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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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一)调整税制机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要调整税制机构,避免对来源于同一收入的所得额在企业和个人之间重复征税,逐步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配套政策,尤其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理念,避免政策的交叉和冗杂。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所得税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企业所得税监控预警机制,做到源头防范,及时准确地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制改革;科研创新;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可以说是国际上的重要税种之一。从近几年我国收入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更显示出了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总体经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我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使政府职能能够有效发挥,所以,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以期望对自身竞争力能够有所帮助。从上个世纪开始,世界各国进行了多次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目的是为了调整税率和扩大税源。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制的要求也出现了变更,为了能够加强外国对本国的投资、在适合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升综合国力,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实行了更为积极的税收制度。我国也不能例外,现在国际经济变化日新月异,国内的改革阶段也是层出不穷,如果要想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就必须要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优化调整,而且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改革步伐能够对我国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现状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所有税种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它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调节企业内部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自从九十年代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现在我国受国际经济影响较为严重,世界经济的集团化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国内的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到完全的掌握和控制。所以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政府需要顺应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对原有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能够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协调,并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我国需要进行税制改革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存在弊端。税率过高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和替代效应之间的规律来看,高税率使工人工资减少,从而减少劳动输出,使劳动积极性降低,反而增加了闲暇时期的消费,这就使企业的生产力下降,出现了抑制的状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高税率往往伴随着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但是很多制度同时实行,会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费用,而且税收优惠政策还会影响税基,使税收收入出现问题。另一个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的流动,而目前税收收入也会对国际上的资本流动产生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会直接影响国际上的贸易和投资,比如当一个国家税率过高时,不仅不会收到外来投资,还会导致国内的资金向外流出,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的工作范围存在问题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一种覆盖范围广、税基复杂、政策性明确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是将这一税种的纳税人分成两部分,分别通过国税和地税进行征收管理,但是这样不利于政策的同步管理,容易产生执行上的偏差,使税收负担增加、税收征管工作难以继续。其次,因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范围的调整,使国税和地税的工作存在交叉。虽然国税局对于国税和地税的征管范围出台了很多相关规定,但是因为国家存在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每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也不同,所以在实际的征管工作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争议,而且随着营改增的政策不断推进完善,国税和地税之间的摩擦问题就会越来越多。最后,企业所得税会大量减少。因为两个部门的征管方式和对经济的影响力度差别很多,采取不同的措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影响企业的经济资金来源,也影响了企业的税收。

(二)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难

首先每个地区对于下级的分支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分支机构的级别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使企业与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管理方式出现分歧,征管范围不明确,使相关部门的工作难以展开。其次上级和下级的分支机构因为交流较少,使信息不能够即使沟通,虽然国税局实行了专门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期望上下级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但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征管系统存在差别,还是不能够完全实现数据信息的及时共享。最后是对于下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不够。虽然国家有专门针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制度规范,并且也明确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存在许多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增多,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大十余种,比如抵免税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免税收入等等。但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于企业的影响大有不同,甚至有的方式会相互影响、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四)税收征管信息共享不及时、工作效率差

我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系统是在国税局的要求下根据该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所开发的税务系统,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税务系统,这就是各地区的税务信息不能够即使的共享和分析,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革,信息既不准确也不及时就使得企业内部自身发展缓慢,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大大降低。

(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交叉区域,不利于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交叉区域,也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单从一个税种来看,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的,但是对同一笔收入先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会造成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还会使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征管工作难以开展。

三、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我国税收制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而税收制度能够直接显示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这就使国家对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视。同样,在我国不断进行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认识到当前国际上的税收竞争压力,在压力刺激下提高我国的税收竞争力,同时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一方面,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将税率下调,我国也可以尝试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起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尽量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交叉范围,较少重复性征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能够从容应对国际上的经济竞争。

(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

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大部分都十分重视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而且科学技术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应该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转移到研发支出上,由重视减免税额转向重视减免税基。而且政府可以规定只要企业内部进行自主开发和研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同时对于新型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模式进行管理和审查,防止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局势下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中小企业也是促进就业的一个有效场所,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降也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也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以每个企业的生产力为前提。应用不同的优惠手段,由直接的减免税额转变为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其他方式。而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手段:扩大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中小企业实施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同时定期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利用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退还一定比例的税额优惠;对于在准许范围内的企业净亏损,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国外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发生概率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外的公民纳税意识较强,而且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几乎杜绝了这类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我国应该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业务办理、缴纳税款等一系列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税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通过修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要使各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明确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拓宽得到税收信息数据的渠道,提高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从而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适当的对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流程进行简化,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合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做到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

