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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1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状态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国务院“互联网+”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生产企业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升级的步伐。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在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职能时,创新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运作方式,在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风险分析,从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面前,旧有的金融监管出现不适用的状况,需要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确定实施新型的监管方式,保证既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不会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有力监督机构
作为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同时,对于金融来说至关重要的征信构建,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权益纠纷和信息泄露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督机构也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据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是将保险、股票、债券等业务混合进行混业经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对互联网金融划分监管范围,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出现监管混合,这容易导致各个机构监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效权益。而有效的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2.客户权益难以保障,违法事件多发
互联网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庞大,范围广泛,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地区。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客户信息的泄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进而从事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联网技术不完善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受到不法分子攻击,造成客户资金流失,给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及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容易受利益诱惑,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多发的非法集资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普通民众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样,群众广泛,且交易的产品多样,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灾区。这就容易造成机构监管面临困难,难以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3.容易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合格、规范的征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这就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不能有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出现不良资产的概率,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资金来源复杂,客户主体多样,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场,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泛亚”事件及“E租宝”事件,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纳社会资金之后,需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管理从而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存在着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较小,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会使得风险牵涉的范围广泛,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通过充分研究现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积极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法规。既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也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律条款需要详细规定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并辅以相应的处罚条款,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机率。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合法经营范围,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红线范围,避免由于范围不清而对有关机构的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户的个人有效权益,不仅包括资金安全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范围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状况,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合理划分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或交叉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金融监督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有关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从金融、技术、税收等多个方面把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有关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能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态,快速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端口,并及时有效的实施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安全运作,切实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明确机构监管的目的
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实施金融监督的目的,从而才能灵活的采用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实施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监督目标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措施。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关的监管机构介入,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会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损失。
4.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衍生出的各种经营方式,应该严格区分这些经营业务的性质,从而让这些平台明确自身经营的范围,避免这些平台出现违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系统的区分各种金融服务平台的性质,从而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误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特殊,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洗白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监督各项交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洗钱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出现的金融服务平台,所以需要监督机构不断学习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阻止其施行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同时,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严格防范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杨义.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
财经大学,2015.
[2]王珂.论互联网金融P2P借贷的法律监管[D].长安大学,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2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分析;金融监管;解决方法
[DOI]10.13939/ki.zgsc.2015.25.106
1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现状
1.1 网上银行迅猛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地向网络领域延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的商业银行在2000年左右都相继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促进了网络金融的兴起。现如今网络正在向智能化发展,网上银行的功能也日趋完善,各大银行基本都推出了自己的手机客户端,方便客户随时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全国银行卡账户之间汇款实时达账,通达全国,突破时间、空间的障碍,真正实现资金划拨“零在途”。网上银行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种业务,不再需要去银行柜台窗口排队,节约了不必要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1.2 电商支付平台层出不穷
