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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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1

关键词:成本控制 企业发展 协调问题

从我国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企业成本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涉及到企业的多个部门,必须做好协调工作,后续工作才能有效地开展,因此,控制企业的成本控制成为当今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此展开分析。

1、企业成本控制中需要协调的主要问题

企业成本控制的信息资料都是在会计部门汇集、记录、计算、综合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有系统、有条理的会计信息,并反馈到企业各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再根据会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本单位的成本控制活动进行分析,制定出改进的措施。但在某些情况下,成本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各成本控制单位成本控制的实际情况或反映的不合理,主要问题如下。

(1)由于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相互提品或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不合理,造成各单位成本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各成本控制单位就会产生矛盾。

(2)由于会计记录、计量和计算有的是在某种假定或预计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必然会产生误差。同时,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其结果也就不一样。例如,当材料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时,相同的材料可能各单位领用的价格就不一样。这样,各单位之间成本的高低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做的好坏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3)在装配式或组合式生产的情况下,为下一道工序或单位提供半成品、零部件或劳务的部门未能按期交货,发生停工或废品等情况而影响生产,这时受影响的单位就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由于连续式生产的企业,各个生产车间的生产是密切相关的,前一个生产工序出现问题,就会影响下一个生产工序的生产。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形成连锁反映,对处于下一个生产环节的车间影响很大。另外出现废品等情况也需要会计部门出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协调。

(5)由于企业内部各单位间生产条件、机器设备、工人技术力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各部门间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质量、效益等方面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这种差别不是由于各单位工作的努力程度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物质条件的差别造成的,如果不协调好这方面关系,就会影响一些单位或职工的积极性。当然,这种情况的存在可在制定成本控制标准或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就加以考虑。但在进行成本控制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也需要会计部门进行协调。

2、企业成本控制中问题的会计协调方法

(1)当发现内部结算价格极不合理时,可考虑对内部结算价格进行修改。企业修改内部价格时应参照该半成品、零部件、劳务的历史价格、同行业的价格等资料,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应获得的合理收益。对于一些属于企业厂部控制的价格,也应使其尽量在各单位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减少部门之间的矛盾。

(2)对于企业内部各单位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如对废品损失的责任归属、半成品质量、原材料供应等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技术测定等方法,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会同有关单位协调,达成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协议。在协商解决内部经济纠纷时,会计部门应以公司制度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不能以牺牲一方的经济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应当认为,协商解决成本控制当中的问题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方式。当然企业内部也应采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有时不能完全靠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

对于企业内部各单位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经过协商无效时,可由企业会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仲裁,以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内部仲裁时应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成本控制的有关制度来进行。

(3)对于企业内部由于结算价格、生产设备、技术条件等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某些单位利润过高或过低等情况,应由会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节,以使各单位在相同的条件下能获得相映的收益。由于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内部各单位都有各自的利润考核指标,而这些内部利润指标直接关系到各单位的经济利润。有时企业内部制定的一些制度如内部结算价格、消耗定额等可能不尽合理,而根据这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定考核出来的内部利润指标也可能不合理,由此可能产生分配的不合理。由于这些不合理情况的产生不是由于各责任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应对责任单位进行补偿。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成本控制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有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认识,对如何解决也有了一定的方向,我们必须采取有效地措施,不断的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的成本控制效益,提升企业的经济职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晓丽.浅谈企业成本控制中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09,(04).

[2]邓长才.企业成本控制的探讨[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05).

[3]党永乐.制造企业成本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0,(33).

[4]廖杰萍.浅谈企业成本控制[J].中国经贸导刊,2010,(21).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2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0

1.“以房养老”产生的原因、背景

以房养老的依据是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的老年人拥有的特别是去世后住房尚余存的巨大房产资源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机制或非金融机制的融合后,实现提前套现变现。实现住房资源价值上的流动。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快速,老年人住房拥有率高,以及一部分家庭对以房养老业务存在一定的现实需求。

1.1中国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

在中国,老年人规模大、增长速度快。以2012年为例,全国老年人60岁及以上人口约1.93亿人,占总人口的14.30%,而每年还以400万~7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年均增长率高达3.3%。

