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最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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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最新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1

关于年3万亿税收是多了还是少了?

谢旭人说,2005年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于2006年税改改什么?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2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分析

1.税法课程内容庞杂而抽象

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主要由17个税收实体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组成,每一种实体税法的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内容庞杂,而且有些教材除了18个税种外,还会加上国际税收、税务行政法规、税务筹划、税务等相关知识,这使得学生学习有相当的难度。此外,税法因其法律属性,教材中多的是法律条文,内容比较抽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感到十分枯燥,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税法课程的学科关联性强

税法教学中会涉及到会计、财务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学,及其他经济法这些跨学科的知识。这不但要求教师需具备相关知识,同样也需要学生有这些前期知识储备,否则,即使老师讲的最好,学生也很难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内容。

3.税法教材建设滞后于政策的更新

我国税法体系中,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是人大立法的法律,其余14个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其法律条文内容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同时,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之一,政府经常会对税收政策作出调整。这使得即使每年重新编著的注会教材也滞后于政府对税法的最新规定。

二、比较分析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

比较分析法是把一些相近的概念用联系和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基于税法课程的特点,教学中应用比较分析法是有效提升教学效果的措施之一。

1.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计算中的处理比较。

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下都有视同销售行为,如:货物在不同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自产货物用于赠送他人、职工集体福利、分配和对外投资,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

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章节分别讲授各自的处理方法学生难以分辨,用比较分析法来对比三者之间的异同之处,并用图的形式呈现三者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学生容易理解和记忆。

2.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比较。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学课程联系最为紧密,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运用比较分析法教学更易被学生理解与辨别。差异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例如企业会计核算时对某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计算折旧,按5年计提,每年100000元。但是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需按10年计提折旧,每年只能计提50000元。故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100000-50000=50000元。但5年后会计核算不再计提折旧,但是税法规定还可再计提5年,此时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少50000元。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计算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例如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这120万元在计算会计利润时都可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只能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列支,非公益性捐赠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是8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800+(100-800×12%)+20=824万元。

3.税制改革前后变化的比较。我国近年一直在对税制进行改革,特别是营改增的试点与推广,因教材不能及时跟上改革的速度,给税法教学带来一定难度。教学中应用比较分析法对改革前后的税制变化进行对比呈现给学生,可以让学生了解改革的进程。再用具体案例比较改革前后同一项目的税负变化,可以使学生了解改革的目的。如交通运输业虽因营改增税率提高,但也让原来不能抵扣的购入交通工具、加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体税负下降。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3

在新形势下,要做好地税征管工作,必须加强学习。否则征管工作就会滞后,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发展需要。在当代中国,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的战略抉择。党的十报告中提出:“面向未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这对于我们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地税征管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抓地税征管工作,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及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领会精神实质,提高认识,为做好地税征管工作坚定信心、夯实理论基础。

围绕目标 推进征管

围绕税收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以税收为中心,推动跨越发展。我们要抓住以税收收入为中心这个根本,做好征管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中热心为纳税人服务,耐心讲解税法知识,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二是巩固成果,推进工作。按照黔东南州地税局在全州地税系统开展“六清六查”工作的部署,在贵州省地税局验收考核成绩的基础上,镇远县地税局制定了《镇远县地方税务局定额内配比发票管理办法》、《镇远县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将“六清六查”工作和数据整治工作的奖惩条款列入考核办法)、《镇远县地方税务局“六清六查”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镇远县地方税务局数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将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按人员按岗位对号入座,责任明确到人到岗;为督促税收管理员完善征管基础建设及整改工作,分管局长带领征管股长经常坐镇政务中心进行指导,并对各分局税收征管辖区内的管户进行抽查,使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意识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三是建章立制,推进工作。为贯彻落实管理员制度、户籍清理制度、发票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和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并加了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具体是: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以上五个制度,制定征管工作要点并监督管理员认真执行;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制度,以省局的《征管业务规范》为征管工作指南,税收征管流程和征管水平得到了规范与提高;加大发票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定额内配比发票管理办法,推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发票检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收)税管理办法,实行每月一结报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地税局制定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规范纳税户档案3200余户(档),实现了规范化管理;加强户籍清理,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户籍清理工作方案》,由局领导班子带队,组织县局各股室人员和各分局人员对全县征管辖区内的纳税户进行“地毯式”的清理,对应办证未办证的纳税户进行登记,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28户。四是加强信息,推进工作。注重对垃圾数据的处理,确保MIS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数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征管股和信息中心具体指导和协助各分局对MIS系统的垃圾数据进行了清理,使MIS系统数据与实际征管户数一致。五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加强与征管股和信息中心共同对镇远局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和MIS系统操作、数据清理等进行培训,使管理员的业务技能和MIS系统操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极大地提升了税收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为做好征管工作夯实了工作基础。

