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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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1

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没有“总则”,只有“引言”,其中也对会计报表审阅的含义及制定目的作了说明。通过对每个具体项目的比较,发现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点,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体现结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相关内容的规范是通过《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1》和《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2》两个准则来实现的。相关业务1 提供了一般原则的指导,相关业务2主要是针对其具体操作的。与之相比,我国更侧重于对实务操作的规范,减少了抽象性的原则指导。这可能更符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过,从长远来看,应该加强一般原则的制定,因为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审计经验对实际情况的处理自由选择各种方法。

2.制定依据。我国的会计报表审阅实务公告是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检查的制定依据没有说明。不难看出,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据,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准则体系。

3.定义不同。我国实务公告指出: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而国际审计准则将之称之为财务报表检查,它是这样定义的:检查约定是一种相关业务的聘约,一般要利用数据真实性检查程序。在这类约定中,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从定义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侧重于这类检查业务的实质目的,而后者强调了检查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

业务约定书的国际比较

无论是我国的实务公告还是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了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业务约定书。并且在业务约定书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审阅范围预期提出的报告样本及关于不进行审计和不表示审计意见的说明。

然而我国实务公告还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会计报表审阅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国际审计准则是在相关业务1中将之作为一般原则提出的。我国的这一结构安排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我国在公告里,还增加了:1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签约双方的义务;3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在业务约定书中的要求比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有助于避免对有关约定事项的误解,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审计人员双方的利益。

审阅程序的国际比较

在对会计报表审阅的一般程序上我国的实务公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过在有些具体的程序上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同时它们也都对期后事项、所做工作的记录及审计人员在不能消除怀疑时所执行的附加程序都给予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不同之处在于: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时,我国实务公告第十条列出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五个事项,包括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列出了影响的六个因素。二者相比,除了个别地方之外,差别不大。即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提到一个因素为“对单位营业的了解”。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条,但它是包括在审阅计划的说明中的。

在实务公告中,我国还增加了一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而在国际审计准则则没有对这一点的说明。

审阅报告的国际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有以下相同点:

(1)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

(2)审阅报告的日期的规定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皆规定,审阅报告的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点外,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标题不同:我国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而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将之为“对……的检查报告”。

(2)引言段:我国的实务公告增加了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2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初创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发展和提高会计职业,为社会公众利益一贯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IFAC下设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主要是通过各种审计和保证业务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审计实务和相关服务的统一程度,在理事会的支持下,促进自愿接受这些公告。在审计报告准则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该准则分别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一)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确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

(1)标题

(2)收件人——即审计报告提交的对象;

(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

(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的依据的说明;

(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

(6)审计师的签名;

(7)审计师的地址;

(8)报告日期。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一次变迁(1994年)

IAPC于1994年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下文简称“原ISA700”)。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

(1)标题;

(2)收件人;

(3)开头或引言段;

(4)范围段(描述审计的性质);

(5)意见段;

(6)报告日期;

(7)审计师的地址;

(8)审计师的签名。

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其背景是:美国于1988年了《SAS58:关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取代SAS15,对其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英国也于1993年修订其审计报告准则。由于IAPC成员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和美、英审计准则在国际上的影响,国际审计准则(ISA)主要借鉴美、英审计准则,因而,美、英审计准则的任何发展均会推动相应ISA的发展和变化。当然,其最基本的动因是: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管理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区分、审计期望差距、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局限性、审计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职业界同时也认识到,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这种认识也引起了标准审计报告在格式和内容、措辞上的发展,使其所体现的审计理论与理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二次变迁(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四)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第三次变迁(2004年)

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下文简称“新ISA700”)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5)审计师的责任;

(6)审计师的意见;

(7)其他报告责任;

(8)审计师的签名;

(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

(10)审计师的地址。

二、新ISA700关于审计思想与理念的五大变化

本次修订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组成:

(1)引言;

(2)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师报告;

(3)根据ISA实施审计的审计师报告的要素;

