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司审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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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司审计

审计公司审计范文1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衡机制的组成。一些学者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时,也讲到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吴敬琏在1994年提出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者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个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制衡机制简单地归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将审计作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随着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粉饰业绩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国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关联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围绕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以及“董事会的战略参与”等问题,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层财务造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的信贷评级机构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对美国七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美国《首席财务官》(《CFO》)杂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发现过去5年中,美国大公司中17%的CFO们受到来自上司的压力,被迫出具虚假财务报告,18%的财务经理在编制预计账目时,没有遵循通用会计准则,27%的受调查的CFO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反映出所有的负债。事实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不住财务造假,审计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李金华审计长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各国在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监督安排由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组成(李维安)。内部审计的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1999年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强调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IIA研究基金会在2003年先后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萨班斯法案的遵循》两份研究报告。这些研究表明了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两个重要趋势:一是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二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萨班斯法没有直接涉及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对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人员及管理层治理要求的扩展,意味着内部审计作用也要扩展。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价值的认可,也提升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1999年6月,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够适应当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定义,将以独立性为基础的保证活动和以决策有用性为基础的咨询活动并列起来,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内部审计进一步提升至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义的基础上,IIA建立了新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并特别强调内部审计应通过“参与式”审计活动以体现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强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要对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诺,并由独立审计师做出鉴证;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了规范。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2002年IIA在给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同是健全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其中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对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进行了修订,新的标准增加了5条新准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17条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保证准则。新标准明确了保证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委托方决定,以确保确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一改动体现了当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强化的趋势。

经过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成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报的强制披露义务,内部审计职能通过内部控制这一领域再次得以强化,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要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内部审计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环境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并列成为有效企业组织治理的四大基石。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做贡献,从而推动组织道德和价值观的良性发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实现组织目标和维护组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树立风险管理与控制观念;要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因素在企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这些建议和要求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内部审计活动涉及到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内部审计的地位不仅仅表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提高,而且还表现内部活动开始涉及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

这些变化将使以往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将从以前的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规范的不断健全,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有了很大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活动。但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工作还是落后于企业管理实践,不能很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审计职能以查错纠弊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审计范围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没有扩展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3)审计方式主要是事后审计,没有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

1、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将内审设在监事会,使内部审计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管理阶层脱钩,有助于审计机构的独立、公正审计,不受行政干预,其缺点是:不利于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监事会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没有经营管理权。因此,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这种设置方式既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还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使内审机构与财会等部门相对独立,便于内部审计对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然而,这种设置不利于内审机构对总经理的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总经理下属部门的很多活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内审机构对这些部门的检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碍。因此,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的地位。同时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其为委托人服务,又便于其与经营管理层联系;既便于其对管理层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便于其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企业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将其做为董事会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财务、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

通过对2001年至2004年沪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仅有31%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审部门。四年来,设立内审部门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从中可以看出内审的作用在近几年中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单独设立内审部门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76%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对内部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规定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招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到日前为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二十四项具体准则和两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中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审计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与功能等基本规范作了全面界定,为中国内部审计活动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一套权威性的准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部门。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部门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著,《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2004

[2]李维安,《美国的公司治理:马奇诺防线》,2003

审计公司审计范文2

有关法定审计范围

建议摘要: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说明摘要:确定法定审计的范围(即哪些公司须进行年度账目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法定审计范围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摘要:

(1)公司股权结构的公众性;

(2)公司所承担的税务、债务负担的规模及性质;

(3)审计的成本。

各国有关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两种模式摘要:第一种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面审计型,它们对公司法下的各种公司都实行强制审计。第二种是以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审计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负有法定审计的义务。对负有法定审计义务公司的范围确定大体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营业的性质和公司的规模三个标准。从组织形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非凡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国都被纳入法定审计的范围之内。这类公司通常规模也比较大,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审计范围的通常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此外,考虑到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国家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也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

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中通行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摘要:受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和被审计公司保持独立。

说明摘要:各国公司法为保证法定审计的独立性,一般都规定了会计师不得和被审计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的情形摘要:

(1)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持有被审计公司股份或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一定数额以上债务的;

(2)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上述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员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员;

(3)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审计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员;

