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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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调查报告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1

争议永远都会存在。有人说,屏幕大是互联网电视的天然优势,观感体验提升不小;也有人说,移动设备具备便携性等特点,未来视频的主战场依旧是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

抛开口水话的讨论和产业转型中那些忽然而来的迷雾,我们想要了解,互联网电视未来的命运会是什么?用户的真实需求在哪里?各大公司又应该针对性地采取何种发展策略?

腾讯科技《企鹅智酷》栏目特此推出《互联网电视用户行为调查》,收集并分析了10826个调查样本,为你讲述关于互联网电视的一个可能未来。

(注:由于调查来自网络,因此结论更贴近于网民群体的选择——即互联网电视最大的潜在消费群体。)

互联网电视不再陌生 超40%调查者表示“经常看”

在10826名参与调查的网友中,43.3%的被调查者称经常使用互联网电视,24.6%的调查者会偶尔使用,这也就意味着高达67.9%的调查对象使用过互联网电视,而仅有6.3%的调查者表示没听说过互联网电视。

这组数据说明,互联网电视已经从最初的极客、小众产品逐渐走向更成熟的大众消费市场。

影视节目:互联网电视用户的最爱

互联网电视的硬件门槛其实并不高,内容才是各大互联网电视厂商真正应该关注的事情。调查结果显示,67%的网友使用互联网电视来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节目,遥遥领先其他类别的视频。

(注:此项调查,已排除没有互联网电视使用经历的用户样本。)

用户时间分布较为碎片化

从这一组调查中可以看到,用户时间较为平均。但依然可以看出移动设备对电视产业的冲击,29.8%的调查者每天花在互联网电视上的时间要少于30分钟,这说明用户更多的时间依旧被其他设备占据着,这也给互联网电视提出了更艰难的挑战: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打动用户?

互联网电视:忘掉互联网,先聚焦“电视”吧

互联网电视已经不再是单纯地电视产品,而是有了更多外延的功能,包括玩游戏、K歌、搞笑短视频等等。但有63.9%的被调查者表示,更喜欢在互联网电视上看到高清、超清大片,这说明互联网电视依旧要聚焦于电视的本质功能,并非其他的外延功能。

还有18.5%的用户表示, 只要电视上可以看到的资源,就不会再其他移动设备和电脑上看。

作为厂商来说,“纯粹的”电视内容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近40%用户买互联网电视就是因为屏幕大

你为什么会购买互联网电视?在这1万多名被调查者中,39%的用户称互联网电视屏幕大是促使自己购买的重要原因,毕竟大屏带来的感官体验是PC、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所无法带来的。另外有22.4%的被调查者称,软件和内容免费也被他们所看重。

政策和售后最被用户担心

互联网电视虽然已经被大众熟知,但还没有成为像智能手机或者传统电视一样的普及产品。在这份调查中,42.7%的用户担心政策有变,买来了电视却看不了想看的节目,还有33.3%的人对互联网电视的售后持怀疑态度,对质量不放心的用户也达到了28%。

结论:2015年,如何做一台优秀的互联网电视

1.在功能上,互联网电视还是要遵循“把本质功能做好”的理念,毕竟互联网只是定语,电视才是主语,最终还是要回归电视的功能——观看节目,玩游戏、K歌等只能当成是“增值功能”。

2.在内容选择方面,互联网电视用户最看重的就是能获得比PC、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更好的体验,而获得优质体验的前提就是得保证有足够丰富的内容,内容的取舍或许可多考虑一些高清大片、电视剧等影视节目,新闻类视频、综艺类视频等加以辅助。

3.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绝大部分产品都遵循“免费”这条铁律,互联网电视也不例外。用户都已经习惯了免费的互联网产品,不能因为平台从手机、平板迁移到电视,就成为了收费理由。互联网电视厂商更应该考虑如何与广告商、客户实现共赢。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2

一、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类型

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存在于银行及客户通过互联网登陆银行网站办理各项业务活动的始终,网上电子银行会计结算风险也是自始至终贯穿于网上银行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我国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目前所面临的部分结算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网上银行结算有关。从目前网上银行结算的风险类型来看主要有客户自身风险、银行内部操作风险、黑客恶意攻击风险。

