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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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

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文1

[论文关键词]ADR;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提高自身社会竞争力的强力武器,同时,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由此产生。由于知识产权纠纷自身的专业性,传统的以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已显得乏力,此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走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ADR概述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被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最早发源于美国,主要包括调解、仲裁等形式。虽然世界各国针对ADR的具体叫法不同,但在ADR所体现出的功能和价值上已经达成了一致。

(一)ADR的类型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第三者,ADR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司法性ADR。一般由法院设立,但区别于诉讼程序,司法ADR采用专门的程序,并可与诉讼程序进行衔接,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2.行政性ADR。例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均属此类,特点是由行政机关所设立,随着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专门设立的行政性纠纷解决机构也正在不断增加。

3.民间性ADR。主持这类ADR的机关可能是由政府或司法机关支持的社会性纠纷解决机构,也可能是民间自发成立的自治性纠纷解决组织。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即属此类。

(二)ADR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诉讼是解决纠纷最主要的途径,但通常都要伴随着复杂的程序,容易造成司法延迟,影响纠纷解决效率。而ADR具有灵活简易的特点,与制度化的诉讼程序不同,ADR在程序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2.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法律职业化的特点。诉讼程序多数情况下的构成主体均是具有专业法律职业素质的群体,如法官、律师等。而ADR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均可由非法律专业人士主持进行。

3.形式的多样化。如今ADR的实践运用主要是以民间性为主,以司法性和行政性为辅,三者互相补充,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系统。

4.解纷过程的非对抗性。ADR以促成和解以及圆满解决纠纷为价值取向,其中非对抗性是当代世界最为认同的ADR的优势。

二、知识产权纠纷概述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于ADR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故本文所探讨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为民事纠纷。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复杂多样性,故关于其的分类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其中,张耕先生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知识产权刑事纠纷,本文认可这一分类。由于ADR是为解决民事纠纷而产生的,故本文主要探讨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民事纠纷领域。

知识产权纠纷相较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高度的专业性及法律处理难度大

随着科技与法制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生物分子学分析技术至集成电路设计,均被知识产权所保护。可以说,如今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已经涉及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两大领域,既包含复杂专业的技术知识,也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就必须运用到大量且多样的技术手段。工作人员在处理纠纷时需同时适用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无形中加大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二)纠纷处理过程对当事人影响大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目的在于利用自身独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故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尤为重要。但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在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还需要承担在过程中面临的市场份额损失,这将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权利人既要考虑处理结果所能提供的侵权损害赔偿,又要同时考虑纠纷解决过程对自身未来利益的影响。

(三)纠纷的主体客体复杂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的客体包括方方面面,如发明、实用新型、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等,往往在一起纠纷中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焦点较多,且由于知识产权的高度专业性,当事人在取证方面也会变得困难。

三、运用ADR机制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必要性分析

(一)运用诉讼机制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缺陷

首先,诉讼所需的周期较长。以专利权为代表,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在提交申请后,由国家专门的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其权利的范围,这就导致了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同时存在的问题,也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会比普通的民事案件更为复杂,对当事人的要求会更高,审理周期也就会变得更长。

其次,诉讼的成本较高。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事人通常提出的赔偿标的额都较大,相应的诉讼费用也会较高。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一审的平均成本达到了15万美元,而美国更是惊人的高达400万美元。高昂的诉讼费用极大地加剧了当事人维权的经济负担。

最后,面对新型的技术纠纷,诉讼方式具有局限性。新型的技术纠纷通常都是基于最新的科学技术而产生,并不为多数人所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但绝大多数法官只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在面对此类新型问题时通常会束手无策,即使能及时解决,其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我国目前没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庭,一般都是由民事审判庭处理,诉讼资源的有限和法院体制的不健全,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二)运用ADR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优越性

首先,ADR具有专业性。在传统的诉讼机制中,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到的许多专业技术性问题令不少法官十分头痛,而多数ADR都需要作为中立方的第三人来从中斡旋使纠纷达成圆满的解决,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事前协商共同选择纠纷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与法律专家作为中立第三人参与进来,促进纠纷的解决。第三方专家能够对引起纠纷的技术性问题给出自己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认知,对专家的信任能够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厘清纠纷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当事人能够基于客观的心态作出决断。