1.2中国拥有较高的老年人住房率

中国老年人的住房拥有率较高,城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拥有率已高达85%,我国居民强烈的置业愿望,较高的家庭住房拥有率,形成自有住房已成榧彝サ闹饕财产的普遍现象。

1.3“以房养老”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

在中国,一线城市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子女出国生活工作的“空巢”老人、无子女家庭、“失独”家庭以及丁克家庭等,这些家庭都是对“以房养老”存在需求的家庭。由2005年中国老龄人口健康状态调查的分析数据显示,我国无子女老龄人占比为3.6%。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老年化的程度在加速发展中,关于如何解决此问题,以便缓解中国经济负担成为了一个必须积极去面对的现实,中国的“以房养老”政策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以房养老”相关政策

2.1解决养老金短缺问题

“以房养老”现在已成为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养老方式之一,在中国初期,随着“老年化”的加速发展,养老金缺口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和公众界共同担心的问题。

2.2医疗机构“驻入”养老机构

倡导在中国各地医疗机构人驻居民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相关卫生部门要全力支持条件成熟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2.3社区须配建相应的养老设施

新建居民区和新建城区,建议按照人均用地大于等于0.1平米的标准构建相应的养老设施,旧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应当增设并且限期检查和更换相应的养老设施。

在美国的此项养老政策中,政府采取了政策扶持、信息咨询、资金支持、培育市场等多项措施构建了较好的养老设施建设。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推动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长期发展;二是政府主导,向老年人提供公共保险进行担保,推动了以房养老业务的发展。

3.“以房养老”政策的结果

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就建议对此话题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当即选择了北京、上海、南京三个城市做试点。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效果均不佳。

3.1南京“以房换养”业务

2005年南京市某社区开展了“给我子替你养老”的业务,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名老年人人住此公寓,但却因为经济纠纷搬出了此公寓。南京开展的此项业务失败的原因在于其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和不够的公信力度,导致很多老年人不放心把自己的房产交给民营企业去打理。

3.2上海“以房自助养老”项目

2007年在上海推出了一款“住房自助养老”项目,此项项目刚推出的时候咨询的老年人众多,但正式申请此项目的老年人并不多,到2012年,该试点项目已停止。上海推出此项项目失败的原因在于大多数老年人无法接受签约时就把房屋归属产权交出去,而房主担心房价上涨也是导致其项目停止的重要因素之一。

3.3北京“养老房屋银行”业务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3

【关键词】 信用卡透支 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信用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信用卡支付的安全仍然难以保障。在信用卡已形成的风险中,

多为透支期限长、透支金额大、持卡人与担保人难以联系或无力偿还。正确对待这一隐患,既能够使信用卡得到更为普及的运用,又能够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

一、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运用

1、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运用现状和缺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流转的需要,快速、便捷地解决债务纠纷,避免陷入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督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了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督促程序固有的特点与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在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中,完全可以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债权。首先,发卡银行催收持卡人交付透支钱款和利息,属于请求给付金钱的案件;其次,通过对账单等证据材料,透支持卡人透支数额完全可以确定;再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单向且不附任何条件的,两者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最后,人民银行的规章规定,信用卡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故支付令通常能送到债务人。

对银行来说,运用督促程序具有节省时间、程序便捷、费用低廉等优点,但是,在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督促程序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双方审查地位不平等,异议权过大造成督促程序大量失效。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时,首先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还要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若发现债权人的申请是有理由的,则依申请发出支付令,否则则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还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换言之,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就可以,不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这种规定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表现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法院审查透支持卡人书面异议失之过宽,与严格审查发卡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形成极大反差。这样会导致透支持卡人滥用异议权,导致大量支付令失效,从而使发卡银行放弃方便、快捷的督促程序而选择诉讼程序。

第二,申请法院的选择上产生矛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此可见,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支付令申请。但是人民法院把争议标的的数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一项标准,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从而导致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无争议但是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不能通过督促程序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导致这些案件必然会走上程序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

第三,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缺乏衔接。督促程序被裁定终结后,是否直接转为诉讼程序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我国的学者也有争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不会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支付令失效后,发卡银行若想追回欠款,应当继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加重了银行的工作量并且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债务人提出异议权的条件。可以规定法院对债务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有争议的部分要求债务人提出证据并说明理由。如果法院审查理由不成立,则支付令有效,裁定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其次,放宽支付令受理法院审级上的限制。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这样就便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且标的额较大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尤其有利于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案件的催收工作。

