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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税范围范文1
摘要:对居民住房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其目的不在打压商品房价格,而是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实现用有限的房屋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 :房产税;调节收入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售价上涨太快,已超过所有商品的上涨幅度,商品房已成为投资者以及个人“归避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人们将闲置的资金去购买房产,而不存放银行,这是因为银行利率远低于市场通涨率,而商品房市价上涨率远大于市场通涨率,所以投资者将大量的闲置资金去购买房产,以“归避市场风险”。对于这种现象,本文作者提一些自已的看法。
一、借鉴国外经验,利用税收调节房产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新加坡的房产税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房产税的设计有两个关键思想,一是累进制,即富人要比穷人交的多;二是鼓励购房自住,对购房自住者抽较低的房产税,而对购房投资者则抽较高的房产税。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全民拥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屋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资者进行有效抑制。第二个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的累进税制,因为大部分购房投资者是富人。由于大部分新加坡国民都是购买较低价格的组屋自住,他们只交很少的房产税,这使得新加坡整个房产税占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也就是说,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新加坡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年价值来计算的,房屋年价值是以年租金衡量,计算方法是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以及维修的费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免征额的确定分自住房和非自住房。
自2014 年1 月开始,对居民自住住房,年价值小于8000 新加元的免征房产税,年价值在8001 新加元至5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4%,年价值在55001 新加元至6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5%,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6%,以此最高执行税率到15%。
对居民非自住房屋年价值小于3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0%,年价值在3001 新加元至4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1%,年价值在45001 新加元至60000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3%,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5%,以此最高至19%的执行税率。比如你有一套房产,年价值为50000新加元,自住,年缴房产税(50000-8000)×4%=1680 新加元;非自住,年缴房产税3000×10%+(45000-3000)×11%+(50000-45000)×13%=300+4620+650=5570新加元。多占房的成本明显增加了,并且每年都缴,政府在检讨房地产税结构时,特别关注自住的屋主,因此只有年值最高的1%高端住房屋主,未来得为自住的房子支付更高房地产税,其余99%自住的屋子,房地产税反而更低。
(二)美国房产税
美国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归属于地方政府。而征税的基础在于房产登记制度。登记是美国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委托律师完成,在完成交易后,律师将交易的相关契据向县政府的不动产登记处登记。
美国房产税按房产价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税率在1%—2%之间。房产价值由政府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评估确定。按照确定的这个价值,乘以税率算出房产税。比如,阿灵顿县2013 年的税率是1.021%,也就是说,价值40 万美元的房子,当年要交房产税4084 美元。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而且是较为稳定的税源,因为相比收入税或者销售税,房产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的波动不会那么大。一个地方的人气和房地产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财力。正因为如此,美国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吸引人来购房、居住。
(三)韩国房产税
韩国从1961年起就征收财产税。为了抑制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产生的房地产泡沫,韩国政府2005 年出台了综合不动产税,后来,韩国政府又出台了更为严厉的房产转让所得税。
综合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为拥有房产总价值超过6亿韩元(1 美元约合1144 韩元)的家庭,并根据房产总价值的不同,税率为每年0.75%—2%之间。房产转让所得税,即拥有2 套住房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 年之内出售,要缴纳5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以此类推。
综合不动产税是针对高价房地产的额外税收,主要用来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大量购置行为。此外,征收房产转让所得税再加上之前的综合不动产税,韩国房地产投机现象得到了很好地控制,房价也基本得到了稳定。
现在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考虑,大多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只是目的和征税方法不同而已。我国也应当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概述
(一)征税对象
现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其特点是:第一,房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第二,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第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现行房产税对城市居民住房、城市非经营性房产、农村居民住房、农村经营性用房、农村非经营性用房未纳入征税范围,是不征房产税的。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第一种,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种,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住房不征,仅对城镇的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
(三)中国房产税的特征与其它国家的区别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城镇居民住房和农村各类房产不征税。
3. 中国房产税对于只用于经营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三、现阶段我国对居民购入、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一)对居民购入房产征收哪些税
以深圳市为例说明,居民购入房产应纳契税,契税= 计税价格×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是: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非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为3%。
(二)对居民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居民转让房产,按税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
