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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范文1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及产生背景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管理两部分的内容,它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活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来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全球金融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前进,这在推动金融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危机爆发的次数增加、间隔度短、波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破坏更大,使得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以及金融体系崩溃的危害性暴露在人们面前,对此,世界各国对其内部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一环境之下,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必要。对于我国而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内部市场不得不同世界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对外开放中,我国的金融体系也随之受到世界金融市场的影响。如何在做好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成为关键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同样需要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相应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撑。近些年来,金融监管这一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和讨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发展时间较短,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尚待健全。因此,对于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先天积累不足的这种情况,我们只有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经验,在理论学习和研究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的后天发展,使得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能够保证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内涵及其局限性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若干理论观点。学界通说认为,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应当由三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该理论起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第二个部分是监管经济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Stigler和Posner;第三个部分是以Kane为代表的监管辩证理论。
(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市场的过度自由发展造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但是市场也有着其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则是由市场调节失灵造成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最初是用来解释经济危机之后加强政府监管的合理性的,后来,该理论为当时的金融监管奠定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它认为,市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同样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例如,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而对金融体系加强监管则是为了避免这种失灵情况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可以尽可能减少或者是消灭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都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金融部门的垄断不利于提升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而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则可以从公共利益出发,尽可能地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避免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外部效应直接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在资源合理有效分配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通过金融监管则可以优化竞争环境,解决外部效应所带来的问题;金融监管的一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银行这一金融机构本身的存在也会造成存款人与银行以及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在金融监管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在金融体系中银行等金融主体的存在本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着实施金融监管,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主体过度追逐利益而造成市场不稳定等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然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之后,其最初目的是为了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问题,作为经济危机的理论产物,只是作为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复兴阶段政府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措施的理论支持点,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后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其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监管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和市场调控相比,效率较低,过度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监管会造成一些成本和经济的损失。例如,政府通过对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贷成本,通过限制也可以避免银行之间的不良竞争,但是这种机械的限制可能会引起市场信号的扭曲,过度约束金融系统的发展,还可能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再次,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要求发挥政府监管,而政府监管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一种是与市场调节相对应的。这一理论宣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金融的监管可以在保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有过于理想化之嫌。再次,由于受到政治环境和制度的限制和影响,至今对社会公共利益尚且缺乏一个准确的界定,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由此看来,该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监管经济理论
由于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学术界开始对金融监管理论展开广泛探讨,试图为金融监管寻求新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金融监管理论“百花齐放”的局面,不同学者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提出了监管经济论、寻租理论、税收论等观点,这些金融监管理论观点都是以利益集团理论为立足点的,在诸多观点之中,监管经济论的影响最大,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广泛推崇,并逐渐被学界和决策者所接受。Stigler在《贝尔经济学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著名文章《监管的经济理论》首次提出监管经济理论这一观点,后来经Posner等学者的完善,使得该理论日趋走向成熟和完善。监管经济理论将侧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上面。该理论首先对之前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提出了批判:第一,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中的立足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是不确定的,并且在经济环境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的追求不一样,某一项经济政策的采取和实施可能对部分利益集团有利而对其他利益集团不利,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将金融监管的目的笼统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维护,忽略了利益团体的不同需求这一实际;第二,对于支持公共利益的实证证据,现实中难以找到;第三,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一些方面是存在着区别的,而这种区别却为该理论所忽视,使得公共利益监管理论难以符合金融监管的实际需求,存在着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而监管经济理论则摒弃了“公共利益”这一笼统模糊的监管目标,认为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利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目的不是同公共利益监管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实现控制市场失灵、资金价格,保障金融系统和稳定和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等,而是为了实现一些利益集团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监管经济理论还认为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实现社会最广泛的公共利益,而是服务于实现部分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在监管经济理论的支持者看来,在进行金融监管之前需要明确为了谁的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资源分配的方案。政府由不同的政党组成,在政府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而金融监管措施则是政府内部不同利益集团斗争角逐的结果,胜利的利益集团将是金融监管的受益者,政府的金融监管归根结底是为了这部分利益集团服务的。
