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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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风控管理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1

资产规模增长较快、创新产品日益丰富

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季度末,全国已营业的17家汽车金融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超过28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9亿元,增幅达到8.4%。总贷款余额超过26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7亿元,增幅为9.8%,其中,批发贷款余额超过668亿元,零售贷款余额超过194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2%和6.9%。

净利润方面,截至2014年1季度末,汽车金融公司实现年度累计净利润14.5亿元,同比增长18.85%,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达到2%和14%。资产质量方面,截止一季度末,整体不良贷款余额为11.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43%,较2013年末下降了2个百分点。风控管理方面,截止1季度末,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97%,拨备覆盖率达到303%,资本充足率超过18%。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汽车金融公司推陈出新,加快行业产品创新步伐。比如,针对偏远经销商库存点管理的定位拍照审计;基于第三方征信数据的零售信贷自动化预审等等。在针对各类人群、消费偏好、不同地域推出的特色金融产品方面,例如年轻人计划、优贷计划、管家贷、便利贷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灵活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风险防控与创新发展” 齐头并进

报告认为,汽车金融公司在助推汽车产业发展和促进厂商转型升级中逐步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具体体现为:提升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提升汽车金融竞争优势、提升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促进消费环境的健康有序、促进汽车产业的和谐共赢。

报告表示,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将坚持风险防控与创新发展齐头并进的总体发展思路,伴随着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完善与制度建设的深化与落实,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审时度势、发挥优势、提升服务,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同时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市场经济中高效和专业的金融力量。

杨再平:共同推动汽车金融更规范稳健发展

自2004年我国第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正式成立以来,十年间,汽车金融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其全面专业化的服务特点赢得了社会大众的欢迎,实现了飞速发展。

昨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在成立大会上,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促进汽车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杨再平称,希望委员会在主任单位的带领下,紧紧围绕实现汽车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行业自身优势,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会员单位与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通过自律制度建设,强化汽车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通过数据信息的交流,促进行业共同进步;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汽车金融行业科学发展之路,提出行业可持续发展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希望大家广泛参与协会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加强交流协作,共同推动汽车金融更规范稳健发展。”杨再平说。

延伸阅读: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诞生背景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复苏,国内汽车消费开始起步。1998年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着力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许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涉足汽车金融业务。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及风险控制有段有限,汽车金融坏账大幅提升,银行于2004年开始大幅收紧汽车信贷,汽车金融市场遭遇寒冬。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公司可以在国内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金融业务。2003年10元和11月,中国银监会分别《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引入国际先进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推动中国汽车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3

历史的必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顺应了信息时代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金融多元化需求,其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

一是传统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客户快速化、多样化的需求,互联网企业是顺势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流的快速流动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及金融需求发生了新的变化,资金快速流动,进而快速完成各类交易,形成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的快速融合。传统金融机构的支付与信贷方式无法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

二是跨越交易过程诚信缺失障碍,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需要。由于我国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人们迫切需要解决交易对手之间诚信缺乏给相互贸易制造的障碍,以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实现这一跨越的创新之举。

三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形态是顺应生活与行为方式改变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先进的通讯技术与网络工具使身临其境的人们可以碎片化地利用时间,按照个人意愿随时随地完成交易,以适应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

四是创新的货币形式为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提供了发展基础与无限创新空间。随着货币电子化、信息化及形式的变化,加之互联网的兴起与应用,信息流所及之处,资金流都能到达。不同形态的货币自由流动、兑换定会引发新的金融业务创新。货币信息化与渠道信息化以及二者的融合推进了第三方支付和P2P平台的迅猛发展,原先由银行控制的庞大的资金流正在被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等分流。

五是互联网精神与特征契合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民主化意识。互联网文化的传播使人们的自我金融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空前的尊重。在金融服务领域,人们希望实现存款流动使用以及融资的民主化,而互联网的开放、合作、共享、包容的精神以及独特的延伸性和快捷性正契合这种需求,并带来空前的创新活力。

互联网金融“冲击波”

“余额宝”上线仅15天,就吸引了251万客户,积聚资金66亿。阿里金融正试图借道进入信用卡领域——通过与某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推出被阿里称作“信用支付”的产品,面向其淘宝、天猫客户,经数据分析后给实名买家1~5000元的信用支付额度,在银行端以虚拟信用卡方式呈现。

不仅如此,就在今年7月,阿里巴巴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获证监会批文,此举是阿里金融为解决阿里小贷担保公司资金来源困境的创新。如果众多的第三方平台及P2P网贷也被允许发行类似理财产品,将对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带来巨大冲击。