(一)客户自身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岗位职责不清,财务管理做不到相互制约,有的企业所有印章全由会计一人保管,企业对财务事项全权委托会计一人处理,法人对财务事项长期不管不问,涉及签字授权也不看不问,大笔一挥完事大吉,企业自身在管理上的严重缺陷,一旦财务人员有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结算资金企图,会通过网上银行则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

该企业在开办企业网银时,会计在法人代表不知道什么是网上银行的情况下取得授权书一人经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多次使用网上银行转账及汇款,法人代表从未过问。法人代表在不明白网上银行业务情况下就出具了授权书,反映了企业自身在管理上的严重缺陷。同时,也向我们揭示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点之一开户环节。作为经办网点,必须严格企业网上银行开户手续,确保企业网银开户资料齐全、合法,避免埋下事故案件隐患。

(二)银行内部操作风险。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多数来自银行经办人员出于私利,首先经办人员同客户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出于营销目的或别的原因,在客户不了解网上银行的情况下向客户营销,之后替客户保管证书,由于风险意识淡薄、疏于管理,出现了内部会计人员利用网上银行盗窃客户结算资金的案件,不仅给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银行形象,给银行结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三)黑客恶意攻击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犯罪分子利用客户疏于防范心理盗窃客户原始密码自助注册网上银行盗窃客户资金。二是利用假网站诱骗客户上当。

二、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成因

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和更大的危害性等特点,其风险形成是多方面的:如银行临柜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账务处理程序随意简化,隐瞒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隐患;银行临柜人员缺乏对网上电子银行结算业务整体性的了解,对一些关键性的环节控制不到位或业务不熟悉;会计人员缺乏对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的研究,忽略重点环节的控制等。从已发生的案例来分析,主要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

(一)外部原因。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网上电子银行结算这一环节,采用隐蔽、狡猾的手法进行诈骗。

1、洗钱。网上电子银行结算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方便,犯罪分子可以在短时间内将非法所得通过网上银行结算在不同账户之间划转达到洗钱目的。

3、盗窃他人密码自助注册。犯罪分子潜伏在银行营业网点,当有人办理开户业务时,记下账号、密码、身份证件,自助注册网上银行盗窃他人资金。

(二)内部原因。主要是银行规章制度不健全及结算人员违规操作带来风险。

1、结算队伍建设滞后。网上银行结算业务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加,网上银行结算管理的任务不断加重,然而专业结算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状况,必然削弱网上银行结算管理,成为违章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的一个原因。结算人员替客户保管证书,很容易引发网上银行结算风险,这样无形当中增加了经办人员错弊的可能性,同时也为作案人员创造了机会。

2、内部检查力度不够。一些行由于会计检查人员配备不足,会计检查人员水平有限,会计检查辅导内部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均未涉及网上银行结算,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无法及时发现网上银行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重营销轻管理,风险意识不到位。近年来,网上电子银行的营销作为一项指标与支行挂钩,部分营销人员缺乏防范意识,为完成任务指标往往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客户注册网上银行,一旦发生风险无法补救。

三、网上电子银行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客户自身风险的防范。一是在向客户营销时作好调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企业财务人员电脑水平有多高要了如指掌。二是向客户做好培训工作,一定要教会教懂。三是一定要提醒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3

朱先生发现最近总是有快递员到家里来送货,原来是放暑假的女儿在网上购买了东西。女儿告诉他,网上购物不仅价格便宜,而且还不需要顶着太阳出门,是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现在天气热,她和同学把很多逛商场的时间换成上网购物了。

互联网撼动传统购物方式

淘宝网、当当网、卓越网、易趣网、拍拍网……这些国内知名的购物网站已为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识和应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了2008年上半年网络购物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4个直辖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网络购物总额达162亿元。

