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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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1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2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 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 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3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该书第308页。

[9]《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4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必须结合当前情况不断地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要将坚特和发展两者统一起来,既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要深化和发展的劳动价值论。新时期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具有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双重特征,同时符合劳动价值论的一般规定。

人类社会和经济环境都处在永恒地发展中,因而任何反映社会规律的科学理论都不是永恒的,也应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之中。因此,在新时期重新认识和研究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劳动在其发展中会突破其一般性的规定性,出现不同的历史特点和发展特征。作为反映和概括抽象劳动发展规律的劳动价值论,也应当有它的不同的理论形态。

一、新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新特点

(一)生产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劳动所覆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大。马克思曾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范畴进行了一系列区分。但他们把自己研究、考察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这也是当时的条件所限定的。在当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保险、通讯等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现在,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已招生产性劳动的范畴扩大到那些为物质生产者生活服务的,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劳动上。

(二)劳动主体的队伍多元化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也是劳动的执行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崇尚多元化的今天,社会主义劳动的主体也发生一些变化。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

(三)活劳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脑力劳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人类活劳动的形式与马克思时代已经很不一样。人的活劳动虽然包括人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支出,但这种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在形态上已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脑力劳动中就出现了理论研究型、知识运用型和制度与技术创新型等活劳动形态。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人的活劳动正从马克思时代研究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研究高质、高效、高能性的脑力劳动为主,这为认识运用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开拓了巨大的空间。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大意义

研究我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应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认识和证明,这对于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有重大意义。

(一)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时期劳动的新特点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因此根据这些新情况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劳动价值论,反过来可以大大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微观到宏观,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的这一经典理论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而且,创新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创始人对待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私有企业主的理论认识相政治态度,是根据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提出的。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从“二个有利干”的标淮出发,允许和鼓励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互相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它们的合法经营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

(二)有助于我们更加重视科技和管理劳动,实现科教兴国

科枝是第一生产力,而经营管理则是保证科技发挥第一生产力作用的前提和保证。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不仅是创作价值的生产劳动,而且是一种复杂劳动。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比一般劳动会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获得更多的报酬。可以说,按劳分配制度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对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也要按劳分配。评价科技工作的贡献,即要考虑它作为复杂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更要考虑它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应根据这两方面的贡献给予较高的报酬。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也应体现在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身卜。

三、新时期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

(一)应重新界定并适当扩大生产芳动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具有一些新的特点。凡是与生产产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劳动,包括文化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及三产从业人员的劳动,都是总体劳动中必要的构成部分,都是生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一切与上述相关的工作者都是生产性劳动者,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而且包括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那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各类人员。创新和发展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实质就是要从物质生产领域拓展到科技、文化、管理、服务等领域,并确认其为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决定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包括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三个部分。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从量上讲仍然由C,V,m构成,但它们有了不同干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工人除了劳动力外并不是一无所有,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活动。同时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工人之间相互交换的劳动产品仍然表现为商品的形式,所以工人的劳动力也表现为商品形式,同样具有价值。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劳动时间同样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不过它们的含义已经有了本质变化。第一,工人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将大大增加,它不仅包括维持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于女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和较多的教育费用,还包括维持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以及为生产服务人员在内的总体工人及其家属于女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出公共价值,包括保证社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正常进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公共产品的形式间接返回给工人的公共生活资料价值和维持社会生活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例如从事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府机关的经费,国防开支等)。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问题

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5

【关键词】自育自学 引导自学 历史 教学模式

合肥市第五十一中学是一所普通高中,学生多来自当地集镇和周边农村,学生基础知识较为薄弱,学生学习习惯较为被动,家庭教育情况不理想,学习效果不明显,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要求、家长对学校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变学生“要我学”成“我要学”。在这种情况下,我校于2011年底正式开展“引导自学”课型教学实验。