加速发展推动跨越

抓征管工作,重在转变工作作风,注重调动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在各自的岗位上,爱岗敬业,无私贡献。由于镇远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地税局党组具体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各乡镇的大力支持,推动地税实现新跨越发展。据调查:镇远县地税局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创新:一是强化管理,不断增强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二是科学规范定期定额标准,促进税负公平。三是加强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四是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征收工作。税务机关鼓励个体业户建账,从个体纳税大户入手,鼓励和辅导其建账,不断规范其财务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进而全面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水平。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4

关键词:环境税 税收征管 制度设计 征管能力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税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都引入了专门的环境税种,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和财政效果。环境税同时具备约束和激励的双重功能,既可以涵盖生产活动,也可以涵盖消费活动,能有效地引导企业和家庭以有利于环境的方式生产和消费;同时环境税顺应了从命令强制手段向经济手段转变解决环境问题的趋势,作为柔性手段被各国政府所青睐;在国际贸易中,环境税也经常被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来使用。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推动,开征环境税已经被列入我国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可以预见,环境税即将迈入实施阶段,必将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环境税理论研究已经迈过了介绍与论证阶段,正处于融合、创新、制度创建的新的时期,有关机构和院校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已经开始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这些研究的重点是环境税的作用机制、实施效应分析、环境税种的选择、税制要素的设计等。虽然目前对环境税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但对环境税的保障性制度还没有展开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环境税研究的焦点是主体税种的确定及实施路线图,征管问题研究滞后于税制设计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对环境税征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环境税特殊的征管要求还不够重视。 环境税的征管工作是环境税实施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税政策效果实现的重要保证,而环境税的主体税种污染排放税的征管要求与现有税种有明显差异,要保证环境税在十二五期间顺利推出,就必须对环境税的征管特点展开分析,对国内外环境税(费)征管经验进行借鉴,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和征管能力建设。

二、环境税分类、征管特征现状分析

(一)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

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是研究环境税征管问题的起点。国际上对环境税的定义较为宽泛,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能源署和欧洲委员会将环境税称为“与环境相关的税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国际上通常所称的“环境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以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目标的税种的集合。国内学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根据其内涵的不同,存在狭义说、中义说、广义说之分,但综合来讲,环境税是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税收措施,具体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服务)税、环境收入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有学者将资源税也纳入环境税的研究范畴,因为资源税更多的是体现资源租税和级差租税,并且已经存在与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资源税的征管问题。污染排放税是指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是一种同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量)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类,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物排放税、固体废弃物排放税、噪音税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税又称为独立环境税,这一税类对排污的控制性较强,但征管成本较高。污染产品(服务)税,是指对使用过程(服务)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服务),或者使用以后残留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是一种针对污染产品生产或消费金额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务行为营业额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征收的环境税类,是一种间接税,如能源税、汽车税、农药税等。环境收入税是指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税,是一种财政性税收,一般是随已有的主体税种加成征收,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是指能产生环境保护刺激或激励作用的税收手段,如差别税率、税收优惠等。