其次,ADR具有灵活性。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刚性适法”,一切决断都要依法而行,不免会使诉讼程序陷入拖沓。而ADR并不需要诉讼那样标准严格的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ADR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根据自律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且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充分表达本人的意愿以期能够体现自身的意志,促使最终达成纠纷解决协议,因为只有当事人自身才能恰当把握更适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只有个人才能最终判断什么是最符合他本人的利益。当事人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选择最佳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最后,ADR具有非对抗性。运用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即使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往往会使双方当事人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甚至在案件解决后引发后续的激烈冲突,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ADR由于不要求严格适用法律,纠纷的圆满和平解决才是ADR追求的最大价值。运用ADR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摆在双方当事人面前的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和严肃的法官,而是一种更加缓和的气氛和心平气和的中立第三人,ADR不仅注重眼前纠纷的解决,而且更加注重修复在后续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冲突关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长远利益,故运用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于维护人际关系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的建议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ADR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雏形,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都已经被运用到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但由于法律对于以上几种ADR方式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程序并赋予协商、调解等形式达成的协议以法律约束力,造成我国目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然是以司法判决为主。为使ADR机制能够更广泛地运用到我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中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机制,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主发起形成的ADR解纷方式,是ADR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对民间调解过程进行制度化与规范化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应对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如前所述,知识产权纠纷同时涉及到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调解人员应至少掌握其中一方面的知识。其次应克服调解过程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应秉持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规范化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管辖,增强调解的可操作性。

另外,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同样是完善ADR机制的关键,我国目前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可通过司法确认来赋予其效力,但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笔者更加赞同张卫平教授的看法,即应当将调解协议视为是通过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结果,本身就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在我国是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但法律法规一直未对其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造成行政机关在处理民事争议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时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笔者建议可在我国建立高度整合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人员,实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性管理,这样既可缓解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众多且混乱的现状,也可避免出现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加强行政机关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实现行政同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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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量检定 纠纷 解决机制

引言:

计量是一项严谨、标准统一的工作,它要求有科学的技术手段,还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它的发展跟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计量检定工作又是所有计量工作的基础,除了要有科学、严谨的理论外,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条款保障计量检定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在实践中,计量检定的观念正在悄悄发生着改变,从原来的强制检定正渐渐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性检定过渡。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计量检定的实践中依然有许多纠纷出现,而我们要致力于建立纠纷的解决机制,使工作程序更加地严谨,从而使计量检定纠纷的解决机制更加完善。

一、什么是计量检定纠纷

对于计量检定纠纷的定义,我国早在1987年颁布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此处简称“办法”)中就已经做出了明确解释。办法中规定,计量检定纠纷是由于计量器具准确性有争议而引起的,这种纠纷的处理应以国家计量基准和全社会承认的计量标准、测试数据为准绳。在计量检定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总结出计量纠纷产生的几个主要原因。首先,影响计量检定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计量器具本身的标准度问题,计量器具本身的准确性就有争议,其测量出的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其次,在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检测时,采取不同的方法、不同检定手段,也会产生计量检定结果不同的现象;第三,“标的物”进行运送的过程中由于磕碰、磨损等原因会出现一定的的损耗,可能会造成计量检定结果的不同;当然,还有一些人为因素,例如有人故意缺斤少两、检测人员有不同的检测习惯等。总之,一些人为、非人为因素都会影响计量检定的结果,引起计量检定纠纷。

二、正确从性质上区分计量检定纠纷

从性质上划分,计量检定通常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执行主体往往是县级以上的的人民政府计量部门或者是专门的计量鉴定机构。强制计量检定的范围往往包括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等领域。并且要定期对这些方面进行计量检定的工具进行检查,要坚持很高的检定要求和检定规范。

非强制检定是与强制检定相对的一种计量检定方式。非强制检定常常是企业自主进行的,通常是需要企业与专门的检定部门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检定。非强制性鉴定所要检定的对象包括除了强制检定所检定的计量器具之外的、所有需要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非强制性计量也需要依照法律定期进行。这种检定是企业自主进行的,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干涉,检定周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和有关医疗卫生、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检定器具也是强制检定的器具。

计量检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计量检定纠纷的性质也不尽相同。

强制检定一旦引起纠纷,这种纠纷往往都会带着一些行政纠纷的色彩。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是进行技术监督,它们没有执法的权力。因此,进行计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往往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它们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们的职责是进行研究,建立关于计量标准方面的系统规则,制定全社会通用的计量标准,进行强制检定,监督计量工作等。这些计量检定机构往往是由政府支持进行计量监督的,因此,与强制检定相关联的计量检定纠纷都带有一定的行政纠纷的性质。

