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发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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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关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缺陷,自金融危机以来一直被广为诟病。在金融危机最为困难的时期逐步度过之后,通过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重塑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和信心,满足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对美国金融界的严厉批评,自然成为美国当局的首要任务。

实际上,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积极救助机构与市场的同时,还积极筹备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文件包括2008年3月前任财长保尔森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以及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出的关于场外交易(OTC)市场衍生品的监管方案、财政部提交的《2009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草案等等。基于此的一整套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于2009年12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2010年4月26日参议院的程序性投票暂时受阻,而后又在5月20日参议院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按照美国的立法程序,可以预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改革方案将与众议院在2009年12月份通过的方案相协调统一,最后由奥巴马签署并使其成为法律。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宏观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监管新框架

提交美国参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长达1558页,虽然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但其共同目标只有一个:通过更为有效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再次重演,以回应公众的强烈批评;改革强调在完善传统的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形成更为完整的金融风险监管框架雏形。

宏观审慎监管强调建立新的监管架构

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美国正在讨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关注对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风险因子的监管,而从方案中可以看出预期的美国相关的改革建议主要包括: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提高监管标准建议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相互关联的大型金融服务企业都标识为一级重要的金融持股公司(Tier 1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和经销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赋予美联储新的职权,统一对这些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机构实施监督,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增强这些机构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

为“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建议事先由最大规模的各家机构出资成立救助基金,规模至少500亿美元,用于支付个别机构陷入困境时的救助费用或清算拆分的费用,杜绝像雷曼一样的金融巨头破产后引发市场连锁反应。同时保证纳税人不再为救助“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而最终买单,也防止政府和金融市场被这样的大型机构绑架,陷入无休止的救助黑洞。

设立对问题金融公司的清算程序建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FDIC)管理一个“有序的清算程序”,对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进行接手和拆分,以避免类似雷曼兄弟倒闭对市场造成的严重冲击再次出现。其中的关键是美国政府不再承诺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而是通过适当的清算程序将大型机构失败对市场的系统性冲击降至最低。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建议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 FSOC),旨在识别和监控正在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协调监管争论、加强监管合作。FSOC由财政部长任主席,成员预计由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者构成,包括:美联储主席、国家银行监管局(NBS)局长、消费金融保护署(CFPA)长官、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长等。

加强对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张对规模达4500亿美元的OTC衍生品市场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所有标准的OTC衍生品都通过一个中央交易对手(a central counterparty, CCP)进行清算,推进场外市场交易的场内化,并提高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目的是增加OTC市场透明度、防止其产生和放大金融风险。

微观审慎监管强调对空白地带的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集中于对特定行业和机构进行监管,改革建议进一步弥补了原有的审慎监管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

将对冲基金等纳入监管范畴提案建议资产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要向SEC登记,开放其账目接受更为详尽的审查。同时,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甚至离岸基金等也在考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针对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普遍反应滞后、评级有失客观的情况,建议提出强化SEC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权力,使不当评级或者对评级的滥用行为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对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限制由前美联储主席、奥巴马的经济顾问Paul Volcker提出的Volcker准则,要求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交易、对其自有账户的自营业务和与客户需求无关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或对冲基金业务。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建议在美联储之下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拥有强制收购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旨在确保金融产品对投资者的保护。提案还要求银行停止对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的滥用,并要求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简单的“普通香草型金融产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消费者面临的道德风险。

分歧与争论

目前看,分歧与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是否会导致政府的过度监管提案强调了美联储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责和权力,而批评者担心美国政府的过度干预会破坏市场效率,同时也怀疑美联储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能否同时胜任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事实上,危机中美联储本身的监管效率也已经备受质疑,因而有建议提出赋予美国政府审计局(GAO)权力,来审计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和其他业务。

问题金融公司清算程序的可行性反对意见认为应由问题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为其破产承担费用,否则共同出资成立救助基金反而对个别问题金融公司的冒险行为形成激励。

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必要性及其职责界限反对者质疑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保护消费者是否有必要,因为原有监管机构多少都有消费者保护的职能;还认为其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隐私等。

严格监管是否会降低美国金融机构竞争力提案限制美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互换等衍生品业务的内容受到了金融机构代表的激烈反对。他们担心改革会造成美国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下降、金融市场活力减退,国际竞争力受到削弱。

