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争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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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争议

经济学的争议范文1

内容提要: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和宽宥,一方面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解释,另一方面又扩展了刑罚政治经济学的视野。英国法的历史表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兴起时期,国家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和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一、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对于人类社会中刑罚方式的变迁,许多人都乐于将其概括为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并由此而赞美“启蒙和人性发现”的伟大。但对于以冷酷思想和锐利思维而著称的福柯(Michel Foucault)来说,这种温情脉脉、似是而非的人道主义论调显然是不够深刻的。因为据他考证,在欧洲近代刑罚史上,从酷刑转向监禁的过程相当短暂。虽然公开的酷刑在17世纪还非常盛行,但进入18世纪特别是中期以后,往昔热闹非凡的公开处决几乎都销声匿迹了,那种惨烈壮观的断头台场景再也难觅踪影。为什么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刑罚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这种转变意味着什么?除了“启蒙”和“人性”之外,还有没有更深刻的原因?这正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1]一书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历史问题。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福柯根据许多不引人注目且少为人知的边缘史料,细致地梳理出了三种刑罚权力运作机制:“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模式、“传播惩罚符号表象”模式、“监禁”模式。他指出,在18世纪晚期,人们面对着“酷刑展示与公开处决”、“传播惩罚符号表象”和“监禁”三种组织惩罚权力的方式,它们分别以旧式君主制度、惩罚表象和强制制度为基础。在君主制度中,刑罚是君权在众目睽睽之下制造强烈恐怖效果的一种报复仪式,是君主及其权力的物质表现,但这种权力不连贯、不规范,总是凌驾于自身的法律之上。在惩罚表象中,刑罚被视为使人重新获得权利主体资格的程序,其采用一系列被编码的符号和表象,并使之在民众之间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从而阻断犯罪。而在监狱制度中,刑罚则被视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其以一种特殊刑罚管理权力的建立为先决条件,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痕迹而训练肉体。

这三种模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力策略和技术:第一种模式基于旧式专横的君主制度;第二种模式基于惩罚的符号技术;第三种模式基于教养所的强制制度。通过阐述和分析三种刑罚模式之间的转换过程,福柯向人们展示了他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出来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在刑罚日益宽松的现象背后,并非温情脉脉的“人性和启蒙”,而是刑罚作用点的微妙转换,即从“鲜血淋淋的肉体”到“精神和观念”再到“驯顺的肉体”。这种转换的实质是刑罚权力策略和权力技术的转变,是国家权力对个体的征服和控制方式的转变;并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部刑罚史就是一部国家权力对个体征服、控制和利用的历史[2]27-34。

毋庸置疑,福柯对刑罚史的这一发现和概括是惊世骇俗的,并且犀利睿智。但是,除了活着的个体外,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并没有涉及国家权力对自杀者的态度。而在欧洲,尤其是英国,有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权力的触角甚至还延伸到了自杀者的尸体和财产。这应作何解释?在发掘和梳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这一问题同样可以用福柯的刑罚政治经济学来进行解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展了刑罚政治经学的视野———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的兴起,权力通过惩罚或宽宥自杀者(尸体和财产)而对活着的个体进行威慑、控制或利用,与此同时权力也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使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与国家权力的转型和发展相契合。

二、英国法中自杀者的罪与罚

英国法中出现禁止自杀的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通法,但直到封建制度瓦解后,普通法才代替了教会法和其他宗教规范对自杀进行惩罚。由于最早反对自杀的法律是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很难明确这类法律的起源时间;但可以肯定的是,直到14世纪,自杀才被认为是重罪[3]253。14世纪中期以后,自杀在普通法中已被普遍当作谋杀罪,认定该罪的两个前提是行为人已成年和神智正常,这同时也是认定自杀未遂罪(被视为轻罪)的部分要件。除了所涉及的法律要件外,自杀罪还有一个特别的名称,“felo-de-se”,意思是“耻辱的自杀者”。从词源学上来看,“felo”指的是仆从破坏其与主人之间信任关系的一类犯罪;“felon”则是指实施前述犯罪的行为人,在以家臣制度(vassalage)束缚仆从的时代,这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词汇;“felony”是对“最恶劣且无法弥补的犯罪”(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的称呼,一般认为其派生于拉丁文“fell”(“恶毒”的意思)。由于在时间上,惩罚自杀的各种刑罚要早于禁止自杀的法律出现,因此,英国普通法在界定“felonies”这类犯罪时,更多的是从法律后果方面着手(例如会导致财产丧失),而较少涉及其实体内容[4]139。

从13世纪到18世纪期间,惩罚自杀主要有两类刑罚。一类涉及对自杀者尸体的惩罚,另一类涉及对自杀者财产的惩罚。在第一类刑罚中,根据教会法,那些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的人被认为是“不名誉”的,不得举行基督教葬礼[5]87。这些规则后来为英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所采纳,效力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对于自杀者的尸体,英国的传统作法是在夜间将其放置于十字路口并用木棍穿刺而过,此外还用石头压住死者的脸面,以此表征自杀者的“耻辱”。据考证,这种对尸体的惩罚源自非洲部落和澳大利亚原著民的原始宗教仪式[6]115。总体而言,公开亵渎尸体的实践意在给公众强化这样一种印象———自杀行为具有异教性,并以此威慑其他有自杀倾向的人;此外,这种实践还反映了一种鬼神信仰,即要用针将自杀者的鬼魂扎住,使其无法从坟墓中逃脱,这非常重要。

第二类刑罚是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大约在1221年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脱胎于一系列神智正常的人实施的自杀案件。13世纪一位著名的法学者布莱克顿(Bracton)区分了针对不同自杀者而应当实施的没收财产的刑罚,认为:一个人若是为了逃避被判罚极刑而自杀,就应当剥夺其财物和土地;若是普通的自杀,则只须没收其财物[7]97。但布莱克顿并没有明确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归属于谁。另一位同时期的法学者威廉姆斯(Williams)则认为,“自杀者的动产应当与重罪犯人的动产等同对待”[8]102,不过他没有提及土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尽管自杀者的财物常常要被没收,但没有证据显示自杀者的土地也要被没收。根据司法规则,没收自杀者的财物必须经过调查询问的程序,只有认定自杀者为“felo-de-se”(意为“耻辱的自杀者”)之后,才能没收其动产。由此,如果调查官员宽恕自杀者,认定其自杀是出于神智错乱或者其他可减轻罪过的情节,不构成“felo-de-se”,那么就可以避免自杀者的财物被没收。