一是存款流失逐步加剧,资金筹措难度加大,成本不断提高。以P2P网贷为例,根据网贷之家提供的原始数据,2012年,国内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行业成交量高达200多亿元;2013年上半年,66家网贷平台总成交174.87亿元,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态势。7月1日,央行在京召开“网络信贷专题座谈会”,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望在征信接入方面取得突破。如果这一政策得以出台,互联网企业风险控制能力会更强、风险控制手段将更为丰富。可以预料,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时,就是商业银行存款“搬家”之日,存款流失或将成为一种趋势。

二是支付份额逐步降低,中间业务收入萎缩,银行转型面临更多考验。2013年7月10日,央行正式颁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收单业务与传统的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近期,央行发放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27张,累计发放250张支付牌照。移动支付、小额支付爆发式增长,支付公司不断冲击传统的线下收单业务,并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除了做渠道,还会涉足账户增值业务。商业银行正处在转型发展阶段,中间业务收入在收益中的占比是衡量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参考指标,支付结算是银行的基本服务,服务减少,中间收入也会随之减少,考验着转型发展成效。

三是优质或潜在的贷款客户融资转向,金融脱媒加剧,信贷市场份额面临挤压。虽然银行贷款具有利率上的优势,但参与互联网金融借款的多是小微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人,其资金需求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小额与分散、资金供需快速匹配是互联网借贷的运行与生存逻辑,尽管借贷者付出了较高的资金成本,但却很好地满足了应急需求,同时高利率也大大促进借贷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培育良好的信贷消费习惯和信用文化。同时,随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不久的将来,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组织体系将会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将不断缩小,银行在利率方面的优势就会逐步消失。当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当客户对利差不再敏感的时候,会有更多优质或潜在的客户转向互联网借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份额将会受到来自大型银行及互联网企业的双重挤压。

如何“与狼共舞”

随着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不断增强,金融业态、金融主体与金融市场更趋多元化,互联网固有的特征决定着未来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经营范围将相互重合,很难清晰而完整地划分各自的经营服务领域,两者是一种竞合关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增强危机意识,重新思考自己的市场定位、经营模式,设计创新产品,研究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与趋势,积极应对。

调整金融服务认识视角。以往,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更多的是将落脚点放在资金上,而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是解决贸易与生活过程的问题”则是回归金融本质。就金融支付环节而言,传统银行应思考如何围绕资金源头,跟随资金流走向,始终伴随客户参与供应链各个环节交易;同时,强化内控管理,设计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推出新渠道,进而影响和改变每个客户的微观资金流向,延伸资金流转的价值链。

巩固“三农”阵地,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市场定位不动摇。一系列的举措表明,政府部门正有意识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面向“三农”、面向小微企业、面向社区居民,目的是努力扩大小微企业及社区居民金融服务供给规模与质量。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根本,没有谁比农村金融机构更了解“三农”,这是其优势所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了解客户,就能掌握客户的真正需求,就能创新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经济转型、城镇化建设、产业转移等等,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蓝海,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互联网逻辑深化“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如此才不会惧怕所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蚕食,做到“与狼共舞”。

紧盯电子商务模式变革,主动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服务的便捷性与价格左右着客户的行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紧盯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利用掌握资金源头的便利,研究产品供应链及资金流走向与特征,在提供基本产品与服务的同时开展创新,提供增值服务。可以主动参与网络交易供应链、价值链的建设,利用好农村金融机构的地域与人脉优势,设计具有一定利率优势的理财产品吸引客户,培养客户的黏性。融资方面,要改变传统的授信与风控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快捷的融资渠道,快速的线下线上融资需求受理、审贷、放款,并制定合理的利率,迅速完成资金与需求的匹配,防止优质客户流失。

商业银行业务越来越朝着网络化、信息化、虚拟化、移动化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开创与互联网化相适应的思维方式、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创新解决网络开户和网络授信核查、网络放款等技术或合规性难题。要学习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标准和方法,学习其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客户信息的方式,变静态收集信息为动态实时获取受信者信息,通过互联网碎片化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调整客户信用评价模型参数设置,建立一套适应互联网金融格局和大数据时代的信用评估与风控体系。

建立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战略合作,在竞争中实现双赢。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背景下,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势必要调整传统的经营方式,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业务存在许多交叉竞争区域,相互渗透。应以发展的眼光研究双方合作领域,研究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未来布局,未雨绸缪。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4

【摘要】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化,使得银行业面临的传统风险正在悄然发生转变。本文论述了我国银行近期新面临的债券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交叉金融业务风险等,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

