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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1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2
原告在卢山县城关老城大街经营一家军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两个案外人来到该店称欲向其订购1000套迷彩服,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诱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卢山县西关邮政局办理了以“卫述桦”为实名,账号为XX2679的活期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了账号相一致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证在被告的下属人民路邮政支局办理了账号为XX2200的活期存款账户及相配套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办理好的存折时,两个存折被调换,调换后案外人以证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结果当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万元现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开立并掌握密码的存折账户上。同日,该4万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邮政储蓄绿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支取了3.5万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发现被骗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请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即向公安机关刑侦队报了案,卢山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侦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山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卫述桦赔偿损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至还款完毕之日),驳回卫述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宣判后,卢山县邮政局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辨析
储蓄机构有无义务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上诉人抗辩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值得关注,尽管并不完全充分。该上诉人认为,首先,“批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海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的一个批复文件,批复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该批复是针对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存单、存折上的密码时应履行手续的答复,并不涉及开户问题,因此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其次,该批复是在1999年做出的,当时国务院实名制规定尚未出台,银行系统对身份证真伪的鉴别手段也不够完备,这样的批复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发生在2006年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已于2000年实施,如果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只做表面上的审查,那么就无法保证国务院关于实名制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最后,该批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即使一审法院基于以下规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够清楚的得出银行需对身份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但是,作为储蓄机构,我们应该看到,前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银行的审查身份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只是在何种程度上才可认定银行尽职尽责,则是不够明确。实际上,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判中也没有办法明确得出银行对身份证真伪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而是强调了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一旦发生有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银行未能尽职尽责。这也是本案法院坚持认定银行有审核义务履行不当的根本所在。该裁决指出:“联系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尽管使用了“核对”一词,但银行在办理与存折相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发放银行卡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应当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正因为上诉人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为他人提取被上诉人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伪,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储蓄类诈骗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争议焦点。“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独创,也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基于此,上诉人抗辩认为,本案发生是因诈骗引起,但诈骗案件未侦破,具体的案情究竟是什么,无法得到有效印证,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诉称就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和经济犯罪案应该分开审理。”被上诉人则认为本案一审将民事纠纷案和经济犯罪嫌疑案分开,单独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两审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由此可见,“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绝对,对于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的解释取决于法院。
类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为抗辩依据
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抗辩中直言不讳地指出,二审法院类似案件中曾经有不同的裁决。即平尚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储蓄机构无责任,本案也应但比照该判决处理。
