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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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1

企业有了经营风险“预警”

近几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奉贤区着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诸多中小企业投资入户,成为上海市中小企业总部的所在地。

为了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切实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让入户在奉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前置性的保护,奉贤法院主动将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他们联手奉贤区工商联赶在“世博”前夕,专门成立了“奉贤区中小企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派驻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指导、调解尚未涉讼但已由工商联介入的企业经济纠纷,并组建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加强信息沟通,研究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指导他们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及时将经济纠纷消弭在萌芽中,尽可能避免、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该院还开通了以商事审判骨干法官姓氏命名的热线电话――“小江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涉法涉诉相关咨询,破解企业运行法律难题,畅通解决纠纷绿色通道,经营风险预瞽信息,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调处纠纷新招频频亮相

奉贤法院致力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善于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实践诉与非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新招频频闪亮登台,相继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劳资纠纷调解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中小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室及“小江热线”,形成了“三中心、二站(室)一线”的纠纷调处立体格局。

上海市首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是奉贤法院与区农委、区司法局联手建立的。该中心的办公场所设在区农委,还在调处中心设立涉农纠纷的专项受理窗口,三方按其职能采取“一门式”服务,主要调处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人员的配置与整合由区司法局负责,他们主要是来自村、镇基层组织善于做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该机制的仲裁人员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则有经验丰富并目善于做调解工作的资深法官担任主审人,就地进行公开审理,调解不成的则依法判决。该中心通过“人民调解―农业仲裁――法院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快速简便解决农民们的切身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好评。中心成立以来。70%的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20%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仅有10%的纠纷最终进^诉讼程序。

奉贤法院与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共建的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依托争议地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的调解组织,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对群体性、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等劳动争议,则由调处中心直接负责处理,共同化解劳资纠纷。劳资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成立以来,55%的纠纷在各镇、开发区基层部门得以化解,25%的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尚有20%的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比原先40%纠纷需通过法院裁决下降幅度达100%。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快速有效维护,而且也降低了维权威本。

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人手少,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抽调两名法官和两名书记员,专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中心的成立,意味着奉贤法院为老百姓打官司又提供了一条更便捷、经济、高效的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只要愿意调解,不用打官司就能解决纠纷。即便案件已立,或已在审理中,当事人只要提出调解,法院随时可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站,是奉贤法院把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搬进公安交警支队,由法官、警官、调解员合署办公,共同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是奉贤法院在探索多元纠纷调处机制过程中的又一大新招。

保经济发展让百姓得益

“三二一”纠纷调处立体格局的构筑,让奉贤法院司法工作找准了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使化解矛盾的触角伸至不同行业不同层次,覆盖于全区各基层,不仅对一方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且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2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职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公司、企业的法律制度知识,协助解决公司、企业在设立、内部机构组建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问题;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解决采购、销售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管辖地约定等合同风险防控问题;能够运用市场运行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产品质量责任等现实问题;能够运用专利法、商标法的知识协助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相关问题;具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具有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法律纠纷的能力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设计课程能力训练情境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个体完成具体任务的职业能力教育,应当把“做”变成教学的主要形式。我们根据工商企业基层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务设计了七个课程能力训练情境,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合伙协议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签订;企业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企业产品质量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关系管理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在训练情境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境任务采取不同的训练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拟、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不同的训练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一教学内容的情境训练,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角色扮演,由学生分组模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具体的训练步骤为:①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讨论形成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议事规则等决议。②第二次会议由模拟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讨论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公司分立与合并等事宜。③每个小组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拟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选举出来的董事和监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准备报工商局设立登记。⑤小组汇报公司设立情况。整个训练过程完成后每个小组形成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公司设立的可行性报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师对每组的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而对“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教学内容的训练,则主要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其训练方式是教师组织模拟庭审,由学生分组模拟经济纠纷的审理,确定经济纠纷双方公司的诉讼人、法院审判员、书记员等角色,每个学生搜集有关材料,研究有关法律。具体训练步骤为:①选择案例。②确定人选,分配角色。③组织材料(诉讼文书)。④排练(为开庭打基础)。⑤组织开庭(庭审注意衔接紧凑连贯,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判决的程序进行)。⑥庭审总结。训练完成后形成书、答辩状、庭审记录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师对过程及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通过上述“做”的训练,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律知识的内涵,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学生快速进入到能力生长的路径,直接体验知识的实践过程,形成灵活适应新情境的反应能力。同时,“做”的成果又是评价学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3