在惩罚自杀的普通法出现之前,被认定为“felo-de-se”的自杀者的财产归属于其领主(Lord)。而到了中世纪晚期,自杀者的财产则开始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9]273。为了达到把自杀者的财产从其领主那里转移到国库的目的,国家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将自杀定为重罪。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传统,重罪犯人的财产是要收归国王的。与普通法上的其他犯罪一样,将自杀定为犯罪要经历一系列缓慢、零碎的司法程序,要建立在法院判决、传统和惯例的基础之上,而非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哈里斯诉贝蒂特(Hales v。 Petit〔1565〕)案也许是这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案件。本案中,针对有争议的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问题,布朗大法官(Mr。 Justice Brown)认为:“自杀是违反大自然的罪犯,是最为恐怖的事情。其不但因为违反戒律而背叛了上帝,而且因为导致国王丧失臣民而背叛了国王。”(具体案情见Hales v。 Petit (1565), 1 Plowd, 253, 260。)这种观点的最后一部分尤为重要,因为其暗示了一种还没有发展成熟的国家理论,即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国王是首领,而民众是臣属。在政治国家开始从封建秩序的灰烬中建立起来的时期,这种对国家的关注俨然成为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要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此外,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将自杀确定为犯罪还有助于现代政治国家的确立。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自杀者被视为重罪犯人,因而其财产要被没收并上缴国库,这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力量;另一方面,确立一个新的罪名,能够使在具体层面上的司法权力和在总体层面上的国家权力,都扩展了各自相应的干预范围,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当然,这两方面的功能与更大层面的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而且只有将其置于从封建主义向重商主义转变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理解。惩罚自杀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要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是因为一种基于土地所有和领主-仆从关系的制度(a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lord-vassal relations),已经被另一种基于商业和商人-政治国家的制度(a system of merchant-state relations)所取代。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革,使得针对自杀的刑罚也发生变化:在封建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归领主,目的在于补偿领主因丧失在封地内劳作的仆从而发生的损失,同时从经济后果上也对潜在的自杀者构成威慑,警告其不得自杀,否则就会拖累家人;而在重商主义制度中,将自杀者的财产收缴国库,一方面也会对潜在自杀者产生威慑力,另一方面还从源头上增加了国家的财富,强化了国家的权力。毕竟在以“自由”和“平等”标榜的重商主义制度中,财富的基本形式表征为财物(goods),而非对人身的控制。

三、英国法对自杀者的宽宥

尽管自杀在普通法中被界定为一种犯罪,但在英国,从14世纪到18世纪,都少有自杀者被逮捕、起诉、定罪或判刑。而负责执行这类法律的、最常见的刑事司法官员就是验尸官。为什么验尸官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惩罚自杀者呢?要理解这一点,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英国验尸官这一职位早在1194年就已被完全确立下来,而且一直到18世纪,验尸官都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当发生非自然死亡的案件时,尤其是引发刑事责任的死亡案件(例如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首先要由验尸官负责进行调查。此外,验尸官最初的一个名称就是“国王的保税官”(guardian of the king s revenue),要通过执行刑事法律来保障国王的财政收入。验尸官甚至还被授权逮捕和没收重罪犯人的财产。当发现自杀者的尸体后,验尸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进行调查并判定死亡的原因。如果无法确定自杀者死亡的地点,就如其他重罪案件一样,要全案移交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来调查,或者交由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the King’s Bench)来处理。通常,自杀者的死亡地点都可以确定,因此验尸官就成为了第一个调查涉嫌“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案件的人。

协助验尸官询问证人和收集其他证据的是一个陪审团,其成员由12到30个与自杀者同等的人(peers)构成,而且全都是来自离事发地最近的四个乡镇。这些陪审员不但听审证据,而且还凭借个人知识或者所获悉的传闻,就自杀者如何以及为何自杀等问题,协助验尸官进行分析[10]47。验尸官要记录在调查中所发现的事实,以便为陪审团作出终局裁决提供依据。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正常”,自杀者就不能获得基督教的葬礼,并且其财产也要被没收。相反,如果陪审团认定自杀者在自杀时“神智错乱”,自杀者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其家人也不会因此而负担惩罚性的后果。实践中,“因一时神智错乱而自杀”,是陪审团最为经常作出的认定结论。从14世纪中叶到19世纪,随着自杀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类裁决也不断增加。到了18世纪末,已经少有自杀者被认定为神智正常的人。例如,据记载,从1780至1888年间,肯特郡(the county of Kent)的验尸官在580例自杀案件中,只认定了15例案件当中的自杀者构成“felo-de-se”(耻辱的自杀者)[11]157。

然而,验尸官和陪审团在处理自杀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慈悯,受到了18世纪一些重要法学者和史学者的尖锐抨击。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就指责陪审团在“道貌岸然地作伪证”,利用“神智错乱”这一托词来帮助自杀者逃脱刑罚制裁。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如果验尸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任何显示自杀者精神焦虑并有可能诱发自杀动机的证据,就会宣告正是这种焦虑“扰乱”了自杀者的神智;如果验尸官找不出自杀的动机,就会把自杀行为本身作为“神智错乱”的证据[12]324。同时代的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也批评了“每个自杀者必定是精神失常的”这种观念。他指出,这种推理的危险在于,一个杀害了孩童的人会据此而争辩自己当时已“神智错乱”,因为一个神智正常的人永远都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13]66。尽管存在这些批评,但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还是普遍存在。这种裁决不但可以使自杀者能够获得一个体面的葬礼,避免财产被没收,而且还可以使其抚养/扶养的人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保险收益。人们普遍认为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反映了英国社会草根阶层(the grassroots level)民众的意见,这种裁决的效果也许正是陪审员所预见和期待的。显然,大多数普通民众都不希望自杀法中那些严厉的刑罚被施加到自己朋友和邻居身上。而且事实上,正是这种强烈的情感使得民众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陪审团阻止了自杀法的完全实施。

广泛抵制自杀罪还是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场运动由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发起,吊诡的是,他本人后来就是以自杀的方式来了结生命的。罗米利认为,正是刑法当中那些极度严厉的刑罚导致其自身难以实施。尤其是,他重申了布莱克斯通所说过的一个观点,即由于刑罚严厉程度与行为违法性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使得陪审员自己都卷入了伪证罪,常常违反证据作出裁决。罗米利还进一步指出,将重罪犯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是封建压迫制度的残渣余孽,应当被废除,因为其总是导致无辜的人因为犯人的罪行而被剥夺本应可以享受的物质财富[6]211。在罗米利与其他改革者一起领导的这场运动中,自杀法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1823年的《安葬权利法》(Right to Burial Act)赋予了自杀者获得宗教葬礼的权利; 1870年《废除没收财产法》(Abolition of Forfeiture Act)废除了个人因犯罪而被没收财产的刑罚。此时,尽管自杀仍被视为“felo-de-se”,是一种犯罪,但法律已不再惩罚自杀者的尸体或财产。到19世纪末以后,与自杀有关的就只有三类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自杀未遂,教唆自杀和在自杀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

