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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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1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结论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一 引言

个人所得税在发达国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执行社会再分配职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却是公认的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之一,这一问题已经对经济领域各方面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不健全以及征管能力不高有着直接关系。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

(一)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我国现行的分类课征税制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加重了税负的不公平,难以调节收入差距。此外,在分类税制下,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从而给税收征管增加难度。

(二)税务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

1.征管人员不到位

目前我国基层税务部门没有专职负责个税征管的人员,只有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有税务管理员进行管理,而那些没有单位但取得了应税收入的人员,则游离于税务机关征管之外,至于从几处取得收入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这就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整体的个人收入状况缺乏通盘认识,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

2.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

纳税人既可直接从征税部门,也可间接从报刊、网络及其他新闻媒介或社会中介机构获取所需信息;反观税务机关,其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太少,第三方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这样,征税人来自第三方的信息就非常有限,税务机关要想掌握纳税人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

(三)纳税人方面的问题

高收益与低成本导致纳税人存在“侥幸”、 “赢利”心理。一方面,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财产制度和信用制度,这使得很多收入都没有通过银行账户反映出来,直接导致了税务机关不能确切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此外,税收征管制度也缺乏对税务人员的制约及监督的相关规定,在不同征管环节及税务人员之间没有完备的制衡体系。因此,纳税人便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关系网钻法律空子,与一些税务人员进行体制外交换来获取利益。这时,逃税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而收益却很高。纳税人在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考虑后,会认为体制外交换是一种理性行为,由此产生对逃税的侥幸、赢利心理而不愿意缴税。

(四)税收制度环境的不利影响

1.现金交易普遍

在我国社会经济交往中,现金交易普遍,数量巨大。这一方面是因为支付系统不能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交易双方因心理习惯或为逃避监管而乐于采取现金交易。现金交易的后果是没有留下交易相关记录,使个人收支信息更具隐蔽性,难以监控和核查,使税务机关在征纳博弈中完全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给个税征管增加了难度。

2.协税护税网络和机制不健全

社会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律化,这使得各部门难以形成治税合力。在实践中,税务部门许多涉税案件都得不到有关部门配合,有时还会由于要求有关部门配合而增加处理的难度。这说明:若整个社会没有足够的协税护税意识,那么,偷逃抗骗税收的违法违章行为就很难遏制和受到有力打击。

三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更能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采取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申报方式。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到年终再在自我申报基础上,按综合所得税制所采用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综合衡量,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与此同时,财政、税务部门通过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以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加强税务执行机构的执行程度

1.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登记代码制度。作为自然人惟一纳税代码,可结合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颁发为个税纳税人设立终生有效的纳税编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及社会保障编码相统一,使该代码与自然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相关联。通过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使应当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距最小,从而解决个税漏征漏管问题。

2.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首先,要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应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的做法,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之间建立起严密的交叉稽核体系。具体来说,凡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人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税代扣代缴情况。

其次,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行重点纳税人收入监控并采取半月汇报制度,主动对重点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醒,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协调,促进重点纳税人年终汇总自行申报签名,按时将所有数据存入纳税档案中。

(三)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程度

1.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首先,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均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明确纳税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管理,对纳税人获得的工薪之外的实物按市场价值计入应税所得,将纳税人财产显性化以进 一步拓展税源。

其次,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来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而且应在银税联网的基础上实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这种做法可以将纳税人财产收入显性化,有效促进税务机关对个税的征管工作。

2.建立“四合一”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

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的个人身份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收支信息和纳税信息四合一的个人经济身份代码。这个代码称作“全息码”,它是个人资金往来和收支结算的唯一账号,个人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通过它来办理。金融监管机构对公民私人账户实行联动管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可以全面掌握其资金往来和收支情况。这样,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的监控问题,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也有助于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3.强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规范和限制现金交易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减少现金流通量,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制,让纳税人经济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从根本上解决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清等问题,堵住税源流失漏洞。同时,要设定单笔和每期现金存取限额,超限额交易必须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由金融主管部门定期将大额现金交易信息传递给税务等相关部门,税务部门将超限额使用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列为监控重点。

