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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1
关键词:建筑;安全事故;成因;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特点
1.1、工程项目具有不固定性
建筑工程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施工项目和施工队伍这两个方面。建筑企业的生命力就在于施工项目,所以,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会承接各个地区的施工项目,这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具有不固定性特点。而作为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则需要跟随项目从一个地区转换到另一个地区,使得企业出现人员大幅度流动的现象。
1.2、管理工作复杂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不增多,各企业在规模’资金实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复杂的情况使得建筑企业很难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另外,从地形构造来看呢,我国各地区的差异性很大,地区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状况;从国土面积来看,我国具有幅员辽阔的特征。施工项目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这种作业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不安全因素,这就直接加大了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的难度。
1.3、管理人员密度大
我国建筑行业的工业化发展步伐比较慢,其工业化水平低,尚且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所以,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依靠大量的劳动力。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大量涌入该行业。由于农民工队伍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技能训练,使得建筑企业施工队伍存在综合素质水平低下的状况,这对建筑企业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来说,是个非常大的挑战。
2、建筑工程安全风险主要来源
2.1、在建筑施工中不规范的人行为
人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遗漏或遗忘现象、颠倒事物、没有按照规定或时间操作、无意识操作、进行规定以外的动作等等。人为原因,需将故意行为排除掉,不同阶段的失误会引起不同的风险。
2.2、在建筑施工中不安全的物状态
项目低价中标以后,施工方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加班加点,不断简化建筑工艺和程序,简化安全设施,建筑的质量和施工者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设备落后,大多靠缺乏专业技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手工操作,作业空间缺乏必要的封闭措施,不同空间之间的联通可靠性很差;施工临时设施没有按照专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搭建和安装,建筑设施不配套,施工能力远远超出其承受力,因此被迫进行多次调整和改变其功能用途;普通工人没有专业的工作技能和专长,流动性又大,为了能够尽快的得到领导认可,获得工作机会,需要不断地熟悉新工艺、新环境,这通常是这些工人的工作弱项。
2.3、在建筑施工中环境的不适应状态
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可能出现陡坡或者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区,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人身安全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一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涝)等天灾可能造成意外事故。
3、建筑安全事故成因分析
3.1、安全意识淡薄
我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工作当中忽视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也不是很完善,即使存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但是也不能够很好地将其落实到位。同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也比较的薄弱,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相关的现场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3.2、建筑市场及其他方面
其一,分包管理问题,我国建筑业市场门槛相对较低,分包单位轻视安全管理,不依据规范作业,不能对分包队伍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分包承建工程的安全问题突出。其二,技术落后,我国在安全防护、检测的技术、设备和器材等方面相对落后。其三,安全评价不科学,监管部门一般通过安全检查评分评估施工安全状况,是一种静态、被动、片而的评估方法,无法充分反映和评估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部分施工企业不按规范设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完善,识和观念,安全隐患较大企业缺乏安全生产责任意。
3.3、安全监督管理不规范
建筑施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系统的工程,牵涉到很多方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与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直接挂钩,是建筑施工必须关注和重视的重要方面。由于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生产安全意识不高,没有相关健全完善的保障体系作为依据,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并没有按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时时存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加以重视,而施工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封闭管理做得不到位,有些人员没有相应的安全设备就随意进出,现场环境布置混乱,施工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门别类地摆放,而是随意放置,很容易出现高空坠物、建筑坍塌等一系列安全事故,这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的整体质量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解决措施探讨
4.1、改善施工环境
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劳动法,建筑施工之前要对施工的即时环境因素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考擦,只有通过了技术标准才能够允许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有一些特殊作业的施工如高空装窗户,地洞中建隧道和核电站的建设需要特殊的工作服。建筑企业应当对员工的生命财产负责,不只是为了利润和效率,需要切实的考察环境问题,及时制止安全隐患的作业,有效地改善施工环境,给施工安全带来保障。
4.2、制定施工人员规定
为了减小建筑施工过程的操作问题,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行业内标准制定正确的施工人员操作规定,并严格的执行这些操作规定,落实到施工的各个角落。建立奖惩措施,对严格执行这些操作规定的员工进行高调奖励,并给与一定的宣传,而对违规的人员执行惩罚措施,有效地制止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带来的安全事故问题,把这些操作的方法不断的进行完善,最后在操作规范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3、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实施
对于项目的负责人和施工工地的负责热,需要加强管理的力度,建立层次监督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实行。在建筑施工管理方面,需要要求每个施工工地的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止意外的事故,严格监督工作证的携带以防非工作人员混进施工工地,建立工地巡查小组,层层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下达正确的指令,建立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坚决将建筑工程中的安全事故的灭杀在萌芽之中。
4.4、加强机械设备维护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购买的设备都是存在一定的使用年限,严格地执行报废老化的设备,建立设备和员工责任制,如果设备出了问题,相应的员工没有进行保修将被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加强设备的使用规范,定期的使用方法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强化设备的防护装置,对了业界已经淘汰的装备进行更新,严格要求操作人员带证上岗操作,杜绝设备引发的一些列安全事故。
总言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是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保障性工程,施工企业要注重安全管理机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要注重从细节抓起,从人员保障和安全责任到位抓起。做到制度建全、制度执行力可靠。作为安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安全预警和监管机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防范机制,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的关键支撑,所以更要重视对企业安全预警和监管机制的建设和执行保障。
参考文献
[1]冯利军.建筑安全事故成因分析及预警管理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活动增加,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增强,对病案信息资料的使用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病案”这一概念已远远超出了仅为临床、教学、科研服务的范围,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提高病案的保障率和利用率,正确认识病案的价值,加强病案的借阅管理是摆在病案管理者面前的首要任务。
一、正确认识病案的价值
1、病案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医疗方案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一份内容完整的病案,就是一部活的教科书,临床教学中最需要有价值的病案。一些典型的病例和某种疑难或稀有病症病案,可以丰富教学的内涵,可使临床教学更具吸引力。病案还肩负有促进医学发展的使命,在医学研究中占极重要的地位。
