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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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资金监管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1

【关键词】 基层央行 财政缴存款 管理问题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财政存款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然据笔者对某地级市财政缴存款情况调查,少缴、漏缴问题严重,在某种程度上淡化甚至抵消了国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

一、现状与问题:少缴漏缴严重

据对某市1998年以来财政缴存款情况调查, 该市自1998年国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财政性存款缴存总量逐渐减少。1998年4月―2001年5月三年间财政缴存款情况一直未变,只有区区3千元,2001年6月―2007年6月六年间更是分文未缴,后由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监管,财政缴存款工作才有所起色,商业银行划来财政存款才上升至千万元以上,但少缴、漏缴明显,逃避和转移情况严重,必须予以规范,以确保中央银行资金来源的完整,维护国家货币政策的严肃性。

二、原因剖析:央行放松监管,政银规避监管

(一)基层央行:放松监管,管理“四难”

1、主观上权衡轻重,放松监管。基层人民银行扎根于地方,许多工作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处理好与地方党政、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关系,放松了对财政性存款监管,大都对政府部门、商业银行逃避转移财政性存款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导致财政性缴存款少缴、漏缴现象日渐突出。

2、客观上制度缺陷,管理“四难”

(1)职能分工虽明确,但难形成监管合力。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是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国库资金并管理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拨付,会计财务部门负责财政性存款交存科目范围,会计营业部门负责日常的财政性存款柜面交存的监督和核算,货币信贷部门负责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库部门无法阻止财政预算内资金向商业银行转移,对有关专户特别是与预算外资金往来用途、真实性难以核实,会计营业部门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科目反映,很难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将所有财政资金归集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性存款,无法保证报表资料的真实性;而财政缴存款是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属货币信贷部门的职责,但其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却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实地检查难度增加。也就是说,在基层央行职能分工中,负责交存范围的不负责具体核算和交存,负责具体核算和交存的不负责检查和处罚,负责检查处罚的却不负责业务操作,这加大了协调难度,难形成监管合力。

(2)人员配置虽定员定岗,但难有效开展缴存检查。随着现代支付系统的全面推广,会计核算业务发生了重大变革,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部门在上级行岗位编制中人员偏少,尤其是县支行会计人员匮乏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县支行大都会计、国库两大业务股室合二为一,人员多则7―9人,少则5―6人,而会计、国库岗位设置却有近20个。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具体业务又多,会计人员往往疲于应付日常会计核算业务,无法抽出人员对商业性银行财政存款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3)缴存范围虽明确,但难准确界定资金性质。一方面,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原则性规定,缴存财政存款范围为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但未对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界定财政存款难。另一方面,虽然人民银行根据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需要,多次调整财政交存款范围,但都未规定调整后每一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既不便于各商业银行操作,也不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监管。

(4)财政存款虽系统缴存,但难核定上中旬缴存金额。目前,商业银行向基层人民银行交存财政性存款通过前置系统来完成,而商业银行只在下月月初才向基层人民银行提交科目日计表和报送会计报表,这就使得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及时审核商业银行上、中旬财政存款是否足额缴存,只能听之任之,被动接受。

(二)商业银行:追逐利润,逃避监管

一是为增加可用资金逃避监管。主要是财政性存款应100%缴存人民银行,而一般性存款除按法定比率交存小部分人民银行外,大部分可作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自行支配。二是为获取上存利差逃避监管。主要是基层商业银行将财政性存款转为一般性存款,上存上级行获取高于支付给财政部门的利差。三是为赚取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利差逃避监管。由于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按0.72%计付利息,而划缴到人民银行的财政性缴存款实行的是按年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提手续费。以上原因,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千方百计将本应存放在财政性账户上的存款擅自调整到准备金存款账户上。

(三)地方财政部门:配合商业银行,共同规避监管

各商业银行为增加存款,把一些本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这样一来,财政性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由于量大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客户待遇和特殊客户待遇,而获得商业银行高回报率,享受利率高于在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对此,地方财政部门在利益的趋动下,乐于与商业银行合作。一方面,直接将财政资金按一般对公存款存入商业银行获取利息;另一方面,不严格区分“专户管理”与“专户存储”资金,将只需“专户管理”的资金也进行“专户存储”,形成大量的财政性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达到共同转移财政性存款,规避人民银行监管目的。