对此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在通知中规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是5.6%,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评估标准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式方式征收,核实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和合理的税费)×20%;核定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出售(存量)房产的,还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产,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与出转让收入差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在购入房产和(存量)房产出售环节还应当征收印花税,在购买房时按购房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在(存量)房产转让时也应该按买卖房产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即印花税在买、卖环节,均向双方当事人征收印花税,不过计税依据是按合同约定的买卖房产价格,税率为万分之五,税率较轻。
四、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思考
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其目的是实现全民拥有房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产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机行为进行有效抑制。运用税收杠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扩大房产供给。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一)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前提
在我国房产持有人对房产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表现为:在城市,房产的所有者对房产拥有70 年的产权,所以房产所有者仅拥有有限的产权;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律、法规集体土地要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就可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房屋的居住权归属建房农民个人所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对房产征收房产税的征税基础是不存在的。
现实是房产已成为所有者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事实上已成为个人的一种财富,农村房产,虽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产权所有者也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国家、地方政府征用或企业购买这些房产时须支付一大笔费用,其中也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各项费用)。
因此居民对自已名下房产拥有实实在在的所有权。
(二)如何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
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是居民家庭占有的房产,包括城镇房产和农村房产。因为这些房产已成为少数人的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计税呢?,是按个人名下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还是按家庭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是否考虑居住人数,如果考虑,则居住人数如何确定。
我的观念是以家庭中每位名下拥有房产的价值合并为计税依据,房产价值确定,由房地产市场来确定,每五年认定一次,一次认定后,五年不变,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家庭居住人口。征收时应当仿照新加坡的作法分自住和非自住两种。
1.自住房产计税办法。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户口本上的居住地来民非自住房,对于自住房按自住办法征房产税,对于非自住房产按非自住办法征收房产税;其二、家庭居住人口,以业主的直系三代亲属为限,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自住房产按居住人数确定扣除面积或扣除额。自住房,以自住房面积减除扣除面积(扣除额)后的部分确定为应征房产税面积以此为征税对象,扣除面积以每人九十平方米为限(或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对自住房超过扣除面积(或扣除额)部分征收房产税,按该房产的市场价乘以超面积部分确定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0.03%,最高为13%,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自住房应体现轻税政策,但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大面积房换小面积房,用差价补齐税款、强制执行费用和滞纳金。
2.非自住房产计税办法。非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非居住房产为征税对象,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每处房产的价值,将所有房产的价值合计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30%,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对非自住房应体现国家的限制政策,占有的越多,缴纳的税款也越多,同时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房产拍卖,用拍卖所得补齐税款、拍卖费用和滞纳金。
(三)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虽然能增加地方财政,主要是:
其一、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问题,个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公开,由税务机关查定。小产权房问题如何解决,特殊房产的产权确认;农村房产至今没有登记并明确产权关系,农村占地建房仅靠国土管理部门一家管理,地方乡政府不作为;城乡户口管理存在大的漏洞,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另外跨地区房产征税的问题,例如山西的王某,在太原有多处住房,在北京又购置多处居民住房,如果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后,王某在山西和北京的房产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其二、政府官员没有公开自已的财产,甚至于有的官员不敢公开自己的房产信息。由于政府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名下的房产较多,与官员的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公示出来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呢,如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叔”蔡彬等问题,以及网上报出的“房姐”、“房婶”等。这才是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最大阻力。
其三、房产价格评估确定,如何确定现行房产的市价,房产市价确定的依据是什么,这种定价依据能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房产呢,现行房产的市价最终由哪个部问来确定,如何建立健全房产价格评估体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房产价格评估机制。
其四、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保证公平,如何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能否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所有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我国住房来源的复杂性,特别是许多住房混杂在免征房产税的住房之中,会导致税基确定的困难。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但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房产税的征收将难以做到公平。
