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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1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安监局局长会议,主要是分析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以便采取有力措施,扭转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被动的局面。同时,就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具体布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一系列指示精神。市委书记姚亚平亲自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在主持召开的会议上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先后3次召开常务会和办公会,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任务,主动出击,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相对平稳的态势。但我必须清醒地告诉大家全市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死亡人数突破控制进度指标。1-6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499起,比去年同期减少30起,同比下降0.5%;死亡13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死亡1人,同比上升0.7%;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60%;比控制进度目标多死亡1人,超进度0.7%;较大事故时有发生。1-6月全市共发生较大事故5起,死亡24人。(含去年12月27日上饶县境内发生的死亡9人较大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各行业事故发生情况:
1、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2.5%和20%;占煤矿全年控制指标的50%,与进度控制目标持平。
2、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0起,死亡24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18%;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全年控制指标的92%;比进度控制目标多死亡11人,超进度控制目标的184%。
3、交通发生事故47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1起,同比下降8.02%;死亡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5人,下降13.63%;受伤668人,与去年同期比增加33人,上升5.2%;经济损失115万元,与去年同期减少7万元,下降6.44%;死亡人数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市交通死亡控制目标的45%;占控制进度目标的90%。
4、发生火灾174起,伤1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起数下降11.68%;死亡人数下降100%;受伤人数与去年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下降40.47%;无重大火灾发生。
5、危险化学品和水上交通无死亡事故;
6、无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个别行业、个别地方死亡事故连续发生。1—6月非煤矿山发生死亡事故7起,死亡8人;广丰县今年先后连续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6人,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以及死亡人数总数的30%和25%;德兴市(包括德兴铜矿)今年以来先后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信州区发生事故3起,死亡6人,其中一起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铅山县两煤矿5月29日和5月30日两天时间连续发生2起事故,共死亡2人。
三是私营企业已成为事故的多发领域。非煤工矿商贸企业所发生的20起事故中有17起发生在个私企业,(国有企业仅发生3起,其中德兴铜矿2起,金山金矿1起)占该行业死亡事故起数的85%;共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四是一些事故重复发生。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共发生坠落事故8起,死亡8人;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起,死亡6人;除此之外,意外事故频繁发生,先后发生意外死亡事故17起,占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数的85%;死亡21人,占该行业死亡总人数的87%。
五是“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难度大。随着我市工业园区落户企业的迅速增加,化工企业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安全生产监管难度逐年加大。特别是一些入园企业“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好,安全生产基础不牢。据统计:目前,几乎所有入园企业都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而今,这些企业都陆续进入了生产期,安全隐患逐步显现,事故时有发生。
六是生产条件差,安全隐患多。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少数行业安全系数不高,以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低回报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加之企业规模小,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安全生产欠账较多,技术、条件、装备落后,基层监管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大量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据调查,近年来工矿商贸企业70%以上的伤亡事故都是由于缺乏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所致。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死亡4人的较大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差是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七是随着季节变化,制约安全生产的因素增多。当前正值雨季,天气转暖,防汛、防雷、防水害等工作任务加重,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领域安全隐患增多,危险化学品容易挥发泄露,公众聚集场所监管压力大;加之煤炭、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私采乱挖,超量、超员生产现象有所抬头,极易引发事故。
希望同志们务必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全年死亡控制指标为261人,而我市目前实际死亡人数为151人,全年时间过半,可死亡人数却超过了半数,后7个月又是生产任务最重,环境气候对安全生产影响最大的时期,历来都是事故多发期,保持全年死亡控制指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从今年所发生的事故看,充分暴露出我市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表现为:1、大部分县(市、区)在制定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时,未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规划,致使安全生产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成为空谈,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的重大工程无法落实;2、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经常换,换的都是新面孔,工作脱节,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处于熟悉、换人、再熟悉的被动状态。一些基层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视为“烫手”的山芋,能推则推,不愿沾边,甚至有的乡(镇)干部提出只要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无论干啥都可以。3、有的地方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开会、发文件等表面工作上,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口头谈的多,真正落实少,短期行为多,随意性大,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少,工作布置不多。近期,我们收到两份煤矿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其中1起是1月29日铅山县汪二镇五都煤矿鹏程井瞒报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从两起通报情况来看:一些乡镇领导和驻矿安全员从不下矿井进行检查,不出事故纯属偶然,那么其它地方有没有类似情况呢?值得我们反思和认真的检查。有的领导对当地安全生产状况和企业情况底数不清,心中无数。有的地方自己搞检查蜻蜓点水,走过场,发现不了隐患。而对上级来督查,敷衍了事,领导当甩手撑柜,由安监部门去挡门面;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整改措施不力。4、有的地方疲于应付,缺乏主动,对待市里布置的工作,愿意的执行,不愿意的就搁置一边,推一下动一下,甚至推都推不动,而且还理由充足。如市安委会下文要求各地列出重点企业上报市里进行监控,至今没有一个县(市、区)开展了此项工作;早在两年前,市政府就要求各地要加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步伐,可至今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机构、队伍还很不完善,有的地方有预案,没有队伍;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再如: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还两次下文,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要求今年六月底前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初步审查,登记、建立网络等。目前,除信州区此项工作做得较好外,其它各地都由于资金不到位致使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难以开展。还有如今年“安全生产日”布置的安全文化论坛和安全生产文艺汇演等等,参加的
