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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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1

纳税评估的目的及重要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掌握纳税人各种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从而发现薄弱环节、纠正虚假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税收征管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相比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能提高申报准确率,又可为稽查提供案源,使“征、管、查”有机结合。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同时,纳税评估还可以发现并帮助纳税文秘杂烩网人弥补经营管理漏洞,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面积费用法的数学模型

开展个体户纳税评估,首先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评估,二是用什么方法开展评估,三是要达到怎样的评估效果。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都没有详细的经营情况资料,纳税申报表一般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来填写,要通过案头分析发现问题困难很大,必须找出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的经营费用比较固定而且真实,我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用费用倒推初步计算出保本应纳税额,并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的调整,最后确定应核定纳税额,这种文秘杂烩网纳税评估方法我们称之为面积费用法。

第一步:计算保本经营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①

销售收入(含税)=毛利÷毛利率

毛利=销售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

由于无法估量纳税人的销售成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销售利润为0,则:

销售收入(含税)=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②

②代入①可得:

应纳税额=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③

销售费用包括按月缴纳的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工商管理费、税金、卫生费、基本生活费、雇用人员工资、品牌加盟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可以参照社保部门发放的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确定;品牌加盟费是指专卖店取得品牌专卖资格时支付的专利转让费,一次性缴纳的按经营期分摊;自用房产的房租,可以比照同一地段房租价格确定;其他经营费用要以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单据、合同的原件为准,也可以从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电力)、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个人处调查取得,确保其真实性。按年缴纳的排污费、治安管理费、检验检疫费、暖气费、个体劳协会费、物资交流会会费等暂不考虑。

第二步: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

针对个体户经营面积数据量化、容易收集的特点,我们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的概念,把销售费用(含税)按照经营面积分摊,计算公式由③演变为:

单位面积税费参数=单位面积费用(含税)÷(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④

单位面积费用(含税)=销售费用(含税)÷经营面积⑤

为了保证参数的均衡性,单位面积费用原则上按所有纳税人的销售费用总额与经营面积总和求得,所以:

单位面积费用=∑销售费用/∑经营面积

经营面积要通过实地丈量取得,有库房的应加上库房面积一并计算。毛利率可以按照纳税人经营品种划分为百货、日杂、家电、摩托车销售、电焊修理、机动车维修、建材、家具、服装、粮油、医药、化妆品、金店、车辆配件销售和印刷等15个行业分别确定,也可以暂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作为标准,统一确定为10%。

④和⑤可以导出:

销售费用(含税)=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⑥

⑥代入③可以导出:

应纳税额(测算值)=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⑦

第三步:调整测算应纳税额

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倒推获得的测算应税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为了避免相同经营面积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完全一致,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对测算应税销售额进一步调整和修正,得出的应核定纳税额就是我们运用面积费用法评估的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

应核定纳税额=测算应纳税额×(1+经营状况系数+地段系数)⑧

(1)经营状况系数按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大小划分,例如把注册资金3—10万元的纳税人作为中间参照,确定其经营状况系数为0,上下浮动10%,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注册资金3万元以下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和精确计算,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间值和浮动值,上下浮

动多次,确定多个注册资金区间和经营状况系数。

(2)经营地段好坏直观反映为繁华程度,考虑到地段好坏与房租高低成正比关系,我们把房租换算成单位面积房租,通过离差系数上下浮动,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多个房租区间,然后确定地段系数。

单位面积房租(d)=房租/营业面积

单位面积平均房租(p)=∑单位面积房租/户数

离差系数=√∑(d-p)2/户数

地段系数=单位面积平均房租±离差系数×n

为了简化计算,可以不计算离差房租,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数值划分房租区间,例如:某一经济区域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为20元/平方米,我们把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上下浮动5元/平方米,则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三个区间,地段系数可分别确定为15、20和25。

d<15元/平方米,萧条区;

15元/平方米≤d<25元/平方米,中等区;

25元/平方米≤d,繁华区。

(面积费用法适用于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各专卖店如果无法取得其合同销售额,可以使用此办法进行评估;修理修配行业在未建立新的评估模型前也可应用;农产品购销行业要通过现场查验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其应纳税额,价格参照当地收

三、纳税评估实践与经验

(一)个体户纳税评估实践

我们筛选出105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进行逐户调查,收集了面积费用法涉及的所有数据,运用公式计算出商业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14元/平方米,修理修配和工业性加工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21元/平方米,进一步计算出应核定纳税额。最终结果不出所料,只有少数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与原定额接近,大部分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远远超过原定额,有的达四倍以上。由于这个结果不是利用直接销售证据得出的,属于间接求证,只能作为定税的参照。根据计算结果,我们筛选出其中一部分进行约谈举证,纳税人对推算结果没有提出疑义。由于毛利率是参照全国的成本利润率,与本地纳税人经营水平多少有些出入,最后确定了25户个体户进行定额调整,月增税款10200元。

(二)开展纳税评估的经验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2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1.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1.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1.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税源管理 途径

一、进行税源管理的现实意义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基础上,通过掌握和分析税源信息。把握税源的形成、规模及分布为促使税源依法形成税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和执法措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