实施改革在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如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尚缺乏具体的工具和手段,对问题金融机构清算时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通过美国政府的清算程序,如何区分银行“高风险、与客户无关的”交易与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投资活动等。

重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无论存在何种分歧,从趋势看,通过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限制金融市场风险,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界的共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提案则有望将这一共识落实为具体法案,这对美国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可能会逐步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标准更加严厉首先,提高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包括增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等,以增强金融机构弥补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其次,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经营范围,机构的自营业务、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将被禁止或置于更严格的监管之下;再次,金融机构规模也将受到限制。通过对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设立拆分程序等措施,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监管范围会明显扩张美国将逐步准备将缺乏监管的OTC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形成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范围。

金融监管方式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风险行为的“外部效应”,因而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宏观审慎监管集中关注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因子,从更为全局、而非单个机构的角度实施对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目前美国推进的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目的是通过减轻风险因子的顺周期性来缓释系统性风险,如提高机构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器机制等。横截面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性,如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建立问题金融公司的有序的清算程序,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等。

金融监管强调对市场创新的制衡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一直以市场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创新活跃而备受称道。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过度,使得“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创新工具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本次改革是对之前强调自由市场和片面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使用将被限制。

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相一致

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都正在发生着变革。欧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国财政部2009年7月8日《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2009年4月伦敦和11月匹兹堡的G20峰会都发出改革金融监管的呼吁,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机构也都在积极酝酿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从改革的重点看,美国正在推动的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

提高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修正第一支柱的原有标准,提高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增加对银行杠杆率的限制,并强调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例,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冲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欧盟也对银行资本要求和会计程序进行重新修正,考虑到对抵押贷款证券重新打包形成的复杂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最高可对其赋予1250%的风险权重,也要求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和表外头寸的风险进行披露。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也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扩大监管范围欧盟委员会新的监管方案要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行注册,建立行业的最低的准入要求,定期公布信息并增加交易透明度。甚至欧盟境外的基金要想在欧盟销售产品也必须满足这些严格的治理标准和风险管理规则。对之前缺乏管制的OTC衍生品市场,欧盟也建立了中心交易对手制度,对标准化的合约进行集中清算和场内交易,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2009年6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也了一系列关于对冲基金审慎监管的准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投资的尽职调查等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机构都认识到,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规模庞大且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中强调要对整体金融稳定而非单个银行的监管。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ESRB),作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者,负责对欧洲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监测和预警,并针对预防风险提出行动建议。英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财政大臣任主席,三方成员来自金融稳定局(FSA)、英国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CFS的主要职责是评价系统性风险,协调英国的监管机构,并在金融稳定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的干预。

强调跨国监管协调合作金融危机中风险通过高度联通的金融市场在国际间传递,导致全球各国几无幸免地受到波及。因而需要通过一致的框架进行密切的跨国监管协调,减轻市场风险的跨国外溢效应,阻止由于监管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上,金融稳定论坛(FSF)也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并于2009年6月26日开始运作,目的是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和一致行动,以促进国际范围内有效监管政策的实施。欧盟的改革也强调内部各国监管的一体化,由本国监管机构对在本国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通过欧洲系统性风险监管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ESFS)作为各国的联系和协调网络。

在次贷危机爆发三年后,同时也是在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并陆续实施,必然会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走势形成深远影响。而随着先后在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通过,这项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必将逐步进入一个实施阶段。尽管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做出许多政治上的折衷与妥协,但是整个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应当是明确的;同时,对于其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如过度监管可能制约市场发展活力以及过分强烈的政治色彩等,同样需要高度关注。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2

一、监管角度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现代化法案》中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和解释了功能监管,其中对经纪人和交易商、对银行投资公司业务活动及银行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监管、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能协调都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被认为是功能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的正式确认。

功能监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形式和内容存在易变性,过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可能出现问题。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和职能已发生很大变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上可能出现较大差别。三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机构)有许多,既可以由银行、保险、信托、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执行,也可由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来执行,而且同一机构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正不断地从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场转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是传统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强调功能监管还因为,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而言,金融体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商品、劳务和资产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分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各种机制,汇聚资金并投向大规模的无法分割的投资项目,或者通过细分企业的股权来帮助企业实现分散化。(3)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促使经济资源跨时间、地域和产业转移的方法和机制。(4)风险管理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应付不测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和途径。(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6)解决激励问题。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且存在委托关系,金融体系则提供了解决其中激励问题的渠道。