2、 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与由此引起的司法诉讼的重要凭据。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病历的价值和功能也在不断延伸和扩展。医疗事故鉴定离不开病案,举证应诉也离不开病案,病案不仅全面;真实、客观、细致、具体地记载了患者在整个治疗方案中的全部过程与细节,还能证实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治疗中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并且也可以从中看出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高低,从而判断出这起纠纷案件中的责任方是否在医院,以至做出公正的判决。
3、 病案在伤残鉴定及破案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当人身意外地受车祸、工伤、刀砍伤、殴打伤等一系列外伤后,根据法律程序上的要求,需给病人做一个伤残鉴定。而病人在住院期间的伤残程度、病情变化及治疗结果,都被全面地、真实地记录在病案当中。主管部门可通过对病案的查阅,获得法律上的第一手资料。另外,病案在医疗统计、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方面都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保存时间较长的病案,特别是名人病案,是十分珍贵的历史资料。
二、加强病案的借阅管理
病案只有通过用户的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病案用户涉及面广,有意向借病案的人很多。因此必须对其严格管理,健全病案借阅制度,做好病案的借阅管理工作。
1、根据卫生部文件的规定,病案的使用权属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病案借阅须知
2.1 借用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档案,不得在病历档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换和丢失页面,不得转借他人。
2.2 患者本人需利用病历资料或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应严格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患者本人需复印病历资料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公安、司法、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案时,必须持有效证明、证件到医务科,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转批往病案室查阅、复印或摘录,复印或摘录内容由病案科主任复核后签名、加盖公章。原病案一律不得外借。
2.3 本院医师调离工作单位时均需到病案科核实所借病历档案是否全部归还,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2.4违反了借阅制度,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内容有保密责任,因工作失误给医院带来损失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多年来我们对病案的借阅采取严格管理方法,使病案借阅管理工作井然有序。但是,对于病案的使用权限和具体方法在我国暂没有明确的法规,据了解,在一些发达国家,除特殊的病例(如性病、艾滋病患者)外,病人的医疗信息可有限度“共享”,但也只能限于某些公共服务行业,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如何合理、有效地界定“共享”概念,是病案管理人员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3
只有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只有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这类案件又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其一,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7号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例如,甲某给乙某长期供货,乙某欠甲某的贷款一直未还,甲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某的汽车盗走并转卖获益。这样,甲乙双方之间的欠款纠纷应按民事程序审理,而甲某盗窃乙某汽车的行为应按刑事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其二,不同主体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那么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同时审理,也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是否定罪,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那么就必须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原则。例如,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某盗用甲单位的公章,对丙方提供担保,这样在甲和丙之间形成担保责任纠纷,而乙某因盗用单位公章骗取钱财的行为是否被刑事程序判定有罪,就直接决定甲单位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民事判决。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是盗用公章骗取财物归个人使用,则甲单位对乙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甲对丙方就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刑事审判认定乙某只是擅自使用公章,甲单位公章管理有明显漏洞,那么甲单位对丙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和丙之间的担保责任纠纷案就必须中止审理,待对乙某的刑事判决后,再重新开庭审理。由此可见,必须是不同法律事实涉及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且刑事案件的判决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只存在刑民界定的原则。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案件只能是一个案件,对同一案件是适用刑事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完全取决于对同一法律事实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法,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其社会危害性不严重,未触犯刑法,就只追究其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只存在对案件定性的问题。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反之,如果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不闻不问,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给予民事判决,那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无权对同一法律事实重新立案侦查。致使犯罪嫌疑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却逃脱刑事责任,导致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的法律和经济秩序。
“民可止刑”的观点将严重冲击刑事司法体系
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以诬告陷害的手段侵占了他人公司的股权,进而通过侵占股权而非法占有了他人的巨额财产。公安和检察机关侦查完毕后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对其审判的过程中,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竟然接受了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的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要求,将刑事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非法侵占的财产进行确权。造成对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案件,分别由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立案审理,从而导致一案出现了两审的局面。
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4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
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5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但不能绝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这一规定大体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由后者进行刑事追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之所以不必经过民事诉讼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同时也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相关联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待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呢?《通知》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可见,人民法院(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负有审查、核实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意见一致,即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同时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较之其他性质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独立判断。