在宏观层面上,自杀法改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自杀法的重大改革在时间上与继承法的改革相重合。这一吻合实质上显示了,针对自杀的刑罚改革在源头上与重商社会中的物质主义(materi-alism)是相通的。财产继承是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尤为重要。然而在工业资本主义的早期,代际财产继承却受到长子继承制和其他封建法律制度的阻碍,迫切需要变革。为此,资产阶级兴起后,从19世纪初开始,英国的继承法就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许多新法律得到颁行,例如1833年的《继承法》(Inheritance Act)、1856年的《遗产统一分配法》(Uniformity in Distribution of Estates Act)、1890年的《非遗嘱财产继承法》(Intestate sEstate Act)和1925年的《遗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 sAct)。显然,这些法律清除了诸多封建主义对遗产继承的限制,有助于其对资本财富的积累。由此可见, 1870年废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一法律变革,与上述指向财产的制度改革和其他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改革,是相契合的。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认识到,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实质上就是一种阻碍财富流转的封建制度。因此,没收自杀者财产这种刑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资产阶级改革者手中“柳叶刀”所要剖解的对象,正如资产阶级要迫切地解构封建土地法一样。与此同时,对于19世纪的政治国家而言,惩罚自杀者的刑罚已经变得不重要了,因为没收自杀者的财产已不再是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导致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公众对自杀法的抵制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国家所能获得的财物和金钱;二是,相比于中世纪,此时国家已有更多其他途径来获取财政收入,例如国内税、关税等。

四、结 语

在理论上,对刑罚的解释历来存在着报应论和功利论两种视角。报应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原因不在于惩罚可以带来有益于社会的结果,而在于作为惩罚之前提的犯罪是一种道德上或法律上错误的行为”,即“为惩罚而惩罚”;功利论则认为,“刑罚之所以应该存在,不是因为惩罚本身具有某种值得追求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它具有服务于有益于社会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即“为社会目的而惩罚”[14]2-3。围绕着报应论与功利论,有人将“刑罚进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人类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现与追求”,甚至断言“一部刑罚进化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刑罚理性的发现和完善史,亦即以刑罚体制的更迭为表征的刑罚理性进化史”[15]8-9。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另辟蹊径,从功能意义上对刑罚的历史变迁进行理解和阐释。在福柯看来,刑罚既有报应的因素,也有其他目的;无论何种刑罚机制,对于决定其是否能够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都要从刑罚的制度性功能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中去寻找;只有当一种刑罚所发挥的制度性功能契合了社会结构、满足了社会结构的要求,这种刑罚才能获得正当性并得到贯彻。

遵循福柯的这一分析视角,我们就可以看到,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态度转变,不仅仅是“文明”和“理性”的进步,毋宁说是国家权力技术的一种革新。起初之所以惩罚自杀者,是因为在人身依附性极强的封建社会中,因惩罚尸体和没收财产所起到的威慑力,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封建领主劳动力的损失,另一方面还能够补偿甚至增加封建领主的财产性收入。而后来之所以宽宥自杀者,则是因为惩罚自杀者的尸体首先在政治上遭到了民主司法的抵制,而且没收财产从根本上不利于新兴资产阶级原始资本的积累,无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因此,就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与宽宥、英国自杀法的变革而言,我们首先要认清其所处的大背景是社会结构和权力架构正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这是由经济力量所左右的,并且服务于那些控制着生产和积累财富的利益集团。由此,从英国法对自杀者态度的转变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作用于死者(尸体和财产)的国家权力技术,一种在福柯分析基础上扩展了的刑罚政治经济学。

注释: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9.

[2]黄永锋.历史变迁中的刑罚政治经济学[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1).

[3]Rosen, G..History[C]∥S. Perlin (ed. ) A Hand Book for the Study of Suici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Pollock, F. , F. W. Maitland. The History of the English Law (2nd Ed.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5]Guernsey, R. S.. Suicide: History of the Penal Laws[M].New York: L. K. Strouse, 1883.

[6]Fedden, H. R.. Suicide: A Social and Historical Study[M]. New York: Benjamin Blom, 1972.

[7]Bracton, H.. 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 (S.E. Thorne, trans. )[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8]W illiams. F.. The Sanctity of Life and the Criminal Law [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57.

[9]Holdsworth, W. S..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 III)[M]. London: Methuon and Co., 1909.

[10]Moley, R.. Politics and Criminal Prosecution[M].New York: Arno Press, 1974.

[11]Moore, C. A Full Enquiry Into the Subject of Suicide[M]. London: P. N. K., 1790.

[12]Blackstone, W..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4th Ed.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70.

[13]Hawkins, W.. A Treatise of the Pleas to the Crown(6th Ed. )[M]. Dublin: Eliz. Lynch, 1972.

经济学的争议范文2

 

从本质上分析,贸易政策自由化的提出,可以切实保障世界范围内各个要素配置在效率上得到有效提升,从而不断增加各个国家在经济方面的福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贸易政策,尤其是基于政治经济学考虑的贸易政策,其强调的并不是立足于经济学理论上成本与收益的简单效率计量,而是与各种政治因素紧密联系的复杂性贸易决策或方针。由此可知,无论是国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国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就贸易政策的本质而言,其最终应用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内部利益的最大化。

 

一、贸易政策中国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

 

就贸易政策而言,其国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又可称为国际政治经济学。对这一概念进行分析时,其利用的方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方法,而是国际层面上的现实主义方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际现实主义应运而生。这一主义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对经济大萧条时期,工业化国家以“以邻为壑”这一贸易政策为福利的举措进行了客观解释。以现实主义者为例,其主张的观点主要包括:1.国际层面上的政治经济学,其核心角色和主要分析单位是国家。2.理性占主导的国家所追求的是权利在自身层面上的最大化,但由于立足于国家整体而言,其整体利益更为重要,所以各个国家的政府便是保障这一整体利益的有效途径。 3.成本与收益的基本分析,是国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和决策的主要依据。除此之外,有由金德尔伯格、库拉斯纳以及格尔潘等共同提出的“霸权安定理论”,是贸易政策在国际层面上较为有力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该理论认为:在国际政治经济之中,一个国家的地位能够直接决定这个国家对外部国家采取的经济政策。也就是说,一旦在国际这一综合体系中,出现了一个军事、经济以及政治等各方面力量超群的个体国家时,这一国家必然会要求并尝试构建一个相对开放的国际化贸易体制,从而通过报复、制裁等一系列强制手段进行相关规则、条例的执行和实施。

 

二、贸易政策中国内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

 

