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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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1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难点与对策;税基税目

“营改增”主要指将以往的应纳税项目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税理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充分发挥了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的优点,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新的尝试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但是由于金融行业涵盖业务复杂,且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政策不确定性,准备时间短等特点,推行中面临问题众多,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积极尝试完善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一、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分析

(一)全融业增值税征税原理及要素分歧

增值税征税原理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由于金融业经营对象为货币资金,主要为资本的运营和收益,因此在对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时,一些适用于其他行业的征税标准和依据并不可行,且在征税原理和相关要素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如细则对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而对利息支出不得抵扣,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在实际应用上,目前金融业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比原先营业税高出1%,如果进项抵扣不能充分,是有可能加重而非减轻银行业税负的。且营改增后,金融业税基比以前有所扩大。如细则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等收益,票据贴现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直贴时取得的全部利息而不能再扣减转贴现产生的利息支出,但由于抵免有限,使得税基扩大受到格外关注。不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升服务能力,违背了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二)金融业自身特点使营改增复杂化

在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推行过程中,金融自身的业务特点极大地阻碍了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进行,使改革复杂化。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时难以确认进项税额,这对增值税的征收提出了技术性要求,尽管金融业已陆续开出增值税发票,但仍存在销项税难以转嫁,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同时,金融业的创新性使增值税更加复杂化,随市场发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金融业务及创新型产品,这也是营改增在金融业中执行中的一大难题。

(三)营改增推出后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金融业存在转型升级的压力

营改增政策落地后,尚有许多细则政策待明朗化。如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按权责发生制逐期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收付实现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细则规定理财产品、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将上述交易理解为金融商品转让,则可以按买入卖出的价差纳税了?由于营改培后,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增加金融企业负担,如何化解税费负担,转型升级的发力点应该集中在何处?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策研究

(一)明确增值税税目和税基

基于金融业征税原理的特殊性,在税基和税目方面必须深入研究,找准适合于我国金融业的征税对策,确定金融业独有的征税标准。金融业税目方面,我国金融业覆盖面广,涉及业务繁多,具体业务需充分论证,使税目合理化。对金融业难以确定的税基方面,需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免税或者零税率处理。基于我国金融业目前利润逐年下滑,转型升级能力不强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业实施优惠税率,来实现银行业平滑过渡,未来五年内,对银行业利息收入实施3%~4%的优惠税率或对利息净值征收增值税。

(二)选择合理化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面向于解决金融业自身特点所带来的复杂性,在营改增政策初期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学习中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金融业征税模式。不断完善确增值税抵扣项目,加快对创新金融产品税基的明确。

(三)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促进金融来转型升级

后续推出增值税细则可以从细化领域的政策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了引导金融业内部业务创新升级的需要,引导金融业发展政策鼓励高附加值中间业务。针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银行业要加强应对能力,1.加强对合同管理,对传统的合同重新梳理和修订,提升金融企业的重新定价能力,由于金融业的收费价格为含税价格,而价格变动必确然导致客户流失,给金融业带来一定压力,金融必须实行提升差异化的竞价能力,要加强客户分类和财务管理,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2.由于金融业面对一些客户很难取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可以考虑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经营成本,更加专注发展核心业务。3.尽快培养财务条线人才,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来有效的降低税务,研究合规避税方案。

三、结束语

总之,金融业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营改增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攻关部分,存在增税原理、自身复杂特征以及营改增政策的细则还需不断完善等难点。因此,在全面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金融业特征,明确增值税税目、税基,根据我国实际选择征税模式,不断完善增值税细则,加快我国金融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董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13-14.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假设;会计核算基础;税收征管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本文主要以购、销货物环节的增值税的计税、征管为例进行讨论。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行增值税可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体现了按增值税因素征税的原则。可用如下公式表达:

应交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收入-进货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收入×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货成本×增值税

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例1:某企业购入货物1000元,支付增值税170元(税率17%),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这批

货物,同时收取增值税255元(税率17%),那么该企业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255-170=85(元)