4.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

具体来讲,一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如海关、国土、司法、审计等行业的横向配合,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要通过税务征管部门定期与工商、地税和银行、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通过采取集中拉网式清理,规范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非属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不定期清理,责令限改,使漏征漏管户纳入正管责任区管理。

小结: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走“宽税基、中税负、简税制、严征管”之路,即在税制上,应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在完善税制同时,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并进一步优化税制环境,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责任。

参考文献

1宋凤轩,蒙广林《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建议》,载于《经济论坛》2010年3月

2黄文懿《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载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4月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3

关键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延期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70-02

一、代扣代缴环节作为突破口的原因分析

1.代扣代缴方式与现阶段我国纳税人的素质状况相适应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何种税源监控方式,应结合本国国情,从我国现阶段税收的纳税环境出发考虑此问题。实施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水平较高的纳税环境,要求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强,缴税业务素质较高。但就目前我国纳税环境来看,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过去受所得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影响,在理论上仿效苏联提出的“非个人纳税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人缴纳所得税的意识却没有与时俱进;从主观上讲,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人们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强化了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总之,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淡薄,因此,较快地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方式,收效不一定理想。在目前的这种纳税环境下,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效果也是相对较好的。

2.代扣代缴方式与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相对接

究其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主要在于一些隐匿收入、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正由于大量存在的隐蔽性收入,对税务部门来说,直接征收难度较大,难于掌控这部分税源,因此,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违法风险成本比较低的前提下,纳税人必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实现隐性收入最大化。要实现这些隐性收入的明晰化,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从扣缴义务人的角度思考,实际上这部分对税务机关来说的隐性收入,除对纳税人本身来说是明晰的之外,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其实也是明晰化的。因此,笔者认为将代扣代缴作为突破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入口是可行的。

3.代扣代缴方式与我国征税环境相适应,征税成本较低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未达到较高的水平,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也未全面建立,税务机关对于大量隐性收入直接征收难度较大,因此,加强代扣代缴环节的征收能力能够间接地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另外,相对于税务机关面对非正常、流动性大、数目较多的单个纳税人来说,强调代扣代缴环节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重点管理,会使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降低,提高征管效率。

鉴于以上几点,笔者建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应强调代扣代缴环节,达到“局部击破、全面胜利”的最终目的。

二、现阶段我国个税代扣代缴环节存在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扣缴只局限于易于控制的账面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资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设置小金库的办法,使得纳税人的所得未达到应扣尽扣。

2.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扣缴义务人)为减少支出,往往会与劳务提供方(个税纳税人)达成一致,不扣或少扣税款,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形成空白地带。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绝大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或个人未建账或账目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有的甚至设置几套账,发包单位不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财产转让所得。由于财产转让双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私下交易,往往有意少报成交额或以赠予方式转让,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管理不严,地税机关难以掌握,真假难辨。

5.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在扣缴税款时也存在不扣或少扣现象。

三、现阶段我国个税代扣代缴环节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讲,任何理性人行为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笔者认为,导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失控的根本原因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结成了“统一战线”。具体来说,我们将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雇员单位与雇员,二是非雇员单位与独立个人。在第一类关系中,纳税人所在单位为给本单位员工创造较多福利,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间接有利于雇员单位的整体发展,从此动机出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往往会结成“统一战线”,一些本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的隐性收入,就被扣缴义务人有意地“忽略”了;在第二类关系中,如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财产转让方和接受方等,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并不损害扣缴义务人的利益。相反,扣缴义务人如果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即不按规定扣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与纳税人达成一致,低于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那么,扣缴义务人就会减少支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因此,在这种“双赢”动机的驱动下,扣缴义务人往往就不会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纳税人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

因此,我们设想如果在扣缴环节设置科学合理的机制,那么,税务机关就可通过扣缴环节将隐性化收入明晰化,使税款足额入库。我们看出,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来分析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找出扣缴环节出现问题的原因。