(4)审计师报告;

(5)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的审计师报告;

(6)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未审计补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组成:

(1)引言;

(2)不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3)影响审计师意见的事项;

(4)可能导致除无保留之外的意见的事项;

(5)生效日期。

实际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内容(29~47段)。与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内容更丰富,适用性更强,更富有指导性,所倡导的标准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格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在审计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发展:

(一)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并使ISA与其要求相协调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还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报告除财务报表合法性与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内容,如英国就要求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国有些地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ISA700所规范的审计报告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只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使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订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修订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将按照ISA的审计报告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权的补充性报告要求相区别。当审计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计准则实施时,尤其是使编制审计报告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满足ISA要求时,新lSA700也为审计师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欧共体(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将此项目作为在欧盟(EU)内部协调审计报告要求的紧急项目。许多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审计师报告除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事项,但这些要求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我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审计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当存在这些事项时,我们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许其在处理各地实际情况时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即新ISA将审计报告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按照ISA实施的所有审计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处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简称为“其他报告责任”),并可对每一其他报告责任设置一小标题单独来表述。这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独立审计师报告的要求,从而也使ISA与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相协调,也体现了IAASB尊重国家或地区法律或法规,从实际出发的理念。我们也坚信,正因为如此,新准则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和运用。

此外,新ISA还专设一章,规范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既符合国际审计准则又符合特定国家或地区审计准则时的审计报告的要求、格式、内容和措辞。

(二)更便于使用者阅读与理解

由于审计报告措辞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对一些内容描述的隐含性,使大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师希望在审计报告中传递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时,在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阅读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进:

(1)更详细地描述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2)更详细和具体地描述了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从不同的方面更详尽地陈述审计师在审计中的责任;

(4)更详细、具体地描述了审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所完成的审计程序和应实现的审计目标;

(5)以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恰当性来明晰已完成审计工作的充分性;

(6)为每一部分增加小标题,使审计报告的层次更分明,结构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进了一些内容的表述方式,将一些隐含表述、无表述修改为明确表述,如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审计范围包括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明确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错误或舞弊所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责任、明确告知审计过程中审计师运用了专业判断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我们相信,新的审计报告将会提高使用者的阅读兴趣和理解程度、促进审计师与使用者之间更好地沟通、减少使用者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

(三)更详细和明确地表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

原ISA700以“这些财务报表由该公司管理当局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来表述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各自的责任。在范围段中,又描述了审计师如何来履行其审计责任的。自美国在1988年SAS58确立这样的表述以来,在审计报告中划分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责任就成为审计报告必须表述的一个内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会计专业人士也难以知晓各自责任的具体内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难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当局与审计师各自责任方面进行了较大改进。在表述管理当局负责时,首先描述了管理当局责任的具体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并公允反映财务报表;再进一步说明了履行这一责任的三大途径:

(1)设计、执行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论错报是舞弊还是错误所引起的;

(2)选择并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在该特定环境下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表述审计师责任时,以“审计师的责任”为标题分三自然段来表述:第一自然段陈述了审计师的责任、实施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准则、那些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陈述所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其这些审计程序所应实现的目标,具体包括获得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的程序及其选择依据、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反映;第三自然段陈述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为审计意见提供了依据。这样,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们各自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管理当局和审计师对舞弊性财务报表的责任,更显示了会计职业界遏制当前舞弊性财务报表泛滥的决心。

(四)更重视对使用者的风险警示

自美国在1934年标准审计报告中通过使用“没有对业务进行详细审计”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开始以来,职业界就力图在审计报告中使用一些术语来传达审计局限性和审计风险。原ISA700通过使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以测试为基础”、“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评价整体财务报表的反映”、“我们相信”、“合理依据”、“所有重大方面”等来表述审计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审计风险。新ISA700是审计风险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订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确和更易于理解,如将“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要估计”修订为“评价管理当局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传递了更多的审计局限性和审计结果的风险性,如“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等。综合这些表述,使审计报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传递了财务报表编制过程和审计过程的职业判断,从而传递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风险。

