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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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制度;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2.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稳定。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着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

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 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风险防范的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保险公司,它在执行政策使命的过程中,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来展开业务活动的,因此,存款保险公司为避免风险银行破产而支付大量的赔偿金,势必要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发现和约束,一旦发现风险超过警戒线,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银行接受它的检查和指导,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如美国FDIC就十分重视事前防范银行倒闭,在投保协议书中就明确要求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专项业务报表,并无条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2

明确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成因对于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有着重大的意义。央行是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这不仅使央行的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央行的监管也显得相对滞后和乏力。由于各项法规机制的欠缺,比如凭证、账务处理等,央行对会计制度的执行、人员岗位牵制等与会计风险相关的监管较为薄弱。就内部原因而言,首当其冲的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熟悉甚至不了解会计结算操作程序和内控机制,摸不清会计风险的防范重点和目标。很多商业银行的主管会计人员都更侧重于银行业务扩展,而对内控建设和风险防范较为忽视。当前,无论何种性质的单位,在会计工作方面都普遍采取电算化。但是,目前我国城市性商业银行却在电算化会计方面明显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贯彻相关机制和制度时缺乏严肃性和自觉性。

二、建议及对策

1.树立正确的风险控制观念首先,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全面的、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思想观念。从企业的高层着手,树立起健全的风险控制意识,全面的提升会计风险的防范水准。此外,还应当从银行自身的角度着手,开展定期的培训讲座,通过各种类型知识的讲授以及各种类型案件的分析,以帮助内部的工作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健全的风险控制思想意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掌控,以更加高效的风险处理思想态度,加强系统化的建设。最后,则应当保证内部的工作人员全面的遵守各项规定,所有的项目都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开展,使得风险得到根本性的控制。

2.建立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预警体系其次,则应当建立起以商业银行为基准的风险预警体系。在最近的几年之中电子化以及网络化已经逐步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全新方向。电子化的应用,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是银行建设的关键物质基础。但是在会计风险的预警分析这一层面之中,缺陷相当明显,故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还应当全面的遵循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趋势,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控制会计风险。我国城市性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现代化信息处理基础之上,加快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健全传统的工作机制,将会计核算和风险预警等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加强对录入数据信息的分析,且加强对整个运作流程的跟踪研究。

3.完善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体系最后,则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加强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之下相关报表应当可以全面的体现出商业银行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状况,在比率方面之中,则可以集中性的体现出商业银行的资本风险比率、资本风险比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等。最后,在贷款等项目之中,则可以体现出贷款方式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等,真正意义上实现对风险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以增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以正确的态度和思想观念对银行经营的成果进行评价,实现对风险的防范。

三、结束语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影响因素;非利息收入;盈利能力

2014,我国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55万亿元,作为高利润行业,银行被普遍地当作高收入领域。长期以来,一方面,银行在金融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垄断优势,另一方面,银行主要依靠其存款、贷款利率差额获益,近年来,随着国际对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放宽、金融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为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探索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的模式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现状

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分为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以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分析。从表1可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利息收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非利息收入占比略有增加,这是国际新形势下,我国扩大金融服务种类,综合经营的结果,在收入的结构中,利息收入仍占主导地位,2014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占比平均达77.98%,2010-2014年,我国上市的11家上市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占七成多,由此可知,我国商业银行仍以利差收入为主的经营模式。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国际竞争加剧、金融脱媒导致利差收益减少等问题,商业银行需要主动改变盈利模式,尽快调整收入结构,扩大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主要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营业收入。

二、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改变营利渠道的必要性

近些年,我国银行数量增多,一方面,目前我国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增至16家,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的崛起,外资银行的涌入,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各大商业银行的垄断性地位被稀释,各银行各行其道的时代已经来临,2007-2014年,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越来越低,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蛋糕大小有限,如何运用自身的优势赢得更多、在银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需要各银行重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收入日益增加,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现金、存款、股票和基金的投资产品的消费额下降,中间业务的投资量增加,如银行理财产品等。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已实现利率市场化,自1996年以来,我国加快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必定对商业的经营水平产生直接的影响。

2005-2014十年里,我国商业银行利差平均3.135%,稳定在3%以上,在2014年出现2.85%相对低的利差收益。相比较利率市场化的瑞士和韩国,近十年来,韩国利差在1%-2%波动,而瑞士整体利差低于中国。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利率市场化国家的经验,即时调整以往主要依赖利差营利的经营模式。