“教育教育,就是教会学生自育;教学教学,就是教会学生自学”①。运用“引导自学”课型,让“课堂”变成学生自学的“学堂”,是安徽省陶行知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教育学会副会长何炳章先生“自育自学”教育实验中的一项。引导自学型课堂的基本结构,通常,引导自学型课堂有以下5个基本环节:①明确自学重点;②围绕重点自学;③交流自学情况;④点拨自学得失;⑤巩固自学成果。

可见,所谓引导自学型课堂,是指在老师的精心组织和引导下,学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自主学习、自行探究的课堂。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自学绝对不是“自发学习”更不是“放任自流学习”。下面以《开辟新航路》为例,谈谈运用“引导自学”课型的实践和思考。

一、明确自学重点

教学重点的确定是建立在充分研究《历史课程标准》《历史教学指导意见》以及了解学情和对比教材同单元内容基础上,从而把握本课教学重点,这是上好一节课的前提。《开辟新航路》是人教版高一历史必修(II)第二单元的第1课内容,是工业文明的崛起的开篇。开辟新航路,将世界连成一个相互影响的整体,各洲都成了西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资金来源、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生产的需求促使科技的发展,又为工业革命提供了前提。而工业革命的完成,又使工业文明飞速发展。这环环相扣的发展的起源都离不开地理大发现,离不开新航路的开辟,因此,本课在教材中具有开篇点题、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课分三个部分对新航路开辟的原因、过程和影响进行了阐述。第一目“东方的诱惑”主要介绍了开辟新航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第二目“开辟新航路”主要展示了迪亚士和哥伦布航行的具体经过,同时,也简要介绍了达・伽马沿迪亚士航线到达印度和麦哲伦及其船队环球航行的情况。第三目“走向会合的世界”介绍了新航路开辟的影响。本课授课对象是高一下学期的学生,他们思想活跃,兴趣广泛,乐于表现,通过初中和高中半年的历史学习,某些历史理论的理解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他们对历史理论问题的理解能力、历史知识储备和认知水平和抽象思维还有待提高。同时他们对知识的掌握还没有达到一定的广度,没有形成体系;分析问题还缺乏深度。所以老师仍需根据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已有的知识,采取深入浅出、创设情景等形象生动的方法进行因势利导,不断启发,点拨和矫正。这既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特征,也利于培养和提高其历史思维能力。

课程标准对这节课的要求是:“概述迪亚士、哥伦布开辟新航路的史实,认识地理大发现对世界市场形成的意义。”因此我把本课的教学重点确定为以下三个内容:①新航路开辟的原因与影响;②郑和下西洋和开辟新航路的比较;③学会辨证地认识和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

明确重点的过程,在教的方面,是驾驭教材的过程,是吃透教材的过程;在学的方面,是目标激励的过程,是有的放矢的过程,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的过程。

二、围绕重点自学

自学重点确定之后,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重点潜心自学。在学生自学的过程中,教师要不断的巡视课堂,要以体态语言提示注意力不集中的学生,要对个别学困生进行辅导,进行个别释疑、解惑。

三、交流自学情况

交流自学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先是小组交流,一般以4人为一学习小组,第二阶段进行全班交流。如在第一阶段,首先要学生厘清课文三目之间的关系。第一目“东方的诱惑”主要介绍了开辟新航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第二目“开辟新航路”主要展示了迪亚士和哥伦布、达伽马、麦哲伦航行的具体经过。第三目“走向会合的世界”介绍了新航路开辟的影响。指导学生仔细看《西欧商人清点钱币图》引导学生思考“图中男主人公正在干什么?他身边的女人在干什么?女主人没有专心读书,而是紧紧盯着丈夫手中的钱币,这说明什么?”学生们通过小组讨论,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认识:男主人公在数钱币,女主人公在看着他数钱币,说明他们都喜欢金钱,渴求金钱。这幅画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欧洲人普遍的一种心态:对金钱的崇拜,说明当时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全班交流时,全班学生就“郑和为什么成不了中国的哥伦布?”进行热烈的讨论。学生思想活跃,对比分析有根有据,就在同学为中国不具备开辟新航路条件而遗憾时,但却不知怎样正确去评价郑和与哥伦布。

