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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1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趋势
1.网络基础环境建设加强,网民数量剧增。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站规模已达229.6万,较2010年底增长20%;我国域名总数为786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350万,占比为44.6%,较2011年中增长26000余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182,261,45Mbps,半年增长率为7.6%。截至2011年11月,我国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5亿户,3G网络已经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和大部分乡镇,硬件设施的不断完备为互联网深入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将有力推动电子商务的进程。根据《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在2011年12月底已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数量达5580万;相较于上一年互联网普及率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中国手机网民数量也已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
2.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不断地拓展,表现在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具体而言,工农业、流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都有电子商务活跃的身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业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利用率达到42.1%。
3.电子商务类应用使用率保持上升态势。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较2010年底上升8.5个百分点,团购用户年增长率高达244.8%,成为全年增速第二快的网络服务;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67亿,使用率提升至32.5%,与2010年相比,用户增长2957万,增长率为21.6%;旅行预订用户达到4207万人,用户年增长16.5%,用户渗透率提升至8.2%,网民使用旅行预订服务的深度持续增加。
二、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成长发展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基础之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较而言,因为其高速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以及营业地址的虚拟化给税收主体的确认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而税收征管在面临无纸化、无形性、数字化等特点时也失去了传统征管中的凭据基础。此外,电子支付、信息加密和中介的减少都使传统的税务管理面临挑战。
1.税务登记难于适用,税源失控。在电子商务中,很多情况下,经营者只需要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就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交易。虚拟的网络空间代替了传统贸易中实体的营业场所。对于这部分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来说,逃避工商登记是比较容易的。在缺少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其管辖地域范围内对这些“隐形”经营者的管控就更为不易了。这就使得纳税人的确认和对纳税人的监控更加困难,同时也影响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导致税源流失。同时,电子商务的“无界性”使得国内的异地销售和跨国销售增多,这使得许多过去发生在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展到另一个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区域,这些都将对各地乃至各国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形成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对各税务管理部门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交易过程无纸化,征管失去凭证基础。在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下,纳税人会计信息电子化,合同、发票、账簿、凭证等越来越倾向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或者即使留下痕迹,也不会像纸质凭证、账簿被修改过的痕迹那样明显,这就使审计失去凭证基础,同样也使证明购买、销售的举证过程复杂化。
3.中介课税点减少,税款代扣代缴削弱,影响税款征收。传统商务交易的销售链条通常要通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再到消费者,或者从厂商、地区性商场再到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税务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是靠中介机构的代扣代缴来完成征管的,而电子商务则省去了中间商的部分,销售链条变成直接从厂商到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中间商是税务机关获取重要税务信息的来源,如买卖双方交易额及确认交易者身份等,因此中间商的消失对税收征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部分企业不仅在淘宝商城上以企业的名义开设店铺,还在淘宝集市上以个人的名义开设网店,但在日常申报中只申报淘宝商城的销售收入,隐匿了淘宝集市上的销售收入。为了扩大销售面,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目前很多企业都是B2B和B2C两种模式并行,甚至再加上C2C三种模式并行,如何在没有中间商、交易数据无纸化的情况下核实B2C部分的销售额;如何挖掘出与B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C店,找出隐藏在C2C模式下的销售额,对于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4.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对税务征管形成挑战。随着第三方支付手段的的兴起和发展,现在绝大部分的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快钱等来收取销售款项。在传统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核查,但现行征管法对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核查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数据信息并未作出规定。如果税务部门只能在企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电子现金提现到银行账户后才能展开核查,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建议
1.根据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完善纳税人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并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包括企业网、电子邮箱地址、服务器所在地、主要联机清算银行、支付方式等在内的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给予纳税人,这是用以区别其身份的有力依据,并要求纳税人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展示在网站首页或关键网页的显著位置。
2.全国范围内推广电子发票。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联合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税务机关凭借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身份,纳税人根据其营业范围领取相对应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号码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以及发票监制章。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也即适用不同税率下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目前在笔者所在地区,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千元版以上的征管普通发票已经实现了网络开具,进一步将推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的征管普通发票,可见实现网络开具发票已经具备了信息化基础。
3.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由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税务部门面对该问题应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加快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以更从容的姿态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电子化、信息化。因此,我国应当对税收征管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引起高度重视,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改善税务机关自身的软硬件设施;另一方面应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不仅在各税务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而且在各相关部门间也实现信息共享。对业务流通的控制应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个先进手段,在此基础上建立包括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网站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政策法规咨询等在内的整体性层次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为了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推广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网络报税系统。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上提供规范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上网填写,同时需要有电子签章,这些资料在填写完毕后将直接传送至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税务局申报数据中心接收到资料后必须对这些电子资料进行审核验证,若资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要求,那么将申报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纳税人;若发现有错误,则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最后将通过审核的应纳税款信息发送至银行和国库的数据中心,一方面银行数据中心根据接收到得应纳税款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账户划拨税款至国库,同时将划款信息发送至纳税人;另一方面国库数据中心在收到税款入库信息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数据中心发送入库信息,最终完成整个电子申报纳税过程。
