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1
根据一项统计,1981年,全球四分之三的研发投入由拥有2.5万人以上的大公司完成,而到2001年,大公司所占的比例下降到40%,小公司则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包括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也越来越注重向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这说明世界已经处于一个开放式创新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外部的创新资源和知识要素。总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得技术知识流动性增强,企业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任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所有知识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需要跨越组织边界获取外部知识和创新资源。开放竞争条件下要求企业的创新模式从“封闭式创新”发展到“开放式创新”,开放式创新模式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产生显著影响,并决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相应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管理成本重心发生转移以及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等。
第一,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外部创意和外部市场化渠道是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的关键,技术合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从简单的线性过程转变为一个复杂的反馈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包括用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科研院所、大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外部创新源建立协同创新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竞争环境的改变,每个创新源对企业的重要性将发生一定的改变,为了使外部创新源能够与企业内部的知识和能力保持正向匹配,就必须对外部知识源进行客观的评估和选择。因此,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来源更加多样化、知识产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知识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更加丰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也就更加复杂。
第二,管理成本重心的转移。在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通过R&D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获得垄断地位和相应的垄断利润,并对其他企业形成进入壁垒。企业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外部技术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应用其他企业或者机构的专利而获益,为此,企业需要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购买或者出售专利。创新理念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的差异。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监督控制成本,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则主要包括对外部知识产权的评估、选择购买、合作共享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跨越组织边界和知识边界,甚至地域边界以获取外部创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对创新过程控制的难度,如果没有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紊乱,甚至导致企业丧失知识产权。此外,企业技术和创意的流动性增强,会增加创新成果产出的不确定性,增大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并且,开放式创新增加高素质人员的流动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容易导致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获取有关企业所需的技术研发信息、市场竞争信息等,预测未来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而谋求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的主动权,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对策的总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其是指许可方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活动。其中,交叉许可是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各自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交叉许可能够使各个公司更好地交流想法,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如微软实施了一套交叉许可授权计划,不仅与交叉业务领域的几十家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交叉授权许可协议,还与一些没有直接关联的公司签署了类似协议。再例如,同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大型公司,2010年美国IBM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高达5896件,韩国三星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达到4551件,为了避免专利纠纷,IBM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半导体、显示器、通信等领域签署了数个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技术专利诉讼的几率。
第二,知识产权联盟。其主要指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建立专利联盟有利于企业维权,并可通过专利成果共享,提升联盟内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行业质量。如我国首个家电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该联盟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导,整合了行业内的174项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联盟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稳定了市场秩序,减少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企业合作研发是实现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创新为目的,通过优势资源互补,以合同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约束合作研发的联合行动。广义的合作研发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多种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狭义的合作研发则指企业、大学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共同研发活动。合作研发有利于实现信息、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共享,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外部性。
第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信息化要求企业在私有创新和合作创新之间寻求更多的平衡。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更多地关注利用技术领先地位和专利组合,促进合作创新。2005年,美国IBM公司承诺开放包括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语言处理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利技术,供从事开发源代码工作的团体和个人免费使用,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行动。
上述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具体实施和应用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组合利用,以发挥各种模式的最佳效果。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企业通过内部研发获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企业需要将外部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内部创新过程有机结合,以此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和核心竞争力。
三、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特征以及由此引致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要从“控制”转向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和增值。这就要求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随着开放式创新理念的不断深入,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也已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几乎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受重视程度相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种更好的商务模式比一个好的技术或创意更为重要,比如戴尔、沃尔玛或是西南航空公司。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共同发展的关系,企业的CEO和CFO应当将知识产权资产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个盈利资产看待。因此,企业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管理以外,必须重视通过经营知识产权而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创造和整合的基础上谋求更多的超额利润。具体而言包括:直接利用优势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和转让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而获取许可费或转让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获得风险投资、利用知识产权直接投资、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
第二,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宝洁、博奥生物等国内外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避免专利纠纷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创新,包括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成果配置效率和价值增值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能在更广范围搜寻外部知识资源,其基础在于能够客观而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而在大量可用技术当中选择与企业自身内部知识资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最适应技术。为此,企业必须首先评估自由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在与外部开展知识产权合作时,充分了解哪些技术是自己已经拥有的、哪些是急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及其匹配性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工作,知识的动态性和多变性极大地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当前企业实施有效开放式创新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发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工具。
第四,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以企业依法经营为基础、以社团自我维权为手段、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对企业人员的技术知识产权培训等。
(注:本文得到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群开放式创新机理与路径研究》和2012年武汉市企业博士后创新专项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柴金艳:基于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9).
[2] 胡承浩、金明浩:论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科技与法律,2008(2).
