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1
摘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分析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完善这个机制的措施,以期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甚至预防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行政问责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死亡人数来论把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定性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此,笔者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10以上死亡的事故统称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0—2012年间我国公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110起,造成21708人在事故中遇难。笔者认为,多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缘由更多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事后处置过程中又缺少对责任主体的有力问责。所以,处置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2008年,国务院首次将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这说明,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得以确定。所谓行政问责,是关于法定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绩效等方面实施监督、质疑与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姜晓萍,2007)。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既可以稳定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可以打击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更有利于推进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推行行政问责的必然性
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引起事故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以在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及时地对相关党政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是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具体从人民群众、生产管理者和行政官员三个群体阐述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推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1.普通群众缺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客观条件。可以说,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者。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既能保障生产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普通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主观需求度是最高。但是,由于知识、技术、地位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管理者相对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观积极性。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者是生产管理者,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却使得他们容易注重直接利益,而相较忽视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益,生产管理者往往可能会无视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想法设法地向监管机关隐瞒实情。因为主观上消极,仅凭生产管理者很难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3.行政官员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官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观意愿。
客观上来看,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科层制,较高级可以要求下级官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其成效进行质询,所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必然会对下级进行追责;行政官员对生产活动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也掌握着能够对生产活动安全与否监测的技术条件。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行政官员都应该对安全生产活动负主要责任。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及时进行行政问责。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议
不论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方面,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明晰问责主体和重视问责效力两个方面提出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如何推进行政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
1.明确问责主体。有职当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应当进一步理顺并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乃至各职位之间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使各行政主体的职责通过法律或文件得以规范化。
2.重视问责效力。有令不行挑战了上级的权威,也不能让群众对处置结果悦服,它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问责的效力,就是应该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中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结语
对行政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是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推行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敢于积极地回应民众的基本需求并勇于承担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关注是我党和政府重视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体现。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推进行政问责,意味着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2
【关键词】安全责任;保障体系追究机制;电力工程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我们需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我们的安全管理基础;掌握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事前追究,解决安全责任链中相关责任方的薄弱环节,推动责任体系正常运行,各司其职,从而达到“任何隐患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目标。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3
关键词:煤矿 安全 生产责任 重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煤矿行业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国家基础产业之一,其生产质量和数量情况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煤炭生产水平相比,我国近年来的煤矿产量逐年提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很多企业将眼光集中在了经济效益上,随之而来的是煤矿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如何做好煤矿的安全生产,明确生产责任就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点。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责任能够为煤矿开采者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规范他们的行为,进而提升煤矿生产的数量和质量。
一、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构建的重要性
(一) 有助于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构建科学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对煤矿开采者实施的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的构建,能够为煤矿开采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依据,规范他们的生产行为,保证开采作业在科学的范围内实施,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 有助于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工作行为
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仅包括煤矿生产的具体行为,还包括开发人员在开采中所要明确的具体行为以及企业的活动内容。具体而言,其中规范了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所要购买的安全设备、施工行为、开采条件以及开采者的具体行为。这些明确的规范有助于帮助开采者进行有效工作,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三) 有助于帮助煤矿企业节约资金,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众所周知,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具有较高的破坏性,会给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帮助煤矿开采者规范开采行为,从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更好的节约资金,使其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二、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对策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能够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生产的质量,减少人员伤亡。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生产企业一定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煤矿开采水平。
(一)理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完善监管监察组织
针对目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形情况,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扩充国家监察员队伍。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地方监管工作大多由多家机构承担、职能互相交叉。对此,建议各地生产企业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章,明确能够独立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数量。重点加强基层,尤其是重点产煤县(区)、乡(镇)两级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二)细化监察、监管及企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79号文明确规定的国家监察的5项职责及地方监管的6项职责,各地方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分解、细化等方式,制定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
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根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性质,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避免监管监察职责重复。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责任制,做好监督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环节。
(三)建立相应制度,保证责任体系运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构建也是如此。为保证责任体系的有效运行,还需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对监察、监管工作的考核主体,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惩处,进而确保做到安全生产。
(四)健全法规、提升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执法依据,是保证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制订可操作的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对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能够有法可依;提升现行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强化技术标准的权威,进而强化监察、监管人员以及煤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煤炭用量在逐年提升,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能够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提升煤炭产量和质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煤矿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达到这一目标,煤矿企业要完善安全体系,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并提升开采技术,提升开采工艺,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开采措施,依靠科技进步,从而确保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钱平凡,周健奇.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与政策建议[J].煤炭经济研究,2012,03:91-93.
[2]曹超.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及问题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05:157-161.