4.有效利用金融媒介及网络中介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在电子商务中,要把握物流、信息流的难度较大,因此对资金流的监控就成为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通过对资金流的控制来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具体来讲,通过银行等金融媒介以及运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在资金的支付环节进行管理控制,以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并不需要直接谋面,由此也衍生出对于信任方面的担忧,这时金融媒介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成了一种保证双方交易安全性的有效机制,故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可以通过金融媒介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代扣代缴税款,再将税款上缴税务部门以保证税收征管到位,堵塞偷逃税的漏洞。
当然,由文章前面分析可知,网络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一定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的策略。因此,为了鼓励网络中介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需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也要做出一定的处罚。
参 考 文 献
[1]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2]梁俊娇.税收征管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J].中国税务.2000(7):4~8
[4]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128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管辖权;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形式迅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也取得到了飞跃式地发展。网上商店越开越火爆,无论是亚马逊网、当当网、京东网等知名购物网站,还是淘宝网、腾讯网这些网购平台上的大大小小的各类网店,网上交易已经广泛普及。
由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等都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这给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市场国际化、交易电子化、交易快捷化、交易透明化等基本特点,让现有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以及对现行的税务管理和税收法律面临新的冲击。对这一新生事物是征税还是免税,便首先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进退两难的选择,电子商务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原则、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征管造成了的极大的冲击,因此电子商务税法问题成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电子商务由于基于互联网,其经营范围不受传统地域范围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可以把国内的经营场所作为货物存放地,把经营活动轻易地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使得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现行的税务等记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征税对象定性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在传统商务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的有形形式,把原有的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为以电子虚拟化形式表现出来,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数字化资讯是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传统的计税依据面对许多产品或劳务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递而找不到基础。数字化信息因为其特有的易被复制、下载的特点,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使税务部门在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上遇到难题,这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模糊不清。
3.加大税收征管稽查难度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需要纳税人保留合同、账簿、发票、票据和单证供税务部门检查、审核,以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品的订购、支付都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买卖双方的合同、订单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修改这些电子数据完全轻而易举、不留痕迹。没有了纸质凭证,税收征管稽查就无法得到像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现在信息加密技术日益成熟,加密、数字证书等保护方式可以让纳税人掩藏交易信息,让税务部门无法追踪交易,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具有很大难度。这一切的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取证困难,无法找到税收征管稽查的凭证基础,难以依法足额征税,对偷逃税者无法实施有效打击。
三、税收征收管理的完善
1.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
我国必须充分利用并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税收相关政策和法律,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电子商务的基本框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步出台,但是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还存在急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比如针对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等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急需要相应修改。同时,还要与金融、贸易、和网络等相关制度的配合,以保证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规制活动的顺利进行。
2.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人须提供网上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网络银行账户等向有关税务机关登记,建立专门的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
3.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扩大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效率,它是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税收工作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要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把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运用于税收征管势在必行。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部门,税务部门需要处理大量信息。税收电子化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税收信息化建设,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控,借助计算机网络,结合网络收支数据,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交易与实物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实现对网上交易的源泉控管。
4.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专业素质培训
在信息经济时代,税收工作不仅要求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和手段,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干部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倡终身学习。税务部门要培养并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求税务人员精通计算机知识和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的能力,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的税收征管队伍,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各项行动,努力促进国际税法新框架的形成。各国税务机关密切配合,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协助税收征管,协调税基和税率,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漏税、避税,维护国家和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杨萍.税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增值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
[3]梅新育.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J].商周刊,2013(6).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4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 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5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 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 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 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
(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
(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纳税。具有实体店的企业,由于其拥有地点,一般是在注册点缴纳。对于目前仅有网店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明确纳税地点。
(二)目前可以考虑制定的若干电子商务税收优惠。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各种类型示范项目,研究若干促进性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制定以下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一,对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本着“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结合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流转税中适当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中适当提高免征额。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等,结合国家营改增税收政策,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相应的流转税政策所得税政策。第二,对电子商务经济中的分项目实行税收优惠。例如,考虑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像国家急需加强质量管理的、人民群众呼声较高的产品,如婴幼儿用品,奶粉,食品等。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法规。近几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范文6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