单位不多,全市除上饶县、横峰、万年、婺源、信州区、工业园区六个安监局选送了节目外,其它县安监局都没有选送节目。这说明我们系统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5、一些地方为追求政绩,忽视安全生产。有的干部谈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滔滔不绝,说到安全生产便显得无可奈何,办法不多;对一些地方为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迎合企业,言听计从;有的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仅层层设置保护屏障,不让有关部门入园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而且为讨好外资企业,允诺只要能落户园区,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可以不办;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遇到麻烦时,个别基层领导还亲自陪同企业老板到有关部门找关系,走后门说情,致使不少入园企业先上车后买票,未审先建,强行投产。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业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观念淡薄,忽视安全生产,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有的企业让投资最少的股东担任法人代表,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有的企业借口资金紧张,生产任务重,对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不予更新,对重大危险源漠不关心,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基础性工作搁置一边;甚至见利忘义,指挥职工冒险作业。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按照《决定》的规定,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监队伍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可目前各级政府的安全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繁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需求。市、县(市、区)两级安监机构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人员不够,装备落后,办公条件等问题。另一方面,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制度、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三项经济措施落实不好不到位。近年来,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在全市范围实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企业向县(市、区)和各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情况较好,但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向市安委会上交风险抵押金还存在问题;目前,除玉山县、德兴市、信州区、万年县、弋阳县、公路局、供电公司、煤行办、教育局、三管委、经济开发区交纳了风险抵押金外,其余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均未上交,而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滞后的又往往是这些未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提取安全费用政策的实施对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系数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项政策今年刚开始实施,原历史欠帐一下难以还清,从而导致安全欠帐严重,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整改。而一些新办企业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又留下了新的隐患。在实施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措施方面阻力也较大。部分业主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啥不得投入,一些部门对此又有抵触情绪,致使此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们是要吃大亏的。如5月23日信州区淀粉加工厂发生的死亡4人较大事故。他们是22日保的险,23日便发生了事故,且业主在事故中死亡。如果没有参加保险,该起事故的赔偿问题肯定大伤脑筋,地方政府难辞其咎。此项工作自3月以来,全市共收取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421578元,共签单95笔;其中德兴公司成绩较理想,收取保费:183400元,签单22笔;而万年公司至今还未破零。截止XX年7月2日,全市共发生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事故74件(其中死亡事故4件),主要有以下问题:1、保费规模较小,赔付成本较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但签订合作协议后业务仍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数严重不足。表现为: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只选择性投保风险系数高的从业人员,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不保;部分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投保。2、有的县市营销爱卫生部与安监部门协调不够,对承保企业了解甚少,缺乏主动性。3、有的保险公司以较大的费用成本和低费率承保的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部分企业的投保业务流失。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沟通、联系。安监部门应协同大地公司做好企业投保的动员工作,多沟通、多交流,实现“双赢”效果。2、市安监局和上饶大地公司将联合成立督导小组,对重点县市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开展工作进行督导。3、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要集中在下半年,要求各企业必须足员投保,不允许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4、市安监局将做好凭在大地公司投保的保单对各企业年审、换证的把关工作。
四是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人为干预等问题;就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协调不够,全局观念不强,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处在监管一线的县(市、区)和乡镇由于其监管力量薄弱,深入一线检查少,加之检查人员业务不熟悉,难以监管到位;就企业而言企业因为其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发生事故在所难免。如:5月23日信州区一淀粉加工厂发生的中毒窒息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该企业成立两年多来,没有哪个部门去检查过,直致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还不知道该企业的具置;该企业有关证照过期,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没有人过问;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职工长期在危险环境中违规作业也无人制止。
五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工、临时工和外来工等已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主体,与上一代职工相比,这一代职工的思想面貌、敬业精神、安全技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加之流动性大,高危行业岗位工人难以固定,经常跳槽,客观上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同时,一些职工在从事生产时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抱着“生死由命”的态度,视安全生产中的规定为儿戏,违规操作,冒险作业,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从今年事故调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伤亡人员都有是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