其五、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后,承担的政治风险,如何去化解。
参考文献: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2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3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及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经浙江省地税局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镇、近郊区、工矿区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级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工矿区,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图。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
级别
级别范围
单位税额
一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5元/平方米
二
由一级地区域以外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二环西路—陵阳路—新塘港;南浔由下列线路围成的一级地域:南西街—长湖申航道—南林路—人瑞路—外环东路—年丰路—和兴路—科园路
3元/平方米
三
由一、二级地区域以外的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近郊区(318国道外环线以西与湖州建成区结合部);东部新区(东起织里世纪大道,西止318国道外环线,南起长湖申线,北止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一级地以外的区域;织里、菱湖、练市、双林镇
2元/平方米
四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4
然后接下来这一部分是消费税近些年来在境外的发展趋势,汇总手里的资料之后一共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点就是普遍开征,广受重视
消费税是世界范围内都广泛课征的一个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20 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而且在各国税制结构、税收收入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消费税的开征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财政压力下的自身发展路径,也就是传统模式。另一种是是税权让渡下的国际影响路径,这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结果。比如说欧盟的统一市场准则规定各个成员国对矿物油、烟草、烧酒、啤酒必须征收消费税,各个成员国根据准则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消费税课征之后,虽然多年来由于税制结构的变化,在发达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数量上依然呈上升趋势。消费税税额的增长是课征范围扩大化、税率不断提高双重作用的结果,甚至也有通过税制调整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观因素。比方说,英国政府在2010 年 6 月推出紧急预算法案,把国内消费税税率从17.5% 调高至 20%,是为了争取在5 年内把政府预算赤字减少为零;法国为缩减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赤字规模,在2013年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将烟草消费税的征税标准提高 4.5%。
第二点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调控倾向日趋明显
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可以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从实践上看,各国的消费税开征之后,征税的范围逐步扩大,呈现出向中间型和延伸型方向发展的趋势。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消费税的属性发生了变化,各国从关注它的财政属性过渡到调控属性,征税范围上带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就是为了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把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实现环保目标,将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节约能源,将资源型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为了引导消费,将健康损害型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然后第三点是税收政策上的国际趋同属性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为了能更好地发展,世界各国结成了很多个合作组织。组织内部密切合作, 包括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其实实质上是各成员国为获得一体化的利益让渡自己的税收主权。比如说按照加入欧盟时签署的过渡期协议,捷克在07年底前必须把香烟的最低消费税提高到零售价的57%或者每1 000支64欧元,所以捷克政府06年和07年分两个阶段对香烟的消费税进行过渡期改革,提高烟草产品的最低消费税 ;希腊政府则在 2013 年逐渐减少针对天然气的特别消费税,因为希腊的天然气特别消费税为 5.5%,而欧盟平均税率只有2% ;
最后是税收征管和税金使用上的发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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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1980.4-),男,中学二级教师,阜阳市阜南县城关中心学校。
摘要:随着“营改增”在全国全面的展开,曾经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大势已去”,一旦“营改增”的收入回归共享税种,将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这个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个问题,笔者考虑先将国内消费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然后改革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等,以此作为辅助税种来完善地方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
一、地方主体税种含义及其特征
地方主体税种是指某类或者某几类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较大份额(一般占30%以上)的税种,构成地方收入的主体,税源广,税基宽,易于征管,在地方税制中能发挥主导作用,且能发挥财政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
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
1、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税基厚,收入充足;税源广,征税范围广,再加上税收规模具有增长潜力,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充裕和稳定。
2、税基稳定且具有地域优势。税基稳定,征税可防止税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即防止税基由税收负担高的地方流动到税收负担低的地方,导致各地方税收差异。税基具有地域优势,一方面地方掌握税种的信息全面,方便征管,征税成本低,能提高征税效率。另一方面,选择的税种对地方经济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调节作用,能够发挥因地制宜的作用。
3、符合受益性原则。受益原则是指某税种的征税对象的受益程度与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有关,即某税种的税收负担重代表公共服务质量好,反之,亦然。
二、以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探究分析
