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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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范文1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 地方税收征管 对策建议

一、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是一个县级地方税务机构,成立于1994年9月,现有5股2室和8个基层单位,具体划分了征管科、稽查科、计会科、税政科、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税务稽查规章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负责稽查案源管理,承办县局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负责县局税务案件立案、检查、预审。该单位主要负责全县5545户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担负着全县范围内的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举措和成效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不断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积极创新征收管理模式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办税服务大厅。长宁县地税局各所现均已建成了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开具、政策咨询、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大厅就可以办理数项纳税事宜。

二是征管责任体系建设。根据宜宾市地税局的统一部署,长宁县地税局先后制定了《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全员岗责体系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提出如何建立科学的岗位职责划分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严格界定征管范围,理顺了工作关系。

三、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将逐渐成为制约税收征管整体效率提高的瓶颈。总的来说,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重任务轻征管的税收考评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是很不规范的,尚未形成一套制定和执行收入计划的法定程序,往往是根据财政支出的多少决定,而且由于省级以下地税部门要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基层地方税务系统往往还必须执行两套收入计划,造成税收收入计划与税收实际状况的严重脱节。

目前,上级领导部门对长宁县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收入计划,致使当地税务机关重收入而轻征管。每年宜宾市地税局给长宁县制定的增长任务是13%左右,而长宁县政府由于经济发展和预算支出压力增大等多方面的原因,每年提出的增长任务都在17%以上。为了完成指令性计划,地税部门也只有千方百计按计划进行征收。

2、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

虽然长宁县地税局已经开始使用征管系统2.0,但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甚至可能制约征管改革的深入进行。主要原因是:(1)征管软件发展不够成熟。目前,长宁县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是基于征管系统2.0进行的操作。由于该软件功能开发不够全面,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分信息无法共享,致使工作效率低下;(2)盲目进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当地税务机关缺乏事前规划,盲目对信息化建设进行巨大投入,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环境建设。税务人员系统操作能力较低。

四、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建议

1、建立科学的税收评价指标体系

要解决长宁县税收征管目标“唯收入中心论”的错位问题,应该把对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和是否有效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等方面。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彻底摒弃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是不现实的,收入计划考核还是应该作为税收指标考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科学严密的考核体系是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实现有效征管效率的必要保证。在重视税收收入计划考核指标的同时,考虑建立一个科学的征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个指标综合对征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加强信息化建设,重点是建立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长宁县地税局要配合总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上级部门联手协调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资料管理一户式的要求逐步整合现有的税收征管软件,将征收系统2.0中的房地产、建安行业开票系统与税源管理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开票系统的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实现征管工作各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从而减少基层工作人员对基础数据重复录入的工作,并且可以使信息在整个系统内部快速流动,易于查询、交换和反馈;二是做好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如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与长宁县国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相互交换,借助信息化网络,实现最大程度的数据共享利用,摆脱“信息孤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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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环境;系统构建;优化

税收系统环境是指税收工作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是影响制约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理想健全的税收征管环境也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税收系统环境是由多种复合因素共同影响的,这些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互影响制约的,因此,税收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科学的征管模式对大幅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则是有力地促进。

一、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不足

1.相关税收法律不完善,制约税收征管水平

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制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着笼统歧义,操作困难的问题。②相关法律级次较低,多数仅仅作为部门法规条例,权威性差,难以形成严格的约束效力。③相关稳定性差,不确定性强,经常出现补充性文件不仅破坏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多的实际困难。④缺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不利于征纳关系的改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财务制度不严格,税收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针对企业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多数问题重点表现在增值税征管以及出口退税等环节,同时在其他税种的征管中也发现多种手段的非法偷逃税款行为,不同形式的骗税抗税案件屡有发生,面对征管环境中出现的问题,税收执法的力度明显不够,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将对我国税收机制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3.税务稽查机制不完善,税务稽查力度不够

在现行的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相关的稽查手段较为落后,经常出现仅仅凭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来确定立案的情况发生,这种立案方式的科学性差,效率低;同时,还会出现处罚不力的现象。虽然相关案件的稽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普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

