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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方法;建议
一、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1.规范化支付转移程度不够
笔者通过对大量事实的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现象较为普遍,常见的问题有资金往来的流程欠缺规范、资金使用率不高、转移的周期过长。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的工作室财政收入的管理,而地方政府主要就负责财政支出。中央通过分税制的改革,将财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进行调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纳税们不偷税漏税的问题,从而对中央正度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也有一定的帮助,并协调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系。我国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三个部分。其中,各个部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改善。一方面,转移支付总量中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的资金比例过高,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反映出地方财务均衡的情况,尽管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高税收返额度是正常的,但是过于悬殊的比例就反映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够均衡,同时,税收返还额度的比例不断在增长,不利于某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的发展,导致其经济和社会服务的水平相对落后。另一方面,在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也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导致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常常发生财政截留和支出不透明等现象,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所涉及到的支出项目繁杂、设计部门较多,核查工作相对困难,为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转移支付的源头就要做好把关工作。
2.财政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机构改革的推进,致使某些地区的财政税收管理力量得到了削弱,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被撤并,财政税收管理人员队伍流动性较大,工作积极性大受影响,管理相对滞后。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没有设立相应的财税管理部门,对于日常经费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缺乏专门管理税收工作的人员。
3.民主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针对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有些地区并没有真正做好民主管理以及政务管理的工作,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当中,民主理财和财务信息公开就是民主管理体系中的一大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有不少地区和单位内部设置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是大多数小组的成员并非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根据领导的安排来任职的,发挥不了真正的监督作用。
二、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的方法建议
1.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要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关系搭配,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中央、省(市)等两类两级的转移支付体系,使资金分配的方法更趋合理和科学。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各种转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合理的调整,并完善转移支付的结构比例。其次应当对税收返还等制度进行改革,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稳定。最后要对其分配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建设当前我国透明、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2.完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的建立
完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的建立,不仅仅是我国基本国情的要求,同时也是利用改革对目前财政税收管理中所存在漏洞进行整治的有效途径。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分级分权财政体制,其目的就在于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比例,针对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适当加强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政府财政的支出得以平衡;通过加大对中央政府直接支出的力度,来强化统筹管理,认真处理财务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缓解地方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的压力,顺应行政改革中人员精简的客观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某些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进行规范化管理,既要保证其拥有足够的财政权利,也要对财政自由进行有效的控制,完善地方支付财政税收管理改革机制。
3.实现财税改革制度上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进行深化改革的绊脚石。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大大激发了农民对于劳动的热情,对农业生产工具的价格采取适当的下调措施,降低其生产的成本,对于一些免除农业税等相关的税收项目之外,对于税收的结构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不单单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除此之外,还能够利用合适的途径来进行招商引资、吸收新的先进技术和扩大生产规模。可以合理将“合同制”运用在我国财政税收体系中,这也是实现财税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一方面可以强化地方财政税收的自,另一方面还能够让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得以加强。制度创新是永恒存在的话题,制度创新在一定的程度上对社会和经济起到促进作用。然而,加强中央管理和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参考文献:
[1]谢毅哲: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深化改革[J].商,2013(10).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3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 税收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可见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询机构IDC(国际数据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联合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和天猫在线购物交易额达到6100.8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66%。虽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目前国内只有不到20%的网店依法纳税,网购市场税收流失严重,已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1.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保障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防止税款流失,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国防的巩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虽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C2C模式没有完善的立法,但是从未来C2C发展的趋势看,有必要对其进行税收调节。
2.税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税收作为国家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为,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公平原则。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市场进行规范化限制是时代所需,而迈出税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税收公平的体现。
3.规范市场的要求。通过几年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的数量已经非常可观,而浩如烟海的C2C网店出售的良莠不齐的琳琅商品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对C2C网店征税则是一种规范市场的重拳出击的举措。一定程度上还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打击利用C2C赚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二)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可行性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无论是从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的公平要求和规范市场的要求来说都十分有必要。笔者认为,从我国近年来网购迅猛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网店的店主缴纳税款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其与实体商店店主无本质差别的性质也让它拥有了纳税主体的资格。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的双重具备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纳税更有可行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
在现行税收的法律根据中,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电子商务C2C模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游离在国家税收范围之外。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国税务总局提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则;四是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则;六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二)网购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