(5)注册会计师是上述(2)项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之外参和被审计公司的簿记或编制年度决算等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以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8)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每次都从被审计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审计和咨询业务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股份关联的禁止,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还规定了审计员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2)、(3)、(4)、(5)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人员关联的禁止,绝大部分国家都有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比利时、日本等,但各国规定的范围略有不同,德国规定的范围最大;(6)、(7)项是对承担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限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有此规定,其中以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最为严格,要求会计业务和审计业务的绝对分离;(8)项是对于审计业务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国有该类规定方法。

上述各项禁止性规定,能够从形式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但独立性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循。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任期及报酬

建议摘要: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名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应当表决确定承担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说明摘要:对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规定,是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强化法定审计的严厉性,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应有的鉴证、监督功能,保护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非凡规定,还有利于打破大股东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惯例。

1.对审计师的提名仅在日本《有关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条(2)中有类似的规定摘要: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任审计员的议案时,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各国或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摘要:

(1)绝大多数国家实施的由股东大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2)以美国为代表的由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3)台湾模式,规定审计人员的选任和经理人的选任相同,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任。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国外主要可以归入两种模式摘要:

(1)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的任期一般为一年;

(2)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的任期为3到6年。

4.轮换制度是为了避免长期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和管理层过多接触,影响其独立性。自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各国开始探究轮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还处于探究阶段,多数国家还持~种观望的态度,未加规定。审计合伙人的轮换也还不是~个成熟的制度,做出这种规定的国家还比较少。

5.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对审计人员的报酬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遵循谁选任谁决定的原则。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不应由公司管理层过多干预,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水平。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解聘和辞职

有关事务所的解聘,建议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在表决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公司应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发出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书面陈述,同时有权出席对其解聘或不再续聘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并陈述意见。

有关事务所的辞职,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披露和其辞职有关的、需提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重的非常事项。假如不存在这样的非常事项,该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予以说明。公司应将辞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说明送达公司股东或予以公告。

说明摘要:解聘和辞职是公司法定审计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权的同时,避免注册会计师因为监督公司管理层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各国都针对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有些国家没有做出规定。

1.解聘或不再续聘。各国有关解聘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摘要:

(1)英联邦模式。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解聘权。

(2)法国模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应董事会、经理室、企业委员会、股东大会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请求,由法院判决解除其职务。

(3)意大利模式。规定股东大会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东大会可随时解任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公司的监事会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也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限制公司解聘权,各国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规定,大致可分为摘要: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联邦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解聘程序,赋予被解聘的审计师陈述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确保在被解聘前能够获得辩护的机会。

(2)实体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国,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过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请法院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对监事会行使解聘权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只有满足特定的几种情形时,监事会才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规定被监事会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陈述意见。

2.有关辞职的规定,可分为几种模式摘要:

(1)英国模式,规定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可以经书面通知而辞职,但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说明义务。

(2)澳大利亚模式。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对一般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可在任何情况下辞职,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经过ASIC批准后,才能生效。

(3)德国模式。规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时,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辞职。

有关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建议;公司应当向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说明摘要: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为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信息,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审计师能够获得和审计有关的充分信息。国外有关公司为审计提供资料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摘要:第一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的角度,赋予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从公司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解释的权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时、意大利、瑞士、欧盟、日本。第二种是从公司的角度,规定公司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资料和协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规定。第三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和公司提供信息的义务两个角度进行双重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韩国的规定。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随时审查公司的账簿、账户和凭单。假如公司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引起误解的、错误的或欺骗的说明,就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监禁或罚款或双重惩罚。根据德国商法典的规定,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不迟延地向决算审查人提示年度决算和局状报告的义务。

有关公司妨碍审计的法律责任

建议摘要:公司拒绝向审计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或隐匿、谎报上述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审计师履行正当职责的,对公司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为了保证审计师能够正常地进行审计活动,法律有必要采取办法保障审计师顺利地从公司获得必要的账册、凭证等财务信息资料。前面的条款中规定了公司负有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的义务。为确保公司切实履行此项义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新问题上,国外有两种公司法和证券法两种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国公司法》第389条,它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提供的义务,将被处以监禁或罚款。后者如《香港证券法》第95、96条,规定假如公司拒绝提供这些资料,或者隐匿、销毁、修改这些资料,阻止或妨碍审计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国《萨班斯法案》中对公司管理层妨碍审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属于此类。

