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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1
关键词:非税收入 问题 建议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近年来,随着财政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都在逐年缩小,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是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二是建立了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制度;三是加大了政府管理力度。但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部分单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单位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是部门的资金,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和占有,未能从根本上实现财政性资金“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三权归位。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自身利益,造成明“脱”暗“挂”。
二、票据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按照票据领取、使用、核销管理办法,所有单位收费、往来结算业务必须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少数单位在市场购买“收款收据”使用,容易形成部门“小金库”;有的单位领用票据不登记,核销无手续;有些单位收费票据长期不入帐,占用挪用资金时有发生,使票据管理难度加大。
三、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不入专户现象还时有发生。由于非税收入与个人、部门利益息息相关,为保证既得利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一些项目,少数部门和单位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征收。个别部门、单位还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将有些收费项目直接存入单位工会帐户,作为单位内部福利资金。有的收入不入专户,以各种名义转移、截留。
四、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票据、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比如非税收入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简单的收支两条线,资金只是在财政专户过一遍,很快又划拨回收费单位使用,支出情况追踪监督不力,造成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预算外资金征收、入专户、拨款、使用都集中于一个部门,没有实行分开管理,对资金征收、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督。二是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现象,多年来一直是通报和要求整改,有的单位仍我行我素,难以处罚到位,没有约束力。
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加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打乱了财政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局面,直接导致部门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极易滋生腐败,贻害干部;降低了财政调控效率,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严重阻碍了财政改革的深入,影响了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影响了政府、部门、单位与公众、企业的关系,损害了政府的声誉。以上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部门管理者为了所谓的政绩,或者为了谋取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技术与监督手段的落后。对管理部门来说,必须从根本上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项目、票据、缴款、减免、使用、监督等方面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认识到部门执收的各项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便挪用和截留。要重新认识非税收入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二、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把关。要完善票据管理模式,使用新的票据管理软件,通过控制、管理、电脑缴销和银行联网的方式进行票据管理,把票据管理与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验旧换新,票款同行”,改变过去手工管理票据的落后局面。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征管行为,有效地防止收入不进专户和截留,隐瞒收入等现象。要加大对票据稽查力度,确保从源头上加强票据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收支两条线”,防范私设“小金库”。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际通行的成熟做法,可以严格控制非税收入资金的流向,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因此,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将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指标,统一安排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资金支出帐,且只能支不能收,只能接纳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要防范私设“小金库”现象,防止部门、单位把非税收入当成自己的“私房钱”、“取款机”来使用,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要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资金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和结算。
四、强化综合预算管理,逐步推行“阳光工程”。严格预算管理,认真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统筹考虑预算内外收支,将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一起,支出按定额统筹安排,作为预算内资金的补充,以弥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不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对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行“阳光工程”,统一各部门、单位奖金、福利发放标准,做到透明化。积极发挥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作用,从原始单据入手,强化资金的支出监督,引导非税收入资金合理流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2
论文摘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行税收征管 法律 制度对于欠税管理、提前征收、延期纳税、税务搜查权、税务检查过程中的强制执行、税收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有待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新修订,予以完善。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 企业 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 法律 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 考试 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3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基本适应了税制调整与完善的要求。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征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欠合理,对纳税户缺乏有效的动态控管,管理相对薄弱,进而导致征管查链条脱节、计算机依托职能难以完全奏效、税务稽查基本未能实现原定目标。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管理被动,基础不实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了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的,放弃了必要的检查、执法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只是坐在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征税,企业申报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来税”。管事与管户脱节,导致基础资料不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对纳税人申报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没有进行核实,也无法进行核实,税收基础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目前审核评税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少结合实地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难以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人员不掌握纳税企业的实情,在征管过程中不能随时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收入主动权,对纳税人的控管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漏征漏管户增多,出现较多的零申报、失踪户、漏管户,助长了偷逃税的蔓延。