(二)环境税的征管特点

污染产品(服务)税可以通过增加消费税税目、营业税税目的方式开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较健全的;环境收入税随主税种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没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税是一类新颖的税种,有着独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属于行为税,发生排污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是环境税的纳税人,排污行为的广泛性决定了污染排放税纳税人的广泛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业、众多企业,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广量大,大量非企业单位、家庭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污染排放税的纳税人。(2)征管环节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为发生时才能记录下来,如一些有害气体的排污量是通过记录排放浓度、排放时间等测算出来的,如果未及时记录很难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难以确定排污者,更无法确定计税依据。(3)征管规模的特殊性。从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设计方案来看,结合现有排污费的征收情况,污染排放税的收入规模不会很大,户均税额也不会太高;随着治污技术的提高和纳税人治污能力的增强,污染排放税税基趋于收缩,纳税人总体税负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4)征管技术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计税依据即排污量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收入法是根据产品的产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据生产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监测法是根据生产过程中监测设备记录的数据确定排污量。根据理论研究的结果,通过监测设备确定排污量是最准确,而且是环境效应最显著的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排污量,有效实现环保目标,因此在实际征收中应广泛采用。但监测法的技术性很强,需要配备专业的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定期监测和采集数据;由于排污量数据不是建立在财务核算基础之上,没有上下游企业可以调查比对,一旦数据丢失,计税依据难以确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开征污染排放税是为了将纳税人的边际生产成本提高到社会边际成本之上,促使纳税人在权衡得失后开展排污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因此环境税的环境目的高于组织收入目的,即使单位税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强征管以保证排污行为机会成本的存在。(6)税收优惠的多样性。为了通过市场信号,合理地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自发地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以达到环境效果,环境税通常都规定有许多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采取了规定的措施或排放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将会获得税收差别对待或税收优惠。污染排放税是环境税的主要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是否绿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引入环境税初期计划开征的主体税种,因此在征管上必须予以特别的保障。现行的征管制度对行为课税的管理制度较少,缺乏必须的制度建设,同时征税机关缺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纳税人的检测设备安装远未普及,征纳双方的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征管技术需求,在征管准备上市场价格传导机制还不完善,征纳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对开征新税种的心理建设非常不充分,这些都将会对污染排放税的征收产生负面影响。

(三)我国排污费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费是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中规模最大征管最为规范的一种收费,也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前的过渡形式。2003年,国务院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在《条例》的基础上,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与规章,与《条例》一起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排污费征管制度。现行的排污费征管制度既有着鲜明的优点,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优点。第一,实现了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即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第二,规定了仪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征收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并规定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已经建成并逐渐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改进,监控手段已日渐成熟,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稳步推进。第四,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第五,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手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缺点。第一,征管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法律层次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导致在征收时阻力大,协议收费、人情收费、行政干预收费现象严重;同时收费的性质容易与其他经营性费用相混淆,在公众意识中也没有税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费难免会受到缴费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费项目多而杂,缓缴、减免范围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较低;对一些生产工艺复杂、排污节点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清,排放量核定不准确,计征的污染因子不够,如对燃煤锅炉,只征收烟尘一项,而污染当量数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却没有计征。第三,没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申报义务。作为收费依据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门通过监测主动获取,缴费人不但不需要主动申报排污量,还想方设法隐瞒排污量,导致漏征逃费现象非常普遍,也严重挫伤了依法缴费人的积极性。第四,目前环保性收费还存在“多部门征收”和入库级次不一的情况,政出多门导致征管较为混乱。

