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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范文1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金融监管模式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一局两会”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混业经营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日渐深入,不仅导致各国的金融运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一局两会”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1984至1993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根据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9年的《证券法》,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从金融深化的程度来估计,我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这种中央银行统一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的需要。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对央行监管不力的批评渐趋增加,单独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1)呆坏帐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中央银行承担救助银行的职能,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干扰。 (3)在寻租行为普遍的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与其它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如何匹配,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有鉴于此,以下几个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1.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如果把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实行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监管,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现阶段监管水平低下,统一监管会使得监管机构的目标变得不明确。同时,统一监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结果。
2.从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1)我国当前银行、保险与证券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另外,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成立,集团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这样,如果我们还继续实行分立监管,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2)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它们在境内也会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这将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严峻挑战,也会对金融监管带来难题。因此,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也将是我国的必然所趋。
3.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在现阶段,我们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模式,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应兼顾当前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而选择中间道路。从今后的发展看,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团的形式,这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可选择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一局两会制”: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同时又超越于其它专门性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同时,保留证监会与保监会(另外也可考虑设立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对于主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见图1)。
从时间安排上看,建立我国全面的监管框架大致需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扭转,因而金融监管局可暂时考虑设在人民银行之下,其主要任务还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这时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我国需综合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以及收集信息、调动监管资源。因此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订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并级直属于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第三阶段,从长期来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的混业经营,因此等市场成熟,金融监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可考虑把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
主要: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2001年第7期。
金融监管模式范文3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前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于是金融业监管问题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金融产品形式的创新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金融业的内部机构及发展模式,我国金融业业务领域逐渐转分业发展为混业发展,但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实况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至关重要。
一、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O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监管目标和混业发展需求不一致。金融分业监管旨在控制各金融业范围内的风险,这无疑增加了金融体系融合的难度。然而,金融业内产生混业经营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积极促进金融监管监管模式与法律基础的改变与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金融变迁过程中金融结构需求。
其次,监督效率不高,监管成本较低。这易产生反复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当前,虽然我国金融业可以组成一个体系,但依然存在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内监管相关对象的行政级别比监管主体高的情况,从而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即不仅需要接受多个分行的监管,导致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降低监管效率。除此之外,分业监管情况下,监管当局降低了监管压力,希望可以明确并掌控被监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与风险。
最后,监管机构间信息留存在紧闭性同路。从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环节而言,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与证券业监管的信息传播分别产生了一个单独的同流,而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监管环节的疏通、监管效率的进步、监管成本的把握。基于现行监管模式背景下, 三个监管部门间的联系较少,仅束缚于“联席会议制度”,分业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将各监管部门的注意力集中于单一业务范围的监管,从而影响了监管环节的决策流和监管流。
二、我国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实现我国宏观目标,更好地满足不断发展的混业经营趋向。所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需要遵循我国具体国情原则,合理分析与探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学习与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经验,提出了金融监管模式选择方案。一方面,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时需要结合之前的金融经营氛围,在相应历史背景下合理选择与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宜的金融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创新之后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切实促进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需要带来相应的创新成果,促进金融业的调整与发展,促进金融监管最大效益的实现。
(二)我国未来混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模式构建
1.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当前法律法规虽然高度支持与认可金融监管体系的创建与实行,但不能仅局限于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制定一部较为一致的“金融监管法”,促进新金融监管格局的创新。在创新体制时需要促进立法步伐的加快,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监管法”的制定,合理界定保监会、银监会与金融监管局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等,明确监管格局;其次,合理拟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为被监管对象创建风险隔离墙。在实际发展中金融控股公司呈现出众多需要规范的相关问题,所以拟定一部较为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任务,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明确,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运营的规范;最后,和国际金融监管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维护。
2.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及合作
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及合作,创建有效的协调安排。我国金融混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同时也是我国转分业监管模式为混业监管模式的阶段。在此期间,可以合理集中分散监管权力,强化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以更好而满足混业金融业经营需求。基于当前的条件,通过相应行政法规形式进一步确认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涉及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需要关注互相之间的协调及工作机制的创建。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创新日益繁杂,在行使自身职责时各监管机构无法避免会出现一定的利益冲突,导致局面僵硬,从而增加了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难度,因此需要明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拓展其权力。
3.强化信息沟通、资金流动及业务渗透的建设
首先,创建信息沟通防火墙。合理的信息沟通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内部融资、网络分享于产品开发的便利性,但需要注意信息沟通的适宜性,超过适当程度的信息沟通易促使风险传播与市场冲突的形成,所以信息沟通防火墙的创建需要合理避免有害信息的沟通,以及不公正竞争的侵夺占据。其次,创建资金防火墙。避免资金在公司内部随意流动,明确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间可以举报单独的法人资格,可以享受相对单独的经济利益,依据市场相应规则加以经营运作。最后,创建业务渗透防火墙。避免银行和证券子公司间较为频繁的业务往来,避免银行资金的大幅度流动并流向股市,以合理促进银行资金安全及股市稳定的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健康发展模式的重要选择。由分业经营至混业经营转变中,原有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着众多挑战,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合理选择金融监管模式,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混业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曹建华.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基于效率的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12(08).