实施功能监管而不是分机构监管,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减少寻租活动的机会,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二、监管重心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20世纪末,以英、美、日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纷纷为混业经营体制所替代,各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出现了同质化,产生金融风险的单位数量迅速膨胀。同时,金融市场复杂多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一是金融市场内部结构层次越来越丰富,金融衍生产品规模急增。二是金融机构网络化,特别是网络银行(业务)迅速发展,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了网上交易。三是表外业务日益增大。一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比例达到40%甚至70%。这些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而且更易扩散。另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大规模资金跨国迅速调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强了国际金融风险。

现代金融风险在风险规模、风险结构及传导机制、发生频率、扩散速度等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特征。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频率加快,数量增多,风险规模与风险损失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而且金融风险传导速度加快、范围扩大、系统影响加重。同时就引发金融风险的原因来讲,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技术性原因上升,风险因素高度复杂化。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这就促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全面有效的风险监管转变。

风险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它是在识别、度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目前的风险监管主要的特点是:(1)强调各类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各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强调系统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发挥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应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监控规程,建立风险测算与监控系统以及独立控制机制,同时监管机构应及时、全面地掌握风险信息。(3)在风险预防方面,强调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事先预防措施和事后性保护措施。(4)在外汇管理方面,强化对各种(表内外)外汇风险进行全面而充分地监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强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6)在改善内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银行的总体政策设计;明确管理风险和经营衍生业务的权力和责任;银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风险程度对业务和资产进行评估;重视报告资料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在整个交易规模基础上进行风险衡量与汇总;进行风险测试,包括对不利事件的识别和潜在风险的检验,以及对银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评估;定期审查监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监管区域从国内监管转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

近年来,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在监管的区域上,从一个国家的国内监管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金融业的国际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实行了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即对同是经营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对一家跨国经营的银行的监管必须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一般来说,母国监管当局要负责对资本充足率、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进行监管;同时,母国和东道国应对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经验表明,这种跨国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都把金融机构的母国金融监管水平和质量作为重要标准。二是各种国际性金融组织在进行重组和调整后,其影响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是国际监管合作逐步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国际性制度约束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四是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日趋统一,其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协调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五是旨在协调国际汇率、短期资本流动和防止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监管合作趋势不断加强。

四、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银行开始突破货币市场展业的限制,纷纷向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渗透,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转向了混业经营体制。英国、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通过相应法律,打破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始进行混业经营的时代。混业经营的局面带来了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使得原先按监管对象设置监管机构的原则受到挑战。同时,金融机构的同质化,则突出了进行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统一监管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方式,其重要表现之一是统一监管机构。20世纪初,各国一般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的发行。由于证券融资市场份额不大,金融监管的职责统一在中央银行。二战以后,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等职能。20世纪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承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监管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承担,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承担。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步达成共识,认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长期致力于维持物价的稳定。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在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交由另外的政府专门机构承担。

在没有设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也得到加强。例如在美国,虽然是分散监管,但通过指定牵头监管者的办法,由某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的整体监管(如美国由美联储牵头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性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具体的监管报告。再如,英国通过在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MOU)的办法,对监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监管机构间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监管能顺利实现。

五、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技术向现代监管技术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逐渐上升。同时,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计量的技术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程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由于道德风险和抽象会计原则本身所导致的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单凭直觉经验已经难以有效监管规模日益巨大和加速变化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要求与日俱增。监管技术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监管当局开始对银行业技术进行适当监管。例如美国虽然对网络银行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但在监管实践中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客户的保护。美联储曾以银行监管与规则部信函方式规定了信息外购与交易程序、信息技术检查频率、信息技术的评估、网络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规则和备忘录提出了交易网站指引,规定了电子操作最终规程、信息技术检查程序等。

第二,针对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计算和计量技术日益复杂和精确。以金融工程为标志,大量的现代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被开发、设计、推广、应用,其监管中所运用的计算技术日益复杂化。比如,198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发表了《银行表外风险管理的监管透视》,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种类、风险评估以及管理控制等提出了意见。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频布了《衍生产品管理准则》、《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关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法》等关于监管技术的文件。又如,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银行综合评级体系等技术性文件。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3