再次,加强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链接。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督促程序终结后自动转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溯及督促程序开始之时,并视支付令的申请为。我国可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体例,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在督促程序终结时视支付令的申请为,从而免除了当事人另行的手续,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如此,一旦信用卡透支持卡人提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则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信用卡透支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1、信用卡透支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明确民事诉讼审理信用卡透支催收案件的范围。信用卡诉讼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一般的信用卡债务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恶意透支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必须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理。但对于某些兼有民事纠纷和犯罪嫌疑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持卡银行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往往难以抉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选择的是“先刑后民”。但在先刑后民原则下,发卡银行应该慎重考虑选择哪一诉讼程序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若按照民事诉讼,则费用较高、诉讼时效较短、可以缺席判决但强制性较弱,看似选择刑事诉讼能更好地保障债权实现;但对于主债务人在逃且无财产可供偿还,担保人有财产可供偿还的案件,贸然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由于被告人在逃,刑事案件很难结案,导致债权实现遥遥无期。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优先考虑提起民事诉讼,尽快结案以实现债权。由于法律规定不严密,导致持卡银行难以选择恰当的诉讼程序。

(2)信用卡透支诉讼适用诉讼时效不明确。第一,分次透支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分次透支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分次透支形成的是一个借贷关系还是多个借贷关系,并且学界对此也认识不一。这种认识的不一致将实质影响到银行催收透支款时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条文。若认为多次透支形成同一借贷关系,则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如果认为分次透支形成多个借贷关系,则每次透支的诉讼时效为该次透支的还款期限届满起算两年内,意味着银行对于多次透支应分别催收,否则会产生某次透支超过诉讼时效从而得不到债权的有效实现。第二,对账单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发卡银行依规定有对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算的义务,那么银行寄送对账单的行为是否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呢?目前实务界对此尚未有统一做法,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

(3)证据的证明力及举证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在信用卡透支诉讼中,发卡银行用以确定透支数额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垫付行的“电划”凭证。但这存在疑问。电划凭证不是“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而是银行之间用于内部清算的自制凭证,这种自制凭证仅产生对内约束效力,效力不及于外部持卡人,并且,这种自制凭证对于持卡人来说存在不确定性,完全由银行制作操作,工作人员疏忽或电子设备失灵都会导致电子信息的失误。所以,电划凭证不足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透支事实。另一种是发卡银行业务系统下载打印的对账单。信用卡对账单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寄送的记录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使用情况并供持卡人对账的书面凭证,到期还款日、本期余额、交易记录等为对账单的必要要素。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持卡人总是对对账单记载的透支数额提出异议,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对透支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对账单的证明力较弱。那么此时,对账单能否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如果不能,还需要提出什么证据用于证明透支数额?并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负责提出证据才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这些法律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缺乏统一的财产保全措施。信用卡具有适用范围广、流动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信用卡经济纠纷诉讼,需要控制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就涉及到财产保全,限制持卡人继续支取。如何对信用卡采取保全措施尚无直接法律依据,只能根据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参照执行。一旦持卡人透支超过一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还款,银行会自动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这也是一种保全措施,但是显然不够,因为信用卡所涉金额不多,所以需要涉及到更加保险的措施,如抵押、质押。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各地法院对信用卡进行财产保全时遇到瓶颈。

