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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费雪方程式;内涵集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7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9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方针,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在促进银行转型、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公布。新监管标准即将实施情况下,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值得研究。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
虚拟经济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目的性高、收益性高和稳定性低的五大特点,银行的盈利性决定了其有把资金运用到回报率高的虚拟经济的倾向。因此,用政策引导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改进的费雪方程式得到有效证明。传统的费雪方程式为MV=PT,其中M代表了货币供应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P代表一般价格水平,T代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量。显然,传统的货币方程式只关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忽略了虚拟经济。本文加入s代表虚拟经济的交易额,有MV=PQ+S,其中S=PS*QS,其中S代表虚拟经济交易额,PS代表虚拟资本的一般价格水平,QS代表了虚拟经济的交易数量。于是有:
上式说明过度的虚拟经济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即在虚拟经济发达条件下,货币供给量分成两部分,PQ部分用于实体经济,PS QS部分用于虚拟经济的交易。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货币越多,用于实物经济的货币量就越少。在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投机行为和炒作活动,其投机收益大大高于实体投资利润,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最大利润,虚拟经济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巨大的收益反差不仅会导致闲置资金的介入,而且会吸引相当部分产业资本脱离实体经济领域,进入虚拟经济系统投机套利,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作用原理。当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生“挤出效应”时,在虚拟经济的表面繁荣下,实体经济的增长有可能停滞甚至衰退。也正是由于这种“挤出效应”及资本逐利性的存在,才使得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加以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必然要求[1]。
(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确保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本身的健康平稳可持续;二是管理政策的准确合理;三是传导机制的顺达通畅。目前,我国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但银行业经营管理粗放不可持续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粗放,过多依赖高资本消耗的信贷规模扩张。2005—2009年,我国银行业年均信贷增速为19.77%。超过同期欧美银行10个百分点以上。风险资产过快攀升,大量消耗了经济资本[2]。业务结构上,当前国内银行业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占比过低;客户结构上,目前国内银行“垒大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资源紧缺时,抢大客户、抢大项目的现象严重。
二是资本管理模式粗放,进入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的“循环怪圈”。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高度依赖外源融资,内生能力不够大。在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断做大存、贷款规模成为盈利的最便利途径。另外,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3]。进而导致国内银行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是风险管理模式粗放,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手段落后。目前,国内银行依然缺乏对新形势下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深刻认识,将风险管理等同于信贷管理,缺乏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尚未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目标仅是单纯的降低、控制风险,对于价值创造功能的挖掘不够;同时缺乏整合的风险技术手段,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工具、管理手段和整合管理体系还不够充分和健全[4]。
二、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
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首先要提升银行业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中国银监会正式的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即将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引导银行业主动发展零售业务、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转变目前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减少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过程中制约因素的制约效应,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5]。
(一)推动银行内涵集约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持续推动
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在注重资本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升了核心资本划分标准,将一般风险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价划入核心一级资本;二是缩小了附属资本划分范围,将原先的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缩小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积净利得,将原先的重估储备缩小为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具体变化见表1),更为强调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科学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包括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具体作出的调整为:信用风险计量上,权重法采用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体现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扩大覆盖范围至表内、表外、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市场风险计量上,取消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门槛;操作风险计量上,第一次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过渡期。通过以上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覆盖风险,节约资本,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
一是调整分类监管标准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针对我国银行业普遍达标的现象,新监管标准调整了分类监管标准(见表2),并对每类监管标准的银行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新监管标准根据银行不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的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即银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银行所消耗的资本也就不同,从而鼓励银行不断优化其业务资产结构,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二是新监管标准对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比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审慎引导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三)鼓励银行以丰补歉,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亲周期性
新监管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当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见表3),新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还确定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缓冲性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应对经济下行及市场恶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时期,银行要积累较充实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经济下行和萎缩时的冲击与风险,减小了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波动的加剧效应。
(四)要求银行注重流动性,降低损害实体经济的可能性
经济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决定了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存在着短期性和长期性。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增设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确定了银行机构要达到的流动性指标及应急性流动准备,在原先仅注重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同时,将长期流动性指标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金融内部不稳定对经济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三、新监管标准下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选择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如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在新监管标准实施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应注重通过以下路径支持实体经济。
(一)发挥传统业务模式优势,提高资产质量和服务效率
新监管标准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导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催生的巨大有效信贷需求,国内银行转型不仅不能削弱传统信贷业务,而且应以优化信贷业务为重点,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做深做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实现银行与实体经济的互利共赢。
(二)建立高效益“轻资本”模式,支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新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粗放型的资本高消耗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应强化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水平,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建立高效“轻资本”模式,有效利用新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业务风险权重的优惠,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