三、加强财政缴存款管理对策建议:完善制度,严格监管

(一)完善制度

1、明确监管牵头部门。人民银行要在明确内部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政缴存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和具体内容,做到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2、明确科目核算内容。人民银行要根据商业银行和财政部门业务变化适时调整财政交存款科目范围,并明确每一交存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难定性的资金还要作明确说明,以便商业银行和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和执行。

3、明确缴库与缴存规定。人民银行要明确商业银行须缴入财政金库的资金在入库前不再作为财政存款缴存,只要求按规定时间入库。或者商业银行已经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在入库时直接从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专户”划入国库,避免缴库与缴存资金相冲突。

(二)严格监管,重树权威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基层人民银行要站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高度上重视和对待财政缴存款工作,要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有所倾斜,同时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监管履职要求。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2

关键词:人民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9-0011-03

一、信息共享的范畴:对象选择

(一)人民银行与政府之间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需要从政府获取本地区宏观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或限制发展产业及相关政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物价指数,招商引资情况等。

地方政府人民银行:政府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金融方针政策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细则,人民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出台的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本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及目标,金融改革的走向及目标。

(二)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

相关部门主要是经济主管部门和关联部门,主要包括物价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海关、法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经委、建委、劳动就业局、统计局、财政局、土地局、教育局、公安局、农牧林业局等。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需要从相关部门获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具体执行情况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种信贷以外的资金投入:财政投入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城市基础建设资金、各种农业补贴、招商引资、民间借贷;工业、农业、商业、贸易、投资、消费、人口、就业情况;重点工商业项目库、中小企业构成及资金需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发放及担保;各种经济成分构成:工商企业数量、资本构成、融资渠道及方式及企业信用评级情况、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法院情况、海关查处走私情况、助学贷款需求及发放情况、房地产业走势、各类产业比重及指标完成情况、城镇居民及农牧民收入及涉嫌洗钱等等。

相关部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国家货币政策及执行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金融工具及服务品种创新、银根松紧、鼓励和限制行业的信贷政策、企业和个人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等。

(三)人民银行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之间

人民银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人民银行需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获取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融资渠道、资本构成、信贷、结算需求及满足情况等。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人民银行: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要从人民银行了解国家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银根松紧、利率、结算、结售汇等方面的信息。

(四)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需要从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相关的监管制度安排、行业发展规划、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信贷质量、风险构成及部位等信息。

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国家货币政策及重大金融宏观调控措施、金融业发展规划及信贷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利率、贴现、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五)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需要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及经营成果全套统计数据、企业结售汇、企业及个人征信情况、贷款满足率、现金流量、利率执行情况等。

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需要从人民银行获取货币政策、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利率、汇率、贴现、结算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二、信息共享的形式、制度安排

(一)建立信息共享体之间磋商机制

建立由政府金融办公室或人民银行牵头组织信息共享体之间的磋商机制,就成员之间信息交流的范围、对象、指标、以及信息平台的搭建、网络接口、数据的提供、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磋商,予以明确,形成制度。同时,对日常信息交流以外的重大事项召集会议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如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反洗钱、结算、外汇管理等方面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需要银行业监管部门协助解决的事项,以及发现的涉及到银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的事项需要向其通报等等。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置金融机构严重的支付风险时,需要会同人民银行进行救助等事项。

(二)建立信息共享体之间联席会议制度

人民银行和各信息共享体之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是通报情况,二是研究问题。人民银行通报近一段时间国家货币政策及实施效果、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企业及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反洗钱、征信、利率、结算、反假币、现在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中涉及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问题。经济主管部门通报本地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各个行业发展态势和对金融市场及产品的需求情况。以便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相互交流情况,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市场信息,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联席会议成员之间还可以就本地区金融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及相互协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一是成立信息交流中心,吸收各有关单位为成员,指定职能部门和具体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制定信息交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保密要求。二是建立网络交流平台,可以考虑的选择:其一是建立成员之间统一的网络查询平台,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络接口联通,形成一个信息仓库,成员随时把应交流的信息发送到网上,也可以随时查询别的成员的信息?鸦其二是信息共享体成员内部的信息网络有权限的向其它成员开放,成员之间在一定的权限内可以登录查询相关资料?鸦三是建立信息交换站,一些不便网上查询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纸质载体通过信息交换站在成员之间交换。