监管经济理论认为政府作为金融监管的实施者,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金融监管措施是不同利益集团利益角逐的结果。监管经济理论的发展揭示了金融监管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该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它将关注点放在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却忽视了金融体系本身的特点以及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而言应当发挥的作用,也对于金融监管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措施。这些不足都是监管经济理论需要解决的。
(三)监管辩证理论
无论是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还是监管经济理论都是从一种静态的角度来看待金融监管,却忽略了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这种静态地看待问题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金融监管显得过于机械性,无法灵活地应对未来出现的金融状况。而通过动态地看待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可以使得兼容监管具有灵活性和现实适应性,既能够对现实的金融监管问题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又能够准确地预测金融监管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以便有效地采取相关应对措施。Kane认识到过去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的这一问题,开始尝试着结合黑格尔的辨证法,把金融监管理论和辩证法结合起来监理的监管辨证论这一新的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用动态的眼光看待金融监管,能够对金融监管过程中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关系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监管辨证论认为之所以要进行金融监管首先是利益集团有这一方面的需求,在这一需求之下促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在金融监管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例如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冲突等原因都会使得金融监管的具体措施偏离了当初的目的,这些都是金融监管决定之初需要考虑到的。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技术、市场以及监管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迫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变化对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等方面适时地做出调整。与此同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也会根据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应,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始终处于一个博弈的状态之中,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过程则会呈现出辩证性: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逃避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改革――金融机构对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再次逃避。如此反复循环的过程被Kane称为“再监管过程”。这种过程体现了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表明监管是缺乏效率的,监管的实效也会打折扣。为了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Kane后来又提出了监管者竞争理论,该理论指的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来解决监管供给不足、实效较差、效益低下等问题。
虽然监管辩证理论这一金融监管理论解决了之前两种理论存在的共同问题,动态地阐释了金融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反映了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博弈的过程,但在一些方面还是存在不足。监管辩证理论认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是为了满足被监管者需求产生的,这种监管被动性的假设是否成立还有待考证。除此之外,监管辩证理论对于金融监管没有给出一个全面完整的解释。
三、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展望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将把更多的关注力放在金融体系本身。要想做好金融监管,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际作用,需要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能够着眼于金融的特点以及金融体系的运行规律,在注重借助于外部的力量来实现金融的有效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从内部着手,使得金融机构之间能够良性竞争、互相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
第二,金融监管理论研究要从单一性向全面性转变,由“金融危机预防”转变为“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监管理论最初的产生是为了通过采取一些措施保障金融体系运行的安全性和平稳性,以实现金融危机的预防。这种单一的目的指向性使得金融监管过于机械性,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金融监管理论难以对金融监管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进而导致金融监管尚未真正发挥其效益。现今,我们已经进入了金融发展的新时期,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的类型增加、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危害性变强,加上金融市场风云变幻,过去机械的金融危机预防难以适应维护金融秩序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要实现“金融危机预防”向“金融安全维护”转变,以动制静,由过去单纯的预防转为对现状安全的维护,以适应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三,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现今学术界尝试着拓宽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领域,以便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实际、指导金融监管工作。例如,将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扩展到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实现金融监管的联合与协调的问题研究上,符合现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点。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的跨国流动更加频繁,这给各国的金融监管带来困难,“各自为政”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通过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协调,使得各国的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国际协作,在做好国内金融监管的同时实现世界金融市场稳定性。
结语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而实践反过来又可以促进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活动发挥着指导作用,使得金融监管活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金融监管实践不断发展的同时,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过来又需要提供新的理论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监管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现如今,金融市场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仍旧不完善,需要政府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而要想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离不开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只有立足于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发现其不足和优势,再结合金融实际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调整和丰富,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实现金融监管的实效,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的平稳性和高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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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3.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9-0028-06
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尤其美、英、欧盟金融业遭到重创,暴露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于是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通过G20集团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以保证全球金融稳定与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因此,加强美国金融危机后中美金融监管合作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美银行业发展变化
2008年9月以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美国金融危机,进而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银行业发生重大变化。2009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彰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美国银行业利润大幅亏损,中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增加
