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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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1

(一)有利于实现一致性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上世纪80年代兴起至今的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通过对传统金融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复制、捆绑、分拆和重新包装组合,银行、保险和证券各金融产品间的界线日益模糊,而对风险的定价这一所有产品的共性则被不断彰显。在此情况下,传统基于机构类型而不是风险类型的分散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活动对监管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有利于对金融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开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通过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内各个金融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集中或合并监管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团为主体混业经营方式下,集中监管有利于增强各行业监管的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业务交叉的本质,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从而减少监管盲区、提高金融集团合并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从整个金融系统看,集中监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不同金融机构在各市场的风险转移情况,更好地评估各种变化对宏观金融体系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调整或完善金融监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时滞。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最及时、最完整地获取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并通过内部各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提高监管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责任。良好的外部监管问责、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约束作用对建立监管机构履职硬约束至关重要,是监管治理的基本内容。但在不完全契约下分散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经常导致监管责任不清、责任推诿等问题,难以有效实施外部问责。集中监管将监管权力赋予一个机构,有利于增强外部问责的刚性,这对于改善当前的监管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集中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用服务基础设施以及高效的内部架构,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报,降低管理成本,并节约监管成本。

二、反对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实现一致性监管还存在困难和挑战。集中监管的前提是,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存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管理上的难题,很难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并对其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流程。而将金融监管活动简单叠加在一起的集中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时还会造成监管套利已经得到有效制约的错觉。况且,监管当局在建立统一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不同金融业务本身的特点,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难和压力。

(二)集中监管可能加剧监管目标的冲突。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诚信。在集中监管机制下,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监管目标的便利,从而导致这些监管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冲突。例如,在投资者保护目标下,监管机构往往会姑息问题机构,从而在长期内损害金融稳定。

(三)集中监管不是解决沟通与协作问题的唯一方式。对集中监管的另一个有力的反驳理由是,通过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高效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完整共享,同样可以完成对金融集团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而不一定必须借助集中监管的形式。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监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的包括由银行(BIS)、证券(IOSCO)与保险部门(IAIS)组成的联合论坛在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对解决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四)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不明显。研究表明,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并不明显。目前,只有FSA等极少的监管机构认为集中监管减少了他们的运营成本。集中监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一国的金融总量密不可分,集中监管更可能是一国金融业高度发达或一国金融总量较小下的产物。

(五)庞大的集权机构不利于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集中监管一般是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庞大的监管机构。这一庞大的金融业集中监管机构可能形成监管集权,一方面可能加剧监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过于官僚化,不能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或将延长监管时滞。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治理体制的选择

Martínez&Rose(2003)通过跨国抽样分析认为监管治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结合一国的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体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趋势和水平,分业监管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国内银行业“一业独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集中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一部门监管在整个机构中占优势,例如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最多的职员和资源,使得机构整合可能演变为银行监管机构“收购”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过程,从而造成非银行金融部门监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剧现有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更加不平衡。监管治理体制科学与否的最终评判标准应是该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仅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两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由此可见,监管治理体制应当建立在各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实水平基础上。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且具有较强的血统性。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很强的血统特征。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并不“经济”,完全漠视综合经营金融集团“血统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学”。因此,当前我们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主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监管机构“才分即合”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监管治理体制从一种模式转向另外一种模式,必须进行机构整合以及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这使得该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立一个新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一些有经验人才的流失和士气低落。另外,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如果从分散监管体制转向集中监管体制,整合前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与监管文化,一些IT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差别。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完成机构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2003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格局,仅仅是法律文书的修订直到今天也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应该珍惜这刚刚建立起来的稳定局面,避免短期内再次经受机构整合的阵痛,这也有利于维护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治理体制的建议

尽管我们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和规模不断扩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治理体制,重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 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建立

2004年中国银行北京储蓄所案、2004年中国银行湖州凤凰分理处案、2005年的建行案、2005年中国银行翟昌平案的出现凸显了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就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惨痛的教训要求我国金融体系必须加强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为切入点增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关于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有关调查显示,我国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内部控制虽然正向着逐步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其存在的固有缺陷导致了制度风险的显现。另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也是导致金融案件发展的主要根源。加上金融企业所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复杂与多样化加大了内部控制机制的难度也导致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内控的现状。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快自身对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认识,加深对自身管理体系与管理流程的分析,通过对内控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以及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金融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

(一)以会计内部控制为切入点,促进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内部控制作为金融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其实施效果对企业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会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护资金、资产安全,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采取的相互制约方法、措施和控制程序对完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现代金融企业应认识到会计控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企业内部全员职业道德教育、全员合规意识为基础,建立科学的、动态的内控制度体系。