六是安全生产氛围不够浓厚。第一是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积极性不高,这其中便包括我们一些县、乡(镇)的干部;第二是对全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实,不细。全市12个县(市、区)除弋阳县街道能见到由安全部门制作的一、二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广告牌外,其余县(市、区)基本上是空白。再有便是酒后驾车,违章违规、超载超速行驶大有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不用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和骑、乘摩托车的屡禁不止;乱拉乱接电线、侵占公共过道的屡见不鲜。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局面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各地务必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上来抓。大家要带着一股敢于碰硬的精神和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将个人的成败得失放在一边,排除各种有形无形的干扰,化解各种或隐或显的矛盾,解决各种或大或小的问题,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努力完善各项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生的势头。
首先:我要强调抓落实的问题。政策措施再好,不去落实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充分暴露出我们一些同志,安全意识不强,私心杂念作祟。假如你们给乡镇布置工作,乡镇不执行,你们会作何感想;安监部门是政府工作部门,不是那一个人的领地,上下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没有价钱可讲,这就叫令行禁止。上下级要相互体谅,在这里必须说明:半年已过,市局将组织力量按照《上饶市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半年考核。考核的主要任务是各地控制目标进展情况,落实市局布署各项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其它工作开展情况;布置的工作不落实,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参加,将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时,将按规定严格扣分。市局布置的工作不落实,打折扣,讲价钱;到了评先评优时,又找关系,讲情面,据力争取,在我这里首先通不过。
其次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大家回去后,要搞好汇报,并立即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全面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措施;同时,要组织人员迅速将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乡镇和有关企业,大力营造全民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再次是迅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要按照“查隐
患,压事故,打基础”的总体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行管人员和专家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检查组,深入到乡(镇)、企业、矿山、工厂等生产一线进行认真检查。检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丝不苟,不留死角;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防止走过场,提高效果。市安委会还将针对高温时节安全隐患增多,易发生事故的特点,派出督查组和明查暗访组下到各地开展督查和明查暗访工作。检查和督查的重点:1、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标准情况;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5、应急管理情况;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7、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8、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人员到位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9、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落实,投入使用情况;10、重大危险源督查的进展情况。同时,希望各地认真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类归档,通过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并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已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注销,尤其要重视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防止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单位,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整改到位并通过了验收注销的安全隐患要坚持“回头看”,防止反弹。
第四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经济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环境为代价。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决不能良莠不分,采取拿来主义,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门槛。玉山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大,高耗能企业坚决不予引进。鄱阳县有关部门发现一招商引资企业,污染严重,且建在村民聚集区、安全距离等都不符合要求,于是县政府忍痛割爱,作出了予以关闭的决定,这些做法值得大家借鉴。在此我再次重申:引进的外资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决不能遍地开花。安全生产无禁区,任何单位任何企业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本地企业应当如此,外资企业也概莫能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宁可其它方面放宽一些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条件决不能放宽;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于入驻我市经济开发区的引资企业,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监督执法、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
第五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一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必须时刻把安全生产问题放在心上,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了解和掌握好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必须集中精力抓,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抓好安全管理、安全制度的落实。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一方平安。二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盯牢、看紧、抓严自己这一块工作。要全面推行“一岗双责”,分管工作与涉及的安全生产,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行业、本部门、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三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面向企业,依法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注册安全监管员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第六是加强协作,配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齐心协力,互通情况,互相支持,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上下级之间要互动,部门之间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等手段,来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第七是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当前已进入了汛期和高温时期,诱发事故的因素增多。各地务必把防尾矿库垮坝、防水、防雷和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非煤矿山和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患工作的管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建筑施工、旅游、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雷击和危化品泄漏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和高温时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交警部门在汛期要结合雨多雾大,能见度小的特点,加派警力,对道路交通“黑点”、“弯道多”的路段,进行巡查,增设警示标志进行温馨提示;严禁“带病”车、船上路下湖。在高温时期要结合气温高、驾驶员易疲劳等特点,组织力量严厉查处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问题。山地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其它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汛期、高温时期安全生产的规律,研究部署做好汛期和高温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的力量,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另一方面,要下大力抓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贯彻,并按规定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中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任追究来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努力提高安监系统执政能力