2008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利润总额由2007年的7800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1150亿美元,锐降了85.3%;资本回报率(ROC)由2007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2.69%,锐减了17.31个百分点,二者均达到历史新低位。
其中美国银行业的巨额亏损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减少。2008年,全球金融业亏损为10407亿美元,而美国金融业亏损就占了全球金融业亏损的一半以上,为5826亿美元。从银行业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美国银行业总亏损额高达910亿美元,欧盟银行业总亏损额为161亿美元,英国银行业总亏损额为512亿美元。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美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10.32%,远低于全球资本回报率平均数13个百分点。其中,美国的花旗集团亏损531亿美元,排在全球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2位;富国银行亏损478亿美元,排在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3位;美林银行亏损63亿美元,排在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银行第11位。
而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中独树一帜。2008年,中国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银行其税前利润总额为845亿美元,排在全球第1位。其中按照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排名,中国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25强。它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中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24.38%,远高于全球千家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21.69个百分点,更高于美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34.7个百分点。从中国银行业税后净利润来看,2008年,中国银行业实现税后净利润总额为5834亿元,比上年增长30.6%(中国银监会,2009)。因此,2008年以来,美国银行利润大幅亏损,中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增加,中国银行业总体竞争实力在不断增强。
造成美国银行业利润大幅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全球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美国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美国也没有将监管部门统一,加强美联储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而是将金融监管职责人为分割,各司其责,没有很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漏洞和真空,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刘明彦,2009)。另外,美国金融危机正好从实践检验了巴塞尔新协议中关于资本质量与证券化风险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但由于其存在顺周期资本监管问题,没有将一些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计入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中,也没有将资产负债表外产品向表内转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使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有效地作出金融风险预警,从而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产生国际金融危机。二是微观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规模发展迅速,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通过高杠杆率加速扩大金融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来源。同时,过度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无论是国际金融风险预警框架,还是监管制度、会计标准和评级体系,都没有跟上全球金融业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协调,金融监管低效,金融风险增加(张华健、张雪春,2008)。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增大。由于美国跨境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承担过量风险、欺诈等,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同时又由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增大了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并通过跨国金融机构将美国金融危机迅速传导到全球,形成全球的金融危机。
(二)美国银行业一级资本稳定,没有影响美国银行业排序
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总额为4276亿美元,增长了9.7%,但低于2008年15.9%的增长速度约6个百分点。虽然美国银行业在利润上亏损严重,排位下降,但按照一级资本排位,美国银行业的排序变化不大。JP摩根大通银行位居全球第1位,美国银行位居全球第2位,花旗集团位居全球第3位,富国银行位居全球第6位,高盛集团位居全球第13位,摩根斯坦利位居全球第17位。相比之下,中国银行业按照一级资本排位略有所靠后,中国工商银行位居全球第8位,中国银行位居全球第11位,中国建设银行位居全球第12位,中国农业银行位居全球第24位。
美国银行业按一级资本排序比较稳定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美国政府向美国银行业提供援助。美国政府大量注资美国银行业,并且这部分资金大部分为非累积优先股,计入银行的一级资本以充实其资本金,所以美国银行业按一级资本排位变化不大。2009年第1季度,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花旗集团一级资本充足率更高达11.9%。二是美国银行业在资本市场上大量筹资。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银行业已筹集资本金为9989亿美元,其中美国银行业筹集了5007亿美元的资本金。例如:损失较大的花旗集团筹集了1043亿美元的资本金,高盛集团通过筹资和政府注资获得资本金约200多亿美元,这些筹资远超过其损失。三是资本资产率上升。由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高了安全资本金标准,所以资本资产比率总体有所上升。2008年全球千家大银行的总体一级资本与资产的比率上升了11个基点达到4.43%,而全球千家大银行平均资
本资产比率上升到8%,这些有利于全球银行业稳健运营与发展。
因此,面对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带来的影响,虽然美国银行业利润亏损严重,但从一级资本排位来看,美国银行业仍占据其主导地位。目前中美两国已成为全球两个重要的经济体,针对美国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如何防范金融危机,加强中美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当前国际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与新特点
2009年以来,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尤其是以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构金融监管体制》白皮书最为重要(美国财政部,2009)。它是自1930年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它的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内容,彰显了奥巴马政府加强美国金融监管,尽早走出美国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重振美国雄风的信心。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新内容与新特点是:
(一)全面弥补金融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长期以来,美国奉行市场主导和市场自由的发展原则,对市场微观主体过度纵容,尤其对金融创新缺少监管,导致市场失灵,美国金融危机爆发。鉴于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注重全面弥补金融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对所有大型、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二是提高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本和其他审慎监管的标准;三是弥补银行监管的漏洞;四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五是加强对投资银行经营对冲基金及其私募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方面有利于纠正市场失灵,加强微观审慎性监管,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维持美国市场主导和市场自由原则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以保证美国金融体系能稳健运营与防范金融风险。