[3] 刘希宋、于雪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和本质[J].科学管理研究,2008(2).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2
(一)档案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档案信息不可避免的将会以数字形式存储或展现在信息网络中,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得网络用户能够充分发掘和自由利用社会共有信息资源,并且信息化手段的发展和丰富,也使得数字档案信息被利用的模式多元化,这必然要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高校档案信息作为档案作者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现实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现有档案在信息化建设中未经作者同意进行加工,或者作者过于滥用保护权利,都会造成档案信息资源的浪费,这就需要对现有档案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此外,档案信息的数字化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始档案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二是档案加工或管理工作者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定,三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平台或软件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
(二)档案形成者、工作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高校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中,档案权力者往往设计到两个方面,一是档案的创造者,而是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者,二者对档案信息具有智力劳动成果,并且以现在的档案利用形式而言,数字化与信息化是档案利用产生价值的重要手段。档案的最初作者为档案创建了价值,使高校档案具有了价值,而这个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转化则需要档案管理者、开发者、信息化建设者来完成,这就使得档案的作者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了利益关系,因此档案原始作者与档案信息化建设者二者利益的法律确定将影响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得高校档案利用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当操作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不当传播、复制、引用等。
(三)高新技术应用类档案的知识产权问题。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及信息化管理模式下,档案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而产生的二次效益不易被认定,容易引发复制品、复制行为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数字信息数据库保护问题上,数据库开发者与档案建设者之间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认定,另外一个数据库中设计多个档案信息或者存在档案信息的交叉融合现象,这种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后,有关网络传播、网络出版、网络编辑等形式的档案信息缺乏准确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
二、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应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依据,确保档案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并针对网络特点制定包含网络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借鉴《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体系,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章程等为法律参照,完善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护高校档案的知识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确立法制化建设的目标,鼓励知识创造,突出体现社会化利用与提高科技水平的目的,明确基本法律的强制性与社会公德的引导性;第二,明确高校档案创作者、所有者、数字化建设者、管理者、利用者等知识产权相关者的具体权利义务;第三,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赋予高校档案管理机构行政权利。
(二)经济制度的协调机制与维护。高校档案管理及利用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可针对这一特征建立相应的经济制度,实现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服务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市场需求特性,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充分体现档案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性,体现互联网共享的特征,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利益性。此外,针对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涉及到的相关权利人,即原创作者、信息化建设者、档案管理者、档案经营者等,要建立规范各方利益关系的经济制度。此外,结合市场经济特性,建立经济平衡机制,协调档案工作信息化中知识产权中的利益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项目编号:10YJA8801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YBXM145/2012YBXM044)。
摘要:国内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主要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该领域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形成了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从研究现状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价;管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13)05-0080-07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鉴于其突出的交叉性、理论性与应用性,亟待探索和开拓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评价是运用专门方法对于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价值、保护、管理和运用绩效的评定和估价。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应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丰富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指导知识产权工作实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政府、企业和高校的关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但知识产权评价研究所涉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基本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厘定和澄清。只有不断深化和密切政产学研的沟通与合作,在这些核心问题上取得广泛共识,才可能确保该领域研究和运用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上,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中观上,是特定区域或行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微观上,是地方政府、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战略实施。无论那一个层面的战略,其规划、布局和运行效能的高低,都需要得到科学评价,以确保战略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
1. 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
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关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绩效评定和估价,可以简称为国家战略评价。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颁布刚过五年,目前相关的评价研究还不够充分。从文献梳理结果看,这类研究目前还处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介绍以及对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一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指标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公认的应用模型。
最具权威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机构当属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简称IMD)。该机构自1986年起,每年发表《世界竞争力年鉴》(简称《洛桑年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价指标是构成《洛桑年鉴》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名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我国学者在论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时,《洛桑年鉴》中的有关评价原则、指标通常被看作是基本参考依据之一。陈昌柏在对《洛桑年鉴》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进行简要分析后提出,评价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可以依照该年鉴中的指标体系[1],即按照R&D支出、R&D人员、技术管理、科学环境、知识产权等5个子体系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相丽玲等人从知识竞争力的层面对包括《洛桑年鉴》在内的国际知名的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洛桑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以及罗伯特・哈金斯协会的《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进行了比较分析[2],并力图重构知识竞争力模型。
国内学者对于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研究较多。例如,唐杰等人通过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的历史演进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梳理,对其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作出了比较深入的剖析[3],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评价及方案调整提供理论支持。陈昌柏也对日本2004年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进行了介绍,并切合《洛桑年鉴》的指标体系,着重就国家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指标作出了细致阐述。马慧民等人则对日本1999年版知识产权战略指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还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CHI)专利评价指标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在CHI专利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专利记分牌》[4]。
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相关问题。易玉[5]、唐杰、陈昌柏、颜[6]等学者都主张,其指标体系应由政府主导构建,并纳入官方统计体系,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导向性。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的构建上,易玉提出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的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构成;在一项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研究中,孟奇勋等人[7]也提出了一个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这两个指标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分歧之处还十分明显。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模型构建上,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使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及最多的是层次分析法(AHP)[8],另外还有模糊综合评价法[9]、综合评价指数(IPSCAI)[8]、Black-Scholes模型[10]等。同其它相关问题类似,有关模型构建的方法研究目前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2. 基于中观层面的评价
所谓中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二是特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特定构成部分的战略评价研究。
