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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1
摘 要:近年来税收增长迅速,税务部门承担着为国聚财的重要任务,履行着税收征管的职责。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丽.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5,8:016
[2] 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006.
[3] 李晶.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问题[J].时代金融,2015,8:015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2
20*年组织收入*万元;
13年,组织收入翻了近13倍;每一分税费,都凝聚了*地税人的辛劳和汗水。
*年,时任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同志被
评为“省劳动模范”。
*年,县地方税务局被*市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市文明单位”。
*年,县地方税务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苏省文明单位”。
20*、20*年,县地方税务局连续两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文明单位标兵”单位的光荣称号。
20*、20*、20*年,县地方税务局连续三次被*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省文明行业”的光荣称号。
20*年,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获得了市“五一”劳动奖章。同年,县地税局还获得了“20*-20*年度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殊荣。
13年,近百项荣誉牌挂满了县地税局的“荣誉墙”,从县级、市级、一直到省级,每一项荣誉都包含了*地税人辛勤的劳动、默默的耕耘和无私的奉献。
加强征管全力以赴组织税费收入
科学化、精细化治理是新时期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县地税局积极推进社会化合作和团队合作,整合大征管流程,发挥资源的最大效应;加强基础数据治理,挖掘数据应用潜力,建立“一户式”理念下的征管相关数据存储应用系统;强化治理责任,构建税源即时型规范化治理系统;发展社会协税网络,实现税源精细化治理的外延扩张。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收入任务,实现了收入总量逐年攀升。到20*年共组织各类收入突破2亿元,与建局之初的1900万元相比,增长了近13倍,组织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55%,为*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持。
依法治税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法治型税务是税务文化的主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县地税局认真实践“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ISO90*标准化治理为手段,搭建好执法监督平台,树立团队和个体的执法意识;推进专业化稽查的进程,实现稽查工作突破性发展。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确保税收政策法规有效执行的源头控管机制、规范运行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执法程序正确率达到95以上,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
服务为先构建高效文明的“服务型”机关
公共服务型是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文化的终端,县地税局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构建以职能为根本、权益为重点、程序为基础的全新纳税服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的服务理念,以办税服务大厅为枢纽,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20*年全面导入ISO90*国际质量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服务层次,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高标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在县地税局得到了确立,树立全新服务发展理念,构建创新服务平台;规范服务与特色服务相结合,实现服务功能的最优化;接受全立位的服务监督,将服务由被动滞后向主动迎前转型。实现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树立了良好的地税形象。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更加满足,社会随机调查满足率达到90以上,社会综合评价满足率达到100。
以人为本构筑事业和谐发展的中流砥柱
未来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满足自身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谁就占据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县地税局十分注重队伍建设,坚持“人人都是有用之才”的用人理念,以提升中层干部能力为龙头,以建设分类人才库为纽带,以富于活力的竞争机制为着力点,强化“七型”干部队伍(廉洁型、学习型、规范型、法制型、服务型、信息型、专业型)建设,强化目标建设力和目标执行力,构筑自主型的行政治理模式。以“学习型”税务为载体,积极构建优秀的税务文化体系,推进县地税局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推行能绩治理,用科学的激励机制促进团体和个人的不断发展;采取综合教育和分类施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实施全过程的监察督办,使阳光工程体现在每一个细节;通过科学、高效、规范的行政治理,使县地税局成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优秀团队。工作。坚持清正廉洁,自觉反腐倡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适应地税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洁从税教育,从严治队、严格治理。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果断克服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力加强地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风尚。县地税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气,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治理机制好、执法质量好、社会形象好、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六好”为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健全激励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实效。同时,县地税局勇担社会责任,仅在县委组织开展的“双促双联”活动中就募集资金58950元,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帮助联系户脱贫致富,充分展示了县地税局主动承载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科技兴税推行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3
根据《德宏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德国税发2009138号)规定,××县国家税务局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专门召开会议布置专项检查工作,并成立了税收执法领导小组,通过各科室﹑分局自查及税收执法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开展
情况
××县国家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题召开了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并成立了以纪检长雷开龙为组长,法规科、征管科、监察室、税政科、稽查局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小组。要求总结以往经验、统一执法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和现行税收执法、征管内容和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运行要求,充分运用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和现有的信息平台进行分析评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情况