(二)强化美联储职能,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美国金融危机凸现了美联储和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体系稳定与宏观审慎性监管方面的职能缺失,因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强化美联储职能,设立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一是将美联储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控股公司,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强化美联储的职能,更好地发挥美联储在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二是组建两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专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机构。通过新机构的设立,来弥补美国现有监管体系框架的缺陷,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以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衍生产品及对冲基金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注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现代金融市场的衍生产品及对冲基金具有信息不透明性、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会增大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和不稳定性,并会迅速扩展到全球,使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作出有效的预警。因此,要协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防范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危机。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二是加强对包括信用违约互换的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实施全面监管;三是协调对期货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通过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协调,弥补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漏洞与不足,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四)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由于美国目前是全球最主要的投资需求国,欧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和石油输出国等都是美国的投资来源国。美国金融机构又在世界占主导力量,其机构分布世界各地,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使其金融危机传染性增强。同时,美国金融创新产品除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很大一部分又被海外投资者所购买。由于外国投资者对美国次贷的创新金融工具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投资者很难对购买产品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因此,应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作为从事消费者保护的联邦主要监管机构,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行保护,并对上述产品的提供商进行监管;二是改革消费者保护措施;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通过这些改革建议,使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市场更加透明、公平、便利,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效率和稳定。
(五)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减少金融危机的损失
美国金融危机对各国金融和实体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各国政府纷纷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美国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建议:一是创立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公司)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避免无序清算;二是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三是美国政府有权将破产的金融机构收归国有并对其分解拍卖。通过这些措施,强化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能力和处理能力,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金融机构或使其破产而左右为难,从而以最小的成本维持金融体系稳定。
(六)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稳定
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诸多问题。因此,应通过G20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以恢复全球经济增长。一是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今后应建立金融体系全面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风险控制。通过G20国集团金融峰会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监管,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信息。通过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性监管,实施逆周期宏观政策,加强对“影子银行”或“类似银行”的监管和跨市场与跨行业的全面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二是加强国际资本框架改革,减少顺周期资本监管。三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实现跨境金融信息共享。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会对全球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发挥重要的作用,以保证全球跨境金融机构稳健运营与发展。
三、中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成果
面对美国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不断增强,中美也加强了战略合作与经济对话。2009年7月27日,中美首次战略与经济对话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两国在经济合作领域达成了《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两国将在确保经济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构建强有力的金融体系、致力于更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四方面加强合作。中美首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成果是:
(一)构建更加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承诺构建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和控制未来潜在的危机;将强化监管,确保所有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风险的金融企业受到监管,主要金融市场将能够承受系统性压力和大型机构倒闭的影响,出现问题时政府拥有所需的工具进行快速有效反应。美承诺继续有力监管政府控股企业,确保这些企业能够履行财务责任。美国表示支持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致力于通过寻求公共投入等方式解决,并计划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向国会和公众报告结果。中方则承诺将推动利率市场化和消费融资,承诺将加快审批QFII投资额度至300亿美元,允许符合相关审慎要求的外资法人银行在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方面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可进行A股经纪、自营交易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合格的合资证券公司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到境外上市。
(二)加强各自国内金融机构的改革
中美双方一致同意,在加强国内金融改革与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应及时完成“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加快金融部门改革,改进金融监管以提高金融部门稳健性,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加强复杂金融产品的必要披露,确保公司能全面准确地披露财务状况。同时,中美双方欢迎两国有关当局在尊重对方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上,为两国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问题继续开展对话。另外,中美双方还将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方面开展技术交流,并就完善保险监管问题分享经验和加强合作。
(三)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中美双方表示,将共同努力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以确保通过改善其治理结构、增强其融资能力和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具有核心竞争力领域的政策监控,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做出回应,增强防范和应对未来危机的能力。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方面,中美双方同意增加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和代表权。美方支持充分考虑中国合格候选人在国际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中美双方将继续采取行动,落实G20集团的华盛顿和伦敦金融峰会的共识,并在匹兹堡金融峰会上取得积极成果。同时,中美双方支持维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全球稳定和增长中的核心作用。
(四)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中美双方认为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非常重要。中美应在跨境监管方面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合作,推动全球的金融稳定。同时,作为母同监管者的中国应主动向各个东道国(包括美国),通报这些大型银行的经营状况、战略变化和风险发现。同时,美国银行业监管者应当对等、及时、如实地向中国提供中国有分支机构的美国大型银行母行的风险状况,尤其是在应对这次金融危机当中风险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风险战略和管理的改进情况,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
四、中美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对策
面对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与国际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对策,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争取中国的投票权和话语权,以提升中国国际金融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加强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牙买加货币体系,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势在必行。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国际储备货币、国际汇率制度安排和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其中,国际储备货币的选择至关重要。目前美元仍然是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中国目前是美国最大的国债购买人,由于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弊端,美国金融危机造成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在美国的安全问题。因此,在2009年4月伦敦金融峰会前,中国等国家提出超国际储备货币,以期加速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而能否保证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在美国的安全,使美国主动承担起美元应有的责任,改变美元在国际货币中的霸权地位,或产生新的超国际储备货币来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地位,需要中美两国与其他各国一道加强协调与合作,在重要的金融问题上达成谅解并实现共赢。
