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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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1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县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二、鉴定组织

鉴定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讲座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和鉴定。公安、安全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三、鉴定程序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县科学技术局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省、市、县科技人才库、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四、鉴定管理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县科学技术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法律责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2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3

    1998年7月22日,某省科技厅下发了《一九九八年第二批新产品试制计划》,其中第50号计划目录确定的项目名称为甲红霉素。1998年12月,该省科技厅依据上述计划,组织鉴定委员会对甲化工厂生产的甲红霉素(克拉霉素)粗品进行了鉴定。1998年12月30日,某省科技厅作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鉴定项目名称为甲红霉素粗品,完成单位为甲化工厂,鉴定注明甲红霉素粗品系甲化工厂承担的省科技厅1998年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2000年,甲化工厂以《鉴定证书》中“国内药厂甲红霉素粗品全部由该厂供给”为依据起诉同样在生产甲红霉素粗品的乙化工有限公司侵权。乙化工有限公司认为《鉴定证书》有错误,侵害了其公平竞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遂于2002年11月20日,通过公证向某省科技厅邮寄了一份申请书,要求省科技厅纠正鉴定或直接予以查处。时至2003年1月28日,某省科技厅口头答复鉴定不存在错误,未作出实质性处理。乙化工有限公司于是向某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责令纠正鉴定或直接进行查处。

    省政府复议审查后,认定鉴定确实存在诸多错误,如计划项目与实际鉴定项目不一致、鉴定指标与计划指标不符,鉴定缺少必须的查新报告等等。而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发现科技成果鉴定确有错误的,省科技厅应当履行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或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某省科技厅对乙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纠正、查处的请求不予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省政府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决定由某省科技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责令纠正或直接查处。

    [评析]

    这是一起源于错误的鉴定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和查处,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纠正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则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包括不作为,也包括形式上的作为、实质上的不作为。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鉴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这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本案乙化工有限公司认为鉴定错误而提出的纠正和查处请求,行政机关草率处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复查纠正,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不履行纠正和查处的行为进行了审查:一是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纠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主要看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依据。二是该行政职权属主动履行,还是依申请履行,在依申请履行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否提出过请求,三是鉴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如果确实存在错误,行政机关则当然具有纠正和查处的义务。本案中,某省科技厅对于错误鉴定没有进行纠正和查处,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4

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研究是依据人体生理或疾病的某些本质和规律,能直接应用于临床,提供对危害人体健康最主要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措施,将为防治疾病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临床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将为临床科研、医疗技术的应用提供评价,促进诊疗技术的提高,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1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

现有的指标体系根据其应用的范围和评价目的不同,采用的结构也不同。常用的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是构建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指标树,使指标之间的层次和关系一目了然[3]。指标体系一般分三层,第一层为目标层,反映本体系的目标;第二层为准则层,反映是实现目标层的具体指标,是构建体系的依据;第三层为指标层,从不同方面体现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

1.2评价指标的筛选制定

现有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包括了科技水平、科技价值、成果效益等。根据临床医学领域的特点,在该体系中还加入了临床科室评价、患者评价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水平是评价一项科技成果的科学研究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了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易程度四个二级指标。科学性采用的指标主要有临床应用技术设计的严密性、资料的完整性、结果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创新性是指科技成果的新颖程度、技术改进程序;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在当代科技发展中达到的高度[4];难易程度采用的指标有研究难度和技术的成熟度。科技价值是评价一项科技成果实用性的重要指标[3],对衡量一项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有实际意义。主要包括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两个二级指标。学术价值采用的主要指标有对学科发展的影响、论著与专利、成果发表情况;应用价值包括了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情况。成果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二级指标。社会效益包括人民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技术提高、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经济效益是指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简接经济效益。以上指标是目前采用较多的评价指标,在临床医学科技评价中应根据临床医疗特点和实际,科学、合理的选择评价指标,体现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

2临床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方法

目前,对于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普遍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2.1Delphi法