互联网及网络商城的兴起,撼动了传统的到店内购物的消费方式,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所接受。在通信公司工作的王先生是最早的网民之一,他有了五年的网络购物经验,王先生认为便宜和方便是网络购物的优势:由于网店无需销售场地、经销环节又少,许多商品的价格只有实体店的一半,有的甚至只有其二三折。至于方便,是因为网上商店包罗万象、商品门类齐全,只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就可以选购所需的商品,而且通常都是送货上门,非常节省时间。据了解,网络购物最受办公室白领、学生和IT人员的喜爱,年轻人是网购的“主力军”。据调查,目前网购人群的年龄集中在18~35岁,其中18~25岁的占47.9%,26~35岁的占42%。而有关人士预测,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网络消费影响力的扩大,网购消费者的年龄跨度也将不断扩大。

暑期带来网络消费新商机

炎炎夏季历来是传统消费的淡季,但却为网络消费创造了生机。包罗万象的互联网给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宽松的购物环境,随着高温天气的来临,网络购物的人越来越多。陈先生是一家企业员工,同时在淘宝网上经营着一家箱包用品店,自7月以来,他的网店营业额比上月同期增长了20%以上。王先生认为,由于包类消费的季节性不大,常年销量都应该比较稳定。而进入暑期,不少消费者不愿意外出购物,就选择“上网+快递”的网络购物模式,这是网店在暑期销量上升的主要原因。许多消费者正是抱着避开高温、贪图方便的心态选择网购。一位刚刚毕业的陆小姐说:“我喜欢在网上买衣服、包,还特别喜欢在网上买外地特产,既好吃又便宜,在网上购物也不用怕被太阳晒黑。”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WebQuest教学法 教学设计 实践

一、WebQuest教学法简介

WebQuest是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伯尼・道奇(Bernie Dodge)等人于1995年开发的一种课程计划。“Web”是“网络”的意思,“Quest”是“寻求”“调查”的意思。 WebQuest是一种以探究为取向的学习活动,在这类活动中,学生活动的内容往往围绕某个主题进行,部分或所有与学生互相作用的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上的资源,因此我们可以叫它为“网络专题调查”或“网络主题探究”。

二、在网络营销课程中使用WebQuest教学法的必要性

1.WebQuest教学法在课堂上更具有实战性

网上经营实务是笔者所在学校电子商务专业的专业技术课,主要内容包括网店建设、网络营销、网络支付、网络客户关系管理等,使学生能够达到在互联网上进行创建网店、管理网店的实践目的,是一门实用性比较强的学科,也是为将来学生就业创业打基础的课程。从课程内容来说,网上经营实务在教学中离不开网络,正好能和WebQuest教学法中的“web”不谋而合。而社会对于电子商务专业的岗位的要求之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因此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但目前社会能为技校电子商务专业提供的实习岗位很少。因此,在利用网络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定出适当的课题,让学生自主做网络主题探究,不仅能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更重要是使学生自己动脑动手来完成任务,更是提供了一个提升电子商务专业技能的实践平台。

2.符合技校学生的学习特点

从年龄段来说,技校学生大都处于记忆力的高峰期,在这个阶段的创造性思维较强,但他们的学习基础较薄弱,能记下知识却不愿意下功夫。在采取传统的老师讲授演示、学生操作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不大,更谈不上发挥创造性思维,提升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了。因此在网上经营实务的教学中,结合企业电子商务的运营过程,我们可以从数个方向设置模拟主题,把与课程相关的知识内容设置到主题中。学生独立或分组学习,自己解决在处理主题中遇到的困难,可以提高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三、WebQuest教学法在课程中的实施与应用

1.WebQuest教学设计步骤

WebQuest一般由四大模块组成:情境与问题、目标与任务、资源与过程、评价和结论。WebQuest的作用在于架设从接受性学习向自主学习过渡的桥梁,帮助学生实现学习方式的转变,让学生使用信息而非仅仅收集信息,并帮助学生分析、综合和评价,使学生在以学习为中心的教学过程中获得体验,内化各种知识。

网上经营实务的教学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达到学生能在网络上“当家作主”的教学效果。下面就以网店经营为例,介绍WebQuest教学法在技校课程中的应用。