同时,中国应在改革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快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其中,美元和欧元是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所参考的主要货币,而且在现有货币体系中仍占有较大份额。因此,中国要审慎处理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支持,共同完善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发展。同时,为扩大区域合作,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中国还应与我国经济联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加强双边经济合作,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从而巩固与提升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强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投票权和话语权上不对等。因此,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改善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增强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增强防范和应对未来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中美双方应加强合作,并通过G20集团,不断增加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更多发言权和代表权,充分发挥中美双方在全球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并完善中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中美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都有待改革和完善,这不仅需要各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努力,更需要双方持续有效的沟通,通过加强两国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美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就国际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在坚持宏观审慎性金融监管原则、尊重双方国家的基础上,针对需要加强沟通的金融监管领域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不仅能够实现中美双方及时了解对方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还应具备信息反馈功能,使得中美双方的金融监管当局能够及时针对发现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并予以解决。
金融监管研究范文3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创新的主要影响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本文以IS-LM模型来分析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如图1所示。金融创新的发展改变了投资者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式。比如,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利率上升会导致实际投资下降这个大方向不会变。但是有没有金融创新,结果是有差别的[1]。金融创新使投资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运用衍生工具筹集资金),为投资者增加了资金的可获得性。从而,同样在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因为金融创新的影响,实际投资的下降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可以认为实际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减弱。例如,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建立,有助于价格波动的减缓和风险的降低,这会促进企业的投资[2]。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使IS曲线向右移动,由IS移至IS',这将导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产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产出由Y0增加到Y';同时,各种金融资产的替代性会增加,这将导致货币需求对债券收益率的变动更加敏感,LM曲线趋于平缓,呈LM'状。显然,这将导致产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图1,在新的均衡点E"处,产出为Y",利率为i",虽然由于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的增大,货币政策的效应减弱,但是财政政策的效应会有所增强(见图1)。
(二)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创新手段的丰富应该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有效。市场参与者可以从多样化的创新手段中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工具,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并加强营运的安全性。同时,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借款人的资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对过去较高的资本收益。这种趋势从理论上讲应该能使现有的资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进储蓄额和投资额的增长[3]。此外,市场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初级借款人、中小企业、新企业、政府甚至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上得到满意的资金来源。这样的市场也能有效的向资产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动性。流动性和资产多样性使金融机构调整资产状况和进行负债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够将各种风险进行分离、平衡和分散,使风险转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场内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管制都应该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国早期的“野猫银行时期 ①”。有些制度对货币政策、投资和促进金融系统稳定是必需的。监管当局在效率和稳健之间取舍并力求平衡前进。
由于发展阶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国金融创新速度和金融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由此所导致的金融市场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国家在发展的早期实行人为压低企业借款成本的政策,以发育企业制度。但随着经济的深化和成熟,市场配置资金必然会成为首选手段,政策调整也势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国国内市场的开放为资金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但有些国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管制、高额的资本市场融资成本、企业债务比例过高等等;证券化趋势会助长企业杠杆收购(有些是恶性事件),对生产性投资造成冲击。尽管企业合并有助于资源优化配置,但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此外,面对不确定的金融市场,借助于信息技术,市场参与者会对市场上的新情况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分配效率会提高,这一点已得到公认。但参与者的行为总是与市场所要求的资金流动方向相一致吗?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有时会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计划交易和套头技术,是否会长期影响价格,尚无定论。
(三)对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导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样化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重要性的上升,向监管者提出了透明度问题。传统的银行监管侧重银行贷款质量,在排除了宏观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动后,银行资产质量一般是比较平稳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银行在证券市场上作用的增加,向监管提出了挑战。在证券交易中,重大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目前,尚无足够严密的监管网络,可以及时监测银行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这需要银行增加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尔监督委员会在促进银行资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的标准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其推动下,各国纷纷推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确定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中各种不同风险的相应比重要求,规定认购票据发行交易的具体比重等。但由于各国会计原则和税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银行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标准不统一,这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挑战[5]。尽管会计组织的标准化面临许多困难,但各国在促进银行财务报表尽可能全面地、有实际意义的、比较连贯的披露其资产状况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金融风险[6]。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见图2)。