我国金融监管原先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扩大,新的矛盾也会在新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下逐渐显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业雄踞,各司其职,各中相互关联,再加上外汇行业的兴起,虽然国家不会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另辟板块,但是将其与证券业相容和,势必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出现更大的监管漏洞。无论是国际结算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都将出现困难。美国福汇作为最大的外汇商,日前受到美国监管,其做市商的罪名已被证实,并且被嘉盛收购,股市代码也有所改变,但是嘉盛具有同样的性质,只是其在法律性质中写明其做市商的前提,两者的结局就大相径庭,可见外汇行业的金融监管的难点以及法律方面角色和占位的缺失。我国近年来外汇事业有所涌现,国家将其纳入证券业只是用其进行宏观调控,对冲风险。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局势动荡,金融行业的起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总统能否实现他重贸易,弱美元的计划,国家的外汇存在风险,很多灰色经纪商也处于难以监管的范围,我国的金融监管困难重重。金融监管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风险或企业债务风险,也包括金融领域内部加杠杆、影子银行和表外业务的风险,近年来银行信用风险加大,去产能、去库存力度加大,“僵尸”企业的出清给银行信用风险带来压力。我给金融监管现状惨淡,不作为与放任不管屡见不鲜,导致的各行各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也在加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成为只提不实行的空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金融行业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改革,金融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作为实体经济中新兴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资金成本的敏感度较高,金融监管体制出现漏洞,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很难实现真正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期末投资者数量达到11911.03万,新增投资者达到21.92万;期末投资者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然文化创意产业近年被提上发展重点,并且财政部2016年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项拨款达到44.2亿,但是相对于金融体制内的大量资金闲置和错配,文化创意产业任重而道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在部分投资领域大力加杠杆,期限错配严重,而今年货币政策变化将对其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创新步伐加快,混业经营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新兴金融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外汇投资领域等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填补欠缺漏洞要在源头解决,其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涵盖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各个方面,为经济增长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国家有意扶持,并且希望借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其为依托实现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两者各取所需,实现经济新增长。而金融本身存在的矛盾加剧,高泡沫,高杠杆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资本利用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漏洞大,监管各个环节相对薄弱,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来源匮乏,银行融资贷款门槛较高,政府或者园区背书之外,初创型文化创意产业要实现新一轮的融资可谓难上加难,那么该如何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金融业发展的结合?除了各自的规划发展与监管到位以外,供给侧改革在实现两者协调配合发展方面肩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供给侧改革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什么

供给侧改革从供给层面实现去产能,去杠杆,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实现供需错配问题的缓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从供给侧层面看金融,我们不难发现,改善金融供给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供求关系,通过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有助于实现金融、实体双发展。畅通金融为实体经济输送资本和活力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可以依托金融,实现融资简单化,并且政策层面通过税收优惠,土地减免,办公场所阶段性免费等措施,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道路将显得异常开阔,我们需要给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坚实的背景基础。供给侧改革带来的政策层面的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也是发现新兴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选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有更好的政策和基础背景实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合。供给侧改革作为政策层面的强力支持,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支撑的来源,也是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提上重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文化创意产业享受供给侧改革的荫蔽,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供给侧改革的正确导向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动能

(一)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供给侧改革,调节杠杆,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畅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传导机制,对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实行资金融通和基础设施配备支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工作场地和设备的支持,适当的融资推介会等;对于成长性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其赢利点,为其提供特快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对接,避免资金周转问题带来的企业发展青黄不接的窘境,与此同时,成长性文化创意产业对于市场需求和前景发展敏感度较高,市场的扩大需要良好的资金运作,资金渠道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保障前提。

(二)防范外汇风险,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内销与出口

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以后,全球流动性整体收紧,给中国人民币汇率、外汇占款投放带来压力,国内流动性压力加大,外汇风险加剧。再加上美国总统换届,特朗普上台,他计划重视美国的对外贸易,对中国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弱化美元的,中国的美国国债势必受到影响,如果特朗普真正落实其计划的政策,那么美元空头即将来临,我国面临的的外汇风险将会加剧,防范外汇风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迫在眉睫。但是单从出口层面来看,对文化创意产品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作用,但是作为政策调控方来说,确实一个挑战,所以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的同时,要扩大内需,促进内销,实现经济真正拉动。在规避外汇风险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扩大,不宜以牺牲外汇资本自由度和政策自由度换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小失大。