【关键词】银行;新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2015年底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互联网金融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多元化业务的快速崛起,以及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近期掀起的俞演俞严的监管浪潮,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加错综复杂,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但机遇总是和挑战并存,所以在新形势下,银行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非传统领域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升级。结合银监会最新发的文件即《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来看,我国银行业近期面临的新型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非传统领域风险

(一)债券投资风险

债券波动风险是指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中,债券市场价格波动、债券产品期限的错配、委外杠杆以及企业债券违约波及到信贷领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债券投资业务快速发展,市场交易量、收入和规模都持续增长,在银行业各类业务中处于举中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复杂多变、公司信用评级下降、利率或者汇率的波动等因素,使银行业的债券投资面临违约风险、收益风险以及交易风险等。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

近几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P2P的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给银行传统的借贷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银行业利润增速有所下滑。起初由于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这种新生事物还是持一种相对肯定的态度,因此对于牌照的管理放得比较宽松,因此先后有200多家网贷平台进行这个市场与银行竞争。与此同时,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理后,都逐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业务开始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抢占了一部分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再加上我国国内现在目前还有60多家信托公司以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他们当然也要在这个市场上分一杯羹,使得商业银行面对的竞争更激烈。如果商业银行自身不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仅停留在目前的经营导面上,会使自己的生存境地更加困难。

(三)交叉金融业务风险

交叉金融业务风险是指不同的金融机构业务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同时,金融风险的传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交叉性金融工具是指是指一项金融工具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至少两个以上的金融市场或跨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至少两个金融行业。交叉金融业务在我国的兴起的主要原因是适应金融市场需求的变、金融机构业务转型的推动以及规避严格的金融管制。交叉金融工具和银行运作相结合,风险底数不清,增强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而在交叉业务风险中,以同业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最为突出。去年四季度由于去杠杆进程导致的债市巨震暴露了“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这一“串联电路”的风险。银行近年来放量发行同业理财,而同业理财等于把表内的钱转到表外,中小银行通过发同业存单借钱来买同业理财,资金转到表外后再对接委外,委外再加杠杆。金融脆弱性就在这样的过程中持续累积了差不多两年时间。

(四)监管风险

新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自今年2月上任以来,银监会文件七连发,这把“监管之火”烧得整个银行业和资管圈惴惴不安,银行业正成临着史上最严监管。其实是银监现在对银行业的执照放得比较松,但是监管却非常严格。在今年4月初,银监会仅一天时间就公布了25项处罚,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被罚4290万元。其中以违规贷款最为严重,被罚1670万元的平安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5项,包括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销售对公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回购承诺、承诺保本;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所以,银行业现在正面临着史上最严格的监管。

二、关于银行业非传统领域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贯穿债券交易各环节、覆盖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加强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纳入统一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资纳入统一监y范围,全面掌握资金真实投向和底层债券资产的基本信息、风险状况、交易变动等情况,实现准入集中、数据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二)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促进合规稳健发展。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三)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对于同业业务,应纳入到银行的流动性指标进行管理。控制业务增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架构,确保业务复杂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制定统一的合作机构名单、产品投资目录,严禁与不在名单范围内的机构开展合作,严禁开展投资目录之外的业务。

(四)加强行内内控建设,加强自律管理,严防外部冲击风险

各银行都要认真学习银监会下发的每一个政策和指导文件,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使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银行应审慎开展代销业务,规范理财产品的设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严防跨境业务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同果.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J].金融经济,2015(7)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5

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

Abstract:Since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 develop quickl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Key Words: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oreign exchang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34-0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相关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外汇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现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范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放款等16种外汇业务。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保险业务和自身外汇收支业务。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B股经纪业务)为主。自1992年B股市场建立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计价交易境内公司股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二)现行的外汇监管法规和监管现状

目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2008年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补充规定、《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2003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办法》等。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分别由外管局、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行使。总体来说,外汇管理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外汇业务所涉及到的账户及汇兑管理等方面。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带来了挑战

始于1994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有效抑制了国内转轨时期不成熟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中的内在风险,但从长期看,金融体系发展遵循市场化规律,因而具有综合经营的趋势。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银、证、保在相关业务领域的融合都有了较大进展。

在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仍是分业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的职责被割裂行使,形成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的局面,降低了监管效率。目前,外汇局要求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即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要求向外汇局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但是,向外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资料仅仅是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和外汇账户备案情况。由于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不能截然分离,靠这些业务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很难了解到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更谈不上达到防控风险、维护稳定的金融监管目标。