2、解决信用卡透支诉讼问题的几点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适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范围。透支持卡人在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和利息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而涉嫌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不论其占用银行资金时间的长短和金额的大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同时,司法部门也应出台法律明确,银行仅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转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后者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银行仅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的,发卡银行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持卡人返还全部透支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既提起民事诉讼,又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的,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2)出台专门信用卡法律规范,明确信用卡法律关系,确保诉讼时效的正确适用。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分次透支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个借贷关系还是多个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次透支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最终保障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明确对账单的法律地位,何时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据此可推出,除非对账单有向持卡人主张权利的内容,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法院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时,应明确各证据的证明力及举证责任主体。第一,若提供电划凭证为证据,则发卡银行应同时提供透支的原始记录以增强证明力。申请法院对发卡行的电子设备所产生的电子记录进行鉴定,以证明其真实性。第二,若提供对账单为证据,则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其一,质证时,持卡人未提出异议,即持卡人承认对账单记载透支数额。此种情形下,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明透支数额的依据。其二,质证时,持卡人对对账单记载透支数额提出异议,则持卡人可申请调取签购单,若签购单和对账单不一致的,则以签购单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但此时,需要明确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发卡银行还是持卡人?如果对账单不能作为证明透支数额的依据,举证责任又在发卡银行,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之规定,发卡银行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透支数额而面临败诉的结果。所以,让发卡银行调取签购单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明确,持卡人负有举证责任,当然,持卡人在调取签购单时银行有协助的义务。

(4)完善信用卡财产保全专门法律,在具体操作上,人民法院必须借助于信用卡部门的欺诈管制系统和银行的积极配合。应向银行信用卡发行部门查询持卡人的全部情况,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和将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决定对银行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可要求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停止支付、冻结信用卡账户或者授权各特约商户扣留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向银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写明需要银行辅助的事项。银行对于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应该积极有效地配合执行。

【参考文献】

[1] 赵永林: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2] 陈福录:一起银行诉讼追透案件被驳回引发的启示[J].中国信用卡,2010(5).

[3] 陈建明: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J].人民司法,1994(6).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4

所以,建设法治国家必定不可偏废司法,相反,司法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涉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司法在调整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司法最主要的主体是法院,法院的司法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法院司法的最后阶段是执行(当然这不是必经阶段),只有把好这道关卡司法才算完成。但它的现实状况就如一句古诗“蜀道难,难以上青天。”那么,执行到底有多难,为什么会那么难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下面就是笔者的一些浅薄之见。

1、从数字看执行难:

杭州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子会申请执行,大约占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中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这样一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执行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完全履行的375-405件,这一变化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执行是不容易的。

2、从执行方式看执行难:

案件审理完毕,那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必须依法履行,其中有自行履行,和解履行和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是指被告在裁判确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在一定的时效内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的请求。法院的执行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遇到麻烦。为了保障执行能够继续进行法院就不得不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这在执行中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因为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会主动履行的,只有在强制措施面前,他们才会软下来,履行或部分履行。因此在很多执行案子中都会使用强制措施。

3、从执行所受的干预看执行难:

执行多少带点危险,执行人员会遇到许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暴力抗法是其中之一,虽然不多,但也时有发生。有些被执行人由于不愿履行义务,特别当执行人员要对他(她)采取强制措施时,他(她)更以暴力反抗。殴打执法人员,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行员。像辱骂或逃跑已经是最低程度的表现了。暴力抗法在农村就比较容易且较多的发生,而城市里相对少。行政干预也影响着执行,阻碍着执行的顺利进行。虽然行政干预不是经常发生,并且一般局限于涉及国有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损害了司法独立,给执行人员的执行造成相当大的困难。行政干预一般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只顾问题简单的解决,实际是留下了后患,使问题越积越大。异地执行对执行人员来说是不太情愿的,因为他们有可能面对更大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酿成更大的暴力抗法,或者行政干预。有的虽然只是采取不合作的方式,如拘留、冻结、查封财产时,协助单位采取不合作,告之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等等,但这些都会妨碍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结果有可能是案件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完全。

4、从执行员看执行难:

事情是人所为的,执行案子需要由执行员来执行。执行员的个人素质就影响着案件执行成功的机率。一个人品质的好坏决定着人的一生,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人们的利益为重,因此他(她)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一个办案讲究方法,有较强职业素质执行员的更容易完成任务。而相反的是那些懒散的执行员,只为求的一份工资,过一天算一天。他们并不顾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他们手上的案子一般是无法完成的。更可恶的,是某些人可能徇私枉法,出现司法腐败。可气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尤其是在约束司法人员方面的制度,尤其薄弱,使他们有机可趁。常常在权限范围内做些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有人说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执行也只流于形式而已。

5、从案件类型看执行难:

执行庭一般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某些行政执行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民事的如扶养费或抚养费的给付,经济的如银行借款的偿还,行政的如拆迁,刑事附带民事的如人身赔偿等。在诸如这些案件中不是所有的案件执行都困难,不是说所有案子的执行难度都是一样的。显然,案子的执行是有难有易的,难是有不同层次的,易也一样。那些强制拆迁和给付抚养费、扶养费大案子较容易。很明显,干预多的案子,执行一般是相当困难的。涉及到给付数额较大的案子,执行也很困难,因为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这样的案子一般只能终结或中止。一般而言,由易如难的顺序是民事、刑事附带民事、经济、行政。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依不同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初步说明了法院执行难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执行难突出的表现是各种因素的干预。如前指出的暴力抗法、行政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暴力抗法是最直接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的是被执行人因素造成,出于无知、好胜、不服、气愤等等,有的是由于执行员的态度不好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有的是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本身存有问题。关于行政干预,一般发生在重大经济纠纷中,并且纠纷双方大多是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往往借着“三个有利于”直接用行政命令来处理问题。而地方保护主义则利用狭隘的地方观念处处设置障碍,制造麻烦。这三方面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中国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可说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已经初步的建立了法律体系。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各个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不少,这是与当初的法盲国家相比。但这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跟法治国理想相差甚远。并且即使已经制定的诸多法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仅仅将法律看作为一种实用性工具,并且中国现阶段的问题需要拿出办法解决,因此立法往往注重实用性,而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实用”就能足够的。法律的基本理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制度中的体现还很差。

3、 法治意识的淡薄。依法治国已经高唱了好多年,但政府的,民众的法治观念并不强。相反,政府处理问题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只是这种干涉、支配有所收敛罢了。而民众对法治,尤其是对法律的了解又少的可怜。并且在固有的息事宁人的观念下,不敢对错误的法律以及司法行为提出疑义,即使提出也用不恰当的方法,前面提到的暴力抗法就是其中之一。可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慢慢改变。

4、 法官选拔制度的落后。前面提到执行员的个人素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选拔执行员也就很重要了。首先执行员的道德素质应该是“良”的。没有这一基本条件何谈公正。其次执行员的专业素质应该是“优”的。没有这一前提何谈准确。而这两方面却做的最差。法官的专业素质低这是众所周知的,一个基层法院有几个本科生已经是不错了。大多是些退伍军人,甚至于文盲都可以做法院院长。而现在很多的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却无法进法院。

5、说情风很甚。生活在这个大千世界,并不是容易的。尤其在中国这个有古老“人情风俗”的国家,碍于面子,有很多事,人们都无法回避。因为有朝一日,自己也有可能要人家帮忙,或者趁机捞点好处也未偿不可。法官吃的是皇粮,反正不会有所损失。有些法官就会在权限范围内谋私,更有甚者枉法。

6、审判和执行脱节。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它们应该保持一致。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因此使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更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经过对以上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下面一些设想:

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当然应该有法可依。就执行而言,首先应该有完备的执行程序,如从申请执行、受理到执行完毕都必须有一定的手续,而这些手续都应该有据可查。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受理,以及一般的执行方式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一般的实体法应该平衡效率和公平。不能只注重法律的实用性。

2、司法必须独立。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干预。尤其我们国家现在倡导“依法治国”更应把司法放在一个独立的位置,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而现在我们所谓的行政干预就是因为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并且在经济上法院受制于行政部门。

3、加大宣传力度,教育民众。“依法治国”一方面是国家严格的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民众能够自觉的守法。这就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就现今中国的状况而言,老百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法律的实施。大多数的纠纷其实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国家应该在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4、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现行的法官选拔制度严重的束缚了一大批有较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士,却造就了一些非法律人士的法律化。这些执法者把学法和执法同步进行。且法官考试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我国的律师考试制度相对就好。所以可以参照律师考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拔。通过考试的,依就近原则和择优原则录取。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5

近年来,我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合作空间越来越大,合作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服务链进一步增长,有的已延伸到产前、产中,前后的全过程;合作的效益也越来越好。据市委农办产业化科6月底统计,我市目前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22个,注册冷盒714万元,入会人数11531人,带动农户42227户。其中,专业协会6个,合作就12个,其它4个。