四、点拨自学得失

在这一阶段,主要由教师对学生在交流阶段未解的问题进行集中解释,帮助学生理解,形成正确的认识。对郑和与哥伦布海上航行不能局限于航海规模等表面上的东西,还必须深入本质,剖析双方的目的、性质和影响。

西欧开辟新航路主要是为了到东方寻金以及获得东方商品,是经济行为,属商业资本主义海外殖民的性质;而郑和下西洋主要是受皇帝(明成祖)之命扬威海外,扩大明王朝的政治影响,以满足其建立天朝大国的欲望,是政治行为为主,也带有一定的经济动因,但与海外诸国的贸易奉行“厚往薄来”的政策,是典型的朝贡贸易,而贸易所得的商品多为奇珍异宝以及各种奢侈品,与国计民生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贸易是不可能长久的。郑和下西洋是政府行为,是明王朝倾其国库所有进行的政治活动,而开辟新航路主要是私人集资和政府资助下进行的,夸张点说,我们比较两者的规模,无异于拿国家队和业余队比较。更何况郑和下西洋政治影响虽大,但经济效益则是入不敷出,最终不得不停止了航海活动,从此中国从海上强国变成海上弱国;哥伦布等人的航海虽然投资不多,却使王室和航海家们获得了巨额利润,以致掀起欧洲各国举国上下的航海热,开始了欧洲向海外已知和未知的世界进行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时代,这与明朝在郑和七下西洋以后再无大规模的航海活动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可见从经济角度来比较,从长远发展来看,郑和下西洋和开辟新航路是无法相比的,新航路的开辟给西欧的发展带来的作用是无可限量的,而郑和下西洋对中国自身的发展似乎并无益处,反而造成国家的沉重负担。

哥伦布到达美洲后掀起了对美洲的殖民掠夺,对美洲人民来说是一场灾难。而郑和下西洋所到之处剿海匪,缓和各国矛盾,促进了东南亚地区的开发与经济繁荣,维护了东南亚地区的稳定和海上安全,因此在南洋许多地区,郑和一直被当地人当作神一样崇拜,而郑和下西洋在南洋所留下的国际声望使16~17世纪中国商人在东南亚地区的国际贸易占据着优势地位。甚至到今天郑和下西洋所留下的友好形象对中国在国际上的生存发展都是有利的。可以说郑和率领的是和平亲善的友谊之舟,而哥伦布等人驾驶的是殖民扩张的掠夺之舟。

由此可见,郑和下西洋和西欧开辟新航路的行动是各有利弊的。虽然郑和下西洋耗费国力无法持久,也未能抓住与世界进步潮流共同前进发展的良机,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它,因为造成近代中国落后的根源是封建专制制度,而不是郑和下西洋。我们在评价任何事情时也不能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衡量标准,在今天市场经济下的中国,拜金主义、唯利是图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就是明证,而当年新航路开辟后掀起的殖民狂潮给亚、非、美洲带来的灾难也是明证。所以今天的中国既不能像老牌殖民国家那样以掠夺别国来谋求自身发展,或一切唯利是图不顾社会道德、正义、公平;也不能像过去的中国那样不顾经济效益只追求政治效果或高唱礼义立国导致不能持续发展。一句话在国家发展问题上必须义利兼顾。

五、巩固自学成果

这是一节课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老师直接了解学生自学效果的最佳时机。在本课我设计这样一道讨论题:关于哥伦布及其航行美洲的评价,我国史学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哥伦布是将美洲纳入近代文明社会大家庭的先驱,是对人类社会交往作出特殊贡献的人物;有人认为哥伦布是殖民主义强盗,对印第安人来说是邪恶的化身;有更多的人倾向于“进步与正义”两条标准进行评价,认为哥伦布航行美洲具有建立在非正义行为上的客观进步性。你认为哪一种观点合理?请结合史实说明你的看法。设计这道题的意图是培养学生多角度、辨证看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锻炼了学生分析、总结能力。