(三)提升内生动力,实现新的赢利点

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最初是通过政策层面的导向开始的,逐步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创业的改革点逐步显现,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同时,相比于其他实体经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借此吸引了大批有想法,有计划的青年通过不断的创新,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刻理解,将自己的创新理念融入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不能仅仅依靠政策层面的支持,政府背书,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发展动力才是真正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新发展的依靠点。不断提升自身特色,促进产品的特色化,提升内生增长动力,得以实现新的盈利点。

(四)扩大市场渠道,以特点吸引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一直存在但是近年来才被重视的产业,其市场前景良好,潜在消费人数增长快,消费增速快,所以,扩大市场渠道,开发潜在市场和潜在需求客户日益重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地调查,总结地域特色和特殊需求,制定不同的区域产品规划方案和地域特色销售方案。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创造的金融条件下,利用资金优势和成本优势,依托区位优势和产品特色开辟新的市场,并且根据不同市场的消费人群的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预测市场容量和潜在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不断使得消费者数量接近预计值。

(五)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加之政策细则落实

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实现互利共赢,国内外资本将结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更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基础之上,依托不同的市场和区域,加上政策细则的逐步落实,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依托政策背景和各种优惠政策,以文化创新点为基石,逐步发展壮大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受到良好的监管,减少灰色监管地带,减少不必要的冗余和效率低下;政府切实落实供给侧改革,让供给侧改革不在只是一个名词和一个框架,从政策框架逐步落实为实施细则,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当然,前提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得到有效改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有内在的发展动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必在资本成本及资金供给等方面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供给侧改革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有了政府背书和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依托资金和政策获得了发展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以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施璎芸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陶士贵.制度惯性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改革2016.10

[2]丁志杰.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甘肃金融2016.2

[3]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国际金融研究.2016.7

[4]张祥志,尹靓.基于供给侧改革的的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研究.中国出版.2016.7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4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更为广泛的共识,无论是二十国集团首脑会议(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还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都将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作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大力推动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的实施。今天,可以通过回顾“巴塞尔协议Ⅲ”的历史沿革历程,来分析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历史沿革

被广泛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全称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该协议正式于2010年12月16日,确定了新的全球监管标准与规则框架。此后,在2011年1月和6月,又分别了题为“确保丧失生存能力情况下吸收损失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关于双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两个补充文本,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定义,以及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巴塞尔协议Ⅲ”仍有部分细节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如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自救安排等等,关于流动性指标的部分参数也会在今后的定量测试过程中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最终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是以12月16日公布文本为整体框架的一系列文件。尽管规制本身还存在少许不确定性,但整体架构已基本确定,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均已将工作重心从规制制定转向规制的实施跟踪。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全球的金融监管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国际组织(G20、FSB和BCBS等)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与评估所产生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巴塞尔协议Ⅲ”是近40年来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深刻反思的产物,反映了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这场危机及危机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的思考。尽管资本制度并不是防止金融危机发生的唯一要素,也不是金融监管的唯一内容,但却是反映金融监管理论、理念及实践变化最为生动的一面镜子,回顾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的沿革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未来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它创设于1974年底,致力于应对当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后蔓延于大西洋两岸的金融市场动荡。成立初期,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环境中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于1983年了“跨境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确定了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境外机构监管责任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沿用至今。后来,巴塞尔委员会将工作目标扩展到改进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质量,并于1997年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推动世界各国加强和改进银行监管,从而提升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但巴塞尔委员会影响最大,也是花费时间最长的一项工作是资本监管框架,即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制定和完善该协议的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

巴塞尔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协调机构,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权力,其的各类协议也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这并没有妨碍各国的监管实践向该委员会的各类标准看齐。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全球银行监管的最佳实践,的确有助于改善银行监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各国金融安全;二是绝大多数国家在受理跨境银行在本土的准入事项时,往往将该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是否执行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各类标准,是否具备足够的监管能力,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三是各类国际组织,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国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中,会对各国执行巴塞尔委员有关协议的情况做出评价,由于这些评估报告对市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各类标准具备了更强的约束力。

