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1
1 银行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
1.1 自然垄断。银行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任何个人、经济组织、社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都得使用它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且又有市场壁垒高、投资规模起点高、投资/产出比率高、投资地区垄断性强、创造外部经济等特征。因此,可能会导致价格歧视、寻租等行为并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1.2 人为垄断。2011年3月起,监管部门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固有的低效率,如创新惰性、内部管理混乱、腐败、服务水平低下、员工素质不高等。
1.3 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国有银行把大多数资金贷给了国企和地方政府,还有的流向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如房地产。这背后除了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外,还因为中小企业还款能力较弱,银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还要加强监督力度保证贷款的收回。
1.4 加剧收入分配两极化。由于银行资金偏好投向国企、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行业,这些部门本身就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较低,收益较高;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筹资,融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甚至还可能导致资金的反向流动,使融资难问题更加紧迫,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2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矫正银行金融市场失灵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余额宝为例
2.1 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普惠化。余额宝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的三项最重要的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云平台,最终促成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定等性能。更重要的是,余额宝借助便捷的服务和高效的信息技术,将金融、投资观念渗透到生活中去,转变消费者的理财心理,变被动理财为主动理财,使消费者能更积极地投身资本市场活动中,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2 利率发现,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余额宝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原来,余额宝存在于利率完全浮动的拆借市场。2013年下半年由于银行疯狂销售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导致资金面紧张,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吸收资金,相应地,拆借利率一度很高。余额宝就诞生在 “钱荒”时期,相比利率管制的存款市场,收益率自然很高。这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反映了市场对取消利率管制的强烈需求,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2.3 打破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由于近几年中国通货膨胀率走高,银行存款购买力在缩水,对此广大储户意见很大。余额宝本质上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原先支付宝上有大量沉淀资金,淘宝用户也经常抱怨支付宝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保证既能提高客户黏性,又能化解沉淀资金僵局呢?余额宝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三方支付机构借道货币基金,以盘活沉淀资金。这给银行业务的创新带来了很好的启示作用。与此同时,余额宝还有比银行卡更便捷的用户体验,近似于现金的流动性,群众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问世,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撼动了银行集团的利益,削弱了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2.4 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业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方向目前仍不明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传统金融必将加强与新兴互联网的合作。需要厘清的是,互联网金融是给传统金融机构增加了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而非给互联网行业附加了金融业务。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联网,但它不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此次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启示应当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一直以来,银行都忽略了广大散户的“长尾效应”。余额宝上线后,销量呈几何增长,也从反面反映了银行服务缺乏客户黏性,客户体验差。因此,这次余额宝的“搅局”对银行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是以整合现有元素为特征的整合型经济,数据互联网和银行功能的整合才是真正的金融未来。
3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余额宝为例
余额宝虽然是货币基金,相对股票、期货风险已小很多,但投资风险仍不可避免。余额宝的明星效应很容易让投资者看不到它背后隐藏的风险。美国版余额宝Paypal货币基金于2007年达到峰值,规模接近10亿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投资者蜂拥赎回。2008年后,Paypal收益急剧下降,最终Paypal不得不关闭该基金。正是因为这样的前车之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该类产品的未来仍有待观察。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也不能误以为加强监管就是遏制金融创新。
3.1 创新监管思路,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所以监管层面上没有很多经验可循。但很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一定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否则会扼杀创新。必须在监管过程中以宏观金融环境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前提,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修订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提高监管的预测性。
3.2 混业联合监管。“混业”指需明确不同金融部门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联合”表示虚拟网络和实体经济齐步迈进,互相包容性发展。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高规格的横向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在管好自己“责任田”的同时,主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联合立法执法,避免出现立法和执法不属同门、相互脱节“二元化”的监管。
3.3 反洗钱核查。央行在2014年3月推出收缩第三方支付规模的政策。毫无疑问,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反洗钱核查环节必须严加管理,否则支付宝的所有人会成为洗钱集团的挡箭牌。然而,由此也引发了究竟多大的支付规模最为适宜的争论,如何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刺激消费需求,保障消费者利益,这给监管部门提出了难题。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3]何文虎,杨云龙.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 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之日起,监管互联网金融就成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2013年至今,国务院、央行、地方政府和各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良好运作的政策和措施,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拉开序幕。尽管中央与地方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可是就整体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依旧十分缓慢,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之路任重而道远。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建议,以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积极健康发展。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种钓鱼网站、诈骗网站数量繁多,骗术屡见不鲜;不法分子泄露、转让、倒卖、出售个人和企业信息;P2P公司跑路,违约等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客户、投资者、相关机构的利益和信心,引起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信任危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理应注重信用体系的构建。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需要: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保密技术为用户保护隐私,提高客户对于自身的信任程度,让客户乐于与企业进行来往;第二,实施电子签名和实名认证措施,记录企业内每一名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失信行为;第三,监管主体应划清监管范围,分清监管内容和非监管内容,让监管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第四,建立黑名单,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真实;第五,量化标准,保证标准内容的一致性,规范互联网流通资源,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让一切行为都有了衡量标准,让每个人都了解相关标准,对规范行为进行规范。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