或应交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适用税率

=(1500-1000)×17%

=85(元)

从上述公式及例1中可分析出:经营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是企业从销售环节收取的销项税额扣除进货环节已纳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经营企业并没有从自己的腰包中掏钱去交税。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企业都认为增值税给自己增加了负担?为什么会出现偷逃骗增值税的案件发生?为此,本文将从会计核算和实务的角度探讨增值税的计税假设前提。

一、从纳税人身份的角度探讨——增值税计税假设前提之一是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

税率相同:

上述公式中的进项税额是销项税额的一个抵扣项目。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越大,应交增值税越少。但该公式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税率相同。只有交易的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上述公式才能体现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即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体现了按增值因素征税的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错综复杂,进货与销售环节的适用税率不可能一样,即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做买卖,由此笔者认为还应该有如下几种情况:

1.应交增值税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供应商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计算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就是6%,计算销项税额的适用税率是17%。况且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是不向购买方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不予扣除。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就是按适用税率17%计算的销项税额。

例2:仍使用例1中的进价和售价数据,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17%-0=255(元)

即使购进货物时已交的6%的税可以抵扣,则

应交增值税=1500×17%-1000×6%=255-60=195(元)

与例1的结果85元相比,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255元或195元显然没有体现出是按增值额这一因素征税的原则,也扰乱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导致增值税不是一种价外税,它会给单位增加负担。

2.应交增值税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供应商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上述公式中计算进项税额的使用税率是17%,而计算销项税额的适用税率是6%。

例3:仍使用例1中的进价和售价数据,该单位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6%-1000×17%=9-17=-8(元)

从例3中可知,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那儿进货,无论把货卖给谁,这进项税额总也抵扣不完,别说上交增值税了,国家还得倒贴小规模纳税人一笔增值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按公式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同样会曲解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从供应商那儿取得了应交增值税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也不可以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是只按期从其含税收入中计算的,其计算公式是:应交增值税=销售额×6%,例3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就是90元,但也高于例1中的结果85元。

正由于存在上述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分析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而且还要分析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所隐藏的假设条件,以便教学生正确分析一些社会现象及问题。如在假设①下,单位为了少交增值税,就会千方百计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常用的手法。在假设②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会尽可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方式销售货物。这些现象及问题,无疑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难度。

二、从会计核算基础的角度进行探讨——增值税计税假设前提之二是当期购进的货物

当期全部售出: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表现为购、销两个环节:在采购环节只要收到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付款,企业会计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在销售环节,无论是否收款,企业会计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其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准确表达应交增值税的公式应该为: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属负债类账户,期末,其余额列于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说应交增值税是企业的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负担,它不进入损益表,不形成企业的费用,不是企业利润的组成项目。因而增值税是一种不增加经营企业任何负担的理想中的良税。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同样也体现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但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做如下假设推定: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另一个假设前提是当期购进的货物,当期全部售出,才不至于对企业造成税负和资金压力。否则,会出现如下情况:对于购货付款的企业而言,其进项税额的付出是一种实际的现金流出,在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之前,这种付出,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调度可能造成压力;对于购货不付款的企业而言,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其实是一种现金流入,该进项税额没有付出却仍可以得到抵扣,这无异于“空手套白狼”。这些情况都会引发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从会计核算基础的角度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核算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采用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在交易发生时,购销双方可以协商采用赊购赊销的方式,货款可以延期收付,但货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必须实际收付。购货方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销货方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采用收付实现制,并不改变现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也不影响应交增值税的计算,但却增加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真实性与可检查性,即通过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或银行对帐单),就可检查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真实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进项税额真正成为“可抵扣的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减少伪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另一方面可引起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改革,使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方式、手段更趋严密、科学。在收付实现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增加银行监督的内容,货物交易时增值税是否实际支付,应由银行盖章确认,然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可作“购货方抵扣税款凭证”之用。偷、逃、骗税者如想造假,除了在专用发票上造假外,还必须在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银行收付款凭证回单及记账凭证等方面造假,造假难度加大。而税务机关在确认、检查某企业应交增值税款时,只要核对银行盖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帐单等相关纪录,就可确保增值税的真实入库,从而有效地遏制偷、逃、骗税现象。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3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