有关设立验资

建议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仅用于工商登记和向股东发放出资证实时使用。说明摘要:《公司法》上确立设立验资,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国外对此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验资和评估分离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公司设立时须经验资的内容,并且验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含外国注册会计师),而非其他资产评估主体。这种模式和我国的立法传统是一致的。第二种是验资和评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国、法国和欧盟为代表,对公司设立时规定验资程序,但是验资和资产评估程序合一,验资主体由资产评估师担任。大陆法系一般把资产评估主体视为设立验资主体,其做出的资产评估(尤其是针对实物出资方面)即具有验资报告的同样功能,可以证实出资的真实性。第三种是对公司设立不要求专门验资程序的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出资数额即可。英美法系立法显得较为宽松,对公司设立时未加以严格的资本审核要求,对资本缴付金额采取申报制。

有关变更验资

建议摘要: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说明摘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尤其是减资时)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将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的规定较为一致,基本上对公司资本变动(主要就是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规定了强制验资要求。根据侧重点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对公司增资和减资规定了相同的验资要求,以欧盟公司法指令为代表。第二种是对减资时的验资要求较增资时严格,以英国、法国为代表,规定验资主体须向股东大会发表其对减少资本的理由和条件所持的意见,以进一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清算

审计公司审计范文3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风险

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更加重视市场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出于由高速经济发展向中低速经济发展转向的过程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等都处于转型阶段,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出现乏力的情况,因此对于第三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以及具有高速经济增长潜力的新行业部门开始重视了起来,尤其重视发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作用。而这些高新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上市能够帮助这些企业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有利于他们企业的发展和成长,但是这些中小企业的上市板块是创业板,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导致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较高,因为我国股票市场的创业板建立的时间较短,各方面的机制和体制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所以近几年来我们常常看到在创业板上一开始上市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后竟然出现了收入负增长的情况,说明这些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不但没有获取利润,反而使得投资人和股东受到了经济方面的损失,分析其中的原因,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审计方面的和其他的板块相比,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审计公司而言,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难度更大,风险更高,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够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带来启示。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