但是上诉人疏忽了裁决基于的事实难免有一定的差异,而这一点正好成为被上诉人抗辩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诉人的抗辩还提出了更有影响力的案件来反驳上诉人,即《大洪报》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说法《存折被掉包丢钱谁负责》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为接近。此文对案例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有详尽的评析,是一个面向全社会的以案说法,对本案二审判决有更大的参考价值。实际上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上诉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故上诉人要求本案比照该案例进行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难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据,尽管有时此种主张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数情况下不为法院所接受。
责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
此类民事侵权纠纷的核心争执在于责任分配如何确定,而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做出规定,而是由法院基于过错大小的分析来自由裁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西关邮政支局,案外人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人民路邮政支局,由于轻信及防范意识差,原告在存折被调换后没有核对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将款项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损失,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分担以双方各承担50%为宜。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关于责任的划分问题,原审依据本案的事实酌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从国内此类案例的裁判来看,有类似的五五分成的责任,也有三七开,四六开的案例。这种比例的确定,实无具体的标准,而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储蓄机构的启示
应对存款诈骗的纠纷案例,储蓄机构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储蓄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开户审核职责。从目前的监管法规来看,尤其是实名制推行以来,开户审核中的疏忽势必导致银行风险。从各种存款诈骗案例来看,绝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种种手段骗取储户信任后,利用储户的各种信息,伪造身份证明,骗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然后诈取储户在储蓄机构的存款。为有效防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储蓄机构需源头上加强防范,严把开户的审核关,提高身份证明审核的技术手段。严格审核操作流程,为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履行审核义务做好准备。
第二,不能过于依赖“先刑后民”的程序机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从本案来看,“先刑后民”的抗辩就被法院所拒绝接纳了。银行应该积极地抗辩,管辖的程序抗辩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近年来,一些理论性的探讨已经明显倾向于否认“先刑后民”的主张。尽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对法官裁判有一定影响,但是银行不宜报过高预期,不能过分依赖法院借助已有判例来裁判。
第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诉讼,积极抗辩,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诈骗案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比较慎重,银行绝不可因为纠纷标的金额不高而有所疏忽。这类案例的对方往往是个人,他们会积极应对诉讼,而且法院对于个人和储蓄机构争议,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倾向。况且,此类案件最为关键之处在于证据的准备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银行如果不足够重视,可能被赋予难于实现的举证义务,从而导致银行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3
一、主要工作
1、认真学习贯标体系文件,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做到熟悉标准、掌握标准,执行标准,对公司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改变了过去的模糊认识,重新认识到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贯标的重要性。
2、认真落实贯标工作管理目标
根据我部门的管理总目标,针对目标逐条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责任到人。
3、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宏观管理
根据公司制定的管理方针,我们对程序文件和多个支持性文件,进行了职责分配,人人分扛指标、明确贯标责任,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使人人都在四标一体贯标体系中有明确的责任,确保了四合一体系的良好运作。
4、狠抓制度的落实,避免有令不行的情况。
自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成立以来,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曾先后制(修)订了《法律管理制度》、《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合同履约检查办法》等、结合行办出台《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成本部出台《合同管理办法》、转发集团公司《项目法律联络员管理办法》、《法律纠纷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为法律事务机构更好的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和规范。而2017年及往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的主要工作是使以上规章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5、继续开展好“四项审核”工作,将其作为法律事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公司为贯彻股份公司出台的《中国铁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与《中国铁建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办法》,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了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级授权委托书,审核率达100%。