四、通过代扣代缴环节加强个税征管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

从代扣代缴环节角度加强个税征管的基本思路是转换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将二者的地位从“一致”转换为“牵制”,笔者建议,在代扣代缴环节实行新的机制,即“延期缴税法”。具体建议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单独存入银行的一个独立账户,不必将当月代扣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交纳,可将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该扣缴义务人的短期周转金,然后以半年一期为缴税周期,即在每年6月、12月的前7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此安排对扣缴义务人来说是一种延期缴税,实际是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一笔无息贷款,扣缴义务人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短期的周转,能够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这种方案的实施,会大大提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对于账外各种形式发放形成的个人隐性收入,扣缴义务人同样会自觉纳入到代扣个人所得税范围内,因为其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度越大,其所享受到的无息贷款额度越大,进而其获得的利益就有可能越大。因此,扣缴义务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如果与纳税人协同偷税,那么,就会减少延期缴税额,就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的根本利益。图示如下:

笔者建议在实施这种机制的同时,为防止扣缴义务人随意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也存入该账户,应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税款报告表”,以该表作为存款的重要凭证,也就是说,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银行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给其的代扣税款申报信息,则银行就可以不受理扣缴义务人的存款业务。设置扣缴义务人按时申报代扣税款信息这一环节,也便于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情况有所了解。

参考文献:

[1] 杨殿国,邻德言.税源监控方式的有效选择[J].税务研究,2001(6).

[2] 贺海涛.论个税税制征管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1(9).

[3] 陈静.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制度约束与荣誉激励[J].税务研究,2002(12).

[4] 张力.如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J].税收研究资料,2004(7).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Effective Options

――Stressing having Links in a State of the Status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U Yang

(Changchun Tax College, Changchun 130117, China)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纳税意识 税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但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历史较短,而且我国还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对公平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1.代扣代缴制度不合理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主要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但我国的代扣代缴机制并没有确切落实。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导致税源流失严重,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在经济利益上结成了统一战线。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来自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雇主作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给本单位的员工创造较多的福利,有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从此动机出发有时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谎报,甚至漏报的现象,而我国现行的税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目前缺乏较高水平的纳税环境下,需要纳税义务人有较高纳税自觉性的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机制还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我国实行自主申报机制已有多年,但效果却不明显。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人们受利益驱动产生偷税动机,而现行的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其次,到目前,我国实际有相当庞大的高收入群体,但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成分来看,来自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是微乎其微,高收入群体自主申报的积极性很差。第三,我国现行的申报机制不健全,个人主动申报率不高,尤其高收入者主动申报率不高,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的申报机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完成质量的一个重要主观因素是纳税义务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税收的认知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但仍有较大局限性。首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历史不长,对税收的宣传力度不够到位,导致公民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程度不深,自觉纳税意识不强。其次,累进税率的制定,加上较低的征管水平,促使纳税者去偷税、漏税、逃税。尤其是在边际税率较高的情况下,逃税就意味着换取较高收益,在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情况下自然要选择偷逃税,同时,还带来负的“示范效应”,使其他纳税者产生不平衡的感觉,偷逃税现象日益增多,纳税意识总体恶化。第三,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纳税后必将收入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被一些负面道德伦理因素误导,有的纳税人对依法纳税人存在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有些人把能“偷税”视为能力的表现。另外有些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存在侥幸心理,出于自身的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偷漏税,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四,社会对纳税信息不对称,积极纳税和不积极纳税都被同样对待,积极纳税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另外,国家收入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纳税人对国家征税机关没有信心,也削弱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有的各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税,这是由于我国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中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就是存入银行,也因储蓄存款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而无法监控。由此可见,我国外部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社会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存款储蓄实名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体制尚未健全,对个人财产缺乏系统的登记核查制度,这些都加大了对个人财产核查的难度。

(四)没有规定所有取得所得的个人均有申报义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所有取得所得的个人均有申报义务,不利于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现行税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1)个人取得的全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2)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所得的义务,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由此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个人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不利于监控、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二是扣缴义务人如出现没有扣缴或没有足额扣缴情况,税务机关很难向纳税人追补税款,只能由扣缴义务人补税,混淆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申报机制