新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县国家税务局严格执行所得税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擅自扩大或缩小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项政策,举办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使税务干部及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了解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掌握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遵守和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纳税,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扣除我县在2008年至2009年6月期间各金融企业未上报过财产损失,没有审批过资产损失项目。 (四)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包括是否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开具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属实;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规范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为他人申请代开或买卖发票的问题;是否按照法定征收率征收了增值税;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违规收取代开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违规虚设小规模纳税人,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等。我局主要对我县各硅厂代开硅石、木炭进行检查没有存在税务机关违规虚设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存在税务机关违规收取代开费用的情况;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规范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代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国税局征管软件中的纳税登记户;所代开专票的税款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和资料归档情况,2009年1至10月我局稽查部门2009年共检查纳税人6户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我局在税收执法和执法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我们将此次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上级的规定进行整改,强化两权“监督”,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履行国税职责,促进征收管理和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4
(一)税收成本的最初涵义
税收成本的概念是随着税收活动乃至整个活动不断而形成和发展的。较早提出税收成本观点的是在税收原则建设中做出较大 贡献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中,提出了赋税的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 少征收费”。以后这一原则经财政税收专家的补充和修正,逐步转化为税收成本原则。
(二)关于税收成本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关于税收成本的概念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狭义的税收成本即征管成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一般只局限于税务系统本身的直接征收成本;另一种是广义的税收成本即包括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是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和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要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入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福利费,税务机关办公用房、配套设施及办公经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制改革费用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务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聘用师、税务师、律师指导、涉税事项等费用。
(三)控制税收成本的意义
税收成本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高低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它与税务支出成正比、与税收收入总量成反比。即支出越多成本越高,收入总量越大成本越低。通过优化机构设置、税种设计、征收、控管手段以及加强税务经费的管理,有效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达到征纳双方在整个完税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最小,使单位税收的成本最低,这只是控制税收成本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提高效率多收税,收入一定时,支出减少,则成本降低;支出一定时,收入增加,则成本也降低。在偷税、逃税、骗税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后者较前者更有意义。
二、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指标的状况
反映税收成本的指标可以有许多种,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的税收成本统计资料,这里进行比较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目前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一)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是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表1列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征收成本率的差异,说明降低征收成本率的空间很大。
表1:
1996年有关国家征收成本率比较资料来源:
━━━━━━━━━━━━━━━━━━
┃ 国家 ┃ 美国 ┃ 日本 ┃加拿大┃ ┃
┣━━━━━╋━━━━╋━━━╋━━━╋━━━┫
┃征收成本率┃0.6% ┃0.8% ┃1.6% ┃4.73%┃
━━━━━┻━━━━┻━━━┻━━━┻━━━
资料来源:1.《1997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2.王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
3.张相海在1997年全国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征收成本率的需要有关税务行政费用的统计数据,由于要取得我国的这类准确数据除了各级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外,其他各种经费计算相当困难,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一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征收成本率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13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13个百分点。
(二)人均征税额
人均征税额是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也易于统计的指标。一般地说,人员数与所支付的经费是成正比的,人员少,花费则少,征税成本率也低。同样,人均征税额越高,效率就越高。
表2:
全国税务系统人均征税额
━━━━━━━━━━━━━━━━━━
┃
┃税务人员数┃税收收入┃ 人均征税额 ┃
┃年份┃ (人) ┃(亿元)┃ (万元) ┃
┣━━╋━━━━━╋━━━━╋━━━━━━━┫
┃1992┃ 545 507 ┃3 296.91┃
60.44
┃
┣━━╋━━━━━╋━━━━╋━━━━━━━┫
┃1993┃ 578 955 ┃4 225.30┃
72.98
┃
┣━━╋━━━━━╋━━━━╋━━━━━━━┫
┃1994┃ 640 808 ┃5 126.88┃
80.01
┃
┣━━╋━━━━━╋━━━━╋━━━━━━━┫
┃1995┃ 733 986 ┃6 038.04┃
82.26
┃
━━┻━━━━━┻━━━━┻━━━━━━━
资料来源:1.《中国财政年鉴》(1995);
2.《全国税务统计》(1995);
3.《中国税务年鉴》(1993、1994)。
由表2可知,我国税务系统的人均征税额逐年有所增加,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1993—1995年,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均9O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尤其是1993年人员只增加3万多人,而收入增加了近1OOO亿元,人均征税额比1992年增加了12万多元。但在1994年和1995年机构分设后,人员大量增加,致使1995年人均征税额增长不高,大大低于每年税收收人15%以上的增长速度。税制改革增加了税源,机构分设又增加了大量人员,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
三、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3个,即:收入总量、人员和经费支出。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与收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