贸易政策,不单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作用、彼此交涉的结果,还是各个国家自身内部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因素整合影响和综合作用的最终结果。从这一角度理解,贸易政策便是各个集团利用政治进行利益决策的真实反映。在国内层面上,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主要包括以下理论:

 

1.人们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作为政治这一市场的需求者,选民会直接投票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增进和扩大的候选人。而作为政治这一市场的供给者,无论是总统,还是议员,这些决策者都会尽可能追求当选或是连任。在贸易政策决定中,这一理论的应用,需要对经济市场进行假定,即竞争完全、收入二次分配可行、以简单多数的直接投票原则决定当选者、零投票成本以及决策者选择自由贸易政策。

 

2.斯托帕尔-萨缪尔森定理。该定理认为,当一个国家在劳动者数量上大幅度超过资本所有者数量时,如果其密集型劳动产品属于出口,而密集型资本产品属于进口,那么,政治层面的决策者便会以绝大部分劳动者的主观要求对贸易政策进行自由化开放。反之,如果这个国家的密集型劳动产品属于进口,而密集型资本产品属于出口,那么,自由化的贸易政策便会使得绝大部分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故此,该国家会产生自我保护的倾向。这就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经常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

 

三、贸易政策中综合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应用

 

(一)研究DUP经济

 

DUP,其实是与非生产性寻租直接的活动的简称。克鲁格表示,与经济学理论上单纯的寻求社会财富增加不同,这不是简单的寻利行为。虽然这种直接且不具备生产特性的寻租活动既不能直接增加商品的商业价值,也不能间接增加其劳务价值,但是,却可以通过特殊形式寻求并收获最大化的综合利益。在国际化贸易活动中,这一理论便有典型表现。通过一系列的院外活动,利益集团可以直接对相应产业实行两个贸易管理措施,以此确保集团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其一,最高规格关税的实行。其二,进口、出口配额的直接保护。通常情况下,这种院外活动的开展和进行的理由或原因包括三个,即某一政策的存在、某一政策的实施以及某一政策的结果。就关税政策而言,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保护整个民族工业的全面发展。但是,当国内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企业垄断现象时,其他企业便会失去提升质量、改进技术、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的能力和激励,故此,关税政策便会自然成为保护寻租行为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进口许可证制度、汇率高估管理制度、进口配额、外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伴随进口替代性政策制度存在的制度和条例,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租追求活动。从资源应用的角度分析,虽然这些活动属于对社会经济资源中有效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但是,这也从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社会成本的贸易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其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选择贸易政策工具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广泛使用的贸易政策其实是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分析是相背离的。事实上,之所以让国外直接承担例如反倾销税、自愿出口限制、反补贴税等系列保护成本造成的大规模福利损失,而不直接运用在政策上可获得最优化经济效率或次优化经济效率的工具,是因为政治决策者考虑其影响因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时,不仅要从经济层面上深入考虑,还要从政治层面全面分析。

 

(三)分析贸易政策决策

 

综合分析发现,发达国家中,绝大部分在自身政府管理上,都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且彼此分离的政策性领域。其中,一个领域是产业部门,另一个领域是国民经济。按理说,政策焦点原本应该属于宏观理论上的国民经济管理,但实际上,却是偏向于单个且微观的产业部门的。针对这一点,行政部门之间的一系列活动体现得较为显著。以行政部门之间的内部或外部妥协,以及行政部门与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争夺为例。这便是美国现行寡头政治最核心的特点,正是由于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彼此牵制,反而阻碍了代表大部分人利益的贸易优化政策的实施。在政治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就各大产业而言,其反对外国进行贸易竞争保护的具体程度和高低,可以切实利用经济计量这一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针对这一方面,已经有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研究试验。同时,这些丰富的文献和研究也为贸易政策中保护性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坚实可靠的理论基础。

 

四、结束语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自由贸易政策,还是反对自由贸易政策,其最终决策都需要经过宏观和微观的综合分析。当然,利用科学有效的经济计量方法进行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程度计算和预估,也是保障国际贸易双方基本利益必不可少的分析策略。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升自我国家在要素配置和经济福利方面的收获程度。

经济学的争议范文3

【关键词】 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移动技术;移动学习;资源建设;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2―0026―07

一、引言

中国远程英语探索面临新的超越,探索完善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共享和服务的机制成为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课题和推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重要支撑,学习技术和教学资源的研究与开发,使网络在教学应用中的比重提高,信息化资源的设计和整合成为开放学习自助服务的关键,英语信息化资源的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同时面临着许多的困难。为适应不同学习需求,提供远程英语教育服务的新模式,综合运用现代移动技术为远程英语教育提供新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方法,远程英语移动学习课题组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远程英语教学环境中整合移动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调查分析和实证研究,从中获得对远程英语信息化资源建设的启示,为移动学习资源网(Mobisite Connecting across the TVU)的设计打下基础,提高移动学习的实效性、英语信息化移动资源的设计质量和远程英语学习者的学习效果。

二、课题的理论基础

(一)建构认知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Paton,Rob,2002)。建构主义更强调内因, 认为人的知识获取是通过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外界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实现的。以皮亚杰为代表的建构认知学习理论研究者认为,学习必须以学习者已有的经验和信息加工策略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主动进行意义建构。在教学策略上表现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师成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教材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对象,媒体是学生主动探索和意义建构的认知工具,更加强调对信息选择、接受、信息编码、存贮、提取与使用过程的研究(Whitelock,Denise and Watt,Stuart,2008)。

在认知发展上,当代认知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布鲁纳受到皮亚杰的影响,提出“发现学习”教学模式(Rüger,Stefan,2011),是以掌握学科的基本结构为内容,即把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及特有的研究方法纳入教材内容,并围绕学习课题准备好假设、验证用的资料、实验等,教师充当指导角色,学生作为学习主人去探索和发现,师生协作,保证学生积极主动开展学习活动的教学形式。英语移动发现学习模式正是在建构认知学习理论基础上延伸和尝试的,其教学步骤主要包括:① 学生自己创设英语学习的问题情景;② 假设,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检验;③ 整合移动网络上的资源并应用到实际的问题情景中。“发现学习”教学不仅具有认知效果,而且有情感效果。

(二)分布式认知理论

分布式认知理论(Clark,Herb,2011)是上世纪80年代认知科学在对自身研究方法进行反思的背景下,受到西方现代哲学和杜威、维果茨基等对认知过程中主客体交互活动和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关注的启发,结合了社会科学方法,通过对社会实践共同体中认知现象的研究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移动网络协作学习环境(Creanor,Linda and Walker,Steve,2010)是一个典型物理分布式和文化分布式环境,有很好的社会分布性,因此分布式认知是分析和构建计算机及移动技术支持的协作学习的很好的理论框架。