【关键词】劳动仲裁 制度 重构 冲突

从过往的情况来看,劳动仲裁制度是百姓非常信赖的,具有一定的效用,并且未出现不良影响。但是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无论是职务还是劳动内容,都出现了很大的转变,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外部因素的干扰,以至于无法得到群众的支持,同时很多的官司都会纠缠较长的时间,这就对国家的长久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今后,必须将劳动仲裁制度当中的冲突问题合理解决,将重构工作积极落实。

一、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

经过了长久的发展和积淀,我国在目前的建设工作中,整体上表现出了积极发展的态势,各方面的工作均未出现严重的隐患。可是在社会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制度的应用已经开始遭遇到了特殊情况,并且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不断强烈,导致客观上的工作执行遇到了很多的挑战。劳动仲裁制度在百姓心中,是公平、公正的制度,但是在最近几年的工作当中,发现劳动仲裁制度的开展,偏向于无情的层面,未能够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求,整体上的工作水准有些欠缺。综合来讲,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纠纷处理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复杂的情况,因此解决纠纷的速度比较缓慢,但是这与广大劳动者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出现了很大的矛盾状况。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任何劳动人员在工作上出现纠纷后,都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制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互相纠缠的现象。可是多数劳动者是从外乡到城镇工作,而公司又不屑于劳动纠纷的持久处理,因此在时间方面的拖延非常严重,给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社会上的新闻报道开始逐步的增多。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错位。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来讲,劳动纠纷往往会引起持续的关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背后所反应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展现。但是,当劳动仲裁制度开始落实以后,会发现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出现了严重的错位现象,二者的先后往往会被打乱,以至于劳动人员的权益维护会出现前后不统一的现象。另外,当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表现为衔接错位问题以后,劳动人员的官司纠纷会有所延长,再加上暴露出的其他问题,造成的恶性循环相对突出。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重构

(一)建立裁审分轨或者是裁审自择的纠纷处理机制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来分析,各个地方都表现为高度自由化的特点,劳动仲裁制度想要在日后得到更多的支持,就必须将本身的处理机制有所转变。一般而言,过往主要是表现为劳动者的被动接受状况,很少有选择性。建议在日后的重构当中,可以将裁审分轨机制建立执行,或者是将裁审自择的纠纷处理机制合理落实。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加强劳动者手中的主动权,进一步明确劳动仲裁制度的内涵,处理相关问题时,也可以达到快速、便捷的特点。另一方面,在新的机制落实之前,应将劳动仲裁制度的前置程序制度有效的消除,避免对纠纷处理造成内部的不良影响。

(二)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与过往状况有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的人员并不愿意为了官司而耗费太多的时间。劳动仲裁制度的落实,其目的在于更好的解决纠纷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将问题进行扩大化。从现有的多数纠纷来看,最大的问题还是在经济纠纷的层面上。因此,在诙仲裁制度的重构过程中,可以将调解作为必要的程序来设置、执行,减少双方兵戎相见的现象。

例如,调解方式的新发展为诉讼中进行和解提供了制度基础。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16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完善协助调解的基础上,新设了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请进来”和“托出去”两种方式,促进调解的可接受性。实行裁审分轨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上述调解方式,使社会上具有劳动问题知识的人员介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之中,解决劳动纠纷处理对知识性和经验性的要求。

三、总结

本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冲突与重构展开讨论,从已经得到的成果来看,很多地方的劳动仲裁制度都出现了较大的转变,固有的问题获得了良好的解决,各方面工作执行当中,基本上可以快速的完成,减少了过往的不足。相信在日后的工作中,劳动仲裁可以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涂永前.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释正[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4

关键词:域名;争端处理;方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4-0043-05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国人带来了全新的信息工具概念。而随之而来的域名纠纷日趋增多,让法律界人士和网络专家们意识到,必须整合两者的力量才能较好地解决这一新类型纠纷。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除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以外,诉讼解决的方式也逐渐占据一定地位。此外,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亦应当能够有所作为。然而,由于域名纠纷专业性较强,现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又各有侧重,不完全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加上不少人将CNNIC指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域名纠纷与仲裁方式混为一谈。为此,对我国现有的域名争端解决方式作一梳理评价,很有必要。