(二)现行监管体制约束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正常发展

一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和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外汇管理政策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很多政策制定的背景是当时外汇资源稀缺,目的是防止逃汇、套汇。这些政策,一方面对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过严,滞后于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需要,难以跟上外汇金融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难以识别、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不能完全满足监测、预警的需要。

二是法律法规缺失且相关条款界定不明确,无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只有保险行业在2002年了《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等。而对证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迄今未专门的外汇管理规定,一般只是通过发出部门文件的形式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在进行外汇业务管理时,只能将这些文件作为办理依据。比如:在为证券公司办理外汇业务准入时,所依据的是:《关于下发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三)外汇监管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投入较少

由于监管能力受到相应的资源约束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相对较少,外汇监管部门习惯于将监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少顾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识别和判断其外汇业务经营中的风险,也不能分析其业务的各项经营指标,从而无法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的流动并实施预警。

三、构建高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体系

从微观经济学“效用理论”的一般原理出发,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两个目标是金融稳定(S)和金融效率(E)。在其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所需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即两目标的相对价格不变,所以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为U=U(s, e)①。同时,由于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受到相应的资源约束,因而这些资源约束将在经济模型上反映为监管预算线。这里,我们使用简单的效用模型假设,假定金融监管的预算约束线符合一般商品预算线的性质,即B=PsS+PeE。显而易见,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金融监管就是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在两个基本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金融监管的最优化(见图1)。

依据上述基本模型,经过静态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的原则应是在监管水平约束下的适度推进;二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就是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在稳定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监管的最优化。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银、证、保分业监管框架形成时间不久,短期内将各监管职能再统一到一个机构下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监管模式,采取功能型与机构型监管相结合,建立外汇局牵头的类伞形监管框架比较切合实际(见图2)。

(一)全面梳理相关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际发展状况和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原则框架。二是对已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整合,细化操作措施,明确违规罚则。三是广泛征集法律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层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层面以及相关监管层等多方人士的意见,针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制度。尤其应加快出台证券、信托公司等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其外汇收支的合规性监管。四是在上述外汇业务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应明确相关行业监管方与外汇局的职责划分,同时也应明确外汇局各分支局的监管内容和重点,以利于其对同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构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应全面反映其外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主要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本金数额、代客业务种类和规模、自有外汇资金投资种类和规模、购汇支付规模及用途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将上述信息数据以报表的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收支纳入“国家外汇管理账户系统”进行管理。监管人员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的监管报表和业务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分析,通过建立预警指标,排查异常交易主体和行为。尽快出台非现场监管操作规程,重点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及时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注重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现场监管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源,同时,通过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测,进而分析问题的根源,对外汇形势进行研判和预警。

(三)建立健全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律机制

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督促完善内控管理,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功效,为实施有效外部监管奠定良好基础。

(四)建立外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外汇局牵头召集保监、证监、银监等监管机构,研究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涉及国际收支平衡、系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

(五)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考核

参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对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内管和其他四个大项;考核办法应涵盖差错记录、证据保全、差错确认、考核扣分、汇总评级等方面;考核结果将影响到该机构的市场准入等方面。

注:

①沿用效用理论的一般原理,我们假定,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两个主要目标(即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的关系符合一般商品性质,U=U(s, e)满足一般效用函数。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2000,(1).

[2]白钦先.20世纪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回顾和展望[J].金融与保险,2000,(8).

[3]陈雨露,马勇.转轨经济中的银行监管关系与监管者自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7).

金融公司风控管理范文6

金融危机的爆发并没有阻碍国内金融创新的步伐,以“新金融”为代名词的金融创新形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各种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业务形式越来越复杂,新金融的发展顺应了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与新金融业务相配套的金融监督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发了我有关新金融形势下对金融监督要求的思考。

【关键词】

新金融;金融监督;要求

1 金融创新推动下的新金融

金融创新,指的是顺应新形势金融发展需求、为追求金融领域利润而进行的涉及新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产物,是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的改革。具体来说,既包括金融经营管理制度的变革,又包含信息化技术带动下金融交易方式、操作手段、服务种类、支付形式等方面的创新、变革。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金融市场提供的金融服务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新金融”为代名词的金融创新形式,提供新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产物,是以资本市场为核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基于新技术手段、运行模式、业务组织形式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方式、金融服务功能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2011年7月,由中国金融界精英组成的“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在上海揭牌成立,该研究组织致力于探索国内金融发展、新金融建设等方面问题,为新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学术支持。2013年7月,在召开的“上海新金融年会”对新金融的概念有了更准确的诠释,新金融是动态的、相对的,是传统金融的演进和有效补充,是对传统金融形式变革的结果,是金融服务的“新的组织方式”,以“新的运作主体”,提供“新的运作机制”,为我们展现了金融市场领域“新的金融格局”,其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新金融产生的积极作用