分布式认知理论认为信息技术在语言学习中不应只是信息呈现工具,更应是学习者的认知工具。它强调信息技术在语言学习中的应用应以协同建构有意义知识为目标,是学习理论的又一次创新(Taylor, Josier,2004)。制品是分布式认知理论中的核心术语,包括工具、思维、方法等。它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和功能:① 制品在应用时拓展了人的智能,使人变得更聪明,更有效率;② 人在使用制品的过程中,会产生认知留存(Cognitive Residue)现象;③ 使用制品有助于发展使用者的元认知能力;④ 能很好地分担学习者的认知负荷;⑤ 提供认知给养,制品,特别是智能制品(包括任何运用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学习的移动资源)是丰富的认知给养之源。在移动网络多媒体教学中则可以认为认知分布于移动媒体和网络教学环境中,计算机教室+移动网络多媒体在一个协作的共同体中有着与教学主体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知活动可以被看成在媒介间传递表征状态的一种计算过程。分布式认知思想在人机交互领域中被广泛地应用,计算机教室+移动网络多媒体教学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人机交互性强,所以分布式认知理论对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网络资源建设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

英语教学环境的实验

移动技术应用于教学是完全可行的,它不仅可以用于学习者日常的通信交流,而且可以被用于课业信息、日程安排和重要通知等信息的,也可在工休期间充分利用短暂时间进行学习。移动服务所具有的随时随地性,使得它在某些环境下具有比E-mail和Web更为优秀的表现。国外利用手持式设备(如手机、PDA等)开展教育研究(崔向平,2010)时间虽不长,但研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形式也多样,涵盖了社会培训、学校教育、远程教育、终身学习、技术创新等很多方面。这既反映出移动教育(学习)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也说明了国外教育研究者、教育实践者在探索信息技术手段如何造福于教育时(Laura Naismith,2008)一直不懈努力。

课题组从认知和教学角度出发,考查远程英语信息化资源整合建设应用于实际英语教学和学习及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可行性。以学习理论为基础,通过实验来检验移动资源及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在辅助学习时的有效性,经过对学习者的学习特征进行分析,论证在何种学习情境下使用最为有效。在现阶段的实验过程中,课题组已经把“CAI英语1”、“CAI英语2”定为项目试点课程,先行把彩信(MMS)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设计试点课程资源平台及试点课程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通过网络和移动设备实现数字图像的生成和传送,教学环境为计算机教室+移动网络,学习方式为自主、协作和发现学习相结合。

为避免移动学习资源的重复建设,课题组组织在全省各地的试点课程主持教师定期参加网上集体备课活动,共享共建试点移动课程资源及试点课程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为移动学习资源网(Mobisite Connecting across the TVU)的设计奠定基础。在学习项目中,教师为学习者创建一个可操作的远程英语移动教学和学习环境,从而使学习者能够通过计算机、WAP手机(无线通信的智能手机、上网本、掌上电脑、PDA、移动电话等)随时随地访问学习资源。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试点课程资源平台及试点课程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移动课程、移动考核试题库、音频、视频、录音、电子书、电子词典、电子邮件、手机QQ互动、彩信、图片、动画、网页、微博等。

以“CAI英语”为例,现有试点课程资源平台及试点课程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的界面如图1。

课题组合作编写和制作的移动课程、移动考核试题库更为教学实验提供了新鲜清晰的课堂演示和快捷方便的学习方式,涵盖音频播放、视频播放、电子书、电子词典、彩信、图片、动画、网页等丰富多彩的内容,移动课程、移动考核试题库的分解视频截图见图2、3。

课题组使用移动设备就“CAI英语1”、“CAI英语2”两门试点课程的移动教学资源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教学实验,并对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特点、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成本可行性、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及效果、远程英语学习活动环境与移动技术支持角色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和实证研究。参与实验和调查的有广东汕头、佛山、珠海斗门、东莞等各市电大的专科英语专业班学生,每个学校各选定1~2个班,根据学生情况进行书面或网上问卷调查。参与实验和调查的学生情况见表1。

四、实验结果与讨论

(一)使用移动设备进行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特点

试点课程资源平台、试点课程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移动课程等英语移动教学资源是建立在技术支持学习的特点上,资源建设的设计功能主要的优点体现在:便利性、融合性、持续性、可用性和技术性,即学生能在不同的环境下根据需要进行学习,能与已有的知识和技巧适当配合,不管技术如何变迁,学生都能不断积累知识,根据自己的能力、知识水平和学习风格等进行有效学习,移动学习系统的设计能适合日常的交流、参考、工作、学习和讨论等需求,操作简单,不会因学生技术水平限制而影响移动学习效果。

在实验期间,笔者对使用移动电话、上网本、IPad 、PDA等移动设备学习CAI英语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调查和比较,统计数据见表2。

经过实验,学生们对使用移动设备学习CAI英语课程的几个特点的同意系数有所提高,由此可以看出,使用移动电话、上网本、IPad 、PDA等移动设备学习CAI英语课程的特点得到了多数人的肯定。

在输入环节中,教师需要设计一系列承载着丰富教学/学习内容的活动来激发学习者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旺盛的求知欲,其目的主要是提高学生获取、理解、识记以及发现学习的能力。在输出环节中,学习者的学习质量可以得到外显和检验,教师也需要设计一系列活动来锻炼和强化学生的自主能力。这些活动都充分体现英语移动教学资源的技术及资源优势。

(二)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成本可行性

在了解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成本可行性方面,得到的调查统计数据见表3。

各项的同意系数在实验后期都有提升。

(三)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及效果

在调查学生喜欢哪种现有试点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和移动资源中的资源形式后,得出的统计数据见 图4。

调查结果显示,以试点课程资源平台、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移动课程等英语移动教学资源为基础的现代外语教学手段为学生提供了有趣的学习资源, 69%~89%的学生认为资源难度适中,对课程学生有很大帮助或有一定帮助,19%~61%的学生都很喜欢网络和移动资源中的单元学习重点(72%)、习题助考(55%)和学习技巧(41%);这些资源和课文同步搭配,对复习助考有较大帮助。我们在着重教学内容的呈现与讲解的同时,重视学习环境与学习活动的设计,丰富学习资源以利于组织协作学习,设计移动考试课件系统、自测及评价功能、互动系统等,使试题的表现形式和讨论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分班分科建立学生网上考核档案,收集学生上网的学习时间、学习进度、作业完成的情况和参与讨论的情况。这一研究项目的其中一个阶段就是要进行课程模块的开发、测试和评价,尝试把技术和设备应用于英语学习,从知识的输入以及能力的输出两个环节来设计学习活动。学生访问网络课程和移动课件,除了最关注的期末复习指导(47%)、教学辅导(35%)和多媒体导学资源(30%)之外,还可得到教学文件(26%)、互动教学(11%)、消息通知、电子邮件、英语新闻信息等服务,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浓厚的语言氛围,并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向学生提供相应的语言环境,大大增强英语学习的实践机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吸收知识快,记忆时间长。