随着近几年经济地飞速发展,人们购买力的提高,消费税的税源逐渐宽厚,且具有较强的增长能力;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时,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出台,到现在我国消费税已经开征了20年,对其应税项目信息的把握和征税的技术都已比较成熟,征税效率也有所提高;消费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经济上能发挥直接地调节功能,特别是对于消费地调节,《决定》强调消费税调整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会使得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更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由表1可以看出,近五年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税收入规模不断加大,在2010年就已经赶超划归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国内消费税(进出口消费税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港口城市,划归地方,会加大地方税收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以下所讲的消费税是指国内消费税。)划归地方所有,国内消费税是仅次于营业税,税源相当可观。而且,十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调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会使税基更加厚实,税源也更加广阔。由表2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内消费税在总额是营业税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而且其增长速度飞快,特别是2008年至2010年,国内消费税增长幅度远远超过营业税的增长幅度。消费税虽然在总量上不及营业税,但是增长潜力上还是有可能赶超营业税的。综上所述,消费税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的特质。
我国消费税虽然是流转税的一种,具有流动性,但是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到消费环节,税源会进一步公平和稳定。在生产环节,税源的分布往往不均,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也就是在哪消费就在哪纳税,这样税源就均匀了,这能有效防止消费品的流动性。并且消费税已在我国开征20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成熟的税种,对消费税应税项目信息和征税技术的把握都已比较完善,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可减少地方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而且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可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刺激地方找寻税源,根据地域的差异将一些代表身份炫耀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逐步纳入地方消费税征税范围中来,进一步提高调解消费趋向的作用。
消费税对于经济调解作用明显。根据《决定》的指示,消费税纳税的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一方面可使政府与消费品企业关系减弱,有效的防止地方政府为挖掘税源而对消费品企业不合理的管理,促进我国消费品产业的发展,发挥消费税对产业的经济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更加偏重于引导消费,引导消费者减少对高档品、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的消费,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消费调节功能。
三、地方辅助税种的探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税负较低,而且征税范围窄,没能很好的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加快资源税的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能抑制地方对资源的过渡开采。而且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外其他本就归属地方,地方对其信息把握和征管技术比较成熟,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增加保护环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地方政府积极规范征税。政府对当地环境状况的信息把握更加准确,方便地方征收,并且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可及时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达到因地制宜的效果,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的受益性原则,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
四、完善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议
随着贫富差距不断的拉大、资源大量的开采和浪费、环境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社会公平,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已经被提上日程。笔者认为,构建以消费税为主体,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为两翼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非常必要,而且面对“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紧急情况,这种形式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能以最快的时间填补地方主体税种的空缺。(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2.阜阳市阜南县城关中心学校)
参考文献:
税收征税范围范文6
一、应把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弄清哪些销售行为该征,哪些不征增值税。一是要掌握应税货物的征税范围。二是要掌握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三是要掌握视同销售的征税范围。四是要掌握混合销售征税的范围。五是要掌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
二、应把握销项税额的计算及销售额的确定,特别是要正确确认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增值税条例第五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而销售额的确定,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对此,审计人员在增值税审计时,特别是要重点关注以下销售情形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一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二是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三是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四是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方法等。另外还要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扣减的有关规定。
三、应把握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弄清哪些准予扣除,哪些不予扣除,以正确确定进项税额。正确审定进项税额,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是保证增值税制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为此,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条件、数额及方法作了专门规定。一是要掌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等规定。二是要掌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