(五)更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订,更加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并在审计报告中向使用者传递关于专业判断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现在:

(1)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审计师进行专业判断:即使遵守了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所有方面,财务报表是否还存在误导?并就审计师如何进行处理提供了相关指南。

(3)在审计报告中更多地传递专业判断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审计报告准则中,较少直接提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只是利用“重大错报”、“合理保证”、“我们相信”、“我们认为”等表述隐含地传递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问题。

此次修订,除了保留过去的一些隐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选择取决于审计师的判断”直接表述了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此外,还以“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等表述进一步传递了审计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此外,新ISA还存在以下变化:

(1)以“那些准则要求我们遵循道德要求”,强调审计师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要求;

(2)澄清了内部控制在审计中的作用以及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范围。其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是:“在进行那些风险评估时,审计师考虑了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允反映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便在该特定情况下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3)反映了ISA新发展对审计报告措词的影响。如在审计报告中更新了审计过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审计风险准则和舞弊审计准则。

三、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变迁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于1992年了《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规则(试行)》,标志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基本确立,随后也经历了两次制度变迁:一是中注协于1996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审计报告》;二是中注协于2003年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经过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于2005年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按照新ISA700和ISA701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ISA的趋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我们应当借鉴。

(2)ISA的国际协调的大势所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直保持了与ISA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当随着ISA的变化而相应发展。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3

为了研究的方便,在国际审计准则的研究中,我以“ISAN0.570-持续经营”为主要对象,而对于美国审计准则,AU Section 341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公认审计准则》中的《审计准则实务公告》( Statements on Auditing Standards,缩写为SAS )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需要说明的是,SAS也在不断的修订过程中,由1988年的SAS N0.34到后来的SASN0.59,直至最近所能查到的SASN0.130的一系列规定都对持续经营审计报告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审计准则的介绍中,则重点以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标准。

一、国际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ISAN0.570对报告方式的规定如下:

当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存在时,须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做出充分披露,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但要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使用者注意报表附注中对此事的披露。

当被审计单位未做出适当披露时,审计人员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中应涉及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根据审计人员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合理,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下去,而被审计单位仍旧依据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审计人员应出具否定意见。

在少数情况下,为真实公允地表达财务状况,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审计人员认为编制合理,且已做了必要的披露,审计人员不得就此方面给予保留。

当被审计管理当局拒绝作出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或拒绝延长评价期,审计人员应考虑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正。

二、美国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AU Section 341中指出: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存在,被审计单位实施有效措施,且在财务报表中做了充分适当的披露,审计报告应该在意见段之后加解释段对此加以反映,且在表述中注明“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或其他同类型的字句。如果审计人员判定被审计单位披露的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持续经营能力是不恰当的,违背了公认会计准则,此时,可以出具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另外,还规定:当期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并不意味着这种疑虑存在的基础在以前会计期间就已经存在。因此,不应该影响所提供的比较会计报表中以前年度报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在提供的比较会计报表中,如果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中存在的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的基础在本期已经消失,则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加入解释段,对以前年度的重大疑虑进行解释。

三、我国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的规定

2007年1月开始实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报告方式的规定如下: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补充的审计程序。如果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四、三种规定的差异比较

现将三种准则对持续经营报告方式的规定列表,以方便直观比较:

从表中可以看出,国际审计准则、美国审计准则和我国审计准则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的规定基本上都遵循了1978年科恩报告的观点,但在几个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1.三者对均以“重大怀疑”作为审计报告修正的分界点,也存在不同之处。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未进行合理估计和充分披露的规定,美国的AU Section341规定为除外型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ISAN0.570提出当被审计管理当局拒绝做出或延长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时,审计人员应考虑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正,在ISAN0.570之前的ISAN0.23曾在准则注释中指出不排除拒绝表示意见的可能。而ISAN0.570则指出以审计范围受限对报告提出修正,有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两种选择,因而也不排除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可能。而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美国的AUSection341未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时做出规定,ISAN0.570则规定应出具否定意见。以前中国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持续经营,继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将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最新的审计准则改为: 如果判断被审计单位将不能持续经营,但财务报表仍然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见,新的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非常接近。