关于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及效果的调查数据见表4。

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对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教学过程及效果持同意态度并给予肯定,其效果系数和实验结果良好。各种移动资源突出成人性和开放性强的特点,根据学生的社会需求进行分类,充分发挥学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学习动机找到相关的英语资源,课件内容更加完善,功能模块设计比较合理,将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教学内容正确,文字符合标准,交互性良好,导航清晰, 链接准确,界面设计合理,能充分反映学科知识要点,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和学以致用的指导思想,链接的资源丰富,很多学生都感到满意,显示着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实际效用和实验成功。

(四)远程英语学习活动环境与移动技术支持角色的有效性

在了解远程英语学习活动环境与移动技术支持角色的有效性方面,得到的统计数据见表5。

在实验前期,远程英语学习活动环境与移动技术支持角色的有效系数依次排列为:讨论学习(0.4783)>学习共享(0.4348)>练习/测试(0.3913)=资料收集(0.3913)>协作学习/创作(0.2609)>问题解决(0.1739)=学习反思(0.1739)>讲授课程(0.1304)>阅读学习(0.087)=角色扮演/游戏(0.087)。在实验后期,随着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作用的提高和各种移动学习资源智能制品的配备运用,远程英语学习活动环境与移动技术支持角色的有效系数都得到很大的提高,依次排列为:学习共享(0.6522)=练习/测试(0.6522)>讲授课程(0.6087)=资料收集(0.6087)>阅读学习(0.5652)=问题解决(0.5652)=讨论学习(0.5652)=学习反思(0.5652)=协作学习/创作(0.5652)>角色扮演/游戏(0.4783)。移动技术支持在学习共享、练习/测试、讲授课程、资料收集等方面最为有效,通过移动课程、多媒体课堂、白板等进行资源分享和内容传递,利用QQ、移动博客进行信息和知识的共享,利用多媒体和移动课件、课堂反馈系统进行即时训练与反馈,也可以利用移动工具进行信息检索、下载、记录、感知、探究活动和发现学习。43.48%的学生认为移动学习方式是英语学习的趋势,对终身学习产生变革性影响,且其将逐步取代常规教学。大多数学生认为这种学习方式新颖,能吸引学生尝试,比较有趣,资料多,氛围好,随时随地可以学习,能有效提高学习能力、学习效率和视听、阅读能力,能及时解决不懂的问题,实用性强,方便快捷,学习效果好。

五、整合移动技术的远程英语

教学环境实验的启示

斯坦福大学曾将一个iPhone开发课程的视频放到iTunes U,反响很大,其下载量在短短几个月内达到了440万。绝大部分视频的品质都非常高。这些名校甚至包括哈佛、麻省理工学院等等,斯坦福大学iPhone开发课程和麻省理工学院MIT Mobile iPhone课程视频截图见图5和图6。

为更好地拓宽开放大学英语信息化资源建设,提供认知给养、智能制品以丰富认知给养之源,课题组从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实验中以及斯坦福大学iPhone开发课程、麻省理工学院MIT Mobile iPhone课程开发得到启发并设计数字化英语移动学习资源网(Mobisite Connecting across the TVU), 使所有的教学内容、各种教学资源以及教学过程所涉及的各个环节都以在线方式进行,数字化英语移动学习资源网的构建框架和功能模块见表6。

英语移动学习资源网上的课程通过在线环境提供,学生要使用计算机、手机、上网本、PDA、便携式或平板电脑等无线设备和移动QQ、手机短信和手机邮箱等在线小组合作工具,浏览移动课程的内容,并参与移动学习论坛的讨论,英语移动资源网分解视频截图见图7。

经过一年来对整合移动技术的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实验,以及远程英语信息化移动资源建设的探索,该项目研究发现,学习者对新技术的使用表现出了极大的好奇心和兴奋感,他们非常愿意在学习中使用这种新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实验发现,在新技术的辅助下,学习者的学习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这为数字化学习资源共享和服务机制的进一步研究和应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还发现,网络学习和移动学习环境是一个开放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者很容易产生迷失现象,不能较好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学习任务上。因此该教学设计模式应以建构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合作/协作学习、发现学习和自我调节学习等教学策略,教师在移动教学活动环境中为学习者提供脚手架支持。

开放大学技术的创新和英语信息化移动资源的建设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预示着:远程英语移动学习资源网的建设需要采取信息技术发展对策、优化管理对策、信息用户激励对策等来促进资源建设和资源管理,整合移动网络上的资源并应用到实际的问题情景中,提高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实效性和英语信息化移动资源的设计质量。例如:组织教师和技术人员学习移动网络技术、电脑技术及教学理念,整合移动技术与教学环境,开发更多移动学习网络资源,包括各个主修科目的课件库、素材库、案例库、移动课程和网上考核试题库;按照学生学习过程(何晓军,2010)的九个步骤――接受、期望、工作记忆检索、选择性知觉、语义编码、反应、强化、检索与强化、检索与归纳,来创设移动学习环境和优化资源管理;利用人工智能领域新兴的基于案例的推理方法(Cased-Based Reasoning,简称CBR)为整合移动技术和远程英语教学环境提供技术手段,依据英语学习者特征和教学内容特征进行教学决策的推理和解决方案的执行,提高资源库的积累数量和系统的推理水平,结合移动Agent的智能性和灵活性,用于网格环境下开放式支持系统的构建(魏倩倩,2006),通过应用人工智能、Web Services等先进技术,实现支持系统的分布式、智能化、集成化、松散耦合等特性,建立一个基于移动网络技术的智能数字化资源系统。同时,强调教师应该熟悉学习内容,利用先行组织者策略为学习者建立先行知识,并鼓励教师和学生介绍和发展新用户注册,例如订立一个信息用户激励的分成标准:每获得一个新客户,就能获得20~30元的提成,从而鼓励开放大学继续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外语网的管理、教学和销售人员开发新客户;面向学生,则可适当订立一个奖励学分或平时表现成绩的激励对策,对点击率高和下载次数多的同学给予一定奖励,促使更多学生访问网络课程和移动资源,激励并确保在任何一个24小时时间段里,有更多的开放大学的学生在线学习英语课程并登录使用英语移动学习网络资源。