一、我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1、股分合作型。由一些先富起来或有积累的农户,以入觅的方式联合经营,其显著特点是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配。江安宏星赖兔良种场,于2019年3月,筹集股金20万元,兴办了企业,今年上半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收入7.5万元。

2、能人牵头型。主要由能人牵头,包括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经营活动多以从事农产品运销为主,有经纪组合和能人大户联合等多种形式,成立于1999年8月的吴窑银杏协会,入会人数800多人,带动了460户农户从事银杏的生产销售,在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3、农技服务机构兴办型。由农技、林业、花木供销等部门牵头,吸纳农户参加。一方面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产品场销等多种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形势,拓展工作合汇成、自身发展的需要。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共有6个。如皋市高明蚕业合作社、如皋市花木盆景协会、如皋市长青沙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等。

4、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企业为龙头,组织农户共同参与而联结成的一种经济联合体。白蒲镇的大富豪养殖场,充分利用自身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有固定销售渠道等优势,主要从事母猪扩繁、肥猪销售业务,带动了全村1080户农民从事母猪的生产,年组织销售额在400万元以上。这种经济组织虽然较少,但这种方式的联合,规模较,相互联系密在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强,见效较快,作用突出。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提高农户竞争力。农业合作经济通过灵活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对内提供各种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在组织、引导、提高、保护农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了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户市场竞争力。

2、提供市场信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本身掌握在农户更多、更广泛的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农民按质按量进行农产品生产,这样使经过合作社组织起来的农产品在品质和数量上适应农产品市场和加工企业的要求,将有利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适销对路,同时能减少自行运销农产品的费用和时间,从而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3、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批购进农用生产资料可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和质量上的保证,可以比一家一户闯市场的农民节省更多的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的费用和减少因购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而带来的损失。农业服务部门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及时提供种子、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科学生产,提高了科技贡献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4、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和种共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法人有权持有资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以及开展为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活动。因此由合作经济组织去经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具备了作为自然人的农户所不具备的参与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责任能力、行为能力、保证和经营形象,有利于用法律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和提高农民走向市场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三、我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一些问题

1、数量偏少。我市的农业经济组织虽然类型较多,但绝对数量较少,与农业合作经济发展较快的山东等地比差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农业商品化发展历程。

2、运行机制不规范。我市的大部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未进行工商或协会登记。他们的运行主要靠朴素的认同感来维素,经济利益联结不明显;适应市场需要的管理人员少,制度性管理薄弱;有的产权制比较乱,一旦发生权、责、利纠纷,社会影响生存。

3、缺乏经济实力。我市的大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靠集资或股金活动,服务能力有限,合作领域较“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服务内容第一,有的只侧重技术服务。

4、缺乏扶持和指导。我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自发产生,至今尚未明确的主管部门,造成有关业务技术部门资金扶持、技术指导方面的断层。作为种新型的民间组织,它们仍处于“类缝”之中,政府扶持农业经济发展所确定的金融、信贷、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它们很少能享受到。

四、我市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引导。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对于实现农业的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共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入世后,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受到很多限制,发达国家的是,通过支持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业的补贴。因此,我们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大。

2、明确法人,规范运作。一是对现有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工商登记或社团登记的,进行登记,使之具有合法的地位,便于管理,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和引导。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应在章程中基本体现,应指导他们制定好章程。

经济纠纷如何解决范文6

论文摘要:新经济时代对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提供重要信息的会计必将为适应这种需求而发生重大变革,因为会计的发展历来是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而会计要发展,教育是关键,因此会计教育的变革与发展势在必行。本文对新时期会计教育目标,会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会计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全球化、网络化、高新技术化和知识化的新经济时代,对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提供重要信息的会计必将为适应这种需求而发生重大变革。因为会计的发展历来是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会计要发展,教育是关键。会计教育,特别是高等会计教育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并影响着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提高,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深化高等会计教育改革,明确新时期高等会计教育目标,改革会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势在必行。

一、明确会计教育目标.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

新经济时代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对数量要求转化为对会计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要求,他们应扮演的是“企业伙伴”的积极角色,如何创造价值、解读会计信息、解决问题、作长期策略规划、评估客户的选择及作最优化的资源配置等是现代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关键职责。专家认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特质是:策略化的思考与行动、沟通能力强、富高度创意、熟悉资讯科技。也就是需要具有较高的创新意识,拥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富有变革和管理的能力和胆识。

