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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查报告范文1
由于人们长时间半生活活动于室内,因此现代室内设计,或称室内环境设计,相对地是环境设计系列中和人们关系最为密切的环节。室内设计的总体,包括艺术风格,从宏观来看,往往能从一个侧面反映相应时期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特征。随着社会发展的历代的室内设计,总是具有时代的印记,犹如一部无字的史书。这里由于室内设计从设计构思、施工工艺、装饰材料到内部设施,必须和社会当时的物质生产水平、社会文化和精神生活状况联系在一起;在室内空间组织、平面布局和装饰处理等方面,从总体说来,也还和当时的哲学思想、美学观点、社会经济、民俗民风等密切相关。本论文主要是针对市场上的装饰材料的种类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
正 文
装饰材料的分类:
一、瓷砖。
现在市场上装饰用的瓷砖,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地砖、墙砖腰线砖等。地砖花色品种非常多,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大
1、釉面砖
釉面砖是装修中最常见的砖种,由于色彩图案丰富,而且防污能力强,因此被广泛使用于墙面和地面装修
2、通体砖
通体砖的表面不上釉,而且正面和反面的材质和色泽一致。通体砖是一种耐磨砖,虽然现在还有渗花通体砖等品种,但相对来说,其花色比不上釉面砖。由于目前的室内设计越来越倾向于素色设计,因此通体砖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被广泛使用于厅堂、过道和室外走道等装修项目的地面;一般较少会使用于墙面。多数的防滑砖都属于通体砖。
3、抛光砖
抛光砖就是通体砖坯体的表面经过打磨而成的一种光亮砖,属于通体砖的一种。相对通体砖而言,抛光砖的表面要光洁的多。抛光砖坚硬耐磨,适合在除洗手间、厨房以外的多数室内空间中使用。在运用渗花技术的基础上,抛光砖可以做出各种仿石、仿木效果。
4、玻化砖:
为了解决抛光砖出现的易脏问题,又出现了一种玻化砖。玻化砖其实就是全瓷砖。其表面光洁但又不需要抛光,所以不存在抛光气孔的问题。
5、马赛克
马赛克的体积是各种瓷砖中最小的,一般俗称块砖。马赛克给人一种怀旧的感觉,因为它曾是十几年前装饰墙地面的材料。马赛克组合变化的可能非常多,比如在一个平面上,可以有多种表现方法:抽象的图案、同色系深浅跳跃或过渡、为瓷砖等其他装饰材料做纹样点缀等等。对于房间曲面或转角处,玻璃马赛克更能发挥它小身材的特长,能够把弧面包盖得平滑完整。缺点是耐磨性较差。
二、地板
木地板:木地板分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等
1、实木地板是木材经烘干、加工而成,具有花纹自然,脚感舒适,使用安全的特点,是卧室、客厅、书房等地面装饰的理想材料。实木的装饰风格返璞归真,质感自然,在森林覆盖率下降、大力提倡环保的今天,实木地板则更显珍贵。
2、实木复合地板分三层实木复合地板、以胶合板为基材的实木复合地板等。
3、强化木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属于木材衍生材料,分为耐磨层、装饰层、基材层与防潮层四层。
地板装修一般市场价格:
一:地板(菠罗格、某牌、一等品9 0cm9cm 1 8cm)1 5 0元/m2
搁栅(落叶松,3cm 5cm、干燥不带树皮)850元/m3
地板漆(某牌、亮光、漆三度)185元/组
水柏油、地板钉(某牌、3英寸)l.5元/m2
人工:铺地板(含搁栅加防腐)20元/m2,油漆8元/m2(三度)
二:①地板(菠罗格、某牌、一等品90cm9cm1.8cm)150元/m2
②油漆(某牌三度)32元/m:(含人工)
三、涂料
(一)、涂料的分类:
四、吊顶板
耐火纸面石膏板 耐水纸面石膏板 防水石膏板 吸声石膏板 矿棉板 矿棉吸声...高晶天花板 硅钙天花板 金属天花板 条形天花板铝天花板 矿棉天花板 阿姆斯壮矿棉天花板 吸音天花板 铝扣板吊顶 石膏吊顶。
饰面板材
饰面板材也叫贴面板,是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简称装饰板)的俗称。他是家庭装修中一种主要的面层装饰材料,属胶合板系列,是以胶合板为基础,表面贴各种天然及人造板材贴面。它具有各种木材的自然纹理和色泽,广泛应用于家庭及公共空间的面层装饰。
基层板材
基层板材是相对于饰面板而言的。他是从装饰材料的使用功能上进行区分的,在实际运用中,任何板材均可作为基层板材。一般来说,基层板材料具有造价低、强度大、不易变形、附着力强,可满足造型及以后贴面施工需要等特点。
细木工板的优缺点是什么?如何挑选?