(二)分工过细,协作不够,衔接不畅
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情况下,单独就某一项业务来看,工作效率也确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税收管理的职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机构,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征收环节与管理环节职责既独立又交叉,职责界定划分有一定困难,征管查3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畅。管理环节的信息不是进行加工分析后及时、准确传递到征收环节,而是原封不动地将所受理的资料反馈给征收环节;征收环节也未及时准确传递到稽查环节,相互衔接不够。征、管、查分离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实践中却变成征管与稽查相互脱节,征收环节录入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而稽查查出的问题,责令调整账面留抵税款,往往也由于与征管脱节而导致征、管、查3个环节均未对调账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机构设置和内部岗责分工与改革前相比,内部制约有所强化,但由于分工过细,效能也有所降低。办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纳税企业办税需到几个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每个分局都觉得很忙。与分工过细相联系,征收与管理主要忙于事务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虽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缺乏“管户”的要素,规范却不实用,工作量增加较多。征收与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责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问题。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检达400来户,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审不严格,这项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发票购销工作量太大,纳税人在办税相对集中的时间购买发票有时需排队等候;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售新时只是审查是否用完、开具是否规范、是否单页填写等表面错误,至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均已开具的发票则未审核,未能整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发现虚开、代开等问题。
(三)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应该成为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税务机关的信息数据目前采用手工输入微机的办法,原本就不完备、不准确的资料在手工输入时又可能发生错误。计算机内的信息既有录入员手工输入的错误,也有企业申报不实的错误,信息资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资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实行窗口式服务,对企业动态资料掌握不及时,对企业静态资料了解不全面,对纳税户底数掌握不清,稽查选案软件虽然设置了销售额、税负率、连续数月税负畸低等许多参数,但由于基础资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案查案,稽查选案缺乏准确性,主要采用人工选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点子上,基本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素质。二是稽查脱离了征收与管理系列,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专案检查,上半年忙着检查汇算,下半年忙专项稽查,此外还要受理大量的举报案件和应付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的协查,无法进行日常稽查和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稽查,通过稽查来促进企业正常申报在目前没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划片稽查、专业稽查,对不同的行业没有实行稽查人员相对固定化、专业化。稽查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对企业的成本消耗定额不了解,只能对一些不很复杂的行业实行稽查。管理环节的检查也是浮在面上,仅就票面、账面进行审核,而事实上近年来真正的问题主要出在设置“帐外帐”,收入不入帐,费用成本不真实上,需要审查资金有无支付、需要盘点库存货物是否实际存在。五是对已查清的问题,在审理环节,随意取舍,仅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罚;个别单位存在对偷税不罚、少加或不加滞纳金和以费代税的现象。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企业冒着没有被稽查出问题的风险,久而久之势必会助长纳税人的偷逃税心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与稽查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查管工作严重脱节以及资源浪费,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动机制加以解决,以此来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建立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使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并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基本信息共享。税收管理部门应将户籍管理资料以汇总报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门通报;稽查部门应将案件结案情况向管理部门反馈。同时,征管、稽查双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正确处理纳税人主动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纳税人自觉主动、在集中地点申报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对于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方便纳税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纳关系有重要意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这一做法要坚持。但如果缺少通过有效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所形成的核实机制,受经济利益驱动,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资料很难做到准确。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要求重视日常检查。过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税收稽查而忽视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倾向。在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始终都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未结合征管的基础资料进行选案稽查,而且检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逃税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础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提高为稽查准确选案创造了条件,稽查的重点应转到日常稽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应加大重点税源的稽查力度,对一般纳税企业应根据管理和征管环节有关信息资料进行选案稽查,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可由负责税源动态控管的部门承担。为了提高稽查的质量,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分工实行相对专业化,安排一个人或一个小组长期负责某一行业或地段的纳税企业,使税务稽查人员成为某一类纳税企业的查账行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建立科学的查管互动体系
(一)理顺管理与稽查之间的职能,细化工作职责。
1、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的纳税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做好纳税辅导及服务等工作;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案件、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门按照计划选案程序产生确定的税务稽查案件(主要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
2、要明确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的配合问题。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可以到税源管理部门查阅纳税人的户籍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可对纳税人当年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辅导纳税人进行自查。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稽查部门在下达稽查结论前,应向税源管理部门了解纳税人欠税及缓缴税款情况,防止重复结论现象的发生。
3、要明确在税款入库方面的要求。税源管理部门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检查、尚未结论的税款进行催交。稽查结论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应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