杨晨等人[11]关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探讨和雒园园等人[12]关于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此类研究的代表。前者在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遴选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的基本因素,并尝试构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后者则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组成要素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此外,赵莉晓等人[13]对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以及屠文娟等人[14]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于特定行业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有两项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一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有关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15];二是陈润生等人[16]的一项关于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前者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并从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指标体系;后者则针对军工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借助相关案例,提出了军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征、范围和方法。
知识产权一般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力构成。目前大量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评价这个方面。专利评价研究既有涉及专利价值、专利保护、专利运用、专利管理、专利人才队伍与培养等各个方面的整体性评价,也有单就其中某一个方面的评价。
3. 基于微观层面的评价
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绩效的评量。理论上说,微观层面的评价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绩效评价,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绩效评价等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研究主要指向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研究;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绩效的评价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张阳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意义、问题以及注意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17];郭秋梅、李迎波等人运用理论建构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探讨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等问题[18] [19];张涛等人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来源问题[20],并提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定量评价模型[21];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的运用研究在近几年受到普遍重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的科技攻关或基础研究项目都在支持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如洪少枝等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22]、李迎波的“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23]、杜晓君等人的“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 [24]研究、徐建中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研究” [25]以及唐杰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研究” [26]等。
高校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高校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同企业相比,高校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可以找到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郭秋梅和李迎波等人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27],该研究结论同她们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研究成果近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制约因素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该领域研究在对象、内容、方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构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 知识产权评价与专利评价
专利申请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先引起重视的一项工作。专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也是最完备的。与此相对应,涉及专利保护、应用、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最早。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文献和研究项目的分类分析可以看出,有关专利工作的研究文献和项目不仅起步最早,而且总量、层级和水平也最高。知识产权工作其它方面的内容,如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的研究则相对滞后,成果数量和水平也相对较低。
事实上,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学者的研究视角已经逐步由分类研究转向知识产权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性研究。在这类研究中,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它一些新兴智力财产权作为统一的对象来研究,但是限于知识背景或认识原因,这类研究依然存在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以知识产权评价为例,相当一部分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于专利评价的基础之上,部分研究甚至以专利评价代替知识产权评价。即使是那些注意到著作权和商标权评价的研究中,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也相当低,分析和探讨的篇幅和深度也十分有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有关,因为专利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学者们关注时间较长,因此容易出现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与其它知识产权受重视程度较低有关。仅从国家和省市级基础项目立项情况看,有关专利权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支持力度远远大于对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支持强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者的研究层次和水平。
显然,知识产权不等于专利权,知识产权评价也不等于专利评价,这是一个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加以澄清的重要问题。解决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中的畸重畸轻问题,一方面要求学者的研究必须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注重学科的交叉渗透;另一方面要求各级主管和应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协调,提高对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法律、制度与管理
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明确但却存在不少认知偏差的问题。知识产权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还主要停留在保护层面――后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多部其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还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多,处理能力和力度也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水平,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部分肯定。
保护无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从战略视角考量,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进步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其重心实际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实践证明,只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和技术含量上得到稳步提升,才可能为国家的科技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奠定稳固的基础;只有那些高技术含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为产业所充分利用,才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搞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这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可能是诸如研发力量、资金投入、政策导向、制度保障等影响因素。显然,科技研发中智力资源的培养、组织、引导以及政府与企业对于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的力度和导向等无疑都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样地,知识产权的应用需要国家宏观政策提供指引,需要相关制度规范作为保障。换言之,搞好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关键是管理。
尽管知识产权管理通常被看是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部分同创造、保护和应用并列,但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不能同其它三项工作分割开来,而是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应用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管理。管理绩效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其它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效能和水平。
3.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
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新兴交叉领域,该领域既涉及公共管理,又涉及企业管理。换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既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企业管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二者的管理目标和任务的侧重不同:前者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引导、协调和规范;后者属于微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具体组织和运行。其共同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都涉及对于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其次,二者的运行效能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高低以及战略目标的达成。这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抑或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是衡量知识产权工作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前文涉及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评价是对知识产权工作或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评价,但其评价的结果实质是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评价的核心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展开。
在方法学上,知识产权评价不外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取向。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模式;但在理论探究的层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定量评价的研究取向。譬如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在对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中,通常采取看总结、听汇报、调研、访谈等定性的方法,根据评估组成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评价;但在一些学者的研究项目和发表的论文著述中,较多倡导采用量化指标的分析、数据采集和模型建构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众所周知,定性和定量各有利弊。前者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对于评价者专门知识的要求不高,缺点是主观性太强,可比性较差;后者相对繁琐、复杂,对评价者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较高,属于专家型评价方式,不易为一般管理者掌握,其优点是相对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定性和定量取向分别存在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领域,尚未出现彼此融合和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要加速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沟通和互动,既不能不顾现实盲目追求纯粹定量的评价体系,也不能因为存在某些主客观困难而排斥定量评价的作用,以一种着眼现实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定性和定量评价的有效融合。