(四)信息资料的传递、交换

信息资料的传递、交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日常一些数据、指标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定期报送,非日常的一些情况与问题可以不定期随时报送、信息资料的传递既可以通过网络报送,也可以通过纸介质、磁介质或电话等载体报送。

(五)信息通报与披露

一些涉及到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的信息可通过发送或抄送文件、开辟《信息通报》专刊等形式交流。鉴于有些信息的社会性较强,需要超出信息共享体成员之外更广泛的范围知晓,则应由信息共享体或成员单独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比如,人民银行按季在报纸上地区金融运行情况等等。信息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的保密权限执行,并对信息的其实性负责。

(六)信息合作备案制度

信息共享体成员之间应签署信息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保证信息提供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保证信息在保密范围内的安全。同时,成员之间就某一事项可以单独签署备忘录,协商处理共同面临的问题。如:处理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时,人民银行应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签署救助风险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的职责和应提供的资料情况。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供该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资金头寸等情况。

三、信息共享的近期事项

(一)征信系统建设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征信职能,征信做为采集与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载体,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已经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加紧进行征信系统建设,将原来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的征信系统集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提供为一体的全国集中式数据库系统,涵盖了所有与银行或信用社有信贷记录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记录,实现了所有中资、外资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可完成所有联网单位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服务。但该系统仅提供企业和个人在信贷方面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所有资信状况的全貌,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能与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技术监督、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行相关系统联网运行,或者由以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这样,就能在最短时期内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将个人、经济主体恶意欠账、从业违规、公安处罚、法院、逃废银行债务、偷漏税款、欠缴公用事业费用等不良信用行为都纳入该系统,不断充实完整的信用初始数据源,实行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实时采集与查询,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将大大增加,功能将更完善,发挥的作用将会更大。

(二)中央银行经济金融数据分析系统建设

应在当前的金融业统计的基础上改进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库,将原来的金融业统计指标与《企业景气监测》、《银行家问卷调查》等统计模式进行整合,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指标与主要经济指标,集数据采集、加工、对比、分析于一体的统一多功能中央银行经济金融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数据源更广泛的定量定性对比分析,研究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轨迹,进而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提高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3

关键词:财政专户 人民银行 国库监管

一、引言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将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资金存放在各商业银行或基层信用社,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一种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它是在解决财政收支困难,保障国家专户资金得以合理运用的基础上产生的。随着财政专户的产生及作用的发挥,198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由此,全国普遍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的办法,使得财政专户格局衍生成了专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两大专户体系。实践证明,这两大专户体系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家财政资金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形势下,专户储存的弱点和弊端日益凸显,甚至出现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实际需要相抵触的现象。财政专户的开设和管理亟待予以改进和完善。为更好地了解专户开设、资金管理等情况,本文通过对全市财政专户进行专题调查,并从基层国库履职需要的角度出发,就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二、益阳市财政专户的基本情况

为摸清全市财政专户的开设和资金数量,我们此次调查采取联合调查的形式,主要依托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各区、县(市)的专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

(一)财政专户数量及类别

调查数据显示:益阳市全辖(市本级、各区、县)共有财政专户**个,其中市本级**个、资阳区**个、赫山区**个、朝阳区**个、沅江市**个、桃江**个、安化县**个,南县**个、大通湖**个。专户类别分为社保基金专户、补贴资金专户、非税收入专户、基建资金专户等12类(见表1)。其中社保基金专户**个,占总量的31%,社保基金专户中又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就业资金专户为主,分别占27%、25%、19%(见图1)。

(二)财政专户开设情况

调查显示:益阳市全辖财政专户主要开设在9家金融机构及相关网点,其中以4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按工、农、中、建顺序,分别占22.5%、22.9%、17.3%及20%(见表2)。以市本级社保基金专户为例,开设的**个社保基金专户中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主,分别为**个和**个(见表3)。