(三)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的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四)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7]。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监管三者的关系由图3表示。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第三十三章第四节:“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8]。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系到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9]。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10]。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11]。
2.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
3.特别是在基层,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见图4),因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保持协调一致,则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的双重功效。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见图4)。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12]。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二)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的监管职能。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框架设计图(见图5)
注:带*为未来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
3.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注 释]
①“野猫银行时期”是指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关闭之后,直到1863年美国《国民通货法》(一年后进行了修改,称为《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在这27年里,美国进入了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体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据各州发给的公司执照来经营的银行组成,开办银行成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因而那时又称为“野猫银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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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Postdoctoral Program of China Merchants Bank,Shenzhen 518040,China)
金融监管研究范文4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对策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一般理论
1.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其要素是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手段。
金融监管主体是监管的实施者。根据监管主体的法律性质不同,大致有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两类。政府监管机构是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领域实行直接监管,属于正式制度安排。而行业自律组织则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民间管理组织,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客体指金融监管的对象,包括金融活动及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金融机构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监管手段则是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法,是监管的具体体现。监管主体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定价、供应、交易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
2.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
(1)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趋于融合
政府监管的优势是监管机构超脱于金融活动的当事人之外,能够公平、严格的发挥其监管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具有权威性。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监管也存在不足,现代金融机构日趋复杂,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创新不断,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监管难度也相应提高。行业自律监管固然有其局限性,如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从本行业利益出发等,但它仍有其优点:自律组织比政府更熟悉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制定和执行管理条例时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行业内内含伦理和道德约束,作用空间更大。
(2)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
外部监管主体不再一味从外部施加监管,而是更注重促使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速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控制风险的内部模型,以提高控制风险的技术水平,并增强其适用性。同时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外部监管的基础,监管目标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来实现。
(3)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统一监管指一家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其全面、广泛、统一的监管体制更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4)功能性监管理念对机构习惯监管提出挑战
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是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监管机构,而功能型监管是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金融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监管能够有效的解决混业经营中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归属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而且主张实行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监管,更适应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从1993年开始,逐步形成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系。2003年3月10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修改过的《人民银行法》同时于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至此银监会取代人民银行行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权。之后我国更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监管法律不健全,监管依据不足
目前金融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关于监管主体功能划分及按业务性质监督具有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不能代替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这势必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
2.金融监管的成本高,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成本高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此外,很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监管知识和工作经验,使金融监管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3.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中央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尽管我国建立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相互之间的协调,但要形成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金融监管的保障,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其行为。只有实施了金融监管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而金融法律法规也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金融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它的作用。
2.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要加快金融监管理念和手段创新,实现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同时,千方百计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
3.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有主动利用其它监管机构信息的义务。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它认为重要的和其它监管部门也关心的问题,并就此问题与其它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研究和协调。
4.在各金融监管机构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性的监管协调机构
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该机构主要负责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以及冲突解决。其具体职责包括: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监管;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