4.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取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呈现出的脱节或分离现象,根源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分野。理论研究强调科学性,实践运用则更重视可操作性。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强调“科学性”的基本表征便是研究的客观性,亦即研究对象可观测、研究内容可量化、研究结果可重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也不可避免的沿循着这种客观性路径追求其研究的科学性。但在实践运用领域,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评价工作,目前都无法完全实现这种客观性诉求。这一方面是由实践运用的现实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实践运用领域人力资源的素质决定的,同时还与理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密切关联。首先,知识产权评价实践要求评价工作易于掌握、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其次,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各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大多对于数理统计、模型建构、因素分析等专门知识涉猎不深,更谈不上综合运用,从而限制了客观性诉求的实现;第三,从当前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为多数人认可的、对实践应用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
实际上,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的冲击下,客观性、科学性等理念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思。后现代主义者主张,可观测的、可量化的、可重复的未必就是客观的,客观的未必就是科学的。而在实践应用领域,一个不争的现实是科学的未必就是可操作的。这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脱节或分野的根本原因所在。回到知识产权评价上来,以客观性、科学性为指导形成评价体系和方法,其基本特征便是评价指标的量化、全面、权威,评价方法的数理化、抽象化和模型化。这种“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往往难以得到应用实践的支撑――研究者通常无法从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获得全部甚至大部分必要的采样和数据,实现模型的执行或验证,其结果便使得那些“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停留于理论层面,无法指导知识产权评价和管理工作实践。
解决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脱节与分离局面的基本路径是要转变两类队伍的思想理念,即研究者队伍中的唯科学性理念和管理者队伍的唯可操作性理念。唯科学性取向容易令研究者无视客观现实和管理需要,片面追求“完美”,而陷入曲高和寡的窘境;唯可操作性取向则可能使管理者轻视评价工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片面追求实用性与可行性,而陷入长官意志与形式主义的泥沼。这也就是说,要使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达成有效的融合和互动,理论研究必须关注实践应用对可操作性的关切,实践应用则必须努力体现理论研究对科学性的诉求。
三、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知识产权评价的现实需求以及研究进展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1. 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势
所谓整合化趋势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知识产权评价三个层面的系统化发展趋势;其二是以知识产权为统领的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趋势。首先,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已经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但这三个者间的研究还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各自研究的进展状况不同,其中微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早,成果相对较多;宏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晚,成果相对较少;中观评价居于二者之间。随着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研究必将受到高度重视,以期对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评价发挥应有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但是,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评价,彼此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不可能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因此这三个层面的研究必将走上系统化发展的道路。其次,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个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新兴智力财产权在内的智慧财产权的总称,但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在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中,重专利评价轻其它知识产权评价的倾向却是十分明显的,这对于知识产权工作,乃至知识产权战略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评价必然要走向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道路。当然,无论是整合化还是一体化,都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基础之上。简言之,一方面就是要改变目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管理分置的状况;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与管理平台的局面。
2. 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
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发端于专利价值评价,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专利价值评价研究随之转向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除了价值评价外,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立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研究也随之得到一定的加强。但是,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事务认识和理解的不断加深,其工作的重心开始由单一化逐渐走向多元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日渐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便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研究亦随之得到了普遍加强。毕竟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还是应用或产业化,都离不开各级各类组织的有效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无法真正使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因而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成为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一个重心。实际上,这种趋势已经在理论界和管理实践中初露端倪,近两年一些经济管理和公共管理期刊开始创立相关栏目,研究成果也开始出现在一些学术刊物上,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组织也开始将其纳入的项目指南。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五年左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将会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
3. 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
在理论研究领域,知识产权评价已经开始由质化研究走向量化分析阶段。在经历了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评价理论和方法的消化吸收阶段之后,运用调查研究、数理分析、模型建构等量化方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体系,已经成为当前该领域研究的总体走向。当然,由于不同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不同,现有的研究成果还缺乏共通的对话平台,对于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还不够强。在实践应用领域,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知识产权评价的主要以定性的质化方法为主。显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应该也必须被打破。其核心就是在评价方法上寻求量化和质化的融合,其基础就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领域的彼此关注和相互促进。简言之,质化与量化的结合是知识产权评价方法的基本取向。
4. 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尽管目前知识产权评价主要集中于理论的、应然的研究层面,但其能否取得具有突破意义的进展,关键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和应用――那些不能引起政府、企业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关注或者不能对其管理实践发挥借鉴或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就不会获得重视和支持,研究的价值或生命力也会随之丧失。换言之,要使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由开创阶段逐步走向提高和成熟阶段,其研究的视角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基本方向是由重视应然的、理论化的研究转向重视实然的、应用性的研究。所谓重视实然的研究,就是要求研究者重视知识产权评价实践的基本现状,基于现实状况和现实需求,提出迎应之道。唯有如此,才可能为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才可能以此为起点,建构反映实然的理论方法并用以改造现实、指导实践。所谓重视实践性的研究,要求研究者走出书斋,走向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公共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同他们一起探究知识产权价值、保护、应用和管理评价的现实状况、困境与瓶颈,同他们一起寻求问题解决的可行路径和创新对策。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中的分离局面得以解决,使理论和应用达成真正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陈昌柏. 借鉴国际经验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J]. 中国发展观察, 2007(5): 12-13.
[2]相丽玲, 汤亮亮, 薛全胜. 知识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及其模型―基于国外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比较分析[J]. 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4): 515-517.
[3]唐杰, 黄颖.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J]. 情报杂志, 2009(5): 37-41.
[4]马慧民, 王鸣涛, 叶春明. 日美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介绍[J]. 商场现代化, 2007(11): 301-302.
[5]易玉. 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思考[J]. 知识产权, 2007(1): 32-36.
[6]颜. 我国政府知识产权绩效管理初探[J]. 中国科技论坛, 2009(5): 12-15.
[7]孟奇勋, 黎运智.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指标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8(6): 25-28.
[8]郭民生.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综合评价指数[J]. 知识产权, 2009(1): 27-34.
[9]姜秋, 王宁.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J].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5(6): 73-76.
[10]林圣哲, 薛求知. Black-Scholes模型应用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J]. 科技导报, 2005(11): 43-47.
[11]杨晨, 杜婉燕, 陈永平.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探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09(2): 246-250.
[12]雒园园, 田树军, 于小丹. 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11(4): 68-71.
[13]赵莉晓, 马虎兆, 陈兵. 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7(8): 8-12.
[14]屠文娟, 宋晓慧, 宋东林.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江苏商论, 2012(4): 144-147.
[15]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 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6): 57-60, 59-63.
[16]陈润生, 曾勇. 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思考[J]. 科研管理, 2005(5): 90-95.
[17]张阳.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J]. 科技与法律, 2006(4): 68-70.
[18]郭秋梅 ,李迎波.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8): 29-33.
[19]郭秋梅, 杨柳堤, 纪秉林. 基于经济分析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的设计与研究[J].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3): 80-85.