3.ISAN0.570和美国的AU Section34l未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做出规定。我国以前审计准则规定此类情况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新的准则也不再做出规定。

关于是否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争议很大。我国准则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与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有所区别,我国最新审计准则有两处“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一是虽然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但“同时存在多项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二是“如果管理层拒绝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第二种情形,国际准则则规定:如果在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审计人员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或延长(时间)书面评价的情况,国际准则仅仅指出是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理由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正,因为被审计单位的不配合造成的审计范围受限更容易理解,更何况国际审计准则本身的态度也并不鼓励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4

(一)内部审计定义的准则差异在内部审计目标方面,中外准则不存在差异,均以实现组织目标为己任。区别在于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定义较为全面的渗透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思想,即内部审计除改善内控和治理过程之外,还对风险管理产生影响,参与风险管理是内部审计职责之一。然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在定义中并没有涉及风险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内部审计领域关于风险导向思想的认识较IIA相比还存在差距,内审与风险管理的协同作用有待在内审定义中予以确认。

(二)审计计划的准则差异在审计计划方面,通过比较IIA《工作标准2000——内部审计活动管理》规定,和我国颁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第十条规定,二者均在审计计划制订阶段体现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思想,奠定了风险因素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但在多大程度上凸显风险导向的思想存在明显差异。IIA将风险作为制订审计计划唯一提到的计划基础,而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将组织风险和其他因素并列成为年度审计计划的考虑因素。此外,中外内部审计准则关于审计计划中体现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思想部分的详尽程度也存在不同。IIA的几个相关实务公告对准则给出的大框架进行了补充完善,就这一方面而言比我国准则更为完整、详细、丰富。

(三)其他方面的准则差异在风险管理的准则上,中国起步虽然较晚,但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准则覆盖的范围与详细程度和国际基本没有重大差异,但在局部细节方面,比如在没有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中,内部审计应如何参与风险管理过程这一问题,IIA提供了解决思路,而我国准则并没有涉及。在管理层对风险的接受方面,国际准则中单独列示,而我国准则却没有关于管理层对风险接受的相关内容,更谈不上凸显风际导向内部审计的思想。

二、在我国推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实践的对策

(一)严格区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分别设立了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不能直接参与风险管理过程,两个部门的职能设置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有交叉,内部审计必须独立于风险管理过程之外。否则,一方面可能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若内部审计在事实上承担部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在进行内部风险管理审计时,就可能出于对自身评价和自身工作的考虑,无法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对于只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而没有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承担起风险管理的责任,识别、评估并应对风险,执行咨询职能,但不对该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审计。

(二)提高风险评估信息技术在识别风险之后进行风险评估,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工作的基础,决定了风险应对方案与审计范围和资源分配的优先顺序。如何量化风险,是风险评估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阻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全面实施的影响因素之一。内部审计人员不管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还是由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探析文/曲江玲本部门进行风险评估,都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练掌握风险评估技术。企业应针对自身业务特点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积极筹备建立风险评估管理系统,依据管理层偏好设立风险模型系数,多维度分析风险,实时监控重大风险,将经过内部审计部门认可的历史风险评估记录录入系统。遇到重大事项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时,可积极寻求外部专家工作。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职业判断 原则导向 准则 重视

职业判断能力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精髓;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重要工作任务;良好职业判断能力,是注册会计师学识、经验、能力和道德水平的综合反映。

一、 职业判断的定义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定义

根据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中职业判断的概念: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运用相关专业训练、知识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所谓审计职业判断是指拥有一定知识、经验和客观性的注册会计师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在相关事实和情形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客观、适当、公允的标准,在作出关键判断时以及对作出的关键判断进行审计时使用,从而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的一系列审计分析和决策过程。