6、继续开展内控风险防范工作,通过对公司各部门工作合规性检查,力求从源头上杜绝企业风险。
内控风险防控工作日渐成为公司的一项常规工作,内控风险防控工作体系也日臻完善。由起初的法务部的“合规检查”工作,演变为全公司系统的“内控风险防控”工作。法规部按照公司出台的《内控管理办法》,按季度填报“风险信息清单”、“分析报告”、“缺陷整改计划表”等,2017年则继续加强对全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把控。
7、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公司适当调整了原由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2017年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突出改进主要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同审核由“线下审核”逐渐转向“线上审核”,以实现合同信息化管理。今年来,公司定义了办公系统中合同审核模块,经济合同“线上审核”已正式运行,该举措将极大的节约公司成本,提高合同审核效率。
8、消除陈年旧账,搞好纠纷处理工作。
2017年来,公司经济纠纷持续呈现爆发趋势,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妥善的处理了部分历年转接的纠纷及今年发生新的纠纷案件,为公司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二、工作中的不足
1、大部分项目部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评价及学习工作存在明显不足。
1)、能力、意识和培训方面急需改善。各项目部对员工培训普遍重视不够,对各业务部门人员能力评价标准和方法没有真正掌握,法律法规等学习培训有的没有做、有的做了也没记录,与程序文件要求有较大差距。
2)、在公司资金不足,业主拨付资金不及时的形式下,付款计划滞后,尤其是在分期付款情况下,信息沟通不及时,加大了逾期支付风险的可能性;违规挂靠项目导致的法律风险呈加剧趋势,对企业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三、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
1、贯标不仅仅是为了拿到四个认证证书,不断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安全、质量、环境管理水平才是最终目的。对此,必须树立长远的思想,贯标没有终点,持续改进永无止境。同时,还要克服贯标畏难情绪,其实程序文件的要求与我们实际的工作程序结合是非常紧密的,在公司体系文件编制过程中已经给予了充分考虑,按照程序要求去做、去记,没有什么难度,仅仅是改掉我们过去只做不记的不良习惯而已。
2、建立法律风险预警制度,根据具体情形,定期或不定期书面法律预警警报。法律事务工作要着眼做好事前防控工作,就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口,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各类预警工作。
3、加紧清理挂靠、违法转分包项目,建议公司要清查挂靠项目资金流向情况,把好资金缺口,并充分了解合作方对外债务情况,综合考虑再对其进行付款。制定多项举措来防范该类经济纠纷的发生。
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4
【关键词】 急诊科; 风险管理; 医院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3.30.075
随着社会交通,建筑、娱乐的发展,急诊外科伤病员人数日渐增多,其病情复杂且变化快,随时都有可能危及生命,故此急诊外科伤病员及亲属在急诊科就诊时常显急躁、冲动,易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导致医疗纠纷和伤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使医护人员处在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故此在急诊科实施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风险管理是指对伤病员及其陪护者、医护人员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及潜在风险进行评价并采取正确行为干预的过程[1]。通过对本院急诊外科1年时间患者的统计,本院急诊外科高风险病种按病因分类分为车祸伤、高坠伤、斗殴3类。2011年1-6月对本院急诊外科接诊上述高风险伤病员分别进行常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比较两组患者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满意度,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1-6月对本院急诊外科接诊上述高风险伤病员共,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各1000例。对照组男586例(58.6%),女414例(41.4%);年龄4~82岁,平均46岁;车祸伤711例(71.1%),高坠伤104例(10.4%),斗殴伤185例(18.5%);面部外伤90例(9.0%),失血性休克34例(3.4%),脊柱四肢骨折229例(22.9%),胸部外伤202(20.2%),单纯软组织损伤65例(6.5%),腹部外伤128例(12.8%),脑外伤201例(20.1%),其他损伤51例(5.1%)。实验组男612例(61.2%),女388例(38.8%);年龄5~79岁,平均38岁;车祸伤688例(68.8%),高坠伤112例(11.2%),斗殴伤200例(20.0%);面部外伤102例(10.2%),失血性休克40例(4.0%),脊柱四肢骨折217例(21.7%),胸部外伤162(16.2%),单纯软组织损伤82例(8.2%),腹部外伤150例(15.0%),脑外伤184例(18.40%),其他损伤63例(6.3%)。
1.2 管理方法
1.2.1 对照组 按照传统的就诊模式对伤病员进行常规管理。
1.2.2 实验组
1.2.2.1 成立风险管理小组 (1)科室风险管理小组成员包括急诊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骨干,其中包括院前风险管理诊疗小组和院内风险管理诊疗小组,做到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畅的联系方式。(2)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完善院前、院内急救流程。(3)由风险管理小组组长启动风险管理预案。
1.2.2.2 院前急救风险管理 院前风险管理诊疗小组接到急救电话后,详细记录相关信息,立即启动风险管理抢救预案,同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安排抢救工作,缩短出诊时间,120救护车在3 min内出诊,医务人员准备好药品、外固定材料、担架、氧气袋、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急救物品,在第一时间给伤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充分的知情告知。急诊科与出诊医疗人员保持联系,了解现场伤情的最新动态,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包括临床、医技、行政、后勤科室等)调整抢救方案,以便做好院内抢救和接收伤员的人力、物力准备。
1.2.2.3 院内急救风险管理 成立院内风险管理诊疗小组,分成风险管理救护员、抢救员、协助员。风险管理救护员负责中度伤、轻度伤的救治,病情观察,陪检,将伤员转运至住院部或手术室;风险管理抢救员负责危重伤员的抢救;风险管理协助员负责登记患者的一般信息、联系家属、维持秩序、畅通通道、完成医疗文书和知情告知书的书写和签署及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补充抢救治疗物品,做到既分工,又紧密合作。
1.2.2.4 注重急救过程中护理工作 在急诊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给予患者一个温馨、和谐、高效的就医环境,维系“绿色通道的畅通”,一切工作以抢救患者生命为目的。