[20]张涛, 李刚.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及其评价研究[J]. 改革与战略, 2006(8): 23-26.
[21]张涛, 杨晨. 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 2007(2): 92-102.
[22]洪少枝, 尤建新, 郑海鳌, 邵鲁宁.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J]. 管理世界, 2011(10): 182-183.
[23]李迎波. 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6(1): 71-74.
[24]杜晓君, 张序晶. 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4(2): 80-88.
[25]徐建中, 任嘉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J]. 商业研究, 2008(9): 47-50.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日本 知识产权 信息披露
[分类号]G306 G359.1
1 引 言
21世纪伊始,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相继推出一系列政策,2002年7月颁布“知识产权政策纲要”,同年11月“知识产权基本法”付诸实施。日本政府意识到,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战略性开发知识产权的前提,于2003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首度提出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作为响应,日本经济产业省率先提出一个“专利与技术信息披露试验模型”,在13家日本企业参与试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正式颁布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下简称“导引”)。本文解析“导引”下的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阐释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背景、指导思想、披露载体、披露项目、实施案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冀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所裨益。
2 “导引”的出台背景与指导思想
2.1 背景
在“知识产权立国”国策刺激下,日本企业纷纷开展基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信息作为反映企业核心价值的一面明镜,其重要性与日俱增。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显而易见,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分析师对知识产权信息均需之若渴。然而,当下的现实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极不充分。Shunsuke Watanabe主持的一项调查Ⅲ显示,在100家日本顶尖制造企业中,仅有52家以某种形式披露技术和专利信息,其中只有大约10家企业提供量化信息。企业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其结果是两败俱伤:优秀企业的投资价值被低估,企业资本成本上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受挫;资本市场停滞不前和投资者盈利机会的丧失。因此,日本经济产业省适时推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机制,旨在通过专利与技术信息的自愿披露,促进企业与资本市场的相互理解,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开发,提升日本产业竞争力,实现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长远目标。
2.2 指导思想
“导引”有着精心设计的指导思想:①严格的自愿披露原则: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完全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并非法定义务或必须遵守的规则;②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表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明证:力图通过若干信息项目的披露呈现出一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真实画面,从而提供一个测量工具,帮助市场评判企业高层在投资公关活动中传递的讯息是否可信、企业是否有可持续发展潜力;③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须以隐含的假定和定量的数据来证实:与有形资产不同,专利等知识产权难以估值,需要对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作出说明。导引倡导企业给出支撑所披露信息的隐含假定和定量数据;④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须在集团和部门两个层次进行:在集团层次的信息披露包含了集团所有分公司和附属机构,这样分公司和附属机构之间的许可收入可相互抵消,从而揭示出集团的实际盈利能力;在部门层次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的实际业务领域,反映出公司各项业务的盈利能力;⑤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受限于公司规模: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以及新办企业同样适用。
3 “导引”指出的信息披露载体与披露项目
3.1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
作为信息披露方,企业需要根据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接受者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披露载体。“导引”推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载体有媒体财经要闻、商业报告、公司年报、有关投资者关系的文件、口头解释与网站出版物。从投资者偏好来看,他们尤其青睐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方向的简明扼要的综述式披露,这需要企业将散落在公司年报、投资者关系公告等处的信息集成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报告”
3.2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
“导引”罗列了企业需披露的十项知识产权信息项目:
3.2.1 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包括对企业核心技术的说明,各业务领域R&D投资支出,R&D愿景和商业模式的阐述。核心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源泉,R&D投入、愿景和商业模式预示着公司的未来方向。上述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把握公司的赢利结构。
3.2.2 R&D与商业战略定位包括对每一个R&D领域的商业战略的概述。对日本企业而言,商业战略、R&D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是三位一体、无缝运营的。因此,分析每个R&D门类的公司商业战略有助于投资者认识公司未来现金流来源并预测增长潜力。当然,上述信息的披露只涉及公司商业战略的大致方向,不深入到具体细微的商业秘密、机密信息的披露。
3.2.3 知识产权概述包括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当前用途和潜在用途。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来自自主开发和对外收购两条途径。企业是否有能力收购与其商业战略匹配的知识产权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现金流增长潜力。对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披露须揭示核心知识产权与公司特质及其竞争优势的关联。此外,还需提供新产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百分比的时间序列变化情况。
3.2.4 技术市场销路和市场优势分析包括在竞争优势领域内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积累、技术用途、潜在用户、市场增长能力等。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预测未来现金流的大小、节奏和增长潜力。企业知识产权带来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对企业管理层而言,分析该产品或服务市场的特征、规模、增长潜力以及知识产权赋予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很有好处。这里要求企业发挥管理层的想象力并提出带有前提条件的分析材料。
3.2.5 R&D与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图,R&D联盟包括R&D组织结构图、企业知识产权机构、R&D战略联盟等。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方向。企业的组织配置应当与其管理战略和市场环境相融合,分析企业组织效率需要披露以下信息:在整个公司组织结构中R&D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定位,比如是控股公司结构还是公司内公司结构;R&D联盟概述;对公司介入外部实体的概述,比如参与某个专利池。当然,信息披露不用涉及具体细节。
3.2.6 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包括对根据企业商业战略所实施的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预防技术泄露政策的陈
述。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研判企业经营流程的健全性。对知识产权收购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和预防技术泄露的一体化运作,将有效制约对企业知识产权可能的损害和提高企业财富生产的效率。
3.2.7 许可证活动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需区分两种情形:对于专利许可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技术领域分列的许可收入和支出以及其合理性;对于采纳了专利主要自用战略的企业而言,需要披露企业的战略性专利许可政策,交叉许可情况等。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明晰企业实际现金流和预测其稳定性。
3.2.8 专利组合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
同样区分两种情形:对于专利许可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部门或技术领域分列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对于采纳了专利主要自用战略的企业而言,需要披露按主要部门或技术领域分类的专利数量、按用途分类的专利数量及其战略合理性。按用途可将专利分为企业正在使用的专利、计划未来商业化的专利、防御专利、其他专利。
3.2.9 知识产权组合政策包括对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管理的陈述。此类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降低机会成本,创造经济价值。可通过多种方式组织信息披露:按业务、技术或专利类型,按专利使用的方式,按专利的特征,按知识产权组合政策的性质,以区分R&D投资分配,企业依赖或试图依赖何种知识产权产生利润,分析企业将来的赢利能力和中长期发展潜力。
3.2.10 防范风险对策包括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许可协议、相关法律、条例变化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以及应对上述情形的措施。
4 日本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示例