综上,审计职业判断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作出审计结论时,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方法对审计项目的不确定事项和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经济环境的多变化、审计事项的复杂化,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对应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寻找客观证据的同时,通常还需要有一定科学性的主观推测和判断。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在审计实务的作用

职业判断应当根据现行的适用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作出,为在下列情况下针对某一交易或某类交易作出适当的会计处理提供帮助:(1)没有特定准则涉及该交易;(2)准则涉及该交易,但缺乏如何在实务中进行处理的细节规定;(3)准则中有适用于该交易的会计原则,但缺乏如何在实务中运用该特定原则的细节规定;(4)有多项会计原则适用于该交易。虽然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都要运用职业判断,但是由于会计和审计职业特点不同,所处理的业务特点不同,两种职业判断的概念、运用、目的及对判断者的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区别。注册会计师是对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判断提出质疑的第一道防线,审计职业判断需要评估会计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审计职业判断对判断者要求更高。两者相比较而言,会计职业判断之标准和目的更为明确,而审计职业判断除了依据专业标准外,在较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知识、经验、能力和道德水平等。

由此可见,审计职业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是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根本体现,是衡量其专业水平的核心指标。

二、为什么要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

(一)审计风险不断增加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发生急剧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企业竞争更加激烈,经营风险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审计风险不断增加,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环境和面临的经营风险,把握企业的各方面情况,分析企业经济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把审计风险降到足够低的水平,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职业判断对于适当地执行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职业判断对于作出下列决策尤为必要:确定审计重要性和评估审计风险;确定具体审计目标;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的会计、审计问题;对初步审计策略的选择;审计证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价;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评价;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以及对舞弊风险因素的判断;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审计职业判断涵盖了整个审计过程,越是审计的关键之处,越是需要注册会计师准确的专业判断。

(三)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某种保护

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关键判断时以及对关键判断进行审计时,作出并记录重要的职业判断。同时重要的是,判断在作出时以及之后根据呈现的事实和情形,能够被证实是合理的。在面临事后的监管质疑时,这能够为他们提供某种保护。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原则

(一)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1)阅读所有相关记录,包括合同、协议和往来信函等。适当或必要时,从其他来源获取额外的信息。(2)了解企业作出判断的程序,包括评估作出判断人员的胜任能力、是否有适当的复核和审批过程以及这些程序是否得到遵循。(3)评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4)了解和分析交易的目的、法律条款和经济实质。①复核对质疑交易导致的预期现金流量及其对企业现金状况的影响。②考虑各方参与交易的原因,以了解交易的商业实质。③识别其他方交易,考虑其是否为关联方。④识别是否存在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时需要考虑的相关交易。⑤一旦交易完成,复核并质疑其对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能力的预期影响。⑥评估企业编制的风险与报酬分析。确认在各个交易方案中,谁承担风险,谁获取收益。

(二)对会计和审计指南的评估

只有根据适用的会计框架、会计准则、其他相关文献以及适用的审计准则和指南,才能作出审计职业判断。(1)考虑是否存在涉及该交易的现行准则,以及要求作出判断的程度。识别并审查其他相关会计文献,识别并审查相关审计准则和指南。(2)针对该交易的预期和常用会计方法是什么。(3)与企业进行讨论,并保持适当的职业怀疑和质疑态度。(4)如果识别出与交易相关的任何利益冲突或偏见,应当指出相关道德指南和准则。