Delphi法是20世纪40年代美国兰德公司研制的一种直观预测技术,该方法属于专家集体评价法。由组织者设计科技成果评价的调查问卷,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对有关专家进行专家咨询,组织者收集专家意见后,再反馈交换材料,使专家匿名地交流意见,通过几轮征询和反馈,专家们的意见逐渐集中,最后获得具有统计意义的集体评判结果。Delphi法作为解决非结构化问题的有效手段,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价值[5]。

2.2层次分析法(简称AHP)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运筹学家T.L.Saaty教授于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准则决策方法。是对一些较为复杂、较为模糊的问题作出决策的简易方法,它适用于那些难于完全定量分析的问题,它将研究中各指标两两比较重要性,再利用数学方法,对各因素层层排序,最后对排序结果进行分析,辅助进行决策。

2.3因子分析法

因子分析法是一种多元变量统计方法。它是用较少个数的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和特定因子之和来表达原来观测的每个变量,从研究相关矩阵内部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错综复杂的变量归纳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这是在综合评价中应用较为广泛和成熟的方法。目前,在国际上运用最多的评价工具是菲尔德的《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数据库[6]。另外,模糊综合评判法、变异系数法等其他统计方法也有应用。现在较多国家的科技成果评价都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

3国内外研究现状

3.1国外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美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有立法保障,科技评价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和完善,1993年美国103届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经克林顿签署成为一项正式法律,十多年来对世界各国的绩效评价管理影响深远[7]。该法案要求对年度计划的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将执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白宫行政管理局则根据各机构的规划和绩效评估结果分配财政预算[8],使评估成为公众监督政府公共支出的手段———这就是后来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引入的“绩效评估”概念。法国在科技方面的评价活动找不到“评审”这个词,而是评估、评价(evalue)。对科技成果评估的目的是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法国科技成果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9]。德语里用的是“ScientificandTechnicalEvalua-tion”—科技评估,德国的科技评价侧重于对申请科研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事前评估,而对于其成果的评价并不是评成果本身[10],而是把科技成果的转移程度作为对科研机构的自身能力评价的一个指标。日本没有“科技成果评估”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是项目完成评估和后期评估,强调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评估方法运用了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大评估指标评价项目的价值,该指标体系于1991年由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首先提出[11]。俄罗斯国家科研鉴定咨询中心规定,鉴定结论是申请鉴定者的私人产品,在没有专门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公开,也不能公开鉴定执行者的名单。但是,鉴定的申请者和鉴定承接者有权对作出质量低下的鉴定结论的鉴定者作出公开谴责[12]。