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三管委、经济开发区安监系统要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契机,站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全面加强安监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搞好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一,要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我们的职能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市安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真正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群众高兴为尺度,高度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摆正个人与单位、单位与社会、安监部门与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把政风行风评议活动贯穿于我们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之中。
第二,要从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必要性。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xxxx”、“先进性教育”、“xxxx”等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想素质不断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反映当前我们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为此,我们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作为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借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帮助我们查找并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政风行风评议为动力,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实”的安监干部队伍。
第三,要从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紧迫性。我们安全监管这支队伍,在工作任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2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共39人。其中局领导9人、机关干部25人,监察支队5人。
本机关总法定工作日=250×39×70%=6825个工作日(注:⑴2012年法定工作日为250天;⑵本机关在册人员39人)。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825-4085-2029=711个工作日。
说明:
1、其他执法工作日(计4085个工作日)
⑴实施行政许可:年度法定工作日×执法人数=250×3=750个工作日;
⑵市级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全年预计事故起数×调查天数×执法人员数=15×10×5=750个工作日;
⑶市级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全年预计举报案件数×查处天数×执法人员数=15×3×2=90个工作日;
⑷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全年预计次数×查处天数×执法人员数=10×2×39=780个工作日;
⑸市级挂牌隐患的报告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和督促整改:全年预计查处起数×督查天数×执法人员数=15×5×4=300个工作日;
⑹有关报告、制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处理、备案:全年预计次数×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0×2×39=780个工作日;
⑺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全年预计次数×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10×5=50个工作日;
⑻突击性检查和上级委托的其他执法检查:处理天数×执法人员数=15×39=585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计2029个工作日)
⑴学习、培训、考核和会议:个人所用时间×执法人员数=10×39=390个工作日;
⑵病假、事假:天数×执法人员数=5×39=195个工作日;
⑶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全年预计天数×执法人员数=10×39=390个工作日;
⑷公务员法定年休假:天数×执法人员数=13×39=507个工作日;
⑸探亲假:天数×执法人员数=20×2=40个工作日;
⑹参加党群活动:每次预计时间×(周次÷2)×执法人员数=0.5×(52÷2)×39=507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工作日的分配
全年执法检查工作日计711个,具体分配如下:1月份55个,2月份50个,3月份64个,4月份65个,5月份56个,6月份56个,7月份70个,8月份68个,9月份62个,10月份50个,11月份60个,12月份55个。
2、执法检查的内容
⑴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或经营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建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⑵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⑶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⑷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及队伍、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情况;
⑹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⑻与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3、执法检查的单位和行业(见附件1)
五、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
六、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系列活动。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发23号文件精神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法律知识;召开安全文化建设现场会,培养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典型,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安技干部事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化建设各项宣传活动;
2、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摄影比赛、广场和社区咨询、专家巡诊和督查活动;开展送法进基层、进企业活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巡展活动;
3、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三项岗位”持证上岗率100%;
4、组织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段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工作;继续举办“安康杯”竞赛活动。
七、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指导工作。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清做好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目标上更加明确、方法上更加科学、工作上更加扎实。各处室负责人是落实行政执法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行执法计划,确保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责任保险;政府干预;损害赔偿;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3-0018-06
一、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原因分析
1.信息问题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更一般地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而且,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事实上,在面临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的风险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但是,当潜在加害人不能精确估计他面临的责任风险以及购买责任保险的收益时,信息问题就发生了,这时,低估风险将导致加害人做出不购买责任保险的错误决策。立法者可以通过要求所有潜在加害人普遍投保责任保险来矫正这个信息问题。