(三)评估并质疑企业判断的过程

只有实施了适当的应遵循程序评估并质疑企业的判断,才能作出审计职业判断。(1)考虑交易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结果区间,并与企业的评估相比较。(2)复核企业对备选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估,及其放弃备选方法的原因。(3)评价企业作出的重要假设是否合理。(4)评估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现行准则涉及该交易,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如果存在判断的要素,适当时,参阅会计准则,并在评估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时考虑下列事项:①得出的财务信息是否相关、可靠?是否对交易进行了公允反映?②是否与相关会计框架下类似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致?③是否与概念框架中关于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进行界定、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一致?④是否与权威会计文献一致?⑤是否与国内外一般公认的会计实务处理方法一致?⑥是否与可接收的行业实务处理方法一致?⑦是否与拥有类似概念框架的其他准则制定团体的公告一致?⑧是否存在任何迹象与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相悖?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必要时)的专家寻求适当建议。⑩识别企业的所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确保判断的客观性。如果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偏见,保持更大程度的职业怀疑,重新评估上述考虑事项。???知悉来自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不当压力,保持客观性。???适当对会计处理作出自己的判断。???评估企业对会计处理作出的判断是否与注册会计师自己的判断类似,或在可接受的限度内,如果不是,与企业进行讨论,并考虑对审计工作及审计报告的影响(参阅审计准则)。???在做出建议时,考虑是否愿意为此防范可能产生的声誉风险。???适当时确保关键判断的审批程序已得到遵循,以保证重大判断得到核准。???检查由此形成的会计处理和分录,确保其合情合理。???检查由此形成的附注披露。???识别要求对判断进行重新评估的时间点,例如,期末或最初合同中规定的时间点。

(四)对判断的记录

必须对审计职业判断以及对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判断所作的评估和质疑进行适当记录。(1)审计准则要求记录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过程中作出的重要职业判断。(2)记录所有已复核的关键信息,获取的支持性证据以及已执行的工作。(3)将与重要判断相关的企业表格复印件存入审计档案。确保审计档案中也包含了对判断进行评估和质疑的审计证据。这应当包括:①如何及由谁作出审计判断。②财务报表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作出判断的依据。③与审计判断相关的所有不确定性。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对审计判断进行咨询及批准的证据。⑤将事实和数字与相关文件或外部信息进行验证的证据。⑥与企业就会计处理进行的讨论。⑦与会计处理相关的意见分歧对审计报告的影响。⑧是否要求重新评估作出判断,如是,重新评估的日期。⑨评估企业在作出判断的过程中面临的缺陷或困难,以及如何克服。⑩审计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中关键判断、重大判断或重要判断作出的披露。

四、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对于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出具正确的审计报告有很大的作用。审计职业判断效果关系着审计工作的质量,注册会计师是职业判断的主体,其个体特征对职业判断质量有较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增加执业过程中的经验累积

注册会计师要准确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不断学习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视野,学习管理知识、行业知识等,同时,还要有目的地锻炼数据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在处理问题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并尽量消除主观偏见对审计判断的不利影响,应通过客观的观察与思考以及公正的判断对问题作出评价和决定。注重执业过程中的经验积累,要经常进行总结与反思,与他人相互交流执业经验,探讨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此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提高专业判断的准确性。

(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风险导向型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理念和方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向重大错报风险高的领域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执行更充分、可靠的审计程序,并利用群体决策提高职业判断的质量。由于现代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业务也日趋复杂,在这种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规避机制,设立风险基金。在进行职业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谨慎地思考问题,审慎地评价证据;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地执行审计业务,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三)完善审计判断手段,灵活运用分析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重视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加强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重大方面的关注和了解,提高应有的执业敏感性。在审计的全过程中,应合理地运用分析性程序,通过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差异,了解关联财务数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是否合乎逻辑;通过分析不同期间的可比信息及行业其他单位可比信息的趋势,及与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数据相比较,准确把握和发现企业的重大会计错弊,有效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四)注重外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对非财务信息的评价

为了准确、有效地发现重大会计错弊,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时,必须注重对外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对非财务信息的利用。外部业内人士、专业咨询人士比企业内的管理层、财务人员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比企业内的管理层、财务人员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深入了解企业的性质、相关行业状况、目标战略、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等因素,同时还要注重对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及其变更的原因、企业异常交易、关联交易以及期末时点附近的交易等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特殊因素的评价,来发现企业的异常经济行为、超过其获利能力的经营业绩和企业的舞弊行为。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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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