从当前经济整体形势上看,经济增长速度渐趋放缓,税收基数逐年增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国内消费需求不足,单纯地靠经济自然增长、靠外延增长来拓展税收增收的空间在缩小。税源作为税收的基础,其规模和增长速度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因此强化税源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的核心任务,是税务部门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税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目前各级地税机关无专门机构和人员去收集和分析研究相关宏观经济信息。采用的宏观信息大多来源于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静态信息,对动态信息和产业运行信息掌握相对缺乏。对于纳税人的税源管理依据更多地来自于微观主体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考证。

(二)依法治税与任务治税的冲突

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依法治税,但长期以来,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税源情况及其变化趋势,税收收入计划编制方法基数增长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形成了发达地区涵养税源、有税不收,欠发达地区税源增长乏力、征收过头税现象,造成了任务治税和依法治税的直接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法尊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监控手段与管理措施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多样的经济组织千差万别的经营方式,使得税源的规模、结构与分布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经济结构越复杂,经济成分越多,要求税源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越具有区别性和针对性。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目前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显得相对笨拙与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税博弈中,一方面是新兴税源的发展壮大,一方面是税源失控、税收流失。

(四)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新的征管模式、当前的经济形势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世界经济一体化、网络化、信息化也要求税务干部能够熟悉和掌握电子计算机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然而目前的现状是税务干部整体素质显然还很难与时代同步。由于干部整体素质不是尽如人意也使之对税源管理很难进行有效控管。

三、强化税源管理的途径

(一)坚持税源管理的理念

要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在经济税源和税收制度既定的情况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既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注重管理基础的理念。重点是从基本业务、基本制度、基本流程、基本手段和基本信息五方面打牢征管基础,有效监控税源;树立管理前移的理念,将税源管理前移到征收环节之前,将税源管理职能前移并落实到基层税源管理机构将税源管理措施前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树立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在税源管理中必须贯穿精细化理念,抓住每个细节,追求精于细微。

(二)实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及时准确地把握税源和纳税人的变化规律,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对各类经济性质纳税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控制手段进行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重点是加强与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扩大信息交流努力实现信息资料共享。通过户籍管理实现对纳税人全方位静态和动态的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申报审核、催报催缴、清理漏征漏管,摸清税源底数,挖掘税收潜力,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三)做好税源分类管理

一是规范重点税源管理。要按照以规模为主,兼顾行业、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思路,对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实行驻厂组、驻厂员制度,全面采集、实时监控和定期分析涉税信息,随时掌握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征管动态等情况。二是严格中小企业税源监控。这是目前税源监控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需要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人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解决税源控管难的现状。三是精细个体税收征管。要针对个体工商业户多,地域经济差异大等特点,按照个体零散税源分布状况,实行划片管理或专业管理,切实抓好电脑定税和典型调查工作,深化个体“双定”业户的区域平衡管理。四是对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由于这部分纳税人分散,经营规模小,发展不平衡,税源难控管等特点,可将其分为固定业户、集贸市场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三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治理。五是对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挂靠户、非正常户等特殊税源按地域分户到人,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如果出现关、停、并、转等情况,要提前介入依法对应征税款进行清算,防止税源流失。

(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纳税情况结合税收管理员个人素质建立不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对重点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建立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重点监控、网络管理。负责重点企业监控的税收管理员既要懂财务管理。又要精通计算机应用,要善于运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实施监控。二是对一般企业的税收管理,应建立一般企业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一般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要负责推行建账建制,据实征收。三是对个体零星税收的管理,应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制度,实行划片管理,并逐步推行交流制和回避制。其管理职责是催报催缴、税法宣传、清理漏征漏管,开展税源调查和行业调查。

(五)实行纳税评估

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析,检验税源是否确实和纳税人的申报是否真实,从而发现税源管理是否存在疏漏问题。一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税源管理

和征管现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进行案头审计,将有疑点的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单户评估,发现问题,对症下药。二要科学论证,认真分析,在充分掌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细化、量化评析指标,将征管资料上的“死”数据变为“活”数据,变为税源管理和申报真实性的有力证据。三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衔接好评估工作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关系。评估的结果要向纳税人公开,申报符合税源真实情况的要予以肯定,申报不真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六)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

要以纳税人满意为第一标准,以纳税人需求为第一信号提升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水平。一是要在信息化支撑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施网上报税、自助缴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推行纳税人自愿储蓄预存、税务局批量划解税款的申报缴税方式;通过开辟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方便纳税人。二是要全面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的使用,在热线中建立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税法公告、案件查处、纳税人意见、综合服务等内容的纳税服务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三是全面推行计算机定税工作,减少定额核定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四是优化办税厅服务。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行全程服务、首问责任制,方便纳税人。五是全面落实公开办税。

(七)建立税源管理评价体系

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二是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

(八)构建公共信息网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间的信息传递,联席会议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市、县区、乡镇、村或街道”四级协税护税网络,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协税护税积极。三是要将税源管理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评估、稽查各部门具有共同责任的工作加以落实,制定和完善各部门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4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5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