四、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虽然现在大中小企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受国际上的经济形势和我国的国情影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通过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自身的自主研发水平,使我国企业能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虹,黄云.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与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变化[J].税务研究,2005(9).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11世界税收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3

二、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细致。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较短,有关配套措施滞后,税务机关只是进行集中培训、辅导,一对一的针对性辅导不够,从而使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

三、上级机关政策规定滞后,致使部分业务办理不够及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与征管实际不能及时统一,致使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间紧,任务重,给税务机关执行相关政策和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带来较大困难。而且相关办法,诸如《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节能节水优惠政策具体项目等,至今总局尚未出台,从而导在具体实施中无法操作。

四、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沟通交流不够。所得税管理涉及征管、税政、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容易造成企业在申报或日常管理中出现问题。同时,对某些必须由多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容易造成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滞后。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新税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税法是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的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时代要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经济良性发展;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贯彻落实新税法是今后一段时期税收工作的重点。我们要结合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认真学习新税法,深刻理解其出台背景、必要性及其深远意义,要深入分析新税法实施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影响,要把确保新税法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政治任务来抓。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队伍建设。新税法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思想认识,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源配置上重新进行合理调配,从组织、人员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继续深入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要认真梳理新旧税法过渡阶段需要落实的各项工作,落实任务到人,长抓不懈。二要加强部门合作。为贯彻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国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对有关项目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把关,国税机关应当主动与发展委、法制、科技、环保、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合作,做好贯彻落实新法的具体工作。同时,新税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和备案事项各部门如何衔接、减免税企业如何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新税法实施工作积极、有序开展。三要加强队伍建设,现有所得税管理机构、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新税法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把精通新税法和反避税业务的人才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以适应所得税工作需要。

三、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进一步做好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把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作为税收宣传的重点。要继续通过国税网站、新闻媒体、12366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采取“走出去”上门宣传、“请进来”办班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宣传。尤其是要针对纳税人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如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新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及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等,积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要以贯彻实施新税法为契机,充分结合“两个减负”工作,利用征管信息系统等先进手段,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管理,减少纳税信息的重复采集,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通过改进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降低企业所得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新税法 外国企业 征税管理 对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的界定和征税规定

外国企业,即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外国企业采取委托营业人的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该机构、场所的所得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获得的这种所得主要是营业利润,适用税率为25%,采用申报缴纳或核定的方式进行征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类型的外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和其他所得,按20%或者减按10%征收的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

二、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规方面

(1)政策法规有待于更新。现行外国税收管理文件多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制订的,许多文件已被废止或失效。在实际操作管理中,税收执法存在一定风险。

(2)规定条款有待于细化。现行外国税收管理的规定条款比较粗糙,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的工作标准,因此有些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已难以操作,如果执行中与企业发生争议,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征管方面

(1)监控手段有限,信息不畅,税收征管难到位。目前,税务机关获取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对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的管理资料。该信息的提供者多为纳税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滞后的情况,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2)出证管理复杂,环节较多,提高工作效率难。纳税人申请出具一份证明,一般要经过以下流程: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出证申请、资料受理;管理分局管理员进行资料初审、身份确认、分局长复核;税政部门税政员复审、政策把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开出证明等。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某一个环节的审核人员发现疑点问题或有税款计算不正确的情况,纳税人还需重新补充资料和重新办理纳税补申报等相关手续,影响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设方面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使用的征管软件中没有针对外国企业的管理特点和要求设计出适用的征管模块。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CTAIS2.0征管软件,这款软件虽然设置了外国企业认定文书和居民企业为外国企业代扣代缴申报模块,但对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管理环节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模块支持。税收征管软件对外国企业管理的不适用,使外国企业的税源监管实效性大打折扣。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1)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2009年3月9日,总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外国企业税收管理。

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对前已制定有关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进行梳理,保留过去行之有效,且仍适应今后管理要求的做法,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根据基层税务人员的特点加以充实,及早制定统一的、具有长远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核定征收办法、扣缴义务人管理办法,以利于加强外国的税收管理。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当前以及长远经济的发展,明确管理标准,提高法规的严密性。

(2)重新测算确定核定利润率。新税法实施后,在工作实践中,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倾向采用核定利润率对外国企业实行征收管理。但是由于当初确定的利润率直至现在也没有改变,已明显落后于现今经济发展的步伐,所以应尽快调整符合实际的核定利润率,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税收征管体制的有效实施