非强制检定常常会引起的是民事性质的纠纷。常常是由企业与计量检定专业机构签订合约,委托他们进行的。除了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外,还要对鉴定标准以及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验。虽然非强制鉴定在实践中也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委托进行,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委托企业间是以合同确定合作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一旦出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三、计量检定纠纷的解决机制

强制检定所引起的行政性计量检定纠纷目前有两种常用的解决机制。一是仲裁检定,二是计量调解。

我国技监局颁布法令,其中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计量行政部门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负责计量监督的任务,并且要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组织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这种行为的委托人往往是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或者涉外仲裁机关等。相关法律还规定,仲裁检定要以计量基准和全社会承认的计量标准为准绳,进行计量检定和测试活动。计量调解要在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要以调解当时人双方的计量纠纷为最终目的。

专业计量监督员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章程的的行为有权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但执行处罚方面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员的监督、仲裁检定、计量调解活动都应该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旦出现失职违法的情况,要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各级政府的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检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遵守相关规定的,要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顿、管理。对于整顿后依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对其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吊销授权证书及印章的处理。

因为非强制性计量检定引起的常常是民事纠纷,其解决途径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途径和步骤。

首先,应当促使质量检定委托企业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是解决非强制性计量检定纠纷的最佳途径,我们希望企业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尽量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第二,当计量检定委托企业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只能帮助调解,不可以进行行政干预。计量检定委托企业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向仲裁机构、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帮助调解的申请。第三,当有关部门的调解也无法使双方满意的情况下,或者在双方不愿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中关于仲裁方面的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受理的部门会指定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检定得出仲裁检定证书。仲裁结果经审核通知委托人后,如果有异议要在通知书下达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第四,如果合同之中没有关于仲裁方面的条款,双方也没有仲裁方面的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结论:

计量检定是一切计量活动的基础,它关系到计量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只有做好计量检定工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其他计量工作。但在计量检定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会产生一些纠纷和摩擦,因此,我们要依照程序办事,建立完善的计量检定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解决工作,从而推动计量检定工作的进行,进而推动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王军. 浅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状和发展[J]. 计量与测试技术. 2010(09)

[2] 周春玲,周春梅,陈青兰. 计量检定方面的法规管理要求[J]. 科技风. 2010(20)

[3] 袁先富. ISO 10012:2003国际标准讲座 第十六讲 测量管理体系要求与法律法规要求(二)(续16)[J]. 工业计量. 2006(04)

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文3

法学学生实习鉴定实习小结篇三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XX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人的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四、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月19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4月24日早上,参与了在十三庭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过程,得知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看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月14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XX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月28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五、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六、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实习的经历,丰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阅历,让我更加成熟。使我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转变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大迈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谢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特别是民庭的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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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文4

[论文关键词]审前程序;独立性价值;审判方式;法理基础

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司法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增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民事诉讼本质上是运用公权力对私权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法院作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其民事司法机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作为民事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特的纠纷解决功能。这种独立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审前程序对事实的展示、争点的归纳、证据的确认与固化,使案件达到一个成熟的审理状态,也使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视,对诉讼成本和风险进行重新估量,而法官则可在探究和掌握各方心理底线后,抓准利害、能动司法,促进当事人和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资源浪费。

一、审前程序与审前准备阶段之比较

审前准备阶段与审前准备程序的区分在于:审前准备阶段强调的是其作为程序的一个部分,只是庭审程序的预备阶段和状态,并不具备完整性特征;而对于审前准备程序来讲,则已经具备了一种完整性,但这种完整性也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其作为庭审程序的“准备”这一性质并未发生转变,具有一种对庭审程序的依附性或辅,因此尚未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而审前程序则突破了这种单一的性质,一方面是为今后的庭审程序作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从而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完成诉讼程序的流程,因此已经具有一种相对独立的价值。这种独立性,可看作是民事审前程序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相区别的一个标准。