参考文献:
【1】陈阳;中国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9年
金融监管研究范文5
关键词:WTO;GATS;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
(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完全适用金融服务,此外,有关金融服务的特别规则由《金融服务协议》规定。其中重要的是“维护信用秩序规则”和“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
在“维护信用秩序规则”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对投资人、存款人、保险契约人、信托金融服务经营者等保护其有关权益的规则,确保金融体系健全和稳定的规则,以及确保不妨碍成员国使用这些规则。这说明金融服务领域的规则不单是以达成自由化为目标,维护信用秩序是完成其他政策目标的必要基础。
所谓“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是指:成员国在制订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国内规则实施方案时,需要承认别国制定的关于维护信用秩序的规则。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例如,在审查某个特定国家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时,可以通过对比与该国有关制度的相似性,或者根据该国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评价,对该金融机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若其信用度被判断为高,则可豁免部分必要条件给予批准。再如,当要求金融机构总资产存量中自有资本需要占一定比率并对该比率有所限制时,对自有资本比率的,各国采用不同,有的采用计算各类资产风险率的风险收益比率算法,也有的按照自有资本在资产单纯合计占有一定比率采用的传动比率算法,允许各国自由选择计算方法即表示对别国规则的承认。以上规定形式上似乎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作为维护信用秩序规则是被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2.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
GATS期望的金融自由化是指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利率、营业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减少乃至废除若干限制,实现金融市场协调顺利运行,这是促进市场健康的必要途径。但是,金融自由化与商业银行法的目标即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存款人权益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维护信用秩序,长期以来,各国均对银行实施严格监管。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上对严格的金融管制带来的弊端,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其一扭曲了宏观经济资源分配;其二付出了高额行政成本;其三在金融国际化潮流中阻碍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及融合。因此,需要对既有监管规则中妨碍国民经济发展的金融规则给予调整甚至废除。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二者之间不能通过密切的行政关系或利益连带关系实施金融政策,而应遵循市场,在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客观规则的规范下,使金融机构能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必要时,依据客观规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启用“维护金融秩序的制裁措施”。总而言之,金融自由化在维护信用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强调国内规则的客观性,不主张过分地主观行政干预,提高客观规则的重要程度。
作为GATS规范对象的金融服务,其规则是极复杂的。在GATS金融服务协议中,对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包括: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私人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分公司、公司、代表处等。因此,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以下3种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其一,总部在的金融机构;其二,以分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三,以子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观点,服务经营者希望根据自身情况与东道国情况结合作出综合判断,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形态进入市场,因此,在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范围内,东道国(进口国)对各种经营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
从维护信用秩序的观点出发,第一种形态中,监管当局对只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实施监管。而对第一种形态中同时在外国开展业务的机构以及第二、第三种形态的机构,仅由中国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十分困难。容易监管的金融机构是那些只有国内业务的机构,即大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第三种形态是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的金融机构,可以对其限制信用风险,要求对方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第二种形态仅仅以在中国的分公司为单位计算信用风险几乎没有意义,必须包括在外国的母公司计算整体的信用风险才有实际意义,由此可见,由一国单独监管金融机构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
对银行业而言,自由化不能作为惟一的政策目标,在追求自由化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维护信用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其他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各国放宽对银行业限制以及银行服务国际化的趋势下,实现自由化之外的政策目标难度增大。
(二)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与局限性
1.GATS对银行监管的协调作用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国银行在世界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内外共同开展业务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但是,各国仍然按惯例在各自国家分别对银行进行监管。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服务变化和扩大,银行监管手段逐渐显得落后和不足。该矛盾开始暴露于1974年发生的原西德Hell Start银行破产事件,该银行总部当时设在西德,由于从事境外外汇期货交易失败导致破产。该事件使国际界强烈认识到,开展国际金融市场业务的银行一旦发生危机,不仅危及本国金融信用秩序,还会波及到别国,甚至有
可能造成世界信用秩序崩溃。
针对这一情况,发达国家为了对银行监管作国际性调整,于1975年由10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并于1975年签署了《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成功地制定了最低限度的监管准则;其后,对当时未达成协议的事项进行审议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监管应跟上国际银行业的形势并与之相适应。1997年9月正式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强化国际性银行业务规则,在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了有关协议,其中最有名的协议是关于银行自有资本比率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首要目的是降低国际金融制度风险;其次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造成竞争上的不平等缩小到最低限度。在全球化金融市场中,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国内规则已在逐步放宽,但是,就国际规则而言,却有强化监管的趋势。
《巴塞尔协议》对以银行业务国内规则为中心的银行监管,在国际间作了有关规则的协调。银行业务是金融服务的中心,《巴塞尔协议》在协调国内规则方面的实质性进展,有助于实现GATS推动的银行业务自由化目标。也可以说,市场国际化需要各国国内规则的协调,正是市场国际化为用法制手段推进市场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将由于国家间金融规则差异导致竞争上的不平等最小化,这与GATS推进的金融自由化异曲同工,双方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相同。
在《巴塞尔协议》作用下,GATS推动金融自由化具备了基本条件。一直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全部活动是基于银行监管实际需要进行的,而 GATS赋予了它基础。
2.GATS在监管方面的局限性
《巴塞尔协议》在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金融规则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GATS在制定金融服务的国际规则,规范全球化的金融市场,推动金融自由化中成效显著。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二者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第一,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进行的规则协调,对于国际化的银行监管绩效究竟如何,以及详细规则以往由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这对银行的国际业务监管是否有力等均值得质疑,例如1992年7月的 BCCI(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事件,由于怀疑该银行进行资金交易,欧美的金融监管当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接受资产冻结处分,导致国际市场有关外汇交易的资金结算发生混乱。各国通货的结算是由其母国的结算系统进行的,由于时差关系,风险程度发生增幅效应。凡是在时差较大的不同国家与该银行进行的外汇交易,全部损失惨重。由此可见,一旦有事件发生就暴露出监管不力,说明各国的金融规则间会发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如何强化和完善银行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功能任重而道远。