图1 部分国家的利差变化的比较

三、我国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渠道的可行性

商业银行除了具有以上的紧迫性,从国家金融监管来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金融监管政策的开放政策,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从分业经营、监管转向混业经营。2005年,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自2006年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随后几年里,银监会陆续出台了改革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政策。[1]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里,明确指出允许商业银行经营金融租赁业务,随后在2009年里,又推出就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进行试点的文件,近期,2010年,银监会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

除了政策保障外,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渠道来突破资产方面的困境,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公司治理模式,充分调动各成员的工作,做到人尽其才,发挥好各自在主体中的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为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商业银行高效地进行成本控制,扩大营业利润。

四、影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

整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内在因素和外部经济环境都会影响其获益能力。从内在因素来讲,包括收入水平、成本、不良贷款率、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等银行自身情况,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银行的利差,传统业务以及非传统中间业务都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

外部经济环境而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国际金融环境的约束、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新要求,使得对各国资本的监管更加严格,需要达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这无疑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我国对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严格的限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赖于存、贷款利差营利,随着国际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存贷款利差也可能呈现显著的变化,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盈利状况。

五、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盈利能力的建议

通过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的内、外部因素分析,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改变营利渠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国家政策层面和商业银行自身角度探索了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的基础,总体而言,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盈利能力,可采用以下措施:(1)提高资产质量,提高融资资产比重,完善成本控制机制,调整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资产运营效率。(2)稳步开展传统业务,保证利差收益,紧跟国家政策,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中间业务,扩大投资收益,增加非利差收益。(3)重视人才建设,进一步引进金融产品研发的专业人才,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面对风险难以管控的利率风险,需要风险管控的专门人才,在从事银行交易时,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安全。同时,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时俱进地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4)进行市场调查,掌握金融服务的需求,根据市场需求开发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刺激金融消费需求,拓展金融消费市场。(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学院)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4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现代商业银行 会计共享服务中心 会计信息化一、前言

巴克莱银行是英国的四大银行之一,同时也是当前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十大银行之一。目前巴克莱银行在全世界的60多个国家均有大量业务开展,共雇佣员工大约8万人。如果来梳理巴克莱银行的发展史,我们便会认识到,巴克莱银行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技术创新、思维创新、技术决策是重要原因。

二、现代商业银行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的必要性

纵观会计的整个发展历史,其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人工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信息化”,而在信息化社会当中,现代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积极应对更加激烈的金融市场的竞争,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实现财务集约化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以英国四大银行之一的巴克莱银行为例,它构建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实现财务集约化的最为主要的目的便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提高自己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的竞争力。

第一,现代商业银行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有效优化银行的整个系统流程。在1998年之前,巴克莱银行旗下的业务部门同时运行着多达十三个的各自不同的总账系统,这种情况给巴克莱银行的最为不利影响便是没有办法为不同的业务单位提供一个统一的系统集成、信息决策支持,也不能够适应当时成本控制、结构变革、使用新欧元、抵御千年虫的种种现实要求。有鉴于此,巴克莱银行毅然为自己替换了传统的财务系统于1998年选择了SAP财务系统。巴克莱银行的SAP财务系统在设计之初便充分考虑了不同业务线的具体要求,为日后的区域推广、业务线拓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尤其是构建了属于自己的会计共享服务中心。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在经济环境不断发展和经营策略转变的情况帮助巴克莱银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于维护SAP系统的正常运行,整个银行系统的工作流程也到了显著的简化与优化(例如,在以往,巴克莱银行的月底关账时间为1周,而现在仅仅为1天或者2天),银行的采购流程得到了显著的简化和优化,采购成本明显降低,现在银行完成占总采购成本1/3的物资采购仅仅用1/3的采购精力即可。由此可见,会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对于巴克莱银行发展的重要作用和积极价值。

第二,现代商业银行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帮助银行获得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乃至政治价值。从近几年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出,人们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和不稳定的全球经济环境,要求当前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更高的运作要求和运作标准。银行的资本要求在新巴塞尔协议生效之后被显著地改变,但是美国的萨氏法案转而要求公司治理更加的严格。巴克莱银行借助于会计共享服务中心的技术帮助,实施了价值管理战略,不仅使股东获得了可观的股本投资收益,而且也实现了自己的商业目标,尤其是锻炼了银行对监管机构要求和市场要求的快速满足能力,这些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均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现代商业银行建立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可以帮助银行满足复杂的报表要求。对于巴克莱银行而言,它实施的项目管理解决方案、物料管理解决方案、成本控制解决方案、财务会计解决方案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巴克莱银行总账具有很强的综合管理性,它囊括了多种维度,例如,税务报表、监管报表、资本管理、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等等,借助于会计共享服务中心,许多数据传输问题得到了很好的避免,提高了工作效果和报表质量。