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范文6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其地位

(一)经济增长迅速刺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着两位数的高速增长,成为全球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快速增长,使得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购买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不断上升,原有的楼市供求矛盾加剧,最终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房地产市场消费需求。

(二)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走向经济发展的前台,体现出产业化发展趋势。2006-2008年连续三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吸引了众多行业领域的资本进入,这也是2006-200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的重要资金缘由。在扣除外贸成分以后,房地产业是一个举足■杨志银(贵州财经学院科研处贵阳550004)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住房作为不动产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费功能,也具有投资功能。近年来,大量投机资金大规模进入房地产领域,推高房价。这也导致国家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未达到预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费无法得到满足。本文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消费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消费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消费轻重的经济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产业成分之一。

(三)房地产业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支撑首先,房地产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过渡时期的重要产业。我国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显现出来。其次,房地产是我国面对金融危机压力、刺激就业等方面不可忽视的行业。这主要是由房地产作为我国产业机构的中间产业链条所决定的。总之,由于我国内需产业发展相对落后,竞争力不足,在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情况下,房地产是我国扩大内需、保增长,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产业。

(四)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当年的普通居民,几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住房消费是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牵动着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与我国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也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及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可分为:土地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七通一平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排洪、供气和场地平整等方面的费用)、管理费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程费、配套工程费、管理费用。但是作为土地增值税加计20%的扣除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列支扣除。

3.营业税。营业税政策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两个行业:一是建筑业;二是转让不动产,因此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税率主要是3%和5%两档。它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税率计征的一种税赋。营业税税法中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例外。同时,对自建自用的房地产免征营业税。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区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房产税主要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承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营方式采取两种方式计税:一是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余值计税,即从价计征;二是将自有房产出租经营,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即从租计征,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是国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级和数量,对城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实行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6.契税。契税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依不同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方式而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实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价格差额。如成交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由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行3%-5%比例税率。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房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免征契税。

7.印花税。印花税是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以及在境外书立、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我国境内适用的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书立、领受的房地产凭证所承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

针对不同的凭证情况实行两种税率:一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以及合同金额无法确定的凭证,为每件5元。

(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1.结构不合理,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现行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结构松散繁杂,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个别税种设置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营业税交叉重复;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在对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时缺乏科学性。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存在重叠,从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转让业务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机行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和印花税税基交叉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复征税。此外,房地产出租法人负担的各类税收税基的交叉性,房地产租赁业务税收也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不利于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

2.征税范围相对狭窄,调节功能弱化。

税种繁多,收费复杂,租费杂乱,征税覆盖面窄,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严重投机炒作造成房价快速上涨、泡沫四起,进而使得房地产税类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产税收作用的发挥。我国房地产评估制度不健全与评估秩序混乱,使得房地产各个交易环节的计税依据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费流通环节税与保有环节税赋不协调。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产和地产的消费流通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非常少,房地产存量税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平衡,导致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扬,提高居民购房的门槛,影响房地产消费市场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权由企事业单位无偿取得,并近似无偿地持有,我国对房地产保有、特别是土地的保有税赋过低。这一现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场对楼市的炒作投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产、土地的投机炒作者坐等资产升值,而不必担忧资产保有期间的成本,造就我国目前大量闲置、空置房产。

4.税收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现象。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而是体现在各个现有税种税收政策之中,这不利于行业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

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措施,很少针对不同性质的房地产需求而给予区别对待,大部分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规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住房市场的消费。

利用税收政策引导房地产市场消费的政策建议

(一)利用房地产高额税率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首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高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同时增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闲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税收调控。其次,对我国的第二套房产购买征收重税,开征资本收益税,抑制居民对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

(二)对投资性房产需求和自住性房产需求区别征税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产转让收益归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加大对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建设,进一步肃清当前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问题,平衡房产消费环境的税收负担。根据房地产实际占有权属时间长短征税,区别投资性和自住性房产交易的税收,保护合理的房地产需求,增加投资性房地产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对低收入购房者实施差别税收优惠政策

在现有财政以及货币方面优惠政策基础上,税收政策应该区别不同收入水平的购买群体而实施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用住房,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按揭贷款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减免相关的利息支出。

考虑与其他相关财产类以及所得税类相结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款给予一定年限的抵扣减免。综合考虑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避免相关税收的重复征收,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减征,刺激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我国房地产市场另一个重大问题是存在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开征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物业税,可以有效解决这种税费相挤现象。通过征收物业税,将一次性缴纳的大部分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费流通环节的税费负担,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负担,增加楼市投机者房产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变中国目前阶段楼市价格非理性上涨的现象,从而抑制楼市的投机行为。

(五)通过结构性减税保证房地产市场税收收入

有保有压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税基交叉、重复征税等税收问题,按照减少流通环节税收、市场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原则,适当地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结构性减税。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我国地产发展需求的税种给予一定的减免甚至取消,适当取消房地产市场的耕地使用税,减免契税等。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降低房地产市场由于结构性减税所带来的税收收入压力,使得房地产消费环节的税负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从而合理引导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税务研究,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