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迅猛、创新持续的特点,并不断诞生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让监管无法跟进其发展,法律也产生了滞后性,建立统一监管体系的困难性可见一斑。2015年7月,央行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监管”的原则,并明确划分了监管的职务和责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监管依据。虽然该意见的出台开创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但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的具体监管实施细则仍未,仍存在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筹规划的监管体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提出以下几点有助于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首先,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是政府,落实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的隐患。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各司其职,对应担负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可设立专门化的监管部门隶属于“一行三会”之下,该类隶属部门应注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待问题要及早的进行发现与解决,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合理化,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健康的发展状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早日健全。其次,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明确协会的自律职责,以此辅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证规范运营,达到促进、提升与发展的效果。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并且发挥着关键作用,行业自律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因素,其在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向前发展,有行业自律的保驾护航,才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规避金融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规范金融业发展方向。最后,注重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指的是由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一种天然的敏感度,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特点是监管主体多、监管范围大、监管效果好。初期可以先从外部角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监督角度和途径实现360度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让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保证每一名群众都投入到这一方面的监管中,认真对待,提升监管质量。
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是其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促成者,但是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其他行业相比较有很大的不足。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欺骗、金融产品营销中虚假宣传、账户不安全、支付风险等事件,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下去,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程度会降低,继而减少这一方面的业务办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信息有效、准确、真实、安全;其二,拓展更多渠道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其能够及时查阅相关的凭证文件,防止不法分子业务欺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三,构建专门的举报平台,实现金融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下也能够方便、快速举报不法金融行为,让违法金融行为无处遁行;其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成为专业化实用型人才,最大程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可依旧存在很大一部分金融模式没能纳入监管系统中,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下的漏洞,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提升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的速度,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滞后现象严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导致监管无法跟上其发展步伐,继而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造成了当前的诸多不良现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对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特点出发,将现行的金融法规进行修订,并结合国外法律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作出详细的规范,让互联网金融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要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特征和现状的专门性法律。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制度及标准,首先,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就其职责范围及权利所在进行明细划分,以立法的方式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下来;其次,在同一监管标准下,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感和监管积极性;再次,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从根本上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所有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必备部分,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审批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依旧存在较大的不足,处于一个没有准入、退出门槛、没有监管机构以及没有固定行业标准的阶段,这是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工作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市场参与主体的资质参差不齐,对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产生了较明显的消极作用。所以,对监管机构而言,必须设立监管规则,建立可行的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从而减小整体行业风险,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使用。就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而言,相关监管机构既要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差异性,制定诸如:最低资本金、经营业务、盈利能力、维护资金出借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准入和退出的门槛,以此规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隐患,降低金融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稳健化。
六、结束语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更加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会更加先进,涉及到的金融领域更多,创新性更强,成为未来经济的主导。“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被利用于更多领域,更多行业开始和“互联网+”联姻,创造每个行业的创新和改变,带来一个全新的局面。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仍是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小觑的问题。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出发,汲取西方国家有效监管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向的道路,加强自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行,以此掀起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篇章,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走向健全化,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
作者:史洁 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我国经济出版社,2015.
[2]阎庆民,杨爽.互联网+银行变革与监管[M].出版中信出版社,2015.