1.加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

在目前的情况下,代扣代缴是实现税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加强代扣代缴制度,实际上就是加强税源控制。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和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规范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程序,建立奖惩机制,奖励依法实现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人。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就是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报送其代扣代缴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细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2.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实现自主申报最重要的是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力度。一方面,可以建立税务号码制度,建立中国公民的“经济身份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须在自己的税号下进行,税务机关通过对税务号码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缴税;采取预先扣缴制度,促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登记取得税号。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重点是对高收入者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从高收入者开始,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完善自行申报体制,建立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体系。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从而使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规范行为、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及使用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再者,还彻底实施存款实名制,建立和积极推行个人账户体制,使个人账户体制更加完善。也就是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纳税、社会保障等都纳入该账户,从而建立起个人收入监控的网络。当然,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及计算机网络的强大支持。第三,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重点是对高收入者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自主申报税务部门对纳税小户征管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宣传、认真辅导以及优化服务,而不能将精力都放在对小户的征管上。从高收入者开始,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完善自行申报体制,建立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体系。建立和工商、银行等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以信息为依托,建立完整的纳税人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征管办法,提高征管质量,将高收入者的税收稽查作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

(三)完善 “双向申报”制度

所谓双向申报,一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二是指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的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既应有取得单项收入时的申报,也应有年终的汇总申报。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有些国家还要纳税人申报其支付的大宗支出情况,并且要求一些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和监控人员出入境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购物和支付情况,以便通过纳税人的支出情况核查纳税人的收入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或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作比较,可以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核对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即“双向申报”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它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加快《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并且新税法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法人和雇主)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收入税源监控机制。

(四)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首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介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答记者问、免费周到的税务咨询等各种形式使公民了解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较为具体的规定。其次,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应强调“社会约束”。社会约束既包含法律法规、政策的“硬约束”,又包含道德规范的“软约束”,“软约束”有时能发挥“硬约束”所起不到的作用。“软约束”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场合是一种“自我的道德心理调节”,因而就需要人们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知法、知德、知荣、知耻,从内心去追求高尚和文明。当全民重道德、守法律风尚形成时,个人所得税就一定能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第三,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评价体系,并可以将其评价的结果和个人的职位升迁、先进评选等相关联,用此来督促个人依法纳税行为。

(五)规范税务

税务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通过税务人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结在一起,在大大缩减征纳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征收率,同时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征纳脱节,保证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资料表明,美国个人所得税几乎百分之百由税务人来申报;日本个人所得税(第一大税种)的1/3是委托税务师代办的。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国家税务部门在监督、指导税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税务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税务人员也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2]刘雄飞.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J].池州学院学报,2010,(2)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5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模式 创新 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对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主要建立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即:赋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纳入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量小面广,征管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加之税务部门稽查监督力度不够,因而,这种征收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如税基计算不合理、管理效果不明显、税务稽查不到位、征收对象不对称、条线征管被忽视、个人收入难确定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革新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创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方法等方面着手,努力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创新。

一、革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理念

一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宣传教育。税务职能部门要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务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让广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既是对纳税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氛围,使全社会呈现出依法纳税光荣的风尚。除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外,还要给予纳税人真正的光荣感,即对于长期依法纳税的个人,可授予各种荣誉,只有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尊重,才会大量涌现真正的依法纳税的合格纳税人。

二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素质培训。税务机关为了使在岗人员能充分胜任其工作,可采取在岗培训、单项技能培训、高级人员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在目前代扣代缴的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政策掌握水平,和依法纳税觉悟,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因此,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税收政策理论水平和文明执法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一是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加大稽查力度和行政监督。加强基层个人所得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以效率的提高达到增员的目的。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稽查队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建立考核稽查人员的量化标准。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对于目前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重地方企事业轻条线管理单位”的现象,从源头上找出解决方法,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解决“官本位”现象,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监督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严惩各种使税款流失的行为。