但是,这种观点只有在如下条件下才会成立:如果受害人信息充足,他们本来愿意支付一笔保费以转移风险。但是,事实上不同的人对于同样大小的风险(可用损失频率、损失程度来度量)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即便都是风险厌恶者,厌恶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对保险的需求也不同。一个亿万富翁不会在乎可能发生的30万元的损失,而一个普通工薪家庭往往将同样的风险视为巨灾。因此,要求普遍投保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会使风险中性和风险厌恶程度低的投保人面临效用损失,最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与自愿投保相比,强制保险制度会造成社会效用损失。另外;一个所有潜在加害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的制度将会导致消极的财富再分配,一些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潜在加害人可以从保险中获益,而另一些风险厌恶程度低的加害人却因此遭受损失,普遍投保将导致程度低的加害人补贴程度高的加害人。程度低的潜在加害人还通过自己本来不愿缴纳的保费(主要是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向政府提供了税收,为保险公司的雇员提供了工资,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收益。
2.通过无赔偿能力而外部化
另一个引进强制责任保险的理由经常被法律界使用,那就是潜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即如果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规模超出了加害人的财富水平,那么,即便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执法措施有效,加害方也无法足额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此引发了对受害人的不足赔偿。无赔偿能力问题也常被称为“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使加害人可以外部化其带来的伤害或损失,他们可以从事可能带来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活动,这种损失可能大幅超过其资产水平,这些超过其财富水平的损失将会被抛向社会。因此,法律界希望通过强制责任保险解决受害人足额赔偿问题,将强制责任保险视为保证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赔偿的工具 。
这种更加注重分配效应的观点往往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同,因为加害人无赔偿能力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往往要由政府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责任。以环境污染损害为例,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地域广,涉及人数多,赔偿数额异常巨大,污染方或有关企事业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绝大部分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人、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在2005年一年内,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仝春建,2006)。
然而,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加害方无赔偿能力还会导致其保持较低的风险控制水平(或安全管理水平)。原因是,法律责任既可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会形成对加害人的风险控制激励,责任越大,风险控制激励越大,如果加害人的财富水平低于其造成的预期损失规模,那么,加害人就会将其造成的超过其财富水平的损失仅仅视为等于其财富水平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规模的降低自然会造成风险控制激励的降低。Jost(1996)指出在无赔偿能力情况下,强制责任保险可以提供较好的风险控制效果。因为,在无赔偿能力情况下,尽管加害人会选择较低的风险控制水平,但将风险全额转移给保险人后,面临着足额责任风险的保险人将会有控制被保险人行为风险的激励,凭借控制道德风险的传统工具,保险人能够激励加害人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所以,如果道德风险问题能够被完全解决,强制保险将会提供比判决无法执行情况下更好的结果。但是,强制保险制度将使保险业变成某些行业的许可证颁发机构。显然,根据“无赔偿能力而外部化”实施强制保险的结论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1)保险人有足够的动机而且有能力控制加害人的道德风险,(2)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
3.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赔偿能力
无赔偿能力带来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的程度显然取决于加害人造成的损失规模与其财产水平之间的对比关系,但同时也取决于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事实上,无赔偿能力造成风险控制激励问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比在过错原则下更加严重。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论加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加害人采取了适当的风险控制水平,达到了法院认可的无过错状态,加害人就可以避免向受害人进行赔偿。Shavell(1986)证明:假定加害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1)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加害人的财产足够少,他不会采取任何风险控制措施,随着加害人财产的增加,他会施加一个正的、水平逐渐上升的风险控制。但是,’只要加害人的财产低于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其采取的风险控制水平就是次优的(低于社会最佳风险控制水平,即加害人必须承担风险控制成本和所有损害成本且不存在无赔偿能力时会自觉采取的风险控制水平)。(2)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假定法院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的风险控制水平标准等于社会最佳风险控制水平,则如果加害人的财产低于一个某一特定水平(这一水平绝对低于加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规模),加害人会选择低于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投入。如果加害人的财产超出那
个特定水平,加害人会选择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投入。而且,要使加害人选择低于社会最佳水平的风险控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财产水平必须低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财产水平,原因在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的动机是非常强烈的,加害人只要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就可以完全避免承担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选择合理风险控制水平只能降低承担责任的概率。因此,如果没有赔偿能力保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赔偿能力能够导致更低的风险控制水平。所以,在政策制定时,无过错责任最好与充足偿付能力保证一并推行,例如无过错责任与强制责任险_并推行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4.通过逃避责任而外部化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越不健全,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淡薄,加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加害人成功地逃避责任后,其造成的损失往往由受害者和政府承担,也就是说,加害人通过逃避责任而将损害外部化了。加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1)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2)加害人逃跑或消失。如我国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3)未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4)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讼成本而未。
当存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时,加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则加害人购买保险和进行风险控制的动力就越小,从而造成事故频率的上升。如果法律要求加害人事先购买足额的责任保险,否则不能进行生产,加害人购买足额保险后就不需要在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了,而且,如果保险人能够区分不同投保人的风险并且制定相应的差别费率,还可以修复对加害人的风险控制激励问题。
二、我国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近几年矿难、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危害。生产安全问题的持续严重甚至恶化显示出我国安全监管制度存在严重失灵现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保局等安全监管部门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强大有力。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高度重视经济增长而忽略职工健康安全和环境污染侵害的环境下,我国的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由于企业利益往往与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利益连在一起,企业不但忽略污染成本、忽略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成本,而且在造成损害后还会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受害者就很难通过行政渠道和法律诉讼渠道获得肇事企业的损害赔偿。这一方面使我国的企业没有建立损害赔偿预期,往往严重低估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使企业轻松地逃避责任。