[3]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我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4
【关键词】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 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起的金融形态,其不成熟性,不完备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凭借其自身优势,迅速吸引了广大的中小型投资者,为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拓,做出了有效的实践探索,使得金融服务开始面向中小型投资者,不再为大型投资机构所垄断,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本身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等特性,并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型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对中小型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这些投资者其自身并不具备强大的风险担负能力,一旦破产,就会产生巨大的连锁反应,与之相关的人或机构都会陷入偿还黑洞,从而引发行业或系统风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困难。因此,警惕和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时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的必经之路。
(二)价值与目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是应对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互联网技术拓展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其余各个行业开放与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业一直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层改革,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地研究与评估,就是因为金融业事关国计民生,责任重大。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各种限制都是比较严格的。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虽有待提高,但还是十分严格与规范的。所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以引导我国的金融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也是为我国的金融改革,金融体制的创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违约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准入门槛,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可以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这一方面扩大了资本和货币市场的资金量,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中小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有可能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这将搅乱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很多政府或机构的战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场回应,因为,散户游民的存在。而且,这些中小投资者,资本量小,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发生违约,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很多机构或投资者受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涌现出的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创新了很多金融投资模式,如P2P,众筹,私募,网上借贷,分期贷等形式,普遍业务形式就是通过很多中小投资者的资本聚合成为一个大体量的资本发展业务,而一旦亏损这些中小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资本运作形式,而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资本少,能力弱,运营能力有限,他们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背书,如果他们经营不善,或者是风险偏好者,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他们对投资者的偿付能力是捉襟见肘的,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水平,系统性风险不得不防范。
(二)技术管理风险。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才刚刚起步,很多应用于金融业的互联网技术还不十分成熟,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即时的获取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也是一项风险。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对互联网技术 融入金融业进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推动互联网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规风险。作为新生的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这一方面还十分欠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白,也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现在已有很多民间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生违约亏损,偿付不力,遭遇挤兑,甚至诉诸公堂,但是因为法律并未对这些领域做出严格准确的界定与规范,常常引发众多的经济民事纠纷。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势在必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
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这些风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在所难免的,因此,讨论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
(一)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避免资本在各个市场中进行相互套利,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严格的法案,相对地,在监管层面上,分为证券,银行,保险,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场进行监控,我国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而互联网金融的跨市场性更加强烈,很难单一界定某一产品是属于那一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来说,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混业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注重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两面的,凡是政策没有规定到的,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的,既要在金融监管上防范金融风险,又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统辖过死,扼杀其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运用,则不失为一个正确的决策,宏观审慎监管,注重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和波动态势,主要注意异常点和异常值的问题,积极主动干预市场,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够给互联网公司以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且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大幅度创新。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则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四、结论
我们从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开放的结果,是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特性,金融监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点,进行混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必要的,同时注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必定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关注,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风险与问题。所以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并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探索出的有效监管模式,让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互联网金融立法不明确,边界模糊,而且法制条文还不够完善,像支付指令失误所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方支付及衍生的使用问题等,金融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利的模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对于风险的监控制度缺失,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技术安全风险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知识产权,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设备的陈旧,产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风险只要是PC端与移动端的风险,身份信息的安全,计算机安全体系的缺陷、网络程序的漏洞等等导致的金融交易风险,数据传输失真或是丢失风险,还有TCP/IP协议的开放性造成的风险等。
(三)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由于企业内部员工、消费者没有合理操作系统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阶段,由于企业只关注市场份额与业务增长,金融企业没有改进有缺陷和存在漏洞的管理模式,操作风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了操作风险的产生。
(四)运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是指互联网线上征信评估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征信风险,交易双方其中没有按照约定履约义务与责任造成的信用风险,还有资金流动中存在的风险等等,因为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结合,这些风险同时具有通过互联网而衍生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强传染性,增加的金融监管的难度。
(五)跨境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跨境风险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或是地区间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与操作管理模式的不同,导致和我国金融运作体制产生冲突与矛盾从而衍生的风险,同时还包括洗钱犯罪等风险。因此,对于监管模式来说,这种风险不仅要各个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管理好“自家地盘”的同时,还需要共同协作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非制度监管措施
(一)建立开放的系统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应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体制,相辅相成。开放的系统体制是指开放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数据和透明的监管,并且开设一个有序的开放制度。要尝试着试验与创新,积极探索未来新型金融行业监管的模式。
(二)确立平等关系
在开放的生态系统下,要确保进退的平等性,就是说没有垄断或特权,不仅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企业间的平等,也是金融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平等,享受平等的待遇,同时也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平等和有效的沟通互动。
(三)协作原则
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实体产业、用户三者之间的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与合作,同时还指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协作互动,建立良好的保护监管规则,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消费需求,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提高责任意识