1.3 观察指标 计算并比较两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两组患者就诊期间接受满意度调查,不愿接受调查的视为不满意(医院自行设计的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PEMS 3.1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技术资料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实验组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医院急诊科主要模式:(l)独立型:急诊科医护人员完全固定;(2)半独立型:急诊科有部分固定医护人员,其余由住院部医护人员定时轮换;(3)轮转型:急诊科无固定工作人员,各科负责各科急诊。急诊工作的特点:病情危急、不可预见性、疾病谱广、医疗纠纷多。相关文献报道,急诊科比医院其他科室更容易外发医疗纠纷,医疗风险更大,工作人员遭受职业暴力更频繁[2-5]。本院急诊科室属于半独立型,从上述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实行常规管理的时候医疗纠纷发生率达到2.30%,半年总共发生23起,平均每月就有3.8起医疗纠纷发生。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医疗服务要求高,对照组共有163例患者对服务不满意,满意度只有83.7%。当采用风险管理办法后本院急诊科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下降,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医疗安全管理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上,对如何防范风险还未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6]。
3.1 高风险原因分析 医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治病,又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7],即医疗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要预防风险发生,必须弄清楚风险危险因素。目前将急诊科风险,分为医疗风险和非医疗风险。本院急诊外科主要有3类高风险患者。(1)车祸伤:医疗风险,随着我国交通日益发达,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车祸已成为对人类生命安全最大威胁[8]。此类患者受伤严重,常常为多发伤患者,容易误诊;患者伤情严重而致残疾,容易出现抢救无效死亡。从而导致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发生医疗纠纷。非医疗风险,由于车祸伤患者涉及第三方,容易出现经济纠纷,患者方可能因为经济原因和医院发生纠纷,第三方也因为经济问题和院方发生纠纷。(2)高坠伤:医疗风险,同样此类患者受伤严重,常常为多发伤患者,容易误诊;患者伤情严重而致残疾,容易出现抢救无效死亡,从而导致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发生医疗纠纷。非医疗风险,部分患者伤情严重,医疗花费大,部分患者无法负担巨额医疗费用,患者家属可能出现不能理解,发生医疗纠纷。(3)斗殴伤,医疗风险,斗殴患者,特别是斗殴所致刀刺伤,患者受伤严重,部分合并失血性休克,可能出现抢救无效死亡,此类患者大多数年纪较轻,患者家属一时无法理解,认为患者死亡是医方造成,从而出现纠纷。非医疗风险,此类患者存在第三方,当患者家属和第三方矛盾暂时无法解决时,可能将矛盾转移向医院。患者在斗殴过程中和斗殴后,情绪激动,容易出现脾气暴躁,对治疗不配合,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可能。
3.2 建立医院风险管理组织 首先医院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医院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患者安全、减少医院额外资源消耗都是非常必要的。依靠发生差错和纠纷后的事后处理不仅无益于患者就诊,也会增加医院的经济支出,更会影响医院的声誉。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设立医院风险管理科,条件不成熟的可以由医院办公室或者医务科牵头实施。本院急诊科成立风险管理急救组后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下降,患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3.3 急诊风险管理的制度保障及保障措施 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与风险,制定各种策略去降低风险,从而形成一整套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体系。保障措施借鉴国外经验可以采用保险转移,保险转移指医院或医师以缴纳一定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公司对其医疗风险承当风险责任,是医疗风险处理的高效方法和主要趋势[9]。
3.4 急诊科规避风险的管理策略
3.4.1 保证急诊流程畅通 保证急诊流程通畅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拥有高水平的医疗救护人员;提高护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能力;合理布局,简化就诊流程,缩短患者等待时间;充分的医患信息沟通和知情告知也是规避医疗风险的重要手段。
3.4.2 树立风险意识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过程中风险无时不在,必须随时具备风险意识,只有做到了这点,当风险来临的时候,才能从容不迫,冷静应对风险。可通过全科医学社区实践等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临床医生扩大知识面,增进沟通能力的同时,深入理解病患需求,为今后医疗工作中规避风险打下基础[10]。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正确判断医疗风险,正确理解危机管理,危机永远与机遇并存,危机本身就蕴藏着机遇的成分,最成功的危机管理就是要将危机转化为获得成功的机遇。
3.5 重视风险管理 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医疗行业一旦出现问题,就会迅速影响到整个组织、行业的有序发展。风险固然具有突发性,但也是可以预防的;风险不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急诊科实施风险管理机制,实行风险管理能明显减低医疗纠纷发生率,提高患者满意度,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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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yan D, Maguire J. Aggression and violence-a problem in Irish Accident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s?[J]. J Nurs Manag,2006,14(2):106-115.
[3] Kowalenko T, Walters B L, Khare R K, et al. Workplace violence: a survey of emergency physicians in the state of Michigan[J]. Ann Emerg Med,2005,46(2):142-147.
[4] May D D, Grubbs L M. The extent, nature, and precipitating factors of nurse assault among three groups of registered nurses in a regional medical center[J]. J Emerg Nurs,2002,28(1):11-17.