应松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还不统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刊登过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有必要协调不同系列的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否则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另一诉讼进行的前提或先决条件,那么作为前提问题的诉讼程序应优先进行,而另一诉讼程序应中止,等待前提问题的裁判结果。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因此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处理意见是:如果行政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中还要全面审查,负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必要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经行政诉讼审查认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不合法、原告不应负主要责任,我主张不必再进行刑事诉讼,因为再提起刑事诉讼已失去基础,且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决。如果刑事审判庭对行政判决有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通过内部程序纠正,也就是说在本案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再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报案,称乙省某农药厂在B市的经营部负责人吴某,利用合同诈骗该厂货款11万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对吴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能执行)。吴在取保候审期间,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乙省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分别向C区和B市两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同年9月29日,C区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局对吴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决定,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在A市和B市两地报纸上向吴发表道歉声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0日,B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约和救济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认为,本案中,B市、C区两级法院受理吴某起诉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现行法将刑事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引发以下问题,即如何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及对因强制措施违法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借刑事诉讼之名,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的看法,一是强化检察监督,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完善立法,赋予检察院以强制纠正权;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须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须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释放。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同时也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与此相比,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来对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在可行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两类诉讼同时进行,以行政诉讼制约刑事诉讼,既不顺理成章,也难以奏效,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都不啻于一个沉重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应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干预经济纠纷,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救济真空。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审查。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审查,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要进行审查,但是必须要进行到相应的程序才有可能纠正并停止损害,此前则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事后救济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及时、不充分的。
我同意陈光中教授的看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参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建议如下: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检察机关在同案中已批准逮捕,建议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请示,如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确系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则作出行政撤销判决后,由上级检察机关撤销逮捕令,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总之,方案的设计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如何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6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变化趋势 处理体会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患之间的矛盾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1]。而我国现有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地区间分布又不均匀多数医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医院医疗纠纷就变得异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正视医患矛盾、吃透发生症结并及时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是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对我院~8年5例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的体会。
资料与方法
选择我院作为调查对象从其档案资料中收集整理~8年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其发生特点总结处理经验。
结 果
医疗纠纷数量的年度变化:通过对5例医疗纠纷的分析看出~8年我院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是其快速递增期。其中由患方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数量较大占同年案例的66.7%~8.%亦呈逐年上升趋势;由院方原因引致的医疗纠纷数量较小占同年案例的.%~.%且年度间变化较为平缓。可见引起我院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患方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对医学技术期望值过高、法律意识模糊和不能很好配合治疗等因素造成的;但院方管理水平、医疗质量的提高操作规程的规范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信息的公开透明等对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的作用也应引起高度重视。见图1。
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年度变化:我院医疗纠纷的赔付额度呈逐年上升态势由年度的.1万元上升至8年度的1.5万元近年是其快速递增期。表明随着年代的推后医疗纠纷有向经济纠纷演化的态势处理难度变得越来越大医院行医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医疗纠纷的处理与赔付大量耗费了医院的人力、物力资源。见图。
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结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我院5例医疗纠纷基本得到了及时合理的解决暴力性、持续性纠纷发生率很低最大程度地挽回了医院声誉降低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病人及家属亦得到了应有的安慰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社会满意率较高。
积极应对医疗纠纷的新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对公共医疗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加之我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地区间分布很不均匀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使得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数量和赔付额度均呈逐年上升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医务人员要积极应对医疗纠纷的新变化真正做到从自身做起苦练基本素质强化社会服务意识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为医院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树立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医院应首先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医条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基础建设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务人员应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具备举证责任意识在病历的日常书写过程中要认真客观使其真正反映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因为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
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对5例医疗纠纷的处理我们发现酒后患方、经济拮据患方、慢性病或复发性病患方、手术患方、医院有家庭成员或熟人的患方最容易制造医疗纠纷对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务人员要从医疗环节上注意保护自己如在手术前、特殊检查前、特殊药品使用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输血前病人是否患有血液传染疾病要做必要的化验检查以免事后引发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要有技巧
医疗纠纷处理者首先应充当“灭火剂”的角色避免医患双方正面“交火”。医疗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要想法设法使对方分开避免引起现场围观和其他病人的打报不平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将病人请到办公室商谈耐心细致的倾听其投诉逐渐平息病人情绪。
对于医院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病人不满的要在耐心倾听病人诉说的基础上向其表示理解和赞同并代表院方表示歉意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对于医院无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而造成的纠纷要耐心细致的向其讲解有关的医学知识、治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预防等争取病人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