2.WebQuest教学设计案例

网上经营实务以淘宝网为例,通过学习可以让学生独立完成网上开店经营的实务操作。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网络营销的基础知识、申请支付宝、申请店铺、网店宣传、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等。下面按照WebQuest设计步骤,以该课程说明笔者的设计思路。

(1)主题选取。对于技校学生来说,WebQuest的主题应该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任务,最好能与本专业的情境相吻合。教师要设计一种模拟现实工作和生活场景的教学情景,激活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首先,网上经营实务课程的基本任务是能独立设计和经营一个网店,同时网上开店经营也是技校学生的一种就业渠道和创业方式,实践性非常强。其次,网上关于网上开店的资料非常丰富,很多的经营经验在网上都有分享,通过这个主题的学习,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探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综上所述,确定此次的主题为设计和经营网店。

(2)任务。教师根据课程的主要学习内容对学习提出若干个子任务,包括个人要独立完成的任务和小组共同完成的任务。通过与学习委员沟通,学生不按成绩分组,而是按专长分组,使每个组在组织、技术、文案、美工及专业等各方面尽量均衡,同时,还要考虑各组成员之间的和谐。对每个组的考察,除了学习成果,团队合作也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3)资源与过程。从主题确立初始,每一个学习阶段,教师在讲解相关的理论的前提下,针对每个项目组的选题,给出若干个启示性问题,指导学生到相关网站查阅资料,自主学习、相互讨论,有序地展开工作。此阶段相对漫长,我们把网上经营实务的几个重要环节融进项目中,设置问题,让学生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对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体合作精神,促使其最终完成任务,得出作品。

(4)展示。我们在运用WebQuest教学法时,与教学条件、教学要求及教学环节紧密结合起来,把网上经营实务各个教学重点融进学习过程。第一,网络营销和网上经营方案的确定,要求每个项目组要结合传统及网络两个途径进行网络市场调研,设计科学的问卷,并发送到相关网站,并且对结果进行分析,撰写规范的调查报告,确定每个组的经营方案。第二,店铺的经营,包括申请支付宝、申请店铺、网店装修、网店铺货等。在该过程中,学生把理论教学的网店建设及网络营销等相关知识点包容进来,完成网店类型及规模设定,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直至完成一个完整的淘宝网店的建设。第三,网店宣传,要求整合传统及网络平台,对自己组别的网店进行推广,并且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网店宣传策划案。第四,小组以演示文稿结合已完成的网店,把学习成果以演讲交流的形式向全班做出展示。

(5)评价。首先,由学生本人和小组成员对本次的实验成果进行评价,主要说明这次学习的过程、方法、学习的经验、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其次,由指导老师进行总结,肯定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主要是对学生完成的淘宝店和最后的演示文稿进行点评,同时对相关学习内容进行复习。

四、小结

WebQuest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学生转变为主动的学习者,而非传统的被动接受知识。而且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了学生对网络资源的整合、分析能力,打下了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另一方面,小组学习的方式也为学生提供了合作、交流的平台,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为学生搭建了一座学习的桥梁,让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文丽,陈红丽.基于WebQuest的教学模式在计算机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12).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云计算数字商务;云计算;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TP274.5 文献标识码:A

1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的概念

基于云计算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云计算与经济、商务、管理、信息技术及应用领域交叉而导致企业的组织架构、盈利方式、市场营销和知识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革的电子商务新模式。相对于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我们将这种模式称之为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

2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的意义与面向对象

2.1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的意义

云计算的发展为企业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础平台。云计算将大量数据的运算、处理过程从个人计算机或企业服务器转移到云上,企业与个人用户无需再投入昂贵的硬件购置成本,只需要把信息化业务及管理平台部署到云计算平台上去,通过互联网来租赁或购买这个超级计算机集群的超强计算功能。基于云计算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管理成本及维护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2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的面向对象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是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的主体和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扩大市场机会、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在互联网方面的应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信息沟通,利用互联网供求信息,获取产品资讯,对外有效交流沟通。二是内部管理,利用互联网辅助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内部工作效率。三是营销商务服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辅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整体营销战略,扩展产品销售渠道。