[5] Henson B. Preventing interpersonal violence in emergency departments: practical applications of criminology theory[J]. Violence Vict,2010,25(4):553-565.
[6]董恒进.医院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33-34.
[7]陈伟强,王晓杭.市场条件下医院新经营策略的探讨[J].中国医院,2005,9(2):25.
[8]施建红.大批车祸伤员的急救护理[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护理版,2009,5(1):18.
[9]陈泳.医院经营战略选择的外部环境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3(19):80.
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5
方法:选取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急诊科出现的24件医患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处理策略和风险规避措施。
结果:急诊科出现纠纷原因多是由于患者、医院及社会因素造成。
结论:分析急诊科医疗风险原因,制定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及纠纷处理措施,对维持医疗秩序,创建良好的医疗环境,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急诊科 医疗风险规避 纠纷处理措施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603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3-0388-02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健康需求日渐增长,再加上素质教育的全面普及,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对各行各业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医疗行业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再加上医疗行业本身所具备的风险性,如医疗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医疗费用的不一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都会引发群众不满,诱发医患的纠纷事故[1]。为了进一步研究急诊科医疗风险规避和纠纷处理措施,笔者以24件医患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处理策略和风险规避措施,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急诊科出现的24件医患纠纷案例,包括:8起殴打、辱骂及打伤医务人员,6起摔打公共医疗设施,5起威胁医务人员,5起引起经济纠纷。
1.2 方法。选取调查问卷方式,发放调查问卷,分析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2 结果
2.1 患者自身因素。患者缺乏优秀的社会道德意识,语言粗鲁、行为粗鲁,思想文化素质较低,无法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付出;部分患者为酒后入院,行为意识不清,易出现暴力倾向;患者对医院治疗期望过高,全凭自身意愿要求患者,对病情痊愈期望过高;家属由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而出现焦躁、紧张、恐惧等心理,使医院之间的关系受到负面影响。
2.2 医院因素。部分医务人员未做到真正的关心和体贴患者,未理解患者,针对患者疑问未做到全面解释,或解释不清楚,患者治疗期间,医务人员操作技术不熟练,使患者无法信任医务人员,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并且急诊科未合理分配布局及抢救措施,给患者带来影响,都易出现纠纷。
2.3 社会因素。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在医院纠纷事件中,过多的舆论导向介入,而在参与期间,媒体的态度倾向于患者,多谴责医院方面,使部分患者无法理解医院。另外,医院收费标准不同,医疗公共设施无法更好满足患者的需求,医药费用过高,使医患关系紧张。
3 讨论
急诊科出现纠纷多是由于患者的不理解,舆论的错误导向,医务人员自身疏忽,医疗费用的过高等因素都会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起医患纠纷,因此根据纠纷原因,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1 创建和谐、良好的医患环境。和谐的医患关系可有效避免医患纠纷,减少医患冲突,预防发生纠纷。因此,医务人员需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树立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要具备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尊重患者,关心体贴患者,与患者积极沟通,创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并使患者可真正了解医务人员,并做到双向了解[2]。
3.2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医患纠纷中,伤害最深的则是医务人员,面对患者的暴力、刁难及威胁时,医务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医务人员要尽量避开闹事者,并要做好一定的防御措施,借助外界一定力量,求助医院或邻近科室工作人员的帮助,若情况严重,可及时报告给警察,寻得帮助,从最大程度上减轻患者对自身、家庭、医院的伤害。同时社会也需要尽可能的理解急诊科医务人员,多尊重和包容人员,以此降低急诊科医患纠纷。
3.3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时,最关键环节需要增强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性,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提高医疗行为的规范性时,要根据患者的需求采取针对性措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医院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有着更高要求。因此,在医疗服务工作中,需为患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温情呵护[3],创建良好的人文管理,采取优质性的服务措施,根据新时期医疗卫生制度,怀着高度责任意识,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意识,培养医患的沟通技巧,需尊重、关心、体贴患者,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尊重患者意愿,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4 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医务人员需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急诊科具有综合性、风险性、应急性等特性,医务人员要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以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满足急诊科要求。