三、我国环境税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税款征收

(1)征收主体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全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第二种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执法,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监测和提供排污数据,第三种是环保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只负责税款核算。本文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其他部门如海关、财政代征税收已有先例,二是因为环保部门已经有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有完善的监测体系,税务部门再重复投入会造成极大浪费,三是因为环保部门有征收排污费的场所和经验,征收的软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础,四是征收和监管集中于环保部门,有利于职责和权力的统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2)申报和征收方式的选择。税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验征收、查账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额征收等几种方式,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定额征收、源泉扣缴等几种方式。环境税的申报和征收方式应实行以自行申报、查验征收加核定征收为主,委托代征为辅的申报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同其他税种一样,环境税要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在对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纳税人比征收部门更具信息优势,要吸取排污费征收的经验教训,赋予环境税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才能解决面广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数据采集问题,征税机关定期查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当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丢失时,征税部门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为征税的依据;对分布广泛税额不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生产型纳税人要慎用,因为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定期定额方式实际上是同意这些排污人在缴纳固定费用后就可以无限制排放污染物,显然这种方式不但没有收到环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励污染排放的作用,对按照实际排放量征税的纳税人也不公平,对这一类纳税人可以按照用水、用电量或者营业额核定征收。(3)计税依据的确定。有监测条件的,从自行检测、委托检测、环保部门监测中选择一种方式,没有监测条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确定。自行检测是指排污人购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标准的检测设备并安装后,经征收部门测试认可,按照设备记录的数据征税;自行检测设备投入较大,需要做好数据保管工作,防止检测数据被篡改或丢失。委托检测是指排污人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对排污人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测,经征收部门认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检测数据征税;委托检测可以减少初期检测设备投入成本,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能提高检测效率,但委托检测需要定期支付费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数据也是一个难题。环保部门检测是指由环保部门购买并安装检测设备,数据由环保部门实时获取或定期采集并传送给征收部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纳税人负担,但国家的征税成本较高。

(二)修订征管法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向人民课税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征收环境税不仅要制订实体性的环境税法,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特点,制订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来实现法律完备。一方面可以提高环境税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费立法资源。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环境税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选择环保部门作为征收部门,要将征收部门在环境税征管中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三是增加纳税人负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检测数据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增加纳税人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五是增加受托检测的中介机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门有责令违法纳税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权的条款,这样可以不削弱环保部门已有的执法权。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实际需要制订配套的征税制度,如必须制订环境税特有的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委托检测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设 环境税征管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环境监测水平。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踪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同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计税依据。环境监测是环境税征管的基础工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监测水平就反映了环境税征管水平。只有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监测网络及点位、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化、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送和处理的研究,引入物联网技术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税征管水平。

(四)提供纳税服务

加大环境税法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环境税的税制要求,了解在环保和纳税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税法宣传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纳税人哪些是国家鼓励的,哪些是国家限制的,从而引导纳税人改变行为模式,顺应环保需要,同样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政策目的。环境税法宣传还要和环保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环境税的环保功能,使环境税获得纳税人的认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征税机关还要经常开展环境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讲,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增加执法刚性

我国环境收费的强制性一直较弱,环境税实施后要充分利用税收强制性的特点,加强征管、严格执法,通过执法刚性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储存在监测设备中,容易丢失或被篡改,监测设备也容易被关闭或破坏,因此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数据异常企业的监控,发现偷税行为及时查处;对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改变监测数据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单独予以处罚;对逃避缴纳欠税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税的征管效率,而且几乎没有实施成本,因此应非常注重通过制度设计来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一般来说,制度设计越简单、纳税人越少的税种,偷逃税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环境税的税种不宜设置过多,主要选择排放量大、对环境破坏严重的污染物和污染产品征税;设定较高的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大幅度削减纳税人的数量;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差别引导纳税人主动安装检测仪器,提供准确的排污数据。当然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也不是越简单越好,环境税制度设计越细致,它所带来的环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寻找环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点。

(七)做好开征准备

(1)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环境税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微观经济主体,然后微观经济主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环境税实现环保目的。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政策落空。(2)提高环境税制的透明度。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前必须提前一段时间公布环境税改革的细节,高度重视环境税税制的透明度,公众对环境税传导机制的理解和认知有助于环境税引导生产和消费功能的实现。环境税的征管工作对于征税机关来说非常具有挑战性,除上述谈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税务机关和环保机关、财政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证环境税平稳顺利地付诸实施。

参考文献:

[1]刘白:《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环境保护》2007年第9期。

[2]于卿婵:《中国税制改革背景下的环境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税务与经济》2010年第4期。

[4]宋国君:《环境政策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5

【关键词】 个体经济;税收;征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断壮大,个体税收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个体经济户多面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这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难点