1.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方面的风险形成因素因为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混合发展的,所以原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后来开始渐渐的进行经济改革,开始以市场经济为主,因此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很不完善,目前股票市场同样如此,国家管制的因素较多,各种规范和规章制度较为欠缺,所以我国企业在上市的过程中规避风险的主导作用不能靠完善的金融市场制度来解决,而主要的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而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更是具有特殊性,因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进入门槛低,审计的风险就更高了。而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方面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的能力。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能否上市要主要的依据就是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而且注册会计师对于已经上市公司的业绩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现实企业不能够上市,存在很大的上市风险,或者注册会计师评估已经上市的企业上市的业绩较差,那么这些上市的企业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而尚未上市的创业板企业也可能无法上市,所以这些上市公司或者打算上市的企业就会干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能阻止注册会计师一些不利于企业上市的报告等,而一些注册会计师会因为企业的压力以及自身的利益,在缺乏专业能力的情况下,会对审计工作进行违规操作,从而造成做出的审计报告与实际的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目前来说,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一些高科技公司,或者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自我创业的公司,这些公司的未来发展和核心业务成长等都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且因为是属于高新企业,市场上并没有先例进行借鉴,因为他们的成长轨迹和成长潜力无法预测,而且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为不了解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所在的行业,而做出不准确的判断,注册会计师这种不准确的判断可能会对企业的上市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高科技公司的审计因为没有先例存在,很可能注册会计师本身无法胜任这些企业的审计工作,但是为了争夺市场而强行进行审计,往往会做出不准确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来自市场竞争方面的干扰,更有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的审计结果,从而影响企业的上市。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很不完善,虽然我国针对企业的上市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是这些规章制度并不完善而且基本上都是表面上的规章,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企业的能否上市还是要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分析,而且根据企业上市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能否上市最终还是靠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意见为主,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存在很大的风险,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为了争夺市场,对于那些存在资金薄弱、实力不强、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现象的公司进行包庇,也为他们出具了无保留以意见的鉴定报告,从而帮助这些本来有问题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上市。而且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的审计过程中起到主要的责任,因此一旦企业上市之后,因为经营问题面临退市的风险,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难逃其咎,所以出于各方面压力,注册会计师会不顾及自身的职业道德,而选择继续包庇上市企业,做出不准确的审计报告。2.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的风险形成因素除了注册会计师方面的主要因素之外,还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计部门的管理水平较低。我们知道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个特点就是高新企业,这些企业集中在技术研发领域中,对于这些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对于其持续经营方面的要求不高,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未来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以高新技术为主要的企业可能未来会出现高盈利高回报的情况,同时也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出现高风险甚至是破产的情况,而且企业重视的不仅是长远的企业生存,而是新兴行业中根据市场时机的高盈利性,所以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对于这些企业的上市标准要求也比较低。二是上市公司本身的管理水平较低,因为这些企业处于创业板,所以作为基本上是刚成立不久的企业,这些企业没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资本方面也没有雄厚的积累,而之所以能够在创业板上市,或者说被市场看好,主要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前景,以此企业就有较大的经营方面的风险,常常存在的问题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在交易方面存在着舞弊等行为。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之所以存在较大的风险,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上一直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有: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性较大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其他板块上市公司不同的地方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更多,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关注其能否顺利上市的有发起人、企业管理层、企业的潜在投资人以及外部审计和管理部门,这些不同方面的都在密关注企业能否上市,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出示的审计结果都是否准确、公正等都存在着自己的态度。而且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关注中,希望企业顺利上市的压力很大,除了外部审计和管理部门对于企业能否顺利上市持有中立态度之外,发起人、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管理层等都是希望创业板能够顺利上市的,因此,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能否上市的关注希望顺利上市的力量明显大于不支持或者是保持中立态度的力量,因此,注册会计师这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压力,往往会在审计上被相关的利益者所干涉,因此工作难度和工作风险都很大。2.我国创业板上市制度设计存在问题按照我国创业板的设计初衷,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要求投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少于35%,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这么高的持股比例却给企业增加了上市风险,也带给了审计注册会计师较大的压力,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人因为占有较多的股权,也是公司的管理层,对于公司的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这些投资人会干涉公司的上市,而这些审计公司因为是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所进行审计的,所以审计费用、管理费用等都是有公司进行支付,因此,对于这些直接的客户,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些时候会对其妥协,导致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较大的风险。3.审计行业本身的不规范操作我国的审计行业与欧美等资本发到国家相比较,建立的时间很短,但是市场成长却是很快的,目前市场上会计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还有很多国外的知名会计公司入驻中国,也在积极抢夺中国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本土会计企业的生存压力很大,而且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具有很高含金量的职业资格,考取很不容易,在我国本土还是比较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公司面对的市场竞争很激烈,如果企业能够接受审计工作,常常因为生存和竞争方面的压力,而不遵守业内的行业规范,在以客户为主导的市场中,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低下,常常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自行调节企业资本的审计标准,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不仅如此,因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不规范,而且起步时间很短,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本身存在的行业经验和行业能力不足,面对的又是高新企业的上市审计工作,他们常常并不能胜任这些工作,但是迫于生存勉强审计,这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工作压力很大,每次审计的时间都相对较长,对于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钻研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对于最新的创业市场进行研究,因此就工作上常常力不从心,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的时候也就很难做出公平并且准确的决定,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方面存在的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审计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的风险来自内部和外部等多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应该尽量克服这些困难,规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具体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下:一是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建设。注册会计师作为影响企业上市的主要方面,本身的责任重大,注册会计对于上市企业的审计工作,不仅仅涉及到企业未来的发展问题,还对于投资者以及市场上的普通股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市场的投资者和一些普通股东对于企业本身并不了解,他们并不知道企业内部的资金财务状况是什么样子的,也不知道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如何,所以他们基本上依赖的是靠企业内部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为了利益而做出了和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计报告,那就会干扰股东的投资决策,而且长远来看也会影响到上市企业在股市的收益情况,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正确看待本身的工作,应该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还应该要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尤其是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他们所在的行业一般是新能源、高科技等行业,这些新兴行业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为缺乏相关的行业知识,就会影响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我国的审计工作起步较晚,所以和国际上相比,我国的审计工作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培训,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二是积极寻求外部帮助来规避审计风险。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工作除了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本身的问题外,还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审计管理部门应该积极营造适合审计,降低审计风险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完善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健全、不合理的情况,导致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存在很多的问题,也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时候缺乏具体的参照标准和操作规范,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主观性较大。其次,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高、精、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联络相关领域的专家等让他们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上来,这样有利于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做出合理准确的审计,避免因缺乏行业知识而研判失误的情况。

四、结束语

创业板市场作为最有活力的市场,在我国的金融股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也因为准入门槛较低,所以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问题、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以及外部监管方面的问题等,本文通过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审计风险以防范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够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审计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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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司审计范文4