(2)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在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效的情况下,很可能会给范围广泛的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损害规模可能远远超出肇事企业的赔偿能力,从而出现严重的无赔偿能力问题。
也就是说,我国的生产企业不但普遍存在低估风险和逃避责任的问题,而且在一些外部性极大的领域存在严重的无赔偿能力问题。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损害赔偿、企业严重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严重缺乏采取合理安全控制水平的积极性,往往视保险费和安全控制费用为一种额外的不必要的支出。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长期低迷,而企业生产事故却愈演愈烈。
因此,有必要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保障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并且通过保险公司分析客户风险、降低客户风险从而提升利润水平的动机来利用保险机制和保险业资源来管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尤其是在生产事故外部性较大的领域。
三、具体实施中关注的问题
1.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总是与保险并存的,而道德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安全性的降低。这就意味着,如果政策制定者决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就不应该限制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否则,道德风险问题将使社会在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后变得更加不安全,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强度都会增加,或者说,不控制道德风险,强制保险创造出的问题会比它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但是,为了保证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往往要求保险人提供足额保障,不许设置免赔额。在将所有风险都转移给了保险人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相对于投保部分保险加剧了,此时,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的唯一可能的工具就是监督被保险人了。如果监督被保险人相当困难或成本高昂,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就确实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不是高昂的监督成本,就是社会安全水平的下降)。Shavell(1986)甚至认为:如果道德风险问题不能被控制,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手段应该是禁止责任保险,而不是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总之,如果道德风险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进强制责任保险确实会带来其他问题。
2.必须接受承保和费率上限
或者是迫于社会公众或潜在投保人施加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实现全面的强制保险以保证所有公民获得平等的服务,政府监管部门往往要求参与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接受所有的投保风险。而且,为使整个行业全部投保,政府部门往往会规定费率上限,以便保证不是太高的、可以接受的投保成本。
允许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巨大优点是,一方面可以激励那些难以取得保险的投保人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以便获得保险,从而可以持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拒绝承保将那些风险很高却坚决不采取任何风险控制措施的投保人赶出市场,提升整个投保行业的安全水平。但是,如果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承保,并且设置费率上限,就使保险业失去了上述安全激励功能,引起社会安全水平的下降,并会造成低风险投保人向高风险投保人的补贴。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认识到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承保某行业的风险就隐含着极端的危险。
3.强制保险制度对保险市场的依赖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4
1.必要性思考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发展社会消防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消防安全资源,向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消防安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消防安全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纯靠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势必导致失控漏管;仅仅靠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只能带来社会暂时“平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火灾防控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
(3)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的需要。消防社会化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逐渐演变成社会个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行为准则的过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活力,才能适应消防社会化的需求。
2.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2.1 政府主导机制滞后
一些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消防基础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投入,农村、城乡结合部、乡镇一级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审先建、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未改即用等违章建筑、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群租房屋、通天房等区域性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形成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亡人火灾多发高发。地方政府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大多情况下属于“被动干预”,往往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后才引起重视。
2.2 消防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
(1)公安外部消防监管职能交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安监、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工作职能交叉较多。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外墙保温、外墙广告、居住出租房屋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重叠、重复执法,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管理系统性不强。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配合不多。
(2)公安内部监管体制不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职责,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地方政府规定及警察管理制度。消防部门属于武警部队性质,执行现役军官法和兵役法规定,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部队管理与社会行政管理结合的角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又属于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的二级部门,难以调动其他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资源和力量。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事矛盾突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灭火救援任务艰巨。就浙江省温州市来说,全市火灾隐患总量多、覆盖广,监督任务重,现有的防火警力与承担的执法任务极不相匹配。目前温州消防执法人员73人,人均管辖约1945家企业、5890家出租房、5186家个体工商户,管辖范围内违章建筑有3X107m2,2013年承担辖区5000余起火灾事故调查任务。此外,沿海地区及内地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消防执法人员还承担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这些地区消防中队受编制限制,人员数量较少,面对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大队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基本都纳入执勤备战力量编成,随第二、三车辆出动。