(二)建立召开查管互动例会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轮流组织上季税收征管稽查经验交流会,总结、分析前期开展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建议。会议内容包括:1、税源管理部门:总结、分析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新苗头、新动向及新的作案手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建议书》供稽查部门参考。2、稽查部门:对查结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分户填写《稽查情况反馈报告》,并按季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部门案源移交机制
1、案源移交范围: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⑴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⑵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
⑶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征管科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税务案件移送>:请记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时限:《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等有关资料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查处和反馈机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45日内查处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经区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稽查建议程序:《稽查情况反馈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签字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稽查局按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分行业《改进税收管理措施建议书》,并报征管税备案。
(五)要利用互动机制,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稽查部门提出的征管建议,对分户《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即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对分行业《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建议书一个季度内向征管科报送《税收管理单位情况反馈报告》(见附件三)。
2、对于稽查部门分行业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行业评估或要求纳税人自查,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4
【关键词】自然人,税收征管,信用制度,信息平台
一、自然人税收征管概念及建立背景
自然人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自然人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
由于受历史因素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研究起步较晚,自然人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在我国都没有开征,而针对自然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也仅实行部分城市试点。在目前已经开征的税种中,以个人所得税而例,与发达国家甚至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远低于他们的平均水平,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筹集财政资金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深入,提高直接税比重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二、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3个特点导致税收对公民合法经济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这种损害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损害程度有限,最终的受益者仍然是公民。但是,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无法真正理解税收的内涵,认为是个人的一种无偿付出。对税收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未能正确理解,造成其心理上形成了不平衡,认为纳税是生活的负担,故其会想办法少交税款。从目前的自然人征管现状而言,纳税遵从度远低于预期,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
2.信息未实现同步共享。目前,虽然各个行业包括税务机关的管理都日趋电子化,各个行业间的信息传递也大多通过网络传输,但是这种信息传递大部分都是行业内部纵向的,而各个行业的横向联网信息仍不完善,传递也不及时。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尚未确立,税务局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确切情况无法真实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
3.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而且无论是税务登记环节的规定,还是针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U纳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不在其列。就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也增加,越是高收入者从逃税中得到的好处越大,但对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却基本没有规定。
三、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1.强化对自然人的税收宣传。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然人接受各类信息的渠道,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宣传时,充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网站、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微信、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同时,考虑到自然人税收的高度敏感性,应对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方向进行改革和调整,提高预算的硬约束和透明度,并增加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宣传力度,逐步将自然人税收打造为“受益税”形象,为自然人税收比重的提升奠定社会公众的认同基础。
2.完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虽然已实行对自然人进行登记,但范围仅限于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的人员,而且登记内容相对单一。建议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为每个成年自然人建立一个终身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并为其发放类似于身份证件的税卡,该卡登记的信息包括其所涉及的行业类别、职务职级,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综合信息。自然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均需要提交纳税人识别号,对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自然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国家需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自然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定为参考,对自然人信用进行定期评定审核,建立适用于普通自然人的诚信指标系统、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等,加大对自然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同时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也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开设绿色办税通道,并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这部分纳税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与银行、通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诚信纳税人,银行方面放宽贷款条件,通信部门提高话费透支使用额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度高的光荣和便捷。
4.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具体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目前,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中规定对少数情形纳税人在税款已扣缴的情况下依然负有自行申报的任务,也就是开展双向申报。但是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况,如高收入和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群,还存在很大局限性。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双向申报制度的范围,逐步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通过对掌握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关收入纳税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完善自然人税收综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芸 姜明耀:《自然人的征管: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一步》[J]财税观察,2015.12:24-25.