自“导引”颁布以来,日本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纷纷开始践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本文选择日立和三菱电子两大企业,比照“导引”,考察两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状况。
由表1可见,三菱电子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是蕴含在公司年报中,报道比较简略,侧重于宏观的知识产权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揭示,附有按部门和技术领域分列的核心技术和专利一览。日立采用专门报告的形式披露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报道翔实,全面覆盖了“导引”指向的10个披露项目,充分展示了日立2008年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5 对我国的启示
2008年,历时三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知识产权信息好比知识产权运行肌体的血液,只有血脉畅通,肌体方能周而复始地实现知识创造的循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缺乏指导性准则。因此,其对我国有着重要启示:
5.1 尽快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准则
目前,我国已跻身知识产权大国,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仍零散而缺乏系统性,亟需制定参考标准来规范引导。日本采纳的自愿披露而非强制实施的原则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着相当的操作弹性和灵活性。“导引”是日本政府从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角度提出的一个标杆,期望作为企业和市场间就知识产权进行沟通的通用语言,但又为企业的实际操作留有空间。这种既提供参考标准,又容许企业自主选择的做法,非常吻合我国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思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5.2 指引中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兼顾其与商业秘密、技术诀窍保密之间的平衡
这是日本导引最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导引”要求企业对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作出适当解释,倡导企业给出支撑所披露信息的隐含假定和定量数据。“导引”设计的按集团和部门两个层次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做法也保障了信息披露的公正性。此外,“导引”要求不披露高度不确定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在披露揣测性的信息时,要同时披露揣测成立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的外部性,造福社会,但“导引”也周到地考虑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等机密信息的需求,因此,“导引”指向的信息披露项目大都着眼宏观的战略方向,并不涉及微观的技术细节。这是我国在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准则时要吸取的精华。
5.3 开展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
日本实践业已证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导引可以而且能够成为企业与资本市场对话的通用语言。事实上,中国企业有着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大型企业披露知识产权的动力主要来源于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使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不菲投入得到正确的评估;中小企业和新办企业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动力来自于同资本市场对话融资的需求。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推出。对于知识产权占据绝大部分管理资产的创业板公司而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效果更为显著,应该成为其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总之,无论是对于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上日益重视、日趋规范的大型企业(比如华为),还是对于大量对资本市场求资若渴的我国中小企业,都需要相应准则指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当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应循序渐进,可先从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创业板公司开始试点。
5.4 充分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资源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一、的提出
人类社会正由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嬗变和转型。知识经济的勃兴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大批发达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民法的重点”;[1,P 2]另一方面,由于机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用,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私权属性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西方社会在上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垄断保护,此举却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对,其中也不乏专家学者。他们认为私权的过度膨胀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因此主张法律应当侧重对私权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家提供与体现前者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或类似的保护。我国界针对国际上的“知识霸权”行为,则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这里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它以其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①] 由此,人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其纯粹的传统私权堡垒是否正趋于瓦解?对知识产权性质的反思进而确认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关系到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法及如何选择其立法结构,这不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属性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以私权属性为主,兼具有公权的属性,体现了私权与公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融合。
二、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首先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论起。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物权制度经历了很长的历程相比,知识产权只有短短的几百年,而且它具有许多不同于物权、债权的自身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在我国,尽管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归类尚有不同的认识,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这不仅在我国学界达成共识,也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等立法所确认。因此,在原则上,要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精神和理论、概念去认识知识产权,使其立足于民法制度,同时又考察其自身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具有私权属性,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私权的本质。这里所说的私权可以被理解为属于具体的、特定的私人的权利。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演进看,知识产权首先作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授予的一种特权,在十八世纪是作为垄断权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合乎‘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2,p4-5]到了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的更多地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特权终于被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依法产生的“法权”,仍是一种私权。国家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授权行为、审查行为、注册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审查,或者是一种公示、公信。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界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是具有高度市场化、商品化的经济形态,一刻也离不开市场交易,而这种交易有一个前提——“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3,P454] 只有确立知识产品所有人的主体产权,才能建立起有序的产品交易、分配市场。将知识产品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必将严重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因公共产品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场的。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 TRIPS协议)在其“序言”部分肯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时,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一规定为整个协议的保护确定了基调。[②]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本意在于强调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在权利主体平等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无论是属于人还是法人、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权利都是平等的。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是强调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这种私权属性表明,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任何成员不能因为主体或者客体的原因而采取歧视政策。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对这种专有权以适当的、公正的保护,克服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两种极端。在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之间的确定一个平衡状态,这是知识产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