(一)征管成本与收人总量成反比关系
收入总量是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决定的。在经济总量和税收负担率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总量有一个饱和点,到了这个点以后,无论付出多大的支出,都不能增加收入。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我们要增加收入总量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展经济,增加税源。提高税收负担率虽然也能增加收入总量,但往往又会抑制经济发展而使其作用被抵消。
(二)征管成本与人员和费用支出成正比关系
用于人员、机构和稽查的费用支出越大,税收成本就越高。
在图1(列)中,X表示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Y代表组织的税收收入。当费用X为0时,收入Y也为O;当X大于O,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X到达B点时,Y达到最高点A;当税收收人到了极限,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部缴纳入库以后,不管费用大到什么程度,税收收入都不再增加。而事实上要做到将所有应收的税都收上来,需要非常大的支出,显然是不合算的。我们应当设法找到一个最佳点A‘,在这一个点上征收成本率最低。这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看是最理想的,但从严格执法和收入的角度看就意味着允许一定比例的偷逃税,必须要加以改进。所以,无论 从哪个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是在A和A’中间找到一个点,即从B‘开始增加税务开支,X增加Y也增加,当X的增加值等于Y的增加值时为最高上限。 而国家财政对税收的支出,也有一个财政支出的效率。因此这个点由国家财政对税收支出的大小决定。我国当前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问题,要达到治理的目的,一方面要使现有经费支出充分地发挥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税收的投入,以支持税收收人总量的增加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在图2(列)中,X表示税务人员数量,Y表示人均征税额,在核拨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X为0时,Y也为0;当X大于0,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A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可见,税务人员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务效率是有很大影响的,人员太少达不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的要求;人多了又加大税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构的繁简对税收成本影响主要表现为机构经费增加和人员增加两个方面。(见下表3)
表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2—1997年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
│ 年份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
│
│
│
│
│
│
│
│ 指标
│
│
│
│
│
│
│
├─────┼───────┼──────┼───┼───┼───┼───┤
│ 职工人数 │
2 796
│
│ 3039 │ 2104 │ 2135 │ 2155 │
│ (人) │
│
3199
│
│
│
│
│
├─────┼───────┼──────┼───┼───┼───┼───┤
│人均征税额│
104
│
128
│ 202 │ 284 │ 318 │ 365 │
│ (万元) │
│
│
│
│
│
│
├─────┼───────┼──────┼───┼───┼───┼───┤
│征收成本率│
2.l
│
2.6
│2.75 │ 2.7 │2.79 │ 2.7 │
│ (%) │
│
│
│
│
│
│
├─────┼───────┼──────┼───┼───┼───┼───┤
│ 征收税额 │
29.2
│ 40.9
│61.6 │59.8 │67.9 │78.8 │
│ (亿元) │
│
│
│
│
│
│
─────┴───────┴──────┴───┴───┴───┴───
资料来源: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年度统计资料计算整理。
从表3可以看出,征收成本与收入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1993年、1994年不仅人员增加,而且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支出加大,尽管总收人增加较多,征收成本率仍然上升了0.5个百分点;后3年机构分设后,相对稽查成本增加,但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员增加和总收人的稳定增长,征收成本率连续3年控制在2.7%左右。
通过上面的因素,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我们要控制的是单位成本而不是总成本。因为总成本随总量的增加而必然要增加。第二,我们寻求的是最佳点,而不是最低点。因为支出的多少与收人的多少都与控管程度有关,最低不是最优。第三,我们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首先应当考虑税制、税种、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的设计是否合理,其次才是具体支出的控制。
四、控制税收成本的途径
(一)树立税收成本的观念,实行从宏观到微观为系统成本控制
首先,税制和税种的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时应尽可能地减少交叉,避免两套征收机构的磨擦而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地使用共同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设计较少的税种和尽可能少的税目、税率,便于公众的了解,更有利于执法。税种的设计还应考虑税基的完整性,否则必然会因为漏洞太多太大而造成虽支付了大量费用,仍然达不到严格控管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从实践来看,仍然比较粗糙,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优化税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征税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作为优化税制的重要。一方面应该注意各项具体征管措施是否符合简便效率原则,在推广典型时应考虑普遍适用原则。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制,尽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税源比较小的税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行抵扣的行业,并改进申报和控管方法;尽快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将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改为按比例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当前“费改税”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合并税种,以免过多新税种出台。对一些共同税基和随同主税附征的税种可以鼓励委托征收,合理利用国、地税两支征收力量,减少重复劳动。
(二)建立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征管改革,已初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格局,征管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的不断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成本较高是不可避免的,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税收成本必然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现阶段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第二,加快计算机在征管中的开发。,尽管各单位加强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投入,但计算机软件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化进程要加强。软件要统一,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逐步与县(分)局、所基层税务机关和机构联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对收人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
第三,建立完善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管理服务、政策法规四大系列衔接协调运转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充分发挥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
