估价”项下,即另外准备的款项中开支。分包合同确定后,随着施工进行的过程,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由业主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仅可以根据主包合同收取约定的总包管理费。

验工中经常遇到的变更问题,在对分包验工中应引起项目管理人员的重视,并且针对业主指定分包和承包商内部分包要有所区分。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变更及对变更部分的验工由指定分包商直接与咨询申请和沟通,其变更金额申请与批复是不经过主承包商的,主承包商在最终行成的验工证明中申请相应的管理费即可,主承包商对与指定分包商已完成但未获得业主及咨询批复的变更工程量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承包商内部分包,其变更工程量通过主承包商向业主及咨询审批,主承包商应将其与自己自主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同等对待,即主承包商在未获得业主及咨询同意认可的书面文件之前,不允许指令分包商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否则变更分包工程已施工但未获业主及咨询批准,分包商向主承包商索要变更工程款,业主又拒绝支付这部分工程款,主承包商就会承担这部分支付风险。

4.分包决算方面的区别

对指定分包商和一般分包商做决算,其区别与验工付款的区别是类似的。在主承包商与业主上报决算报告之前,对分包进行决算时,一般分包按合同比例支付分包款,如果有增加工作,一般根据主包合同的比例上报咨询。

指定分包决算价格则由指定分包商与咨询商谈,主承包商只在其最后同意的价格上提出管理费,将这部分管理费包括在对业主的决算报告申请中。

发达的专业化分包体系是建筑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项目管理专业化提出的要求。探讨如何强化对分包商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如何提高分包工程的经济效益就非常有必要;项目管理人员提高对分包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分包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资料:

工商管理如何就业范文6

老板的大小以他能有效控制的下线经销商或终端为判断标准。经销商做不大,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是生意人,不是管理者。只有管理者才能把企业真正做大做强。

有二种类型的经销商永远做不大。

一种类型是亲自做市场,事必躬亲,送货收款都是自己亲自做。这样的经销商永远做不大。因为一个人所能直接有效管理的客户通常不会超过150个,加上帮手,经销商所管辖的客户通常不会超过300个,而且所能指挥及管理的送货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另一种做不大的经销商是诸事不管的甩手掌柜。因为做经销商赚了点钱,把生意托付给家人或亲戚,自己花天酒地。只要能赚钱,市场情况怎么样都无所谓。等到发现已经不赚钱时,市场已经无可救药。

经销商是如何做大的呢?

真正能做大的经销商,一定是企业家型的经销商。企业家型经销商通常是这样做大的:

首先,刚开始做经销商时,一定是自己亲自做——不亲自做就不可能真正熟悉市场。

第二,在规模扩大时,一定要带出几个得力干将。这些得力干将既可能是自己的家人、亲戚,也可能是聘请的业务员——通过自己言传身教,带出第一批队伍——只有队伍扩大了,自己才能壮大。

第三,规模扩大到一定时候,通过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招聘专业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如果一切都交给自己的得力干将,他们可能跳槽带走客户,这样损失太大。专业化分工的好处,一是每个人都只做自己最擅长的事;二是每个人都只管部分事,任何一个人离开都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

第四,设立管理人员和监督机构。规模太大,自己一定管不过来,因此,要实行分层管理。分层管理后,自己可能不放心,因此,要设立监督机构,检查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制订相应的制度,按制度管理。规模较小时,一切都装在自己脑子里,半小时就把事情安排完了。此时,没有制度可能效率更高。规模扩大以后,就必须按制度进行管理,老板自己也要遵守制度。

经销商怎样才能进步?

有些经销商悟性高,靠自己不停地琢磨,就能悟透很多东西;但大多数做不到,经销商的进步主要靠向别人学习。

首先,经销商要向优秀企业学习管理。越是管理严格的企业,越要向他们学,甚至可以要求厂家替自己设计管理制度。如果能请来厂家最优秀的业务员,还可以要求业务员替自己管理。

其次,要向优秀的经销商学习管理模式。可以向厂家了解哪些经销商做得好,然后到那里去取经。

如果经销商自己进步速度慢的话,就要请一个会管理的经理替自己管理。

大经销商应该做什么

规模扩大后,老板不再亲自做市场了。那么,老板每天要干些什么呢?老板应该做这样三件大事:

第一, 研究市场。首先要研究厂家,摸清厂家下一步的动作。厂家每年的工作计划是什么,准备开发哪些产品,如何对市场进行调整,准备如何与对手竞争等;其次要研究商家,其他经销商怎么做,终端怎么做;最后要研究消费者,研究他们的消费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