(三)提升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监管标准除覆盖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外,还是第二支柱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商业银行必须从战略高度,提升整体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不仅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风险治理,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顺畅传导渠道,更要升级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技术支持。具体来讲,结合新监管标准,建立完善的压力测试管理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危机的产生。
(四)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监管标准资本约束功能以及对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权重普遍增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工具创新不仅应满足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提供渠道,真正对冲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今后,商业银行创新必须以实体经济需求为核心,建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的产品研发和推广流程,还应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指标的产品服务创新评价办法,与奖惩机制相配套,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入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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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民间金融 法律缺位 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助长金融犯罪等消极效应。作为自发生成而又在政府管制之外的制度安排,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所以有必要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加以规范和监管。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于公共利益理论的分析
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又称金融市场失灵论,根植于福利经济学有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念和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的政策主张。该理论体系主要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控调节机制的怀疑,认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金融资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市场失灵”,监管的目的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和不公正行为,从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如果这个体系(市场机制)是完美无缺,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干预。但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因而就产生了国家对其进行参与和干预的必要性。”我国民间金融是一种金融活动,也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而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公共利益理论可以合理地解释进行民间金融监管的原因。但是,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具体执行上都存在极大的落后性和不完善性。因此,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必要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作进一步分析。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均倾向于将各种金融形式纳入正规金融的体系,从而实施有效监管。但由于转轨经济国家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普遍形成了国有垄断金融占主导地位,民间金融组织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其与正规金融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形成了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民间金融具有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的日常管理系统之外的特性,在法律上,除了极个别发生在特定范围内的私人借贷关系之外,绝大多数民间金融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与我国民间金融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等,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针对目前民间金融在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层所采取的最为常见的主要监管手段是禁止。比如在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官方的禁止、整改与查处只会使民间金融暂时性的由地上转入地下,从而成为监管盲区下的“灰色金融”。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法律缺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两部监管金融的法律也都没有对民间金融作出规定。国务院尽管在2005年规定银监会负责认定、查处和取缔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要配合银监会展开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但对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以及非法集资的认定都没有作出规定。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这也使得实际上无人监管民间金融。
(二)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缺位
金融监管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政府干预活动,监管能否得到良好执行,就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落实执行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的权威与独立性是必须的,且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不会存在彼此冲突或牵制的情况,即便出现问题也能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2003年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2003年4月央行机构改革,分拆出了银监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民间融资监管者未明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对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明确细化,使得非法集资、合会诈骗等行为没有确定的监管主体。所以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这也是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现实状况中的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制定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规范
对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实现有效监管, 就需要制定更多的专业性法规, 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等,最终实现依法监管。当前政府在政策上虽然默认了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但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作为民间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我国民间金融大量存在却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属于我国的《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在法律条款中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的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明确专门法调整民间金融的组织规模、资金要求、业务范围、贷款利率等。对于人员较少且规模较小,借贷数额少的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现有的民间惯例自主运行。待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考虑确认其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
2.规范利益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民间金融组织还是贷款人,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3.进一步明晰法律概念
合法与非法集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有很大的争议,目前对于这些概念,法律还没有指出具体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仅在刑法中做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民间金融法》的出台应肯定民间金融的地位,确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区别,以便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律规定可依。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产生、监管权限、监管程序、行业协会与银监局的关系以及违反监管的惩罚措施。
(二)明确将民间金融的主要监管权赋予银监会,并积极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由于民间金融的风险特点、监管内容及监管技术和正规金融有着较大的差异,对其监管必须充分考虑其具体特征,而不能直接套用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但是如果新设一个独立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操作难度和监管成本的增加。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基本的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虽然人民银行也赋予监管权,但随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确立,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逐步剥离给证券会、保监会,特别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业剥离出去了,人民银行的职能更被集中地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因此,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也不宜更深地介入民间金融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机构,主要承担着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银行。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不仅有明确的、细化的监管规则,而且拥有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有一套独立化的机构设置,因此,民间金融应由银监会实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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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3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快。银行业开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勿庸置疑,在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和操作上,还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