六、结语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年度科研课题“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网络资源建设研究”(GAQ2809)的实践探索和整合移动技术与远程英语教学环境的成功实验及实证研究,有利于整合现代移动技术与共享教育资源,有效拓宽远程英语教育的新途径,更是顺应学习需要的现实趋势,对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与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本项目的探索为移动设备和移动资源更好地应用于教育领域做了铺垫,也昭示着开放大学英语教育移动资源及移动校园彩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前景非常广泛,为建设开放大学继续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英语移动学习资源网奠定基础,能提高远程英语移动学习的实效性和英语信息化移动资源的设计质量,开辟一条培养英语专业人才的新路子,为实现中国远程英语探索真正的超越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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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争议范文4

关键词:世界经济正义 制度德性 和谐世界

人们诉求的世界经济正义是世界各国平等、互利互惠、共存双赢的理想境界,但由于种种原因,世界经济正义实现的步伐频频受阻。为了谋求建立一个合理、公平、公正、宽松的世界经济秩序,就要求世界各个国家必须共同努力,,相互尊重,平等发展,保持各自独立自由的经济、政治发展道路和文明、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经济秩序,逐步消除贫困问题,从而实现世界经济正义的理想。

建立平等对话机制

全球化是通过市场机制不断推进的渐进过程,本文认为在全球化推进的过程中,明确、共同、一致的价值理念选择和伦理与行为取向有助于解决世界经济领域的不公正行为,推动实现世界经济正义。而实现世界经济正义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所单独能够实现的,它需要世界各国的相互理解、包容、对话和协商,从而取得经济正义的价值共识,只有通过各个文明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的融合与互助来实现。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必须经过文化自觉的过程,才能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中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建立一套使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摒弃之前的不适宜做法或制度,以包容、理解的姿态和行动积极融入和谐世界构建的进程中。

世界各国及其人民对于世界经济正义的理解和态度各不相同。如何找到全球关于世界经济正义的共同价值标准是关键所在。马克思从一开始就揭示了经济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在国家范围内已经得以认同。那么,这一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世界范围。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不变,那么世界经济正义在国际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就是勿庸置疑的。再者,随着国际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进步,各国在争取政治经济自由平等权利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鉴于不同的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和传统、国际地位与诉求、发展机遇与道路选择等方面的重大差异,即使给予其政治权利和机会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竞争中,也不一定能使其获得平等的竞争地位和财富收入。要求民主的政治理念和经济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的发展所带来的弊病使得世界范围内经济领域的不平等、不公正、非正义现象日益普遍,影响不断扩大。世界经济领域的正义诉求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国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主要方面,经济领域实际上成为社会正义实现的一个主要方面和根本领域。因此,只有在全球范围内确立经济正义在国际社会正义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关于世界经济正义的共识,才能够使世界各国比以往更加重视和积极争取经济正义,更加努力协作遏制和制止非正义的经济现象和行为、制度,从而更加有利于世界经济正义的实现。

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制度德性

马克思曾预言人类的正义事业要经历由个人美德到制度德性的发展过程。人作为社会生物而存在,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如果外在的社会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那么,公民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能为社会道德的正向发展发挥充分的社会作用。因此,对于者而言,能否在制度上体现道德精神,甚至比个体能否履行道德行为规则更加重要。即,与个人的行为正义相比,制度正义具有毋庸置疑的先在性、普遍有效性,它有着个体德性所不可取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现代社会中的制度正义、制度德性即制度伦理的合理性越来越表现出比个人德性更加重要的价值。因此,马克思强调指出,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和制度理性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自由实现的前提,强调制度正义和制度理性即制度伦理对于个人德性的重要性,从社会公共层面上明确地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追求和社会由个人德性向制度德性转化的重要趋势。

市场在世界性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摩擦、不正义现象频发的重要根源。世界经济要健康运行,就不能听任市场甚至某一个或几个超级大国的摆布与任意控制,而必须有驾驭世界经济良性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制度保障,并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制度正义和制度德性。一是机会均等原则。这是维系全球经济良好运转的最基本原则,任何其他原则都要以此为基点,没有机会均等,其他原则就会丧失其公正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各经济活动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和经营权利,世界范围内相互依存的国家之间以及社会生产部门之间应该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反对阻碍贸易发展和机会均等的垄断。二是无害原则。国家之间对这一原则的道德要求是,参与国际社会的各主体在追逐各自利益时不得对任何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利益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无害原则具体可描述为不损害对方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损害人类整体利益。利己不损人是其道德底线,以其较低的伦理层次为高层次的伦理准则提供广阔的道德空间和伦理支撑。三是互利原则。求利是各国往来的内在动力,一方面要求参与各方都要获利,另一方面要求至少减少或避免一方损失同时使另一方免于损失或获益,即整体最小损失或最大获利原则,在此原则下,人们意识到协作的重要性,经济人与道德人在此统一起来。四是资源共享的制度安排。世界上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资源利用和利益分配上进行合理分享,并共同应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食品危机、资源短缺等全球性的危机和挑战,平等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使世界各国实现和谐相处、和平发展和持久繁荣。

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促进世界经济正义方面的作用

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以来,它作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化的、最高层次的国际组织,无形中填补了世界政府的空白,扮演着世界政府的角色,承担了世界政府的部分职能,为引导国际舆论、倡导世界正义、促进人类共同利益和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平台,为世界各国在诸多领域中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尤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与技巧,并通过相应的执行和决策机制付诸了实践。当今世界正面临着各种来自不同领域和方面的挑战,人们也日益期待通过建立适当的协调、合作、规划与决策的国际组织体系共同应对和促进共同发展。联合国作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全面的综合性国际协作组织,在这方面应该而且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有效确保世界各国都有权平等地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决策和规则制定,同时减少发展中国家所可能面临和承担的风险。

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是现时代比较重要的世界性经济组织,是世界性经济规则的制定者,也是经济争端和摩擦的重要的监控和协调中心。这些国际经济组织要切实承担经济责任,以全人类的发展为目标,为谋求世界经济的正义实现与和谐世界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它们在经济贸易领域和货币金融调控方面的职能作用,以非歧视原则为基础,在消除经济贸易发展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调整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完善金融风险预防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制度建设,并为制度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从而服务于世界经济的有序发展和世界人民的幸福实现。

在建立公正的世界经济秩序过程中,还必须发挥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使区域性国际组织比普遍性国际组织对一些地区的影响更加富有广度和深度,使其经济制度的制定和运行更富有针对性,在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区域利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以和谐世界理念推动建立正义的世界经济新秩序

纵观人类历史关于国际秩序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取向,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国家、地区、利益集团或某一特殊流派在利益取向方面的差异,也代表了对秩序问题的新的认知模式。哪种模式可以实现实际上受制于近几十年已基本成形的各种力量的制衡和其他相关因素发展的状况。但毋庸质疑的是过去那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旧秩序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严重的不平等和非正义,滋生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战争、贫穷、生态危机和生存威胁,是与和平、发展、和谐、合作、共处、共赢的人类理想相悖的,也是要摒弃的。