3.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了满足患者需求,满足急诊科急救需求,避免在急救期间出现差错,必须要创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急救队伍的专业化,操作水平的流程化,工作规范化,必须要创建优秀的管理制度,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从最大程度上满足患者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徐香馨.急诊科医疗风险规避与纠纷处理策略[J].医学信息,2010,07(11):3397-3397
经济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6
一、建造合同的相关特征
与其它类合同相比,建造合同的并非简单地约束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经济活动,而是从资产、造价、成本等多方面实施综合调控。会计人员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详细了解建造合同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合理编制合同条款,以免合同生效后带来不同的纠纷。建造合同的特征如下:
1.固定性。建筑类合同在编制相应条款内容时均有可变动性,参与工程各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商议后可改动合同模式。建造合同的基本构成相对固定,一般情况下,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而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均规定好[1]。
2.周期性。一项建筑工程从正式动工到竣工验收需经过较长的时间,一般周期在2年以上。如:施工周期过长使得项目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建造合同的周期性特性要求会计人员的财务工作需多方考虑,收集充足资料后才能进行合同编制。
3.经济性。为了让工程单位的财务工作更加便捷,新时期建造合同的经济价值得以提升,彰显出来的经济特征更加明显。如:合同条款涉及的建造资产体积大、成本造价高。此外,建造合同的经济价值受到行业法律的保护,间接地反应了建造合同的法律性特点。
二、工程收益问题的处理
经济收益是投资方、施工方共同合作的基本条件,良好的收益水平能够扩大双方合作的范围,承包更多大型建筑工程的项目业务。财务部门编制建造合同应重点考虑收入分配方案,确保各方人员获得理想的经济收益,以免收入分配不当破坏彼此的合作关系。
1.合同收入。通常工程项目是由多方集资后参与建造的,以股份制为主的筹资形式较为常见。编制合同时应对收入分配标准明确说明,如:投资分红、施工收益等两大收入必须详细确定,把相应的收入分配比例列入合同条款,防止收益分配流程中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建筑工程的常见问题,因施工现场的多方因素影响,原先规定的条款内容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如:由于市场变动造成材料价格上升,原先合同规定的成本造价金额也要适当增加改动,此时收入分配的金额也要有所变化,会计人员应做好变更处理工作。
3.合同索赔。索赔是建筑施工阶段意外事件的产物,如:工伤索赔、薪资索赔、劳务索赔等等,索赔金额也要列入合同收入计算,以详细记录每一笔资金的收支情况[2]。索赔资金本质上也是工程建造的成本开支,收入分配时应除去该笔资金,以免收益金额不明确而产生的矛盾。
4.合同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是合同编制的首要原则,工程收益分配时也要采取“鼓励制”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予薪资奖励,这些是收入分配需要顾及到的问题。如:“分红制度”是比较普遍的合同奖励方式,会计人员要事先编制有关的奖励金额标准。
三、信息披露问题的处理
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资金较大,财务管理是保证资金收支均衡的有利措施。会计人员参与建造合同编制时应倡导信息公开原则,及时披露或反馈有关的财务信息,让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人员均能掌握实际的动态。信息披露的主要对象是资金信息、成本信息、盈利信息、亏损信息等。
1.资金信息。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活动结束后,财务人员应尽快编写财务报表,把每一笔资金的来源明细记录。不仅要弄清各项合同总金额,还要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这些都是资金信息披露需要表达的内容。
2.成本信息。造价成本限定是建造合同需要阐述的关键内容,也是信息披露应当呈现的合同信息。如: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等,会计人员都应该公开,若对成本信息存在质疑可要求进一步查询确认。
3.盈利信息。盈利水平决定了工程单位能否长时间经营,影响了各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坚持公开盈利信息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广[3]。如:编制建造合同时对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公开,指导会计人员核算盈利收益。
4.亏损信息。社会主义市场具有不稳定性,各行业在经营期间难免出现经济损失,经济亏损状况也是信息披露需要表达的内容。信息公开时应说明当期预计损失的详细原因及具体金额,为经营者的市场决策提供依据。
四、结论
总之,建造合同是新时期建筑行业的法律性文件,工程建造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以维护彼此之间良好的利益关系。财务人员在编制建造合同时应多方考虑问题,对合同里涉及到的收入分配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综合掌控,以免影响到正常的工程收益。
参考文献:
[1]朱斌.新时期建筑工程建造合同编制的难点分析.项目合同编制.2010.16(13):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