1、纳税户数难控管

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从税务机关实际管理情况看,难以有效地控管的主要原因是税制不完善。一是现行税制对其起征点的规定,使一些纳税观念不强的业户逃避税收管理有了借口。二是现行税制规定有证经营和无证经营使用同样税率。许多个体业户有意选择无证经营,造成税款流失。三是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环节。

2、纳税定额难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一部分业户没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大多存在帐外经营、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业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但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

3、申报纳税难规范

以征管质量要求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考核,在许多地方,有证个体工商户的“两率”达不到标准;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征管中最大的难点。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如果实行上门征收,必然要增加税务人员,提高税收成本,也不利于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

4、纳税情况难稽查

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存在的困难表现在:缺乏经营资料,查核缺乏依据;许多业户经营活动不规范,在经营场所难以掌握其全部进销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入居所或其他地方检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业户一旦得知稽查信息,很快将生产经营的大宗产品,商品转移,使稽查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5、使用发票难管理

许多个体户经营状况不稳定,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未用的发票不清缴;有些为了逃税,违反规定购买假发票或使用异地发票;有的为拉客户,开具不真实发票、“阴阳”票或“大头小尾”票;有的找别人代开,有的挂靠企业开票;有的是替别人代开,从中牟取非法所得;有的用收据代替发票,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完善税制是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的有效方法

解决个体经济税收征管难问题,一是通过强化征管手段,堵塞征管漏洞;二是通过完善税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税收秩序。

1、取消“起征点”的规定

现行税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业户规定纳税起征点,将个体工商户硬性划分成应纳税与非纳税两大类,弊大利小应当取消。一是有利于促进个体经营户增强纳税意识;二是所有工商户都是纳税义务人,可为消除漏征漏管户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四是为个体工商户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加成征收

无证经营业户,大部分未能纳入税收管控体系,让其在税率上与有证经营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因此,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征收的办法,加成幅度可以按不同行业进行设计。这样,可以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控管创造条件。

3、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税务登记

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起征点,让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将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建议新规定让所有工商户,全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同类别,分别印制普通税务登记证、季节性税务登记证、集市税务登记证,并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对无证户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促进这些业户领证经营,为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4、修改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这对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在城市、县城、集镇等地区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比较适宜的。对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税款也较少,税务部门按月派人下去征收,税收成本较高;让纳税人到征收中心缴纳,误工又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做出比较灵活的决定,对这些地方规模很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5、完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建议将现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后,应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经营额高于定额20%的,应当按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违者按偷税论处;实际经营额不到预计额的20%,仍按定额计算纳税;实际经营额虽低于定额20%,但仍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可先按定额计算纳税,然后申请税务机关核减应纳税额。”这样便于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做出严格规定

为便于检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税收法规中对帐簿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应做出严格的规定:必须设置五簿一表,即进货登记簿、销货(营业收入)登记簿、业务往来登记簿、收支凭证粘贴簿、产品产量登记簿和月末存货盘点表,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不能认真提供这些资料或不如实登记这些资料的,应明确规定,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增强约束力。

7、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行为,堵塞发票使用上的漏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变动性大的特点,规定凡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并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凡不能提担保人和领购发票没有安全保障的,均由税务机关代管代开。在发票保管方面,应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已填开的发票存根,应交回税务机关集中保存,为事后查核提供保证。

8、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机制

个体工商户一般无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制。必须从税收立法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做出规定,各级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管辖单位,应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监管责任。对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以监督。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这些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刘初旺,沈玉平.税收征管执法风险与监管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11.

[2] 石建.加强税收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9.

[3]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6.