[2]李巍:《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基于江苏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D]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5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刑法;衔接;竞合
税收征管法是规定税收实体法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也是税法的一部分,在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作为我国关于犯罪及刑法的法律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影响,加强对二者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1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征管法》与《刑法》从不同角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但是二者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首先,调整对象方面,后者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做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内容在前者内容中也有所体现,无论是界定还是法律责任上都有所明确。其次,针对税收犯罪的刑罚。虽然,就体系及内容层面而言,税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释与执行层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据后者实现对税收犯罪的刑罚。[1]最后,具有强制性。就某种程度而言,二者作为部门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为法律执行提供充分的保证。另一方面,区别角度。首先,对象差别性,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前者主要是针对税收义务及权利的调整;后者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惩罚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次,性质差别性,前者具有义务性,而后者更多地倾向于禁止性、强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标是明确犯罪行为后,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最后,负责形式差别性,前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与财产刑。
2二者之间衔接存在的问题
2.1衔接方式存在不合理
现阶段,对我国立法形式研究能够发现,依附性的散在型方式为主,简而言之,将刑法条例置于行政法律当中,并依附于《刑法》,才是具备意义的一种立法形式。也就是说,《征管法》在列举税务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后,会在其后赘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对《刑法》内容的有效补充,以此来缓解修改《刑法》的巨大压力。[2]事物两面性决定该种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如刑事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以罚代刑”的不良情况;加之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各类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现,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对此二者衔接方式并不合理。
2.2行政处罚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
所谓竞合,是指一个行为产生后果触犯了不同的法律,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结果的一种现象。税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竞合现象。同时违反两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衔接难度。[3]如在《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本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条款能够证明行为人已经犯罪,但是税务机关不能够以罚代刑,需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但是税务机关是在处罚后移交,还是不处罚直接移交并未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难以为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3条款规定不一致
条款不一致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九条规定了十二个罪名,但是《税收征管法》中仅有四条,在实践中,无法做具体判断。诸如此类案例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3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措施
经济快速发展,税收征管背后的问题也随之凸显,新问题及新要求的出现,迫切要求两种法律有机衔接,更好地应对各类问题。
3.1灵活调整立法形式,为二者衔接奠定基础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原则性、援引性及比照性。第一种已经在上文提到;第二种是指直接援引刑法中的某条款;第三种是对行为比照刑法条款,以追求刑责。相比较来看,采取援引性方式更具有优势,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会存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选择独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更好,也就是行政刑罚方式,能够为二者有机衔接奠定坚实的基础。行政刑罚主要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时,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相应判决,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立法形式,不但能够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3.2有效解决竞合问题,为二者衔接提供保障
针对二者之间的竞合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坚持“选择适用且刑罚优先”原则,简而言之,税务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发现了涉税犯罪行为,可以先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然后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交给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这种形式,行政机关不会对行为人做出重复处罚。[4]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处罚效率,且能够有效避免二者之间衔接的竞合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已经执行了行政惩罚的现象。对此可以采取两种手段加以调整:一方面以人身罚折抵相应的刑期;另一方面,以罚款折抵相应的罚金。而就理论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判处的罚金远高于行政罚款金额,行为人需要补充相应的罚金。反之,要将多出的罚金还给行为人。在两个部门相互沟通及合作影响下,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且避免竞合问题产生的混乱问题,为二者有机衔接提供足够的保障,进而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3统一条款表述形式,为二者衔接提供依据
对于二者相关条款规定不一致问题,笔者认为要统一二者的具体表述形式,如对于相关发票的条款,可以借鉴《刑法》中的制造和虚开发票的条款,适当增加涉税条款,并将其添加到第六十七条之后,为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或者利用逃避税替代偷税。通常情况下,“偷”是将别人的东西变为自己的东西,而就本质而言,税收是国家无偿使用的,用“偷”并不恰当。对此可以利用“逃避”代替“偷”,更具规范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衔接在一起。[5]除此之外,对表述方式的统一而言,还可以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如对于《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没有造成欠税结果,将不会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将财产转移,税务机关将难以做出判决。对此可以坚持刑法相应原则,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三条,将致使改成妨碍。
4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征管法》与《刑法》作为部门法,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对于二者衔接问题,我们应加强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和研究,并明确二者衔接存在的阻碍,采取针对性措施,统一表述方式等,实现二者有机衔接,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及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翟志钢.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249.
[2]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1):31-41.
[3]黄显福.《税收征管法》再修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J].税收经济研究,2014(4):1-4.