细木工板的优点是:规格统一,易于加工,不易变形,可粘贴其他材料,重量轻,便于施工等,使家庭装修中墙体、顶部装修和木工制作的必不可少的木材制品。
细木工板的缺点是:由于上下两层是夹板,中间为小块木条压挤的芯材,有时中间有空隙,热胀冷缩后易开胶、鼓面、变形。
材料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 质量通病 砌筑高度控制
1 综 述
总结本人近年来的工程建设经验,在框架嵌砌类墙体的工业厂房建设中比较人头痛的是采用新型砌体材料的建筑物内外墙总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收缩裂缝,墙体裂缝也被划入了质量通病范畴。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去深入探讨一下,如何做好新型材料墙体开裂防治方面工作。
1.1建筑用新型砌体材料
根据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建材办〔2009〕35号)的要求,上海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已绝大部分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
所谓的新型砌体材料基本就是灰砂砖、陶粒砖、空心混凝土条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小型空心砌块等,上海地区使用比较普遍的是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小型空心砌块。
1.2新型砌块材料分类
新型砌块材料以可以分为承重砌块和非承重砌块,就重量可分为空心砌块和实心砌块,按照体积来分为大砌块和小砌块,按照符合国家标准可分为标准砌块和非标准砌块等,加气混凝土砌块叫法有很多种,混凝土承重空心砌块在建筑中应用,既起围护承重作用, 又具有隔热保温、抗渗、抗裂等功能。
2 新型墙体质量通病防治要点
2.1 砌筑高度控制
砌体施工前应提前两天喷水,确保砌块与砂浆结合层有足够的水分,避免连续砌筑引起墙体不均匀变形或裂缝。日砌高度不得超过1.8m,砌至梁、板底180~200MM时(适用240MM砖),必须隔7天待砂浆沉实、强度达到75%以上、砌体变形稳定后,方可砌筑最上一皮斜顶砖。
2.2 墙体最上一皮砖施工质量控制
砌块组砌应合理,砌筑前按砌块尺寸计算皮数和排数,检查并修正补齐拉结钢筋。砂浆饱满度必须达到80%以上,特别是砌体竖缝要尽量挤满,在墙根部预先浇筑一定高度的与墙体等厚的素混凝土块,使最上一皮留出约砌块的三分之二高的空隙,以便使用与原砌块同种材质的实心辅助小砌块斜砌,挤紧顶牢,使墙体与四周嵌固良好。
2.3 门窗洞部位施工质量控制
除门窗洞顶设计标高恰在框架梁底者外,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梁宽与墙体相同,梁高390mm或根据门窗洞顶实际尺寸定,底筋2Φ10(L≤1200mm时)或2Φ12(1200≤L≤1500mm时),架立钢筋2Φ8,配Φ6@200箍筋,两端入墙各不小于梁高,过梁混凝土用C20。窗台部位应布置现浇或预制混凝土窗台板,以防止门窗角出现裂缝和提高该部位的防渗能力。
2.4临时洞口处施工质量控制
如需设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600mm,且顶部应设过梁,洞侧须沿高度每600mm左右(符合砌块模数)设置2Φ6拉结钢筋,钢筋伸入墙内每边不小于600mm。并预留砖槎口,填筑施工洞口时应采用强度等级M5以上的水泥砂浆。
2.5 预留箱盒部位施工质量控制
若预留箱盒背面与墙面相平,安装时应凹进墙内10~15mm。双向布置Φ6@100钢筋网片,与墙体锚固或与箱体点焊,该部位应用不低于M5的水泥砂浆打底,次日浇水养护,然后才能进行大面积饰面施工。
2.6 敷设管槽施工质量控制
砌体砌筑之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的电线暗管规格与尺寸,按设计长度下料,管内穿入12号铝线,以备穿线时使用。电线管及形状盒敷设时,应待砌体基本完成后在墙面上按线路位置切割开槽,管道表面应低于墙面4~5mm,并将管道与墙体卡牢,不得有松动、反弹现象,然后浇水湿润,填嵌水泥砂浆,补到与墙面相平,当开槽宽度大于100MM,必须沿管道敷设方向铺10mm×10mm的Φ0.8钢丝网,其宽度应跨过槽口,每边不小于150mm,蹦紧钉牢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水平照明线管路一般埋设在梁的内侧,或埋设在砖砌体的坐浆肋上所开凿的管线槽口上。垂直管线随着砌块砌筑预埋在墙孔洞内,开关匣、接线匣、插座匣等需用C15细石混凝土或1:2水泥砂浆在砌块预留的孔洞内嵌填牢固,并填实缝隙。严禁在墙体上开凿深度大于1/2墙厚的槽、坑。此类槽、坑应在墙体砌筑时预留。
2.7 砌体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以下数值:
墙柱立面垂直度:全高10m内10,10m外20,每层5;表面平整度:混水墙、柱8,水平灰缝平直度(十皮砖累计数)±8,外墙上下窗口偏移20.
2.8 玻纤网格布的粘帖
在砌体同梁、框架柱、构造柱及开槽部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粘帖玻纤网格布,先粉刷2-3mm聚合物水泥砂浆将玻纤网格布张紧压入,实际施工往往先定布后粉刷因此起不到预期的防裂效果,要引起重视。
3质量通病治理
3.1我们针对砌筑构造梁柱、拉结筋、顶砖假疑缝等出现的质量通病,采取的如下治理措施:对梁、柱漏埋墙体需重新设置拉结筋,方法一:采用环氧树脂固化剂植筋措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植筋前根据拉结筋位置准确划线打点,用冲击电锤进行钻孔。孔径8mm,钻孔深度8cm;用高压风枪将孔内灰尘吹扫干净;将环氧树脂灌入孔内2/3满,在拉结筋端部均匀涂满环氧树脂,并插入孔内,在一天内完全固化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方法二:采用膨胀螺栓连接焊接拉结筋。并须进行抗拔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墙体的砌筑。