一、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方式及评析

目前,我国域名注册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对全国注册网站名称进行统一注册试点的主管机关,对网站名称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符合注册条件的,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网站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由注册主管机关组织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注册网站名称及其有关纠纷等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导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第一,处理纠纷有限性。在工商局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进行初步公告期间,工商局主要对3类纠纷情形进行评审处理。一类是拟注册的网站与他人拥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相同的;一类是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网站名称近似并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还有一类是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他人误认的。第二,处理结果或者批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第三,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者的地位,决定了其有职责主动监督并撤销那些已注册但恶意抢注他人网站名称的网站名称,收回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CNNIC 作为我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相应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2000年12月,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网上争议解决的方式,负责解决.省略”域名,德国保时捷公司提出“porsche.省略、”域名投诉,宝洁、安捷伦、美洲银行、星巴克、美国在线、西门子、索尼、欧莱雅、米其林、宝马等著名跨国公司的中国域名争议投诉案件。应该承认,这一域名争议机制已经成为域名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域名争议行政解决方式的固有优势有:

1. 裁决者专业性强

域名纠纷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等专业法律知识。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1名或3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截至目前为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为55人,其教育背景和实践经历均贯通网络科技和法律知识,有助于处理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域名纠纷。

2. 裁决快捷高效

域名纠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商业化与信息化的结合,致使域名纠纷的当事人具有要求尽早解决纠纷的诉求。在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规定了先进的在线投诉与解决管理机制。有关案件的投诉、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鉴于目前电子签章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在CIETAC域名解决机制程序中,中心秘书处的秘书人员除要求当事人提交电子文本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书面文本。裁决书也同样会将经专家签署的书面文本寄送当事人。但是从提交投诉到答辩到专家组作出裁决,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以便加快案件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这有力地保障了网络纠纷的快速解决。

3. 裁决易于执行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由于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需要有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因此被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出的裁决往往被无条件接纳而直接由该管理机构执行或者推动执行。域名注册使用过程对于管理机构的依赖特性,决定了裁决一旦作出,不太可能出现执行难的状况。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1. 受理的纠纷有限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被授权处理的纠纷是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涉争议域名限于由CNNIC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不受此中心解决。

根据CNNIC的规则,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2. 裁定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存在状态的变化。在认定投诉人域名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专家组的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要么裁决注销域名;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成立的话,即裁决驳回投诉人的请求。如果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滥用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反向域名侵夺的情形,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专家组的裁决不涉及任何损害赔偿,这就可能造成被侵权人为了实现经济损失弥补,不得不另外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

3. 裁决效力并非终局

在投诉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CNNIC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可见,在投诉至CNNIC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行政调处之外,还有诉讼或仲裁方式与之平行展开,两者并行不悖。此处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启动投诉程序,再要以司法程序抵挡CNNIC授权进行的行政调处,其管辖法院是固定不可选的,即CNNIC所在地法院。这恰又印证了CNNIC授权民间机构解决纠纷具有的行政处理性质。

由此可见,CNNIC体制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专家裁决并不是去替代诉讼或仲裁解决方式,也不是去对域名建立一种高水平保护机制,而是对域名的一种低水平保护,其目的是要提供一条迅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当前社会中大量出现的域名恶意抢注问题。现存的这一体制将很多空间留给了法院和仲裁、调解方式。

二、司法程序解决及评析

中国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发生于1999年4月。涉及网络域名争议的案件,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域名与商标权争议案件以来,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已受理多起域名纠纷案件。像“tide”(汰渍)、“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等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方式,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 解决纠纷类别较多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司法程序,是民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相比较CNNIC指定CIETAC处理的仅涉“.CN”或者中文域名纠纷,司法解决纠纷的类别更为广泛,尤其是以国外域名持有者作为被告的涉外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 审案法院级别较高

域名纠纷涉及诸多计算机专业知识,对于审理法官的计算机水平和科技法律知识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虑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计算机普及率较低的现状,目前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关涉域名纠纷的。就地域管辖而言,仍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域名纠纷。倘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实践上通常将原告联机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3. 败诉方责任方式较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侵权后,可以作出要求败诉方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转移域名、赔偿损失的判决。具体来讲,首先被告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域名。之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注销此域名,即必须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原告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则法院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这一点的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三、域名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及评析