3.2国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现状

从最早的《新产品新工艺鉴定暂行办法》以及1961年第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到1994年第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直至1997年我国第一个科技评估中心成立。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规范全国的科技评估活动、评估机构的建设、推动科技评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黑龙江省科技评估中心王嘉提出当前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问题是:评价方式单一,评价结论模糊、不能满足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需求;对不同科研活动采取同一评价尺度;评审机制不健全;科技成果评估活动开展少,缺乏政府的强势推动等[13]。湖南师范大学科技处潘晓雁认为,为了解决目前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其种种弊端,必须加快和深化我国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改革,努力建设一个全面完善、公正、科学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走出一条创新、务实、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科技评估发展之路[14]。李俊勇等应用Delphi法建立了“医学科研项目全程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既可对应用基础研究类型医学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评价,也可在项目不同阶段独立应用,实施过程和产出指标还可反复使用;该指标体系可评价不同项目的同一阶段(横向比较)或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纵向比较);项目管理主体和项目执行主体均可应用[15]。王伟成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法、指标聚类法和变异系数法,建立了一套医学科研投入产出评价指标体系和医学科研课题质量二级判别模型,并对福建医科大学10年间课题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分析了各种统计方法的适应性。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蒋宁,刘民进行了医学科研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并提出科研评价是对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科学研究系统的某种科研活动,达到科研目标程度的价值或绩效进行评判、估量的过程。因此,科研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的科研活动或科研现象[16]。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科技部吴东、王玉民等对中国医药卫生关键技术选择与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医药卫生关键技术选择的三大原则即:需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行性原则,他强调以最少的指标来反映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内涵,只提出了3个一级指标:重要性、先进性、可行性;由重要性细分出3个二级指标为: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振兴生物医药产业,先进性包含前沿、创新性、高效性、辐射协同作用3个指标,可行性包含技术成熟度、经济承受力、社会可接受性3个指标[17]。上海市卫生局科研处炎苗等开展了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益评价的研究主要运用专家会议法和专家问卷法进行调查,其指标体系由4项一级指标和18项二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为:推广方式、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8]。该指标体系的建立围绕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效益之间的关系,把评价的重心放在“主动推广”上,使评价结果有利于鼓励成果在鉴定或得奖后,经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地主动推广,得到普遍掌握和广泛应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黄毓文等提出当前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不足,利用Delphi法建立医学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价体系,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该指标体系设有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8项,评价标准分2-5级不等[19]。第二军医大学杨一凤等运用专家咨询法,系统理论、专家咨询、层次分析法、逐步回归以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等方法,对军队医学科研项目的评价进行了研究分析。根据评价性质和目的,围绕构成军队医学科研成果的规律和特点,参照国内外课题评价指标体系的各级要素,征询专家意见,构建初级的评价指标体系[20]。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5

第二条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实施“科教兴林”基本方针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实施的国家林业局重点林业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建立试验示范点、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在林业生产中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以提高林业生产建设质量,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科技推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技术需求,每年《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其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带动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中的技术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作为组织项目申报的单位,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以厅(局)级正式文件将项目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林业科学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合同》(见附2),其中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项目保证单位(乙方)。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年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林业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甲方)。

第十八条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6

摘要阐述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数据库建设项目的技术成果及项目创新与突破,分析了其经济效益,并与国内同类技术进行了比较,提出了该项目的推广前景与措施。

关键词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数据库建设;成果;西藏自治区

2004—2007年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开展了现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生活力测定、部分农作物种质资源农艺性状鉴定、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入库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品质鉴定、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和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等6项内容。繁种、更新农作物种质资源7 274份,入库5 834份,引进355份,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2万份。编写出6种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建立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该项目获2006—2007年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三等奖。

1项目成果鉴定意见

2007年12月11日西藏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业研究所承担的《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数据库建设》项目进行了成果鉴定,意见如下:一是完成了大麦、小麦、荞麦、豌豆、扁豆、蚕豆和燕麦等7种作物共7 274份种子的繁种更新,入库5 834份,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2万份,为西藏作物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以及西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种质资源基础。二是完成了种质资源农艺性状鉴定7 274份,生活力测定1 000份,品质鉴定200份;筛选出单项或几项性状优异的种子350份,提供利用3 450份,2 115份已经用于作物育种、生产和教学等单位;建立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编写了《西藏大麦品种资源目录》等6种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为种质资源更新、妥善保存和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三是该项目在西藏区域内开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提升了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水平,首次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改善了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存条件和技术手段,有效保护了西藏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成果对西藏自治区农作物育种和生产的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将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技术成果

(1)为西藏农业科研和生产的发展贮备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完成了大麦、小麦、荞麦、豌豆、扁豆、蚕豆和燕麦等7种作物7 274份种子的繁种更新,入库5 834份,引进355份,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2万份,为西藏作物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以及西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2)为种质资源更新与妥善保存提供了科学依据。测定种质生活力1 000份,结果表明:种子发芽率与入库时间有密切关系,入库越早发芽率越低,反之越高,但参试的材料平均发芽率与入库时95%的发芽率相比,降低近30个百分点,初步明确了在自然库存条件下,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适宜保存年限为10~15年,若超过10~15年,种子发芽率降低到60%以下,为种质资源更新和妥善保存提供了科学依据。