在此基础上,笔者很赞同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定义为: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依法所进行的为保证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以整理并固定争点、收集并冻结证据为主要内容,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保证正式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连续、集中地进行,达到诉讼公正和高效的目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在经过证据充分交换、开示的基础上,通过实质性的对话,以非判决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节约诉讼成本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时间的确定性,即发生在法院审理案件后,正式开庭前。2.程序的独立性,即在形式上独立于庭审程序,而不是庭审的一个附属阶段。审前程序是作为程序形态存在的,自身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如果案件经此流程即能完成诉讼目的,则不必再启动其他程序。3.目标的明确性,设立审前程序之价值目标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力求以非判决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4.功能的自治性。程序自治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有性质,表明程序单靠自身力量即可达到预定目的,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也是程序独立的必要性所在。审前程序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和解(或调解)、审前会议等内容,这些方法的配置足以使审前程序不经庭审程序即可达到民事诉讼消解纠纷之目的,因而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

二、审前程序独立性价值之法理分析

经上文分析,笔者阐明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独立性的程序价值,并以此来区别于现行立法上使用的“审理前的准备”以及学界有些学者使用的“审前准备程序”之涵义。而本文也建立在这一基础上来展开论述的。本节要讨论的则是,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有何种独立性价值,这种独立价值又是如何体现以及其内在法理又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价值功能

一国诉讼制度的构造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问题。尽管对民事诉讼的范围还有争论,但公正与效率构成全部诉讼价值的核心与基础则是不争的事实。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必然受制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并以其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而价值需要通过功能来落实,或者说抽象的价值需以具体的功能为载体,才是看得见的价值。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在于它具有其它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从而彰显其价值的独立性。一般说来,审前程序具备如下价值与功能:

1.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最大化。通过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制度,帮助主审法官最大程度地从双方获取证据资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或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从而为将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2.实现诉讼公正的最大化。审前程序具有防止两方面诉讼突袭的功能。一方面,通过证据固定、争点固定、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强制答辩等制度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突袭,另一方面,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对抗提供时间和空间的准备,使在庭审时,双方的质证和对抗达到较完美、最接近真实的论证。

3.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审前程序,有助于对案件性质与难易程度进行识别,及时、准确分流案件,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难易程度的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或导向合理的程序,从而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最佳的分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其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促使大部分纠纷案件在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就得到解决,减少对司法资源的不必要占有,提高诉讼效率。

4.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在审前程序,通过设置下列制度,以现实诉讼效益的最大化:通过举证时限的规定,避免了诉讼拖延,节约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缩小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将公共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降低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支出;法院协助证据调取,降低了当事人为寻求证据的成本支出,将私人成本转化为公共成本;证据交换制度使双方明确争点和攻防武器,进而选择撤诉或和解的途径,使诉讼成本最小化;通过审前会议整理争点,明确庭审范围和内容,使开庭审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判决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减少了成本投入,提高了效益。

(二)正当性基础

正当性基础回答的是,为何要在民事诉讼中设置审前程序?其内在机理是什么?我们知道,民事审判的正当性源于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理解与接纳,在赋予当事人充分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后,即使得到败诉的后果也不得不接受。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庭审阶段,但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前程序同样具有这样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的正当性来自以下法理:

1.审判的公正性。审判的公正性意味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能使当事者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接受、认同、信任。审判的公正性,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公开、对席、口头、直接等程序保障在充分的公开开庭审理中获得审判所需要的信息。但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对多次重复开庭所可能导致的诉讼拖延和庭审形式化的畏惧,需要设计审前准备程序,通过收集证据以及对争点与证据的整理,使正式的开庭审理更加高效与有序进行。

2.审理的集中化。审理集中化是现代两大法系为解决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诉讼延迟、诉讼成本过高以及司法远离民众等一系列妨碍当事人诉诸法院、行使裁判请求权而导致的司法危机,而在建构诉讼审理方式或运作机制时所共同达成的目标。审理集中化回应了现代社会要求高效审判的诉求,也是司法效率的题中之义。它要求充分重视审前准备,为法官不间断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3.审判应遵从正当程序和辩论原则。所谓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它强调程序的参与性、自治性、公开性、中立性、平等性和效率性;辩论原则强调,“第一,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第二,对当事者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第三,原则上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当事人通过审前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与交换程序,将争点固定下来,法官在事后的庭审中,只就确定下来的争点确定审理范围和对象。既防止了“证据突袭”、诉讼技巧的过度运用,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辩地位,也防止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的司法腐败,从而保障司法的透明公正。这便体现了正当程序和辩论原则。

三、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国外一些国家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在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基础上,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并要求集中审理原则。与之迥异的是,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能动司法主义思想为指导,不以审前证据交换与固定争点等“准备”内容为重点,着重强调的是案件繁简分流的有效实施,实现诉讼内、法院主导下的多元化解决纠纷。它既能够在审前解决大量纠纷案件,较好地实现审前程序的目的;又可以克服当事人主义下出现的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一定程度的以审前程序的非效率化换取审判程序的高效的弊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鉴于此,立足于现有的司法资源,笔者提出以下制度构想:

一是建立案件的繁简分流体制。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设立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然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适用前提,却是一个很主观的标准,如何区分繁简,只能依据法官的个人判断。而经过审前程序的事实展示、证据列举、争点整理、诉答程序,并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来区分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无争议,进而决定是否进入庭审程序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显然更科学,而且也十分具有操作性。

二是完善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与开示是审前程序的实质性核心内容,几乎蕴含了审前程序独立功能的一切秘密,具有信息交流和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审前程序的强大功能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当事人双方充分理解对方实力和底牌的机会,在此前提下进行理性的磋商谈判,选择最适合自己有效率的方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证据规定》里借鉴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尤其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不健全,使这项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应进一步确立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主体地位、方式方法;明确证据交换的范围,与案件毫不相干的材料、证据开示要求会加重对方负担,不应用来开示与交换;细化证据开示的方式等。

三是激活督促程序,发挥支付令作用。目前我国的督促程序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其原因是审前准备活动缺乏实质的内容,即争点的整理和确认,答辩失权效力,使得法院和当事人在审前都不敢轻易选择该程序。为此,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功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案件,经征得原告同意,法院可向被告发出支付令,被告有异议的,案件可进入调解或者审理程序。判决结果与支付令一致的,可考虑由被告承担拖延诉讼的法律后果。

四是导入法官释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了法官在实体审理中的释明权,而在审前程序未予规定。这与我国的审前程序尚未具有独立地位有关。为此,为了让当事人能更充分地举证,展示其所主张的事实,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内在价值,应在审前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以促使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足,从而使其诉讼主张得到尽可能完整清楚的表述,这可以大大提高庭审的实效。

四、结语

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文5

医院在无法完全杜绝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成为目前所有医院都面临的社会性难题。为更好的防范医疗纠纷,首先要了解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产生的根源、途径,并对他们进行分析,以制定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产生根源按照发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医疗服务纠纷: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调查表明,1999年投诉中,因服务态度差,沟通不够引起的占62.5%;历年累积的8件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解释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协会的调查中,有49.5%的医疗纠纷是因为服务态度不好造成的。

医疗服务态度造成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避免这类纠纷,那么医院就几乎可以避免将近50%的纠纷产生。

2、收费纠纷:因医疗收费不合理或者是解释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费纠纷,在现代医院里已经变成一个重要的纠纷诱发因素,并且在整个医疗纠纷的比重里正在渐渐呈上升的趋势。

3、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纠纷: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医务人员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依据中华医学会2003年的统计,占整体医疗纠纷的23.6%。这种医疗纠纷很难为医院在纠纷中争得优势地位。是一类比较棘手的纠纷,但是同时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恶意纠纷:此类纠纷纯属家属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为由,无理取闹,以恶意诈取钱财为目的。此类纠纷处理极难,一方面医院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院没有错误,但是闹事方却根本不会诉诸法律;另一方面,闹事方往往人多势众,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处理。

5、其他纠纷: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小。

产生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是我们的医术在退步,而是我们在原地踏步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这些纠纷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超过70%的医疗纠纷本不该出现。

首先,服务态度方面。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导致出现纠纷。

现在的医院在面临生存竞争压力的大环境下,都在开始进行服务态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务态度的提高总是难以落实。作为护理工作一直是被认为是医院与病人接触最多的环节,所以,也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医疗纠纷最多的环节,但事实恰恰不是这样。

据某市医院统计,200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8件,其中因为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共31件,护理人员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7件,医生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竟多达19件,其他原因的纠纷5件。其他医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作为医院来讲,医生是最早接触病人的环节,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基本不接触护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医患接触环节在护理。但是但是门诊所接触的病人绝对超过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时多年来一直重视护理人员的服务问题,而且作为护理人员绝大多数为女性,相对来说态度一直较好。脸难看、门难进、排队一小时,看病两分钟的事情多数发生的医生身上,所以要解决医疗服务态度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是长抓护理服务,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形象塑造。

医院的服务形象不是某一部分可以代替的,也不是某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掩盖的,医院的服务形象需要医院的全体人员从个人做起,齐心协力,共同打造。民营医院在服务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在竞争的过程中,能否从使至终的坚持以及能够做到何种水平,尚有待积极改进。民营医院大多比较脆弱,经不起任何的风吹雨打,因此,在服务态度上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引发医疗纠纷。