[4]施正文.论《税收征管法》修订需要重点解决的立法问题[J].税务研究,2012(10):57-62.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6
关键词:非居民税收;税收管理;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11-02
引言
目前,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是国内理论界广泛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张林海(2009)指出,非居民个人一般具有高素质、高职务、高收入,在境内停留时间短、出入境比较频繁,且经济活动隐蔽、收入难以确认、核定程序复杂,因此非居民涉税信息不易掌握。黄鹤(2005)、梁译丹(2011)认为,电子商务的兴起大大增加了对非居民税收征管的难度。唐迎霞(2010)则指出,税收政策的缺失使非居民纳税义务判定难。徐长英等(2007)从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指出跨国公司利用劳务形式分摊费用从而规避税收,这种做法会损害中国的税收权益,而且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何健(2008)指出了国际税收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效用未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协调尚需改进。吴淑生等(2009)研究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对离岸银行业务支付的利息未扣缴预提所得税的监管难度较大,重组行为中非居民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造成税款严重流失,比重越来越大的境外劳务费日渐侵蚀着工程劳务所得税基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内理论界已经提出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然而在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其他的问题,如税源信息的获得和利用、跨国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方法、针对跨国公司跨国税收筹划的反避税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目前,中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有些甚至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值得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
(一)中国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效
1994年以来,经过理论界的研究探索和税务机关的不断努力,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居民税收法规体系得以不断完善,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税收作出了具体规范;二是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规范非居民税收征管行为,并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三是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四是围绕税源培育与管理,实施了“金税工程”、推广税控设备、推行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化、电子化发挥了长效机制,扩展了税源监控手段;五是非居民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与机制创新。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制定了非居民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并采取了卓有特色与成效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措施,如:开展纳税提醒服务,强化宣传辅导,提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六是理顺对外支付业务税务证明管理业务流程,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市、县二级税务机关国际税务专业化管理机制等。上述征管措施的运行,使许多省市非居民税收收入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增加了税收收入,促进了国际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中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为384.02亿元,2009年实现560.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9%,2010年为778.56亿元,增长39%,2011年已突破千亿元,达到1 025.89亿元,较上年增长了31.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信息不对称,数据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性差,税务机关与外部横向衔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还没有建立起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统计等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网络,难以有效地对征管数据进行综合利用,形成许多信息孤岛,数据监控不能实时在线发挥作用,数据资源潜在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2.对跨国税源的监控不够有力。目前,税务机关所获得的涉税信息大多来自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静态信息以及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中获取的静态资料,动态信息的获取相对较少,税源监管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难以及时掌握。基层征管部门没有定期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所进行的大多是根据上级布置的“临时性”、“一次性”工作,没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影响了跨国税源监控效能的发挥。
3.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方法和内容单一。目前,中国对非居民税源的监控工作主要是通过企业打电话咨询相关政策、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与外管咨询了解情况等方式获取信息,即一般是在事后才能介入税收管理,且通过这些方式方法所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停留在对非居民涉税事项表面和肤浅的了解上,缺乏对税源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动态监管。
4.中国征管水平不高,反避税能力不强。近几年来,中国反避税工作在各省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稳步发展并且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中国反避税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与目前跨国企业避税的严峻状况相比仅仅是冰山一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中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路径选择
1.建立渠道广、信息共享程度高的跨国税源信息采集制度。首先,要多渠道获取跨国税源信息。应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建立国际税源日常申报制度,重点完善居民企业跨国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收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报告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跨国税源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信息敏感性,善于从报纸媒介网络上发现找出可以利用的蛛丝马迹。三是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建立规范的交换工作体制,对于利用的信息要给予情况反馈,同时可以提高对方的交换积极性。四是加强市场价格资料信息的网络建设。五是要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丰富税收情报案源,将税收情报的来源从目前的售付汇税务凭证逐步拓展到税收管理的各环节。其次,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地税与国税两局应加强协作,两局应将与重点税源相关的纳税申报和征收资料实现采集型管理,达到信息资料共享。然而,单纯依靠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往往无法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部门应拓展信息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监控,与工商、银行、外管、公安等部门进行定期的资料交换和信息沟通,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逐步建立起稳定、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2.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构建更加合理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模式,不仅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且可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从而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的效率。在实践中,应创新工作方法,加大政策学习力度和宣传力度,提升各级税务人员对国际税收政策的掌握程度和业务水平,努力拓宽政策宣传面,提高各类企业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的具有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等特征的新型税收征管方式。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涉税事务合作与协调。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关联交易众多,不仅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借鉴先进税源控管经验,积极构建部门协作交流机制,而且要加强同外管局、工商局、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交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首先,要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相互对异地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协助调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地区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进行财务、税收等数据的情报交换,不定期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其次,建立税源信息报告制度,当企业对外支付超过一定限额时,即由银行、外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促使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跨国交易信息;涉及跨国交易对外支付的,如由总机构或销售公司集中付汇、数额巨大、情况不清的,支付地税务机关可要求该支付所涉及的各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调查,并函复支付地税务机关,从而避免不真实、不合理的支付。最后,对一些关联交易程度高、境外支付名目多并且销售量巨大、亏损严重的特大型跨国公司,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涉外联合审计程序,逐级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全国性联合审计申请,通过联合审计堵塞跨国公司税收征管的漏洞。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90余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中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于此同时,应开展反滥用协定的调查,与部分国家换函和谈判,修订原有协定,堵塞漏洞。
5.培养高素质的非居民税收管理人员队伍。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最终还是得依赖人员来落实。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紧密,跨国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设一支管理水平高、税收业务精、财会知识丰富、英语过硬、计算机运用熟练的专业人员队伍十分紧迫和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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