3.2砌体梁底砖灰缝不饱满,多假缝;水平缝不直,厚度偏差大;垂直缝灰浆不饱满;门过梁砌法不当,挠度大;砌块缺棱掉角多,堆放不善等通病;我们的控制措施是召开质量通病控制专题会,全面检查各级技术交底、各个工序的每个施工环节,并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学习,使砌体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控制。
3.3砌体沿高皮数杆(即模数)控制不好,墙体与斜顶砖同时砌筑,砂浆不饱满,直接导致梁底顶砖假缝出现。首先要对假缝顶砖拆除,调整侧顶的合理高度,与墙体相隔不得少于一周时间,选用合适砖材和水泥砂浆挤顶满砌,塞灌砂浆须两面同时进行。最后在抹灰前在结构与砖墙交接处应配以挂网处理,网目宜为20-25,假缝问题将得到有效控制。
工程质量通病贵在防治。工序实施前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工序细控制是抓好工程质量的关键。而工序完成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治理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材料性能等情况细分析研究,必然能找出质量通病治理办法,把通病问题消除
4实际工作方法与措施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分项工程的专项实施细则,既要考虑经济性又考虑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明确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组织项目实施部各成员熟悉图纸,熟悉和掌握相关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要领,确定实施重点与难点,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
组织有关单位,特别是设计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技术交底工作,提醒施工方应注意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技术交底工作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技术交底是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者、项目总监、实施人员交底,也是设计方对设计意图、设计重点和设计理念的传达;
第二层技术交底指项目管理人员向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交底,这要比第一层交底更具体、详细,更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第三层技术交底指施工单位管理者对施工人员、班组长、工人进行的交底,其内容为如何实施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实施人员应参与第三层技术交底,必要时作适当的补充。这也是督促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的一种方法。实施人员应把技术交底当隐蔽工程验收一样督促施工单位, 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及形成文字,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落实“三制”、“二检”和“一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层级检验及验收制度。“三制”即样板制,挂牌制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二检”即:预检和隐蔽验收检查。“一控”:是指工序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保证分项工程质量,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保证分部工程质量,有效的质量控制的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原成品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才能使用。砌筑坚持质量样板先行、样板验收制度,在展开施工后,现场实施必须加强对墙体垂直度、平整度、灰缝厚薄、饱满度、砌块拼砌的合理性、槎口预留的合理性等进行观察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刻勒令整改。必须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对已完成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整改或返工,复验合格后才准进入下一道序施工。
5 总结和展望
5.1总结
建设质量的优劣重在过程的管理,好多的施工企业把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组织的很到位,而落实到实际施工确是另外一回事,一位质检站的朋友说的好“现在有的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在现场管理和施工质量上还不如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反映我国现在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在不断地学习和总结中发展自己,将建设项目建设的更好更完善。
5.2展望
现在中国的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的新材料、新工艺也不断涌现,相信我国的建筑人才能更多的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结合自身的特点及水平,发展出引领世界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