三、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只有做到会计的电算化才能实现会计信息共享,只有做到会计信息的真正共享,才能做到完整的银行信息化。会计共享服务中心将银行内跨组织的资源集中在一起,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和更优质的服务为多样的内部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职能服务,以最终提升企业价值。国内一些专家将会计共享服务概括为:将分散式的财务基本业务从银行集团成员单位抽离出来,集中到一个新的财务组织统一处理,这个新的财务组织——会计共享服务中心以业务伙伴的形式,通过网络为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流程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共享服务,并为银行创造价值会计共享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集中式组织模式,它是更高层次的财务集约化。会计共享服务将从事标准化财务工作的财务人员从成员单位分离出来,归属到会计共享服务中,以实现财务人员的集中化。会计共享服务能够加强银行总部对财务信息的掌控,降低财务信息生产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生产效率和质量。在中国商业银行中,财务业务已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并进入财务管理信息化,为财务共享服务实施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实践证明,会计共享服务能够有效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豫,杜俊华.商业银行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6):102—103.

[2]方向红.现代商业银行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分析[J].金卡工程,2006,(02):221—223.

[3]闻璞.浅谈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投资与合作:学术版,2011,(11):96—96.

[4]张霞,苑学农,刘超.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辽宁经济,2006,(06):212—214.

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范文6

2008年全球全融危机以来各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的修德一弗兰克法案提出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此金融消费保护成了各国极度关注的热点,“金融消费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3》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全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处于起步阶段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概念、理论生疏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较低用。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 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金融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通过建立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资受理处理机制、探索金融消费者金融非诉解决机制以及全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来使得金融消费者免受损害。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着监管错位、金融腐败、银行垄断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等造成的现实挑战以此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银行业监管应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首要目标、净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环境、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弥补金融消费 者司法保护缺陷等对策具有一定理论与现实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属于政府管制理论范畴。其理论经济危机理论发展与主流经济学思想、监管理念和金融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管制必要性与有效性理论代表性学派理论包括市场失灵说金融脆弱说社会利益论等。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理论来说是社会利益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配置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纠正或消除市场缺路。在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最优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垄断和过度竞争与金融消费公平原则相悖导致市场失灵,为防止相关经济主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消除价格歧视维护金融安全和优化资金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资产流动性缺乏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根源道德风险过度投资政府担保过度借债经济波动等都是导致银行脆弱性的重要原因,政府通过以利率管制为核心的金融约束政策消除金融机构信息屏障有效实现信生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全由机构稳建经营和金融体系安全。息息相关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决定了交易收益。信息屏障直接导致委托关系扭曲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双向委托关系银行垄断经营与暴利追逐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法律诉讼与行政监管孰重孰轻具有较强行政色彩的金融监管成本较低而效率更高。法律不完备所导致的监管失灵监管者能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拥有较大灵活性问。

    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理论来说是监管俘获论认为被监管者受利益驱动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或手段俘获监管者使被监管者沦为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压力或监管腐败往往使监管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集团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公共利益仅仅反映了监管者主观意愿以满足多数人偏好为最终结果往往陷入了监管者利益最大化误区。

    融入政府管制论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的精髓在于个人利益保护与社会利益论密不可分金融消费者诉求往往是市场失灵的代价资本道德约束彰显金融脆弱说的本质金融创新中新版庞氏骗局的层出不穷委托关系扭曲下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信息屏障下利益冲突为何难以避免监管寻租金融约束、信息披露和公共选择等社会经济内生变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内在联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侵害。

监管目标错位挑战公共利益论战后频发的金融危机表明美国政府监管价值取向偏离金融消费者保护沦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加剧了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从行业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传统银行监管目标,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重点监控银行机构风险抵御能力和盈利能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显不足,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银行垄断经营由来已久银行服务质量低下与霸王条款签行并存金融消费者权益备受侵害引起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过分强调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被严重。

金融腐败挑战监管俘获论。金融市场是典型的法律不完备市场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司法救助不足。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监管体制最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全面的国家但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以来并未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大萧条到次贷危机从庞氏骗局到华尔街运动每一次危机的爆发都与监管寻租密不可分里。面对资本的贪婪和人性的丑恶在正规金融过于强大草根金融“夹缝求生的现状下面对物价波动压力。

    社会资金循环梗阻挑战金融脆弱说。政治多元化、经济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我国长期存在金融压抑壁垒金融自由化步履维艰,民间借贷炒股炒楼炒金等投资活动活跃社会资金“脱实入虚”银行利润持续收窄信用风险持续累积银行体系脆弱性日益突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为国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众多下级行对上级行隐瞒、慌报经营管理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使上级行难以对各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广大存款人对我国商业银行分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