关键词:内部审计公司治理途径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指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在公司运转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自身监督职能由此显得至关重要,内部审计的职能与作用提升由此成为公司治理的热门话题。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份,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独立的、能够胜任其工作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体系运作的有力保障,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时又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途径

(一)选择有利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模式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越高,其监督约束作用和信息反馈落实就越强,越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在我国,形成了以下四种常见的不同模式,其效果也各不相同。

表1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模式及其效果

从组织架构上进行分析,第一种模式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财会部门领导要求开展工作、第二种模式根据总经理要求开展工作,此两种模式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能够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提高经营层面管理水平,缺点是内部审计层次较低,地位和独立性较差,很难以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第三种模式根据监事会要求履行相关监察职能,内部审计层次、地位和独立性较高,但在我国监事会往往有职无权,评价和服务功能由此可能被削弱,导致效果不好;第四种模式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同时向董事会和管理高层汇报工作,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地位较高,能够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和较高的权威性,有利于独立开展工作,这是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中的领先实践模式。

(二)对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内部独立的经济监督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经济监督。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内审监督不仅要对公司的财务事项进行监督,也要针对几大重点领域进行监督,包括重点环节、重点资金、重点部门、重要经济活动,更要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监督能够规范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审计监督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管理手段,其目的是为实现公司总体战略经营目标服务。另外,内部审计谙熟企业经营和管理状况和细节, 有条件对公司的人、财、物, 产、供、销及运营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评估和判断。内部审计对上述乃至对公司整体及各个环节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审查,会发现的低效高风险甚至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积极的业绩予以肯定,提出针对性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协助管理层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并应将结果呈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保证和咨询服务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内部审计已不再是一个简单检查的工具,而是作为公司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去。此外,内部审计的范围也应拓展到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国内外众多理论实践证明:健全有力的内部审计已成为实现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必要条件。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阶段和历史渊源原因,内部审计在我国企业管理实践中得不到重视。目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善,很多企业的公司治理还处在相对薄弱的阶段,由于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功能,董事会独立性又比较弱,内部审计对于我国企业开展全面有效的公司治理活动必不可少,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和难以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卢山.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09;24

[2]张黎.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5

审计公司审计范文5

关键词:内部审计;模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一、引言

世界范围内日渐猖獗的财务舞弊案将内部审计从幕后推向了台前,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受到了管理层和学术界的关注。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公司治理水平。内部审计要发挥效用首先必须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从制度上杜绝内部审计工作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有这样,内部审计人员才能有效的履行职责,真正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去。然而,我国正属于经济转轨型国家,上市公司内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差异很大,内部审计机构设立情况良莠不齐,审计水平和能力无法与公司业务发展相匹配。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方式逐渐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是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为上市公司设立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模式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内部审计模式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公司治理的构成中,内部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内部审计人员担当着管理咨询、评价的角色,从而实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公司盈利、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等目标。而内部审计在公司中隶属关系直接影响着内部审计的有效度。1.两种内审模式:独立内部审计模式与非独立内部审计模式。非独立内部审计模式,指内部审计机构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分机构进行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范围受到抑制,对于经营管理层的串通舞弊行为束手无策,无法对公司的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本不能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内部审计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或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独立的内部审计模式,指相对于非独立内部审计模式而言,内部审计人员有着较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范围不受限制,能够有效地对各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为经营决策提出有力的审计建议,内部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到公司治理过程中,对公司治理目标的达成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2.三种隶属关系:总经理领导、董事会领导以及监事会领导。在独立内部审计模式中,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哪个层级的部门,与此同时,这种独立性和客观性又关系着内部审计的质量,并从而影响到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即指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直属于总经理领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独立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对各职能部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中肯建议,为经营管理者做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削弱了企业承担的风险,内部审计有效地发挥了价值增值功能。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这样的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即内部审计部门对于经营管理者的蓄意舞弊行为无法监控。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即指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直属于董事会领导。这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具备较强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能渗透到公司各个经营层面,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除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外还能帮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因为此种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对企业高级管理者行为进行独立有效地监督与评价,对高管层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从而更好的解决了董事会与高级管理者之间受托责任关系,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公司获利能力,保证了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即指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监理事会,直属于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部门完全独立于高管层和董事会,直接向监事会报告,此种模式独立性很强,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中处于较高的地位,有权对企业所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力地提高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合理合法性,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因为监事会只是作为独立的监督机构,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会受到很多客观因素制约,执行力和有效度会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经营管理完全没有交集,如两条平行线版,则无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元素,关键的职能就是咨询和建议,依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为企业管理者出谋划策,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此种模式下,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内部审计完全脱离企业经营管理,不能为经营管理者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不利于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削弱了公司治理效应,很难实现公司治理目标。