第四,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近年来,围绕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许许多多的管理制度,对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办税手续过繁、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的。当务之急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简并现有的办税程序,尽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五,规范税务,节约征纳成本。税务作为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不但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和开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还可提高征管质量,减少浪费和损失。
(三)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首先是税务机构的设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密度和人员的多少应视税源状况而定,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和人员增长过快的问题。其次是在内部职能分工上,宜上租下细。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目前,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多达5个层次,上下沟通过程中的信息和能量衰减很大。发达国家税务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加拿大的联邦税务局只有按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收入少的1个省只设几个,收人多的1个市设几个;地方税务局机构更精简,只在省财政部下设税务局,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四)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税务经费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好用好税务经费,对控制税收成本十分重要。首先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国家对国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更应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不讲成本、不搞预算的做法和各方面的形式主义,进一步优化经费挂钩办法,控制税收成本的增长。其次对经费要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按计划使用,管好用好每笔经费。坚持改革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法,减少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征管稽查和基层建设上。要坚决贯彻和体现少花钱,多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因地制宜、量人为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经费的考核,建立效益、成本考核指标,把人均征税额或征税成本率作为税务工作指标,列入目标考核,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的目的。
主要资料:
(1)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所主编《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李大明《税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出版)。
(4)王 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 1997年第6期)。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5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现状
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原则构建的征管体制,经过多年的深化和实践,取得全面成功,从运行成效看,较为科学和严密。不仅促进了征管科技含量和征管质量逐步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税务部门勤政、廉洁、高效的形象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税务执法明显优化。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三是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在ctais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后,计算机作为现代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已广泛运用于征管的全过程,基本实现了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格局。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基础管理,使税收征管踏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五是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二、当前基层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税收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面临新形势,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源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税务系统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多管齐下,把税源管理抓紧、抓实、抓好。由此可见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基层国税机关面临新形势,在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几个薄弱环节:一是在外部,国地税之间的税源管理关系不够协调。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力和管理权限方面的矛盾,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是非常必要的。但国地分设,在税源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管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__〕8号)文件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部分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于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在税收收入任务的压力之下,充分“挖掘”税源的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税、地税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争抢税源的现状。结果导致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中,对于好管的,税收效益明显的双方争着管,而对于效益不明显甚至亏损的企业,就双方都少管甚至不管,无形中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二是在系统与系统之间,税源管理标准有待统一。具体表现在双定户定额标准方面,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推行了电脑核定定额,由于局与局之间掌握的定税标准不一致,造成某些交叉管理地段的行业相同、规模相近业户的核定税额差距较大。特别是对于地处市、县、区的双定户,核定定额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极易引起争议。三是在系统内部,税源管理力量不协调。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查之间信息不通畅、力量不协调,制约了税源管理质量的提高,成为对税源进行深度分析、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瓶颈。
(二)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明显
近年来,国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成功推行应用了如ctais征管信息系统,并相继配套完善了辅助系统和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等,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的税收实践与信息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信息化系统的程序设计,是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和要求设计的,特别是涉及执法程序的执行,是非常严谨的,这是严格依法治税的体现,无可厚非。但从整个国家的国情、法制化的进程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方面,却跟不上信息系统的步伐。基层面临的实际操作困难较多。二是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影响了征管效率。在计算机运用上,其科技含量没有充分挖掘,计算机功能远远没有发挥,不少计算机只停留在用于开票、打字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和文件处理、信息收集等较低层面上,其信息处理、管理监督等功能大量被闲置,税收征管的基本手段仍然靠传统的“人海战术”,还远没有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如应用系统缺乏税收收入统计分析、征管行为的统计分析及自动预警功能等,部分系统数据均需要通过导出数据结合手工操作完成,增加了税收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三是仅在系统内实现了网络化,且数据综合利用率不高。工商、 公安、财政、银行、劳动、统计等经济部门的信息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对政府和部门支持税收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缺乏硬性的法律责任约束和具体的工作机制,这些要求往往很难落实到位。即便税务部门能够取得数据,但在数据的准确度上和时效性上也往往不能满足管理的要求。同时,内外信息不兼容。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内容和要求的差异,在数据的统计口径、分类方法、信息化应用平台上都各具特色,致使内外信息互不兼容,税务部门难以将外部信息直接应用于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不突出