4.相关硬件设备不配套,税务现代化程度低

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较为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我国税收系统环境的硬件水平较低,相关计算机装备的不足,相关税收征管系统网络滞后,不仅降低了税收系统环境征管水平,也使得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税收系统征管中,还存在高素质的实用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这主要是又善于虽然各级税收单位在软件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但重复开发问题严重,导致系统高效,推广性好的软件很少。

5.公民纳税认识不充分,自主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系统征管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由于相关纳税人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为纳税宣传在成了很大的困难,很难深入解说税收对国家的意义,甚至出现部分的纳税人不能理解领会税法条文的情况的发生。这也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对偷逃税现象不够重视的现象发生,还有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明知违法仍然偷税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二、优化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优化措施

1.建立健全税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前提,相关法律必须做到明确税法主体,也就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进行充分的相关调查,明确税收立法原则,制定完善的基本法率,准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关法规的解释以及法律法规所管辖得问题都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界定并固定下来;增强税法的刚性,详细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提高税收征管中的现代化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系统环境建设中加大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结构已从原来单一结构快速向复杂结构进行转变。计算机作为能够迅速处理大量信息的设备,在税收工作中进行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在税收的信息系统环境建设中,应开发出简便高效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进行全国性推广,实现自动监控管理和统一规范征管;尽快建成各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的及时提供和反馈,对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利用,实现税收监控的适时管理;应注重相关的注意计算机人才培养,提高全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的高效准确的功能。

3.制定规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发生,税务稽查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制定相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工作对象。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方法,有重点地甄别审计稽查对象,严厉惩处偷漏税违法行为。

4.加强税收服务和主动纳税意识

要建立准确高效的税收系统环境,首先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加大对相关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树立税法的权威。⑵逐步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多渠道办理涉税事项;⑶积极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并建立公开舆论监督机制,确保纳税人的税款使用决策权,保证其知情权和监督权;⑷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迅速准确了解涉税事务的相关信息;⑷建立宣传税收法规的网站,提供电话查询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结束语

概括的说,税收系统环境就是指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税收条件的总和,在全球经济复苏缺乏动力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十分重大的挑战,因此,税收系统环境的构建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也就十分重要。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如何构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系统环境是广大税收工作者之的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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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2003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2004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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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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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范文5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组织体系,税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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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范文6

一、目前信息化建设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现状

税收信息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计算机在征管中的普及,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税收业务基础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对信息化全面建设和应用造成困难。信息输入环节是信息化发展的首要环节,因此信息输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管资料不全、资料传递不到位、资料录入垃圾数据多等现象大量存在,影响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2、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对税收业务接触不多,而税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又亟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在国税系统中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使得征管软件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3、计算机使用水平低,大多税务人员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发挥其数据输入及表证单书的生成功能,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4、全国没有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统一征管模式。各地在软件开发上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缺乏统一的开发推广。

二、我国现行征管格局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世界性征管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且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征管改革取消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减免税的权力,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由此造成的税收不公;第二次征管改革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代之以“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应该说,第二次征管改革是征管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由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转变,基本上包涵了自行申报纳税、优化服务、征管信息化等一系列具有现代征管意义的内容。几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这一次征管改革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对保证收入、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及加强税收队伍建设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现行征管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具体做法上的不统一,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随意性并未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对征管的理解不同以及各地环境条件的差异,各地在操作方法上不统一,管理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加之传统的强调完成计划收入任务思想的影响,执法不规范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由于片面地将“自行申报”理解为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理解为人员、场所的高度集中,征收、管理机构的分离,带来三个问题:第一,在目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面对面办税”的现实情况下,征收场所的集中必然增加企业办税成本。纳税人从发生到终止纳税义务,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频繁地领购发票,每月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涉税业务。而目前大多数涉税业务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而且一项业务可能需要往返几次,如果实行税务征收场所的过度集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方便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对税收信息的集中及分析利用重视不够,对纳税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监控转为对大量表证单书的管理,从而降低了税源动态情况控管能力。