伴随着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各种电商支付平台也逐渐兴盛起来。支付宝、财付通等都属于此类支付工具。他们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即此类账号与银行卡绑定,支付费用时通过账号、密码、验证码认证即可实现资金的转账与支付。除支付购物费用外,还支持校园一卡通充值、手机话费充值、信用卡还款等业务的办理。此外,这些支付平台不仅有转账、支付的功能,还兼具部分理财功能,如余额宝、微信钱包、QQ钱包等。客户可以将暂时不用的零散资金存入其中,并支付利息,相当于银行的活期存款。使用时可直接转出,手续简单、方便、易操作,手指轻点,轻松管理零散资金。
1.3 网上投资理财方便快捷
2015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称,自2015年4月13日起,取消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的一人一户的限制,允许个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深A股账户和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最多可开立20个账户。这样一来,各证券公司之间就会形成良性竞争,通过降低佣金来吸引更多的客户在本公司开户,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加之现在网络方便快捷,覆盖面较广,个人投资者可以用手机下载客户端来开立账户,随时随地都可以办理投资业务,购买理财产品,程序简单,可操作性强,十分便利。
2 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分析
2.1 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善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比较迅猛,为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有关部门也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如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都是现行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经仔细研究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一些细节条件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出现法律空白。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其中应该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
2.1.1 利用互联网洗钱案件时有发生
2010年6月12日,公安部破获了一桩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案件。境外赌博集团“乐天堂”在国内成立了以“谷中城”公司为主的分支机构代为操纵和运作巨额赌资。犯罪分子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上海快钱为中介,进行赌资的运转。此案涉及的境内账号达数十万余个,每天交易数万笔。截至案发,谷中城每个月的转账金额为2亿元左右,两年内共计50亿元。数额之大令人难以想象。
2.1.2 利用购物优惠链接进行诈骗
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一些商家为吸引客户会以网络链接的形式赠与客户优惠券。正常情况下打开链接会出现正规的优惠页面,而一些不法分子恰恰利用这一点制作出相似链接,用户只要打开该链接,支付账户的资金瞬间就会转到不法分子的账户,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点击此种链接打开的页面与正规页面极其相似,不仔细观察很难分辨。不少客户深受其害。
2.2 手机支付客户端存在安全风险
在手机上网使用频率高于电脑的今天,手机支付软件内部信息的泄露、丢失也会对客户的资产造成损失。尤其对于年轻消费人群来说更是一大安全隐患。以支付宝为例:在手机丢失时,支付宝可能被盗用。若手机被人拾到,虽然手机设置了锁屏密码,但拾到手机者仍可将手机卡拔出,安装到另一部具有支付宝客户端的手机中,然后通过短信验证的形式修改支付宝密码,将支付宝内部资金转移出去。2014年央视3.15晚会上曾经提到过此类问题,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金融,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2.3 网络技术层面存在安全风险
在网络编程技术相对比较发达的今天,电脑程序的漏洞依然是很难彻底根除的一个难题。网络支付平台的密保程序一旦被破解,客户的信息就会被泄露出去,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出去就会变得轻而易举。黑客动动手指,就能使客户账户的资金不翼而飞。由此可见,电脑程序的设定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含量迫在眉睫。
3 解决方案与对策
3.1 加强立法监管
目前我国虽有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但不成体系,没有整体性的框架,相对于其他法律来说十分零散,不集中。我国规制非金融支付机构洗钱行为的立法大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并且规章繁杂又不系统,这对打击跨境电子支付洗钱行为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我国有必要根据现有的监管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对比较完整的适用于现阶段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监管框架,并在细节部分进行明确的限制,填补法律空白,全方位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能保证广大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
3.2 完善用户利益保障体系
首先,要完善手机支付客户端的密保功能。可将此类客户端的初始页面设置为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的形式,并且无密码和身份证号的保存,即每次登陆都需要输入密码、身份证号,二者缺一不可。其次,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保险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为客户胡暂时滞留的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并且其收益率普遍稍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因此,许多人会选择将大量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来获取更多的收益。但当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时,用户的资金将很难收回,会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近期我国出台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应趁热打铁,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保险制度,用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有充足的准备金,防止网上银行、网络支付机构挤兑现象的出现。储户在听到一些有关其开户银行的负面消息时,会集中到该银行将其账户上的资金全部以现金的形式取出,从而形成对该银行的挤兑,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支付机构一般会将用户未支付出去的资金贷出,利用支付的时间差来获取利润以获取现金流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为防止网上支付机构挤兑现象的出现,此类支付机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充足的储备金以防范挤兑风险。
3.3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善现有技术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我们要积极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网络程序,提高处理精准度,防止客户资金在划转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连接受阻而凭空消失,防止手机用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保险理财等账户被盗导致的资金损失。另外,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法律监管外,还要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要求其行业内部进行自律监管,形成自内而外的监管模式,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3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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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4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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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5
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范文6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分业监管模式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协调性,存在监督缺位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另外,专业机构缺乏监督。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信息不对称及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都会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
·事后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是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对风险加以预防。因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目前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适应金融业务发展需要
金融监管人才匮乏,监管人员中缺少掌握现代金融业务和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员,大部分监管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
·金融监管法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金融法规不严密,金融法规的约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规的能动性欠缺;第三,与国际金融立法的关联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现阶段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将目前主要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形成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个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
第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既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金融准则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框架、职能和权利界限,为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应强化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考评,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外来优秀人才。
第七,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