2.3 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无序
许多单位和业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盲目发展生产,忽视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温州、台州等一些乡镇和城郊结合部的企业普遍存在违章搭建问题,占用消防车通道,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严重影响消防安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3日,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的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台州市组织安监、建设、工商等24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58355m2,拆除门窗障碍物6513m2。2014年1月15日至5月8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拆除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的企业9160家,建筑面积超过3.5X,存在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7373户,建筑面积达559800m2。
2.4 火灾源头管控机制不合理
2.4.1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难以保证
(1)消防备案抽查制弊端凸显。备案抽查制导致大量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工程等区域消防安全基本上处在失控漏管状态。受政策扶持、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家庭作坊、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乡镇中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市场准入门槛低、成本低,火灾荷载多、隐患量大,既无法通过市场自我调解管理,又缺少法律监管强制手段予以全面治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难以保障,火灾隐患十分突出。
(2)技术审查存在局限性。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到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结合。技术审查专业性强,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繁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整体专业性力量不强,难以适应职责要求,施工现场检查难以保证。
2.4.2 火源管理存在盲区死角
对于浙江省2013年火灾事故分析,违反电气安装使用规定和电器故障等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占全年火灾事故总数的34.8%。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单位或者场所必须配备电工,达到一定年限的建筑必须定期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配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必要的电气防火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缺少电气技术和防火技术的专业知识;在执法过程中,火源整治要求相对单一,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2.4.3 消防产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消防产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质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监管职能的规定虽然变得清晰,但协同执法机制欠缺,尤其质监、工商对公安部的行业标准GA《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定》效力不予承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消防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后无法移交,最终让使用领域违法消防产品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和其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保证、强制报废制度缺少法律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质量、完好率不高。
钢结构建筑防火涂料施工技术标准、对施工人员在操作上的技术要求及施工质量保证年限均属法律空白,防火涂料“一涂定终身”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性缺陷。
2.5 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有较高要求。各级政府及文化、建设、经信委、新闻出版、民政、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网格化管理中的网格员,大多缺少消防专门培训,只能检查发现一些基本的、较小的隐患,管理针对性不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施工图审查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一直以来没有消防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成立、运行、管理缺乏法律具体规定,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受利益驱使还出现提供虚假、失实证明性文件的现象。尽管公安部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条件予以明确,但市场基础培育、人员素质培养还处在起步阶段。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途径较少、工资待遇较低等现实条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自我火灾防控能力普遍不高。
2.6 管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1)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火灾事故监管责任追宄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消防管理职责没有边界,消防安全监管人员基本上是承担无限监管责任。实践证明,责任追宄机制不合理直接导致工作推倭、责任扯皮、人人自危,严重影响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单位主体责任机制不能体现“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一是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之比较低。经济的发展促使超高层、大跨度、大空间、深地下等综合体建筑层出不穷,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后收入可观,《消防法》规定的处罚额度最高只有三十万元,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单位火灾事故责任不清。根据《消防法》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如果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即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发生火灾事故未构成刑事责任的,仅仅设定了警告或者处分,与责权一致和公平正义原则要求不一致,与“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原则初衷相违背,难以实现法律的震慑、教育及警示作用。
3.对策探析
3.1 改革消防安全职责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明确各级政府职责。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导职责。可以,September2014,Vol33,No.9参照国外消防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整合各部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职责,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防火、灭火救援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理清消防监管职责。通过立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消防工作职责,实施项目化管理,作为火灾事故追责的依据和尺度。火灾事故监管责任的倒查和追责应充分考量社会面火灾防控的客观情况、监管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及监管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消防监管责任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制度设计的公平正义价值,应符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导向,不应适用无限责任。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只要诚实无恶意,不应负个人责任,即使存在责任也应当是单位责任。