(三)财政专户资金沉淀情况

调查显示:2009年12月末,益阳市全辖财政专户的资金余额为**万元,其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专户有**个,财政专户资金达**万元,占资金总额的89.3%,国有商业银行中又以农业银行为主,专户共有**个,资金**万元,占总数额的24.7%(见表4)。同期,全辖各级财政在人民银行国库的资金库存余额为**万元,为专户资金的80.4%。

三、益阳市财政专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现象严重

从市本级和各区、县(市)财政专户的数量就可以看出,全市财政专户高达**个,专户数量过多非常明显。而根据调查,重复设置现象更为严重。其主要表现为同一性质的资金多头开户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多头开户两种方式。仅市本级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就高达11类,其中存在重复设置现象的账户主要为社保基金、资金拨付、补贴资金、非税收入等几类账户,分别为**个、**个、**个和**个。由于财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开设的专项资金专户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从表面上看,财政专户上的资金专项专用、使用便利,但实际上却隐藏着财政专户开户数量增加的弊端,大大增加了财政专户管理的难度。

(二)财政专户分布广,资金分流现象严重

益阳市财政专户比较分散,全市各银行性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均有分布,就连2008年新成立尚在试点阶段的桃江建信村镇银行也开设了**个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中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开立账户达**个,其资金**万元,占财政资金总额的89.3%。与此同时,财政专户上储存的资金数额庞大且分散。2009年12月31日,**个专户上分布的资金高达**万元,高于当日全辖财政在人民银行国库的库存余额。其中:工商银行财政专户数为**个,资金**万元,占财政资金总额19.8%;农业银行财政专户数**个,资金**万元,占财政资金总额的24.7%;中国银行财政专户数**个,资金**万元,占资金总额21.5%;建设银行财政专户数**个,资金**万元,占资金总额23.4%。财政专户分布和资金的分散必然导致地方政府资金调剂能力的弱化、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同时由于财政资金游离于人民银行国库之外,进而影响国家宏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导致“权力寻租”现象难以遏制

一方面,财政专户所沉淀的庞大的资金,使得其主管部门不可避免地成为了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对象。特别是一些稳定性强、金额较大的财政专户,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关系、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去争取,成为诱发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个别财政专户中资金性质不明确,其主管部门利用相关政策规定的漏洞,在利益因素的驱动下,将资金存入在金融机构所开设的专户中,以此获取利息收入,谋取小集体、甚至个人利益,容易滋生贪污等腐败现象。

(四)资金管理形成监管真空

财政专户中庞大的资金量在金融机构沉淀后,资金在专户中停留时间长,周转慢,财政部门往往是将款项拨出后,不再过问用款过程或实际用款时间,而人民银行国库往往无法获取专户开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明确信息资料,对专户不能行使有效地监控。专户的产生造成了国库资金的体外循环,逐渐形成了人民银行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财政专户资金游离于国库监管范围之外,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而越来越突出。从表面上看,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制度改进和完善方面的问题,而从深层次分析,实质是体制弊端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一是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二是政出多门,部门利益、团体利益至上,随意性强;三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约束力、强制性,执行过程不能进行强力监管;四是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致使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而难管、管而不力”,形成走过场、无人负责的现象。

四、财政专户纳入人民银行国库管理的可行性

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解决财政专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政府财政部门而言,也有非常强烈的要求。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就财政性资金管理进行了许多改革和试点。比如实行“收支两条线”逐渐过渡到非税收入纳入国库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等等,但这些做法依然难以撼动财政专户存在的根基。我们认为:在财政专户的管理中,应尊重历史、尊重实际,采取“先清理、后规范、再取消”的办法,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作用,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到人民银行国库管理的序列中。

(一)先进的支付清算系统

人民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部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拥有顺畅的资金支付与清算渠道。人民银行国库以大、小额支付清算系统为平台,在其中实现着财政资金的集中收付,它既能满足财政资金顺利运行的需要,也能确保财政资金准确快捷的直达用款单位和个人,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为人民银行国库核算和管理专户资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支付清算手段,同时这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具备的先进条件。