房子是生活必需品,不应该作为投资产品存在于市场,在当前乌烟瘴气的购房热现实状况下,营改增和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改善当前这种畸形的房地产市场。而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在买卖过程中需要计算的一个税种,被许多学者就其缺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然而在2016年5月1日即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大环境下,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作为另一种增值税存在视觉上就有点突兀,下面我们将从其定义,征收目的和意义还有运行过程问题上进行推敲,而后分析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是否多余。

一、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后的重复性

(一)从定义方面考究其重复性

引用百度百科上对于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其基本阐述出了两个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目的,征收对象等税法要素,具体如下: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虽然土地不能与一般商品划等号,但是对于增值额的征税形式它们两者是统一的。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其增值仅仅是在买卖过程中增值,这与一般意义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增值形式相同,与增值税对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是一样的。所以,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区分开是非常牵强的,其二者关系如同矿泉水和水一样。

在王恒的《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一文中他指出,土地增值税因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土地增值额而注定了它不是通常学界所理解的财产税,也不能以特定目的能解释的目的税和行为税,更不能想当然地界定为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因其征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与增值税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它只能是一种流转税。①土地增值税的本质就是增值税,故增值税完全可以替代土地增值税。

(二)从土地增值税开征的目的意义方面说其政策失败性

究其征收目的及意义,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其作用与土地增值税功能也类似。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抑制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和投资过热现象;合理调节住房结构;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另外,还着力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其实,在征收目的和意义上,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几乎是重合的,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在1994年之后,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氛围并没有随着土地增值税的出台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没有因此就得到规范。在抑制放地产投资过热目标来看,1998~2013 年,房地产投资额由3614亿元增长到86013亿元,增长近24倍,增速最快时期甚至达到33%,房地产投资额占固定资产的比重也从12.7%攀升到现在的将近20%,增长速度超过了合理发展水平,存在过热现象。②而土地增值税并没有起到抑制投资过热的作用。目前全国范围来说,普通中低档住房的比重明显偏低。土地增值税鼓励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开发政策愿景也几乎没有实现。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显然难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说土地增值税在这个立法目的上是失败的。在此加征房产税似乎就有利于改进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动机。而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一项目的,我国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在1995年全国入库税款为0.3 亿元,到2000 年入库税款为8.4 亿元,2006年入库税款为140亿元,同比增长为64.98%,2007年入库税款403.1亿元,同比增收74.5%,2008 年入库税款537.1亿元, 同比增收为33.2%。而根据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预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才达到0.53%,征收严重不足③。换成增值税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地,甚至效果会更好,只是还需要在地方和政府间的分配比例上重新定夺。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性

土地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也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存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售价减去其相关的扣除项目(包括开发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后的余值,这就相当于对收益所得,即利润征收的税,与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存在着相同交叉之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就其一个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依据都是同一范围内容的收益,这就会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利润进行了重复的征税,而这主要是由土地增值税政策当时出台的经济背景以及税种设计的目的决定的。增值税虽然是通过生产者或经营者征收,但从税收的划分上,它是一种间接税。生产者或经营者缴纳的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是消费者。不管企业有没有额外利润,只要有营业收入,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就得交增值税。在这里,增值税优于土地增值税显而易见。

二、结论及政府需要完善的措施

综上,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定义中有很多交集,而且就土地增税的征收目的和意义而言,其独特的征收目的也没有达到。最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会有重复征税的问题出现。所以,用房地产业的增值税代替土地增值税是可行的,而且是更好的选择。将土地增值税规范化,使其能融入房地产业增值税,完善关于房地产的税收体系,简化征税流程。政府需要完善的是忽然失去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需要重新考虑增值税的中央地方政府划分比例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统一化。另外,土地增值环节专用发票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恒 《论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8月第30卷第4期.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 征收范围 税制改革