(二)构建多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目标,促进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现代金融企业应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性,通过构建有组织的、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节的、使内部控制体系保持特定状态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内控工作的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一种联系与调节,是保障内控系统在变化的外部条件下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行为。因此,其目标是控制的前提,是确保企业内控体系建立的基础要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目标是“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为了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金融企业管理层必须统一认识。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确立各层次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形成明确、具体、完整的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内部控制体制,使企业内部的各项工作行为都处在监督之下,以利于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从不同的视角关注企业内控的不同方面,使内部控制目标具体化,以保证总体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注重内部控制中的重点控制环节,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审核程序

金融企业审核工作是企业业务管理与监督的基础,是完善企业审核工作的中心。现代金融企业必须针对企业业务开展方向以及业务中科技的应用情况,分析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以及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通过对内部审核与控制重点环节的分析,构建严密的、具有约束性的、科学的、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其次强化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约束力。

(四)以风险测量机制的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金融企业的业务方向决定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针对金融企业业务风险进行测量机制的健全有助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内控体系的科学实施。针对这样的情况,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测量预警机制,以此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体系业务风险。在金融企业业务开展前,测定业务风险与比例,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跟踪检测,以此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避免企业金融风险的增加。另外,金融企业还要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以此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检测。

三、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效果

由于金融企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必须注重队伍素质的建设以及职业道德的提高。针对这一因素,现代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培训工作的开展,对企业各个层面的管理队伍、一线工作人员等进行职业道德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以此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企业内控工作的开展,为企业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金融企业必须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的重要性,以自身业务工作方向为基础,针对企业管理工作以及企业自身情况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针对内控体系对人员、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体系的需求进行综合的、系统的构建与完善,以此确保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为确保金融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与实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萍萍.金融企业内控工作重要性分析.中国财经,2008;6

[2]许金燕.金融要案凸显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财经资讯,2006;10

[3]李章锦.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应以会计内控为基础.企业财务管理,2009;4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3

关键词:金融危机 商业银行 内部监管 监管机制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转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于2008年终于爆发,危机不仅向全球蔓延,甚至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金融危机使我们能够积极而审慎地看待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相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进行内部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类。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业首当其冲,金融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账,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综上所述,金融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更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第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第二,内部组织结构不尽科学,部门之间业务分工不明确。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部分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的授权管理和集体决策程序,在对各分支机构及部门的管理上授权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出现滥用权力。

第三,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一是内部监管制度牵制乏力,一些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仅是相互割裂的,有的甚至是相互抵触的;二是部分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实施;三是对决策管理层没有有效的制约手段。

第四,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对策

第一,开发新型的评价体系。构架现代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机制评价体系,可以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部监管评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发一种新型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模式可以按以下层级设计:一是控制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建立和评价内部监管。因此,设计评价标准模式,首先应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监管目标。二是控制环节。各项控制目标分别需要通过若干相应的控制因素予以实现。而这些控制因素作用的发挥是根据某些容易产生风险的业务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三是控制点。在对控制环节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逐一排出重要的风险内部监管点。四是控制措施。不同的控制点有着不同的业务内容和控制目标,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因此,评价标准模式可按照“建立组织目标-评估风险-决定相关控制目标-确定控制环节-细分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思路进行。

第二,加强监管部门协调。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的风险内部监管。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提高违约成本,增强贷款者的信用意识,减少违约事件发生的几率。二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银行内部监管是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应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以利于相对准确的行情预测和分析,为内部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同业自律机制,加强同业公会在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中的作用,维护同业竞争秩序。保护同业成员利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贷后管理,保证审慎经营原则。

第四,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四、结束语

内部监管是一个古老的课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的变化,内部监管的内涵和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特殊,更具有风险敏感性,内部监管在其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是商业银行产生经营危机的内在诱因,而内部监管不善和内部监管不力则是引发危机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监管和应对外部竞争的需要。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文棋.提高商业银行组织效率的思考[J].福建论坛,2004(2).

2、郝瑞明,王文彬.美国次级债风波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机遇[J].改革与战略,2008(3).

3、姚建文,胡其辉,陶小龙.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实施CRM过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04(20).

4、黄励岗.美国社区银行制度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5(10).

5、王都富,刘妤洵.从金融外部性视角分析不良资产与金融脆弱性[J].金融论坛,2006(5).

6、惠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的认识论和发展观[J].金融论坛,2006(7).

7、刘晨.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及发展战略[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3(5).

8、范晓清,白娜.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性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3(10).

9、戴晓兵.美国应对次贷危机的策略及对中国的启示[J].消费导刊,2008(17).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4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汪思冰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金融观察,2008.11.

[2]张留禄等.金融危机背景下德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8.12.

[3]倪国安,吴晓元,刘志峰.应正确认识央行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的关系[J].金融监管,2003.5.

[4]曾昭熹.中国金融监管若干问题研究[J].金融观察,2008.9.

[5]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3.

[6]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商场现代化,2009.1.

[7]孟咸美.外国金融监管法制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理论研究,200.6.

金融监管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金融开放;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