如,2005年美国NFPA防火规范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委员会并实施的《通用防火规范》第1.9条规定,只要执行规范的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诚实无恶意,不应对因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履行职责的原因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疏失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个人责任”;“在执行本规范相关法律、法令时出现的上述行为或疏忽而提出的诉讼,应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辩护直到诉讼最终结束,产生的任何判决结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3)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主体自我管理职责的落实是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消防社会化的落脚点,是落实“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规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单位主体消防安全职责才能履行到位。因此,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规定及一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在立法时考虑根据违法成本实施倍数罚款,不设罚款上限;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或者火灾损失扩大的,可考虑对单位及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设定罚款或拘留处罚,以强化法律的震慑作用。
3.2 改革火灾源头管控机制,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3.2.1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长效机制
(1)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将容易引发亡人火灾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实施重点源头管控,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把关过的建设工程,可以改行政许可为备案抽查制,压缩行政许可权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规范消防行政许可的审批主体。立法授予乡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具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储存、住宿合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权及对应的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以解决基层监管力量有责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年9月第33卷第9期无权、消防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人少事多的问题。
(3)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批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对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依据,消防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合法性及技术抽查结果负责。如果立法授予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许可权,则可以规定,消防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合格意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作为消防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4)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等单位的火灾事故责任。通过立法,细化《消防法》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规定,明确检测主体、时间、程序和责任,确保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不良状况得到及时发现和改正。同时规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检测、维护保养、评估等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发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进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升。
3.2.2 规范火源管理
对火源的管理,必须深入研宄火灾发生的规律,针对致灾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电气火灾源头管理上,对使用一定年限一定规模的建筑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电工实施常态化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并配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等设备。在生活用火方面,应当禁止在城市的建成区放飞孔明灯、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上停放电瓶车充电,对违者可以设定一定的法律惩戒措施,以减少此类火灾事故发生。
3.3 完善管理模式和手段,提高火灾防控效能
(1)健全“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在各综治委网格化管理基础上,建立以安监、消防、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基层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隐患排查、抄告、整治、监管、督查、培训等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乡镇一级构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同时,多措施、多途径为网格员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培训。
(2)推广应用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物联网技术、安全出口逃生报警门锁、火灾远程监控、自动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并无法律强制要求配置。可以通过立法将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通过建章立制,采取降低火灾事故强制保险费率、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给予更加优惠的消防安全公共服务质量等途径,鼓励、引导单位推广应用。
(3)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及委托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以及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火灾事故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对单位信誉评级、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税奖补等的参考依据。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乘坐轮船飞机出行、出国出境、参与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一定期限的限制。
(4)完善单位片组管理模式。单位片组管理模式是指相同行业、距离较近的单位组成消防安全片组,定期组织片组消防活动,相互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交流管理经验,实现片组自律、自我管理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建议片组管理由行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通过单位片组外部监督、内部自我管理、事故责任强化,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和场所,将其加入片组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管理能力水平作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备条件。
3.4 突出专业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管理能力建设
(1)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机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保安人员、消防安全教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等,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业化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通过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其能力水平。
(2)实行基层定点消防宣教培训。依托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培训机构、基层培训点,建立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室,为当地所有居民和外来人口提供免费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法定职责。公众可通过填写申请书、观看消防安全宣传视频、实地操作灭火器、答对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凭培训合格证办理流动人口登记证和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