三是税收征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第二,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监控网络不健全,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专业化税收管理中征管查分工不明确,衔接不严密,税收管理、监控不到位。第四,纳税申报多元化体系不够完善。

四是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税务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专业人员少,税收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研究生以上仅占0.08%,全日制大学文化程度占4%,大中专文化程度占57%,高中以下的占38%。

由此可见,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国外依托信息化建立征管机制的现状

世界性的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综观各国征管改革的历程,不论改革的具体细节有何种差异,其形成的征管格局是一致的,即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前提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稽查与服务相配合,形成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相互制约的现代税收征管机制。

一方面,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如美国在国内收入局设立了1个电脑中心,全国设立了9个服务中心,将征管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每年处理10亿份以上的申报表。再如属于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在统一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纳税行为建立不同的网络子系统:比如针对重点税源的“2000计划系统”,针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的“玛利亚系统”,以及强化稽查的“奥赛里系统”等。此外,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都实现了全国联网,征管业务全部由电脑完成。另一方面,与税收征管网络化相适应,申报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美国建立了联邦税款电子付款系统,受理各类电子申报纳税。在德国,绝大多数纳税人都通过电子邮件申报纳税。澳大利亚70%以上的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现代化征管手段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四、加速信息化建设对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意义重大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税收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税收系统中,信息化建设还远不能满足需要。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不规范、应用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在此情况下,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职能基层征管机构仍大量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权力分散、缺乏制约,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要求通过加速信息化建设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税收信息化绝不是把税收工作由以前的手工操作简单的移植到计算机上,而是税收征管的一场革命,它涉及到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对税务干部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税收信息化不是用信息化来适应现在的工作方式,而是要用信息化来改造目前的工作。加速税收信息化对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控,提高税收公共服务水平都意义重大。

(一)信息化解决了信息快速准确集中这个征管中的关键问题,使集中征收、专业管理和重点稽查成为可能。

1、现有征管模式实行的是专业化征管,其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仍是集中征收的基础。如何解决集中征收给纳税人带来的困难,途径就是建立统一集中的网络系统,让纳税人面对征收网络系统,以各种灵活的方式申报纳税,从而实现集中征收,由场所的集中转变为信息的集中,这样既解决了场所集中条件下纳税人申报的困难,又实现了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输与交流。为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和稽查创造了信息条件。

2、专业化管理,也必须是信息的专业化。以有限的税务人员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人,即使建立了专业管理局,要实现对纳税过程的全面监控,首先应该是对纳税信息的监控,只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类纳税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入、检索、分类,并对其变化进行动态分析,才能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管理深化。

3、税源监控信息和征收信息的集中与分析,为设置多种选案模型、筛选案源进行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提供了基础,所以,信息化也是专业稽查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化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这个管理难题,实现了信息共享与透明,为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治理征管中的腐败打下了基础。

执法随意性和税务腐败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纳税人的初始信息即为几个相互独立的专业部门所掌握和共享,且在征管环节上分解了管理人员的信息处理权,这就使得信息更透明且为多个部门相互控制,从而堵塞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洞,从机制上消除了执法的随意性与税务腐败问题。而且实行税收征管电子化后,由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都实现了程序化、制度化,并且每一项业务操作都将被计算机自动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实。通过计算机应用,建立起一套以机器管人的新机制,不仅便于检查和考评,而且能增强对干部执法的约束力,促进征管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客观上为廉政制约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避免关系税、人情税和随意延缓减免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化解决了人工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随意性大的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首先,信息化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了以信息为纽带的内部严密控制和外部多种申报方式相结合的征纳关系,办事效率的提高,时间的缩短,误差的减少,即简便、快捷、高效将是这种征纳关系的特点,当然它也是优化服务的首要目标。其次,信息化为准确掌握与核实纳税人的情况提供了基础,对合理确定税负,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提供了依据。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内容,也只有在高度信息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四)信息化是降低征收成本的主要途径。