三、相关建议

通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财务部门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独立性差,内部审计有效度低。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有限。独立的内部审计模式中,董事会领导模式独立性高、有效度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不受限制,最能改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过程中。据此,我们建议如下:1.设置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机构。首先在公司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该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在其下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审计委员会由精通会计、审计、经营管理等相关专家组成,既能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专业指导,又能替内部审计部门做好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沟通和相关事宜的交涉,进而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上保障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2.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管理界逐步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任何一家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经营目标都需要离不开有效的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内部审计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效应。而如何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关键又在于内部审计模式的确立。故而要保证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就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议我国上市公司要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在董事会下下设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健全了公司治理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营造优良的内部控制环境,更大程度上发挥内部审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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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司审计范文6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衡机制的组成。一些学者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时,也讲到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吴敬琏在1994年提出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者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个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制衡机制简单地归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将审计作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随着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粉饰业绩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国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关联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围绕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以及“董事会的战略参与”等问题,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层财务造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的信贷评级机构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对美国七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美国《首席财务官》(《CFO》)杂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发现过去5年中,美国大公司中17%的CFO们受到来自上司的压力,被迫出具虚假财务报告,18%的财务经理在编制预计账目时,没有遵循通用会计准则,27%的受调查的CFO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反映出所有的负债。事实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不住财务造假,审计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李金华审计长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各国在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监督安排由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组成(李维安)。内部审计的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1999年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强调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IIA研究基金会在2003年先后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萨班斯法案的遵循》两份研究报告。这些研究表明了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两个重要趋势:一是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二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萨班斯法没有直接涉及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对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人员及管理层治理要求的扩展,意味着内部审计作用也要扩展。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价值的认可,也提升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1999年6月,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够适应当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定义,将以独立性为基础的保证活动和以决策有用性为基础的咨询活动并列起来,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内部审计进一步提升至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义的基础上,IIA建立了新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并特别强调内部审计应通过“参与式”审计活动以体现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强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要对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诺,并由独立审计师做出鉴证;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了规范。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2002年IIA在给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同是健全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其中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对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进行了修订,新的标准增加了5条新准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17条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保证准则。新标准明确了保证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委托方决定,以确保确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一改动体现了当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强化的趋势。

经过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成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报的强制披露义务,内部审计职能通过内部控制这一领域再次得以强化,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要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内部审计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环境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并列成为有效企业组织治理的四大基石。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做贡献,从而推动组织道德和价值观的良性发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实现组织目标和维护组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树立风险管理与控制观念;要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因素在企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这些建议和要求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内部审计活动涉及到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内部审计的地位不仅仅表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提高,而且还表现内部活动开始涉及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

这些变化将使以往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将从以前的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规范的不断健全,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有了很大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活动。但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工作还是落后于企业管理实践,不能很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审计职能以查错纠弊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审计范围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没有扩展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3)审计方式主要是事后审计,没有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

1、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将内审设在监事会,使内部审计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管理阶层脱钩,有助于审计机构的独立、公正审计,不受行政干预,其缺点是:不利于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监事会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没有经营管理权。因此,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这种设置方式既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还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使内审机构与财会等部门相对独立,便于内部审计对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然而,这种设置不利于内审机构对总经理的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总经理下属部门的很多活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内审机构对这些部门的检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碍。因此,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的地位。同时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其为委托人服务,又便于其与经营管理层联系;既便于其对管理层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便于其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企业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将其做为董事会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财务、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

通过对2001年至2004年沪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仅有31%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审部门。四年来,设立内审部门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从中可以看出内审的作用在近几年中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单独设立内审部门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76%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对内部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规定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招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到日前为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二十四项具体准则和两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中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审计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与功能等基本规范作了全面界定,为中国内部审计活动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一套权威性的准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部门。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部门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著,《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2004

[2]李维安,《美国的公司治理:马奇诺防线》,2003

[3]耿建新续芹李跃然《内审部门设立的动机及其效果研究》,审计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