第一版资本协议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浪潮中。80年代初,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在金融创新和跨境银行业务日益活跃,特别是在拉美债务危机相关国际风险不断增长的同时,主要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却呈现下降趋势。为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第一版资本协议,即大家所说的“巴塞尔协议Ⅰ”,要求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最迟于1992年底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93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告表明,当时十个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均如期达到“巴塞尔协议Ⅰ”要求的最低资本要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然而,“巴塞尔协议Ⅰ”的局限性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市场进一步活跃,银行体系的交易账户资产比重明显上升,市场风险日益凸显,而“巴塞尔协议Ⅰ”只对信用风险计提资本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不足以应对其他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的冲击。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1月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补充修订,即 “巴塞尔协议1.5”版,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持有的外币资产、证券、商品、衍生品等交易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资本监管的范围扩展到市场风险。

无论是“巴塞尔协议Ⅰ”还是“巴塞尔协议1.5”,都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风险的衡量使用较为僵化的权重法,虽然简单明了,但对风险的计量不够科学、精确,资本要求对风险变化不够敏感,也不利于激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二是覆盖范围虽然在“巴塞尔协议1.5”中扩展到市场风险,但对于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仍没有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从1999年即启动了第二版资本协议的制订工作,五年磨一剑,最终在2004年6月正式“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包括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引入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要求银行自查并经监管当局确认所持有的资本是否覆盖了包括三大风险在内的全部风险,一方面赋予了监管当局实施资本监管的责任、权力与工具,另一方面使资本监管覆盖范围扩展至三大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纪律,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同时,“巴塞尔协议Ⅱ”引入了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巴塞尔协议Ⅱ”尚未得到全面实施,特别是危机的始发地美国尚未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即便实施了的国家,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也与“巴塞尔协议Ⅱ”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危机的爆发而全面否定“巴塞尔协议Ⅱ”。但是,危机也的确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巴塞尔协议Ⅱ”认可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在危机来临时,原来认为具有一定资本属性的资本工具,如次级债、高级资本债券等几乎没有吸收损失的能力,超出股权资本以外的损失几乎全部由政府和纳税人承担。其次,“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有很高的要求,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具有较高的挑战性。第三,“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对风险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经济波动幅度。第四,“巴塞尔协议Ⅱ”对于系统性风险关注不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而不倒”问题。最后,“巴塞尔协议Ⅱ”对某些领域的潜在风险存在低估倾向,特别是复杂的证券化、表外金融工具等领域。面对金融危机的压力,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了强化“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2.5版”,大幅提高证券化和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并提高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同时将薪酬机制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

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出台,对“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修订。首先,“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大幅提高了对高质量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强调资本无论在持续经营阶段(Going concern)还是在破产清算阶段(Gone concern),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其次,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银行除达到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4.5%水平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分别满足2.5%储备资本和0~2.5%逆周期资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应对冲击的能力,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第三,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用简单的表内外资产加总之和替代风险加权资产来衡量资本的充足程度,防范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的模型风险。由于杠杆率计算没有人为判断的参数,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经济繁荣与衰退对预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第四,构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最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更加关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性危机。

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主要趋势

从以上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与规则的五个阶段变革过程中,我们可以窥见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些主要趋势及变化:

对风险的覆盖面和敏感度将不断提高

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下的其他风险。虽然信用风险依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但历次金融危机表明,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仍足以威胁到一家银行的安全,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监管。内部评级法等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也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使资本要求能够更为动态地反映风险的变化。正在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压力测试作为常规性的监管工具,以充分反映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这些最新进展都表明金融监管对风险的关注领域及敏感度在不断扩大和提高。

不断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

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显著提高了资本质量,明确将核心一级资本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并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只有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具有完全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工具(主要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对资本水平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对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仅为4%,而“巴塞尔协议Ⅲ”将更为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提高到4.5%,并增加了通常情况下必须满足2.5%的储备资本要求,使得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7%。而大多数国家在执行“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瑞士要求达到10.5%,新加坡要求达到8.5%,欧盟要求达到9%,表明各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强化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才能减少政府救助的概率,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降低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