新金融业务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用于满足经济发展下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以民营资本为主要来源,以跨行业的基于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平台为客户提供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金融产品、服务形式及渠道多样化的信用创造形式,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证券基金、保险业务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新金融业务具有专业性,与传统金融形式相比,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思维,与实体经济、市场运作结合的更为紧密,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效率,以合理有效的金融创新形式为企业分散风险,对业务实施风险控制。同时新金融业务提升了金融创新机构的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商机,如上海硅谷银行、上海再担保公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及当地人民政府联合推出的,专门针对当地科技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该业务由四方根据各自的业务优势,以四方分别负责贷前、贷后的风控管理,市场开发,为贷款所提供政策性担保,对相关企业提供补贴等工作的形式,建立起全新的信贷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向企业提供新金融创新服务模式。还有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金融形式,阿里巴巴推出的新金融业务“支付宝虚拟信用卡”,该业务通过支付宝为每个用户提供“虚拟信用卡”,根据用户的网上交易和消费记录,向用户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该业务将直接挑战银行现有的信用卡业务,为用户透支消费提供便捷的渠道。还有以为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融资、汽车金融公司等形式出现的新金融创新形式,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水平。

新金融业务以为企业提供适应自身发展需要,能够抵御企业经营风险的产品为最终目标。通过新金融创新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利率管制逐步放开,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信贷模式的市场化改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合理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更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新金融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1.2 新金融的消极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以新金融为形式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新金融业务关联着金融机构、企业及社会公众,其业务金融风险有很强的传染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在业务链条内快速蔓延,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新金融业务具有多样性、特殊性,金融机构多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加以体现,经营状况未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容易造成金融统计数据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评估和监管的难度。同时,新金融的信用创造途径的多样性,造成融资行为托媒,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性、控制力,采用传统的货币统计指标,很难准确统计新金融业务对货币供应的影响,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难度。

2 新金融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深化,新金融创新形式的开放程度逐渐加深,一方面推动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如果不与时俱进地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没有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度”,新金融业务就有可能绕开金融监管部门,成为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工具,增大了实施金融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制定适宜的金融监督政策,调整、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方式和方法,具体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金融数据是研究和制定金融政策的前提,要完善现有金融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数据平台,增加新金融相关业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的获取金融数据,加强金融数据的综合分析,为实施金融监督提供基础保证。同时要结合新金融业务变化,及时完善金融业务指标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新金融业务风险监测和控制。

2.2要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督体系、沟通机制,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在政府部门对新金融实施监督的同时,可以鼓励来自市场的监督形式,如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补充。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促使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管理层沟通常态化,促进信息在横向和纵向的准确、有效传递。

2.3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大,所以对从事新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多样,操作形式灵活,容易脱离央行监测,存在引发金融不稳定因素的风险。在不违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要制定事前干预、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措施,加强对其新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2.4新金融的发展增加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监测性,弱化了央行通过银行准备金方式调控金融市场的功能。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混业经营的范围在扩大,分业监督形式与金融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要完善现有金融业监督协调机制,加强现有分业监督体制中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三方的协调和配合,同时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加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监管协调,共同组成国家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规则,协同实施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能力。

2.5新金融业务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金融监督方式的制定、实施方面应采取审慎、合理、适当的原则,对面向公共服务性质的业务,如小额贷款等,既要有效控制相关业务风险,又要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业务环境,采取合理、有效、适度的监督措施。

3 处理好新金融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新金融是迎合目前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需求推动的结果,是金融创新、金融发展深化的突破口,在金融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中的各类金融业务活动实施合理、适度地限制,对新金融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约束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新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肯定新金融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的积极主导作用,把握好新金融业务创新的尺度,鼓励支持积极的新金融创新,抑制消极的新金融形式,促进新金融业务发挥业务活力,为新金融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要适应金融发展,建立正确的金融监督思维,及时掌握金融创新动态,妥善处理新金融和金融监督的关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对新金融业务实施适度的、有效的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督措施和方法以适应新金融的发展变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维护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新金融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金融形势,新金融业务在创造市场的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新金融的业务种类、运作方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需继续完善,现有的金融创新能力远远不足,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监督力量有待继续提高,新金融与金融监督的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关注与新金融相关领域的研究,注意对金融监督力度的把握,实施监督但不能过度监管,防止过度谨慎对新金融发展造成的抑制,优化新金融运行环境,引导资金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构建服务于国家实体经济的新金融,通过新金融的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业、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