(3)为种质资源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种质资源农艺性状鉴定7 274份;编写出《西藏大麦品种资源目录》等6种种质资源资源目录;生活力测定1 000份;品质鉴定200份,筛选出单项或几项性状优异的种子350份;提供利用3 450份;2 115份已经用于作物育种、生产和教学等单位。为种质资源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确保了国家和有关科研单位在农业科学研究中对种质资源的需求。

(4)建成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成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录入7种作物、性状数据18万个,填补了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种质资源信息化管理的空白,实现了这一区域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化、永久化和科学化管理,步入了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化行列;若与国内外种质数据库联网,对实现更大区域的资源共享、增进区内外和国际交流、提高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5)填补了在海拔3 650 m以上区域种质资源研究的空白。该项目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相关研究,内容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保存、农艺性状及品质鉴定、生活力测定、贮藏技术研究、自然库存条件下种子活性保存年限、建成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等,国内未见其他文献报道,填补了国内在这一区域研究的空白。

3项目创新与突破性

(1)在西藏海拔3 650 m区域内,初步明确了自然库存条件下,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0~15年(适宜保存年限),为种质资源更新与妥善保存提供了科学依据。

(2)对大麦、小麦、荞麦、燕麦、豌豆、小扁豆、蚕豆等7种作物7 274份资源进行了繁种更新和农艺性状鉴定,入库5 834份,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2万份,为西藏农业可持续发展储备了丰厚的物质基础。

(3)品质鉴定200份;获得各种作物单项或几项性状优异种质资源350份;向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植物基因中心、西藏大学、西藏农牧学院等单位提供研究材料3 450份,编写出大麦、小麦、油菜、荞麦、豌豆、扁豆等6种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待出版),为种质资源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

(4)在微机上首次建成了拥有18万个数据项的大容量、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的农作物种质信息系统,该库集中了西藏4个地市20余名科技人员4年攻关的成果,并使西藏分散无序的种质资源,变成可供随时查找的信息,是西藏目前种质信息量最大的数据库,使西藏跨入了我国种质信息化管理的行列。

(5)2007年11月29日,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查新结果表明:该项目所述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研究,内容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保存、农艺性状及品质鉴定、生活力测定、贮藏技术研究、自然库存条件下种子活性保存年限、建成了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等,除本项目外,国内未见其他文献报道。

4效益分析

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更新与妥善保存,从而避免了许多濒危种质资源的灭绝,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将造福子孙后代,具有重大的长远的利益,其深远意义不可估量。种质资源品质鉴定,明确西藏种质资源的利用价值和利用途径,有针对性地为作物育种提供亲本,有效地缩短作物育种年限,提高育种科研效益。项目的实施,一是通过种质生活力测定与繁种更新,可长期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是可长期为西藏作物育种和国家生物技术研究提供物质基础;三是建成了种质资源信息系统,将促进和拓展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在国内外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具有性状数据化、交流信息化、保存规模化、检索(查询)便捷化,实现了种质资源保存管理自动化或半自动化,从而减少了人工检索、查询等大量劳动,既节省大量开支,又可减少污染,费省效宏;若与国内外种质数据库联网,其间接经济效益难以估量。

5国内同类技术比较

(1)邱建军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所)发表了文章:西藏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通过对西藏种养业种质资源情况、保护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梳理了西藏种质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建设内容。结果表明,西藏种养业种质资源具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存在品种退化、混杂严重、经营体制尚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良种繁育任务重、推广普及难度大等问题;下一步应着重围绕提高种养业良种生产能力、质量水平和增强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发展目标,建立具有西藏特色的新型良种繁育体系,重点完善农作物、畜禽、水产三大良种工程;同时提出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多元投入,确保建设资金到位;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育种水平;加大扶持重点良种企业,推动良种产业化;深化改革,加强良种管理[1]。