其次,收费纠纷。面对现在竞争激烈的经营环境,各大小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施展浑身解数。但是某些医院、某些医生违背了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将赚钱作为医疗工作的第一要义,畸高的收费、名目烦杂的不合理收费大量存在,导致了医疗收费纠纷的大量出现。

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生存的压力面前,多数医院不得不通过多收费,高门槛的办法解决医院的收入问题,所以解决此种纠纷任重道远。民营医院从不被社会认同的角落里走出来,能否赢得病患的认可,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问。因此,在价格上,能否坚持如一的贯彻高质量、合理低价位将是民营医院发展的一道坎。

再次,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技术的限制,区域医疗水平的限制,使得某一个地区的医疗水平可能低于其他地区,这样,在其他地区不成为医疗纠纷的医疗事件,很可能导致纠纷的出现。而医生责任心的问题导致医疗差错的出现,是最难处理的医疗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范文6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行仲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优势和地位将会越来越突出。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需要,更是解决现代社会民事纠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解决社会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制度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密不可分。仲裁制度本身具有的特点,适应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在需要顺利解决纠纷时的要求。仲裁方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普遍应用,也使得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成为一个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客观要求。因此,仲裁制度能否融入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融入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活力和经济国际化的水平。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总抓手,抢抓扩大内需机遇,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市GDP增长将达到13%,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700多亿。同样,仲裁工作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实现了受案数、标的额、新增案件及调解(和解)率的“四个新高”。这表明,仲裁作为市场经济的“剂”,经济越活跃,其优势就越彰显,地位就越突出。尤其是今年,*仲裁受案数与去年相比,呈跳跃性增长。*仲裁近15年的发展史表明,仲裁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纽带和桥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因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我们新一届的委员,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仲裁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重要作用,带头宣传仲裁,支持仲裁,从自身做起,从所在行业做起,调动一切有利因素,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弘扬公平正义,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的作用。全体仲裁工作者要更加清醒地认识仲裁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独立仲裁与接受监督、维护仲裁权威与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清醒地看到我们在案件数量与质量、仲裁知名度与影响力上同先进地区之间的差距,切实增强推进*仲裁跨越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仲裁委各项工作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当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正在努力朝着中国西部大都市的目标迈进。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仲裁工作一定要主动靠前,把被动仲裁延伸为上门服务,积极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尽可能地防范民事经济纠纷产生,保障经营活动顺利进行。2009年下半年,*仲裁委办公室提出了在十一家国有投融资公司推行仲裁,通过办案,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共商如何发挥审计与仲裁的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与市金融办、省、市工商联主动对接,把在金融系统和非公经济中推行仲裁作为2010年*仲裁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我认为很符合*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观对仲裁的要求。

(二)和谐仲裁,质量第一。现代仲裁理念的核心是公正、和谐,既要分清是非解决矛盾,又要促进当事人彼此融洽;既要快速结案,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仲裁工作人员要充分运用仲裁方便、快捷、专业、保密、灵活、亲和等特点和优势,把现代仲裁的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要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经济纠纷类型的特点,以案释法、解惑释疑,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防患于未然;受理仲裁案件时,既要严谨细致、依法受理,又要热情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就案议案、一裁了之。而是不仅要合法合理,还要合情合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审理仲裁案件的水平和质量,努力通过和解、调解结案,达到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目的,不断提高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三)强力推行,营造氛围。要主动摸清*地区仲裁需求量和潜在市场,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懂得通过仲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培训、街头宣传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强力推行仲裁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促进*地区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规范进行,努力提高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中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和选择仲裁机构落实率,使收案数和标的额逐年有较大的增长。

三、树立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仲裁队伍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是发展仲裁事业的关键。实践证明,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就不可能很好地体现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仲裁事业发展就会失去牢固基础和强大支撑。仲裁员承担着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内关系着仲裁案件的质量,对外关系着*仲裁的形象。如果仲裁缺失了公正,对社会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德才兼备是对从事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素质和责任是做好仲裁工作的生命。责任来自于爱岗敬业,来自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企盼。因此,仲裁员一定要严格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积极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仲裁委员会要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加强对仲裁员的有效监督;要按照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开展;要自觉接受法院和社会的监督,努力打造*仲裁的服务品牌,树立起仲裁队伍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