参考文献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03J104
(2)《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2001
材料调查报告范文3
2.导直言导行是市场调查演讲的扫尾部门,一般道亮市场调查的纲的战意思,引见市场调查农作基础概略,包含市场调查的时光、高地面、内容战对象以及采取的调查方式、方法。那是比拟罕见的写法。也有调查报告在导直言中,后写考察的论断是什么,或者曲交降出问题等,那类写法能加强读者浏览报告的兴致。
3.从体部合那是市场调查报告外的次要外容,是表示调查报告主题的主要局部。这一局部的写作曲交决议调查报告的量质高下和作用小大。从体局部要主观、片面论述市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数据,用它们回说亮有闭答题,失没有闭结论;对有些答题、景象要作深刻剖析、评论等。分之,主体部门要擅长应用资料,回里隐调查的从题。
4.开头次要是构成市场调查的基原论断,也便非对于市场调查的结因作一个大解。无的调查报告借要降没对于策办法,求无关决议计划者参考。
无的市场调查报告借有附录。
附录的外容普通是无关调查的统计图里、无关材料没处、参考文献等。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的根本请求
1.考察讲演力供主观实真、量力而行调查报告必需契合主观实践,援用的材料、数据必需是实在牢靠的,货架。要拥护故弄玄虚,或者逢迎下级的用意,挑他们忧悲的资料撰写。分之,要用现实去谈话。
材料调查报告范文4
一、主题的确立与材料的选择
关于主题。调查报告主题和调查之前的选题与立意应该一致,当然,在获得调查资料后,对问题有了再认识,也可以重新确立主题,确立主题要求是:
第一,主题要具有现实意义。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或验证一种教育理论,这种教育理论能对现在的教育教学具有指导作用。即使是探索,也要具有前瞻性,而不能是过时的落后的东西。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所针对的教育问题,应该是十分紧迫的或长期没有解决而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主题要体现调查资料,资料能够充分说明主题。主题的确立要依据调查资料的内容,要能体现调查资料的内容。预先的假设与现有的材料不一致,要以现在的材料为准进行修正。要使材料能够充分说明主题。
第三,主题宜小不宜大。小的主题能密切联系教育实际,也能较好地获取材料,撰写起来也较容易。大的主题费时费力,只适合专门的教育科研部门进行研究。对广大在职教师来说,主题宜小不宜大。
关于材料的选择。材料是确立主题的基础,主题是材料的统率,调查报告的主题决定了调查资料的取舍,选择材料的要求是:
第一,材料要典型。调查获取的材料很多,经过整理后的材料应该都是有用的材料,如果不加选择;全部写入文章中,势必变成材料的堆砌。因此,必须选取最具说服力的典型材料。
第二,材料要充分。调查报告注重的就是事实,事实充分就能很好地说明观点,因此,写作调查报告要让充分的事实说话,切忌犯以偏概全的毛病。
二、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
教育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包括标题、引言、主体、结尾几个部分。
l、标日
标题是文章的门面,好的标题一看就能让人感觉到该调查报告的意义。标题的写法有两种。即单行标题和双行标题。
(1)单行标题俗称在标题,它或者揭示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如《要把农村小学的图音体教育落到实处》;或者表明调查的对象范围、如《xx市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情况调查》;或者把要调查研究的问题作标题,如《负担为何越减越重》。
(2)双行标题又称正副标题。正标题一般从正面或侧面揭示调查报告的中心内容或基本观点,又被称为虚题,它常采用象征、比喻、暗示等手法来写。副标题直接表明调查的对象范围,又称作实题。例如:
上山下乡,动乡交流
---xx市与xx县对口帮教支教情况调查
表明对象的标题一定要注意限制性词语的使用,要确保读者能够从调查范围上确定你的调查的意义大小。
2.引言
这是文章的开头部分,要简要地介绍调查的概况,包括目的、意义、时间、地点、对象、一范围、方法、内容等,这些方面不一定要齐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介绍,或者简要地介绍调查的经过;或者阐述调查结果或基本观点;或者提出教育领域颇受关注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引言用语要开门见山,简洁明了。
3.主体
这部分要对调查材料进行条理性的叙述和分析。常见的结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调查经过或事件发展顺序,先叙述调查的事实材料,然后分析问题,提出值得思考的问题、启示或结论;另一种是边分析边叙述,把材料分成几个方面,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主题。如果是长篇调查,一般要有小标题,篇幅较短的也要在句首有中心句,这样便于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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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依据、实施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建议。对于以上内容,应如何安排调查报告的结构和文字的表述方法,是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的写作技巧问题。所谓结构,就是报告的内容如何分段而构成一个整体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如何罗列调查出的问题,审计的评价、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如何体现等。结构安排得当,能使审计调查报告条理清楚。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的目的。结合实践经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可作如下安排:
第一部分:主要叙述审计调查的概况。在写明审计调查报告的标题、日期、受文机关后,就要阐明审计调查概况。写明根据什么可简单的交代调查的缘由、内容、目的等。
第二部分:主要写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它是审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写好这部分,是审计调查报告是否有说服力的关键所在。
(一)要叙述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评价要针对被调查单位财经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依据调查结论,进行评价,做到把握总体、客观适当,充分体现整体性和宏观性。为防止审计风险,尽量不要作出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评价。
(二)问题的集中、分类和分析
从诸多的调查材料中,寻找带有共性的问题,将其相对集中在一起,按顺序单列起来。反映问题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切忌单个罗列、轻重不分、分类错误等现象。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上要先总体、后列举,要首先反映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发展规模、程度和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要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要从大量的财务数据和非财务资料中归纳出规律性从中发现客观实质,真正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问题的审计调查建议
要针对具体问题,从根治和控制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促进整改和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如审计调查中发现某县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问题,在写建议时不能简单写出加大计生经费的投入。可以建议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对计生经费支出要分类管理,据实测定,进一步细化预算,这样才能便于采纳,达到加大计生经费投入工作的目的。
第三部分:结尾。主要写清编写审计调查报告的审计机关的名称,并注明报告日期。
二、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步骤
(一)整理审计调查记录,分类归类
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之前,应对审计调查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总结,做一番去粗取精,去芜存菁的整理工作,舍弃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材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事实材料,针对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审计任务是否完备齐全。如果材料不足,应予补足;证据不充分,应进一步充实;数据未核实的,应抓紧核准;工作底稿不齐,应继续补充,将审定后的材料,按照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如分成哪些是挤占、挪用方面的,哪些是违规发放奖励、补贴的,等等。
(二)拟订提纲
专项审计调查与其它文章不同,需要靠大量的事实材料说话,在收集和选择整理归类的基础上,可按照问题的主次,统筹安排,确定表现形式,编写较为详细的调查提纲。
(三)起草调查报告,修改定稿
通过资料的整理和提纲的拟订,审计调查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只有用文字组织说明,调查报告初稿也就自然形成。初稿形成后,要经过研究,认真加以修改,尽可能做到完整无缺。
三、撰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是审计程序的重要一环,是对审计调查事项的准确、客观、高度概括和评价,是为领导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撰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上述谈到的形式,是一般的写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生搬硬套。在审计实务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和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采用适合表述各种不同需要的形式。
(二)语言要朴素、简练、确切,结论要有证有据
审计调查报告是应用文,不要用华丽的辞藻和过多的形容词进行修饰,更不能大发议论,进行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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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