自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在短短几十年内它迅速被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所采用。如此迅速的蔓延速度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增值税有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的优势。简单的说它很好地体现了税收中性,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然而增值税这一优势的发挥需要其征收范围具有全面覆盖性,涉及的地域要广、征税范围要完整,否则就会产生重复征税扭曲市场的行为。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引入了增值税,最初只在上海等部分城市针对部分货物征收。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增值税的主置,开始对与货物密切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税。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专业分工细化,服务业越来越成熟。增值税扩围势在必行,从2012年1月开始,将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由此拉开了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在改革进行的同时,我们需要借鉴欧盟国家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窄的原因,关注和解决改革带来的行业税负变化问题、征管机构问题以及财政体制问题。使增值税能更好的发挥其公平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的作用,同时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帮助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发展概况

1979年我国首次引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产品或是行业。主要是重复征税问题比较严重的的机器机械等五类货物。1981年,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这样征收范围开始包括生产农业机具、日用机械及零部件,机器机械的工业公司。从1983年1月1日开始,按照1982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同时把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三项产品纳入征收范围。1984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12种工业产品,增值税从此成为正式税种。之后在1986年、1987年及1988年又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关系国计民生但重复征税严重的纺织品、日用电器、服装、化学纤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等纳入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经过这几年的扩大和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其只是对货物征收,没有涉及劳务,范围仍旧过窄。

1994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鉴国外增值税的成功实践经验,进行了税制改革。征收范围由过去只对部分货物的工业生产环节扩大到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后直到2012年增值税扩围,这期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大的变动。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目前国外大部分国家将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法国为例,1954初次开征增值税时仅限于工业生产领域和商业批发;1968年扩大至商业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后逐步扩大至服务业。发展中国家以印度为例,它于1994年开始对保险、电信和股票经纪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之后范围逐步扩大,并于2011年起对商品和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较好的实践样本为OECD报告,其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快覆盖服务业同时对免税范围的选择应更加谨慎。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面不全及其原因分析

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税基宽广、内部约束性强以及税收中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很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当然包括我国。从征税范围的角度来看,它要求覆盖各个行业和各种经济活动以及经济运行的种种环节。假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是全面覆盖,那么增值税的征收链条就不完整,这样在链条断裂的地方就会产生重复征税,扭曲市场行为,违反税收中性的原则。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对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其仅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征,而并没有将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劳务纳入其征收范围。从税制原理来看,增值税应覆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从世界各国的成熟经验和真实实践来看,部分国家在开征增值税时就将服务业纳入征收的范围,另外一些国家在扩围过程中逐步覆盖服务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服务业实力越来越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不全将不利于我国服务业的的发展。随着从2012年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开展,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探究这些年来影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从增值税的发展过程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国家鼓励第二产业制造业的发展,总体来讲经济发展水平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生产环节的少数工业产品。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发展,第二产业已经比较成熟,此时增值税已经覆盖了全部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第三产业服务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专业分工日益细化。但我国仍对大部分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重复课税严重,加重服务企业负担,使企业内部生产化趋势加剧。94年以来我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没有变动,主要在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不够,服务业尚未形成规模,如今服务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提升,需要增值税扩围,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政府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目标

政府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同样与增值税征收范围成正比。征管水平低,意味着征收应纳税额的成本高或无法有效核算征管应纳税额。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低,核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成熟,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于便于管理核算的工业产品的部分生产环节。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越来越成熟,电子化操作使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大大提高。这为增值税扩围提供了技术基础。

94年税改之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成为两大税种。这种制度在当时看,对经济的发展,在促进地方政府发展积极性发面都是符合税收政策目标的。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为国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飞速,税收政策的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减少商品税对市场行为的扭曲。逐步缩小重复征税的营业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势在必行。