同时关注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雷曼兄弟倒闭带来的冲击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及其复杂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这场危机提示金融监管当局,不仅要关注单体机构的风险,还要关注风险在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传染,特别是对整个系统安全带来的影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增加了两项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内容,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对其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定量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也包括更高标准的公司治理、薪酬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同时也将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增加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强度。二是逆周期监管。除引入杠杆率、逆周期资本和动态拨备要求等逆周期监管工具外,监管当局还要密切关注宏观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的冲击。这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管视野,从系统性、全局性的角度审视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加强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测、识别、度量以及处理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

不断强化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干预作用

危机表明完全依靠银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股东的监控并不足以阻止危机的发生,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杠杆经营特性、大而不能倒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缺陷,决定了金融机构很难处理好短期盈利冲动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高涨时期普遍存在的欢欣症和对尾部事件的忽略往往造成对风险的低估,引发各类风险在金融系统内的过度积聚。而金融监管当局的地位更为超脱,既没有盈利的压力,监管职责也决定了其对风险的判断更为保守,适度的、前瞻性的提前干预有助于使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将赋予监管当局更多进行风险判断和提前干预的责任与权力。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对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能力不足,不当的干预也可能成为引发或恶化危机的诱因。

不断强化市场约束和国际监督的作用

新一轮金融监管虽然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监管措施也更为严厉,监管工具也更加丰富,但监管并不排斥市场约束,而是要通过改善监管更好地促进市场纪律来发挥作用。“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比“巴塞尔协议Ⅱ”更为严格、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于复杂的证券化产品,无论是披露内容还是披露频率都大幅提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也将对各国执行新监管标准情况,包括“巴塞尔协议Ⅲ”、薪酬政策、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问题机构破产处置安排等等,进行更为严格和频率更高的评价与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这些措施也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今天,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加融合为一个整体,已经没有什么防火墙能够真正阻止风险的跨境传染。在这样的环境中,是否执行国际监管标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务,必然要求各国加强监管合作和相互监督,全球监管标准趋同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因此,国际上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趋势也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考量

2011年5月,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思路和资本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总的考虑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有基础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状况,适度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并适当加快实施新标准的进程。我认为,具体主要有以下考量:

实施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执行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标准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这份责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看作是提高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审慎监管能力,促进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一次重要契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监管建设,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以来,银行业的各项经营指标大为改善。本轮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无论市值、规模,还是代表盈利能力的资本收益率(ROA)和资产收益率(ROE)均进入全球银行排名榜的前列。经过过去几年的积累补充,我国银行业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拨备充足水平已大幅度提高,2011年三季度末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达到12.3%和270%,实施新资本标准已具备一定基础。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银行业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在未来不确定性增加的国际与国内环境下,仍会产生一些风险因素,风险领域也会不断扩大。为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安全,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本要求并加快实施新标准。另外,在具体的规定中,既考虑了国际银行业的共性风险,同时也考虑了我国银行业的特殊风险、特殊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等因素,并给予相应的不同处理。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对信贷需求刚性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将更加注重通过实施新标准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加快从高资本消耗的粗放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在加强金融安全的同时,不减弱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实施新标准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相结合

金融危机造成的巨大破坏展现了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将实施新标准作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加强对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单体风险方面,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要求,增加单体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在微观层面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系统性风险方面,新监管标准将初步确立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框架安排:首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明确提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资本附加要求,以及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次,《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与监管指引》将探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方法,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安排原则。最后,已的《杠杆率管理办法》在关注单体机构风险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在不放松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将更加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风险的相互传染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安全的影响。

实施新标准与提高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相结合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无论是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还是境内银行的走出去发展,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竞争压力,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和更加开放的竞争环境中,风险管理能力才是最为核心的竞争力。因此,在推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中,我们将统筹“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把落脚点放到推动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上来。首先,我们将完整地引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督促银行加强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其次,在《资本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通过风险权重和参数设定等技术手段,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的银行提供资本节约激励,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后,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通过持续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将资本管理技术全面应用到风险管理流程之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增长模式。此外,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标准也是国际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适当提高资本监管标准,适度加快实施进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断改进的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安全能力的提高也将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的对外形象和国际竞争力。