六、一点思考

合肥市第五十一中学进行“引导自学”课型的教学实验还刚刚开始,它在本质上与目前新课程课堂改革大力倡导的“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理念是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一段时间实践下来,感受有两点:第一,“引导自学”重点是学生“自学”,但关键在“引导”。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材、研究学情,提出高质、高效的问题来引导学生自学、激活学生思维。第二,要相信学生,不事事包办,相信学生有能力解决问题。“引导自学”课堂不仅仅是“授人以鱼”,更是“授人以渔”。教会学生思考、总结、归纳、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只有让课堂变成学生愉快、自主学习的“学堂”,历史课堂教学才能不断焕发活力,才能成为优质、高效的课堂。“既然我们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这将是我们永恒的追求。

【注释】

商品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范文6

[关键词]生产社会化;劳动;意识;计划经济;商品

一、现实的公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生产社会化的实现

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马克思依据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逻辑,分析了商品经济和私有制的内在逻辑关系,依据社会大生产的的条件,提出了未来社会的一些基本特征和建设思路,其中,公有制代替私有制,计划经济代替商品经济,消除货币和商品流通,实行按劳分配,是消除资本主义根本矛盾,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平等和自由最为根本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设想,有着很高的前提条件。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对生产社会化水平有相当高的要求,他们曾预想社会主义革命将首先在发达国家中进行,即只有当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生产都高度社会化了、整个社会生产才有融为一个单一大公司的趋势,“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时,生产资料的社会公共所有制才能够实现。恩格斯晚年还特别对俄国民粹派把生产的社会化和树社化混为一谈进行过严厉的批判,指出:“发生在商品生产和私人交换出现以前的一切形式的氏族公社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一定的东西即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公共所有和共同使用。但是单单这一个共同特点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态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由此可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社会主义经济的结果与过程、形式与内容是不可分割的血脉相连的整体。(2)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对整个社会成员有相当高的要求,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说,人不仅要具有“合理安排经济的能力”,而且要在“经济行为方面发生从竞争方式到协作方式的根本转变。”马克思的这两个标准实际上强调了生产社会化和人的社会化的同步要求。

从马克思为计划经济设定的第一个前提条件看。在马克思所处的社会阶段,机器大工业代表着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的生产力依据。现实的发展证明,信息化生产进一步推动了生产社会化,机器大工业不足以提供生产社会化进一步发展的生产力基础。在落后国家,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在最初都是采用了高度的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中,效率没有得到实现,人的积极主动性并没有真正表现出来,因此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生产社会化要求并不等于高度计划经济。作为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理由,他们首先否定的就是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肯定马克思为大家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平等和自由。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孕育出来的无产阶级政权,首要的任务和根本的任务就是维护自己存在的理由。由于在公有制、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价值之间存在完整严密的逻辑关系,在没有可资借鉴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选择。从列宁时期开始,虽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引进了计划之外的一些方式,这只是次要的和辅助的,没有改变经济运行的高度计划性,并且这些计划之外的因素一旦影响到社会主义的公平和平等的价值观时,立即就被放弃或纠正。

社会主义国家面对的基本事实是: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咄咄逼人的态势,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政权,必须在既有的条件下,大力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以应付挑战。重工业是基础性的长效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由于生产力普遍落后,优先发展重工业成为经济建设的首要任务。重工业的发展依赖于大量的资金积累,落后的条件下,要想完成资金积累的任务,公有制主体必须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以公有权的名义获得大量再投入的资金。这样一来,在资金的再积累过程中,个人消费和资金积累必然产生矛盾。“在简单私有制条件下,积累和消费是由同一个行为主体进行的,二者的矛盾是所有者自身内在矛盾,而公有制的特征在于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外化为两个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外在对立。”在解决这个矛盾过程中,维护政权和制度的稳定是首要的原则,为了弥补因此产生消费不足而引发的社会不满,社会福利变成长期的概念,用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激励作用替代个人更多的现实消费需要就成为发展公有制经济不得不采用的措施。