如何培养具有这些特质的高素质会计人才,这与会计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手段等密切相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的会计教育目标应如何定位?我认为应培养适应新经济时代需求的、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具体地说,我们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而且具有高度的事业性和责任心;不仅要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具备本专业的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复杂多变的会计环境的能力。即有很强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有敏锐的独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能力;掌握有效集体合作、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不断吸收新知识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等。

二、改革会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适应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会计教育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计应符合会计教育目标,注重高素质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让学生学会怎样“做人、做事、做学问”。因此,除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相关专业知识。

首先,作为会计学专业学科体系的主干课程必不可少,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掌握本专业的相关知识,如开设财经类专业相关核心课程: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经济法等等。应该说我国会计学科体系已基本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近,但从目前会计专业整个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分析,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专业课比重过大,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一些做法:合并有关课程。如,不单独开设成本会计,把相关内容分别放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而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内容也应相互协调,尽可能地减少专业课程之间的交叉和重复。

其次,根据会计教育目标,体现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对学生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应开设适应社会需要的基础性课程,如:运筹学、市场学、社交礼仪、职业道德、文学欣赏以及法律等知识。专业教师应在学生的选课上进行引导,对已开设的经济学课程内容应予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

再次,经济全球化、网络化、高新技术化和知识化的趋势要求会计教育国际化、信息化。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我们在课程体系设计中应强化涉外课程的教学,如:国际税收、国际法学、国际会计、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等等,使会计学科体系国际化;同时要加强信息类课程的学习,其内容应覆盖与专业工作及日常生活有关的高新技术内容。

最后,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计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仅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二元结构,新的会计分支已相继出现。因此,应不断发展新领域的课程,向学生开设一些如《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所得税会计》、《战略成本管理》、《税务筹划》等新兴会计学的课程乒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及时掌握会计管理新知识,拓宽学生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更有利于这些新领域、新知识的更新、开发与传播。

三、改进会计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学生的创造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

教师授课采用一言堂式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仍是目前许多课程教学的主要方式。虽然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但这大概又是最没效果的。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上极度规范化的考试制度不足以提供给学生充分的准备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我们要改变目前的教学方式,注重方法教育,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的一种方法,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提供各种分析评价方案,进行预计发展前景和投资决策分析,提高学生的实际知识和实际能力,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

第二,灵活运用课堂讨论式。在课堂教学中可采用小组讨论式的教学法,教师提出研究向,学生分小组思考讨论后发表意见,教师最后归纳总结。让学生从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并自己解决问题,掌握科学分析的方法,也体会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第三,采用研究式教学方法。对学术前沿问题可采用研究式教学方法,可预先布置研究课题和参考文献,鼓励学生多进图书馆、资料室等,参阅古今中外的相关资料,找出有关规律性的东西,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引导学生对新理论、新发展、新趋势的整体把握,以加强对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四,创造更多实践的机会。学校要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就应为学生创造一些实践机会,如让学生在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验,甚至可通过intenret进行跨国交流,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还可让学生利用假期进行调研,在假期之前,教师布置一些课题,学生可针对课题要求,利用自己学过的知识到公司或商界进行调研,然后形成调研或评论报告,回校后进行课堂交流,这样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提高其书面和口头表达的能力。

第五,及时更新教学手段。教学过程中,要更多地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普及多媒体教学方式,使之成为高等会计教学的重要辅助手段,提高会计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师资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培养出的会计人才素质的高低。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从目前我国高等会计教学的师资来看,许多教师基本上没有从事过会计实际工作,可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理论脱离实际,学校有责任也有必要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一)畅通师资继续教育的渠道,鼓励他们取得高学历,如条件许可,可以出国培训进修,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

(二)鼓励教师参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参与会计事务所的查账、验资、处理经济纠纷等业务活动,增强他们的实际经验。

(三)鼓励老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把其收获带人课堂,授予学生,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带科研,这样才能使会计教师始终站在会计学科的最前沿。

(四)鼓励教师开展不同学科间的学术交流以及校际间的交流活动,以此来博采众长,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