我国建国以来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甚至批判“知识私有”,理由是技术发明创造成果或创作成果的获得离不开在全社会成员的知识宝库中吸收营养,因而这种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产品,应由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无偿使用。这是受当时纯粹的“公共产品”观念的造成的。1978 年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逐渐建立与完善。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被确认为一种可以在贸易中使用并获得收益的专有权。此后我国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为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认识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对于当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有效执行,特别是防止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干预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该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规定为私权,我国也需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待,即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法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在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具有深远意义。
三、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
前面了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的。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换言之,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已经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是一种具有公权因素在内的私权。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不仅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得到了肯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体现了。以专利为例,在传统的私权层面上,专利法将专利看成为财产。但在二十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公法”方面看待专利法问题。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和特色在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中同样存在。例如,著作权是私权,但从来没有被当成是绝对的私权,而是被认为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与社会性。商标权的财产化使商标权人准作者化,从而强化了商标权的私权性,但商标权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有效竞争的社会公共利益功能也使这种私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从而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属性。
从法的角度来说,公权与私权在法律上体现为公法与私法的调整,而传统上公法与私法二元法律结构的划分,是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与对抗的基础之上。从知识产权法的沿革看,在十八世纪末知识产权是作为对智力成果的“垄断权”而创设的。但这种垄断权已经不是具有“特权”性质的公权,而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被确认。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国家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扩大,法律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就从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管理的职能,因此专利权、商标权从作为普通的民事权利即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被划分为体现国家管理的工业产权——同时成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是,前者是在承认私权的前提下强调国家的管理即公权,后者则特别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属于私权。[③]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立法潮流和理论观点,在这股私法公法化的潮流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日益模糊,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了所谓“第三法域”。[4,P11] 公法向私法渗透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公权的介入,而公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则是国家的介入,国家权力对私权领域的直接干预。在这种氛围中,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也越来越明显。然而,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加以认识:
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范文6
论文摘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对其含义的界定尚存欠缺。在区分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应界定为累积性知识。在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外延上,应重视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构成中的作用,实际上知识产权能力已经成为企业能力的一种构成要素。另一方面,企业技术能力的本质也是知识,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两者统一于企业能力体中。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清晰认识有助于明确其在企业能力中的核心位置,进而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积极作用。
1引言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重要性。郭秋海(2007〕提出,知识产权能力是指组织对界定为知识产权范畴的智力成果,有效控制、保护、运用并加以整合的能力,为组织所拥有,能为组织带来利益。知识产权能力具有无形资产性、价值性和独特性等三方面特征。李蓉、萧延高、王晓明(2007]从知识产权能力与动态能力的逻辑关系出发,认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是指企业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整合,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目标是为了形成和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喻翠玲(2009〕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界定为企业创造、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整合,参与竞争尤其是国际竞争的能力。
现有的文献研究表明,知识产权能力尚属较新的概念,尽管取得了有一定价值的成果,但对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文献对知识产权能力内涵进行了分析,都强调知识产权能力包括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具体内容,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只是知识产权能力具体构成要素,存在着用能力解释能力的问题,对知识产权能力的本质还有待深人,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理论基础还显得薄弱。
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内涵
2.1知识产权能力和知识产权资源
根据企业能力理论,资源(Resource)和能力(Capability)是两个基本的概念。关于能力和资源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资源包含能力或者能力包含资源。前者如资源论学者Wernerfelt(1984)将资源定义为任何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给企业力量或弱点的东西。Barney(1991)将企业资源划分为物质性资源、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具体包括企业的资产、知识、信息、能力、特点和组织程序。多数学者认为,资源和能力是相互区分的。Grant(1991〕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的投人要素,如资本设备、员工技能、专利等;能力则是完成一定的任务或活动的一组资源的一切有形能力和无形能力的客观存在。Amit,Schoemaker(1993)〕认为,资源是企业所控制或拥有、能参与产品和服务生产以满足需求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人力的和非人力的所有投人要素;能力则是企业配置资源的能力,通常是运用整合的方式和组织的流程来影响期望的结果。
资源和能力是存在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一般而言,资源是企业所能控制或拥有的有效要素的综合,是静态的存量。能力是动态的流量,是整合企业资源,使其在整个价值形成过程中,不断增值的能力。优势资源如果不能被有效整合,带给企业的则可能并不是市场优势。一个企业获得租金,可能并不是因为它有更好的资源,而是由于具有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的特别能力。关于资源和能力的关系,Javidan(1998〕提出了核心能力的关系层级(如图1)。在这个关系中,资源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资源的整合,竞争能力是企业职能性能力的有机协调和组合,核心能力作为竞争能力的最高层次,是企业竞争能力的进一步组合。
按照上述观点,知识产权资源是企业无形资源的一种,以企业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为主,包括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运用等情况。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与企业能力理论的发展相适应,是指企业依据内外部环境形成的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和管理知识产权,并将知识产权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整合的一种累积性知识。这个概念的特征在于,按照企业知识基础论的观点,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最终透视为企业的一种累积性知识,避免了用能力解释能力的逻辑循环。知识产权资源是知识产权能力的基础和载体,要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必须首先获得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劣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资源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竟争能力和竞争优势,还必须对这种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和组织,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2.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持征