充分考虑实施新标准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在中长期有助于增强金融稳定,维护公众信心,促进经济增长。但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的内在要求必然会在短期内给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我们也进行了分析、研判和预案安排。首先,新标准会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这也是资本约束发挥作用的应有之意,有多少本钱做多大买卖。在应对机制安排上,我们鼓励银行从分母与分子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方面调整资产结构,更为节约、更加高效地配置资本;另一方面要做大分子,增加利润留存,优化资本结构,创新资本工具。总的来讲,中国不缺钱,缺的是机制和渠道,还要通过深化改革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其次,新标准可能会带来实体经济投资成本的提高,更高资本要求带来的成本上升可能被转嫁给实体经济。但新标准将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程度,尽快恢复公众信心,这对于走出衰退、恢复投资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新标准的收益是远远大于成本的。此外,新标准还做出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如下调对小微企业和贸易融资的风险权重等等,对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创新具有较为正面的作用。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5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迄今为止的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在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金融机构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在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在金融发展自由化和国际化下,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更加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引领金融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使金融监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监管当局监管不得力,控制不当,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危害和破坏。而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于法规之内,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次序的安全稳定。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规避监管产生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均衡状态,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且产生了新的风险。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时,金融管理当局理所当然的调整对策,对金融业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2.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因为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在监管上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政策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虚假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危机方面。我们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不但要从金融创新和国有型管控平衡协调发展。而且金融创新要围绕实体经济,围绕实体经济的创新,我国银行业如何促进和支持经济的增长。银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是我们中国银行走向国际化必经的途径,从创新的角度还是要关注我们系统性的风险,尤其是跨国界的风险传递。总之,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可控的两者的协调问题,要在这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3.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发展情况,做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很大部分还是美国本身经济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而且应该认识到我们在金融创新上远远落后于我国本身经济高速的发展,对于我国作为国际上大国很不协调。我国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会更加高速和开发的发展。在总类和金融产品完善上进一步发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用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和措施。应该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网之内,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将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应该在加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应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6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金融资本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金融监管方面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漏洞,这些大大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实效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预警和控制、监管信息的不充分利用等问题都是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因此,笔者就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 、加强金融监管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世贸组织,金融市场面向国际的全面开放,面对如此挑战,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合新经济形势下的金融监管体制。要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或者阻碍金融业发展的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再制定一系列的有可行性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中电能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健全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其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导致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活动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这种情况,一是要完善和健全严格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的制度,不给非法活动提供条件。二是要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金融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要规范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

2.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市场的法规

金融机构的破产是金融市场优胜略汰的自然规律,与政府行为和金融监管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已经濒临破产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要结合情况依法对其实施破产或者关闭。现今,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缺少实效性,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不能有效实施。因此,要建设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明确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具体援救规范,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的原则。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

1.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而来,这些现实情况对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最新的金融技术、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金融信息和国际政治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还要求监管人员具备果断处理突发问题的职业能力。这些要求不仅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挑战,而且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战略的挑战。

2.建立合理规范的人才选拔制度

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为其建立提供帮助。可以与国际通用的做法相结合,参照人才市场的规律,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管理机制。也可以对用工制度、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等多方面进行市场改革。选拔优秀人才,为监管岗位输入新鲜血液,探索金融监管员的等级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制度,使金融监管员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

四、建立完善金融行业信息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要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并且改革转变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行业信息制度,及时的以下金融信息:金融风险信息;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信息,包括相关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检测评价和控制体系、相关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技术等信息;金融企业经营的相关业绩信息;金融资本信息;会计政策与实践信息,包括相关的用于计算资产价值的会计准则,编制相关金融年报以及合并报表等所要遵循的会计原则等。

根据金融信息的相关性质及内容,有选择的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的国际金融组织结构、境外机构所在的监管局,根据其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予以;二是同行业中,主要一些能够可比较的一般性金融信息;三是社会公众,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根据信息的法律制度,经过外部会计师或者审计师审核,金融机构应选择合适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通过召开新闻会等方式金融信息。

五、加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这些都给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构成了巨大威胁。加之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消除了市场间的空间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对任何国家的经济影响与日俱增,给国际金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密切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积极地加入到国际金融组织的事务中,参与国际金融政策制定,吸取外国先进的监管经验,使我国在国际金融业的地位得到不断提高,切实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升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金融风险随之而来,为了能够促进金融经济的良性发展,进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落后,因此,必须加强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市场. 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