(2)马得泉(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发表了文章:西藏近缘野生大麦遗传资源综合评价。作物种质资源评价意在为我国农业的长远持续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为农作物育种贮备种质。近14年来已取得重要进展,该文就西藏近缘野生大麦的分类研究;农艺性状、抗逆性、抗病性、适应性、品质、休眠期等鉴定与筛选,遗传性状分析与利用等方面的重要进展予以综述报道[2]。

(3)刘健宏(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发表了文章:基于Internet的种质资源数据库平台建设研究。为实现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甘蔗、枇杷和龙眼等优势研究品种种质资源数据的共享,采用动态web数据库的策略,执行浏览器/服务器(B/S)体系结构,建立了基于Internet的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平台。对种质资源数据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实现种质资源数据库的共建、信息共享[3]。

(4)龙腾芳(中南大学信息学院)、杜雄明(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发表了文章: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介绍了以Visual FoxPro 5.0 for Windows为主导设计语言,建立新型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原理和方法,并以棉花为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国内最大的棉花种质资源信息系统;同时针对不同棉花生态区制定出棉花品质的优良评价标准,开发出一套完整的棉花优良种质分析评价程序[4]。

(5)张贤珍等发表了文章: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5]。

(6)陈伟英等(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发表了文章:甘肃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及查询系统的建立。在对引进的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CGRIS)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甘肃省农业科学院1984年编著的《甘肃省农作物品种资源目录》和中国农科院品资所编著的《农作物品种资源信息处理规范》标准,对甘肃省保存的5 787份小麦品种种质性状数据进行了分析、归纳和标准化处理;并结合甘肃省种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对CGRIS系统进行了必要的扩展和属性改动,初步建成了甘肃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信息查询系统[6]。

(7)严洪冬等(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所)发表了文章:黑龙江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利用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管理和应用软件开发系统,结合黑龙江省品种资源库的种质保存实际情况,对保存的小麦、水稻、玉米等10类农作物种质资源分别建立管理系统,实现对种质资源的保存、信息检索查询和应用,为农作物育种工作提供科学参考[7]。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一是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国内未在这一区域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繁种、更新、保存、农艺性状和品质鉴定及贮藏技术研究。本项目的实施,开展了这一区域农作物种质资源繁种、更新、保存、性状鉴定等研究。二是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自然库存条件下,开展研究种子贮藏技术,形成了高海拔地区种子贮藏技术,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1.2万份,保存年限10~15年,而国外在种质资源保存上采用先进的设备和高昂的费用进行保存,长期保存年限仅为20年。编写出大麦、小麦、油菜、荞麦、豌豆、扁豆等6种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待出版)。三是在海拔3 650 m以上范围内,国内外未在这一区域,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本项目的实施,在这一区域建立了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实现了这一区域农作物种质资源性状数据化、永久化和科学化管理,步入了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化行列。

6推广应用前景和措施

推广应用前景,一是通过农作物种质资源繁种更新与入库保存,妥善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可长期为国家科研、生产和教学等单位提供研究材料;二是通过农作物种质资源农艺性状与品质鉴定,有针对性地为育种提供亲本材料,缩短育种进程,提高育种效率;三是西藏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对加强资源研究与开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措施:种质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物资,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西藏应尽快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条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3~5名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管理技术人员。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考察、收集、保存和研究工作。建立野生大麦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区。

7参考文献

[1] 邱建军,屈宝香,王立刚,等.西藏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J].中国农学通报,2006(12):253-257.

[2] 马得泉.西藏近缘野生大麦遗传资源综合评价[J].西藏科技,1999(2):8-11,4.

[3] 刘健宏.基于Internet的种质资源数据库平台建设研究[J].农业网络信息,2006(12):81-82,99.

[4] 龙腾芳,杨路明,杜雄明,等.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2005(9):225-227.

[5] 张贤珍,曹永生,杨克钦.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J].作物品种资源,19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