税收征管法最新范文6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基础环节。立足国税实际,把加强对非正常户与税源管理和税收经济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把对宏观税收的分析,微观行业的税负分析和纳税人的评估,与税源户籍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真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我分局非正常户951户占全部纳税户13912户的6.84%,比重较大,而且总量每年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国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很大的危害,要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面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并推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在新办的企业在工商管理窗口拿到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窗口即可办理并拿到税务登记证,这种发证在前,调查核实滞后程序上的颠倒,导致管理分局对新办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失控,出现不少假注册地址、假电话、虚构会计人员等假信息的“空头户”,成了基层管理分局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2、变更户。(1)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纳税人而形成非正常户。(2)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前后手续不衔接,在纳税申报上出现断裂,形成不正常纳税户。(3)因管理人员变动,在征管区域范围调整过程中征管资料遗失或移交差错而形成的非正常纳税户,这类纳税户以个体户为多。(4)改制企业常常形成非正常纳税户。

3、经营亏损户。纳税人或因亏损或因迁移,突然停业,已经解散、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形成“名存实亡”的纳税户;还有的是暂时停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业报告,也不申报纳税,形成非正常户。

4、有问题户。一些非正常纳税户是故意偷税逃税,长期躲避税收征管与稽查,不断变更名称、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另外,不排除由于个别税务干部管理敷衍塞责,征管不够精细,巡查不够到位,在实地检查时,怕麻烦,不够深入细致。有时明知纳税人或被转移的商品货物下落也不去查找。有欠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如未扣押其商品货物,未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扣缴税款;对失踪纳税人做非正常户处理后,缺乏后续管理。失踪纳税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对其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追究。也对一些非正常户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企业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不久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再申报了;有的企业申请注销后怕被清算补税罚款,先变成长期零申报,进而就自动停止纳税申报,“关门歇业,人去楼空,了无踪影。”这种多变现象,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使征管人员花费不少精力忙于应对和查询,增加了许多无效劳动。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逃税、偷税,有些纳税人在实现销售后,连续数月不申报纳税,继而被转为非正常户后其应纳的税款也无法追回,偷逃了国家的税款。更有甚者,有些失踪了的企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发票。这就给不法之徒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严密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税收流失的迫切需要,应该列为当前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税收管理机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不断完善,漏征漏管户得到了有效根治,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税源管理的质量。不少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管理、税收处理或法律责任,化注销户为非正常户,违法逃避税法查处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亟须税务机关从政策上和管理上尽快加以强化和完善。

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对象、程序、权限等,严格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同时,随着各地对注销环节清算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销户的查处力度。

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异常现象亟待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一是不少恶意注销户往往在欠税、偷骗税、发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但慑于税务机关注销检查的严格规范,便转而想方没法蓄意不申报纳税,故意转移注册地址,有意靠上非正常户条件,通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二是由于现行申报入库率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税务人员出于应付考核等自身利益考虑而弄虚作假,或与不法纳税人串通,故意违反规定将长期停歇业户、有问题户、负案在查户、破产清算户等根本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一方面虚抬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却满足了不法纳税人变相注销的侥幸目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进行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对法律的全面综合理解和运用能力,保证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与措施的准确充分运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要注重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坚决杜绝以支持发展为名不执行各项税法和政策的现象发生,更不得越权减免税、违规批准延期纳税。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马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加大对纳税人税收宣传的力度。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非正常纳税户是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或理解不正确而形成的,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和财会办税人员的税法意识仍然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虽花了很大精力,但还缺乏深度和广度。今后,除了讲究税收宣传的形式外,更需要讲究税收宣传的内容,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业务。宣传时还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二)坚持“科技+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2、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全面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甲地经营,甲地登记,甲地管辖,可以有效地克服因经营、登记及管辖不一致而形成的不正常申报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条管与块管并存问题,实行统一的属地管辖,凡在哪个地点经营的,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以消除纳税人利用税务管辖不协调引发的非正常纳税。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制度

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基础税源信息。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信息交换也是导致非正常户频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和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必须加强这些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档次和层面,加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制度,共享利用资源,形成强大的非正常户的监控、追查网络,使那些企图偷税者无处可藏,无空可钻,这样,监管工作面貌定会焕然一新。

(四)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

要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机制。要通过加强欠税公告、税款追缴、税收保全和强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要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岗责明确。

1、建立巡查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登记信息事项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假非正常户;税收管理员应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