第二,在服务协议中,银行业务是重点,而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不可截然分开,这是金融服务的一大特色。但是,在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像投保等可以分别独立出来的业务,这些不能全部像银行业务一样实现全球化市场。例如,某些灾害保险如火灾险等各国仍然禁止海外投保,寿险领域也明显地划分为各国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国际规则的协调机构,其工作进展仍然极其缓慢。因此,国内规则间的差异在相当长时期依然会存在。也就是说,在相对封闭领域对国内规则的协调极其困难,因此,GATS在这些领域推进自由化的效果必然不佳。
GATS以《巴塞尔协议》精神为基础,构筑了支持全球化市场的框架。主张面对全球化市场,各国应以符合《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的国内规则,分别实施银行监管。由于是面向全球化市场,各国的国内规则必然向特定准则靠拢进行规范,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国内规则全球规范化的同时,一个国家已不可能直接控制金融资本市场风险,强调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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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29-1.5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完善是金融监管能否起到作用的基础。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其监管目标就在于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及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并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别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内容与方法及金融监管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相关对策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监管意识。中国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以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成为银行监管新的指标体系。2009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国银监会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新规则,可见监管层对于控制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之决心。因此,建立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并对有关指标数值随时进行观测分析,预警金融危机的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建立有效的银行安全预警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市场风险的审慎监管框架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机构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二是监管机构规定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制定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也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达到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定性标准,从而为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单一信用风险的局限,要充分重视对这些风险的管理,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合理调整银行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的设立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银监会监管的真空状态是与设立银监会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此现状急需改变,真正做到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在银行监管方面的职责分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鉴于目前的协调机制并不理想,我国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出台一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条例》,该条例所涉的当事方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财政部等五方,在内容上可以原《备忘录》为基础进行适当的细化与内容上的扩展;其次,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化问题:我国应将一些现在由央行所把持的、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不明确的权力自央行进行再次剥离,以实质增强银监会的监管权力。另外,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央行之监督检查权与建议权行使的条件是“经国务院批准”,但并未明确具体批准的条件,规则的模糊性无益于银监会对此种行为有合理预期。因此,我国有必要使检查权与建议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化。
综上,中国银监会的分设是一个价值取舍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创设了机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央行身兼两任的“角色冲突”,同时也考虑到了国际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发展态势。我们必须摆正中国银监会的位置,使其具有比较实质性的独立监管权力,而非停滞于形式上的分离。
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改变了银行业原有的经营理念、方式和手段。从全球范围来看,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的框架的整合与统一,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得到迅速发展,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被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所接受,合作日渐紧密。这种发展包括世界性、地区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委员会的发展,各种多边、双边协议的起草与签订及众多监管原则与方式的确立和应用。许多国际组织顺应这一要求做出了大量的工作。
同时,监管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合作的形式来完成,其中包括:第一,谅解备忘录(MOU),即两家机构相互向对方提供各自应尽义务的一种协定。最常见的谅解备忘录是可以接触他国监管当局提供的陷入财务危机银行的情况;第二,金融信息共享协定(FISMOU),通常是具体说明有关方面可以了解的一半情况,例如规定同时在两个国家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应定期向双方监管当局披露有关信息;第三,非正式联系的双边信息共享,如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虽然这种合作是非正式的,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及时性,可以在个别银行发生财务困难时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展望未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因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金融业的融合而不断地深化,同时又因为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而更具挑战性。
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在米兰、荷兰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新加坡和巴黎等开设分行同时不断收购国外知名银行的股权。为进一步增强个人外汇业务竞争力,全面发展个人外汇业务品种的多样性,并适应外汇业务的发展和网上银行外币业务开办需求。所有这些成果证明我国银行业目前初步实现了国际合作,但国际合作的道路艰辛漫长,需要长期努力朝着国际合作的目标迈进。
二、改进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手段
我国有必要以国际通行的监管重要方式:非现场监督加以借鉴,建立我国银行监管的路径与规则。我国从1989年试行报送稽核方式起,进入了非现场监督的起步阶段,然而,要进一步发展和推进非现场稽核方式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建立非现场监督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目前,要在原有的16项监控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补充,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重点建设以下监控指标:其一是经营质量指标:包括资产结构、应收利息、人均效率、人均费用、资产利润率、资产成本率、资金运用等。通过这类指标的分析,反映现实的和潜在的经营质量与成果;其二是经营规模和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存、贷款增长情况、国内结算业务量、金融产品开发和金融工具创新情况、网点人均业务量、高中级人员状况等。通过这类指标的观察,展现监督对象的现实水平,发展速度和前景;其三是经营风险指标:在现有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和备付率等基础上,还应包括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运用率、资金自给率等。提高这一类指标的监测,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上反映监管对象经营的稳定性。
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要改变当前非现场监督数据分散割据的状况,像美国那样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提出专业监控指标和报表要求,由金融统计部门统一开发和收集,并通过计算机加工,输给各职能部门,减少商业银行重复报表的弊端,提高非现场监督的效率,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当然,对于额外重要的专项性报表,各职能部门可要求直接要求商业银行报送。要集资料收集、分析和反馈于一体,建立一个资料全面、分析准确、报告及时,能实现预警监督的全国性非现场监控体系。
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参照美国的评级制度,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与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也利于中央银行全面掌握各银行经营情况,针对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与效率。同时考虑将评级内容向社会披露,通过公众舆论和市场力量加强社会监督银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燕小青,徐建国.论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4(10).
[2]王桂梅.国外金融监管组织的演变及我国的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