(3)94税改奠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要地位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的两大税种,两者对税收收入的贡献是巨大的。在2010年,增值税占税收总量的28.8%,是国内第一大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量的15.2%。两者合占近一半我国的税收收入。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就意味着在服务业中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不降低税率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增值税将在税收中一枝独大,这样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我国的财政安全。这也是这么多年来增值税迟迟没有扩围的一个影响因素,现在需要重新认识这个问题,实现增值税的逐步扩围。

增值税是共享税,75%的税收收入归中央,25%的税收收入归地方;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高。增值税扩围,将使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面临更大的困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将不再适用,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需找新的税收来源,这意味着分税制体制需要重新构建。并且我国设立了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种,这样提高了增值税扩围的难度。因而增值税扩围试水选择在国地税不分的上海进行。

三、增值税征收范围未来研究重点

2012年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拉开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随着改革的进行,我们也要不断思考和解决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增值税的覆盖面,逐步覆盖服务业,发挥其良好的职能作用。

(1)遵循渐进原则,推进增值税试点进程

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要求征收范围宽广,涉及地域完整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裂。现在进行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想要以点变线,以线变面,最终在全国实现。现在的试点区域和非试点区域人为的划分了地域界限,造成增值税产业链条的断裂,违背其抵扣原理。造成试点区域和非试点区域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并且直接影响下游企业的计税依据。这种情形不是长久之计,必须遵循渐进原则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情与我国类似的国家的经验,尽快研究如何使增值税扩围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解决改革引发的行业税负变化问题

上海进行营改增时间不长,不少企业和专家反应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这与政策制定之初的目标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在于当前情况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进项税额难以充分抵扣。在自身抵扣困难的同时,这些物流企业的客户为了抵扣他们的增值税就会要求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又间接导致物流企业成本的上升。

国家已经采取措施,对在试点过程中对税负增加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但这只是短期的解决因试点只在部分区域进行导致的税制衔接带来的抵扣不完整,以致于税负不减反增问题。在接下来的改革中,一方面国家要考虑税率制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物流企业应从自身出发,规范自己经营的各个环节,使分工专业化,更好的享受税收政策改变为自己带来的优势。

(3)关注改革引发的财政体制和征管机构调整问题

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仍是分税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的扩围将使营业税逐步并入增值税。毫无疑问分税制的基础将受到冲击,地方需要新的财政税源以满足其有效行使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财政体制改革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这也需要国税和地税对税收收入的征管方式作出调整,否则将严重影响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进程。

四、结束语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在借鉴外国成熟扩围经验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没有覆盖服务业这一情况也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征管水平等各项条件成熟之后,2012年,上海首开先河拉开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序幕。继续学习外国经验探索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制度,更好的发挥增值税公平市场竞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田晓东,吴伟强.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 2012,(07) .

[2] 王丽娜,孙勇. 增值税征收范围选择及预期效应分析[J]. 金融会计, 2012,(01) .

[3]张景华. 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与对策研究[J]. 经济与管理, 2012,(03)

[4]刘晓凤.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新会计, 2010,(03)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5

【关键词】 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会计 影响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内发展形式以及国务院关于“营改增”情况的汇报,预计最迟2015年营改增制度将在建筑业推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其主要区别是,改革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主要以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额由施工企业提供劳务获得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则是通过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确定,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额是以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积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减轻亏损和微利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劳务收入,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亏损或微利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大,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计亏损企业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很可能会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此外,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照17%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的税率显然也为亏损和微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提供了空间。

(2)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率看似并不高,其实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例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其材料采购的成本为300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该工程的原材料共负担了营业税9万元和增值税51万元,存在对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能够从理论上实际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51万可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10万元销项税,原材料部分实际只负担了51万的增值税,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施工企业外购的施工机械、油料、以及用于购买用于办公的缴纳增值税的用具等。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3)营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

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生产产品周期长、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及的现金流出量较大。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相关成本,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按照新规定,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会计业务处理的难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核算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实施改革后,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较改革之前相对复杂。此外,在增值税制度当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报税等相关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或者税额的错误,因此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责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其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衔接问题也会比普通的工商企业复杂。例如,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某施工企业在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营改增改革,会计人员应当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应缴税额以及增值税专营发票如何抵扣、从何时开始抵扣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学习。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实际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按照相关的新制度和专家的测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施工企业在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良好管理的基础上。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数是由业主直接采购,而增值税发票上抬头是业主,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施工企业采购的地材、铁定、铁丝等材料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通常由业主安排,且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6