(1)实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对外国企业征管水平。目前,对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及承包工程项目所得的税务监管是对外国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难点。这类所得涉及对外国企业管理的身份判定和征免界定两项政策性强、经验积累和专业知识要求最复杂的涉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独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独立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独立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政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政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政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政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邹其端.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探讨.税务研究,1997.3.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经济效应;税收征管

[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01-04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二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体现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更体现为在税收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向国际惯例靠拢。企业所得税制在公平税负、增强企业活力、规范税前扣除、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得到加强。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应分析

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

(一)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环境,促进市场平等竞争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能够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二)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一内地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因而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正是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吸引资金进入能源、原材料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廉价但资金缺乏的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居民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职工工资允许据实扣除,避免了原来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导致部分工资不能列支而作为所得征税的问题。同时,新税法改变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计提,造成职工福利减少的状况。有利于正确计提各种福利经费,增加职工福利,减少职工与企业及政府的矛盾。另外,允许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在制度上有利于鼓励企业给职工正常增加工资,改善职工生活,减少劳资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缓和不同企业间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新税法的规定与原税制相比,内资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由原来的3%大幅提高到12%,从制度上调动了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四)有利于优化社会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指出要保护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保护型企业的发展,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有些地区和企业环境污染严重,用牺牲环境的办法来发展经济,结果取得的收益远不能补偿对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这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影响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节约型与环境保护型企业,有利于逐步减少乃至消除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应。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与经济影响的辩证分析

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取决于税基的范围及税率水平的高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同时国家参与税收分配程度的降低会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增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经济增长而带来税源的增加。所以应辩证的看待税率的下调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一)从短期看,企业所得税制的调整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与旧法相比提高、扩大了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降低了税率、调整了税收负担。从静态角度看,短期内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这种影响在2008年税收收入统计中得到验证。2008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11173.05亿元,增收2393.80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年增速(37.9%)回落了10.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0.61%。

值得注意的是,7月份开始,企业所得税增速较上半年增速大幅回落,7月份和11月份企业所得税均出现小幅减收,12月份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42.1%。而1-6月份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7912.72亿元,同比增收2319.25亿元,占全年总增收额的94.7%。

2008年下半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原因,一是外需急剧下降和成本高昂等因素导致企业效益回落明显。1-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4066亿元,同比增长4.9%,增幅同比回落31.8个百分点,比1-8月份回落14.5个百分点;二是“两法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和有关优惠政策实施带来的减收效应集中显现。新税法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由33%下调至25%,并且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新税法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目录或管理办法在下半年相继或实施。

2008年单月的税收收入总体上呈现逐渐回落态势(如图1所示)。第四季度税收收入出现连续负增长,并且跌幅逐月增大,10月份同比下降0.5%,11月份同比下降11%,12月份同比下降11.9%。

(二)从长期看,企业税负的下降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

不可否认税率的降低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但影响2008年7、8月份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效益增速大幅回落和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1-5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0.9%,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21.2个百分点,石化、电力、有色、石油等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9.65%、79.01%、17.95%、16.26%;因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等原因,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在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态势下,通过适当降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这部分收入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对财政收入是有利的。

(三)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保持经济增长

2008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9.0%,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各种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从国际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深度扩散,基础产品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跌宕起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大大增加了。从国内来看,接连受到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困难和压力,通货膨胀压力继续加大,煤电油运供应紧张,节能减排形势严峻,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效益大幅回落,经济下行趋势显现。经济政策的战略导向已由年初的“两防”(防通货膨胀、防经济过热)转为“一防一保”(防通货膨胀、保经济增长)。在此背景下,增加企业收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持企业资金充裕和流动性,增强企业活力是扭转企业效益下滑势头,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无疑能达到所希望的政策效果。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8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是支撑上市公司中期业绩的主要动力,是上市公司净利润提升的重要因素。根据该报信息数据中心的统计,截至8月30日,两市161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半年报。这1619家公司上半年所得税费用平均每家为1.02亿元,比2007年同期的平均数1.2573亿元减少2363.14万元,降幅为18.8%,剔除不可比因素后降幅为21.71%。从所得税占净利润的比重看,剔除不可比因素后,2008年中期为27.74%,比07年同期的39.05%下降了11.32个百分点,表明所得税减少对净利润的贡献明显增大。数据显示,08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为20.76%,比去年同期的26.81%下降了6.05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2.57%,比名义上的33%降至25%的幅度―24.24%略低。