首先,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立法的不完善。随着C2C模式在各个领域的渗透,它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易方式将会指示着未来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然而传统税法固有的滞后性特点很难适应新的时展趋势。如C2C模式税收权的管辖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发票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更明确的规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纳税主体难以认定。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具有的隐匿性、流动性与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很难确认对方身份,主体难以认定,因此传统的税收理论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捉襟见肘。第三,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难以认定。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流动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买卖双方及其交易实现的地点等信息。无法科学确定纳税地点、纳税环节以及纳税期限,进一步使得税收征收难以管理。可以说,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仍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姿态在技术上高歌猛进。作为调节国家税收的法律,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的实施远不能适应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各个模式的纳税主体、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税收的细节等一系列交易行为做明确的规定。这样在指导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同时又可以使电子商务C2C模式在税收征税上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可以借鉴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税收中性原则,不必像联合国那样采取开征“比特税”这种新税的形式。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一个基石,像“比特税”那样的新税种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如传送信息的征税情况,税收的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等等方面还没有确切详细的规定等问题。
(二)建立第三方代缴制度
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在征税上步履维艰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即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中,每一个网络购物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以此作为第三方进行支付结算。这种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让更多的网络消费者愿意使用它进行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交易额等重要信息便可轻易获取。以淘宝为例,第三方代缴的过程可以大致如下;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到货物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款项进行扣缴。这样缴纳税款的难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政策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C2C模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总体上来说它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其便捷性与低成本等特点,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大,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税率。目前我国的个人网店数目繁多,规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网店采取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规模的网店也应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又能鼓励更多有业余时间和精力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活跃我国的经济,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交易无纸化的特点,没有纸质的凭证和账簿,税务部门就不能获得个人网店交易的信息,从而难以对C2C模式的网店进行征税。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税收征管,我国可以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网店店主们在确认交易后,应当开具电子发票,店主发货给买家的同时也开具相应的电子发票送给买家和结算系统,这个结算系统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当买家收到货物和电子发票后,需要确认收货以及确认收到电子发票。只有买家和银行收到了店主发送的电子发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才能将货款汇入到卖家的账户名下。交易完成后,个人网店的店主应该保存好每次交易记录,比如在电子发票的发票号下注明订单号码和发货记录,买家和卖家的网络对话记录等。这些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其重要性堪比电子发票。
(五)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与税务登记系统两相结合共管理
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只有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才会办理税务登记,但在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笔者认为,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C2C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建立税务登记平台能有效规范市场,征税纳税。
最后,要加强税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并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培养网店店主的税收意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电子商务C2C纳税氛围。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涉税信息;法律框架;法律责任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取的、反映纳税人涉税情况的外部信息。第三方是指税收征管关系中征纳双方以外的,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司法部门、与纳税人有直接经济往来的交易相对方、各种协会组织、自然人等在内的独立第三方。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具有信息优势的纳税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易冒着“道德风险”通过“隐蔽的行动”隐匿自身的应税经济活动信息,不向税务机关申报,从而损害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再加上我国现行税种纷杂、税源分散、纳税人众多,为了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第三方信息源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通过对税收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现状的总结,找出问题所在,以期改进。
1 法律制度框架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目前关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个层次:
1.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征收税款”,第6条规定“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三条是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2.部颁税法规则层面,为实现税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国信办[2002]62号、国信办[2003]47号、国信办[2005]10号文通过先试点后全国普及的方式在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实现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层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事项的涉税信息。部分地方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单位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4.在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存在大量地方政府签发的关于社会综合治税的文件。社会综合治税是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其手段之一便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自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首创于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后被全国各地竞相效仿。同时还有针对特定税种、行业、纳税人的专门文件: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5]249号)要求国地税与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系和协助,建立信息共享有效机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
2 提供信息的主体和信息范围
除政府部门负有主要信息传递义务之外,个别地方政府还规定了司法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一)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涉及财产转让交易、企业破产、产权转让纠纷、清算案件等一切财产纠纷案件,有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义务,在未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前提下,不得结案或者做出法律裁决。《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扬府发[2006]188号)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案件涉税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对可能的涉税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税务机关利用法院第三方信息成功查处涉税案件并查补税款的实例。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于银行保密义务的限制,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极为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政府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纳入信息共享机制的范畴,如《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账户、银行卡、个人银行卡等信息,以及资金往来、存款金额变动情况。”