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最新进展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大概经历了四个时期:1979年~1993年外资银行起步发展期;1994年~1997年外资机构增加到90家,外资银行增加3.3倍;1998年~2001年外资银行调整期。当时中国和WTO达成双边协议,这个期间外资银行在观望;2002年至今是外资银行加速发展期。
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业绩来看,2006年5月底外资银行总资产已经达到900多亿美元,同时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很低,仅为0.94%。从业务种类来看,在华经营的外资银行机构中,已有138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除营业性机构外,另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3家银行在我国23个城市开设了238家代表处。
二、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收益和挑战
主要收益有:第一,股权多元化将使得国有银行改革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并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免费资本幻觉”。第二,外资参股有助于改进公司治理。外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后,董事会的履职和专业性得到明显加强。第三,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可获得性,激励金融创新。第四,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第五,有助于促进竞争,改进运营模式。现在外资进来了,商业银行对人才的定价有了不同的标准,这时候的人才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第六,有助于改善中国的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的是监管者的角色改变。过去我们是一家监管者,现在是三家监管者,过去监管者往往把自己当成商业银行的婆婆,完全是行政管理的手段。现在外资进来了,监管者的角色开始改变,使监管者从一般的行政管理者转变为专业的审慎监管者,至少从银监会的角度,我们规章、命令等等,首先考虑的是法律、规章、制度。
但是,银行业开放也面临不少挑战。第一,“摘樱桃”行为,即外资银行会将国内最优厦的市场率客户吸引去,将风险较高的客户留给中资银行。第二,外资银行进入将考验金融监管能力。外资银行业带入很多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我们银行对认识这些技术要认真充分。目前还是非常被动,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准备。第三,人才的监管。现在媒体都说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后,中资银行找不到人了,人才都想到外资银行。从某种经济利益来看,这个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突出的显现。第四,知识产权风险。外资银行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专利,包括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在今后将考验中资机构。
三,履行WTO承诺,进一步稳妥推动银行业开放
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微观审慎,宏观审慎,金融危机,银行监管
一、银行宏观审慎的理解
与微观审慎相反,宏观审慎是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对微观审慎的升华。微观审慎顾名思义,注重的是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评估预测与解决,而宏观审慎则着眼于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小川对宏观审慎进行了较为精确的阐述:首先宏观审慎政策是逆周期政策;其次,宏观审慎政策目的是在面对市场失效的危险时使整个金融市场能够更加稳健、金融市场参与者更加谨慎;最后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日益复杂化。银行宏观审慎关注的是银行在运行周期内的波动性引起的银行即整个金融机构面临的系统风险,从宏观的、非周期性的视角采对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以求达到银行企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并保证国内货币的稳定。
二、银行监管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的必要性
国家监管局对银行的监管普遍采取两大方式:审慎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面对新的形势,尤其是金融危机的扩散和危害,转变银行监管制度,使银行监管由限制性监管转变为现在的审慎性监管,并从微观审慎监管中升华到宏观审慎监管,对银行业而言,是预防金融风险的最有利方式。
(一)直接目的不同。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的爆发;而宏观审慎尽管的直接目的是防范金融系统危机的爆发。
(二)最终目标不同。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成为投资者或存款人的利益;而宏观审慎监管的最终目标是避免金融危机下银行的损失,以及整个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风险的模型不同。当银行采用微观审慎对银行进行监管时,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来自外界的外生风险,对整个金融行业而言属于不可分散风险;而采用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时,银行面临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内生的,并不存在与整个金融行业,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而且容易解决。
(四)金融机构间的相关性和共同风险暴露的关系不同。微观审慎监管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共同风险的暴露并不认为是有关联的;相反,当采取宏观审慎制度进行监管时,整个金融机构间共同风险的发生被认为是有一定联系的。
(五)审慎控制的衡量标准不同。以单个金融机构为单位实行自下而上的衡量方法是银行微观审慎控制下的衡量标准;与微观审慎不同,宏观审慎是以整个系统范围为单位实行自上而下的衡量方法的。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金融市场潜在的风险将不断扩大,而其中蕴藏的系统风险更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但是在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将无法做到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衡量。另外,微观审慎监管下,银行对市场面临的顺周期性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相反,缓解顺周期性导致的风险积累,将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任。同时,宏观审慎还能实现对市场流动性的有效监管。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资金流失的重大风险,次贷危机的发生也正是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失最终导致的。因此,实现银行监管从微观审慎转到宏观审慎是一种很好的关注资金流动性的方式。结合金融危机的发生原因以及微宏观审慎的不同,我们可以得出,银行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是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和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它是有效预防金融风暴的发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的有效保障。
三、金融危机下银行宏观审慎监管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以来,世人至今仍心有余悸,从金融危机中恢复原有金融生机是国家金融机构的重任。同时,结合国情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金融改革方案更是全球性的当务之急。将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加大和完善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是银行业面对金融风险的必选之路。
(一)关注欧盟,遵循央行监管。面对金融风险的袭击,欧盟实施监管改革中,建立了一个新机构: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其旨在汇集和分析有关金融市场稳定、宏观经济条件和所有金融部门宏观审慎发展的全部信息。因此,关注欧盟应对系统风险的相关对策制度,是银行面对金融危机的威胁不得不采取的措施。除此之外,更要结合实际国情,遵循中央银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趋势。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不同于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加入欧洲联盟,因此银行在应对金融危机时,必须始终遵循中央银行的审慎政策。中央银行具有理想的能力来监测宏观经济的变化,同时由于货币政策可能对杠杆和风险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把宏观审慎职责集中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带领和引导国家银行业从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齐心协力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
(二)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双管齐下。宏观审慎是在微观审慎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也是微观审慎的升华,但这并不表示银行在应对金融危机的风险时只有采取宏观审慎的应对策略,相反,应该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使二者并肩作战。从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管理理念中也可以发现,其二者各有侧重,同时也各有重任,任何一方的失职,都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金融风险。
(三)设计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风险都是潜在的,危机也是无形的,银行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多大的市场无限是无法直视的,而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汇总进而对金融形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的预测的前提下,争取将风险降至最低直至消失,是银行从金融危机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也是银行实现监管制度由微观审慎升华到宏观审慎的关键。
结论:银行业面对的无论是潜在的非系统风险还是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实现银行监管制度的宏观审慎,使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并肩作战,不仅是银行从金融危机中总结出的历史经验,也是实现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风险管理——中国金融研究 》2012年5月
[2]巴曙松 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
[3]李妍 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 金融研究 2009年8月
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金融自由化,流动性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