据中国互联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下半年中国中小企业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受访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不高,过去一年建立了独立的企业网站或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建立了网店的比例为49.9%,开展在线销售的比例为25.3%,开展在线采购的比例为26.5%。由此可看出,云计算数字商务服务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它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其最终目的是助推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发展。

3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的框架结构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就是基于云计算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涉及到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以及商务活动。面向中小企业的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模型如图1所示。

3.1 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指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与使用者。

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包含三种类型,一是传统的IT厂商,如IBM、HP等公司,他们提出云计算解决方案,搭建云计算平台,进行资源整合;二是互联网提供商转型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如亚马逊、Google、阿里云等公司,他们从传统的互联网提供商转型为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三是软件厂商,如微软等公司,他们针对云计算平台提供相应软件服务方案。

云计算服务使用者在本文中主要指中小企业,一类是传统中小企业,此类企业希望通过云计算平台在互联网上运营自己的产品,比如做网站、网店运营等;另一类是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希望从大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中转承部分业务,比如云平台空间租赁、域名购买等。

3.2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指云计算平台,这需要大规模的硬件投资、丰富的技术积累及软硬件资源整合,而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提供IaaS、SaaS、PaaS等类型的云服务。

IaaS:是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基础架构即服务,消费者通过Internet 可以从完善的计算机基础设施获得服务。通过互联网就可以获得有计算能力的服务器,不需要实际的服务器资源。SaaS:是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提供的是软件服务,通过互联网就直接能使用这个软件应用,不需要本地安装。PaaS:是Platform-as-a-Service,平台即服务。 把服务器平台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的商业模式。通过互联网就直接能使用开发平台,不需要本地安装各类的开发环境。

3.3 商务活动

云计算服务使用者无需搭建平台,而只需要向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申请租赁,就可以获取相应的云服务,从而快速实现其功能。其商务活动包括三类,一是基于云计算平台建站或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开设自己的网店,展示自己企业产品,树立企业形象;二是基于云计算平台的网络营销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三是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客户管理与服务,为顾客提供更快捷更贴心的服务。

4 结语

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是一种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模式的优势将会更加明显。目前,云计算数字商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云计算平台软硬件技术到位的情况下试行,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如用户存储数据的安全性、共享平台的可靠性、法律法规的完善性等。但无论如何,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与相关机制的健全,它将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下半年中国中企业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OL]. http:///hlwfzyj/hlwxzbg/,2013.2.

[2] 吴卫华.“云计算”环境下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研究[J].情报杂志,2011,05:147-151.

[3] 张为民,等.云计算深刻改变未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2):34-190.

网店调查报告范文6

一、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基础

(一)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理论基础

任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无非是正义、效率、自由和秩序。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除了具有上述法律的基本价值以外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是统治阶级通过反垄断法调整社会关系所意图达到的理想目标。以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例,起初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提高消费者福利,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国内外经济状况的变化和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才把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也就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利益。当前,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主要是要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来说,是新兴的市场经济构成部分,同样需要这样的法律来进行规制。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技术化特征以及其开放性、全球性特征,对维护其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市场近年来也成为其调整和人们研究的重点。一般的竞争规则并没有因为电子商务特有的技术性特征而发生改变,相反的,超强的技术性反而会促进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在相关领域迅速占领庞大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一旦获得一定的市场力,就会滥用市场支配力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电子商务领域没有借口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并且为了适应其技术性特征,反垄断审查技术标准要更加的科学和明确。

(二)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现实需要

国外以微软案为例,无论这场反垄断案的结局是否公平与完美,都可以反映出电子商务领域确实需要反垄断。再放眼国内,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一些电子商务领域的巨头也被推上了反垄断的风口浪尖。在“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 由于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奇虎360公司针对该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并索赔1.5亿元。再有,在淘宝商城出台2012年的招商新办法和价格调整公告后,遭到中小卖家的抵制,许多专家也表示淘宝商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议中小卖家提出反垄断诉讼,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滞后性暴露无遗,也可以看出电子商务领域对反垄断调查、规制的呼吁。