金融监管模式范文4
一、金融监管模式概念
金融监管的模式,是指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
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历史、政治体制和民族文化的有所不同,导致了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大不一样。如果按照监管机构的范围来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集中监管模式
集中监管模式的特点,就是把所有的金融行业当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常情况下是由金融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的职责。从各种监管的实际中看,大部分国家都是以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将金融行业中不同机构的主体和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是由多个金融管理机构同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金融体制和监管目标这两个因素,决定了整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模式。这会对金融监管的设置、金融监管的运作、政策的传导和金融监管效果等各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二、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以及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选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体制下,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金融的监管不够独立
根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规定:想要促进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要持续宏观的经济政策,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同时还要提供系统性的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从中不难看出,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参与银行机构中要有明确的责任以及目标,同时还要有操作上的自主权与充分的资源。但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看,虽然独立性比从前有所提高,可从总体上讲,它依然属于独立性很弱的中央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责任中,都较为服从财政部门的指令,很难不受政府的控制。再者,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的监管融于一身,使金融监管完全服从货币政策,极大消减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中的协调性极差
从我国金融管理中的设置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责任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部门来承担。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中,还缺少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是相互适应的,这样做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各自监管对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还有利于帮助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断提高。可是,分业监管让每个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体系,缺少一套联动的协调机制,金融的监督管理也较为薄弱,这就让被监管的对象有可乘之机,使分业经营和跨行业经营之间产生矛盾,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监管真空。
三、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一)金融监管选择原则
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中所出现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改变金融监管结构模式下应该注意四个原则: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以及前瞻性。
效率性就是指新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要注意到改变成本,尤其是运作后的实际经济效益,监管信息以及资金损失等。
协调性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确定监管机构内各个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监管,保证金融监管作为整体组织发挥的效能。
独立性是指监管部门要具备独立监管的能力与权力,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不能收到政治因素的干扰。要有效管理,防止因为金融资金膨胀过快导致金融资产的质量下降,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前瞻性是指必须要立足于现在,为金融的可发展留出一定余地,要做到未雨绸缪,在一套完善的制度中做好准备。建立一个有效的报警系统,要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作出检测,保证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行。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中的现状以及出现的各种问题,业内人士和金融专家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以下方案:
1、在现有的基础上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的体制不变。
2、改变现在的监管模式,成立一个金融的监督总局,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统一交由监管总局管理。在监督总局的范围内设置银行、证?局、国际局以及法律局等,要从金融的性质上出发,采取功能性的监管。
3、把证?以及保险重新归纳入银行,实行对金融的统一管理。
金融监管模式范文5
众所周知,决定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主要因素是该国的金融体制和监管的具体目标,这将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体系的运作、监管权力的行使、监管政策的传导、监管方式方法的采用以及监管效果的维护等谙多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各项金融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力度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超前性,监管格局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初合理性,这与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要求,同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走向世界,推向市场,这种的必然客观要求我国的金融运作和监管,必须按国际规则来办事。为此,现阶段如何找到有效的合力监管同盟,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拟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选择好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确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构筑规范化的监管模式。具体可作如下分析: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6、从监管制度和标准来讲,金融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市场是法制经济,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保证,其作为的规范构成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是金融业监管的“尚方宝剑”。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我国陆续颁布了各种金融法律、法规近干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关键的在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一般而言,健全的金融法律基础和一套公认的准则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标准应依法规为准绳。因此,当务之急是作好金融法的调整规范和废、改、立工作,提高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
金融监管模式范文6
金融全球化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而来,并且已经成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内容,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了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保持各国金融稳定,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首要任务。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理念已经有了重要的转变:
第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开始金融危机在全球的频繁爆发,使得金融自由化理论遭受质疑,金融的脆弱性引发的市场失灵提醒人们,在增强金融机构竞争的同时保持金融稳定是监管当局的目标。这期间西方主要国家的监管当局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提倡在不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与竞争力,主要包括美国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在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澳大利亚在1996年出台的《金融体系调查》报告(The Wallis Report)。
从以上各国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稳定这一基本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妥善处理稳定与效率的关系,安全与效率并重是当前金融监管理念的核心。
第二,强调适度监管
如果监管当局强调安全优先,往往使监管者忽视监管的成本问题,导致过度监管。而仅强调效率,推进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过分关注金融业的效率,则会出现忽视金融安全,导致金融危机。因此现阶段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强调“适度监管”。
适度监管首先要求对监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目标是使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力求使其金融监管措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其次,适度监管要求正确对待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正是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造就了华尔街的辉煌,也成为许多新兴经济体竞相效仿的对象。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大量的金融机构违背“谨慎经营”的原则,利用创新滥用金融杠杆,利用资本市场过度融资造成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的深度灾害,同时也反映出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上的缺失。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表示:“金融创新是必要的,也是不能禁止的,但是创新后,应该了解这些创新产品的好处和影响,在监管上给予一定的重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应充分评估金融全球化影响的深度和联动效应,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和推广作辩证分析。要更加稳妥地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银行业金融创新,同时注重防范创新风险,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监管理念。
适度监管还要求建立对“监管者”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机制,通过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金融监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例如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形成了新的权力制衡机制,有助于FSA能够更好的行使《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所赋予的各项权力。而美国也已经认识到在权力制衡方面存在的差距。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在出席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听证会时指出,目前金融体系在检查机制及风险平衡方面仍存在不足,而这可能引发系统性的后果。盖特纳说,美国有“责任”修补自身金融体系,并增强全球对市场经济在适度监管下能够走向繁荣的信心。
虽然没有一种金融监管模式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但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从各国实践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种: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1999年《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则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
在金融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肆虐,促使世界各国都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大框架基础上,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变革。美国采取的是由美联储、专门监管机构及州政府形成的伞状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上是一种统一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从监管体系中分离出来,使得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各司其职,集中精力专注于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不能兼顾的矛盾,有利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此同时,统一监管有利于监管设施和信息的共享,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尤其是英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后,提高了英国金融市场的全球竞争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强化了伦敦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更是为世界各国混业监管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