站在唯物史观的视角,马克思把生产的社会化作为实行高度计划经济的客观条件,对应于客观要求,马克思从主体视角为计划经济设定的第二个条件,平等、自由和协作是其主要内容。作为实行计划经济的主观条件,平等、自由等和生产社会的客观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抛开生产高度社会化这样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观条件是不能成立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判断,马克思认为虽然按劳分配原则潜含着因个人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进而产生社会不平等的可能,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但是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取消货币和商品流通,按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等措施来消除按劳分配的弊端,为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所用。

在计划经济的运行中,计划经济内在运行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如何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是每个社会主义国家遇到的现实难题。效率的形成一般取决于制度和技术水平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往往和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联系在一起。在一般意义上,经济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马克思强调了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在利用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强调劳动的积极性的时候,更多的是重视精神激励的手段。事实上,当社会主义国家在采取这个手段时,忽视了马克思为计划经济设定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前提条件。因为唯物史观已经证明,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在一般意义上,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形成必须首先基于劳动者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条件的满足。

当社会主义国家用精神性内容作为激发劳动和生产积极性的主要手段时,意味着他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物质激励的手段,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这恰恰是生产者最需要的。缺乏物质内容的激励方式首先会严重影响技术创新。不可否认,在计划经济体制内,同样存在技术创新,比如给企业下达技术改进和“挖潜”的任务和考核指标等等。然而问题在于,在固定工资、企业利润全部上缴的计划机制下,经济中的其他行为主体,都会因创新收益的国家和社会化程度过高而缺乏创新激励。这种激励方式会大大削弱个人或企业的创新激情。高效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表明,机器化大生产不是判别生产社会化的

生产力依据,而计划经济的失败则证明高度计划经济也不是生产社会化的唯一评判标准。无论是机器大生产还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都是从物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发展要求,事实上,人的发展要求才是判别社会发展的唯一依据。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生产社会化做出进一步的理解。

二、生产社会化的判别标准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于他自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同动物相比,人的优势在于人的意识。人的这种能力不是天生具备,只是在社会中,人才能从他人那里获得认识世界的手段和资源,“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看来,个体的存在就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的、现实的关系。”

在现实性上,人的本性、特性、本质统一于人的个体,他们都体现为生命的现实规定性,表现在具体的生命活动中,这种活动既是自身的生命物质运动,也是对象化中的劳动。在生命运动中,它们相互联系,互为条件。马克思关于人性的论述表明,人性源于人类生命存在方式的物质规定性,属于自然必然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这种基础地位的确立不仅在于人的生命运动的能量需求,同时也是自我认识的需要;人的本质表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属于客观现实性,形成和发展于劳动过程和对象过程中;而人的特性是连接本质与本性的中介。一方面它从根本上取决于人类生命存在方式的物质规定性;另一方面它的发展状况决定着人们现实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据此,马克思判断,“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

个体生命的存在是以劳动为手段的,劳动不仅能够为自身的生命活动提供物质条件,也是在对象化中认识自身的过程,“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维持生命活动不是劳动的最终目的,以生命活动为基础,在对象化过程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类特性,在现实的类生活中发展自身,是生命存在的目的。这种生命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过程本身,更在于在过程中的规律把握,因为“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人类的劳动方式承载着劳动和意识的内容,这在两方面规定了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的社会化安排;(2)生产者的社会化水平。单纯强调某一点都无法体现出生产社会化的本来意义。从前者来说,合理的制度规定对于生产社会化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后者而言,则是生产社会化能否真正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只有人的社会化水平得到实现,公有制才会真正体现出它自身的制度优势。从历史的经验来看,这一过程的实现,表现上述两方面内容的互动和平衡。过分强调后者,忽视前者,容易让人的社会化进程偏执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无法真正实现人的社会化;过分强调前者,则忽视了人的社会化水平才是生产社会化实现的根本依据,这不仅误解马克思生产社会化的本意,更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及大地阻碍了生产社会化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2卷)[M].人民出版社,1965:5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454。

[3]IV.Brus &K.Laski,From Marx to Market;Socialism in Searchof an Economic System,Oxford。

[4]樊纲,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