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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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接近其本质,对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机制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本文拟就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相关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由此可见,在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它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肯定的法律义务。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

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只是违法主体的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3.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从现代汉语上看,义务一词主要表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和义务是相通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它是由国家强制行为人接受的,又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为人也是不能放弃履行这种强制性义务的。

4.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经济法律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消极义务,而是与经济法主体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既是后续义务,又是因果义务,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经济违法行为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又必然使违法者产生了法定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5.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或者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2.产生的过程不同。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事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3.内容不尽相同。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4.实现的方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5.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

法律实施机制是指法律实施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其对法律实施系统所起作用,尤其指法律实施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

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讼,即只有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的才能提讼,如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追究民事责任适用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行政责任适用行政法的法律实施机制,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没有自己的特色,所以也就没有自己独立的实施机制。

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社会法所奉行的则是个人社会化、行政社会化和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由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演化而来的社会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集中体现在:1.崇尚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国家内的利益体系由既彼此冲突又相互依存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构成,其中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应是大多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团利益的协调化。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则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经济法把社会公共利益(该利益体系中的各种利益形式)都纳入经济法的利益结构,而社会公共利益则被置于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垄断法就是通过限制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的利益来实现以公平竞争秩序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就是要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2.追求社会公平。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层次上无差别意义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层次上有判别意义的公平。这两个层次的公平都受到经济法的重视。例如,竞争法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保障实力不同的竞争都有公平的竞争权;产业政策法通过有选择性的限制、扶持、鼓励等措施,来保障强质产业和弱质产业、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都有公平的发展机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通过偏重保护消费者,来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公平交易。由于现行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没有重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也就与民法、行政法产生了混同,致使其没有独立的实施机制。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由于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经济法主要保护社会权利,而民法主要保护个体的权利,行政法则主要保护国家的权力。

(二)我国现行经济法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1.实行独立的经济诉讼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实体法多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但对作为其实施支撑的程序法则重视不够,所以本人认为作为经济法实施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实现经济诉讼。“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经济法律、法规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判断倾向于行政而不是司法,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混同现象,使法律判断偏离了司法轨道。尽管经济生活中离不开行政管理,并可能引发行政纠纷,最后导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但行政诉讼争执的焦点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行政管理关系;同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极受限制的,无法涵盖经济纠纷的全部内容;另外,由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显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是不能完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极少有反映经济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规范,造成一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错觉。另外,经济审判庭的职能事实上与民事审判庭的职能也别无二致。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或者根本就没有被重视。经济诉讼,是一种复合型诉讼,独具特色。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同一经济冲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诸方面的不同性质。要对这种冲突按照人们主观划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后依不同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成本甚高,而且几乎没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决经济冲突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三种不同制裁和处理,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2.实行经济诉讼应注意的问题。在经济诉讼中,一要扩大原告的范围,不仅受害人有权,而且其他一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也享有权,经济诉讼带有公众之讼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围也扩大,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及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和个人。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只将被告严格限定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三是案件性质多样化。既有自诉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经济案件,也有公诉案件,即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向法院提起的经济案件,还有共同诉讼案件,即公诉人和自诉人共同参加的诉讼,多个自诉人或多个公诉人共同提起的诉讼。四是调解原则的适度适用。这一原则一般仅适用于请求损害赔偿的自诉案件。由于公诉案件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适用调解原则。五是举证责任应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只需列举发生经济冲突的现象,法院即可立案并责成被告举证。若被告举不出反证,则可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作为一般公民个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举出被告违法的充分证据显然不切实际,否则就会使许多案件因缺乏证据不能成诉,从而导致经济基诉权的落空。六是对胜诉原告实行奖励,尤其是对其中胜诉的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原告给予重奖,以资鼓励其检举揭发控告经济违法行为,从而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原则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3]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弥补。经济法网,2003.5。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2

关键词:茶叶企业;法律责任意识;提高;途径

引言

茶文化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和演化,已经完全融入现代民众生活之中,人们对茶饮品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给茶叶生产和销售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从事经济活动更加频繁,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在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如何提高企业管理者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正确把握市场经营发展机遇,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成为茶叶企业亟需解决的课题。