税务稽查作为依法治税、保证征收的重要手段和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征管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作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稽查独立性欠缺,办案干扰因素多,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平衡。
(四)基层征管队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是队伍现代管理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确立现代管理意识,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手段认识不足。特别是计算机操作不够熟练的人员,仍习惯于长期的传统管理方式,即使“人手一机”的条件已经具备,却缺乏熟悉应用信息系统处理日常税收业务的能力。二是队伍有老化趋势,复合型人才缺乏。以梅江区局为例,国税人员中40岁以上的占50%以上,30岁以下的不到20%,队伍年龄结构呈倒金字塔形。队伍年龄偏大,对推行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税收管理形成了制约。缺乏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电脑的复合型人才。部分税务人员技术应用水平低,造成信息的时效差、传递不及时和数据不准确或过时现象,从而,工作效率不能得到明显改观。三是考核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虽然推行了计算机管理,但是依然没有摆脱“做多错多”的局面,使重要岗位和业务骨干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缺乏激励机制使得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对策
(一)强化税源管理。一是探索委托代征制度。两税合并后,内外资所得税管理机构在管理职能上需要在国地税内部进行衔接和重新调整。在国地税机关之间,重新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主体税种的归属来划分征管范围,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如果出现既征收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以比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兼营业务来处理。这样,既避免征收范围交叉重复征收管理,也避免国地税务机关争税源的问题,同时,主体税种全部由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便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是建立市县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相互之间的征管标准。三是实施专业化管理。在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和检查职能基础上,增强征管查的协作性,重点是加强信息流的传递、交换和共享。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定期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相互传递,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建立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机制。
(二)依托科技手段,最大程度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为支撑是新一轮征管改革的主要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的依托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关注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二是要充实完善系统功能,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深层次应用,减轻基层负担。要把日常的数据逻辑分析、比对、预警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的工作,依托计算机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三是积极纳入政府上网工程,在国税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的专用网络,将外系统其他部门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及时导入ctais中,丰富系统资源的内容和应用方式,实现安全、快速的信息交互和共享,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确认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范文6
关键词:公务员 行政法 学习 重要性
一、 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2009年6月某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辖区内某一中等专业学校2007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校2007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7,364.88元,2008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42,584.00元。检查组在检查结束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数据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被检查单位对2007年度、2008年度计算的数据进行了确认盖章,但同时也提出了2008年度的所得税已在2009年5月根据审计局的审计决定进行了补缴的书面陈述,陈述如下:
××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贵局2009年6月19日组成检查组对我校2007年、2008年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学校对检查组工作大力配合,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对税务知识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把部分应税收入(五.一劳动节、春节、教师节慰问费计2300元/人),理解为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未按规定扣税,至使2007年少交个人所得税37,364.88元,2008年少交个人所得税42,583.99元。通过检查组的检查使我们对税收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税收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应税收入的足额扣缴,对本次检查中成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总结、及时改正,在今后工作中不再出现,未缴部分,我校将按规定足额进行补交。由于2008年所得税,今年地区审计局在对我校财务进行审计中,对未按规定扣交所得税金额要求进行补交,我校已于2009年5月13日补交。因此特向贵局请求:免予对我校进行行政处罚,2008年所得税根据相关法规已经交纳,2007年未交所得税37,364.88元由学校足额扣交。
敬请批准为谢。
××学校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但是,该局以补缴所得税的发票不是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而是审计局的国库入库缴款书为由不予以采纳。于11月以稽查局名义向学校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号
××学校:
我局于2009年6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按税法规定扣缴2007至2008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1、2007年2月、5月、10月发放职工工资、劳务费、节日补助应扣个人所得税67,253.28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9,888.40元,应补扣补缴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发放职工工资、劳务费、节日补助应扣个人所得税69,102.40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6,518.40元,应补扣补缴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42,584.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款第三项“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扣补缴2007至2008年个人所得税79,948.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年××月××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号