3 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均由地方各自确定。责任种类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22条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3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5
一、现状及问题
( 一 )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使《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 以下简称“两则” ) 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难以适应。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税务稽查工作相应增加了现场辅导的工作量,增值税“明补暗退”的情况难以避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涉税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 二 ) 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涉税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于从统—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 三 ) 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准则》,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但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长期以义务辅导的形式进行,税务机关也存在费用的承受能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涉税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对策思路
( 一 ) 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涉税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
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时,计税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环节,即使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也难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检查人员有时也无法保证数据的一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 二 ) 应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
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应以此为规范标准,对纳税人进行义务辅导,这样可以使企业会计人员迅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当然,税法的严密性决定了某个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对税制各构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业会计人员在学习涉税会计核算方法时,也应及时适应相关税制要素的变化,保证计税的准确性。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问题;施工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概述
(一)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它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施工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由建筑产品的固定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流动性;(2)由建筑产品的多样性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单件性;(3)由建筑施工周期长而带来的施工生产的长期性;(4)由建筑产品的露天性导致施工生产自然气候条件影响大。(5)施工企业生产任务的获得方式具有独特性。它不同于一般工业性企业,必须先获得定单、得到工程预付货款,才能组织施工。即施工企业完全遵守“以销定产”原则。
(二)税务会计的概念和特点
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的产生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它以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方法来处理企业相关税务活动。税务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专门用于处理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所引起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
2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由于其学科交叉性,因此具有一些与一般财务会计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规的制约性。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处理必须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国家税法的制约。
(2)涉税对象的特定性。无论是哪个企业,只要依法取得税务登记执照,就成为了纳税人,在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时就必须使用税务会计,因此其涉税对象是特定的。
(3)核算目的的明确性。税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既要保护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规及其规定,同时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相矛盾时,应以税法为准绳,正确计算纳税,维护国家税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涉税核算内容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比如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共存,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复杂化的倾向。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使得企业必须不停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再加上地方上税务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会计呈现紊乱状态。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制制度改革的不同步,导致一些税种只是单独的列明了会计处理方式,而会计人员却无法完整系统的在会计制度或者税务制度中找到统一详实的说明,使得企业会计人员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毕竟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对税法精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三)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由于法律对实行以前的行为采取不予追究的态度,因此对已经核算混乱的企业,目前仍无法做出合适的处罚。同时,由于企业会计处理遵循的会计法规,而不是税法法规,所以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完善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
这需要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税务会计处理的经验,从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起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等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的角度和企业核算的角度来看,制定一部统一详细的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税务会计体系应该能够满足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有能够与一般财务会计相区分使涉税账簿组织自成体系。
(二)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
在税收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运用得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基于此,企业税务会计的工作应该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来完成。对于统一的税收会计规范应该汇编成册,作为会计师考试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及时补充和完善。
(三)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
首先要做到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上缴。企业能够方便快捷的实现税务会计核算。其次要合理区分税企职责,既要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要把税务人员从各种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三要能够有利与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完善。要不断加强对企业涉税活动的处理,使企业涉税活动核算法制化、规范化,加速税制机构的完善。
四、结束语
最近以来,我国关于税务会计的讨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建立税务体系到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等。这些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到底是选择财税合一的模式呢还是选择财税分离的模式,或者两者混合型的。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影响不大,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实现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使税务会计能够真正解决好企业的涉税活动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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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碧秀.企业税务会计探析[J].经济师,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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