二、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认定

在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体现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定量分析

以我国为例,《反垄断法》第19条的立法表明,按所占市场份额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既可以是整体,也可以是其中的任何一家企业,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否则将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单从法条来看垄断定性很是容易,但是想要获得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市场份额的经济数据是有很大难度的,特别是对于相对实力较弱的原告方。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历经千辛万苦证明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性地位但以失败告终。在一、二审期间原告提交大量证据,其中包括百度网站相关文章、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CNNIC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2008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2009年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还是应当有相关的经济数据作基础,因此没有采纳前述证据。最终原告因为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而败诉。

所以,在定量分析方面,要加强相关数据监控,建立主流数据库,由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定期或按照企业的申请出具权威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以便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二)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定性分析

许多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或判例都将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各种因素确立为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之一。美国某法院在1953年的“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占有率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占有率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除了市场占有率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企业的研究优势、企业产品的货色品种等,也就是说,市场占有率不再是认定企业具有垄断力的唯一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

在众多因素中,其他经营者进入壁垒应该特别注意考察,因为有时它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最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进入壁垒,是指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能力,除了考虑其市场占有率外,还要看其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如果一个企业虽然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但其他经营者很容易进入该相关市场,就说明该企业不会排除或限制竞争,即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WorldCom/MCI合并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因特网产业从表面上看是低进入障碍的,但实际上它的基本市场结构是有等级之分,或者说是呈金字塔状的,不同的等级具有不同的特点。就较低等级的产业而言,供应商普遍较多且几乎不存在进入障碍;在金字塔顶部的产业则集中度很高。

金字塔顶部产业进入的障碍多种多样,通常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控制、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的资金或技术、信息方面的障碍等。在奇虎诉腾讯一案中,奇虎认为腾讯即时通讯产品具有垄断地位,并同时指出腾讯公司目前拥有产品相关专利超过2000项,并通过专利的排他性极大地限制了同类经营者的发展和其他经营者进入该领域。可见,进入互联网领域金字塔顶部还是有一定难度的。相反的,在电子商务较低等级的产业,进入难度则相对较低。自从2010年1月份第一家团购网站满座上线以来,中国团购网络市场开始火爆,短短6个月已经发展到近一千家团购网站。当然,其中不乏倒闭和根本没有开团的网站,不过网络团购的势头不可阻挡。经过2年多的发展,团购行业市场份额的集中化已经越来越明显,团购行业的洗牌已经开始,但是依然还没有哪家网站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综上,在电子商务领域,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先看该企业是处于相对较高级的产业还是较低等级的产业,然后再进行市场进入难度的分析。

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也是进入障碍之一。在特定相关市场,如果消费者特别依赖某种产品,其他产品可能就难以进入该市场,相反其他产品进入该市场就相对容易。因为电子商务业务创新快,消费人群低龄化等特点,消费者对特定产品并没有特别强烈的依赖性。根据正望咨询2010年5月12日的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网购经验的增长,消费者会逐渐从淘宝网向其他网站溢出。网购经验1年之内的消费者,淘宝单一用户(只在淘宝网上有过购物的消费者)的消费者占到了55.6%,而网购经验6年及以上的消费者中淘宝单一用户仅有三成。网购经验1年之内的消费者中淘宝与其他网站的复合用户(同时在淘宝和其他网站上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占比不足三成,而网购经验6年及以上的消费者中占比超过六成。由此可见,仅仅因为淘宝网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就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欠妥当。

三、我国反垄断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建议

电子商务领域垄断地位的认定包括宏观结构中垄断认定和微观结构的垄断认定。电子商务市场宏观结构中垄断地位的认定,在我国国情下也应该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定量分析方面,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的相关数据监控,由专业机构定期出具权威性的调查报告,以便在实践中引用。在定性分析方面,面对具体的案件法院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从每一个角度都加以分析,在众多因素中,其他经营者的进入壁垒不仅易于判断而且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并不能说电子商务市场的进入壁垒问题就不存在。实践中,应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控制、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客户对产品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的资金或技术、信息方面的障碍等方面仔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