二是建立纳税人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纳税人服务,处处为纳税人着想,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一个权力机关,更不是一个依靠政府赋予的权力,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税务干部个人谋取私利的中介。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应该如此,税务机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咨询,并为纳税人提供相关无偿服务;要根据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资料,用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电视、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进行各种个人所得税征管税法宣传;应免费给每个家庭,不定期地寄送有关税收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中介机构的建设。要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的做法,使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独立的服务机构,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介机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第一,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在目前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的基础上,建立银税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全部收人监控和征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尤其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领导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包括代扣代缴的义务、范围、程序、扣缴凭证、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和纳税资料的传递、奖惩措施等。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在部分城市已处于推行阶段。即年满18岁的中国居民,必须就当年的所有收入项目进行如实申报。统一规定,纳税人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申报书审核,并计算税款,然后通知纳税人应纳税款额。纳税人可用现金或支票,向税务机关、银行或邮局交纳税款。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促进全员申报纳税机制的完善。

第三,完善个人所得监控机制。第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编码。年满16或18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人所得税编码卡;或者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凡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必须用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编码卡。税务编码卡可由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唯一的编码,他从事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个部门和银行、邮局、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就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便利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如果税务编码卡丢失或损坏可以申报补发,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补办,补办手续应尽量简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编码的建立,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创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

首先,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旨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无论是投资公用设施、保障社会稳定,还是用于脱贫致富,却没有让纳税人看到明显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大力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使人们正确认识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是迫在眉捷,任务相当艰巨。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最好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前后,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公益广告,同时还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大案要案,名人偷税进行公开曝光,对“最佳纳税户”进行反复宣传,使个人所得税税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包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完税凭证打印、重点纳税人监控等项内容。可以参考北京、青岛等城市,已有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软件,设计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申报软件,并与企业会计电算化软件对接,自动计算每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自动编制申报表。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各地的开发成本,也为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程序的统一升级,和软件接口做好准备。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磁盘、磁卡、视读电子系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申报。这样就可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以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

(作者: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参考文献:

[1]卓越.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思考.财会通讯,2006(4).

[2]徐丽.新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及对策.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

[3]文晋罡.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4]黄慧敏. 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对策研究.经济师,2001(3).

[5]陈文东. 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6]蒋伟.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研究.甘肃农业,2003(8).

[7]夏宏伟. 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及其借鉴.中国财政,2009(9)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银行信息获取;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某一方拥有的信息,而另一方不拥有或不完全拥有,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总是倾向于能够促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种不对称在税收征管中体现在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完整的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具体到个人所得税而言,这些信息包括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真实收入及各项扣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约8400万人,即便是在2011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施行以后,纳税人数也将高达约2400万人①。而目前的税务管理人员在现有的征管制度中远远不能掌握如此数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在纳税人普遍趋向理性、自利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就成为纳税人逃避纳税责任的工具,使得其有动机也有可能从事损害政府利益的活动。

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同时也突显出作为征纳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重要性。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掌握了大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从收入的支付情况看,大多数支付方选择通过银行进行工资发放或者交易资金传递;从居民投资渠道上看,无论是有价证券的投资还是储蓄,都需要经过银行结算系统;从消费渠道上看,随着非现金经济的发展,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储存了大量的交易信息。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获取这些信息,将能够更加直观、准确的获取纳税人收入来源,并且有助于了解纳税人生活必须支出,进而确定合理的免征额。

一、我国银行信息获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目前在社会综合治税的构建过程中,已有一些部门规章中初步指定了政府部门相互之间应达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在北京、青岛、杭州、深圳4个城市开展了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但是,税务机关更多的是在进行税务案件处理时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而且也仅局限于企业信息,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获取鲜有涉及。由于银行对客户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银税之间未实现信息联网,造成目前税务机关较难获取银行涉税信息。

同时,现金经济的普遍存在加之支付结算体系存在漏洞。2010年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24.86台POS机②,而国外发达的银行卡市场早在2006年就达到了每万人平均拥有170台POS机③。同时,目前大部分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网点仅是支付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仍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这直接造成其非现金结算渠道的不通畅,致使大量的交易信息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掌控之外。另外,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监控也有待加强。迅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至今已逾十年,而央行在2010年6月才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由此开始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这些情况加剧了征纳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纳税人隐瞒真实收入提供了便利。