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企业普惠制而带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经初步测算要比原税负增加15%。税负的增加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呢?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由此看来,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对我国近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方面作用的分析,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数量不断下降,1993年为511.01亿元,2004年降为12.96亿元(见表1),表明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不大。

资料来源:韩霖,《国际税收竞争的效应、策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一)新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户数持续下降,外商投资方式改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厉,对外商来华投资的效应已初步显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2007年3月16日),新设立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执行,不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致使外商投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持续加速下降,从2007年的4月份同比下降2.29%开始,截止到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最高降幅为2008年12月同比下降26.25%,具体情况见表2。

(二)外商投资额继续增加,新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

与外商投资新设企业数量下降不同的是外商投资额继续增加,显示新税法对外资流入整体影响不明显。2007年整体情况看,新法公布后外商投资额增幅略有回落,但幅度不大,2007年1月外商投资额同比增幅13.86%,2007年1-5月同比增幅为9.87%,增幅回落了将近4%,2007年下半年增幅又逐渐恢复到年初的水平,全年增幅波动不大。2008年1-5月外商投资额增幅迅猛抬高,同比增幅提高了40%以上,1月份同比增幅更高达109.78%。具体情况见表3。

(三)我国接受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发生变化

从2007年1-5月于2008年1-5月外商投资的情况对比分析,对我国投资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发生变化,基本上属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及与我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前十位国家或地区的投资额占全国当年外资总额的比例由86.17%提高到87.37%,集中程度进一步加深(见表4)。

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签署,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对派出利润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税。2008年1-5月份来自香港的投资大幅增长,同比增幅达到122.77%,来自香港的投资额占全国外资投资额的44.10%,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增幅,呈现单峰形状,见图1。

五、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汇总纳税问题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造成巨大的影响,产生税源转移问题。分支机构在经营地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甚至利用了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同时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如开采煤炭、石油、铁矿石等。但其税款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无任何税收收入,导致了税收转移,这显然违背了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不相符的。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其中北京有91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力、航空、银行、保险、证券行业。也就是说总分支机构云集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势必造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不当转移。对于不发达地区,在耗费了大量的环境和资源成本的同时,得到的税收收入却很少,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由上述分析可见,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

针对汇总纳税带来的税源转移问题,200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源转移问题,但没有得到根治,《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适用范围太窄,仅适用于少部分具有总分支机构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而处于税源转移矛盾中心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没有纳入。因此,为了新税法更好的实施,合理解决所得税在地区间的不当转移,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2.确定分享比例考虑的因素太少,影响分成效果。目前,根据《办法》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没有考虑的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以及对资源的损耗问题。应结合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常以税收优惠吸引大量投资,给予补偿。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可能对当地自然生态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也应在分配时给予考虑。

3.财政调库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建议将分比例分配环节由财政环节过渡到税收环节,采用横向税收分配方式进行,这样不仅是公平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更增加了分配的透明度,使地方政府对税收事项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同时,税收分配主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利益,主要以对税源贡献大小为依据。

(二)反避税规定执行问题

为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现企业所得税法在原有的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与补充,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反避税制度,使得反避税规范得以系统化,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进而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针对各种避税行为及特定纳税事项的调整做出规定,包括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进行税务调整等。

但在反避税工作开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转让定价信息难以准确获得

经验表明,避税地实体往往与各国居民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由于避税地保密制度的规定,信息区的困难,很难证实这一关系。加之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是实践性相当强的法律制度,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操作指南以及法定范例目前在我国还十分欠缺,查核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依然是困难的。鉴于此,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应创新征管手段,引入关联假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假设纳税人与避税地实体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除非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它。这将大大增强税务机关获得信息能力和延长调查滥用避税地案件的时间,

2.对企业利用避税地逃税行为处罚过轻

对于企业提供资料方面的问题以及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和逃税的处罚在新税法和相关条例中得到肯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加收利息。这一罚则与过去相比已有进步,但是与其他国家的罚则相比仍嫌宽松,对于打击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约束力可能有限。

3.缺乏具有优秀素质的专业人员

除了法规、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外,我国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的一大问题是缺乏大量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人力资源的缺乏使得我国的涉外税收征管面临着法规完善的同时征管乏力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3] 靳万军,付广军,汇总纳税管理与区域税收分配问题[J],税务研究2007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