1茶叶企业法律责任意识现状

1.1茶叶企业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茶叶的生产和销售虽然历经千年的发展和演化,但是,对目前我国的市场情况而言,茶叶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多数的茶叶企业都是自立门户,经营各种产地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的各色茶叶品种,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几乎没有大型企业和知名的茶叶品牌进行茶叶经济活动,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模式虽然灵活多样,但是,存在发展的弊端,生产销售规模小,经济贸易体制进展缓慢,企业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停留在小商品经济时代,法律责任意识淡薄,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做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面临重大的经济活动,对相关的法律了解不足,难以客观看待其中存在的法律责任风险,阻碍了企业相关的经济工作的开展。

1.2茶叶企业利用法律解决相关经济问题的能力偏弱

中国加快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甚至售后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但是,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的茶叶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偏弱,缺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经济问题的能力,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进而使得法律责任的意识更加薄弱,久而久之,形成经济活动和法律保障脱节的恶性循环。中小企业的经营手段比较单一,往往以物美价廉来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通过销量的增长来实现效益的提高,盈利空间较小,管理者不愿意消耗精力和资金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和提高,使得企业整体的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欠缺。

1.3茶叶企业缺少对重大经济行为的法律常识

茶叶企业在随着市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会遇到兼并重组、进出口贸易、上市等重大的经济行为,管理者对法律责任意识的漠视态度,使得在遇到这些重大的经济活动时,难以对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问题做到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在经济运营时,难以意识到其中存在的法律责任风险,容易在经济行为中遇到经济纠纷和法律问题,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较大程度的发展。

2茶叶企业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企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茶叶企业经营管理者缺少法律责任意识,归根结底是没有意识到由于缺少法律意识,会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影响,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经济收益是资金链的主要来源,是关乎企业命运的关键。管理者在进行企业管理时,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护,使企业受到经济损失。缺乏对企业整体的法制观念建设,使得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无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法律来维护企业利益,约束自身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茶叶企业管理者加大法律责任意识观念,可以在企业创业起步的初期,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使企业渡过艰难的起步阶段,慢慢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可以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来避免恶性竞争,抵制不正当经营手段,使企业在产业转型等经营项目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的立足和发展。另外,如今信息爆炸已经成为时代的显著特征,任何的违法行为都会在万众的瞩目之下无处遁形,人们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了解到的信息迅速快捷,一旦企业发生不法行为或者违犯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打击。中国茶叶企业在如今的市场格局中,树立起品牌形象何其艰难,如果因为法律理念的缺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法律纠纷,使企业形象受损,是多么得不偿失。企业的品牌形象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来说,是弥足珍贵的无形资产,在进行企业上市等经济行为时,形象更是重要的基础工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对于增加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茶叶企业增强法律责任意识的途径

3.1企业管理者增强法制观念

茶叶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企业管理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制观念,以身作则,弘扬法律责任意识在企业生存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使企业整体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守法经营,建立文明守法的企业文化,将遵守法律作为企业进行经济行为的底线,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忽略法律的权威性和平等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管理者只有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企业的法治建设,使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运用法律的法律责任意识根植于企业的土壤中。

3.2企业管理中注入法治管理的理念

目前很多的茶叶企业都是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对法律人才求贤若渴,在没有法律问题时,却对法律无人问津。企业应该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入法治管理的理念,引入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才从事茶叶企业的法律顾问职务,对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时给予相关的指导,提高法律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企业管理工作都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使法律责任意识深入人心。在茶叶企业中,建立法律监督的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识别和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使法制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常态,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3.3利用法律责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的生活现状,对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茶叶企业的茶叶品质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选择。茶叶企业要想长远的发展,就要对产品的品质和安全给予更多的关注,对种茶环节的化学药剂的使用,制茶的工艺、售茶的保障都要用法律责任来约束茶企的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和道德观念的角度,守法经营,避免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得企业在消费市场能有长久的立足之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结论法律不仅是茶叶企业生存发展的约束,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茶叶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组成成员,就要坚守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企业管理者要从自身出发,加强法律责任意识,通过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来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规避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影响企业的形象和长远发展,通过企业法律责任意识的提高,来增加企业在未来经济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周晓红.经济新常态下的茶叶企业发展研究[J].福建茶叶,2016,38(6):83-84.