(1)价值性。如同其它资源和能力一样,知识产权能力只有具备了价值性,才能够成为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创造、改变和配置企业知识产权资源,从而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能力的价值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外部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占领市场,内部可以激发发明创造,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动态性。知识产权能力是动态发展的,必须随时间而变化,这是知识产权形成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Teece(2000)0通过研究企业知识资产的管理战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的竞争力源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工具保护知识资产的能力。当代企业面临的环境变化是非线性的,顾客的需求也是动态变化难以把握,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保持动态的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现有知识产权资源基础上及时根据外部环境进行调整,确保公司竞争力的实现。动态性特征要求企业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学习能力—元学习能力。元学习是一种动态的学习,是将组织中不同的甚至是互为矛盾的知识进行同步整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持续竞争力。
(3)默会性。知识产权能力作为一种知识,当然也具备知识的默会性特征。知识可以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当某种知识能够被清晰地表达出来,而学习者或者接受者也能够通过这种表达获得这种知识的话,这种知识就属于显性知识,反之,则属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具有高度个人性,难以交流。企业内的知识,尤其是一些隐性知识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比如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各国在授予专利的同时,都要求申请人将其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写成详细的说明文件,并以专利说明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以使该知识领域内的任何技术人员均能明了和评价,因此,静态的专利资源往往是显性知识,但这并不否认知识产权能力的默会性。因为,在静态的专利文献背后,专利如何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有大量的知识隐藏在企业员工头脑和实践中,这些都要求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能力的培育加以解决。
(4)开放性。企业总是处于一个开放的自然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之中,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必然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专利具备国家授予性,专利权的取得有赖于国家有关机关对某种具体发明创造的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创造性成果才能获得专利,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也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和支持,因此,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影响更是明显,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自始至终都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并相互作用。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应当具备开放性和适应性,在发展过程中能够不断地学习并对其层次结构和功能结构进行完善,不断向更好地适应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
3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外延
3.1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能力
企业是一个能力体,但企业应当由哪些能力组成,学者则存在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企业生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和多变的系统。杜纲、姚长佳和王军平(2002〕将企业能力分为柔性和刚性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中,柔性主要是指企业对动态环境的有效反应和适应能力,既包括被动的响应,也包括主动的创新和影响环境。刚性则主要是指企业自主技术的实力和水平,包括狭义的研制开发技术、生产制造技术、广义的市场营销技术和组织管理技术等。吴正刚、韩玉启和周业铮(2004)从企业能力及其指数定义出发,设定了知识生成体系、基础管理体系、组织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协同博弈体系、价值实现体系等六个一级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上述文献关于企业能力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都忽视了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构成中的作用。杜纲、姚长佳和王军平(2002)构建的企业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而对组织、企业文化、知识、信念、规范等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
知识产权能力在企业能力中的地位,可以借助波特(1985〕的价值链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波特认为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企业价值链就是企业所从事的各种活动的集合体,一个价值链显示了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生产的整合价值,它是由价值活动和边际利润两个部分组成。波特将企业价值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两大类。基本活动主要涉及生产实体的产品、销售产品给购买者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等活动,而支持性活动是以提供生产要素投人、技术、人力资源以及公司范围内的各种职能等支持企业的基本活动。
在这个价值链中,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从单纯的研发能力指标转变为企业基础设施之一。现代专利制度的复杂程度使得工业革命时期一个产品一个专利的时代早已过去,企业面对日益膨胀的全球专利,如何避免专利陷阱、有效管理专利,这些问题都使得知识产权能力成为企业能力的一种构成要素,如同拥有丰富资源的企业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一样,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而不能有效管理同样可能导致企业的不成功。企业只有充分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才能确保企业形成持续竞争优势。从知识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能力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知识,就应当遵循知识管理的原则,从知识的获取、知识的选择、知识的生成、知识的内化和知识的外化等角度,全方位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一个企业如何根据企业发展目标和内外部环境,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这些都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韩国三星公司2005年发表的《专利经营宣言》中明确规定,在研发、进人新领域和其他企业合作过程中都必须考虑专利,提出构造一个和产品组合相适应的专利组合,对专利进行全球化管理。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韩国三星设立了首席专利官(CPO),同时努力营造全公司重视专利的文化。因此,知识产权能力已经成为企业职能性能力之一,与企业其他职能性能力,如研发能力、财务能力、营销能力、制造能力等有机协调和整合形成企业竞争能力。
3.2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技术能力
MartinFransman}King(1984)最早在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研究中提出企业技术能力概念。对于企业技术能力的定义,现有研究主要分为三大流派:(1)结构学派,将企业技术能力分解为生产能力、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2)过程学派,将企业技术能力看作是从技术选择、使用、改进到创新的行为流程;(3)资源学派,认为技术能力是一种生产和管理技术变化所需要的资源。近几年,受到知识基础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从知识本体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技术能力理论是企业的一种知识。技术能力是企业为支持技术活动与技术创新的实现,附着在内部人员、设备、信息和组织中的内生化知识存量的总和。技术能力的本质是知识,其静态特征表现为一定的存量,动态特征则表现为对存量的操作,如搜索、筛选、格式化、存储、纯化、编码、激活等。
企业技术能力和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一样,是企业的一种知识,二者同为企业能力体中的一部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企业技术能力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因为技术能力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主要源泉,静态的知识产权资源是企业技术活动的重要产物,是企业的一种重要技术资源,较强的技术能力往往意味着企业同时拥有的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反过来,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又能促进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专利信息的运用和向外部购买知识产权等行为都将促进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但也可能存在相反的可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包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多个环节,如果企业拥有了较强的技术能力,获取了较多的知识产权,但如果企业不能充分地保护、管理和运用这些知识产权,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也可能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