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秘密性、终局性的特征既照顾了当前竞争环境下各个公司要求对于自身的商业纠纷处理予以保密的要求,同时又能摆脱CNNIC处理结果无条件服从法院判决的阴影。更重要的是,倘若当事一方是国外公司的话,采用仲裁方式的快捷优势就更能体现出来。因为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涉外民事纠纷是没有审限限制的,如果出现不公情形,纠纷进入审理阶段也可以拖上一两年,这显然不是受害公司希望的。为此,CNNIC 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明确其专家组裁决效力将服从于有效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似乎能够在网络新时代处理域名新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然而就目前的纠纷处理看来,仲裁方式解决域名争端并未如人所愿担当重任。这不得不牵涉仲裁的最基本的特质――意思自治。仲裁必须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没有当事人合意将双方特定纠纷交付特定机构或者个人解决,仲裁机构无权介入当事人的纠纷。而事实上,域名纠纷多为侵权纠纷,侵权当事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极小,以至于仲裁处理方式难以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

四、域名争议的调解解决方式及评析

调解是我国古已有之的纠纷处理方法,源于传统的息讼止讼观念。如能运用得当,其友好性、协商性可以使双方实现双赢,亦不失为商业社会的上策。尽管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域名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人和调解书只有道义上的尊重和礼貌,并没有义务遵守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通过找到恰当的调解人,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将来进入有约束力的处理程序中,此书面的调解意向作为证据提交,也可以对最终纠纷的解决起到辅助作用。

五、结 语

域名存在强烈的资源稀缺性,而由此表现出的惟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和全球性使得域名的价值无法估算,域名争夺之战在所难免。为了规范域名的使用秩序,营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应当提倡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各种途径各有所长,但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一道屏障,在未来的纠纷处理中相信能更多地体现出其权威性、终局性的优越一面。作为深陷纠纷困扰的当事人,则要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妥善有效的处理方式。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克楠.中文域名注册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1,(3).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5

【摘要】在新形势下,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消耗量与日俱增,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优化矿井资源结构,推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成为了当前矿井生产的重点工作内容。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安全稳定是维持工作顺利发展的保障。本文就对此进行几个方面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资源整合 综治维稳

引言:煤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产业优化以及资源整合,成为了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关键。而矿井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稳定影响安全,安全制约发展,发展促进稳定和安全,企业管理者在积极进行资源整合和生产建设的同时不能漠视综治维稳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综治维稳工作,进一步提高矿井生产的安全性,减少安全隐患,杜绝煤矿安全事故。以此推进我国煤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畅通工作渠道,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1.1建立一个完善系统的接访方式。将一些涉及到接访的单位和部门相联系起来,进而形成一个接访链,能够在第一时间为为群众上访提供一个便利渠道,使得群众的问题能够快速解决。

1.2建立一个公开的方式,为群众提供一些比较方便公开的表达方式,可以使用电话、视频等形式进行。

1.3规范工作处置流程,营造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工作负责人具体抓的良性局面。

1.4加强相关领导干部的接访频率,将接访下访作为一个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重要考核内容。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基层专题下访,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接访下访,为群众提供一个广泛的渠道,进而帮助群众及时解决矛盾。

1.5加强来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和解释沟通,引导职工群众理性地、合法地、逐级表达诉求。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符合政策的事努力协调促解决,不符合政策的事苦口婆心做解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千方百计为群众解难事、去烦事、办实事。对于一些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该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既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1.6要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努力化解突出问题。在排查过程中应该将矛盾发生的原因以及其中包括的人数进行明确,之后要对相关的调查部门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确定,最后要将矛盾产生的处理办法进行明确,进而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和责任,做好后期的解决工作。

2.做好治安保卫管理,警惕“小大”

2.1企业的治安保卫管理是一件既具有专业性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很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相关的管理部门要针对治安、消防、交通、涉危涉爆、反恐重点目标、重点防火部位、公共聚集场所等方面主动作为,全方位开展管理工作。

2.2要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平时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抓早、抓小”,防范于未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3要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按时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工作环境。

3.推进企业资源整合,合理规划资源结构

必须打破原有的资源占有格局,尽快制定出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矿山企业发展的资源分配办法,实现各得其所。具体地说,集、个体矿不能再单靠国有矿山的边角零星残存资源过日子,要规划出适合集、个体矿开采与发展的矿区。在目前条件下,可以考虑对那些资源占有量大,生产能力低下,短时间又不可能上规模的矿山,对其占有的资源实行调整,在基本保证其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前提下,将多余的资源拿出来。另外,对部分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远景区、规划区也可以为集、个体矿划出一定范围,实行国家、集体、个人集资勘查的办法,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再者,应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占有制度,鼓励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的单位和个人办上规模的矿;再从回收的资源占有费中拿出较多的勘查经费去勘查新的矿产地,形成良性循环。