当今世界,要想维持庞大的国际社会有序地生存与发展,必须在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处理相互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国际机制和保障体系,需要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制约和保障各种关系和主体的世界秩序。

国际秩序指的就是国际社会中围绕一定的目标和依据特定规则在主体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过程形成的运行体制和机制,是一个具有鲜明的规范性、特定的功能性和明确的目的性的价值规范体系,追求安全、稳定、公平和正义的世界环境和良好局面是其价值取向。正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诉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国际秩序的道德准绳和价值法则,也是判断国际秩序性质的根本依据,是对国际秩序的其他各项价值诉求固有局限性和片面性的必要补充和修正。因此,正义与秩序不可分割。和谐世界理念是中国提供给世界的一种新思想,要构建一个和谐的世界,需要一种良好的世界秩序,这种良好的世界秩序又离不开和谐世界理念的价值导向。这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各种关系主体相互依赖程度在广度和深度上都逐渐加强的诉求,也是国际社会价值趋向和行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需要。那么,这种兼具和谐与正义的世界新秩序可能具有一种什么样的愿景呢?本文认为,这种关涉世界国家和利益集团、区域组织的世界新秩序应该而且必须以相互安全和共同安全为前提和根本,以均衡和共同发展为基础,以公共法理和准则为保障和依据,以交流与对话合作为手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共同繁荣为价值目标。其主要内容应主要体现为:第一,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世界政治新秩序。这是正确处理国家和利益主体关系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全面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它倡导和支持、鼓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发展道路,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倡导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第二,以平等互利的原则不断加强和促进经济的、国际的、科技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第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与国家之间的分歧,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建立世界安全新秩序。第四,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国家的文化和文明间的对话,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建立多元文化和文明共存共荣的世界和谐文化新秩序。以此世界新秩序为依托和途径,才能使世界经济正义的实现更加现实,使和谐世界构建的愿望更加真实和易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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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根法.心灵的秩序—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经济学的争议范文5

2、计算机证书:C语言没有必要考,可以选择考VF二级,也可以选择考数据库三级,两者难度相当;

3、会计从业资格证;

4、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人:根据个人将来发展方向决定,想进银行的考第一种,进证券公司的考第二种,进保险公司的考第三种;

5、理财规划师:目前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的技能等级考试,一个就是国际认可的CFP,后者难度相当大;

6、金融英语FECT:全国第一个行业证书,如果是国际金融专业的,建议要考过,目前分为银行综合类和中级,先考综合类,再考中级,香港那边是认可的;

7、BFT:即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考试 ;

经济学的争议范文6

1.1制定发展规划,重视集群发展

广州政府2003年出台了《先进汽车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来增强汽车产业发展,并且提出了全国性汽车产业园基地的战略目标,并且以开放水平,产业规模,龙头培育,产品品牌以及技术创新五个层面对战略目标进行了分解与细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对资源要素进行合理配置。

1.2推进品牌战略,促进市场拓展

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企业共同建立,维护集群品牌,对于汽车产业链条各个部分之间联系具有促进作用,并且树立起了独特的汽车文化。品牌战略使得汽车企业在当地知名度增加,为进一步汽车产业集群化品牌奠定了基础。

1.3大力支持技术创新,加快产业集群

为了更好的促进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政府等有关部门重点进行产业集群技术创新,并且加大资金投入,指引汽车产业集群化核心企业逐渐投入到开发研究中去,集中发展集群化重点项目,其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集群化发展。

1.4深化综合服务,壮大集群实力

政府相关部门定制了扶优扶强企业政策意见,对具有成长性以及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并且对于积极上税,自营出口,引进外资,高新技术等取得重大成就的企业及经营者给于物质与精神上奖励。对于侵权行为,假冒伪劣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维护市场统一秩序。

2.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经验借鉴

2.1建设汽车产业园区,大力促进企业集群化发展

汽车产业园区的建设需要遵循三个要求。一,政策性。土地的优惠,提供税收,简化传统繁复的版式程序都是园区需要对进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二,专业性。必须是企业产业企业或是与之相关的企业才能够进入园区,严禁出现“大杂烩”。三,关联性。园区内的企业需要有技术或是产品的关联性,以便与形成横向合作纵向竞争的良好局面。

2.2建立互动创新机制,推进集群创新

所谓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就是各方力量集合互动的过程,互动机制主要有三种:一,垂直互动。整车企业帮助零部件企业进行开发或是将部分任务交予零部件企业的技术互动。二,水平互动。将整车企业或是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零部件建立起战略联盟,既是竞争关系同时又共同开发新技术。三,交叉互动。即汽车产业充分的利用各个领域的高新科技以及智力资源,实现产业化。

2.3支持相关服务机构发展,完善集群结构

成熟的汽车产业呈金字塔形集群结构,而目前我国多数产业则呈现纺锥型结构。(见下图):

成熟汽车产业集群模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汽车产业集群模式

因此需要分离掉其中官办性质,提高各类各级汽车行业发展,使汽车行业协会能够真正代表现代汽车产业利益,以做好搜集,协调,沟通及促进作用。提高企业销售,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售后服务机构,汽车金融体系及旧车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大当地对汽车产品的需求。

2.4加强软硬环境建设,搭建集群平台

汽车企业集群化发展的首要条件是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一,针对我国汽车国有企业多,创新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加强软环境建设,积极树立创新企业文化,吸引当地民营资本流入。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国内外投资流入。三,减少国有企业债务以及多余人员,施行资产重组。四,大力支持竞争,积极打击地方保护。五,支持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发展,促进汽车人才培养以及吸引人才。六,培养汽车文化,即完善汽车产业园区的排污,供电,用水等基础设施,改善交通,通讯以及道路环境等。

2.5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加速汽车产业集群形成

由国内外汽车产业集群来看,基本均是围绕着多个或是一个汽车总装厂而进行的零部件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聚集从而逐渐形成,根据目前广州吉林等汽车产业集群化调查显示,其汽车配套企业具有四百多家,而拥有配套能力的仅有一百多家,2006年零部件总额近九十亿,其他地区采购仅占不到百分之三十,因此加速汽车产业集群形成有以下几点方式:一,使得区域聚集加速,引导总装厂进行迁移,二,迁移零部件产业要围绕总装厂,促进形成配套。三,分拆大且全面的企业,促进形成集群。四,吸引企业进行集中投资,对汽车城或汽车工业园进行规划。五,提高模块化所占比重,加强汽车企业互相合作。只有给于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制度效应,使得汽车企业集群化发展更健康的走下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