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有丰富的责任意识,共同维护金融行业的发展秩序,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要外界监督,接受行业制度和法律监管。使金融行业更加透明化、合法化,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金融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互联网风险法律监管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完善基本的法律立法和配套法律体系。明确金融行业准入的最低门槛和明确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打造平等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行业的监管和互联网金融自由开放的特点有些时候相互矛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政策,找到监管差异化问题的平衡点,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互惠的监管环境。
(二)明晰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或是非金融机构都将加入金融活动中。所以,要尽快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进行划分监管,在各自的领域进行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同时还要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创设新的议事机构,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各监管机构团结协作,创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统一原则
监管机构要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像第三方支付、借贷等服务和传统金融服务的执行监管标准一致统一,同时也包括相似于金融业务,都要一致监管,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线上、线下业务的都要保证监管统一一致,来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效和竞争环境的公平。
(四)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法,金融消费者常常面临着资金、个人信息泄露等金融风险的存在,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更加规范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和从业企业都要提示或是引导消费者分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使得消费者理解明白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与服务,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修订我国个人信息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网络借贷等服务并不是个人信用报告法定使用者。所以无论客户是否授权,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很难得到客户在人民银行的征信数据,或是其他商业数据,这极大的增加金融信用风险。所以首先要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其次建立数据交换系统,创造数据与征信系统进退有序、平等开放规则。最后建立第三方个人征信系统的进入,更多信息资源的渠道,减少信用风险,使网络借贷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互联网科技不断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会,然而互联网自由开放等特点也让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诸多风险,其风险特性都是由互联网衍生而来,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其监管难度。因此,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金融监管要适当合理,监管过早或过于严格都可能会抑制金融行业的创新,因此要勇于尝试,为未来新型金融业态探索出新的道路。同时要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一个进出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系统体制,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共同搭建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共赢的局面,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状态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国务院“互联网+”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生产企业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升级的步伐。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在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职能时,创新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运作方式,在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风险分析,从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面前,旧有的金融监管出现不适用的状况,需要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确定实施新型的监管方式,保证既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不会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有力监督机构
作为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同时,对于金融来说至关重要的征信构建,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权益纠纷和信息泄露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督机构也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据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是将保险、股票、债券等业务混合进行混业经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对互联网金融划分监管范围,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出现监管混合,这容易导致各个机构监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效权益。而有效的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2.客户权益难以保障,违法事件多发
互联网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庞大,范围广泛,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地区。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客户信息的泄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进而从事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联网技术不完善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受到不法分子攻击,造成客户资金流失,给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及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容易受利益诱惑,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多发的非法集资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普通民众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样,群众广泛,且交易的产品多样,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灾区。这就容易造成机构监管面临困难,难以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3.容易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合格、规范的征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这就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不能有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出现不良资产的概率,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资金来源复杂,客户主体多样,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场,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泛亚”事件及“E租宝”事件,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纳社会资金之后,需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管理从而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存在着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较小,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会使得风险牵涉的范围广泛,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通过充分研究现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积极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法规。既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也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律条款需要详细规定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并辅以相应的处罚条款,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机率。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合法经营范围,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红线范围,避免由于范围不清而对有关机构的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户的个人有效权益,不仅包括资金安全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范围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状况,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合理划分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或交叉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金融监督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有关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从金融、技术、税收等多个方面把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有关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能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态,快速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端口,并及时有效的实施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安全运作,切实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明确机构监管的目的
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实施金融监督的目的,从而才能灵活的采用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实施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监督目标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措施。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关的监管机构介入,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会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损失。
4.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衍生出的各种经营方式,应该严格区分这些经营业务的性质,从而让这些平台明确自身经营的范围,避免这些平台出现违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系统的区分各种金融服务平台的性质,从而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误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特殊,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洗白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监督各项交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洗钱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出现的金融服务平台,所以需要监督机构不断学习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阻止其施行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同时,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严格防范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杨义.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
财经大学,2015.
[2]王珂.论互联网金融P2P借贷的法律监管[D].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