4.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纠纷处理能力

4.1建立企业分级预警防范机制。企业管理者必须要重视企业纠纷的防范预警工作,要根据纠纷的性质及紧急程度,建立预警防范机制。比如,简单的经济纠纷等等,企业相关管理者,要进行现场调节;针对一些容易引发“民转刑”的案件,必须要强化预警,进行分流调节,及时解决。另外,针对环境污染、劳动劳资、土地征用、拆迁改造等重大矛盾纠纷列为一级预警,实行包案调解、责任到人。

4.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测信息管理机制。对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隐患、闹事苗头和不安定因素等信息要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和档案,实行挂牌督办,解决一件销号一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准、控制牢。

4.3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全面整合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中介调解、社团调解等调解力量,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组建教育、劳动、环保、建筑、旅游、工会、妇联、个体私营协会、非公有制企业、物业管理、新市民以及涉军、涉外等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搭建区市、镇街、村居互联互动的综合性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平台,进行矛盾纠纷远程上报、汇总、登记、备案、分流、调处、反馈,通过整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资源,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效能。

结束语:当代矿井生产过程中,想要实现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必然要依赖于矿井管理工作,做好综治维稳工作,成为了当前矿井生产的重要工作内容。但是目前来看,在矿井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为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本文就以此为内容,首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万先远,王诚.煤矿区队安全管理工作探讨[J].河南科技.2012(04)

经济纠纷快速解决方式范文6

决机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我国现

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根据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将sdr

引入医疗纠纷领域是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调

解以及和解。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下医疗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和解

【中图分类号】r05;i9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原因,医疗纠纷呈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tion 的意译。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

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

愿望,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

长期以来,诉讼一直是医疗纠纷最为重要的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ll j上世纪60年代以来,adr开始

严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权威的裁判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发展到今天,adr已成为主

实施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 要包括和解(协商)、调解和仲裁等在内的纠纷解决方法体

的地位。然而,诉讼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 系。构建诉讼之外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许多国

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容易引起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诉讼费用 adr的蓬勃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为了缓和法

的高昂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偿 院的压力,从量上分流纠纷解决渠道的需要,也有来自于人

失;医疗纠纷的专业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难以及 们对诉讼在解决纠纷中所暴露出来的缺点和[!]弊端的失望;

时妥善地解决这类纠纷,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动机,也有缘于追求和谐的社会

延;等等。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 一 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l2 j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和动机,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纠纷解决方面表现 当代世界的一个共同趋势就是对adr的认同:每种民事纠

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而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成 纷解决方式都各具特点与价值,都可适用于解决不同特点

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从我国所面 的民事纠纷。adr的勃兴导致了相关民事纠纷领域纠纷

临的实际情况看,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解决机制的变革,这其中也包括了医疗纠纷领域。

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adr的优点

二、adr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adr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优点

+ 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__级硕士研究生

· 22 ·

可以具体概括为:(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

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

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人际关系乃

至维护共同体的凝聚力和社会的稳定;(3)使当事人有更多

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4)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

商业秘密;(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

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

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

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解决纠纷,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

标准等;(7)经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

(win—win)的结果。_3j医疗纠纷为典型的民事纠纷,在医疗

纠纷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纠纷解决中的优点,发

展医疗纠纷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决医疗纠纷的好方法。

(三)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上,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对诉讼过分倚重,甚至认为其

是惟一的途径。在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诉讼无疑占

据着核心地位,这也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社

会功能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医疗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法

院对案件(特别是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赖

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

事实和责任的惟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

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财,造

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在诉讼固有的弊端及

其难以克服的压力被广泛认识的今天,是否仍然坚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存在疑问的。

其次,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较少,难以适应纠纷当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决,往往取决于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与民事纠

纷自身的特点相适应。不同情况、不同特点的医疗纠纷要

求通过不同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

方式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化的,以适应纠纷当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较少,大部分的

医疗纠纷仍然通过诉讼解决。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仅规定了当事人

之间的自行协商以及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这两

种方式。许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广泛运用并发挥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医疗纠纷的仲裁以及民间组织对医疗纠

纷的调解等,在我国尚属空白。

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

为,一方面应转变观念,在维护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终极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医疗纠纷的诉讼外解决;另一方

面,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将adr引入医

疗纠纷领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代替性解决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国医疗纠纷adr的构建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思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

制的基础上,都将发展医疗纠纷adr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我国,诉讼在解决医疗纠纷

