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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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体系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监管实务和理论一起相互促进的,金融监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这不仅意味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而且标志着“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模式的形成,且金融监管从“规范金融活动”向“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过渡,并推动金融市场主体向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在此体制下,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其监管理念已经从过去的重视由监管机构全面测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转为重视监督其建立于执行自身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并强调借助市场与公众的约束。

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的进入破产保护,及美国政府宣布相续接管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主要的投资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和众多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重组和倒闭,在美国引发了一场新的金融改革浪潮。布什政府2008年3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蓝图”。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在强大的压力下对外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做到宏观与微观并重的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将关注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三是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期货、期权、掉期业务等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法案规定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接受监管。四是限制银行自营业务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对表外业务进行控制,控制银行风险,提高银行拨备。五是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打破“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同时在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六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一个全面的监管人。美联储成为了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市场监管权限”于一身的超级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政策的滞后造成危机爆发和深化的可能性。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的各项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避免美联储权利过大。七是美联储将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不会助长金融机构风险的冒进。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堪称是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法案,但该法案并没有完全否定之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修订和完善了金融监管职能。其主要的改变在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功能型监管理念转向目标型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的改变弥补了由于功能型监管可能造成监管漏洞的不足。目标型金融监管总体来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为无论金融产品的功能如何复杂,其监管目标都是不变的,即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性监管和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

1997年5月20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取代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金管局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这是英国金融及其监管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成立,取代了原来由9 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和若干法律构成的多头金融监管体系, 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完成了金融混业监管向统一监管体系的过渡。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

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世界金融业遭受重创,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各国都开始反思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其将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银行机构不负责任的经营活动而非政府监管不利。在此旨意主导下,政府在监管改革中,坚持统一监管模式,全面维护现有“三驾马车”的体系即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FSA,着重扩大FSA权限,并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金融稳定目标,通过新设机构或者扩大现有机构监管职能来推进改革。在此次改革中,英国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也是是英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新趋势。

在2008年2月和在2009年2月,英国先后出台和通过了《2008银行(特别条款)法》和《2009银行法》,,这两个法案分别提供了临时权力让政府处理倒闭的银行,以避免危机的扩大和蔓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从英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是在目前统一的监管模式下强化金融稳定,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树立全球领先的金融监管改革典范。

而在统一监管模式逐渐成为全世界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的今天,作为统一监管模式领先者的英国的最新发展动向,对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趋势概括来说就是完善监管体系,扩大央行权力,强化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机构之间合作,处理好各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强调审慎性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完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通过《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还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其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但各专业监管机构由于监管范围的约束和限制,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协调性差,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不能有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08年金融危机对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 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但德国由于所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少,金融体系本身所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德国政府在为了救助欧盟于水生火热之中,在2008 年10 月先后颁布了一揽子稳定金融市场的救助计划,同时德国也在欧盟内部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监管的力度。

德国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金融监管:首先是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金融资产集中性风险的关注,特别强调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其中。此外,还要求将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考虑纳入风险管理中去。其次是,明确地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 年4 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其三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2009 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该法案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 万欧元提高到5 万欧元,到2010 年12 月31 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 万欧元。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其四是,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最后是,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国际金融监管与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结合和协调。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特殊的环境和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进行调整,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宝贵的,但由于特定的环境、条件,我们不能一味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该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吸收经验和得到启示。

一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稳健监管风格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不断在完善,也一直保持着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我国的监管理念还是停留在职能监管上,目标监管不到位,还是会经常发生很多金融事件,例如银行挪用资金,违规放贷、民间金融监管的真空等等,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从全球看,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模式,但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协调性和独立性,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我国目前金融业明显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等交叉业务出现频繁,混业经营的问题在我国也不断在出现,这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浪潮下,有文献说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但在本人的观点中我认为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更加切合实际些,联席会议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本身就不大,甚至成为“踢皮球的场所”,再说也无实权。中央银行就不一样的了,常年的金融监管和监控使其对各项业务的监控效率高,而且由于其在中国特殊的监管地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能都是从中央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其代替联席会议机制话语权更大,效果更好。

三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随着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除银行外,对冲基金、私募、财务公司、投行、养老金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或对它们监管不当,容易诱发和传导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重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这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贪婪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直接动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其所从事的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同时打破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引入适当的竞争。三是引入破产机制,像美国一样打破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可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约束。

四是对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启示。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例如窗口指导、“红头”文件等,还有就是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中我国目前已逐渐改变了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现象,改之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来加强监管,例如《巴塞尔协议》的引入等,但这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我国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比较弱化和没有充分发挥,我们应该像西方学习引入一个消费者保护局之类的部门,加强社会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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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作用

(一)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都知道证券投资是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的一种投资。为了使投资者能准确把控投资方向,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

(三)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

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遇到的难题

(一)监管主体在监管中目的不明确

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这一职能时,必须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相关特征像高风险性、易变性等特征考虑其中,倘若监管单位在职责分配上不明晰,当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时投资者与监管机构会因为职责的不明晰而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终使得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大大降低[1]。作为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他们往往希望自己拥有更多的权利而不是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当监管机构中的人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影响等极容易出现分歧现象,这使得某些利益追求者乘虚而入,使得监管工作丧失其真正意义。

(二)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式过于老套

我国关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较少,而且较为陈旧,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时展之所需。我国现存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等,而且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其仍然存在很多缺陷,不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使得监管的成效性显著降低。此外,我国在近些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计划经济仍然是一种主要的经济体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往往较多,还存在很多金融证券市场的管理者法律观念不足,在行使相关权利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且我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管理模式较为落后,不能有效调动广大工作者的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较为欠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市场在创新监管理念中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重视:第一,准确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第二,监管工作在合理运行中还应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二)建设全方位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构建一套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至关重要。我们通过对当前政府在监管方面以及企业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寻求有效的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2]。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深化监督管理力度,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此外,还应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将政府的监管规定的许可的范围内,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性能高的投资渠道,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对在金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使投资者在受到相关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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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 发展历程 监管现状 解决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第二阶段从1993-1994年,偏重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第三阶段是1994-1997年,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第四阶段则是1997年至今,我国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和经验,金融机构逐步深化。2003年,我国正式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金融监管。

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市场监管范围狭窄且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等。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监管所涉及的范围有限,并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因此监管的力度和效力都要受到影响。监管内容不能及时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扩大范围,比如一些新兴业务像彩票市场、社会集资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不能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监管的目标通常有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市场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告监管、规范监管和实体监管。但是由于公告监管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而规范监管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从这些方式来看金融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且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由于监管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 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些机构分管不同的行业,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从而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脱节、分散等许多漏洞。

三、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为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一是注重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保证机构运营的健康稳健。二是提高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监督都呈现在公众面前。三是注重引领银行业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应做到尊重人才,从高管准入、队伍培养、结构优先等多方面加强建设,特别是重视班子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从而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的目的。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与时俱进。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首先,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其次,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并且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黄绥彪.金融学: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2]金融市场定义.执法网

[3]刘明康.推动和完善商业银行薪酬机制.财经频道

[4]祖天殊著.我国金融体系现状

[5]贺刚著.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6]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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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机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和业务知识、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业务的人多,掌握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语、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对国际金融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金融监管的方式范文6

入世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业而言,这种挑战,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11.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