【关键词】勘察 设计企业 营改增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以科学发展为基础,支持服务业朝着现代化的轨迹不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遵循“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度”的方针原则。落实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决定。“营改增”,是对服务业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其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利于完善税制,减少重复征税;2.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促进生产业发展;3.有利于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服务贸易发展“营改增”有效解决了增值税、营业税分立存在的弊端,突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制、税制瓶颈,细化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

2.我国勘察设计企业在“营改增”中面临的影响

2.1对税率及税款计算的影响

对于试点勘察设计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税勘察设计项目中, 原来是按照含税营业额乘以 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即 100*5%=5。试点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乘以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销项税为 100/(1+6%)*6%=5.66%。表面上税率提高了0.66%。企业缴纳税金可能增加。税改前企业营业收入一般是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当期收入,也就存在一个分期确认收入的问题,当确认收入后,不管企业是否进行了发票的开具,也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回货款,都将按照确认后的收入作为营业税基数进行计提。但进行税改后,企业就将涉及到增值税的时点确认问题,目前,在“营改增”试点办法中,并没有对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是否按照劳务进度来确认作相关规定,而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就将要按照税控系统的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就带来如何确定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问题。同时在试点衔接过程中,对于已开具营业税发票而仍没有收回货款的客户,在实施了营改增后,客户可能会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虑,要求退回原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同时要求重开增值税发票,这样也会对当期税款的计算造成影响。

2.2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虽然同属流转税种,但两者征税原理和征税方式却相距甚远。例如: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属于价内税;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3.勘察设计行业 “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3.1提高认识,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纳税人在纳税上将发生重大变化。首先,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关注 “营改增” 税改的背景、目的、纳税原理等宏观方面的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方针产生的影响。提前做好税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其次,对各个部门进行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不管是对外谈判,还是内部采购,都能考虑到增值税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降低企业税负。第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企业财务人员长期进行营业税相关税收的核算,对于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应用不够精通,尤其是“营改增”账务衔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下明细科目设置及应用等,做好企业“营改增”的转型工作。

3.2充分利用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勘察设计企业在营业税税制下,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情况,业务部门、采购部门对进项税票概念性不强,只要是合法票据(一般都是普通发票)都可以正常入账。“营改增”后企业所承担的名义税率提高1%,因此各部门取得发票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利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部门对专用发票严格审查,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比对不通过的情况。勘察设计行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大体包括: 采购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办公家具等,支付晒图费、效果图制作费、资料费、图书费、租车费、招投标服务费、劳保用品费、办公用品费、修理费、汽油费、水电费、审计费、评估费、运输费、勘察费、分包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3.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舞弊。增值税缴纳,依托金税工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管理方式。发票管理比营业税发票管理规范和严格的多,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企业纳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试行增加了设计行业发票管理的难度,过去设计行业的企业通常是通过手工开具营业税发票(近年来实行网络在线发票),而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是通过机开发票来完成的,其开票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大大提高,开票的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区分可抵扣或不能抵扣等,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税务所进行进项税发票验证等,积极防范与增值税发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设计行业企业要结合各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况,加强发票开具、空白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管理,防微杜渐,严禁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严格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制订发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查工作,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违规现象发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给企业日常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在短期看来可能是不利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我国各行业企业的发展都带来深远影响。纵观全局,改革的总体趋势还是在朝着好的方向不断发展, 我们应坚定不移地朝着这一方向不断迈进,积极进行完善,不断健全税收体系,完善与规范税收制度,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与持久、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怡建.推进服务业增值税改革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J].税务研究,2011(6)

[2]肖绪湖,汪应平.关于增值税扩围征收的理性思考[J].财贸经济,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