方面同样不尽如人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发展

医疗纠纷adr将是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医疗纠纷adr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

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

裁的优势来自于其程序的简易与灵活性,在处理纠纷的时

候,仲裁员并非只是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则的基

础上对案件进行整体、综合的考虑,并做出合理的裁决。同

时,医疗专家也可作为仲裁员参与纠纷处理,丰富的专业知

识将使其较法官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具效率。l4j这些都体现

了仲裁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所具有的特殊价值。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医疗纠纷仲裁有以下两种模式

可供选择:

(1)建立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强制性医疗纠纷

仲裁制度。① 具体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成立

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规定的原

则和程序,对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一项纠

纷解决制度。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民

政机关、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团体代表组成,是

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机构。医疗纠纷仲裁为诉讼前的必

经程序,医疗纠纷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将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仲裁程序经由任何一方当事人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可启动,无须当事人之间的

合意。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对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医疗纠纷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对医疗

纠纷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做出裁决。调解达成或裁决

做出后,仲裁庭的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

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当

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决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2)将医疗纠纷纳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

下简称为《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解决

医疗纠纷。此种模式强调仲裁的契约性与司法性:医疗纠

纷的仲裁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

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的裁决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执行。该种

模式的医疗纠纷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体制, 无须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决的非终局性,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质的特殊执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众习惯理解的考虑,笔者在这里仍将强制性的医疗纠纷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模式加以论

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设专门的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仲裁。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

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另行设立的专门性仲裁机构对

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可取。事

实上,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适用上,而是在于

医疗行为上。而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

后果、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就可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

此,实践中,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专家为仲裁员,现

行仲裁机构的设置就能满足裁决医疗纠纷的需要。此外,

由于现行《仲裁法》主要是为裁决经济纠纷而制定,实践中,

鲜有医疗纠纷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虑修订《仲裁法》,扩大

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明确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范围。

以上两种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优孰劣,实难比较。究

竟哪一种仲裁更适合我国的实际,还需要对医疗纠纷的发

生、处理做大量实证调研和统计,而决不能仅从单一的理论

或良好的意愿出发。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仲裁大都

仍处在尝试和积累经验阶段,这些各具特点的仲裁无疑都

是在本国或地区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下建立的。我国未来医

疗仲裁的构建也应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二)发展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调解,就是调停解决,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劝说下,纠

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改善关系的

一种方法和活动。调解依主持者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机

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等。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的种类较少,目前仅有卫生行政机关根

据《条例》第5章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进行的调

解。但是,《条例》对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组成方式、人员结

构、程序等并未作具体规定,有待于今后通过细则加以具体

化。在以往的实践中,根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也具有对

l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能,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现行医疗体制下,由于涉及行业利益以及部门保护,行政机

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条例》生效后,卫生行政机关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

调解机构或程序,乃至吸收医患双方的代表参加医疗纠纷

的调解。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利用其

熟悉专业以及相对中立的特点,中立地、公正地调解医疗纠

纷。此外,还应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医

疗纠纷进行调解,增加医疗纠纷民间组织调解的渠道。

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应注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

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为契约性,即便是强制调解,调解协

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

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能否得到

履行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

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

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

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会基于认识到最终

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倾向于首先选择通过

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 23 ·

(三)鼓励医疗纠纷的和解(协商)

和解又可称为谈判或协商,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

纠纷解决方式。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

解的本质,是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为如此,和解协议往往比

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

人的自愿履行。【 j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点在于纠纷解决过程无须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

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来解决医疗

纠纷无疑是一条便捷、经济的途径,应大力鼓励和提倡。

《条例》第46条、第47条也对医疗纠纷的和解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

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

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

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

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由于和解无需、甚至也无法严格坚持法律规则,并且和

解往往把纠纷主体的意志置于判断纠纷主体行为合法性以

及处置纠纷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之上,因此,尽管和解可以

灵活地消除纠纷,但也常常排斥了本应介入的公权机关对

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显然,这是有违法治精神的。这

一问题在医疗事故和解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医疗事故

往往存在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种

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卫生行

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使责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应该为可以通过和解解决的医疗纠

纷划定恰当的范围,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不适用和解,从而减少和解可能带来的消极影

响。

还应注意,由于和解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

力较弱,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一方面应

鼓励医疗纠纷当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协议,并通过公证或

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应

协调好和解与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时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如

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和解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__.10

[2]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__.564

[3]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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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d care.http://med iate.eom/a rtieales/ealdon.cfm

[5]john j.fraser.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