(二)严谨的账户管理法规

当前财政专户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不严谨。各专户资金的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能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最终导致现有财政专户多头开户,资金管理混乱的局面。人民银行作为账户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有监督管理和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于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权力。若把财政专户设立在人民银行的国库部门或纳入到国库单一账户的体系中,则对于财政专户及其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国库部门来说,能充分发挥到集中管理、有效监控的作用。

(三)优越的预算监管地位

人民银行因本身职能的限制,不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专户资金收支业务过程中,能更有效的利用它的以下优势保障预算收支的顺利进行。一是能保持预算监督的独立性。人民银行是中央的银行,并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其机构、财务相对独立,监督也不受地方干预,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二是能保障监督的公正性。人民银行与地方预算单位没有利益关系,因此,人民银行在各级各方利益中能保障自身的公正性;三是人民银行是国家预算收支业务的前台操作者,依法参与进国家预算资金收支的过程中,能真正做到监督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相统一。

五、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财政专户开立

首先,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联合对财政专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于违规开立的专户限期予以撤销,为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按专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合并财政专户,对特殊规定允许开设的专户先登记备案,后实行重点监控,对所有财政专户采取实时监督的方式。最后,在账户开立条件方面,对预算单位只受理开设“零余额”账户;在账户审批中,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二)推进直接支付业务

在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前提下,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收支纳入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中,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和个人。对确实需要专款专用的资金,可在国库部门开立专户,由国库部门直接办理支付业务,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将专户中的预算资金实时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在任一地方、任一金融机构的账户中,减少支付环节,提高资金运行的效率。

(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尽快修订《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直接经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有效履行经理财政专户资金的职责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根据现行的财政专户资金运行方式,及时调整《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为安全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提供可靠依据。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在健全人民银行内部协调机制,真正实现国库、会计、货币信贷、事后监督、科技、内审等内部科室的信息资源共享, 以促进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充分履行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提高与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发挥各自优势,合力齐抓财政专户,对专户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查处,及时排除资金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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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雷大庆.“完善县级财政资金管理专户刍议”,《中国农业会计》,2006年,第10期,16-17。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4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中央银行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5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人民银行资金监管范文6

关键词:财政 存款 建议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界定不清。一是资金范围不明确、不具体。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资金范围只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银发[1998]118号),指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对资金范围界定的比较笼统,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那些资金。之后,再无文件对资金范围进行界定或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基层人行在 执行监管时,难以掌握界定依据和确定资金的真实性质,从而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对其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性质、来源进行甄别二是会计科目范围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不一致。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印发文件,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文件审查、考核、办理缴存款业务。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新业务的推陈出新,会计科目的更换也较为频繁。当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报送会计科目变更信息后再印发文件,到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文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导致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款范围出现滞后的现象。

(二)划缴财政性存款会计处理手续亟待规范。1998年3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人总行在《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中,仅对一般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手续进行了规范,对于财政性存款仅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存款的缴存款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采取现行做法不变。”此后,人民银行未印发任何规范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文件。

(三)占压财政性存款处罚依据不足,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于两难境地。目前,基层央行对占压、迟缴、少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在1984年以(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处以“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二”的罚息,迟缴行为处以“日万分之四”的罚息。而在以后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对财政性缴存款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1月1日试行)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85]银发字第281号)中对欠缴、迟缴财政存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分别为“按欠缴金额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和“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1998年准备金制度改革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没有做制度性约束。因而人民银行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举步艰难。

三是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予以了明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进行处罚。但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银监局的分设,这一法规已不适合人民银行现行管理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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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层人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监督效率不高。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营业部门负责办理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即使发现问题也只做一般性处理 。上级行对会计部门检查只明确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职能,这样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各部门间横向分散,而且,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和转移财政存款很难形成有效监督。

(五)“法律条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作任何规定。至此,对金融机构国库以外吸收的财政资金的检查监督,因法律规定之盲区而无法正式开展,导致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监督检查工作裹足不前,更为财政性存款的核算管理难上加难。

二、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规范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现行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已不能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财政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及相关处罚规定编入实施细则中, 以便做到严格规定办理缴存业务, 杜绝此项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

(二)修订和完善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政策依据。明确界定资金缴存范围,并对资金范围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便于基层行业务人员严格掌握缴存范围并及时调整科目代号及名称,从而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在会计科目及名称上保持绝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