二、发达国家银行信息获取的经验借鉴

在税收征管中,大部分的税源信息需要从非公开渠道获取,如果税务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部门签订协议或向这些部门购买才能获取这些信息,将大大提高征管成本,影响征管效率。因此,发达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银行自动报告或提供相关税源信息;同时,通过法律授权,允许税务机关向银行查询、索取甚至直接进入有关数据库获取征管所需的信息。

(1)从法律高度要求银行向税务机关主动报告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收到的利息、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年末账户余额和贷款利息等(见表1)。有些国家还明确银行需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如匈牙利要求银行在开户15天内必须提交相关信息。

来源:OECD,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2000),P.72-73。

(2)税务机关通过银行集中数据库采集相关信息。目前,韩国、挪威、西班牙、匈牙利、法国等国设有银行帐户信息的集中数据库。法国要求金融机构按月报告各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这些信息将被直接储存在数据库中,法国税务机关再通过数据库处理相关信息。韩国则单独设立了一个数据库,包含了银行自动报告的利息支付情况(即利息的支付、代扣代缴的利息税、账户持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等。

(3)税务机关也可向银行索取某个特定信息。OECD成员国均允许税务机关从银行获取与涉税案件相关的信息。澳大利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意大利、挪威、新西兰、西班牙、土耳其等对税务机关出于税收征管的目的而获取银行信息不加限制。而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的税务机关要获取银行信息,则需要通过特定程序才能实施。

(4)税务机关依法有权进入银行营业场所,强制获取银行信息。如在奥地利,如果银行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有权强制获取文件资料。而在意大利,如果银行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税务机关怀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则税务机关有权直接进入银行办公地点检查银行的账簿、凭证记录。

三、我国银行信息获取机制的构建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要构建有效的银行信息获取机制必须首先提供法律保障,在立法上明确银行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以及提供的内容,规范信息报告的提供方式,其次还需要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以更好的保证信息获取机制的效率。

第一,从法律高度明确银行提供信息的义务和范围。银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包括个人账户的开立、注销、利息支付、资金划转以及投资产品的买卖情况。在银行进行批量代付业务时,注明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以便于税务机关对信息进行进一步分类处理。另外,目前证券交易实行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制度,存管银行可以在完成投资者的资金存取、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业务时,将这些信息报告至税务机关,有助于日后在完善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过程中,为税务机关提供辅助信息。

第二,建立综合性的信息收集平台,实现真正的涉税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数据集中处理。在银税信息联网系统尚未建立之前,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收入分类、扣除项目,制定一个统一标准的报告格式,统一涉税数据采集的技术标准,银行再据具体信息填写报告,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呈报给税务机关。在信息数据库建立的过程中,再逐渐以电子形式取代其他方式,利用数据库高效处理涉税信息。

第三,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使得银行及税务机关掌握更多、更准确、的涉税信息。一方面要着力推广个人信用卡的使用,鼓励刷卡消费,扩大POS机等非现金结算工具的覆盖范围,同时整合基层金融网点的支付结算系统,尽快实现每个营业网点都能直接办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以及银行卡清算、同城清算系统业务,彻底地将基层网点纳入现代支付体系。另一方面要规范网上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支付业务,将其纳入交易信息的监控范围。同时,有必要整合各大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使其以统一的口径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结算效率,以利于税务机关更为全面的获取涉税信息。

注释:

①.

②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国统计局《2010年度统计公报》计算整理.

③中国银联:《中国重点城市银行卡市场发展指数》2006-10-19.

参考文献:

[1]OECD,2000,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省略.

[2]OECD,2007,Improving Access to Bank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The 2007 Progress Report,省略.

[3]OECD,2008,Third Party Reporting Arrangements and Pre-filled Tax Returns:The Danish and Swedish Approaches,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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