××学校: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未按税法规定扣缴2007年至2008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1)、2007年2月、5月、10月发放职工工资、劳务费、节日补助应扣个人所得税67,253.28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9,888.40元,应补扣补缴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发放职工工资、劳务费、节日补助应扣个人所得税69,102.40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6,518.40元,应补扣补缴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42,584.00元;
两年合计应补扣补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9,984.8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9,948.88元50%的罚款、即罚款39,974.4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年××月××日
学校接文后就对以上两决定提出了进行听证的申请,稽查局下达了听证通知书,且成立了由该稽查局局长××作为听证主持人。并于当月进行了听证,在听证中学校提出了书面答辩。
尊敬的答辩主持人:
根据《××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地地税稽发告[2009]14号和《××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地地税稽处[2009]9号文书所列问题及调查组同志所诉问题,我校现陈述如下:
一、对2007年度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7,364.88元我校无异议。只是由于2007年职工人员已经变动,有的调离本单位、有的死亡、有的退休,因此实际扣缴金额会小于计算金额。
二、对2008年度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2,584.00元,我校提出如下意见,请主持人确认。
我校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在××地区审计局域2009年2月19日起至3月29日止对我校2008年度财务情况审计中,对应扣未扣部分已经作为违纪事项要求补缴。学校根据××地区审计局2009年4月29日下达的〈××地区审计局关于××学校2008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地审决字[2009]13号),对我校‘2008年度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04,217.31元作收缴处理’的决定要求,我校于2009年5月13日将应补缴税款按决定书所列科目(个人所得税)划入审计局指定的专户,由审计局按预算管理层级和决定书所列科目(个人所得税)划缴同级国库。因此在贵局于2009年6月19日对我校进行税务稽查时我校2008年度所得税已经缴清,不存在未按规定扣缴的问题。
1、附件:地区审计局审计决定书、学校缴款书、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附件(××学校2008年度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的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先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我校已经按审计机关的处罚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我校也不用再补缴;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税收对同一标的物就同一税种不得重复计征的规定,即‘重复征税’的原则,我校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经足额向纳税义务人进行扣缴,如果再扣缴一次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因此也不适宜再缴。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处理决定书〉‘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我校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和从事生产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不适宜于本条款;
2、‘〈告知书〉一.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的罚款……’,而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的罚款’,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处以罚款的情况下,2007年税款就不应再由我校进行扣缴,而是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职工)追缴。
3、〈处理决定书〉中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综上所述,特向主持人请求:对我校2008年度已缴税款予以确认;对2007年应扣未扣部分免予行政处罚;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将2007年应扣未扣部分税款扣缴。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及时的上缴国库。因此通过本次检查,我们将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强化单位报账人员对税收有关知识的理解,在今后工作中把税收代扣代缴的工作做好做实。
××年××月××日
二、本案中折射出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告知了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听取,不记录、不收取相对人提供的书证;一些行政机关借听取、申辩之名行调查取证之实;行政卷显示的是相对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2、不告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在行政处罚之前,虽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了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变项剥夺相对人的听证权和权。尽管依法告知了相对人享有听证权、权,但在指定期限内要么无人接受相对人的听证申请,相互推诿;要么以欺骗性的话让相对人放弃听证申请;在期内以与相对人协商解决问题为借口拖延时间,使相对人丧失权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违法超期办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有的办案期限长达一二年。有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或经班子研究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未报经领导审批,较重处罚未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听证主持程序的不合法,应由上级部门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而不是本级调查机构负责人担当主持人。
(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表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数量少,仅有一份孤证;二是有效证据少,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证明内容与要证实的案件事实无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不成链条。
2、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畸轻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数额处罚现象。
3、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行政目的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管理,而是为罚款创收而执法。执法目的、动机不良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现象。
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执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变、摒弃为创收而执法的现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观念,通过行政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审批、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本部门的违法行政现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