税收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收税所须建立征收机构及场所、支付税务人员工资以及办公费用等构成的征管费用;二是纳税人进行做帐、申报、咨询等所构成的缴纳成本。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的高低决定了税收征管效率。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成本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如1996年美国的征收成本率为0.6%,日本为0.8%,加拿大为1.6%,而中国则为4.73%(这只是统计数字,实际情况可能要比这个数字更大一些)。我国在1998年加大征收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以来,征收成本更有所上升。这其中,信息化程度低是主要原因。因为要获得同样的信息发展中国家往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有加速实现信息化,才可以大大提高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减少征纳双方在人、财、物和时间方面的耗费,进一步缩小效率与成本之间的比例,税务部门可把更多的精力充实到管理和稽查系列,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五)信息化可加大税源监控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用计算机并建立网络系统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对相关信息系统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挖掘、汇总的基础上,建立起集中管理、相互依存、数据规范、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库,内容涵盖征收管理、税收法规、文书档案、稽查信息等内容,各级税务部门可在同一数据库里,按照自己的权限和业务要求产生不同的应用,如综合查询、税源分析、稽查选案等,及时监控税源变动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并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

依托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格局应包括两部分,即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和外部申报系统多元化。内部征管控制系统信息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征管信息化系统软件,建立高层次技术支持系统,包括网络、数据库、服务器及平台。实行统一代码和运作机制,实现从基层征管到高层决策的信息共享与功能相联。而多元化申报方式诸如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储蓄申报等,使纳税人不受纳税场所的束缚,只要将信息集中到征收机构的服务器上即可实现申报,扩大了申报空间,缩短了时间,集中征收和专业化管理才算真正实现。最终达到的效果应该是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及表证单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岗位衔接体系,既要重视征收、管理、稽查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其内部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既要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尽可能地优化人员配置,节约人力资源,使各项税收业务都按预定的、规范的、制度化的工作流程开展。

笔者认为,要想加速信息化建设,首先应增强三个观念:一是服务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面向税收业务,为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服务;面向社会,切实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面向基层,为广大的税务干部服务。二是效率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讲究成本和效率观念。对内,要有利于简化广大税务干部日常繁琐劳动,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征税成本;对外,要有利于纳税人节省办税费用,降低纳税成本。三是应用观念。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应用,对今后一段时期而言,应用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税收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税收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通过加速税务征管信息化建设,达到数据集中、数据共享、数据的高效利用,从而建立科学的征管格局呢﹖

首先,重视税收业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统一的管理制度。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所以,税务机关应强化日管,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违章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稽查选案准确率等征管质量指标;税务信息化涉及税务内部的多部门、多岗位和多环节,因此,部门的协调配合、人员的细化分工、岗位的定职定责、环节间的有效衔接,都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保证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信息的集中化程度。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得比较早,发展比较快,大大小小的信息化数据库建了不少,这些数据库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规范、统一这些系统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应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数据集中程度,建立一个直达总局的数据库。

第三,整合各个管理系统为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迄今为止没有规范的系统应用平台,导致信息不能共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大大小小30多个各类征管应用软件,这些软件大都自成系统,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构筑一个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各类管理系统整合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达到数据的集中、共享。

第四,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纳税信息服务应当包括三个体系:(一)税收公共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到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公告和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服务体系。这个应用平台应与税务机关后台涉税业务数据库相连接,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征管全程的网上业务服务,即建设完善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报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纳税人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办理证照、待批文书的审批等事宜。(三)面向纳税人的呼叫中心体系。在这个应用平台上,纳税人可以得到税务人员实时在线的服务和帮助,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问题。

第五,强化税收征管信息采集与共享。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准确、及时、丰富的税收征管数据仓库,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时,不仅要满足前台征管业务的需求,而且要着眼于管理服务,把充分运用信息资料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根本目标。与此相适应,纳税人在数据采集源头就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税务部门则要注重在实现前台业务操作计算机化的同时,建设好基础数据源,将管理服务的理念贯穿于数据资源的挖掘利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