[3]曹荣平,徐张保,宫为敏,李若平.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探讨[A]..2007煤炭经济研究文选[C].:,2007:3.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4
关键词:质量管理 制度体系 问题 对策 安全生产法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c)-0150-01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步入新的水平,人们日益关注经济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问题。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最大化实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国家号召全国人民坚持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好新的安全生产法,努力开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1 新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概念
1.1 新的安全生产法核心内容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监管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建一个健全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在生产活动中投入到位、培训到位、企业生产基础管理到位以及问题应急救援到位。从安全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开始,集中力量开展保障提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六打六治”工作[1]。
1.2 新的安全生产法工作重点
明确安全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我国强调的“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适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企业经营产业结构调整。
2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问题分析
2.1 企业不能完善安全生产体系
由于对新的安全生产法理解不到位,让企业在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进行安全生产的体系不能完善;甚至由于企业管理人员过于重视生产利益,生产过程中为了缩减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偏离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要求,让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形同虚设,得不到发挥作用。
2.2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组织人员高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生产人员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力度不够,导致安于现状,不能发挥自身安全生产的主动意识;甚至由于企业忽视对控制生产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致使安全生产未能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展开。
2.3 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反馈的质量管理
由于企业对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的标准工作也流于形式,导致企业未能科学地制定安全生产执行方案,使得企业安全生产不够合理和规范;甚至由于企业三分钟热度,无法坚持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安全生产,甚至缺乏能反映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安全生产执行力度问题的反馈机制,导致无法了解新的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下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2]。
2.4 企业缺乏新手段和技术进行安全生产
有些企业认为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只要依葫芦画瓢就行,不需要根据反馈机制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新手段新技术的研究探讨。使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调整局限于旧有手段,安全生产内容以及范围未得到有效的延伸和拓展,但是面对传统技术方法无法解决现有安全生产问题时,不能灵活应对,任由问题扩展。
3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下安全生产质量提高的措施
3.1 推进新的安全生产法制度体系的管理
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从而保证企业能对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调动全部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生产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履行综合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注意安全生产过程中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的建立。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改善,充分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督效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预防性处理[3]。
3.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质量管理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要拟定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应急救援预案,还要组织学习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以及法规的内容;安排企业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及知识技能培训,及时对企业内部监管发现的违反生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认真组织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与适当改善整改情况。
严格遵照新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明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监督考核要求。
对从事特定需要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收取保障有关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费用。避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发生,无力处理事故的保障。
3.3 加强学习管理
在企业内部深入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掀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坚持在企业内部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指导下安全生产需要持久抓、抓关键、见实效,并且切实利用多形式、多层次和多角度进行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与标准的新学、深学的浓厚学习氛围。
3.4 推进方法的创新转变
1)加强有关协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方面的作用。2)引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障高危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3)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性作用,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相互配合研究适合现状的安全生产新方法新技术。
4 结语
新的安全生产法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也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为了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就要全面理解并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实现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静.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讨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11):118-119.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5
一、各村委会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村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各村委会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乡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现状,及时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对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研究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各项防范措施,并狠抓落实。
4、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和人员,并把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5、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作。
6、协助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工程、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学校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经常组织人员在本辖区范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排除,并报乡安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向乡政府报告。
8、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村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负责上级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二)负有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道路交通、建筑工程、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学校安全等安全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3、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安全防范措施,布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6、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7、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每季度至少向乡政府和安办报告一次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10、负责乡政府、乡安办的其他事项。
二、事故控制指标
各村委会和乡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三、具体要求
1、各村委会和乡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责任书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制订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将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直各单位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指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的资金。
3、本责任制考核和评比工作由乡安办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的职责范文6
关键词:渔政管理;强化;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05-1
渔业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渔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 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是最重要的,只有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首先,各级政府要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作,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次,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指导责任。再次,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具体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制定文件,明确规范职责范围与要求,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1.2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责任后,如何落实责任,若出现问题,采取追究方式。一旦出事后,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开展渔业安全文化建设
2.1 深化渔船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
渔船船长“面对面”安全教育是围绕渔船船长抓渔业安全的重大举措,要作为全市渔船船长安全教育的一项长效制度,重点教育渔船船长落实渔船值班制度、正确应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杜绝超载超风力航行等。在此基础上,要探索创新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范围。
2.2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只有参与渔业生产的人充分意识到渔业安全的重要性,才能创立安全生产的氛围,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活动,地方电台、电视台可长期刊发公益广告,社区宣传展板,也可以长期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渔业生产参与者及家属进行宣传教育。尤其重视发挥渔船船员家属在渔业安全生产宣传中的作用,营造社会各界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渔业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2.3 加强渔业船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抓好渔业船员安全技能培训,做到培训场地、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质量、考试发证五到位。注重安全技能的实用性,充分考虑渔民的知识层次,做到通谷易懂、图文并茂、贴近实践。
3 不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建设
3.1 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创新渔业经营体制,引导渔业船舶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完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船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现场处置能力。
3.2 完善基层安全措施
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社)一级渔业管理组织具体落实乡镇(街道)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政策措施。
4 严格加强渔业安全各项管理
4.1 依法控制捕捞作业
根据国家核准的指标,认真执行“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行为,严格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格禁止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选择1000艘左右外海渔船,通过分期、分批实施技术改造、装备更新、质量提升等,实现捕捞船只的升级换代,推动捕捞船队的现代化建设。
4.2 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险机构要逐步实施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5 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5.1 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平台建设
抓紧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5.2 规范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根据《舟山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工作职责,规范渔船设备运行管理。
总之,加强渔政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相关部门、渔业生产的参与者,应采取各项措施,紧抓安全生产工作,让渔业生产者及参与者在安全的范围内获得较好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切实加强渔业基层基础建设 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召开渔业安全生产暨文明渔港创建工作会议[J].中国水产,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