[2]时燕君.探析茶叶企业上市的法律意识[J].福建茶叶,2016,38(10):8-9.

[3]邱辉荣.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法制博览,2016,(10):185-186.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3

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文一车 主: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 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地 址: 买 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电 话: 买 方 电 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身 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钥匙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保险单据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及人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 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 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 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___________承担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如需注明车辆营运或非营性质和车辆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件的质量情况,请在条款中补充说明。

买方: (签章) 人 (签章) 卖方: (签章)

_____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文二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一辆______色______车。车牌号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记日期___________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时,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成交,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切过户手续后,乙方将车款一次性付清,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需对本车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如因来路不明或被抵压查封等其它因素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由甲方承担。

三、本车甲方不做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四、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签字成交后,一切事宜(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公证人各执一份。

六、如签字后有一方违约,由法院判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文三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现有一辆 色 车,车主 ,车牌号,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注册日期 ,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 年 月 日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成交,其中不含20xx年的车辆保险费用。

二、本车甲方保证没有出过任何重大事故,车况良好。由乙方现场鉴定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有异议。

三、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保险、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签字成交后该车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一切事宜(含保险、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即成。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4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5

车 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身 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定编证(使用证)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 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 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天内,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 该车在20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范文6

【关键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管理;现状与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金融电子化进程的快速普及,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方便快捷的结算模式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目前我国在支付结算管理上依据主要是《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联行、手工交换和电子联行等结算方式,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支付清算系统的快速发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相继推广运行,上述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支付体系的发展速度,导致结算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当前支付结算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运行的小额支票截流业务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是以扫描的影像支票和电子信息代替实物支票传递的。这种运行模式推动了支票在全国的通用,扩大了支票结算范围,是现代支票结算方式的有益补充。但是现行的《票据法》中明文规定:“支票的付款方式为见票即付”,影像支票虽然代替实物支票完成结算,但实物支票与电子支票同等法律地位没有进行明确。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支票截流在哪一方没有相关法规予以说明。《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支票的出票、背书必须在限定的区域使用,限制了支票的区域流通功能。与推广支票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相矛盾。另外,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在支票安全防范措施应用中的法律地位未加以明确。《电子签名法》虽然已正式实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了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结算的合法性,而《票据法》指出的“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对网上银行的支付形成法律障碍。其次,小额支付系统运行的支票圈存业务是由出票人开户银行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存金额保证支票的及时支付,其发出的支票圈存指令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些都涉及到资金清算的诉讼问题。

二是尚未建立支付系统的准入、退出制度。目前加入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但是在准入环节各商业银行所提交的各类报告、履行的程序、系统及环境验收、经营管理、信用等方面及退出时的条件和程序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范和明确。造成准入环节松散、退出条件模糊。在运行中,资质、信用及其他条件比较薄弱的参与者出现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借记不足无法进行支付时,会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引起民事和经济纠纷。

三是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责任难以界定。电子支付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和汇划速度,一笔资金的汇划几秒钟即可入账。从形式上看参与汇划资金的当事人只有汇出行和汇入行以及客户,但资金汇划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账涉及到许多因素,借助于许多环节。由于电子支付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搭建的平台来完成资金汇划的,技术含量高,技术手段复杂,资金在汇划结算过程中,一旦出现丢失、延误,影响资金正常入账时,引起的经济纠纷涉及许多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商和维护商、网络运行商、电力供应商及各环节的运行维护部门。对该类纠纷,目前的法律层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范和指导,没有明确指出某一环节的故障或失误应承担何种责任。发生此类纠纷时,法律责任无法认定,不利于系统经营者、维护者、参与者、监管者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利于维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建议

一是修订完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建议尽快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票据法》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出台《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确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明确银行、工商、税务、开户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逃贷、躲债、避税、骗汇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出台《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制度。建议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标准、退出程序等从法律上予以规范,明确参与者提交申请的流程、提交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和流程;对参与者经营能力、信用等级、防范风险能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整体素质、运行维护水平,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等条件制定准入法律条文。在退出环节上,应明确退出的条件、程序,退出时履行的职责以及后续法律责任的确定。以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